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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期刊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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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期刊稿费

光审稿都要一个月,可能还得更久法学的核心期刊相当贵,都要九千多了

应该不算吧!办公费用,按理说是在预算内的,所以不算!

这个要与出版社或出版商直接商定,具体稿费支付方式有版税制和稿费制。此前国家有稿酬规定,但是比较老了。具体材料参加以下: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 (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一)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著作者按该著作翻译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著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 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数稿酬)。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数稿酬)。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超过15元(均不付印数稿酬)。 (4)词书稿: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百科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5)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40%至60%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数稿酬。 (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10至20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著,可适当提高,但每万字不超过40元;不付印数稿酬。 第四条 印数稿酬:(一)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1)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2)印数超过一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数超过一万册的,按本条第(一)款之(2)的规定支付。 (三)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不论初版还是重印,出版社均应在版本记录页上如实注明印数。 (四)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酬;超过10万册以上,视不同情况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条 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著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编选不同著译者的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对著译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分章撰写,内容相互有连贯性的专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撰写,单篇独立(没有连贯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 第六条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著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书者,出版社视具体情况,酌付少量的约稿费。 第七条 解放前出版过的著译重印或校订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对已故作者著译的付酬办法见第八条)。解放后出版(或再版)的已付过基本稿酬的著译,再版以及辑成个人专集(包括全集、选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著译修订再版,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第八条 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著译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只付印数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译者死亡超过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第九条 一部书稿分别出版不同字体的版本,或以几种装帧形式出版,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编进另一书时,除对首先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印数,付印数稿酬。 出版社将一种书籍分地印造,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 第十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诗词每10行作千字算(曲艺等韵文体行数计算从诗词)。旧体诗词稿酬可酌量提高。乐曲、歌词、画稿、地图等付酬办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算。标点排在行外的,字数加十分之一计算。 出版社编辑部增加的例言、说明、注解、目录、索引或其他附件,书上排印的中缝、书眉、页码和翻译书籍中就原书复制的图表以及附录转载的文件资料,均不计稿酬;但翻译书籍的附录、图表内夹有译文的,译文部分计酬。 第十一条 封面和图表的设计,以及中外文对照表的编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付酬标准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出版者同著译者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预付稿酬,由合同约定,但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 第十三条 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著译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10至20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对著译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100本以内者,可以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 第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著译,按本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著译(国外未曾出版过),在我国首先出版者(不含翻译或重印),稿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出版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社的稿酬实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有关出版行政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社的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稿酬的管理,监督执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如有违反者,版权行政机关要予以纠正。各出版社应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报纸、期刊可参照执行,但不付印数稿酬。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初版的书籍以本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版权局。 参考资料: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271页。

D9 法律类核心期刊表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会 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6号(100035) 2 法学研究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沙滩北街15号(100720) 3 中外法学 北京大学法律系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四院(100871) 4 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100088) 5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710063) 6 比较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中国政法大学(100088) 7 法学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8 法学评论 武汉大学 武汉市武昌珞珈山(430072) 9 现代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400031) 10 法学 华东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学院(200042) 11 政治与法律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200020) 12 法商研究 中南政法学院 武汉市洪山区政院路1号(430074) 13 公安大学学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00038) 14 犯罪与改造研究 司法部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 北京市德外祁家豁子9803信箱(100029) 15 人民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甲4号(100043) 16 人民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100745) 17 行政法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路11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100089) 18 中国监狱学刊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41号(071000) 19 民主与法制 中国法学会 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100034) 发稿都要半年以上,费用500-10000不等吧。

行政与法版面费

没有有也只是PS版费跟上机费制版费东西都你们弄好了那来的制版费啊不合理

财会月刊 ISSN1004----0094 CN42---1290/F 全国中文核 心 2000 900 2 财经类 旬 求索 ISSN1001----490X CN43---1008/C 全国中文核 心人文社科核 心 2000 900 3 版 社科类 月 理论界* ISSN1003----6547 CN21----1082/C 人文社科核 心 2100 650 2版 社科类 月 特区经济* ISSN1004----0714 CN44---1032/F 北大版经济类核心 1900 800 2版 经济类 月 我是一名在校的大学生,急需发表论文,我个人对上面几种杂志很有兴趣,希望能与你单独联系。不过你得先给我说明具体的版面费及有何要求。谢谢了

一、制版费:在印刷出成品前,必须要经过排版、样稿、修改、定稿、 出菲林、晒版等等工序, 而对这些工序收取一定的费用,这就是制版费。  二、上版费:指版面费。版面费一般指正式学术期刊刊用作者的文章后其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的现金费用。版面费是在学术期刊和学术研究兴盛的环境下产生的;从版面费自身形成的构件和程序看,版面费是两方的自觉自愿的合约行为,是两个巴掌拍出的响,无违法违纪可言;但从根本上说,产生学术期刊版面费的根源,在于目前我国不够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版面费”早已成为国内学术界公开的秘密,以版面费为核心的论文产业链,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据最新媒体数据显示,我国科技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数量虽然位居世界前列,但其平均引用率却排在世界100位以外。究其原因,可以说版面费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

有不要版面费的期刊,但是对作者和文章有很高的要求,比如是某知名学者或业界权威人士。否则都是要收取一定版面费的。中州期刊联盟——建议发这些版面费偏低经管类刊物:《现代营销》《法治与经济》《金融科技时代》《时代经贸》《中外企业家》《经济研究导刊》《农民致富之友》《企业导报》《今日财富》《北方经贸》《商(财会)》《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大众商务》《企业文化》《企业技术开发》《经济视角》《商情》等

行政与法期刊投稿

单位人事部门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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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刊物组稿编辑,你可以将文章投给我,只要交纳相应的版面费,我给你发表。你可以发邮件咨询。我的邮箱是:B我所代理的刊物有:《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版,月刊,国家一级期刊,CN11—3669/T;ISSN1006—656X;上中国期刊网,上万方数据库,设有法制与建设,质量与维权,经济与管理,贸易与营销,科技与教育,经济与文化,财政金融,工程技术,学术前沿等栏目。封面有核心字样。《学理论》半月刊,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上中国期刊网,ISSN1002—2589,CN23—1106/D,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类十佳期刊,主要栏目有:科学发展观、政治研究、哲学研究、经济研究、社会学研究、法学研究、文化研究、文学艺术研究、教育理论研究、教学实践研究等。《经济与法》月刊上中国期刊网上万方数据库CN44-1541/T ISSN1671-2498栏目设置:博士论坛、经贸观察、管理世界、金融财经、人文社科、法学研究、法治聚焦、行政与法、科教纵横、学术前沿等。稿件按论文一般规范,采用尾注,加注作者简介(篇幅低于2800字的稿件拒收)《岁月》下半月,省优秀文学类期刊,上万方数据库,ISSN 1002-2791,CN 23-1142/I,黑龙江省优秀文学类期刊,属国家二级期刊,下半月主要栏目:文学评论、佳作赏析、艺海拾贝、史海钓沉、哲学天地、文学教育研究、文艺理论探索、宗教与宗教文化、中外艺术硏究、影视作品评论、图书情报论坛、百家争鸣论坛、岁月艺术苑•名作赏柝等栏目。《知识经济》半月刊,全国优秀科技期刊,上中国期刊网,ISSN 1007-3825 ,CN 50-1058/F,主要栏目有:管理纵横、法制在线、金融经济、社会发展、商业研究、教育时空、工程技术、技术开发、建筑与工程、机械与电子、图书与档案管理等。不是高级期刊,但对于学生毕业,评职称已经很足够了。

行政与法期刊

期刊名称 行政与法 期刊CN号 22-1235/D 主管单位 省行政学院 主办单位 省行政学院 文种 发行范围 公开 我是杂志社的

《行政与法》既不在北大核心目录之中,也不在CSSCI核心目录之中,全国各高校现在主要就认这两个目录。

迄今已出版学术专著《私法体系化研究》1部,参编法学著作2部,主编《民法学》等高校法学教材2部;在《法学论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河北法学》和《北方法学》等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独撰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CSSCI源刊论文15篇,其他核心期刊、优秀期刊论文20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项,主持省厅级科教研项目3项,参加(排序第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参加省厅级科研项目5项。(一)学术专著(独著)《私法体系化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33万字,获武汉市第12次社科成果优秀奖(2011年)。该专著为私法重新建立了体系,并以民法法典化为中心而研究了私法体系化的问题。(二)学术论文(独撰)54.《私法概念之再研究——兼论私法观念的革命》,载《北方法学》2013年第3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共计13000字。53.《私法公法区分标准之研究》,载《私法》第10辑第1卷(总第19卷),2012年10月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该刊系国内第一份强调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进行研究的连续出版物。此文共计26000字;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52.《国家赔偿能否继续与错案追究挂钩?》,载《行政与法》2012年第9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北方优秀期刊。51.《学科体系性视角下的民法学教学》,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夏季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50.《论人格权法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制度安排》,载《湖北省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论文集》。此文系作者提交给本次年会的论文,作者在本次年会上应邀根据此文内容做了主题发言。49.《论商法的未来发展——遵从与推动》,载《中国商法年刊(2011)》。48.《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债法的制度结构》,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47.《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绝对权法的制度安排》,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3期。该刊系RSSC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46.《论<海商法>法条修改的两个特别维度》,载《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45.《私法概念的比较研究——兼论私法的体系》,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44.《微观视角下的<海商法>修改》,载《国际商务研究》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43.《论人格继承和继承法的制度结构》,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私法网”和“中国民商法律网”全文转载。42.《<海商法>修改的两个问题:逻辑和法理》,载《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41.《合同法理视野下的婚姻》,载《私法评论》2010年卷,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出版。此文共计36000字,普通期刊因其字数偏多不便于刊登。40.《未来民法典内容和结构模式之我见》,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2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共计13000字。39.《我国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两个问题》,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11期。38.《民商法学教学中的三大关系及其处理对策》,载《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该刊系湖北省优秀期刊。37.《民法法典化价值之我见》,载《淮海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0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36.《私法视野下的<国家赔偿法>修改》,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9期。该刊系CSSCI源刊;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私法网”、“中国民商法律网”和“国际经济法网”全文转载;此文共计11000字。35.《民事立法语言表述之应然标准》,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10年第8期。34.《民法典法典化视野下的社员权》,载《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8期。该刊系湖北省优秀期刊。33.《合同效力问题三论》,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7期。此文获“北大法律信息网”全文转载。32.《法典化背景下商事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完善》,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6期。31.《关于我国高校民法学教学的几点思考》,载《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30.《民法典中亲属法的制度安排和意思自治》,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9.《论我国法人概念的重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RSSC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28.《论民法法典化的人性基础》,载《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27.《对<合同法>总则的再研究》,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百强社科学报、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26.《企业经营范围性质之研究》,载《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该刊系CSSCI源刊。25.《对我国学生权利保护四个法律问题的研究》,载《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该刊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4.《诉讼离婚理由再研究——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5期。23.《侵权法到底能不能独立于债法?》,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2.《论<合同法>总则八个条文的修改》,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该刊系CAJ-CD获奖期刊。21.《论身份权的界定及客体》,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该刊系全国优秀社科学报。20.《论民法规范的界定和逻辑结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年第4期。19.《论婚姻登记的功能——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3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全国百强社科学报。18.《高校法学教学中的四个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载《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17.《私法体系视野下的商法适用》,载《中国商法年刊(2010)》,法律出版社2011年5月出版。本年刊所收50篇论文系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所收到的220余篇论文中经过严格程序筛选出来的,具有较高的学术权威性。16.《婚姻的实质和基础——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广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该刊系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15.《婚姻效力状态探析——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14.《婚姻成立条件研究——自合同法理的角度》,载《贵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13.《离婚协议效力研究》,载《贵州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10期。该刊系CSSCI源刊。12.《民事法律事实三论》,载《甘肃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11.《婚姻的效力与公序良俗》,载《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该刊系CSSCI源刊。10.《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研究——兼论无关联主义》,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该刊系CSSCI源刊。9.《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研究》,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9年第1期。8.《<合伙企业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1998年12月(增刊)。7.《我国民法应建立自助行为制度》,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该刊系法学优秀核心期刊。6.《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规制》,载《安徽法学》1998年第2期。5.《香港的继承法律制度》,载《法学论坛》1998年第1期。该刊系CSSCI源刊。4.《“转继承”概念质疑》,载《研究生论坛》1998年第1期。3.《民法理论法理逻辑结构学说之我见》,载《青年法苑》1998年第1期。2.《论我国的离婚理由及其立法完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年第4期。1.《完善我国抵押权制度的两点思考》,载《研究生论坛》1997年第1期。(三)主编教材2.《民法学》,武汉大学“创新思维法学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出版。1.《房地产法律实务》,武汉大学“应用型系列法学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出版。(四)参编著作2.《中国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出版。1.《‘98律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与要点精解》,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5月出版。(五)主持和参加的重要项目6.主持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基金项目《21世纪中国民法典人本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2YJA820064。5.主持2012年度武汉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民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611881。4.主持2010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合同法理视野下的婚姻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d035。3.主持2009年度武汉工程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私法体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6098081。2.参加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法律问题研究》,排序第二,项目批准号:09BFX025。1.参加2009年湖北省教育厅项目《产学官联盟创新模式下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移问题研究》,排序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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