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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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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投稿

在法律法规中经常可以看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原因是便于法律条文的描述,避免因机构名称变更而修改法律。另一个,早期还有一个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委),而中国证监会成立时间较晚。所以两者没有根本区别。

一、明确市场监管理念   从我国政府近年来证券监管实践来看,监管思想不统一、监管政策的延续性不强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从全球范围看,证券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大体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强调在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比较典型的如美国证券监管思想。这种监管指导思想的基础是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健全、投资者比较成熟理性。比如美国证券监管当局就认为,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够的信息,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可靠,投资者就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决定,至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则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与完整才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这种监管思想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缺陷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往往不充分;第二种监管思想强调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者质量要求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责任。比如香港证券监管当局认为,必须对上市公司及其市场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证证券发行者的质量,同时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常能得到较好的保护,但缺点是过分严格的监管会导致企业经营趋于保守,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效率和创新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机构投资者队伍较小,与上市公司相比,投资者处于弱势。此外,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在这种条件下,采用第一种监管思想无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有必要采纳上述第二种监管思想,即把监管重点放在上市公司质量的监控和投资者的保护上去。   二、完善政府监管的基础法律制度建设   1、通过立法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法》中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法律地位是由国务院确定的直属事业单位,随着政府任期的调整而调整,无法独立于政府。在我国行政权占主导地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行政权无法形成有利的制约的前提下,证券监管机构只对行政权负责而不对投资者负责,这样保护投资者的监管思想无法得到保证。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美国SEC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对美国总统和国务院等行政机构负责,其独立性能够得到保证。因此,有必要修改《证券法》,使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由法律明确规定,使其独立到能够对国有股东、国有中介机构实施监管而不被“俘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效果。   2、通过立法增加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   我国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早期主要以地方国有企业为主,现在主要以中央国有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自不必说,即使是民营企业或通过市场收购取得控制权的民营企业也是地方政府的各种利益的来源。而中介机构的代表——证券公司等绝大多数也是国有控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对象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如果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与国资委的地位相同,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管。在这种前提下,现有证券监管机构现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授权范围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反而成了“弱势主体”。可以说,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较少,导致证券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开展工作,这也是造成目前政府监管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强化证券监管手段,必须由法律授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多的权力。拥有一定立法、司法、执法权力的监管部门比司法机构更能有效地防止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SEC具有非常大的独立性,其拥有广泛的传讯、调查、听政、处罚、禁止、起诉等权力以及类似立法的权力10项之多,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只有包括制定规章权、行政许可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罚权等,范围小得多。因此,有必要通过《证券法》增加对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使其在证券监管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例如参照美国建立“吐出非法利润”制度追缴、分配给投资者;授予证券监管机构财产扣押权等,最终通过立法使证券监管机构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机构。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远远不够。目前,急需授予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有调查权(有权不事先通知被调查者即可直接调查其财务、银行账户)、传唤权(有权传唤当事人,不接受传唤的被视为违法)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由被调查者承担)等。   3、完善证券市场监管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对于监管执行方面的规定语言不详,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执行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执行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三、完善政府监管机构的制度建设   1、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证券监管的行政执行,而证券立法和监督职能主要由全国人大和司法部门行使。考虑到证券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必要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分别建立行使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督职能的专业机构。   立法机构方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负责广义的证券立法,这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在人员构成上,主要由金融产业方面的经济学家、学者组成,负责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政策论证等研究。   监督机构方面,建议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经常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高层管理者也经常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甚至还会重新回到证券监管机构,从而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所谓的“旋转门”现象。要避免监管的“旋转门”现象出现,就要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设立防火墙,限制官员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为监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建立监管绩效评价体系,等等。   四、加强政府监管的外部合作   1、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监督所具有的及时性、普遍性是政府监管所无法比拟的,“蓝田事件”既是明例。政府监管机构应适时地引导和利用社会公众监督。目前,首先需要加强的是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制约束和自我监管功能。这包括按照国际会汁准则和审慎原则审计上市公司财务与会计报表,并以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原则约束会计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上市文件由律师事务所鉴证制度。   2、扩大与其他金融专业监管机构的合作   要加强对混业渗透的监管,并建立联合监管的沟通机制,例如,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上升为—种日常工作制度。同时可以借鉴美国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建立相应的伞型监管雏形。在伞型监管体系中,银行监管当局应该成为核心。   3、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降低国际清算风险等。对于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还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田素华,吴士君.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特征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3;(1):20—30   [2]刘笑梦.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2001;(12):13一19   [3]张文魁.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监管转型、整顿和软着陆.上海金融,2002;(5):7—10   [4]邓少灵,戴光岳,王子成.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华东经济管理,2002;(12):35—37

一般说来是这样,垄断的行业,定价权在企业手里,所以通常说是比较容易获得利润,但是凡事不决对,如果不是人生必须的产品,销不出去,那也没什么利润。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主席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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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金融发展前沿动态 金融理论学派研究 现代金融监管研究金融风险投资研究 银行家理论近五年发表在CSSCI源期刊的学术论文(主要)宏观审慎理论综述与展望《经济学动态》2011年11期学习效应、通胀目标变动与通胀预期形成《经济研究》2011年10期金融监管合作失衡下的监管套利理论透视《国际金融研究》2011年8期房价波动、货币政策工具选择与宏观经济稳定《当代经济科学》2011年6期中美日三国货币供给、经济增长与通胀比较分析《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11年5期货币演进的内在机理及其贬值规律《华东经济管理》2011年4期监管机构间博弈的金融监管非均衡与系统性风险研究《财经研究》2011年2期银行信贷、资本监管双重顺周期性与逆周期金融监管《金融论坛》2011年2期次贷危机前后中美利率联动机制的实证研究《国际金融研究》2010年9期金融危机传染效应的资产动态组合视角解析《统计与信息论坛》2010年9期我国金融市场溢出效应:1995——2009《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2010年6期供给推动与需求拉动的金融监管制度改进《上海金融》2010年6期美元主导货币体系的变迁研究《人文杂志》2010年5期基于进化博弈理论的金融监管合作均衡分析《湘潭大学学报》2010年4期通货膨胀预期、货币政策工具与宏观经济稳定《经济学》(季刊)2010年4期国际石油价格与通货膨胀的周期波动关联分析《统计研究》2010年4期国际石油价格与通货膨胀的溢出效应及动态相关性《财经研究》2010年4期通货膨胀不确定性:模型测度与经济解读《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年3期资产价格、汇率波动与最优利率规则《经济研究》2010年3期我国金融指数的构建及其与宏观经济的关联性研究《财贸经济》2010年3期迪拜债务危机:基于主权财富基金与流动性的解析《西安交大学报》2010年2期货币政策应该关注资产价格与汇率吗《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0年2期金融市场条件与货币政策关系的解析《经济评论》2010年2期人民币汇率与利率之间的动态关系《统计研究》2010年2期基于逆向选择视角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研究《云南师大学报》2010年1期房地产价格对商业银行资产的影响《金融论坛》2009年10期虚拟经济动态演进的机理《财经科学》2009年10期中国货币供给模式的理论解读:1979--2009《上海金融》2009年9期国际金融危机传染机制的周期动态效应分析《统计与信息论坛》2009年8期风险投资对经济增长贡献的理论解读《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年7期通货膨胀预期与宏观经济稳定《南开经济研究》2009年6期国际金融危机:从直线传染到交叉感染的动态效应《财经科学》2009年6期基于供求理论的金融监管强度边界与制度均衡分析《当代经济科学》2009年6期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大对利率稳定性的影响《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9年5期政府信誉介入下的上市公司信息虚假披露博弈解析《浙江大学学报》2009年5期基于进化博弈论对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解读《金融研究》2009年5期利率市场化选择的理论逻辑与中国实证《福建论坛》2009年2期解读房地产信贷推动的美国次贷危机《金融论坛》2009年2期基于博弈理论的中美汇率政策解析《国际金融研究》2008年7期金融监管理论的历史演进及展望《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8年4期基于国家利益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非均衡解析《上海金融》2008年4期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边界的有效性研究《当代经济科学》2008年2期股票指数期货的影响与风险防范《投资研究》2007年9期我国股票市场与银行储蓄之间联动效应的分析《金融论坛》2007年7期对我国汇率制度变迁的经济绩效分析《上海金融》2007年7期汇率调整对我国国际收支影响的金融经济学分析《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7年5期Var模型在我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应用研究《金融研究》2007年5期当前汇率制度对货币政策影响的效用分析《上海金融》2007年3期衍生金融市场监管理论发展与国际借鉴《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年2期金融中心发展的理论、总结与展望《上海金融》2006年11期我国外汇储备适度规模的界定:一个经验模型《财经问题研究》2006年10期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我国汇率制度视角的分析《金融论坛》2006年9期金融制度缺失:我国农村金融效率低下的根源《财经科学》2006年9期基于金融安全的国际资本流动:理论解析与中国实证《国际金融研究》2006年8期宏观金融视角的“存差”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6年6期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分析《浙江大学学报》2006年6期开放条件下的洗钱犯罪:成因、危害与防范《经济体制改革》2006年5期非均衡反洗钱金融监管:理论解析与实证检验《上海金融》2006年5期从国外经验审视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深圳大学学报》2006年5期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中国风险投资》2006年4期货币替代: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透视《预测》2006年4期金融生态平衡:金融安全研究的新视觉《经济体制改革》2006年3期国际资本流动理论发展与展望《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6年3期美国风险投资的运行机制带给我国的启示《中国统计》2005年12期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与我国金融安全的思考《经济学家》2005年6期利差演进、利差层次与我国利差结构分析《金融论坛》2005年6期二十世纪金融危机理论发展与启示《经济学动态》2005年5期开放环境下我国货币替代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4期国外风险投资发展的比较研究《中国风险投资》2005年4期汇率制度理论发展综述与启示《经济学动态》2005年4 期我国风险投资制度缺陷与改进《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年2期开放环境下我国货币政策的优化《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1期我国金融周期基本特征与分析结论《金融论坛》2005年1期中国西部地区风险投资研究《中国风险投资》2005年1期

《中国出版》立足于出版业,以“建构出版理论,活跃学术思想,积累出版文化,探讨改革途径,传播业内信息”为办刊宗旨,在政策阐释、理论探索、业界分析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是中国新闻出版业界的主流媒体与行业核心期刊。《中国出版》为CSSCI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和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来源期刊,连续多次被评为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社科期刊,是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心、《新华文摘》杂志转载出版类文章的首选媒体。在中国人民大学2010~2012年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学术论文指数排名中,《中国出版》论文转载量连续三年居百余种新闻传播期刊首位。 中国出版论坛本刊特稿“新闻出版如何服务文化强国建设”笔谈改革探索行业前沿理论探索版权之页报刊纵横学术园地数字时代书业实务媒介文化经营观察“走出去”谈出版史话司局长访谈(政策解读)本期人物(老总论道)焦点论坛海外视窗品书录印务观察调查报告市场监管 社 长:马国仓主 编:马国仓编辑部主任:朱 音编辑部副主任:杨晓芳 王运平编 辑:周 棻 田雪平 林竹鸣 王 媛美术编辑:李思希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投稿经验

一、明确市场监管理念   从我国政府近年来证券监管实践来看,监管思想不统一、监管政策的延续性不强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从全球范围看,证券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大体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强调在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比较典型的如美国证券监管思想。这种监管指导思想的基础是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健全、投资者比较成熟理性。比如美国证券监管当局就认为,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够的信息,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可靠,投资者就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决定,至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则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与完整才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这种监管思想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缺陷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往往不充分;第二种监管思想强调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者质量要求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责任。比如香港证券监管当局认为,必须对上市公司及其市场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证证券发行者的质量,同时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常能得到较好的保护,但缺点是过分严格的监管会导致企业经营趋于保守,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效率和创新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机构投资者队伍较小,与上市公司相比,投资者处于弱势。此外,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在这种条件下,采用第一种监管思想无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有必要采纳上述第二种监管思想,即把监管重点放在上市公司质量的监控和投资者的保护上去。   二、完善政府监管的基础法律制度建设   1、通过立法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法》中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法律地位是由国务院确定的直属事业单位,随着政府任期的调整而调整,无法独立于政府。在我国行政权占主导地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行政权无法形成有利的制约的前提下,证券监管机构只对行政权负责而不对投资者负责,这样保护投资者的监管思想无法得到保证。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美国SEC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对美国总统和国务院等行政机构负责,其独立性能够得到保证。因此,有必要修改《证券法》,使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由法律明确规定,使其独立到能够对国有股东、国有中介机构实施监管而不被“俘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效果。   2、通过立法增加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   我国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早期主要以地方国有企业为主,现在主要以中央国有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自不必说,即使是民营企业或通过市场收购取得控制权的民营企业也是地方政府的各种利益的来源。而中介机构的代表——证券公司等绝大多数也是国有控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对象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如果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与国资委的地位相同,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管。在这种前提下,现有证券监管机构现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授权范围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反而成了“弱势主体”。可以说,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较少,导致证券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开展工作,这也是造成目前政府监管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强化证券监管手段,必须由法律授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多的权力。拥有一定立法、司法、执法权力的监管部门比司法机构更能有效地防止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SEC具有非常大的独立性,其拥有广泛的传讯、调查、听政、处罚、禁止、起诉等权力以及类似立法的权力10项之多,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只有包括制定规章权、行政许可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罚权等,范围小得多。因此,有必要通过《证券法》增加对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使其在证券监管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例如参照美国建立“吐出非法利润”制度追缴、分配给投资者;授予证券监管机构财产扣押权等,最终通过立法使证券监管机构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机构。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远远不够。目前,急需授予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有调查权(有权不事先通知被调查者即可直接调查其财务、银行账户)、传唤权(有权传唤当事人,不接受传唤的被视为违法)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由被调查者承担)等。   3、完善证券市场监管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对于监管执行方面的规定语言不详,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执行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执行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三、完善政府监管机构的制度建设   1、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证券监管的行政执行,而证券立法和监督职能主要由全国人大和司法部门行使。考虑到证券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必要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分别建立行使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督职能的专业机构。   立法机构方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负责广义的证券立法,这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在人员构成上,主要由金融产业方面的经济学家、学者组成,负责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政策论证等研究。   监督机构方面,建议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经常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高层管理者也经常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甚至还会重新回到证券监管机构,从而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所谓的“旋转门”现象。要避免监管的“旋转门”现象出现,就要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设立防火墙,限制官员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为监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建立监管绩效评价体系,等等。   四、加强政府监管的外部合作   1、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监督所具有的及时性、普遍性是政府监管所无法比拟的,“蓝田事件”既是明例。政府监管机构应适时地引导和利用社会公众监督。目前,首先需要加强的是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制约束和自我监管功能。这包括按照国际会汁准则和审慎原则审计上市公司财务与会计报表,并以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原则约束会计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上市文件由律师事务所鉴证制度。   2、扩大与其他金融专业监管机构的合作   要加强对混业渗透的监管,并建立联合监管的沟通机制,例如,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上升为—种日常工作制度。同时可以借鉴美国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建立相应的伞型监管雏形。在伞型监管体系中,银行监管当局应该成为核心。   3、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降低国际清算风险等。对于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还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田素华,吴士君.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特征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3;(1):20—30   [2]刘笑梦.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2001;(12):13一19   [3]张文魁.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监管转型、整顿和软着陆.上海金融,2002;(5):7—10   [4]邓少灵,戴光岳,王子成.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华东经济管理,2002;(12):35—37

垄断价格不仅仅有垄断高价,还有垄断低价。

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依然是围绕价格上下波动,而不是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可高可低

截止目前调查进展还未被披露。监管总局回应已注意到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正在依法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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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信息参与了金融、通信等关键行业的存储标准制定,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公布的2021年企业标准领跑者榜单中,浪潮两款高端全闪存储HF18000和HF6000上榜,荣获数据中心存储阵列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同时,浪潮还推动建立存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与清华大学、华中大共建产学研共同体,以促进存储创新技术研究,目前浪潮存储专利授权总量位居中国前二、增速第一。可以在百度找他们的官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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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创刊于1953年,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内刊号:10-1618/F2,主办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国际刊号:2096-6563, 发行周期:半月刊。《工商行政管理》一直承担着宣传党和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交流、沟通各地工商工作经验和信息,开展理论和业务探讨等重要任务。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工商行政管理》杂志也在努力与时俱进,努力提高专业化办刊水平,为广大工商干部读者了解把握新情况,学会解决新问题,理解适用新法规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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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题:政府过多的参与,导致了有很多内幕消息,使得一些有了消息的股东可以买卖股票获利,这对股票市场来说是不公平的对策: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政府减少干预,更多的依靠市场方式来运作

学术堂整理了二十个金融学毕业论文题目,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1.我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及其运作分析   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   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与中小企业融资   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5.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6.加入WTO后完善中国监管体制的设想   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8.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机制  9.我国金融风险的制度性分析  10.国际金融风险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11.非对称信息与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问题  12.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13.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现状与发展研究  14.我国证券监管的现状及发展研究  15.我国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6.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有效性研究  17.我国企业债券风险特征研究  18.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研究  19.开放条件下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防范  20.论我国农村金融风险控制

一、明确市场监管理念   从我国政府近年来证券监管实践来看,监管思想不统一、监管政策的延续性不强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从全球范围看,证券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大体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强调在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比较典型的如美国证券监管思想。这种监管指导思想的基础是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健全、投资者比较成熟理性。比如美国证券监管当局就认为,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够的信息,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可靠,投资者就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决定,至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则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与完整才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这种监管思想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缺陷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往往不充分;第二种监管思想强调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者质量要求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责任。比如香港证券监管当局认为,必须对上市公司及其市场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证证券发行者的质量,同时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常能得到较好的保护,但缺点是过分严格的监管会导致企业经营趋于保守,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效率和创新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机构投资者队伍较小,与上市公司相比,投资者处于弱势。此外,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在这种条件下,采用第一种监管思想无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有必要采纳上述第二种监管思想,即把监管重点放在上市公司质量的监控和投资者的保护上去。   二、完善政府监管的基础法律制度建设   1、通过立法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法》中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法律地位是由国务院确定的直属事业单位,随着政府任期的调整而调整,无法独立于政府。在我国行政权占主导地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行政权无法形成有利的制约的前提下,证券监管机构只对行政权负责而不对投资者负责,这样保护投资者的监管思想无法得到保证。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美国SEC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对美国总统和国务院等行政机构负责,其独立性能够得到保证。因此,有必要修改《证券法》,使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由法律明确规定,使其独立到能够对国有股东、国有中介机构实施监管而不被“俘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效果。   2、通过立法增加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   我国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早期主要以地方国有企业为主,现在主要以中央国有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自不必说,即使是民营企业或通过市场收购取得控制权的民营企业也是地方政府的各种利益的来源。而中介机构的代表——证券公司等绝大多数也是国有控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对象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如果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与国资委的地位相同,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管。在这种前提下,现有证券监管机构现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授权范围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反而成了“弱势主体”。可以说,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较少,导致证券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开展工作,这也是造成目前政府监管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强化证券监管手段,必须由法律授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多的权力。拥有一定立法、司法、执法权力的监管部门比司法机构更能有效地防止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SEC具有非常大的独立性,其拥有广泛的传讯、调查、听政、处罚、禁止、起诉等权力以及类似立法的权力10项之多,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只有包括制定规章权、行政许可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罚权等,范围小得多。因此,有必要通过《证券法》增加对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使其在证券监管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例如参照美国建立“吐出非法利润”制度追缴、分配给投资者;授予证券监管机构财产扣押权等,最终通过立法使证券监管机构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机构。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远远不够。目前,急需授予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有调查权(有权不事先通知被调查者即可直接调查其财务、银行账户)、传唤权(有权传唤当事人,不接受传唤的被视为违法)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由被调查者承担)等。   3、完善证券市场监管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对于监管执行方面的规定语言不详,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执行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执行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三、完善政府监管机构的制度建设   1、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证券监管的行政执行,而证券立法和监督职能主要由全国人大和司法部门行使。考虑到证券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必要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分别建立行使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督职能的专业机构。   立法机构方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负责广义的证券立法,这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在人员构成上,主要由金融产业方面的经济学家、学者组成,负责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政策论证等研究。   监督机构方面,建议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经常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高层管理者也经常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甚至还会重新回到证券监管机构,从而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所谓的“旋转门”现象。要避免监管的“旋转门”现象出现,就要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设立防火墙,限制官员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为监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建立监管绩效评价体系,等等。   四、加强政府监管的外部合作   1、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监督所具有的及时性、普遍性是政府监管所无法比拟的,“蓝田事件”既是明例。政府监管机构应适时地引导和利用社会公众监督。目前,首先需要加强的是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制约束和自我监管功能。这包括按照国际会汁准则和审慎原则审计上市公司财务与会计报表,并以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原则约束会计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上市文件由律师事务所鉴证制度。   2、扩大与其他金融专业监管机构的合作   要加强对混业渗透的监管,并建立联合监管的沟通机制,例如,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上升为—种日常工作制度。同时可以借鉴美国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建立相应的伞型监管雏形。在伞型监管体系中,银行监管当局应该成为核心。   3、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降低国际清算风险等。对于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还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田素华,吴士君.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特征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3;(1):20—30   [2]刘笑梦.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2001;(12):13一19   [3]张文魁.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监管转型、整顿和软着陆.上海金融,2002;(5):7—10   [4]邓少灵,戴光岳,王子成.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华东经济管理,2002;(12):35—37

可以就写(金融)类的论文或者(现代管理)类的,或者(现代市场营销)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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