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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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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参考文献

这个是关于信用证的,不知道有没有用,参考下吧摘要:本文阐述了信用证的两大特征,根据中国外贸行业的实况揭示了出口商采用信用证结算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分析了这些风险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就这些风险的防范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提出了避免和减少风险的一些建议。 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书。是开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作担保,保证只要符合了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就承担必然付款的责任。这里银行承担了第一行的付款责任,其付款条件就是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严格相符,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信用证结算方式实际上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使出口商安全收汇得到了保证,并且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也给出口商的资金融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在我国出口企业中,信用证结算方式也是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但是,信用证自身只看单不看货,只管单证表面相符而不管其是否为伪造的特点也使得在信用证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一、出口商资信风险分析(一)伪造信用证欺诈 当有以下情况时,出口商应更加谨慎:金额较大,对卖方提出的要求,一般都以口头接受;信用证及修改书直寄卖方,不通过银行;卖方装货后,要求卖方直接寄一份正本提单给收货人;信用证上日期、货名、金额等有被涂改的痕迹。(二)信用证“软条款”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再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1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三)提运单风险 1、信用证规定“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受益人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交银行议付,开证行再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然后向船公司提货。但如果信用证中有上述条款,开证申请人在收到直寄的提单后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货。这对受益人式极具风险的,极易出现货款两空的危险。 2、航空运单的风险空运方式下的空运单据----航空运单(AWB)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它仅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收货物的收据。(四开证行信用风险 信用证就是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为担保,做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信用证业务中最大的风险,实际上就是开证行的信用风险,如果开证行的资信差,受益人的所有权益就都得不到保证。(五)单证不符、单单不一、证同不符、证货不一的风险二、出口方信用证结算风险防范 (一)重视资信调查,确保合同周密,严格审证 我外贸人员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前,对进口商所在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惯例要全面了解,综合国际形势做出预测,作到心中有数。资信调查已成为一种行业,在商业决策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签约成交,打包放款,提货担保前要对有关各方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档案。○2买方的往来银行和贸易伙伴的资信要好,切不可草率行事。(二)要求信用证保兑一些客商信用欠佳,在货价下跌时,他们往往不讲信用,不去付款赎单,开证行此时亦称由于商人不付款而不履行付款责任。对于此类情况,最好要求一家比较大且资信好的银行加以保兑,并对其条款逐字加以审核,对没有十分把握的条款,一定要求修改,并待其修改书到后,方可装运出口,对于资信不良或资信不祥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也可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以减少风险。(三)正确缮制各种单据、加强审单整套出口单据缮制好后,对照信用证,①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审单;②按照独立原则审单;③按照严格相符原则审单;④按照普遍联系原则,结合上下文内容审单;⑤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审单。以确保所有单据与发票严格相符,全套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四)对出口企业实施“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原则该原则是指银行与客户交往时,谁资信好、效益高,就支持谁,并相应增大融资额度,放宽“打包放款”条件,而对于资信不佳、效益较差的企业,则应从严掌握,少做或不做融资业务,或要求对方提供第三者担保或等值抵押品作保证,以提高融资安全性。综上所述,出口方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属于客观原因,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法避免的,只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预防和应对;而进口商的资信问题、软条款信用证、证同不符、单证不符、单单不一的风险等,是完全可以通过主观努力可以预防、避免和克服的。只要银行和出口企业业务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有关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法等方面的法规及惯例,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办事小心谨慎,保证证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就能在实际业务中从容回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安全准时收汇。○3参考文献:○1贺丽萍 信用证项下的软条款陷阱案例实解[J]国际商务研究,97-99○2马德才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审单准则[J]中国对外贸易,55-57○3夏 晴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与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41-43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编辑本段]国际商法  作 者: 韩宝庆 编著  出 版 社: 经济管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   版 次: 1   页 数: 266  开 本: 16开   IS B N : 9787509604748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 [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国际商法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实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教材采用图解和案例等新颖的形式来讲解抽象的理论知识,化繁为简,并注重学习的趣味性和可读性。全书就国际商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结算法及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本教材适合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供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 [编辑本段]作者简介  韩宝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国际商务师,兼职律师。曾在国有外贸企业任单证员、报关员、报检员、外汇核销员、外销员以及部门经理等职务、外汇核销员、外贸易一线工作多年。现在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任教,从事国际商法、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国际结算、商检与海关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对外经贸实务》、《学术交流》、《法学杂志》、《国际商务》、《生产力研究》、《电力技术经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以及《国际贸易译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与译文20多篇。主编或参编著作多部,主持或参与了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国家电网公司横向课题等多个科研项目。 [编辑本段]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二节 世界两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发展趋势·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六、有限合伙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制度的演进  二、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三、公司的分类  四、公司的设立  五、公司的资本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 代理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分类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第三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二、《合同法》关于外贸代理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渊源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 国际结算法  第八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通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目前,各国已在统一国际投资、国际货物、服务和资本交易、国际技术转让以及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国际货币、金融和财政制度、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商事关系的主导因素。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目前,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国内法并存的局面。具体讲,凡调整跨国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它以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表现出来,还是以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在本质上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国际商法渊源的丰富和发展,也开始了各种渊源间的互动机制。上述国际商法渊源体系中,国际商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并不是互不发生关系的三种并行的法律规范。而是彼此之间存在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转化、互相作用的互动机制。首先,国际条约、公约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何种条约,一经批准,就必须遵守“有约必守”的原则,其效力优于国内法。据此,国际法规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适用而转化为国内规范。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96条也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就为国际商事领域的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对我国公民、法人有直接约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国内法规范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被国际化。如有关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合同就可以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国际化。一些本属于国内法范畴的规则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转化为国际法规范的例子很多。如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终裁决,就是选择国际法作为裁决的准据法的。  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特点,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而科学合理的体系结构划分无论对于国际商法的统一、法的实施,还是对于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规汇编、法学教育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同时,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的存在也是国际商法独立性的最好证明。因此,研究、运用国际商法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  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国际商法有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对于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并无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深入研究、正确阐述国际商法的体系首先应理解国际商法体系的涵义,其次要找到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依据。  理解和确定国际商法的体系,应当从形式和内容入手。在形式上,应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国际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国际商事关系领域,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产品责任等;二是在这些领域内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国际法渊源还是以国内法渊源表现出来,以及这些渊源间的关系机制;三是国际商法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结构,即不同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内容编排的依据。总之,从形式上讲,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既要考虑国际商法所调整、涉及的商事关系领域,又要考虑国际商法渊源本身的结构和特点,还要确定体系各组成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在内容上,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取决于跨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事关系发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产品交换等内容。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国际商事关系以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为主流,再结合商事行为法性质的结构划分,我们可以系统地划分国际商事活动涉及的领域,这也是国际商法按调整对象进行划分的基础。按照这一思路,国际商事关系涉及四个领域,即直接媒介钱货交易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有价证券的买卖,在交易所进行的买卖以及商人间的买卖等;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商等;为工商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信托,为商业提供产品的制造业、加工业等;直接间接为商事活动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等。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结合和国际商法目前的发展阶段看,我们可以大致确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商法应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由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有机结合组成的。  应当指出,国际商法的体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这是由国际商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当前,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为国际商法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使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一是国际商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尤其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的规范内容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完备。二是在国际条约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之间互动机制的基础上,各国涉外商事交易的法律会日渐统一。  参考文献:  ①从法律意义上讲,“商事”概念本质上是对社会生活中生产经营活动性质的概括,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它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之性质概括。

国际商法的参考文献

拟几个题目给你选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还有各国有关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也是国际商法的重要补充。我国国际商法的渊源与国际商法的原则并不存在适用上的冲突,因为在加入世贸组织时,中国政府已经承诺修改法律使其符合国际商法的原则,现在保护期已经全部过期,商法肯定是已经修改完毕。

第1章 导论 1学习目标 1案例导入 1学习内容 1 国际商法概述 2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3 我国的法律制度 4 国际商事法律冲突 11关键概念 15综合练习 15第2章 国际商事组织法 17学习目标 17案例导入 17学习内容 1 国际商事组织概述 2 个人独资企业法 3 合伙企业法 4 公司法 5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6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42关键概念 47综合练习 47第3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49学习目标 49案例导入 49学习内容 1 合同法概述 2 合同的订立 3 合同的效力 4 合同的履行 5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6 合同的消灭 7 违约责任及救济 69关键概念 75综合练习 75第4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77学习目标 77案例导入 77学习内容 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3 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4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5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92关键概念 96综合练习 96第5章 知识产权法 97学习目标 97案例导入 97学习内容 1 知识产权法概述 2 专利法 3 商标法 113关键概念 123综合练习 124第6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 125学习目标 125案例导入 125学习内容 1 代理法概述 2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法规 3 我国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的法规与管理制度 139关键概念 142综合练习 142第7章 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144学习目标 144案例导入 144学习内容 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2 海上保险合同法 161关键概念 169综合练习 169第8章 票据法 170学习目标 170案例导入 170学习内容 1 票据概述 2 汇票 3 本票 4 支票 5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186关键概念 187综合练习 187第9章 产品责任法 189学习目标 189案例导入 189学习内容 1 产品责任法概述 2 美国产品责任法 3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4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203关键概念 206综合练习 206第10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208学习目标 208案例导入 208学习内容 1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2 仲裁协议 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4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30关键概念 232综合练习 232参考文献 234

国际商法参考文献有哪些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是: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的学科,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国家间的联系和依赖日益增强,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学习与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就显得尤为必要。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范畴。只有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分析国际商法的演变,才能正确认识国际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为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打破地域限制的跨国界商事交易法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为各国商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反过来又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  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和体系,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由于中世纪有限的国内立法基本不涉及国际商事关系,因此商人法在法律渊源上以不成文的商事惯例为主。16世纪起,随着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重商主义理论逐渐开始在欧洲盛行。在重商主义者看来,货币是一个国家财富的唯一表现形态,对外贸易是获得财富的真正来源,只要在对外贸易中多卖少买就可以给国家带来财富。各新兴主权国家开始干预本国涉外商事交往,采取不同的方式将商人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体系[2](P210)。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把商法包含在民法典内,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制定下来。新生的民族主权国家通过把系统、灵活、强调公平合理的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促进了各国国内传统法律的现代化改造,有利于统一和维护国内商业秩序,促进了各国国内商业的发展。这一国内化进程对国际商法自身也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使国际商法的渊源和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具有国际性的商人法被纳入主权国家国内法体系后,使得各国国内商法成为调整本国对外商事关系的重要规则。从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直到19世纪末以前,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国内商事立法一直是国际商法主要的法律渊源。国内法本质上属于主权法的范畴,为法学理论中的“强制性规范”,即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从这一角度说,商人法的国内化实质上是从主权原则和民族主义出发的商人法的民族化。从历史的观点看,这对促进本国商品交易和商品流通秩序的正常化起了积极作用,但以发展和未来的观点来看,却是与商事活动的国际性、跨国性相违背的。由于各国内商法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定的,而不是从国际商事活动的需要出发。因此,各国的商法不但很难充分涉及国际商事方面的问题,而且其中某些法律规定甚至与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背道而驰。国家法越多,各国交往中的法律冲突也越多,在发展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障碍也越多。尽管这些法律冲突可以按照国际私法规则予以解决,但毕竟给顺利进行国际商事交往增添了麻烦和障碍。因此,从19世纪末起,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各国政府都积极介入了统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工作,以双边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方式推动着国际商事交易规则的国际统一化进程,使国家成为推动传统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  目前,各国已在统一国际投资、国际货物、服务和资本交易、国际技术转让以及与这些活动密切相关的国际货币、金融和财政制度、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国家参与制定的条约、公约已取代国内立法和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正是在国家的推动下,各国之间涉外商法的差异日渐缩小,国际商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完善,国际商法统一化进程日益加快,为适应并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国际商事关系的主导因素。国际商法渊源结构的变革推动了传统法学的变革,正是在国家成为推动国际商法变革的最重要力量的历史背景下,二战后兴起了一门专门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重要而突出的法律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的新兴的学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将会推动国际商法在更高水平上的变革与统一化进程。目前,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已形成了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两者我们可合称为国际法渊源)、国内法并存的局面。具体讲,凡调整跨国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它以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表现出来,还是以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形式表现出来,在本质上都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国际商法渊源的丰富和发展,也开始了各种渊源间的互动机制。上述国际商法渊源体系中,国际商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并不是互不发生关系的三种并行的法律规范。而是彼此之间存在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转化、互相作用的互动机制。首先,国际条约、公约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何种条约,一经批准,就必须遵守“有约必守”的原则,其效力优于国内法。据此,国际法规范也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适用而转化为国内规范。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96条也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这就为国际商事领域的国际法规范转化为国内法规范对我国公民、法人有直接约束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国内法规范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被国际化。如有关国家和私人之间的合同就可以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国际化。一些本属于国内法范畴的规则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转化为国际法规范的例子很多。如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终裁决,就是选择国际法作为裁决的准据法的。  国际商法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多样性、复杂性特点,为人们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带来了困难。而科学合理的体系结构划分无论对于国际商法的统一、法的实施,还是对于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规汇编、法学教育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同时,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的存在也是国际商法独立性的最好证明。因此,研究、运用国际商法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国际商法的体系。  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国际商法有自己特有的体系结构。对于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并无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要深入研究、正确阐述国际商法的体系首先应理解国际商法体系的涵义,其次要找到决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依据。  理解和确定国际商法的体系,应当从形式和内容入手。在形式上,应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国际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国际商事关系领域,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产品责任等;二是在这些领域内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做了哪些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国际法渊源还是以国内法渊源表现出来,以及这些渊源间的关系机制;三是国际商法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结构,即不同领域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内容编排的依据。总之,从形式上讲,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既要考虑国际商法所调整、涉及的商事关系领域,又要考虑国际商法渊源本身的结构和特点,还要确定体系各组成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在内容上,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取决于跨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发展。国际商事关系发展到今天,所涉及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产品交换等内容。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它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国际商事关系以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为主流,再结合商事行为法性质的结构划分,我们可以系统地划分国际商事活动涉及的领域,这也是国际商法按调整对象进行划分的基础。按照这一思路,国际商事关系涉及四个领域,即直接媒介钱货交易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有价证券的买卖,在交易所进行的买卖以及商人间的买卖等;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商等;为工商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信托,为商业提供产品的制造业、加工业等;直接间接为商事活动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等。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结合和国际商法目前的发展阶段看,我们可以大致确定国际商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商法应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由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有机结合组成的。  应当指出,国际商法的体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这是由国际商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当前,国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为国际商法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使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一是国际商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尤其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的规范内容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完备。二是在国际条约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之间互动机制的基础上,各国涉外商事交易的法律会日渐统一。  参考文献:  ①从法律意义上讲,“商事”概念本质上是对社会生活中生产经营活动性质的概括,在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它是对营利性主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之性质概括。

国际商法主要有两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1、条约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2、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各国商事组织在商事贸易交往中,重复类似行为而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它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有关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种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确定的约束力。扩展资料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选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编辑本段]国际商法  作 者: 韩宝庆 编著  出 版 社: 经济管理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3-1   版 次: 1   页 数: 266  开 本: 16开   IS B N : 9787509604748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法律 >> 国际法 >> 国际经济法 [编辑本段]内容简介  国际商法是法学教育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实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本教材采用图解和案例等新颖的形式来讲解抽象的理论知识,化繁为简,并注重学习的趣味性和可读性。全书就国际商法中最核心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主要包括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国际结算法及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等内容。本教材适合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使用,同时也可供从事国际商务工作的人员及法律工作者学习参考。 [编辑本段]作者简介  韩宝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国际商务师,兼职律师。曾在国有外贸企业任单证员、报关员、报检员、外汇核销员、外销员以及部门经理等职务、外汇核销员、外贸易一线工作多年。现在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任教,从事国际商法、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国际结算、商检与海关等课程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对外经贸实务》、《学术交流》、《法学杂志》、《国际商务》、《生产力研究》、《电力技术经济》、《华北电力大学学报》以及《国际贸易译丛》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与译文20多篇。主编或参编著作多部,主持或参与了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资助项目、国家电网公司横向课题等多个科研项目。 [编辑本段]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二节 世界两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二、英美法系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发展趋势·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二、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三、商事组织法的概念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六、有限合伙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制度的演进  二、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三、公司的分类  四、公司的设立  五、公司的资本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公司的合并、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 代理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二、代理的分类  第二节 代理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内部关系  二、代理的外部关系  第三节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的主要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二、《合同法》关于外贸代理制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渊源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七章 国际结算法  第八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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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参考文献:1、传统参考文献的查找方式就是通过图书馆,图书馆图书是查找传统参考文献的主要途径,而且相对其他方式来说,具有方便实惠的优点。2、通过中国知网,中国知网(CNKI)是比较权威的网络文献来源,大多数高校都有和中国知网的合作,所以在学校可以享受免费下载文献的待遇,其他方式部分文献是需要收费的。而且查找起来十分方便,在中国知网官网的分类目录或者检索区域输入文献标题,就可以了。3、通过维普期刊,在维普期刊中使用高级检索,可以十分精确查找到所需文章。4、通过万方数据库,检索方法就是点击首页然后搜索旁边的高级检索,进入检索区域就好。5、通过百度学术,检索方法也是大同小异,搜索栏输入名称即可。6、其他文献来源:以上是常用的查文献途径,如果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检索:①开世览文;②超星图书;③E线图情;④读秀中文;⑤百链云;⑥全球索索等。文献类型期刊类,用[J]表示,一般篇幅不长,大概2000字左右,内容教浅,但是可以了解你的课题研究情况。博硕士论文,用[D]代表,这些论文一般3万字起,对于本科生来说可以参考博硕士论文,借鉴他们章节的布局方式以及排版,可以给自己的论文一些基础思路。书籍,用[M]代表,指书籍专著,大家可以根据论文研究需要去参考相应的书籍。报纸类文献资料,[N]表示。报告类文献资料,[R]表示。

一种方法是到谷歌上找。二是到外文数据库中找,象ebsco,springlink等。三是到中文文献的参考文献中找外文的。

啊拼出来?你不要先把文献找好再写论文的吗,难不成先写论文,然后随便找点参考文献?其实论文完全不能提升我们什么能力,都是写前人写过的。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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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写作格式 1.纸型及页边距 毕业论文一律用国际标准B5型纸打印。页面分图文区与白边区两部分,所有的文字、图形、其他符号只能出现在图文区内。白边区的尺寸(页边距)为:天头(上)20mm,地脚(下)20mm,订口(左)20rran,翻口(右)15mm。 2.版式与用字 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除非必要,不使用繁体字。忌用异体字、复合字及其他不规范的汉字。 3.论文各部分的编排式样及字体字号 封面:学校统一做 中文内容提要及关键词:排在第一页,标题3号黑体,顶部居中,上下各空一行;内容用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关键词三个字用4号黑体,内容用5号黑体;关键词通常不超过7个,词间空一格。 目录:另起页,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顶部居中;内容用小4号仿宋。 正文文字:另起页,论文标题用3号黑体,顶部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正文文字一般用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 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4号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 三级以下标题,三、四、五级标题序号分别为“1.”、“(1)”和“①”,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 注释: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为“①”或“(1)”,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空两格后写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中间用逗号分隔;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期数,中间用逗号分隔。 附录:项目名称为4号黑体,在正文后空两行顶格排印,内容编排参考正文。 参考文献:项目名称用4号黑体,在正文或附录后空两行顶格排印,另起行空两格用5号宋体排印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方式同注释。 4.表格 正文或附录中的表格一般包括表头和表体两部分,编排的基本要求为: 表头:表头包括表号、标题和计量单位,用小5号黑体,在表体上方与表格线等宽度编排。其中,表号居左,格式为“表1”,全文表格连续编号;标题居中,格式为“XX表”;计量单位居右,参考格式为“计量单位:元”。 表体:表体的上下端线一律使用粗实线(5磅),其余表线用细实线(5磅),表的左右两段不应封口(即没有左右边线)。表中数码文字一律使用小5号字。表格中的文字要注意上下居中与对齐,数码位数应对齐。 5.图 图的插入方式为上下环绕,左右居中。文章中的图应统一编号并加图名,格式为“图1 XX图”,用小5号黑体在图的下方居中编排。 国际商务专业毕业论文指导选题 浅析跨国公司的人才本土化的原因及其现状 我国面临对国外反倾销的策略 后现代消费文化与营销策略的关系分析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研究分析 英国消费结构变化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以肯德基为例论跨国公司在华本土化的必要性,对策及成就 中国自主品牌汽车国际化的问题研究 美国消费结构变化及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战后日本对外贸易政策的演变及其对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启示 以淘宝为例探索中国电子商务国际化的道路 鹿特丹规则与以往国际海运公约及我国海商法的比较分析 入世对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影响与对策-中国自主品牌轿车的挑战与机遇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中澳教育服务贸易现状分析与中国教育服务贸易对策研究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对策研究分析 第三方理财的在华发展趋势及对策 规模经济与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关系 从lvmh看奢侈品贸易的文化营销 中国企业在出口信用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需求与供给共同作用下所产生的灰市场营销分析 浅析“指数营销”如何秀出品牌价值 赣州香港工业园建设的机遇与挑战 浙江家电进军日本市场问题分析 从FDI看中国的产业发展及安全——以饮料产业为例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对策 中印服务外包比较分析与中国服务外包对策研究 国际商务谈判中优劣势比较研究 ----基于09铁矿石谈判案例研 资源型企业的 发展方向---以江西铜业公司为例 移动电子商务中国化的困境和出路 从中英两国的日用品价格浅谈两国经济结构组成 从多哈谈判看国际商务谈判的公平与效率 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对中美贸易的影响分析 欧盟对华皮鞋(或纺织品等)反倾销的政治经济分析 服务业跨国转移的趋势、影响及我国对策 香港服务业与内地制造业优势互补、合作互动研究 国际交易中短期自然人流动及其走势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对外依存度的分析 WTO规范下非农产品出口授信补贴正当性的检验 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对我国的影响 中美纺织品贸易摩擦及美方利益集团分析 对中韩国际贸易分工格局由互补到竞争转变的分析 超额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策略 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评价及实证分析 我国海运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国际比较 我国贸易条件恶化与贫困化增长 我国农产品遭遇他国技术贸易壁垒的实证分析 我国小家电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分析 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国际贸易的政策选择 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视角来看欧盟食糖政策 从前100位出口商品看中日韩出口结构竞争 外国直接投资与双边贸易关系中的国别差异 中美经贸关系面临的新挑战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比较 国际文化贸易的内涵及其发展前景 国际产业转移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跨国公司环境效应的理论解析 美国、日本和欧盟贸易摩擦应对机制比较研究及启示 从美欧转基因案看转基因产品贸易的管理 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积极效应之剖析 全球化条件下的中欧贸易产品结构与贸易不平衡分析 论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 美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论我国能源产品的进出口管制——以石油和煤炭为例 我国外贸企业高坏账率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外国直接投资与我国技术创新研究 我国进口贸易结构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 信息不对称下的技术贸易:理论分析和经验检验 国际贸易对一国研发投入及自主创新能力影响的实证研究 我国蔬菜出口的增长效应分析 从物流外包到物流联盟:契约机制体系与模型 “亚洲间贸易”论的局限性研究 我国装备制造业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几点思考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品牌”战略研究 五年来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其启示 外向型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论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利益原则 我国农产品出口结构与竞争力的实证分析 国际贸易与技术溢出:经验研究的最新进展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全球价值链理论研究 企业国际化理论的新发展:国际新企业理论 承接服务业国际转移:中国区位比较优势的实证 综合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进口增长——“减顺差”必要的选择 “走出去”战略背景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思考 全球失衡格局中的国际经济分工与中国分工角色转换 我国贸易顺差的内部结构效应与外部预期非理错位 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中的投机资金流入——方式、影响和对策探讨 论贸易自由化——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国贸易收支顺差调整的可能性探讨 能源贸易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分析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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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参考如下文献资料:   1、 杨良宜著:《信用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 薛兆诚著:《信用证实务大全》,香港万源财经资讯公司1986年版   4、 王江雨译:《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5、 杨良宜著:《外贸及海运 货物索赔新发展》,大连海运学院1994年版   6、 顾民著:《最新信用证操作指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 陈正云著:《金融欺诈及其防治》,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 贸茂白菜萝卜 贸茂网-合众外贸帮助团-以振兴中华贸易为己任。

[1] HW Seliger, EG SSecond language research methods[M]New 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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