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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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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的核心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即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有以下立法目的: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③保护人民;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⑤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宪法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实施确定了原则,对其他法律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②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罪犯斗争;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等等。

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

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在刑事刑诉中,要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做到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纵犯罪,不冤枉好人,正确地执行刑事法律,首先就要正确地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所以,证据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如果在运用证据上出现差错,那就不可能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在刑事诉讼中怎样才能使一切刑事案件都真相大白呢?怎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呢?这个问题经常尖锐地摆在司法人员面前,它要求依靠、运用证据来加以正确解决。所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问题总是从各个方面被一次又一次地提出来,反复地进行调查研究、查证核实,使司法人员所进行的活动具有客观依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无论是实体问题,还是有关程序所作出的一切决定,都要建立在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没有证据,或者是证据不够充分、确实,刑事诉讼就难以进行。既使有办好案件的主观愿望,如果没有客观证据,也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因为不论处理什么案件,要想查明案件事实,除了调查研究证据之外,再没有其它办法。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在刑事诉讼中,一切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后,总是要掩盖罪迹,千方百计地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尽管犯罪分子诡计多端,行动狡猾,但是,既然他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影像,即留下一系列的相应证据,这是不以犯罪分子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证据也是我们用来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正确的审查和适用证据,不仅能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同时,证据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由此可见,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和基础。

一个带手铐,一个不带手铐

法院处于中立审判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个问题牵扯到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 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于其中,公正裁判,解决纠纷,构成一种“等腰三角形” 基本特征是 审判中立 控辩平等 诉审分离 审判本位主义

刑事诉讼法的核心理念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

无罪推定的假想最早是谁提出来的?~~~~~~~~~~~~~~~~~~~~~~~贝卡利亚(本名切萨雷·贝卡利亚,1738年-1794年),毕业于帕维亚大学,意大利经济学家、法理学家。他的代表作为《论犯罪与刑罚》。他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的理念,呼吁以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吁改革法律并改善监狱环境,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刑法学鼻祖。

咨询我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三个。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2)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则往往选择保护人权。2、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1)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3)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

呵呵,希望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为刑事诉讼立法建言献策,为推动中国法制进步作贡献啊!制度立法层面,个人感觉有不健全之外,但这是与当前公民法治理念与社会各层矛盾关系,即中国特色因素造成,需逐步完善。但更重要的应是实践中严格落实现在法律规定的问题,其实现实中很多不良执法或社会不公很大程度上是以权代法、不严格依法办事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也许一方面要唤醒民众法治理念,一方面要加速现代科学立法步伐。刑事诉讼法中程序正义的意义和价值正义的实现有两种途径,即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通过配置权利、义务的内容,而后者则通过设计获得正当性结果的步骤与方式。实体正义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其正义是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刑事诉讼法中之所以需要重视程序正义,是因为:首先,程序正义是以保护人权为追求目标,凡是被怀疑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都有权要求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职权,以避免有权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刑法作为实体法,因社会情况变化等,自身存在着导致结果不确定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而通过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实现,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判决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再有,程序正义也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从而最终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但是当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先。正义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其只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推定出实体结果的正义。因此,在追求刑事诉讼价值时,难免要发生冲突,由于程序正义要求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因此在个案中,对程序正义的要求有时是以实体正义的丧失为代价的。我们必须认识到,一般情况下,正义的程序比不正义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正义的结果,因为如果放弃程序正义而追求实体正义的话,没有了程序对人权的保障,可能就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这样就会使受到惩罚的无辜者和知情的民众必然会对法律的正义产生质疑,法律的权威也受到挑战,这对于人们树立法律信仰是极其不利的。而如果优先追求程序正义,有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但侦查机关仍可继续追查,一旦有新的证据发现,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错误地追究了无辜者的刑事责任,一旦发现错误,将会出现两难选择:纠正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纠正错误,来掩盖当时的错误追究,这样也许能够维护部分人<对冤假错案有责任的人)心目中的所谓的“法律权威”。我们应该牢记法律权威是建立在神圣的正义基础上的,这种知错不改的行为,只会亵渎法律正义和权威,一旦为公众所知,后果不堪设想。

论刑事诉讼目的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法学院2010届本科学生毕业论文选题诉讼法学系1、 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之探讨2、 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3、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变革与更新4、 替代性解纷程序研究5、 论民事诉讼目的6、 民事诉讼程序与替代性解纷程序之关系7、 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8、 程序公正论9、 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趋向研究10、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研究11、 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之比较12、 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完善13、 论处分权的实现14、 民事审级制度研究15、 论法院调解原则16、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17、 公开审判制度探讨18、 论诚实信用原则19、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研究20、 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21、 论民事诉权的保护及规制22、 论诉权理论的发展23、 论民事上诉权24、 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25、 诉的基本问题研究26、 反诉制度研究27、 既判力理论研究28、 论既判力的效力范围29、 论既判力的时间范围30、 网络名誉权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研究31、 论管辖权异议权之保障32、 关于民事受案范围若干问题的思考33、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研究34、 论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制度35、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研究36、 论正当当事人37、 论民事诉讼第三人38、 集团诉讼研究39、 论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保护40、 诉讼保障制度研究41、 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之完善42、 论代位权诉讼43、 论股东派生诉讼44、 论债务人异议之诉45、 连带债务之诉研究46、 执行异议之诉研究47、 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之研究48、 远程诉讼研究49、 论诉讼欺诈50、 诉讼契约论51、 诉讼保险制度研究52、 诉讼救助制度之完善53、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54、 论民事诉讼的证人制度55、 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研究56、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57、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研究58、 论司法认知59、 论对证据的审核认定60、 论电子证据61、 证据保全问题之研讨62、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构建6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64、 论推定65、 论举证时限66、 诉讼成本及其控制研究67、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68、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构建69、 民事诉讼和解研究70、 缺席判决制度之完善71、 民事简易程序研究72、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73、 海峡两岸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74、 民事诉讼程序之转化75、 民事二审的审理方式研究76、 民事审限制度研究77、 民事审判流程控制研究78、 民事裁判研究79、 论民事判决的种类80、 民事判决的瑕疵补正81、 论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82、 民事上诉程序研究83、 民事再审制度研究84、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85、 民事非诉程序研究86、 票据诉讼特别程序研究87、 督促程序研究88、 公示催告程序研究89、 破产程序研究90、 论强制执行请求权91、 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92、 民事执行和解研究93、 执行中止论94、 执行救济制度研究95、 民事执行措施的完善与更新96、 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97、 论人民调解98、 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99、 论仲裁管辖权自裁原则100、 论仲裁第三人101、 可仲裁性问题比较研究102、 论仲裁的司法监督103、 仲裁员若干法律问题之研讨104、 论刑事诉讼主体105、 论刑事诉讼价值106、 论无罪推定107、 论刑事程序公正108、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关系研究109、 论公开审判的社会效果110、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主义111、 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112、 试论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113、 试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114、 论程序法定原则115、 论审判公开原则116、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117、 直接言词原则的法律保障118、 论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119、 论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120、 论刑事诉讼目的121、 论刑事诉讼结构122、 论刑事诉讼的职能及其相互关系123、 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124、 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与司法独立原则比较125、 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思考126、 论禁止重复追究原则127、 取保候审制度研究较128、 刑事羁押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29、 刑事逮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30、 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研究131、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完善132、 论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制约机制133、 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134、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135、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136、 论辩护人的权利及其保障137、 论刑事申诉制度138、 论刑事代理制度139、 程序性刑事辩护研究140、 试论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权141、 论检察权的属性142、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143、 刑事回避制度研究144、 中外回避制度的比较探讨145、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146、 审前程序中的诉权保障研究14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研究14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研究14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150、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比较研究151、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152、 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153、 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154、 程序性裁判问题研究155、 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研究156、 论刑事和解制度157、 论秘密侦查的法律控制158、 刑事错案的原因探析刑事审级制度研究159、 刑事错案的认定及其防控160、 刑事再审的启动条件研究161、 试论对被追诉人的法律救济162、 刑事简易程序的比较研究163、 刑事侦诉问题研究164、 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研究165、 刑事诉讼中侦诉一体化问题研究166、 刑事搜查制度研究167、 论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168、 论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169、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170、 律师会见权问题研究171、 律师的刑事豁免权问题研究172、 论沉默权的法律价值173、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17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死刑案件中的具体运用175、 刑事侦查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76、 刑事侦查程序的改革研究177、 海峡两岸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某一方面)178、 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完善179、 对刑事自诉范围的法律思考180、 论陪审制度的完善与落实181、 试论检察机关的抗诉论上诉不加刑原则182、 试论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183、 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主体研究184、 刑事二审程序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85、 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完善186、 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187、 对补充侦查相关问题的思考188、 论普通程序简易审189、 刑事上诉审结构研究190、 刑事第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91、 论立案监督192、 审判委员会存废之管见193、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194、 程序分流问题研究195、 量刑公正与量刑程序改革探讨196、 经济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197、 刑事第二审程序中检察监督职能198、 刑事简易程序研究199、 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200、 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201、 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取向及制度构建202、 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203、 论刑事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204、 论刑事侦查程序中律师的法律地位205、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206、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构想207、 论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208、 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化探讨209、 刑事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210、 侵占案件管辖的法律思考211、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及程序完善212、 对测谎仪证据效力的法律思考213、 论电子证据214、 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215、 证人拒证特权研究216、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217、 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规则218、 论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21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220、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221、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222、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23、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224、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25、 试论被害人陈述226、 论证人证言227、 论言词证据的特性及适用228、 论间接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229、 对刑事证据属性的探讨230、 非法证据的适用和排除231、 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232、 论我国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233、 刑事疑难案件认定的困境及其解决234、 刑事证明标准探讨235、 试论刑事证据的法律性236、 改革我国鉴定启动权的思考237、 刑事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238、 污点证人作证免责制度研究239、 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保障240、 视听资料特征研究241、 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完善242、 论专家证人制度243、 证人保护制度研究24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245、 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明问题探讨246、 从许霆案件分析法院对法律的统一适用247、 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性问题研究——以孙伟铭案件为例的分析248、 民众对适用死刑的认知研究249、 刑事裁判与民众评价250、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裁判策略分析251、 从刑诉角度分析影响性个案(如许霆、杨佳、付成励、邓玉娇案等)252、 论恢复性刑事司法253、 关于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法学系1、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2、 犯罪定义比较研究3、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4、 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5、 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6、 论刑法的解释立场7、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8、 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9、 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10、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11、 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12、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13、 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14、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15、 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16、 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7、 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18、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19、 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 犯罪的主体范围) 20、 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21、 论违法性认识22、 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23、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24、 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25、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26、 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27、 论紧急避险28、 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29、 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30、 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31、 论主犯/从犯/胁从犯32、 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33、 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34、 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35、 论片面共犯36、 论共同过失犯罪37、 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38、 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39、 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40、 论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41、 论刑种的立法完善42、 刑罚体系研究43、 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44、 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45、 论死缓46、 论罚金刑47、 论量刑的情节及司法适用48、 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自首/立功/假释/累犯49、 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50、 论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法条竞合51、 论某某罪的几个问题(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罪名均可)52、 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53、 论某某罪与某某罪的界限54、 走私犯罪/有组织犯罪/持有型犯罪/毒品犯罪/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淫 秽物品犯罪/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55、 论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56、 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57、 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58、 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59、 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60、 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61、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62、 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63、 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4、 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5、 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6、 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67、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68、 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69、 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70、 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71、 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72、 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73、 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74、 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75、 犯罪的犯罪学分类76、 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77、 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78、 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79、 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80、 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81、 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82、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8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宪法与行政法学系1、 论宪法概念2、 “宪法为根本法”命题之辨析3、 论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4、 论宪法至上与法治5、 论宪法的基本精神6、 我国宪法关系初探7、 论宪法关系的特点8、 论基本人权原则9、 权力制约的形态及其比较10、 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1、 论宪法解释的功能12、 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13、 宪法序言法律效力问题研究14、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15、 社会转型与宪法变迁16、 试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17、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18、 我国宪法修改的历程及评价19、 宪法修改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20、 我国宪法修改的模式分析21、 论宪法信仰22、 论宪法权威23、 宪法惯例的生成及特点24、 论宪法性法律25、 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26、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27、 论宪法监督体制28、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问题研究29、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及功能30、 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31、 论宪法与公共权力32、 WTO下的宪政建设33、 近代中国的宪政文化述评34、 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关系研究35、 论宪法的国际化36、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征37、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38、 选举权平等性的理论与实践39、 论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40、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41、 公民投票问题研究42、 宪政语境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问题研究43、 代议制度比较研究44、 试论专职代表制45、 论人大代表的身份46、 论人民代表素质47、 论人大会议制度的完善48、 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及其完善49、 人大会期制度完善问题研究50、 论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51、 选举制度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52、 试论美国的选举制度53、 地方人大党委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初探54、 试论统一战线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55、 试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56、 人民政协地位探究57、 论人民政协的性质58、 试论民主党派参政制度59、 试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60、 试析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问题61、 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的关系初探62、 试论民族区域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63、 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64、 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65、 论我国行政区划的改革及完善66、 论我国的地方制度67、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及其优越性68、 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69、 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70、 论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71、 论中央和地方关系72、 对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评价与展望73、 论基层民主自治74、 试论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75、 论公民76、 论公民意识77、 论公民权与人权78、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的发展79、 论迁徒自由80、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81、 宪法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研究82、 论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83、 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研究84、 社会转型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85、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问题研究86、 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87、 比较各国环境权的宪法规定88、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宪法依据89、 公民财产权研究90、 论公民的被选举权91、 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92、 论新闻自由的界限93、 论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94、 死刑的存废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95、 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96、 “人权”入宪的意义及思考97、 立法平等与平等权的实现98、 平等权的保障与差别待遇99、 论言论自由100、 试析公民结社自由的立法101、 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102、 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保障103、 宪法视域中的“三农”问题104、 论城乡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105、 试析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价值取向106、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107、 论公民基本义务的性质及功能108、 论劳动基本权利的构成109、 论生存权的保障110、 信息安全立法与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协调111、 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112、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113、 国家求偿权初探114、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115、 论社会保障权产生的背景116、 论公民控告、检举、申诉权的制度化保障117、 我国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118、 论公民的知情权119、 论表达自由的特征120、 刑事诉讼原则宪法化问题研究121、 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122、 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及其完善123、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124、 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研究125、 论司法权的性质与配置126、 论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127、 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研究128、 论环境权129、 论宗教信仰自由130、 宪法视角的司法改革问题研究131、 论司法独立132、 论人大监督权的理论基础133、 “个案监督”的是与非134、 论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135、 论地方人大的立法权136、 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137、 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权138、 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改革问题研究139、 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功能140、 紧急状态的立法研究141、 论紧急状态时期的公民权利保护142、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143、 论总理负责制144、 论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冲突与协调145、 法治政府的标准146、 公众参与与民主政治147、 安乐死与公民的生命权148、 论罢工自由149、 论公民环境权

论沉默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摘要】沉默权,最初形成于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其后逐渐被多数国家所确认,但中国至今为止,这一制度一直缺失。本文从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视角出发,论述了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沉默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而且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关键词】沉默权 程序 理念 人权 必要性。 一、导言。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为何一再发生?错误的发生,有哪些共同特征?理性梳理之后,刑讯逼供的一贯特征再一次将程序正义、司法理念、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问题推到前台;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司法理念革新、司法制度变革的极大关注。作为解决问题之一,笔者想到了沉默权这一古老而又年轻的制度。讨论沉默权,对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对杜绝刑讯逼供,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与国际接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二、沉默权。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种不回答问题的权利。沉默权最初形成于17世纪的英国,是由“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发展而来,是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具体化和规范化。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目前,沉默权规则已成为世界上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通过的许多国际法律文件所确认,并被视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美国学者Chrirtopher Coak We认为,沉默权包括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一案件事实作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该项原则实质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简言之,沉默权的含义第一项是反对被告自证其罪;第三项是不得将非任意自自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是第二项内容的保障。 三、反思刑讯逼供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违背公平正义。 弗兰西斯·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司法机关的错误,轻则导致司法不公,重则导致无辜生命的消失。一次不公判决的危害远大于多次不法行为。如果说罪犯的作恶,只是污染了水流;那么,当司法者将刑事诉讼原则抛之脑后导致不公正的审判时,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 (二)司法队伍的理念错位。 酿成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当地的司法共同体在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了司法理念的错位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 (三)无罪推定没有真正实行。 “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1]31。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四)保障人权观念的欠缺。 最高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就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答媒体问时,强调刑法要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要全面认识刑法的功能或者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 四、从刑讯逼供案件看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赵作海等冤案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以猜定的方式确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在有罪推定的原则下对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其后,在“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等指引下,对嫌疑人起诉定罪甚至从快处决,而嫌疑人无法获得实质性的辩护;有的办案机关还不惜侵犯人权,千方百计制止当事人亲属的上诉、上访,避免翻案。这是一个可怕的“司法逻辑体系”,而沉默权的确立则是防止上述可怕“体系”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确立沉默权有利于程序公正,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公平、正义是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内涵。“如果法律制度背弃了正义,不是一项矛盾就是一项讽刺”[2]106。而程序正义是体现法律正义的根本保障。沉默权正是维持刑事诉讼构造平衡、程序公正所必需的。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内部各构成要素即控诉、辩护、裁判各项职能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格局。[3]152在刑事诉讼中,控诉与辩护是诉讼构造这一统一体中的两个对立面和对立的诉讼职能。诉讼的前提是控诉与被指控的双方存在“讼争”,由此形成双方的格局对抗。“如果控辩双方在形式上一方明显优越他方,就有使诉讼在实质上变成行政程序的危险”[4]188,程序公正就无从谈起,案件的实体处理就很难保证质量。纠正控、辩力量上先天失衡的方法就是增加辩方与控方相抗衡的力量,沉默权则是纠正这种先天失衡的一项可能是最简捷的消极防御手段。 (二)确立沉默权有助于执法文明,改善司法队伍形象。 沉默权制度有助于抑制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制止刑讯逼供是沉默权在刑诉程序上的反应。刑讯逼供这种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大量地存在,并且屡禁不止。其原因多种多样,诸如审讯者素质的低下、刑事侦查技术设备的落后等等。但在这诸多原因中,可以说“如实陈述”之义务的规定、沉默权的缺乏及其被侵犯是最本质的原因。如果确立沉默权制度以代替“如实陈述”之义务,审讯者就无法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案件的侦破主要依靠侦查机关认真细致、科学合理地搜集证据,从而更加公正、文明、科学地追究犯罪,从而会有效地改善司法队伍的形象。 (三)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它的确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确立的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宣告了被告人在没有被司法机关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有罪之前,与普通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尊严,享有自由支配个人生活、不受外界干涉的权利。如果将确定沉默权仅用于消除刑讯逼供等司法暴力,其理由是不够充分的,沉默权的价值还未得到充分体现。“充分的理由在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不仅可以禁止使用刑讯等野蛮、残酷的方法获取口供行为的发生,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将被追诉的人作为诉讼的主体,使司法制度趋向文明、人道”[5]。无罪推定还意味着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不能因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四)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人权。 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既要惩罚犯罪,又要保障人权。沉默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不仅有其程序性价值,更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享有人格尊严和自由,享有个人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只有自己才可自由地支配属于个人生活领域的问题,“是否向外界沟通自己的生活内部,属于个人实现的自由,即人格尊严”[6]。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类尊严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因为它提供给人们在面对刑事指控时的一种选择,即你可以选择是否协助政府以确定自己有罪,也可以限制政府对个人精神生活的窥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和每个人有权自由从事自己精神生活的极大尊重。 五、结语。 幸运的是,杜培武、王树红、佘祥林、聂树斌、呼格吉勒图、赵作海等冤案都通过不同的方式得以昭雪,在人们同情他们的同时,带给我们更多的则是沉重的思考。我们应从此类案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悲剧的重演有赖于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司法理念的转变,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制度就是之一。当然,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又要吸取现代西方国家在沉默权制度上的合理方面,这样才能使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Dennis L法律的理念[M]台北:台湾联营出版事业公司, [3]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4]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5]王敏远。沉默是一种权利[J]人民论坛,200(10)。 [6]龙宗智。英国对沉默权制度的改革以及给我们的启示[J]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4,(4)。麻烦采纳,谢谢!

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等等。

刑事诉讼方面的论文题目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初我们班写这个的基本都是高分。切入点很多、例如我国罪责刑原则的贯彻执行很不到位、究其原因、我国的程序审查和监督漏洞。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现今社会背景下、如何认定社会危害程度。罪责刑中的刑事责任并非指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指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和对于解释刑法的制约作用。等等、很多……这个题目、经过查阅资料和归纳总结、还可以让你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精神内涵有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一举两得啊~~~~

根据自己熟悉的内容或者占有的资料确定。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  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  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  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  6、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  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  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  9、逃税罪研究  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  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  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  14、论交通肇事罪  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试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论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比较研究·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问题及对策·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法官的证据调查权·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完善检察权的组织保障·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研究·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 ·关于犯罪模式分析在我国应用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论无罪辩护·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侦查阶段之利益冲突 ·认罪案件办理的四个机制 ·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刍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刑事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权衡·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之思考·法律应该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议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秘密侦查蕴藏的争议与风险分析·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破解·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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