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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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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而又善良的女神艾丝美拉达,和相貌丑陋却品德高尚的敲钟人卡西莫多,他们演绎着一段传奇,令人久久不能忘怀。 1482年,法王路易十一统治下的巴黎城沉浸在“愚人节”的狂欢的气氛中。艾丝美拉达在广场上欢快的舞着,她有着美妙的歌声,使得所有人都被她吸引。与此同时,平时被人唾弃的卡西莫多成为了丑人王被大家簇拥着。卡西莫多被副教主支使去做坏事,伤害了艾丝美拉达。但在卡西莫多遭鞭打时,艾丝美拉达不计前嫌,用她善良美好的心灵包容了他,让卡西莫多心中深深的刻下了她的美丽。在那个不公平的时代中谁也不能得到丝毫的同情。人们恐惧黑魔法,厌恶吉普赛人。艾丝美拉达也难逃被诬陷而处决绞刑的命运。她心中那位能保护她的白马王子卫士长,更是眼睁睁的看着她即将被判处死刑。卡西莫多为了救她不顾一切,但是并没有出现什么奇迹。在艾丝美拉达死后,他便紧紧地追随着她。 在看完《巴黎圣母院》后,最多的就是对卡西莫多的同情,他的正直与单纯却深深地打动着我。他自小因为畸形而被抛弃,由副教主收养,长大后也不曾离开教堂。他从没有得到过别人的一点关爱,但是他的心灵却和他的外表大相径庭。他向往着美和爱情,然而,艾丝美拉达太优秀了,对他来说,艾丝美拉达是一位女神,是高高在上的,也绝对不容一个污点。他开始自卑,痛苦,他的爱情给他带来了痛苦。但是他们的爱超越了生与死,上帝终究给了他们一个爱的世界。最后的结局正是文章出彩的一笔,也是我最喜欢的。 前几天去内蒙古博物馆,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两只头对头倒下的恐龙骨骸。那段时间我们也恰好听到了实习导游的讲解,他们倒下的形态是十分奇妙的,好似是互相搂抱着。导游开玩笑说这是恐龙界的罗密欧与朱丽叶,而我却以为这是巴黎圣母院的翻版。也许,卡西莫多和艾丝美拉达就是爱情的化身,代表着至死不渝的爱情。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研究计划书用于确定是否有相关知识来支持同学提议的研究领域,是同学申请评估的一部分。研究计划书通常有2000-3500字(大约4-7页)。研究计划书应该包括以下信息:1、标题      标题应该清楚地表明同学提议的研究方法或关键问题。2、背景和理论基础内容包括:研究的背景和问题简短的文献综述相关领域的主要辩论和发展概述 3、研究问题   这部分应该清楚地解释什么问题和议题需要探索,以及为什么值得探索。  4、研究方法  内容包括:                   可以借鉴的理论资源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关于特定方法和途径的优点和局限性的讨论  5、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这部分应该包括发展和实施研究的各个阶段的大纲和相应的时间线。  6、参考书目                                内容包括:                  在研究提案中讨论的关键文章和文本的参考文献列表适合所提议研究的资料来源

博物馆设计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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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古董。

博物馆建筑代表一个时期、一个地区建筑和建筑设计的水平。通过对国内外典型现代博物馆建筑实例的剖析,在前人设计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分析现代博物馆建筑设计注重的因素,研究现代博物馆建筑设计的理念,探讨博物馆建筑设计理念的趋向。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定义博物馆是“一个以研究、教育和观赏为目的,通过对人类及其生存环境的相关物品进行搜集、保存、研究、传播和展览,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永久机构。”而与之相适应的博物馆建筑是服务于博物馆的目的、功能、作用和性质的专门建筑。现代博物馆是一个地区、城市文化和艺术的圣地,是现代人的精神殿堂。现代博物馆建筑常常是一个地区、城市标志性建筑,代表一个地区、城市建筑和建筑设计的水平。博物馆建筑由于功能的复杂性和形式的独创性要求,以及社会对它超乎寻常的期待,其建筑设计是各类建筑中最难而又最具创造性和挑战性。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文化需求的提高,人们对博物馆提出更多、更高要求,这为现代博物馆的建设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对于博物馆建筑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代博物馆建筑设计理念也随之不断更新和发展。建筑设计理念是建筑师根据设计项目的性质、功能、环境和要求等因素所确定的设计基本思想和概念,是充分完善的设计意图,是建筑创作的纲领。建筑设计理念是建筑师在设计前期通过对设计项目的建筑性质、使用功能、所处环境及设计要求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判断、总结和提炼逐步明晰而确定的。确立了设计理念,创意就有了思想,构思就有了依据,设计就有了目标。因而设计理念对于建筑设计十分重要和关键。建筑设计理念反映建筑师对于影响建筑因素的关注重点。在建筑创作中,对环境、功能、艺术和技术等因素的强调便形成几类建筑创作理念,即注重环境因素的建筑设计理念、注重功能因素的建筑设计理念、注重艺术因素的建筑设计理念及注重技术因素的建筑设计理念。同样现代博物馆建筑设计也存在这几类建筑创作理念。1 注重环境因素的设计理念博物馆同其它建筑一样存在于建造环境中,建筑设计是在客观存在的环境中进行的,设计过程也是一个认识环境、利用环境、改造环境、创造环境的过程,环境对于建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建筑环境的范围大到建筑所在的地域、城市,小到建筑周边、建筑基地之内。建筑环境包括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历史环境。不同的博物馆、不同的建造环境,建筑与环境的紧密程度不同,环境对于建筑的影响程度不同。对于特定的博物馆或特定的环境,注重博物馆的环境因素,重点处理建筑与环境的关系,是博物馆建筑设计的重要理念。1 与自然地理环境融合的理念现代博物馆由于其文化、娱乐的特性,经常选择建在环境优美的大自然中。随着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逐步认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人心,注重博物馆与环境的融合、强调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设计理念愈来愈得到建筑师的重视,在现代博物馆建筑设计作品中常常得以体现。瑞士拜尔勒博物馆就是体现这一设计理念的实例。这是一座位于巴塞尔的小型艺术博物馆,建筑基地环境优美,周围是茂密葱郁的树林,还邻近一处别墅古迹。意大利当代著名建筑师伦佐·皮亚诺的设计,使博物馆和周边环境十分和谐。博物馆设计形态开放,建筑与环境之间过渡自然而没有割断,建筑形象也比较单纯,不刻意引人注目,给人平静和严谨之感,使其完全融入自然环境,体现建筑与自然的和谐。丹麦哥本哈根“方舟”现代美术馆建于南部伊舍吉地区的海湾边,基地周围是湖泊、海滩、草坪构成的环境,远离城市,自然野趣,处于诗境般的大自然中。为了这片绿色的草地和宁静的海滩不受人造建筑的破坏,当时还是建筑系学生的瑟伦·罗伯特·伦德将博物馆外观设计为一艘自然停泊在海边的船,博物馆成为海湾一座地景建筑,成为海岛的一部分。建筑与海滩、水面、海鸟浑然一体,构成一幅宁静的自然画面,表达出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的设计理念。2 与人文历史环境协调的理念博物馆是人类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宝库,现代博物馆因其涉及人文、历史的特性,建设用地宜选择在与人文历史相关的环境中,建筑师往往采取尊重人文和历史因素的态度,设计表现博物馆建筑与环境相互协调的理念。德国法兰克福现代艺术博物馆就建在旧城中心的一所老教堂附近,用地是街道中间的一块不规则三角形地段。奥地利建筑师汉斯·霍莱因用一个完整简洁的三角形体块布满整个地段,被称之为“一块蛋糕”。在建筑外形塑造上运用后现代的建筑手法,增加一些历史建筑的片段,并且博物馆的材料、色彩都与周围建筑相近,设计强调与附近的老教堂等传统街区环境协调。苏州博物馆新馆也是建在历史建筑环境中,紧邻苏州古城内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忠王府和世界文化遗产拙政园。由于这座博物馆独特的环境位置,处理好新馆与忠王府、拙政园的关系将成为整个博物馆设计的关键。著名华裔美籍建筑师贝聿铭在设计中尊重和维护忠王府、拙政园以及周边环境历史文化风貌,运用“中而新,苏而新” 、“不高不大不突出”的理念,将现代与传统融合,采用苏州传统建筑的空间和色彩,使新馆与原有忠王府、拙政园的建筑环境浑然一体,同时以简洁的线条、体块突显现代建筑的个性。埃及在建的吉萨大埃及博物馆方案是由华裔建筑师彭士佛设计,它解决了大埃及博物馆的最大难题:如何在作为建筑学诞生地之一的吉萨金字塔群边上,建一座与它匹配的新建筑。博物馆外墙上饰以一种来自意大利的透明石材,这种透明石材既能吸收自然光,又可隔绝户外高温。如此透亮的外墙,与周围的金字塔浑然一体。博物馆的屋顶也用透明的金属材质建造,兼具节省能源和遮阳的功效。白天,博物馆内部可直接采光;晚上,室内因外墙被照亮而整屋生辉。同时,在博物馆中的任何位置,都可以看到外面的胡夫、麦瑟瑞那斯和齐普芬三大金字塔设计师并不强调博物馆的建筑外形,而试图让它与金字塔对话,用建筑巧妙地表达对周边环境的尊重。2 注重功能因素的设计理念建筑功能主要是指人们对建筑内部空间的使用与安全的要求,是建筑设计的最直接的目的。博物馆建筑的基本功能即是为藏品的搜集、保存、研究、传播和展览提供适用、安全的内部空间和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现代博物馆的功能要求不断增加和提高。重视博物馆建筑功能的多样化、现代化、人性化的要求,是现代博物馆设计的基本理念。1 适应社会需求多样化的理念现代博物馆除征集收藏文物、标本,进行科学研究,举办陈列展览,传播历史和科学文化知识等基本功能外,建设和设计愈来愈重视博物馆的教育、交流、旅游、休闲、商业、娱乐等多功能性,体现适应社会需求多样化的理念。位于日本金泽市中心的金泽21世纪美术馆,出于日本建筑师妹岛和世和西泽立卫之手。这座美术馆建于日本泡沫经济时代的结束期,很多已有的艺术场馆受到严峻的生存考验,如何吸引更多的人走进美术馆成为该馆设计考虑重点之一。金泽21世纪美术馆不仅设计成艺术展览场所,而且是集展览、演出、交流、教育、商业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场所。美国著名建筑师理查德·迈耶设计的盖蒂中心,是一个多功能的博物馆综合体,除作为博物馆中心的展览馆外,还设有艺术与教育学院、艺术与人文研究所、信息中心、餐饮中心和行政办公等建筑体,以适应不同的使用功能。由于功能的多元化,盖蒂中心每年吸引大量的国内外游客来到洛杉矶,除了参观博物馆,还把它作为旅游景点观景,使得一个综合博物馆成为文化旅游活动中心。2 注重功能现代化、人性化的理念由法国AREP公司让·玛丽·迪蒂耶尔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崔恺设计的首都博物馆新馆,在设计理念上除了以建筑的形式和材料来表达“博物馆是联系历史、现代和未来的场所”外,在博物馆的功能、设备和技术方面,更加强调“以人为本,以文物为本,服务社会”。新馆建筑设计注重丰富展陈空间、完善服务设施、创造优雅的参观环境,体现功能现代化、服务人性化。新馆实现了成为一座全面展示北京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精美文物和当代建设成就及社会城市风貌的大型现代化综合性博物馆的目标。3 注重艺术因素的设计理念建筑的艺术性是指建筑形态和环境空间所体验的某种审美特征和审美观念。建筑作品的艺术性体现出建筑的文化价值,一个具有文化内涵的建筑可以促进社会、城市文化的发展,可以影响人的审美观、价值观。建筑所反映的文化内涵和实质意义是以建筑的具体形态来表现。博物馆基本功能是收藏和展览人类文化和艺术,博物馆建筑是最能体现艺术性和文化价值的建筑类型。博物馆建筑的艺术性是设计者最为看重的设计因素,注重艺术性是博物馆建筑设计的尤为突出的理念。1 追求标志性建筑形象的理念标志性几乎是所有特别重要建筑的设计追求。博物馆作为一个地区和城市文化和艺术的圣地,最具理由被要求设计成标志性的建筑。瑞士著名建筑师马里奥·博塔设计的旧金山现代艺术博物馆,处于三座摩天大楼之间,无法在高度上和周围建筑相比。为了在复杂的都市景观中占据应有的地位,设计者运用对称的几何形体和红色的传统砖石材料塑造了一个具有标志性的艺术博物馆形象,最突出的特征是一个高38m的圆柱形斑马纹大天窗,光线可直接由楼顶照射到底楼。它标新立异的外形,彰显旧金山的艺术精神,体现旧金山城市的文化气质。2 追求雕塑感建筑造型的理念建筑具有艺术属性。作为造型艺术,建筑形态常常追求雕塑感,追求雕塑的神韵。在博物馆设计中以追求雕塑感造型的设计理念,不乏成功案例。美国华盛顿国家美术馆东馆的形体,以一个等腰三角形和一个直角三角形简洁的几何体构成,西立面切割成巨大的H形,与其西侧对称布局、严谨有序的新古典风格的国家美术馆老馆呼应。贝聿铭以一条与老馆重合的轴线和对称的西立面,以及与原馆相同的饰面材料,求得与老馆的协调;同时以富有雕塑感的几何形体,突出东馆现代主义建筑风格,获得强烈的艺术效果,被称之为现代主义建筑“成就的最高峰”。2001年由美国建筑师丹尼尔·里伯斯金德设计的英国曼彻斯特战争博物馆,是由分别代表水陆空的三个体块组成的博物馆,传达战争对地球的破坏的思想。博物馆造型最大的特色是以极具雕塑感的三个巨大曲面板块构成,无论从哪个方向都能看到三个组成部分,具有强烈的震撼力和艺术表现力。3 以建筑艺术表达情感、思想的理念柏林犹太人博物馆是丹尼尔·里伯斯金德设计的又一座著名博物馆建筑。该博物馆设计最大的特点是建筑以反复连续的锐角转折和到处布满的狭窄裂缝形成的艺术效果,来表达犹太人走过的坎坷历程和经历种种苦难。作为出生于大屠杀幸存者家庭的犹太裔建筑师,里伯斯金德对于犹太人遭遇的那场浩劫有着更为深刻的体悟,在博物馆的设计中,其设计理念是以强烈的建筑艺术形式表达对犹太人的情感和理解。4 追求独特建筑形象的理念1997年美国建筑师弗兰克·盖里设计的西班牙毕尔巴鄂古根海姆博物馆,是一幢造型奇特、怪异、浪漫、优美而充满激情的建筑。它如同火焰在燃烧,宛若开在水面迎着太阳怒放的花朵,又像水中长出的海洋生物。这个建筑作品充满着那种暗含于西班牙文化的、既激扬又沉静的诗意,倾倒了全世界的万千民众。它的落成吸引众多游客蜂拥而至,给这个濒临沉寂的城市带来活力与生机。它独特的建筑形象,使其成为与巴黎埃菲尔铁塔、悉尼歌剧院齐名的标志性建筑。美国建筑界的领袖菲利普·约翰逊宣称:“它是我们这个时代最伟大的建筑。”被称为建筑“女巫”的扎哈·哈迪德设计的撒丁古代建筑和当代艺术博物馆,成为撒丁岛一座光怪陆离的地标建筑,其独特的建筑造型,给意大利过于沉闷的撒丁岛注入活力。哈迪德天马行空艺术风格的博物馆与撒丁岛周围特有的古代塔状建筑交相辉映,成为历史文化和现代文化交融的纽带。4 注重技术因素的设计理念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建筑从功能、形式、环境到服务对象各方面都变得更加复杂,建筑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重,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发展使建筑形态千变万化。博物馆建筑也是建筑科技发展最具代表性、最为突出的类型,注重运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成为现代博物馆设计新的理念。1 表现结构、设备等技术特性的理念意大利建筑师伦佐·皮亚诺和英国建筑师理查德·罗杰斯设计的法国蓬皮杜文化中心,完全是一座反传统的建筑,外观上像一台巨大机器,它展示了一种全新的博物馆——一个巨大的空间容器,在一个结构与设备外露的巨大骨架中提供弹性使用的均质空间。技术设备的外露,一方面体现技术美学,另一方面带来室内空间划分的灵活性,成为高科技建筑流派的典型代表。2 仿生学建筑形态的理念2000年由圣地亚哥·可拉特拉瓦设计的美国密尔沃基博物馆,就是一座利用自然生物形态的建筑实例。博物馆建于密歇根湖边,湖滨景色优美,水鸟自由翱翔。建筑模拟飞鸟的形象,而且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开启或闭合,富于动感与生动性,使建筑与自然更加和谐,更富有个性。3 高科技生态建筑的理念日本山梨水果博物馆是日本女建筑师长谷川逸子高科技生态建筑的代表性作品。这座水果博物馆运用现代建筑材料按照不同的使用功能,将博物馆分解为三个独立的建筑体,三个建筑体分别模仿种子萌芽的三个不同阶段,表现万物不断繁衍、更新发展。博物馆室内运用现代技术,建立适合生物生长的人工生态系统。建筑师以高科技的建筑手段和生态技术,创造出极具现代感的建筑造型和生态化的室内环境结 语 现代博物馆建筑设计理念不仅是注重环境、功能、艺术和技术某一方面因素,而且常常是注重建筑设计原则涉及的多种因素的综合考虑。巴黎蓬皮杜文化中心的设计既注重博物馆功能的多样性,又强调表现建筑结构和设备的特性,是功能性与技术性的结合。毕尔巴鄂古根海姆博物馆建筑理念既体现在追求建筑的标志性和独特造型,又表现在突出的高科技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是建筑艺术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新近设计的吉萨大埃及博物馆,墙体透明石材既能吸收自然光又可隔绝户外高温,透明屋顶兼具节能和遮阳的功效;同时,透明的建筑巧妙地表达对周边金字塔环境的尊重,其设计理念强调功能效益与环境因素的综合。注重环境、功能、艺术和技术等综合因素是未来博物馆建筑设计理念的趋向。社会功能需求的提高,建筑科学技术的进步,公众文化艺术的追求,人类对生态环境的重视,都不断推动博物馆建筑设计理念的更新、发展。研究博物馆建筑设计理念,对提高博物馆建筑设计水平,促进博物馆建设的进步、繁荣有着重要的意义。

博物馆旅游文献综述

参考的是(本中心研究员潘立勇教授的休闲研究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共同全文转载) 本中心研究员潘立勇教授的休闲研究学术论文“休闲与审美——自在生命的自由体验”,作为本中心在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设立的“主题研究:中国休闲经济与文化”栏目首篇文章,在浙江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发表后,即被人大复印资料“美学”专题2006年第1期和新华文摘2006年第7期“文化”专栏全文转载,产生了重要的学术反响。 本文认为休闲与审美内在相关。所谓休闲,就是人的自在生命及其自由体验状态,自在、自由、自得是其最基本的特征,这也正是审美活动最本质的规定性,审美是休闲的最高层次和最主要方式。要深入把握休闲的本质特点,揭示休闲的内在境界,就必须从审美的境界进行思考;而要让审美活动更深层次地切入人的实际生存,充分显示审美的人本价值和现实价值,也必须从休闲的活动现实地把握。强调休闲具有审美本质的理论意义,是生存境界的审美化;强调审美走向休闲活动的现实价值,是审美境界的生活化乃至产业化。休闲与审美活动在提升当代生活品质,推动和谐创业,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1)首次提出休闲的审美本质——生存境界的审美化、审美的休闲指归——审美境界的生活化; (2)首次提出休闲的两种指标,即社会发展水平的绝对尺度和人生体验的相对态度; (3)直接以休闲活动为中介和载体,使审美活动真正现实地切入生存实际,体现人本价值; (4)通过休闲产业,将美学与产业内在结合,揭示文化产业的人本基础,把握文化产业的内在灵魂,透显“美学经济”的现实前景; (5)超越一般应用层面的休闲活动和审美现象,揭示其人本哲学和心理基础及其内在逻辑构成,使休闲与审美研究理论升华。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的提高、国人自由支配时间的日益充裕,休闲与审美将愈益成为人们的日常理想生存状态与方式,休闲与审美在当代生活品质的意义已成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相对而言,发达国家在这个研究领域走得比较前面,国内在这个领域的研究虽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已引起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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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有评选将婺源选为“中国最美古城镇”。这个位于江西东北部的小城,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江西城市,在其1200多年的建成史上,绝大部分时间是归属安徽省黄山市(原徽州)管辖的。直至近代以来,婺源才在行政上划归江西。于是,在这里,让人沉醉的不仅仅是美丽的乡村景色,还有浓郁的古徽州文化气息。 婺源原属于古徽州一府六县之一,地处徽赣两省交界的低山丘陵地段,县城位于安乐河的上游,东临浙江,北接安徽,境内生态优美,物产丰富。婺源有中国最美乡村的美誉,拥有诗情画意般的山水风情和田园风光。“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这首朱熹的名为《活水亭观书有感》的诗,描写的便是他的故乡婺源的田园景色。当我们走入婺源,穿梭在古徽州的村落间,会发现这里的田间地头、建筑河流,都仿佛水墨古画一般。除县城以外,婺源周边的景色也都极有价值。如钟灵毓秀的千年古镇江湾,山水环绕,风水极佳;以原生态山水风光见长的大鄣山卧龙谷,和集自然与人文景观为一体的灵岩、彩虹桥风景区,也都是不可不去之处。 在春天这个最适合婺源旅游的季节里,漫山的红杜鹃,满坡的绿茶,金黄的油菜花,加上白墙黛瓦,五种颜色,和谐搭配,构成了一幅完美的山水景观图,犹如人在画中,画在景中。 除了山水风景,婺源的徽派文化特色也引人入胜。从李坑的小桥流水,到晓起的粉墙黛瓦,从俞氏宗祠里那些美轮美奂的木雕,到沱川理坑明清官邸那长满青苔的旧瓦。老房子渗透着的点点滴滴,让人回味,使人陶醉。 民居是徽派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婺源的很多村子里,都有保存完好的明清古民居,其中更有“大夫第”、“尚书第”这样的豪宅大院,昭示着我们那个时期婺源作为古徽州的一部分,居民们对文化和仕途的重视。这里自宋至清,出进士552人,历朝仕宦2665人,著作3100多部,其中172部入选《四库全书》。婺源博物馆有馆藏文物万余件,有“中国县级第一馆”之誉;傩舞、茶道、抬阁等民间文化艺术绚丽多彩;历代名人遗迹和明清徽派古建遍布乡野。其景色之秀美,意境之悠远,不亚于相隔不远的宏村西递。毕竟,它们都属于一个根下的古徽州六县。 婺源的景色适合于一年四季,当以春季为最佳。来到这里,不仅可以饱览婺源景观,距其不远的庐山、黄山、鄱阳湖等景区,也都是华夏大地上的旅游精品之地。散落在徽赣交汇之地的明珠婺源,无愧于中国最美的古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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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文献综述怎么写

回答 您好鸭!很高兴能认识你并能为您解决问题,因为找资料和分析答案需要一定时间的请您耐心等待好吗,有答案我会第一时间给您回复的呢,希望您理解,请您稍等一会儿 文献综述是指作者在确定论文选题时,结合其他文献的观点、研究及发展的方向,最后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还要根据自己对参考文献的认识,进行深入的、系统的、全面的论述和相应的评价。文献综述的字数也需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第一,必须是最新几年的,第二,最具有代表性的。文献综述引用不需要太多,根据各学院要求与自己的论文要求所定,一般为13篇左右。给大家看一下大概框架。 结尾部分也是总结部分,它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测。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祝您生活愉快!同时觉得回复很满意的话可以给个赞,谢谢亲! 提问 一般结尾是多少个字 回答 结尾尽量控制在150个字左右差不多了呢 提问 一般这种参考文献在哪里找啊? 回答 知乎,还有各大回答的平台,浏览器,百度都可以找到 呢 提问 好的 拜拜 更多10条 

文献综述是对论文选题研究现状的梳理,但并不仅仅是把文献进行简单的堆砌与罗列,而是需要在总结梳理别人研究的同时,对已有的研究做出评价,也就是说有述有评,这也是为什么文献综述也叫做文献述评的原因。

根据你所想写的文献做个简单的描述具体可以参考下别人文献综述的结构

博物馆文献综述的格式

综述的写作格式一般包括四部分,即前言、正文、小结、参考文献。 前言,要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写作的目的、必要性、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阐述有关问题的现状和动态,以及目前对主要问题争论的焦点等。前言一般200-300字为宜,不宜超过500字。 正文,是综述的重点,写法上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能较好地表达综合的内容,作者可创造性采用诸多形式。正文主要包括论据和论证两个部分,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进一步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当然,作者也可从问题发生的历史背景、目前现状、发展方向等提出文献的不同观点。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的多少可分为若干个小标题分别论述。 小结,是结综述正文部分作扼要的总结,作者应对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发展的方向和展望。内容单纯的综述也可不写小结。采纳吧

前言要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说明写作的目的、必要性、有关概念的定义,综述的范围,阐述有关问题的现状和动态,以及目前对主要问题争论的焦点等。前言一般200-300字为宜,不宜超过500字。正文是综述的重点,写法上没有固定的格式,只要能较好地表达综合的内容,作者可创造性采用诸多形式。正文主要包括论据和论证两个部分,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比较不同学者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及其理论依据,进一步阐明问题的来龙去脉和作者自己的见解。当然,作者也可从问题发生的历史背景、目前现状、发展方向等提出文献的不同观点。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的多少可分为若干个小标题分别论述。小结是结综述正文部分作扼要的总结,作者应对各种观点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自己的看法,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发展的方向和展望。内容单纯的综述也可不写小结。参考文献是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参考文献的多少可体现作者阅读文献的广度和深度。对综述类论文参考文献的数量不同杂志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以30条以内为宜,以最近3-5年内的最新文献为主。以上就是环球青藤小编关于文献综述的格式的相关分享,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毕业论文相关内容,请关注本平台,小编会做及时的整理并发布的,大家注意查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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