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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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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六条 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七条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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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色真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六条 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 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七条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 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 (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 (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 (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 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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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you(yu)

眼角膜移植是目前器官移植手术中,成功率最高,也是施行最多的手术。主要的原因在于眼角膜来源管道较多,而人体对角膜移植片排斥率较低之关系。 目前角膜捐赠来源以国外善心捐赠为大宗。输入国主要是美国与斯里兰卡。至于国内临终捐赠仍属凤毛鳞角,获得不易。由于国内、国外来源数量上的差异,使得目前角膜移植成功的案例,大部份仍是属国外捐赠的。但从异邦一路迢迢运至国内,其「新鲜度」总不及国内捐赠的,故若有国内捐赠眼角膜的机会,不管是受捐赠病人及家属或眼科医师,都会觉得宝贝的不得了,并对捐赠者及其家属的爱心、牺牲和奉献,表达最高敬佩之意。 另外由于目前角膜来源不虞匮乏,所以捐赠来源仍排除活体捐赠(即非临终捐赠)。我们常会遇到家属以大爱和令人敬佩的亲情,愿意提供自己的角膜给予挚爱的亲人。虽然家属很舍不得病人视力不良,愿给予最好的,但医师还是会劝退,并希望仍能保有此无私奉献的心,签定器官捐赠意愿卡,以后若有万一,才把机会给予最适合的人。 角膜捐赠可分为两种方式:(1)捐出整个眼球、(2)单独捐出眼角膜。如捐赠整个眼角膜,则除了眼角膜可供移植外,眼白的部分也有许多医疗用途,可造福更多的病患,而其他部分也可提供医疗研究用途。至于什么人适合捐赠?一般而言,年龄并无特别限制,但婴幼儿则较不建议;其他如死因不明或有全身性病毒或细菌感染者(如肝炎、爱滋病或菌血症者)或角膜情况不佳(如暴露性角膜炎或曾动过眼内手术等),则不适合捐赠。器官摘取之时效,原则上希望能于捐赠者死亡后六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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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中的女人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人体脑组织是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部分组成的,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控制着人体呼吸、心跳、血压等重要功能。人体一些部位的细胞在受到伤害后可以通过再生来恢复功能,脑细胞则不同: 器官捐献用于医疗救助一旦坏死就无法再生。所以,当一个人的脑干遭受无法复原的伤害时,脑干就会永久性完全丧失功能,以致呼吸、心跳停止。随后,身体的其他器官和组织也会因为没有呼吸和心跳而逐渐丧失功能。临床上所指的脑死亡,就是指脑干死亡。近十年来,由于医学技术的进步,当一个人发生脑死亡时,医生可以借助呼吸机和药物来维持他的呼吸、心跳和血压等生理功能长达两个星期。但一旦撤除这些辅助设施,他/她就无法自行呼吸,心跳也会随着停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疾病,除了脑细胞发生死亡之外,身体其他部位的器官和组织依旧是健康的。 8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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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又来临

动物传染人超级病毒 器官移植可能毁灭人类  文/吕媛  美国匹兹堡大学尝试把狒狒的肝移植给一名35岁的男子,手术后当天,狒狒肝脏就开始发挥功能,但两个月后这名男子死去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科技图片  移植动物器官的难点主要是担心病毒会传染给人类,这样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 供图/Photocome  点击此处查看全部科技图片  试想,如果一个人的身体里被安进一颗猪的心脏或者换一个猩猩的肝,他会做何感想,他的生命还会延续吗?日前,大部分澳大利亚人表示,假如自己濒临死亡时,将愿意尝试接受动物的器官移植。这个说法听起来似乎有点不可思议,在医学发达的今天,人体究竟能否移植动物器官?移植后会和人体产生排斥吗?移植器官来源的最佳方式是什么呢?带着一系列问题,本报记者专程采访了在我国器官移植领域有多年经验的管德林教授。  用UC每月免费发短信 新浪搜索联盟 不一样  让眼镜成为历史 户外用品全场1元拍  器官移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供体器官奇缺,很多人在等待中死去。  管德林教授是我国器官移植的权威,在谈到器官移植的问题时,他先给记者讲了一件让他终生难忘的事。1997年的秋天,他在澳大利亚做访问期间,有位只有26岁的姑娘,因为酒后驾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当时她就发生了脑死亡,只能靠插管维持呼吸和心跳,但她的亲属告诉医生愿意将器官捐献。  管教授回忆说:“当时我们取了她的心脏、肺、肝、两个肾脏、胰腺,一共七个脏器,第二天就给6个病人实施移植手术。特别巧的是,过了几天后,我们在医院的院子里,碰到6个病人在一起聊天,他们正好是姑娘救活的那几个人。他们曾经濒临死亡,现在却因为一个姑娘的脏器,全都活了下来。你不觉得这很神奇吗?”  据介绍,一个病人的死亡原因常常只是某个脏器损坏,而非所有脏器都有问题,所以在这个时候,做器官移植手术就可以使很多患者的生命延续下去。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上个世纪50年代,美国的一位科学家实现了人类的这个梦想。  1954年,第一例肾移植手术由美国医生约瑟夫·默里成功进行。迄今为止,全世界仅心、肝、肾人体三大器官的移植已经达到50万例。我国器官移植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虽然开展比国外晚,但进展却很快。目前,器官移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供体器官奇缺,很多人在等待中死去。  在供体器官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动物器官移植成为科学家的探索方向。  全世界目前等待合适的供体器官做移植手术的病人有30万人。为了促进器官移植的快速发展,挽救更多人的生命,科学家一直在寻求更多更好的供体器官。就供体器官的来源和质量问题,当然是同种器官(即人的器官)最好,但在供不应求的局势下,专家们把探索的方向转向了动物器官。  人类最早的尝试是把羊的脏器移植到人体内,但由于当时对免疫学方面的经验缺乏,这个器官很快就被排斥掉了。之后,世界上很多科学家都分别做过尝试,把狗、猪、猴子的脏器试图移植到人体内,但这些尝试最终都没有成功。据管教授介绍,“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例把动物器官移植给人的,但世界上第一个把动物器官移植到人体内的是位中国人,他就是美籍华裔冯宙麟博士,他成功地把狒狒的肝移植到人身上,虽然那人只存活了一个月,但这至少是种新尝试。”  众所周知,器官移植的最大瓶颈在于排斥反应。人和人之间还要发生排斥,那么动物和人之间移植后会发生排斥吗?答案是肯定的,假如动物的脏器不经过特殊处理,移植到人体后几分钟内就会发生超级排斥。因为人类经过亿万年时间生存下来后,有一套自己健全的生态系统,绝不允许外来种族进行干扰。所以一旦有“外物”侵入,人体自身就会产生大量抗体、补体,这些东西被激活后就把所有血管堵塞,此时这个脏器就会立即变黑坏死,不能发挥任何作用。  移植动物器官的想法由来已久,但感染动物病毒的隐患还未能解决。  科学家仍在立志解决排斥的难题,“但这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担心动物的病毒会传染给人类”。管教授在评价移植动物器官时,脸上露出了几分担忧。他说:“据科学家报告分析,人类现在谈虎色变的几种超级病毒,都是从动物体内传染给人的。比如,艾滋病病毒最初就是非洲猩猩传染给人的。几亿万年前,猩猩内部也曾流行艾滋病,那时候大部分猩猩死亡,只有一小部分猩猩继续留存下来,而它们体内就会有耐病毒的抗体,这种病毒不会在它们体内发作。但后来这个病毒传染给人后,就开始了新一轮的猛烈攻击。还有禽流感等其他病毒,这些病毒一旦传染给人类,我们目前根本没有办法治疗。一旦这些病毒在人体内适应下来,造成人间传播,那全世界死几十亿人都是可能的,这个后果相当严重。”  为了避免传染动物的病毒,现在英、美等国家已经在法律上开始限制做这方面的研究。瑞士在2001年7月颁布新规定,允许有条件地将动物器官、组织和细胞移植于人体。但瑞士政府严禁向人体移植灵长类动物器官,因为灵长类动物与人类种群过于接近,他们担心移植后感染动物病毒的风险性比较大。  不过就在人们失望之余,事情似乎又有了转机。2000年8月底,美国有科研人员宣布,他们已经培养出一种新型转基因猪,猪体内固有的猪逆转录病毒不会传递给人。这一研究结果似乎给移植动物器官的安全做了某种保证,但研究人员也谨慎地说,他们还不知道PERV不感染人细胞的深层机理,而且PERV的无感染性还需通过活体动物试验才能进一步确认。  解决缺少供体器官的最佳办法,是鼓励人们自愿捐献和出台相应法律规定。  有专家表示,有朝一日人们或许可以解决传染病毒的问题,最终实现无风险异种器官移植。但在目前情况下,解决缺少移植器官供体的最佳办法,还是鼓励人们器官捐献和出台提取器官的有关法律规定。  对此,管德林教授也表示了赞同意见。他说:“国内去年做了将近5000例肾脏移植手术,但亲属提供脏器却非常少,在国内不到1%的比例。这个数字说明老百姓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在中国,大部分的器官捐献都是父母捐给子女的,很少有儿女捐给父母的,有的即使捐献,父母也拒绝接受。实际上这种思想太传统,从医学角度来讲,子女捐给父母最好,因为他们的肾脏很年轻,成活率会很高。”但传统的观念使很多人认为,捐献人的身体健康会受到严重影响,其实不然,管教授说“人的肾脏只要有1/7,就能发挥正常功能正常生活。”  虽然我国器官移植方面的技术已经接近国际水平,但是在立法领域,我国还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现在最关键的就是没有法律的保护,有人愿意捐献,但医院也不敢要。”管教授讲了一件他亲历的事情,“以前我在朝阳医院工作时,有个姑娘找到我,恳求我答应他爸爸一个愿望。原来他父亲得了脑肿瘤,他想把自己的脏器捐献。后来我请示了上级,最后因为没有法律保障,而不敢随便接受。所以老人的这个愿望也没能实现。”  在英、法、美、加拿大等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对器官移植都有相关法律规定。在美国,每个人考驾驶执照时,都会有一栏内容需本人填写。这栏内容就是一旦你发生意外,造成脑死亡,自愿把脏器捐献。当车祸发生后,警察只要一划卡就知道个人捐献的情况,随时可以通知医院来取脏器。管教授说:“脑死亡的人大脑皮层和脑干已经全部死亡,没有呼吸。脑死亡的病人活不到一个星期,这个时期正好是捐献的最佳时机。”  -ope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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