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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的文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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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的文献类型

移植的类型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例如根据移植物性质可分成生命器官移植和支架组织移植;根据植入部位可分成原位移植和异位移植。但免疫学分类主要是根据移植物供者与受者间的关系,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自身移植(autograft)是将自身组织从一人部位移植到另一部位,如烧伤后值皮。因为自身组织存在免疫耐受,所以可终生存活。同系移植(isograft或syngenicgtaft)指遗传基因完全相同的异体间移植,例如同卵双生间移植和同种纯系动物间的移植,移植效果与自身移植相同。但是临床上极其罕见。同种移植(allograft或homograft)或称同种异体移植,是指同种不同基因型个体之间的移植,是临床最常见的移植类型,也是移植免疫学研究的重点所在。异种移植(xenograft)指不同种属间的移植。因为供者与受者的基因完全不同,移植后出现强烈排斥,到目前为止尚不能成功。异种移植可解决临床移植物的来源,但对移植免疫学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也是移植免疫研究的方向之一。胚胎组织移植指利用胚胎的组织或细胞作为移植物进行的移植。20周以内的人胚组织抗原发育尚不成熟,在同种间移植的成功率较高。在有资源可利用的地方,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应用。

总体上分为: 移入和移出移植两类

器官移植的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68年,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BarAssociation)等组织就倡议通过了《统一组织捐献法》(UniformAnatomicalGiftAct,简称UAGA),至1973年,该法案已经在全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统一实施。1984年,美国又通过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OrganTransplantsAct)。这样一来,在美国,一般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受器官移植法的规范,而脑死亡的判定则受脑死亡法的规范;如果在器官移植过程中涉及到了脑死亡的判定与实施等问题,则要受到器官移植法与脑死亡法的双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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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器官 捐赠器官  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器官捐赠  器官捐赠就是当一个人被诊断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时,基于个人生前的意愿或家属的同意,以无偿捐赠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赠给濒临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让他们的生命得以延续。  身体健康的成年人也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亲属或配偶。  器 官 捐 赠 的 范 围  器官捐赠的范围包括细胞捐赠、组织捐赠和器官捐  赠。  细胞捐赠  从一个健康人的体内提取有活力的细胞群,输入另外一个需要救助的病人体内。临床上最典型的就是捐赠骨髓以救助需要骨髓移植的病人。  组织捐赠  将人体的部分组织捐赠给那些需要救助的病人。这些组织包括:皮肤、眼角膜、骨骼、肌腱、血管、神经等等。一位捐赠者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同时捐赠多种组织给那些等待移植的病人。  器官捐赠  的某个仍然保持活力的器官捐赠给另外一个需要接受移植治疗的病人。这些病人的病情通常非常严重,而且已经不能用其他治疗方法治愈。目前世界上已经成功地进行过心脏、肾脏、肝脏、胰、肺、小肠以及腹部多器官联合移植等多种移植。  器官捐赠的种类  活体捐赠  健康的成年人可以将自己的一个肾脏或部分肝脏捐赠给三代以内的亲属或配偶。活体捐赠者首先必须是绝对自愿的,而且必须经过医院的检查和公正处的公正才可以进行捐赠。  尸体捐赠  的器官来自一个刚刚去世的人,他/她在生前表示愿意在死后捐赠器官,用于救助那些濒临死亡、需要接受移植手术的病人  脑死亡与器官捐赠  传统判定死亡  传统判定一个人死亡的标准就是永久性的心脏停跳、呼吸停止以及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在心跳、呼吸停止以后,身体其他部位的组织和器官都将因得不到氧气与养分的供应而失去功能。  脑死亡  人体脑组织是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部分组成的,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控制着人体呼吸、心跳、血压等重要功能。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脑细胞则不同: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渐丧失功能。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就是指脑干死亡。  近十年来,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当一个人发生脑死亡时,医生可以借助呼吸机和药物来维持他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生理功能长达两个星期。但一旦撤除这些辅助设施,他/她就无法自行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疾病,除了脑细胞发生死亡之外,身体其他部位的器官和组织依旧是健康的。  植物人是否可以捐赠器官  植物人是由于脑部本身疾病或其他系统疾病引起的大脑功能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所以,植物人没有思维、记忆、认知、行为和语言能力,但有呼吸和心跳,而且可以有脸部动作。因此,植物人没有发生脑死亡,所以不能捐赠器官。  除了母亲您也可以给予生命。  器 官 移 植  什么是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是将某个健康的器官通过手术或其他方法放置到一个患有严重疾病、危在旦夕的病人身体上,让这个器官继续发挥功能,从而使接受捐赠者获得新生。  移植医学的崛起  器官移植在二十世纪以前一直是人类的梦想,在二十世纪初期,医学界对治疗那些身体某个器官功能严重衰竭的病人依旧束手无策。由于受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器官移植在当时只是停留在动物实验阶段。  到了五十年代,世界各地的医生开始进行人体试验,但由于不能很好地控制移植后的排斥反应,器官移植的效果不尽人意。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诺华公司发明了免疫抑制药物--环孢素(新山地明)。环孢素的发明使移植后器官存活率大大提高,器官移植事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这是本世纪尖端医学的重大成就之一。  哪些病人可以接受器官移植  ● 心脏  由各种病因导致的心脏衰竭的病人,心脏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方法。  ● 肺脏  终末期良性肺部疾病的患者,经过传统内科治疗无法治愈,但估计尚有1-3年存活希望,可考虑进行肺移植手术来改善身体状况。  ● 肝脏  处于良性肝病末期,无法用传统内科手术治疗的患者,肝脏移植是唯一的方法。  ● 肾脏  当一些疾病对肾脏产生损害,肾脏不能发挥正常的生理功能时,就会逐渐发展为肾功能不全, 氮质血症,其终末期就是尿毒症。挽救尿毒症患者生命的方法包括透析和肾脏移植。  ● 胰脏  胰脏移植多数是与肾脏移植同时进行的,主要用于治疗晚期糖尿病、I型糖尿病、和胰切除后糖尿病。  除了上述病人,尚有患有脾脏、小肠等多种疾病的病人可以  通过接受移植手术获得治愈。  器 官 移 植 的 现 状  器官短缺 供求差距增大  由于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器官移植的种类越来越多,成功率越来越高,许多患者都可以通过器官移植来延续生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器官短缺,远远不能满足移植的需求。据统计,全世界大约有15万患者在等待移植,而只有不到1/3的患者可以有幸接受移植手术。每年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以15%的速度在增加,许多患者由于等不到合适的器官而永远地离开了我们。  要想解决器官的来源问题,救治更多的危重病人,首先要提高公众对"死亡"这一概念的正确认识,建立"脑死亡",即人死亡的科学概念。同时科学地制定出保护应用"脑死亡"供体的法律,使器官捐赠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使器官移植事业既能被人们所理解、接受,又能成为人们主动参与的自觉行动。  支 持 器 官 捐 赠 活 动  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背景、经济条件、宗教信仰和伦理观点各不相同,所以世界各国对"脑死亡"的认识也不尽相同。目前只有少数国家能够通过法律对器官捐赠予以肯定。1970年,美国最早颁布了《统一人体结构捐赠法案》,1994年,欧洲国际基金会在荷兰举办了器官捐赠活动,全世界许多国家和组织都积极响应。  诺华公司作为移植界的领导者,一直都在积极地支持器官捐赠活动,希望通过推动器官捐赠活动使更多濒临死亡的病人延续生命、恢复健康。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器官移植文献

近年来高考题中考查器官移植相关知识的试题不少,这类题目中一般都会涉及器官移植时的排斥反应的本质,但各地命题人员的看法不一,有的认为是体液免疫,有的认为是细胞免疫。 我们先来看看这几个高考试题及其答案: 试题1、(2003年江苏高考36题)某种哺乳动物的心脏形状、大小和很像人的心脏,有可能成为人体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但会遭到人体的强烈排斥,这主要是因为该动物有一对纯合的基因(AA)能表达GT酶,从而使细胞表面具有一种多糖类物质。人体能够识别该多糖类物质,从而确定该心脏是外来的异种器官。经过科学家多年的努力,目前得到了编码GT酶的一对基因中有一个丧失表达功能的一些新型个体(Aa)。请回答:(1)人体对该动物心脏的排斥,是人类 系统起作用的结果,其本质是人体的 与该动物的 相互作用。(2)上述新型个体能否作为人体器官移植的来源?为什么?(3)今后用常规的杂交方法能否获得GT酶一对基因都丧失表达功能的个体?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免疫,抗体、抗原(2)不能,因为该新型个体控制GT酶的一对基因中仍有一个具有表达功能。(3)能,因为现有新型个体的一对GT酶基因中,有一个丧失表达功能,所以杂交的后代会出现一对GT酶基因都丧失表达功能的个体。 从参考答案可以看出:当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命题人员认为器官移植时的排斥反应本质上属于体液免疫。 试题2、(2005年江苏高考36题)免疫是机体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性生理功能,对维持人体健康极为重要。 (1)免疫功能失调可引起过敏性疾病。尊麻疹的起因是在过敏原的刺激下,效应B细胞分泌的抗体分布在 ;当同一种过敏原再次进入机体时,有关细胞释放出的组织胺引起毛细血管 变化,进而出现红肿现象。 (2)器官移植时、异体器官常不可避免地会被患者的 细胞识别并攻击。为了避免器官移植时的异体排斥反应,医院建议保留婴儿的脐带血,以便必要时 。 (3)接种过流感疫苗的健康人也可能在短期内不止一次地患流感,其免疫学原因可能是 。参考答案:(1)皮肤某些细胞的表面 扩张、管壁通透性增强(2)效应T 利用自身的干细胞构建组织器官(3)相应的抗体和记忆细胞的寿命比较短;流感病毒易突变,使原来的疫苗失去效用 试题3、(2006年上海高考第40题A)用A、B、C三个纯种品系的小鼠进行皮肤移植实验。移植时, 在某小鼠背部切除部分皮肤,将其他个体的皮肤移植上去,实验过程如右图所示。请据图回答下列问题。(1)A2的皮肤片移植到A1上,皮肤片存活,这是因为它们属于 ;从遗传学角度看,它们的 相同。(2)B1的皮肤片移植到A2上,移植后14天,皮肤片结痂脱落。这表明它们 ,因此,A2对B1皮肤片产生了 反应。这种反应属于细胞免疫,主要是由 细胞引起的。被生物细胞识别为异物的物质,称为 。(3)如果B2和C1的皮肤片同时移植到曾移植过B1皮肤片的A2上,移植后,B2皮肤片6天脱落,而C1皮肤片14天脱落,产生这两种现象的原因分别是 。参考答案:(1)同一品系 基因型(2)品系不同(或基因型不同) 排异 T淋巴细胞 抗原(3)因为A2已经接受过B1皮肤片移植,体内已经产生对B品系的记忆T淋巴细胞,因此当B2皮肤片移植上去时,很快引起免疫应答,所以排异反应出现快。而C1皮肤片是第一次移植到A2,A2体内没有能识别C品系的T淋巴细胞,所以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引起免疫应答 试题2的参考答案说明当年江苏省的命题人员认为器官移植时的排斥反应本质上属于细胞免疫。试题3上海的命题人员更是在题目中明确指出了器官移植时的排斥反应属于细胞免疫! 到底谁是谁非,抑或兼而有之?高中生物教材和教师教学用书都没有相应的阐述,高中生物老师真的是一头雾水。教辅资料中虽然也会选进这几个高考题,但可笑的是,他们也就是给答案作注释——讲到试题1就跟着答案说这是体液免疫,遇到试题2、试题3,对不起,来个翻脸不认人,马上改口说是细胞免疫了!弄得高中生物教师左右为难,进退维谷。 怎么办?怎么办?!上网搜搜看。 搜了一阵功夫,终于搜到了一个有价值的资料——《医学免疫学》教材!书上是怎么说的: 二、移植排斥的免疫学基础 同种异基因器官移植后,由于供、受者之间的组织相容性抗原不同,它们可以刺激相互的免疫系统,引起宿主抗移植物或移植物抗宿主的移植排斥。在实体器官移植中,移植物中完整的活细胞。脱落的细胞,或由于移植前灌洗不彻底而残留在器官中的淋巴细胞(又称过客淋巴细胞,passengerlymphocyte)都可以是启发免疫应答的抗原。移植抗原诱发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应答都参与排斥过程。 (一)细胞免疫在移植排斥中的作用 在移植排斥中,树突状细胞、单核巨噬这一类抗原呈递细胞,在启动移植排斥的免疫应答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它们的主要作用是:①摄取、处理并呈递抗原给TH/TD细胞、B细胞,提供活化第一信号;②分泌IL-1等第二信号分子,导致TH细胞活化。TH细胞一旦被激活,就可以释放IL-2、IL-4、IL-5、IL-6及IFN-γ等一系列细胞因子。在这些细胞因子的作用下识别了移植抗原的TD细胞、TC细胞、B细胞,就开始增殖、分化为效应TC细胞、TD细胞和抗体分泌细胞,导致移植排斥的发生。TC细胞可通过直接杀伤作用杀伤靶细胞,TD细胞则通过诱发迟发型超敏反应性炎症参与移植排斥。目前认为,细胞免疫应答是移植排斥的主要机制;CD4+的TD细胞和CD8+的TC细胞是主要的效应细胞。 (二)抗体在移植排斥中的作用 抗体在移植排斥中的作用比较复杂。它可以通过传统的途径,即活化补体和ADCC作用参与移植排斥。在某些性况下,也可以起到封闭抗体的作用,保护移植物不受排斥。 1.抗体激活补体参与移植排斥抗体与移植抗原结合后,可以激活补体,直接破坏靶细胞;同时也可通过补体-血凝系统的活化,导致血管扩张,通透性增加,多形核白细胞的趋化浸泣润,血小板凝集,血栓形成等一系列病理性变化,导致移植器官被排斥。参与这种作用的抗体主要是IgM类抗体,超急排斥中最为典型,在肾移植中最为常见。 2.抗体通过ADCC作用参与移植排斥抗体与移植物结合后,可通过其Fc段与具有IgGFc受体的K细胞、单核巨噬细胞结合,导致它们活化,直接破坏移植的器官。参与这种ADCC作用的抗体是IgG的某些亚类,如IgG2。 增强抗体与移植排斥抗体除参与称植排斥外,在某些情况下可保护移植物不被排斥,这种抗体称为增强抗体(enhancing antibody)。增强抗体可与植入组织上的抗原结合,但不激活补体,也不引起细胞毒效应,却可阻断其他抗体或T细胞与这一抗原决定簇结合,从而对移植物起到保护作用,因此此类抗体又称为封闭抗体(bioking antibody)。 上述资料说明,在器官移植时的排斥反应,既有细胞免疫,又有体液免疫,但为细胞免疫为主。这就是我们所要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已经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68年,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BarAssociation)等组织就倡议通过了《统一组织捐献法》(UniformAnatomicalGiftAct,简称UAGA),至1973年,该法案已经在全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统一实施。1984年,美国又通过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器官移植法案》(NationalOrganTransplantsAct)。这样一来,在美国,一般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受器官移植法的规范,而脑死亡的判定则受脑死亡法的规范;如果在器官移植过程中涉及到了脑死亡的判定与实施等问题,则要受到器官移植法与脑死亡法的双重约束。

器官移植的参考文献

应多途径解决供体器官问题,司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推动器官移植的司法研究,加快器官捐献立法;大力普及器官移植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知晓率;鼓励器官捐献,促进活体器官移植,以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保证器官移植事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发展科技,制造先进的人工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第六条 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第十七条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第二十条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一)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二)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三)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第二十三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第二十四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三)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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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的文献资料

动物传染人超级病毒 器官移植可能毁灭人类  文/吕媛  美国匹兹堡大学尝试把狒狒的肝移植给一名35岁的男子,手术后当天,狒狒肝脏就开始发挥功能,但两个月后这名男子死去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科技图片  移植动物器官的难点主要是担心病毒会传染给人类,这样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 供图/Photocome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科技图片  试想,如果一个人的身体里被安进一颗猪的心脏或者换一个猩猩的肝,他会做何感想,他的生命还会延续吗?日前,大部分澳大利亚人表示,假如自己濒临死亡时,将愿意尝试接受动物的器官移植。这个说法听起来似乎有点不可思议,在医学发达的今天,人体究竟能否移植动物器官?移植后会和人体产生排斥吗?移植器官来源的最佳方式是什么呢?带着一系列问题,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在我国器官移植领域有多年经验的管德林教授。  用UC每月免费发短信 新浪搜索联盟 不一样  让眼镜成为历史 户外用品全场1元拍  器官移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供体器官奇缺,很多人在等待中死去。  管德林教授是我国器官移植的权威,在谈到器官移植的问题时,他先给记者讲了一件让他终生难忘的事。1997年的秋天,他在澳大利亚做访问期间,有位只有26岁的姑娘,因为酒后驾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当时她就发生了脑死亡,只能靠插管维持呼吸和心跳,但她的亲属告诉医生愿意将器官捐献。  管教授回忆说:“当时我们取了她的心脏、肺、肝、两个肾脏、胰腺,一共七个脏器,第二天就给6个病人实施移植手术。特别巧的是,过了几天后,我们在医院的院子里,碰到6个病人在一起聊天,他们正好是姑娘救活的那几个人。他们曾经濒临死亡,现在却因为一个姑娘的脏器,全都活了下来。你不觉得这很神奇吗?”  据介绍,一个病人的死亡原因常常只是某个脏器损坏,而非所有脏器都有问题,所以在这个时候,做器官移植手术就可以使很多患者的生命延续下去。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的一位科学家实现了人类的这个梦想。  1954年,第一例肾移植手术由美国医生约瑟夫·默里成功进行。迄今为止,全世界仅心、肝、肾人体三大器官的移植已经达到50万例。我国器官移植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虽然开展比国外晚,但进展却很快。目前,器官移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供体器官奇缺,很多人在等待中死去。  在供体器官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动物器官移植成为科学家的探索方向。  全世界目前等待合适的供体器官做移植手术的病人有30万人。为了促进器官移植的快速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科学家一直在寻求更多更好的供体器官。就供体器官的来源和质量问题,当然是同种器官(即人的器官)最好,但在供不应求的局势下,专家们把探索的方向转向了动物器官。  人类最早的尝试是把羊的脏器移植到人体内,但由于当时对免疫学方面的经验缺乏,这个器官很快就被排斥掉了。之后,世界上很多科学家都分别做过尝试,把狗、猪、猴子的脏器试图移植到人体内,但这些尝试最终都没有成功。据管教授介绍,“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例把动物器官移植给人的,但世界上第一个把动物器官移植到人体内的是位中国人,他就是美籍华裔冯宙麟博士,他成功地把狒狒的肝移植到人身上,虽然那人只存活了一个月,但这至少是种新尝试。”  众所周知,器官移植的最大瓶颈在于排斥反应。人和人之间还要发生排斥,那么动物和人之间移植后会发生排斥吗?答案是肯定的,假如动物的脏器不经过特殊处理,移植到人体后几分钟内就会发生超级排斥。因为人类经过亿万年时间生存下来后,有一套自己健全的生态系统,绝不允许外来种族进行干扰。所以一旦有“外物”侵入,人体自身就会产生大量抗体、补体,这些东西被激活后就把所有血管堵塞,此时这个脏器就会立即变黑坏死,不能发挥任何作用。  移植动物器官的想法由来已久,但感染动物病毒的隐患还未能解决。  科学家仍在立志解决排斥的难题,“但这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担心动物的病毒会传染给人类”。管教授在评价移植动物器官时,脸上露出了几分担忧。他说:“据科学家报告分析,人类现在谈虎色变的几种超级病毒,都是从动物体内传染给人的。比如,艾滋病病毒最初就是非洲猩猩传染给人的。几亿万年前,猩猩内部也曾流行艾滋病,那时候大部分猩猩死亡,只有一小部分猩猩继续留存下来,而它们体内就会有耐病毒的抗体,这种病毒不会在它们体内发作。但后来这个病毒传染给人后,就开始了新一轮的猛烈攻击。还有禽流感等其他病毒,这些病毒一旦传染给人类,我们目前根本没有办法治疗。一旦这些病毒在人体内适应下来,造成人间传播,那全世界死几十亿人都是可能的,这个后果相当严重。”  为了避免传染动物的病毒,现在英、美等国家已经在法律上开始限制做这方面的研究。瑞士在2001年7月颁布新规定,允许有条件地将动物器官、组织和细胞移植于人体。但瑞士政府严禁向人体移植灵长类动物器官,因为灵长类动物与人类种群过于接近,他们担心移植后感染动物病毒的风险性比较大。  不过就在人们失望之余,事情似乎又有了转机。2000年8月底,美国有科研人员宣布,他们已经培养出一种新型转基因猪,猪体内固有的猪逆转录病毒不会传递给人。这一研究结果似乎给移植动物器官的安全做了某种保证,但研究人员也谨慎地说,他们还不知道PERV不感染人细胞的深层机理,而且PERV的无感染性还需通过活体动物试验才能进一步确认。  解决缺少供体器官的最佳办法,是鼓励人们自愿捐献和出台相应法律规定。  有专家表示,有朝一日人们或许可以解决传染病毒的问题,最终实现无风险异种器官移植。但在目前情况下,解决缺少移植器官供体的最佳办法,还是鼓励人们器官捐献和出台提取器官的有关法律规定。  对此,管德林教授也表示了赞同意见。他说:“国内去年做了将近5000例肾脏移植手术,但亲属提供脏器却非常少,在国内不到1%的比例。这个数字说明老百姓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在中国,大部分的器官捐献都是父母捐给子女的,很少有儿女捐给父母的,有的即使捐献,父母也拒绝接受。实际上这种思想太传统,从医学角度来讲,子女捐给父母最好,因为他们的肾脏很年轻,成活率会很高。”但传统的观念使很多人认为,捐献人的身体健康会受到严重影响,其实不然,管教授说“人的肾脏只要有1/7,就能发挥正常功能正常生活。”  虽然我国器官移植方面的技术已经接近国际水平,但是在立法领域,我国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现在最关键的就是没有法律的保护,有人愿意捐献,但医院也不敢要。”管教授讲了一件他亲历的事情,“以前我在朝阳医院工作时,有个姑娘找到我,恳求我答应他爸爸一个愿望。原来他父亲得了脑肿瘤,他想把自己的脏器捐献。后来我请示了上级,最后因为没有法律保障,而不敢随便接受。所以老人的这个愿望也没能实现。”  在英、法、美、加拿大等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对器官移植都有相关法律规定。在美国,每个人考驾驶执照时,都会有一栏内容需本人填写。这栏内容就是一旦你发生意外,造成脑死亡,自愿把脏器捐献。当车祸发生后,警察只要一划卡就知道个人捐献的情况,随时可以通知医院来取脏器。管教授说:“脑死亡的人大脑皮层和脑干已经全部死亡,没有呼吸。脑死亡的病人活不到一个星期,这个时期正好是捐献的最佳时机。”  -operation/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人体脑组织是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部分组成的,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控制着人体呼吸、心跳、血压等重要功能。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脑细胞则不同: 器官捐献用于医疗救助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渐丧失功能。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就是指脑干死亡。近十年来,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当一个人发生脑死亡时,医生可以借助呼吸机和药物来维持他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生理功能长达两个星期。但一旦撤除这些辅助设施,他/她就无法自行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疾病,除了脑细胞发生死亡之外,身体其他部位的器官和组织依旧是健康的。 80 9

眼角膜移植是目前器官移植手术中,成功率最高,也是施行最多的手术。主要的原因在于眼角膜来源管道较多,而人体对角膜移植片排斥率较低之关系。 目前角膜捐赠来源以国外善心捐赠为大宗。输入国主要是美国与斯里兰卡。至于国内临终捐赠仍属凤毛鳞角,获得不易。由于国内、国外来源数量上的差异,使得目前角膜移植成功的案例,大部份仍是属国外捐赠的。但从异邦一路迢迢运至国内,其「新鲜度」总不及国内捐赠的,故若有国内捐赠眼角膜的机会,不管是受捐赠病人及家属或眼科医师,都会觉得宝贝的不得了,并对捐赠者及其家属的爱心、牺牲和奉献,表达最高敬佩之意。 另外由于目前角膜来源不虞匮乏,所以捐赠来源仍排除活体捐赠(即非临终捐赠)。我们常会遇到家属以大爱和令人敬佩的亲情,愿意提供自己的角膜给予挚爱的亲人。虽然家属很舍不得病人视力不良,愿给予最好的,但医师还是会劝退,并希望仍能保有此无私奉献的心,签定器官捐赠意愿卡,以后若有万一,才把机会给予最适合的人。 角膜捐赠可分为两种方式:(1)捐出整个眼球、(2)单独捐出眼角膜。如捐赠整个眼角膜,则除了眼角膜可供移植外,眼白的部分也有许多医疗用途,可造福更多的病患,而其他部分也可提供医疗研究用途。至于什么人适合捐赠?一般而言,年龄并无特别限制,但婴幼儿则较不建议;其他如死因不明或有全身性病毒或细菌感染者(如肝炎、爱滋病或菌血症者)或角膜情况不佳(如暴露性角膜炎或曾动过眼内手术等),则不适合捐赠。器官摘取之时效,原则上希望能于捐赠者死亡后六小时内完成。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六条 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七条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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