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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与考古中的商周时代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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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与考古中的商周时代教案

夏朝 (约公元前 2070至 约公元前 1600)  公元前二十一世纪至公元前十六世纪,是中国第一个王朝--夏王朝时期。标志着中国若干万年的原始社会基本结束,数千年的阶级社会从此开始,他的诞生成为中华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夏朝总共传了十四代,十七个王,延续近五百年。(夏朝的世系年代无定说,此为一家之说)  夏禹治水有功,被禅位为天子,成为夏王朝的建立者。禹即帝位后,都于阳翟(音「敌」,今河南禹州市),又曾都安邑(今山西安逸)或平阳。他一再会合诸侯,并将中国分为九州(历来说法不一,有禹贡九州、尔雅九州、周礼九州等分别。一般乃指周礼九州,为扬、荆、豫、青、兖、雍、幽、冀、并),定贡赋的制度。  九黎,三苗的侵扰,是远古时代的严重边患。「少昊」、「颛顼」的时候,黎、苗继作乱,尧、舜曾征讨,至大禹时代才将之平服。从此,长江中游平定,黎、苗不再北侵。这是远古对抗南方部族的一长期的艰苦战争。  禹既治平水患,又征服黎苗,功业甚大,因此得到「大禹」的尊称。大禹死后,他的儿子破坏禅让的传统,自立为王,恢复了黄帝王朝初期父子相传的古老制度。从此,王位的传子不传贤,实行世袭制度,开始了古人所说的「家天下」。这是一种政治上的进步。  夏启即位后,很能继承大禹的事业,可惜死后,他的儿子「太康」无能,被一位诸侯首领、传说中「嫦娥」的丈夫「后羿」所逐。太康死后后羿立太康的之弟「仲康」为夏王,但实权操纵在后羿之手。仲康死后,其子「相」立,后羿被他的臣子「寒浞(音「浊」zhuoˊ)」所杀,又杀「相」自立。当「相」被杀时「相」的王后「缗(音「民」minˊ)」正在怀孕,逃奔到「有仍」(今山东济零县),生「少康」。「少康」长大后,就收聚夏的残存势力,灭掉「寒浞」,光复夏王朝。史称「少康中兴」。少康之子「杼(音「注」zhuˋ)在位时拥有一支比较强大的武装,彻底肃清了「寒浞」的势力,并征伐东夷,使夏王朝发展到了鼎盛。其后的五代六王,社会比较安定,经济持续发展。夏王朝的统治,东至东海、西连西河、北及燕山,南逾江淮。当时已经能冶炼较好的青铜,生产了不少的青铜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商品交换也有所发展。有了比较进步的阴阳合历和干支记日的方法。第十五代夏王「孔甲」,好方术鬼神、淫乱,引起诸侯的反叛,夏王朝逐渐衰败。「孔甲」再三传到「履癸」(夏桀),是历史上有名的暴君,他不务修德,奢侈无度,杀人无数,四处用兵,劳民伤财,以致民众反抗,诸侯叛离,终于被「商汤」所灭。  由于流传至今有关夏代的史料十分匮乏,所以历史上是否有夏代存在,曾被许多人怀疑。但是《史记.夏本纪》中记载的夏代世系与该书《殷本纪》中记的商代世系一样明确,商代世系在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得到证实,因此《史记.夏本纪》中所记的夏代世系被多数学者认为是可信的。  商朝(1600BC—1046BC)  商代是继夏朝之后,中国历史上第二个世袭制王朝时代。自太乙(汤)至帝辛(纣),共十七世、三十一王,前后经历了将近六百年。  商族是居住在黄河下游的一个悠久的部落,为东夷的一支,以玄鸟为图腾。《史记·殷本记》记载:有娀氏之女名简狄,吞玄鸟之卵而生契。《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与《史记》的记载一致。夏朝末年,商的势力由黄河下游发展到中游,渗透到夏的统治地区,建立了强大的部落联盟,开始向奴隶过渡。  契之孙相土在位时,商的势力进一步发展,把附近的许多部落征服或纳在它的控制之下。约公元前16世纪,成汤灭夏建立了商朝。都于毫。汤建商后,吸取夏朝教训,实行“以宽治民”的政策,注意发展农业生产。同时四方征伐,把疆土扩大到西部的氐羌地区,商朝统治逐渐巩固。  据载,从成汤至盘庚,商人“不常厥邑”,曾五次迁都,盘庚迁殷后商王朝在政治、经济各方面都有发展,特别是武丁统治的五十几年间,是商朝最强盛时期,武丁在商代诸王中颇负盛名。  商汤立国后,汲取夏代灭亡的深刻教训,废除了夏桀时残酷压迫人民的暴政,采用了“宽以治民”的政策,使商王国内部的矛盾比较缓和,政治局面趋于稳定,国力也日益强盛起来。他对四周的许多国家进行了征伐,取得了一系列胜利。所以《孟子·滕文公下》]记有:汤“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诗·商颂·殷武》也有“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的记载,反映了商王朝在汤的统治下,已经成为强盛的国家。  商汤和左相以后,在处理政务、稳定政局、发展生产等方面,作出了不小的贡献。仲虺死后,伊尹在政坛上的作用尤其突出,成了商汤时期重要的辅佐,政坛的一位元老。  商汤死后,因其子太丁早死,由太丁之弟外丙继位;外丙死后,其弟中壬继位;中壬死后,又以太丁之子太甲继位,太甲乃商汤之长孙。据《史记· 殷本纪》记载:“帝太甲即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伊尹迎回太甲而授之政。以后,太甲修德遵法,诸侯归服,百姓的生活比较安宁。这个故事,反映了伊尹为贯彻商汤的治国方略、使商王朝长治久安作出了不懈努力。这个故事流传久远,伊尹也获得了“大仁”、“大义”的美名。  商都城的变更  不过,统治阶级贪婪本性,决定了王室内部为权力和利益斗争的局面不可避免。《史记·殷本纪》中记载;“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从仲丁算起,经九世正好到盘庚时期,说明这一期间商王室内部为争夺王位,内乱不止,致使外患不断。这期间,商王朝曾多次迁都。  据文献记载,商代曾五次迁都。《竹书纪年》记载,商王仲丁“自亳迁于嚣”、河甲“自嚣迁于相”、祖乙“居庇”、南庚“自庇迁于奄”、盘庚“自奄迁于北蒙,曰殷”。不过考古学家至今只发现了偃师二里头、郑州商城、偃师商城和安阳殷墟四个都邑遗址。这四个遗址的面积都很大,均在三、四百万平方米以上。考古学家已在这四个遗址中发现了大型宫殿基址、墓葬及作坊等重要的遗存,如二里头遗址中部发现的一号宫殿,面积达一万平方米。在洛阳偃师和郑州发现了规模很大的城垣。安阳殷墟还发现了规模宏大的王陵区祭祀场。从这些发现与文献记载可以知道,商代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国家机构,有各种职官、常备的武装(左中右三师),有典章制度、刑法法规等等。但上述这几个都城,它们与文献中记载的名字是甚么关系,学术界还有不同看法,只有安阳殷墟是盘庚以后诸王世的都城、看法比较一致。  对商代历史上多次迁都的原因,史学家们有不同的看法。但从《尚书· 盘庚篇》中看到,迁都与内部的政治斗争有一定关系。如盘庚虽然声称“视民利用迁”(为人民的利益而决定迁都),但对那些不听命令的人,他发出了“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我要将他们斩尽杀绝,不让孽种留在新邑)的威胁,反映了内部争斗的激烈。盘庚迁殷以后,王室内部的矛盾得到缓解,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盘庚被称为「中兴」之主,并为武丁盛世的到来,打下了基础。  武丁是盘庚之弟小乙之子,即盘庚之侄。他年幼时,小乙曾让他到民间生活了一段时间,深知民众生活的艰难困苦。他即位以后,兢兢业业、不敢荒宁,励精图治,决意振兴大业。他四出征伐,对鬼方、土方、羌方、人方、虎方等方国进行征讨,战争的规模不小,往往动用数千兵力,最大的一次发兵一万三千人。在这些征战中,商王征服了许多小国,扩大了领土,也捉获了大量俘虏。武丁时期的文化遗存相当丰富,宫殿、墓葬、作坊等遗存都有发现。代表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青铜业,有了突破性进展,如铜、铅、锡三元合金出现了;分铸技术已被广泛运用;青铜器生产数量大增,还出现了司母戊大方鼎、偶方彝、三联这样的重器。武丁之世在青铜业方面取得的成就,表明中国青铜时代进入繁荣时期。此外,在纺织、医学、交通、天文等方面,也都取得不小成就。武丁开创的盛世局面,为商代晚期社会生产的发展乃至西周文明的繁盛,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祭天祀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史前时期的考古中曾一再发现这类遗存。随着农业的出现,人们为祈求风调雨顺的好年景而产生对天崇拜。它是自然崇拜中的一种。祖先崇拜又叫灵魂崇拜。它源自对先人怀念,把梦中的情景理解为先人的灵魂作祟而产生。人们祭祀祖先,为的是求得先人的保佑。夏代开始的家天下局面,使原始宗教的内容发生很大变化。由于帝王是世上最高的统治者,为了维护他的统治,就把祖先崇拜与自然崇拜结合起来,创造了天或上帝这样的至上神。从文献中可以知道商代有“天”这个神,1899年因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的商代甲骨文,把湮埋了三千余年的古老文字重新呈现在世人的面前并让人们识读。甲骨文的发现,使商代的存在无可争议,并使商代历史成为信史。安阳殷墟出土的十五万片甲骨卜辞,记录了商代社会中发生的许多事情。经过几代人的整理和研究,揭示了它所包藏的丰富内容,为研究商代历史开拓了重要的途径。甲骨文中则有“帝”或“上帝”。所以商汤伐夏桀时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子畏上帝,不敢不正”,打出“天命”的旗号,鼓动军士和同盟者去执行上帝的意志,奋勇讨伐。但天上的上帝与地上的下帝(商王)是相对的。为了执行上帝的意志,下帝通过巫与上帝沟通。商王在祭祀祖先时,用五种祀典,对上甲以后的祖先轮番地、周而复始地进行。安阳殷墟王陵区的祭祀场中发现了上千个祭祀坑,武丁时一次使用人牲达数百人。这种情况反映了商王对祖先崇拜的重视,因为上帝既是至上神,又是宗祖神。  武丁死后,他开创的太平盛世,没能长久延续下去。祖庚、祖甲以后诸王,特别是帝乙帝辛时期,国内矛盾十分尖锐,四方诸侯也起来反叛。面对这种情况,商王帝辛(纣)不思改变,不听忠谏,一味追求骄奢淫逸的生活,进一步激化了国内矛盾。同时,他穷兵黩武,调集大军征伐东夷,加重了民众的负担,也使国内兵力空虚。周武王的大军打到商郊牧野,商纣王才组织力量,仓促应战。结果,商王的军队毫无斗志,“前徒倒戈”,为武王的军队开道。帝辛看到大势已去,逃到鹿台,拿出珠玉宝货自焚而死。商王朝就此灭亡。  商朝历代国王  商汤—外丙—仲壬—太甲—沃丁—太庚—小甲—雍己—太戊—仲丁—外壬—河亶甲—祖乙—祖辛—沃甲—祖丁—南庚—阳甲—盘庚—小辛—小乙—武丁—祖庚—祖甲—廪辛—庚丁—武乙—太丁—帝乙—商纣  西周(公元前?—公元前771年)中国历史上继商朝之后的朝代,由周文王之子周武王姬发灭商后所建立。建都于宗周(今陕西省西安市西部),由于周朝后来将都城东迁洛邑(今河南洛阳)称东周,所以称这一时期的周朝为西周。  综述  西周从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灭商朝起至公元前771年周幽王被申侯和犬戎所杀为止,共经历11代12王,大约历经275年。公元前770年,申侯和其它一些诸侯立周平王(宜臼)为国王,平王将京都从宗周迁至洛邑(今河南省洛阳市),历史上称东迁以后的周王朝为东周。  周族有着悠久的历史,长期在陕甘一带活动,后以岐山之南的周原为主要的根据地。至公元前11世纪初,周族的力量日益强大。它一面征伐附近小国,扩充实力;一面把它的都邑从周原迁到今天长安县沣水西岸,建成丰京。它不断向东进逼的势态,加剧了与商朝的矛盾。商王帝辛一度将西伯昌(文王)囚于里。周臣用美女、珍宝进献商王,帝辛才放了西伯昌。西伯昌回到国内后,进一步加紧了伐商的准备。此时,商王朝政治腐败,内外矛盾空前尖锐。文王认为伐商条件已成熟,临终前嘱太子发(武王)积极准备伐商。武王即位以后,趁商朝主力征战在外之际,出兵车300乘、士卒5万人、虎贲(冲锋兵)3000人,浩浩荡荡地向东进发。庸、蜀、羌、鬃、微、卢、彭、濮等许多小国也率兵会合。周武王在牧野誓师,历数商纣之罪。商纣王临时组织奴隶17万与周军对阵,但军士们无心战斗,阵前倒戈,引导周军攻纣。商纣王仓惶逃遁,在鹿台自焚而死,商朝遂亡。从此,中国历史进入了周王朝时代。  武王克商以后,基本上控制了商朝原来的统治地区,又征服了四周的许多小国。但如何牢固控制东方的大片领土,成了武王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于是,他采用「分封亲戚、以藩屏周」的政策,把他的同姓宗亲和功臣谋士分封各地,建立诸侯国。一个个诸侯国成为对一方土地进行统治的据点,它们对周王室也起到拱卫的作用。武王把商纣之子武庚(禄父)封于商都,借以控制商人;封其弟管叔、蔡叔、霍叔为侯,监督武庚;又将周公封于鲁、姜尚封于齐、召公封于燕。周武王死后,其子继位。因成王年幼,由周公摄政。管叔、蔡叔对周公不满,散布流言,说周公意在谋取王位。不久,武庚与管、蔡串通一起,并联合东方的徐、奄、薄姑等国发动叛乱。周公调大军东征,用了三年时间,终于平定了武庚与管、蔡之乱,杀了武庚和管叔,流放了蔡叔。东征取得全面胜利,使周王朝的统治得到巩固。  武王灭商之后,回到镐京,深感镐京与新征服地区相距太远。他意在夏人活动中心的伊洛河地区建立新的都邑。他的这一想法尚未实现,突然病逝。从宝鸡出土的何尊铭文中看到,成王即位后,继承了武王之遗志,决定在洛阳附近建一新邑,「宅兹中国」。从这里对新征服地区进行统治,可大大缩短距离。为此,成王曾派召公去洛阳附近「相宅」。不久,洛邑(成周)与武王所建的镐京(宗周)一起,成为西周时期政治、军事、文化的中心。为彻底铲除殷遗民的复国梦想,成王时还将殷顽民迁至成周。  由于周公旦在宗周摄政,鲁侯之爵由他的长子伯禽就封。鲁的地望在今天的山东曲阜,已发现鲁城遗址;姜尚所封的齐国,在今山东临淄;召公所封的燕国在今北京房山,也已发现城址和燕侯墓地;武庚叛乱被平息后,该地封给武王之弟康叔,为卫侯,已在河南浚县发现卫国遗址;纣的庶兄微子启未参预武庚叛乱,他作为商族的后裔被封为宋侯,其地在今河南商丘;在卫国的西边,还有个晋国,成王攻灭唐国后,以其地封给他的兄弟唐叔虞,在今山西翼城与曲沃交界处已发现其遗址。这些诸侯国的封地往往形成犄角之势,互有联系、互相制约,因而在早期阶段对政治局面的稳定确曾起到一定的作用。文献中所说「成康之际,四十年刑错不用」,正说明成王平定武庚叛乱后,周王朝出现了一段安定的局面。  周人在经过一系列战争之后,控制的地域南到巴、濮、邓、楚;北到肃慎、燕、亳;东边到达滨海;西边直抵甘、青。其范围比商朝的地域还大。周王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机器,对域内实行有效的统治。制订的刑罚,比商代更系统。常备军的人数比商代还多,在宗周驻有六师,在成周驻有八师。全国的土地与臣民,名义上都属周王所有,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周王封给诸侯土地与臣民时,要举行授土授民的仪式。所封的诸侯国,要定期朝见周王,有保卫王室的义务。他们还要向周王纳贡服役(包括兵役),如果不纳贡服役,就是侮慢王室,要受到惩处。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受封者常常擅自割让或交换土地,渐渐将土地变为私有财产。同时,随着新开垦的土地越来越多,私田的数量也在增加。私田的出现,对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起到腐蚀和冲击的作用。  西周时期的社会经济比商代又有发展。大量使用奴隶生产,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剩余劳动产品,促使各种手工行业得到发展。青铜业生产进一步扩大,除王室控制的青铜作坊外,诸侯国也有自己的青铜作坊。青铜产品的数量更多,用途也更广,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青铜业的发展,推动了其它行业的兴盛。文字的使用也更广泛,除了在甲骨上契刻文字外,在上万件铜器上都铸刻有铭文,记录了当时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事件。最多的一件铸有499个字,不亚于当时的一篇文献。农业、畜牧、纺织、冶金、建筑、天文、地理等科学技术也有不少新进展。这些成就促使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有变化。考古学家在西周晚期的墓葬中发现了人工冶制的铁器,说明至少在西周晚期,人们已经掌握了人工冶铁技术。这一发现,表明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斗争中,又掌握了一种有效的手段。  到了周厉王时,国内矛盾日趋尖锐。厉王横征暴敛,虐待百姓,还不让国人谈论国家政事。公元前841年,终于发生国人暴动。厉王逃到彘(今山西霍县),国人推共伯和行天子事。共和元年(公元前841年)是中国历史确切纪年的开始。周宣王继位后,汲取教训,改变政策;为解除戎狄的威胁,还发动了对戎狄的防御战争,取得了胜利。在对荆楚、淮夷的战事中,也取得了一些胜利,因而号称「中兴」。但是社会中各种矛盾依然存在,整个社会仍处于动荡之中。  历史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商周时期中原已进入青铜时代的繁盛时期,周边的一些地区仍相对落后一些。因此,为财富及利益所驱动,周人与其它国族的战争几乎一直不断。江汉流域是蛮族的根据地。昭王率大军征伐南蛮,遭到蛮族的强烈抵抗,周朝军队几乎全军覆没,昭王也死于汉水之中。这是西周早期遭到的一次严重失败,从此失去了对南方各国的控制能力。穆王与宣王也曾南征,均未获得重大战果。东方的夷族也时常侵扰周境,战事不断。噩侯驭方不堪周朝的奴役,「率南淮夷、东夷,广伐南国东国」,一直打到成周附近,震惊朝野。周王派西六师、东八师前往作战,仍无力抵御。后靠同姓诸侯的兵力增援,才取得了胜利。西北方的犬戎是西周时期最重要的外患。穆王时,犬戎的势力逐渐强大,阻碍了周朝与西北各国的往来,穆王西征犬戎,「获其五王」,并将一批犬戎部落迁到太原,打通了周与西北各国的道路。以后,犬戎仍屡次侵犯周境。宣王之子幽王,宠爱褒姒,想杀太子宜臼,立褒姒之子伯服做王位继承人。宜臼的母亲是申侯的女儿。申侯勾结犬戎攻打周王,杀幽王于骊山之下,犬戎乘机掠走大量财宝。西周就此灭亡。宜臼靠诸侯的帮助,登上王位,是为平王,翌年迁都洛邑,从此,历史进入东周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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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与考古中的商周时代

商周是指公元前1600-公元前256年,分为商朝(约公元前1600-约前1046年)、西周(约前1046-前771年)、东周(前770-前256年)三个时期。商周考古是中国考古学的一个重要阶段。出现了比较完善的文字制度,进入了文明的历史时期。创造了灿烂夺目的青铜文化,并进而完成了由青铜时代向早期铁器时代的转变。这一时期城市兴起。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掘和研究,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工作,商周考古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现在已经有可能建立起商周文化发展的完整序列,大量新的考古资料使文献不足的商周古史得到丰富和充实。商朝又称殷、殷商,是中国第一个有直接的同时期的文字记载的王朝。商是中国历史上继夏朝之后的一个帝国,相对于夏具有更丰富的考古发现。原夏之诸侯国商部落首领商汤率诸侯国于鸣条之战灭夏帝国后建立。经历17代31王,末代君王商纣王于牧野之战被周武王击败而亡。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继商朝之后的朝代。周朝分为“西周”与“东周”两个时期。西周由周武王姬发创建,定都镐京(宗周)。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平王东迁,定都雒邑(成周),此后周朝的这段时期称为东周。其中东周时期又称“春秋战国”,分为“春秋”及“战国”两部分。

夏商周三代是迄今为止通过考古及史书记载等史料所发现的中华文明走向系统化的源头。这一时期,我国步入奴隶制文明社会,不仅如此更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东方文明体系。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世袭制朝代。禹传位于子启,家天下确立,开创中国近4000年世袭王位的先河;殷商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有直接的、同时期的文字记载的王朝;周是“华夏”一词的创造者与最初的指代。三代共约两千年的历史,使得华夏民族初具雏形。这段上古而神秘的岁月,被后世称之为“青铜时代”。一.通神兽骨——背负千年的文明印记甲骨文是我国古代的一种文字,是现存最古老的一种成熟文字。它是殷商的文化产物,距今约有3600年左右的历史。创造之初,甲骨文是一种用于占卜的祭祀文字。之所以选择刻在龟壳上,是因为当时的古人们认为,龟是一种通灵的存在。因此选用龟壳来祭祀,可以通神。这种思维模式也可以解释古人崇尚占卜的原因。从遥远的三皇五帝时期起,占卜就成为了人们在面对重大之事时的方式。到了商朝,占卜之风更是前所未有的强烈。商人们信鬼神,崇尚占卜的情况已经到了生活中大小事都要拿来占卜一下。以《封神演义》举例,周文王姬昌受人尊敬的原因,除了他治理有方以外,还有他犹如神赐一般的占卜能力。在占卜时会留下占卜记录,卜辞会用刀刻在甲骨之上。想一想商人对占卜的狂热程度,现在有这么多的甲骨文记录也就不足为奇了。甲骨文作为我国最古老的文字,构造十分完备,其中最多的是象形文字。甲骨文多用尖锐的刀具刻成,分为先书后刻以及以刀直接刻写两种形式。从书法角度来看,甲骨文已经具备了后世书法的对用笔、章法、结字诸要素。从用笔角度来看,殷商时期刻工用刀如笔,表现出书法的某些用笔特征。同时,甲骨文中还有用墨或朱砂刻写成的某些文字,表明该时期已有类似毛笔的书写工具。除了商朝,西周时期的甲骨文也是存在的。与殷商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甲骨的整治方法、钻凿形态、刻辞与卜兆分布关系、大部分为与占卜有关的记事刻辞而少见卜辞及卜辞格式上的简化等等诸多方面。虽然是周时出品的甲骨文,但归属问题还理不清。因为周时的甲骨文出土较少,有些人认为这些甲骨文是商人归顺西周时顺便带到西周的,还有一种说法是“出自殷人”,即东西还是西周的,只是假殷人之手为之罢了。甲骨文引导炎黄子孙走上使图形记号表示意义而不约束其读音的文字发展历程,造就了绵延数千年的华夏文明。现存的数十万片甲骨,是我们探究历史的根本,是华夏文化的源头,和历史存在的证明。二.蒸蒸日上——百业并举的繁荣时代夏商周时期,古人们在制造业工艺方面可谓独树一帜。古人们的青铜铸造工艺始终被人探究,却始终得不到要领,又因其技艺实在高超、青铜器的锋芒太盛,因此夏商周三代又被称之为“青铜时代”。青铜器的发明是一个划时代的创造,它是奴隶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重要特征。中国的青铜器出现时间非常早,排除“蚩尤作兵”“黄帝铸鼎”等无法正视、仿若神话传说的说法,以我国出土的最古老的的青铜器“马家窑青铜刀”作为标准的话,中国青铜器出现的最早时间决不会晚于距今4000年前,也就是说,夏朝建立前就已经出现了铸铜。青铜器上的文字,现在一般被称之为“青铜器铭文”或者“金文”、“钟鼎文”。这种文字是一种很进步的文字,《说文解字》中的六书之说完全可用于解释金文的构字方法。金文字体典雅古朴,内容也涉及诸多方面,许多内容都可与文献和甲骨文相互比照印证,对商史的研究与甲骨文一样,是第一手资料,有着重要价值。由于三代时期青铜器的对强势崛起,曾经占据人们生活中至高地位的陶器(最早出现年代距今约9000~10000年左右)一落千丈。该时期的陶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还保持着传统的面貌,但器型、纹样模仿青铜器的做法相当流行。除了工艺水平的发展外,人们的生活较之新时期时代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农业器具的青铜化使用、养猪业、渔业、漆器、建筑业等诸多产业百花齐放。无论是较之新石器时代的改善,还是新兴文化(如建筑业)的出现,都说明了这一时期农耕、经济等等各方面的进步与提升。三.追本溯源——古老的华夏文明对于这一时代的开端,我们还是要将目光调回到上古时期。曾经的尧舜禹时代采用的是禅让制,并且是原始社会向奴隶制社会转化的阶段。到了禹统治的时代,原始社会体系崩坏,奴隶制彻底成为主导,人们开始有了私心私利。到了禹的儿子启时,这种私心彻底显现出来——禅让制被终结,家天下开始成为社会的主流并一直持续到今日。该时期的土地文明是仍保留着部分原始社会风貌的井田制,土地公有而不能随便转让、买卖。在经历了夏商两代的产生和发展后,井田制在西周前期达到了鼎盛。此后急转直下,衰败迹象明显。到了西周中后期就开始逐渐瓦解,主要反映在青铜器的铭文上。除此以外,三代时期对于律法的制定也是初具雏形,但律条有限,比起现今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实在是简陋,故不多赘述;宗法制是西周时期的重点制度,但也是后来春秋战国的起因与开端。除了以上政治相关的制度外,三代时期的乐舞文明发展也十分迅猛。《大夏》、《易经》等对当时音乐文明进步有很大的作用。随着时代发展,乐舞的主题也从初期简单的对统治者的歌功颂德,发展到了后来对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表述。乐舞文明的发展也反映出了该时期的另一种阶级制度——礼乐制度的体现。礼乐制度实际上就是奴隶制的氏族宗法制度和等级名分制度的综合体,用音乐进行统治。用周朝统治者的话来说就是:“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由于乐舞文明的发展与火热,催生了其他诸多相关文化,如八音、巫舞等。四.结语青铜时代曾经是我们最好的时代。这个时代技艺高超,制造出的工艺品至今也无法推测出手法,更遑论完整复制;这个时代自由奔放,不受繁文缛节的约束,人们自行为自己建立了高高的道德伦理之墙;这个时代辉煌灿烂,有太多的精彩和传奇诞生于此。过早的历史神话化是我们民族永远的遗憾,我们也许再也没有机会窥见真正的历史与上古时代,但也是因为如此,我们才会永远对历史报以敬畏和期待。参考书籍:[1] 姜越:《青铜时代》,群言出版社,2015[2] 冯慧娟:《中华上下五千年·夏商周》,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5[3] 张富祥:《<竹书纪年>与夏商周年代研究》,中华书局,2013

商周时期(约公元前1600—公元前256年)考古通常分为商朝(约公元前1600—约前1046年)、西周(约前1046—前771年)、东周(前770—前256年)三个时期,而东周又可分为春秋(前770—前476年)、战国(前475—前256年)两期。商周考古是中国考古学的一个重要阶段。出现了比较完善的文字制度,进入了文明的历史时期。创造了灿烂夺目的青铜文化,并进而完成了由青铜时代向早期铁器时代的转变。这一时期城市兴起。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掘和研究,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工作,商周考古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现在已经有可能建立起商周文化发展的完整序列,大量新的考古资料使文献不足的商周古史得到丰富和充实。但是,也还有不少问题至今未能解决或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仍有待于今后去探索。 首 都亳、殷、镐京、洛邑 主要城市亳、殷、朝歌、镐京、洛邑等

文献与考古中的商周时代特征

夏朝 (约公元前 2070至 约公元前 1600)  公元前二十一世纪至公元前十六世纪,是中国第一个王朝--夏王朝时期。标志着中国若干万年的原始社会基本结束,数千年的阶级社会从此开始,他的诞生成为中华文明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夏朝总共传了十四代,十七个王,延续近五百年。(夏朝的世系年代无定说,此为一家之说)  夏禹治水有功,被禅位为天子,成为夏王朝的建立者。禹即帝位后,都于阳翟(音「敌」,今河南禹州市),又曾都安邑(今山西安逸)或平阳。他一再会合诸侯,并将中国分为九州(历来说法不一,有禹贡九州、尔雅九州、周礼九州等分别。一般乃指周礼九州,为扬、荆、豫、青、兖、雍、幽、冀、并),定贡赋的制度。  九黎,三苗的侵扰,是远古时代的严重边患。「少昊」、「颛顼」的时候,黎、苗继作乱,尧、舜曾征讨,至大禹时代才将之平服。从此,长江中游平定,黎、苗不再北侵。这是远古对抗南方部族的一长期的艰苦战争。  禹既治平水患,又征服黎苗,功业甚大,因此得到「大禹」的尊称。大禹死后,他的儿子破坏禅让的传统,自立为王,恢复了黄帝王朝初期父子相传的古老制度。从此,王位的传子不传贤,实行世袭制度,开始了古人所说的「家天下」。这是一种政治上的进步。  夏启即位后,很能继承大禹的事业,可惜死后,他的儿子「太康」无能,被一位诸侯首领、传说中「嫦娥」的丈夫「后羿」所逐。太康死后后羿立太康的之弟「仲康」为夏王,但实权操纵在后羿之手。仲康死后,其子「相」立,后羿被他的臣子「寒浞(音「浊」zhuoˊ)」所杀,又杀「相」自立。当「相」被杀时「相」的王后「缗(音「民」minˊ)」正在怀孕,逃奔到「有仍」(今山东济零县),生「少康」。「少康」长大后,就收聚夏的残存势力,灭掉「寒浞」,光复夏王朝。史称「少康中兴」。少康之子「杼(音「注」zhuˋ)在位时拥有一支比较强大的武装,彻底肃清了「寒浞」的势力,并征伐东夷,使夏王朝发展到了鼎盛。其后的五代六王,社会比较安定,经济持续发展。夏王朝的统治,东至东海、西连西河、北及燕山,南逾江淮。当时已经能冶炼较好的青铜,生产了不少的青铜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商品交换也有所发展。有了比较进步的阴阳合历和干支记日的方法。第十五代夏王「孔甲」,好方术鬼神、淫乱,引起诸侯的反叛,夏王朝逐渐衰败。「孔甲」再三传到「履癸」(夏桀),是历史上有名的暴君,他不务修德,奢侈无度,杀人无数,四处用兵,劳民伤财,以致民众反抗,诸侯叛离,终于被「商汤」所灭。  由于流传至今有关夏代的史料十分匮乏,所以历史上是否有夏代存在,曾被许多人怀疑。但是《史记.夏本纪》中记载的夏代世系与该书《殷本纪》中记的商代世系一样明确,商代世系在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得到证实,因此《史记.夏本纪》中所记的夏代世系被多数学者认为是可信的。  商朝(1600BC—1046BC)  商代是继夏朝之后,中国历史上第二个世袭制王朝时代。自太乙(汤)至帝辛(纣),共十七世、三十一王,前后经历了将近六百年。  商族是居住在黄河下游的一个悠久的部落,为东夷的一支,以玄鸟为图腾。《史记·殷本记》记载:有娀氏之女名简狄,吞玄鸟之卵而生契。《诗·商颂·玄鸟》曰:“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与《史记》的记载一致。夏朝末年,商的势力由黄河下游发展到中游,渗透到夏的统治地区,建立了强大的部落联盟,开始向奴隶过渡。  契之孙相土在位时,商的势力进一步发展,把附近的许多部落征服或纳在它的控制之下。约公元前16世纪,成汤灭夏建立了商朝。都于毫。汤建商后,吸取夏朝教训,实行“以宽治民”的政策,注意发展农业生产。同时四方征伐,把疆土扩大到西部的氐羌地区,商朝统治逐渐巩固。  据载,从成汤至盘庚,商人“不常厥邑”,曾五次迁都,盘庚迁殷后商王朝在政治、经济各方面都有发展,特别是武丁统治的五十几年间,是商朝最强盛时期,武丁在商代诸王中颇负盛名。  商汤立国后,汲取夏代灭亡的深刻教训,废除了夏桀时残酷压迫人民的暴政,采用了“宽以治民”的政策,使商王国内部的矛盾比较缓和,政治局面趋于稳定,国力也日益强盛起来。他对四周的许多国家进行了征伐,取得了一系列胜利。所以《孟子·滕文公下》]记有:汤“十一征而无敌于天下”。《诗·商颂·殷武》也有“昔有成汤,自彼氐羌,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的记载,反映了商王朝在汤的统治下,已经成为强盛的国家。  商汤和左相以后,在处理政务、稳定政局、发展生产等方面,作出了不小的贡献。仲虺死后,伊尹在政坛上的作用尤其突出,成了商汤时期重要的辅佐,政坛的一位元老。  商汤死后,因其子太丁早死,由太丁之弟外丙继位;外丙死后,其弟中壬继位;中壬死后,又以太丁之子太甲继位,太甲乃商汤之长孙。据《史记· 殷本纪》记载:“帝太甲即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于是伊尹放之于桐宫。”太甲居桐宫三年,悔过自责,伊尹迎回太甲而授之政。以后,太甲修德遵法,诸侯归服,百姓的生活比较安宁。这个故事,反映了伊尹为贯彻商汤的治国方略、使商王朝长治久安作出了不懈努力。这个故事流传久远,伊尹也获得了“大仁”、“大义”的美名。  商都城的变更  不过,统治阶级贪婪本性,决定了王室内部为权力和利益斗争的局面不可避免。《史记·殷本纪》中记载;“自中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从仲丁算起,经九世正好到盘庚时期,说明这一期间商王室内部为争夺王位,内乱不止,致使外患不断。这期间,商王朝曾多次迁都。  据文献记载,商代曾五次迁都。《竹书纪年》记载,商王仲丁“自亳迁于嚣”、河甲“自嚣迁于相”、祖乙“居庇”、南庚“自庇迁于奄”、盘庚“自奄迁于北蒙,曰殷”。不过考古学家至今只发现了偃师二里头、郑州商城、偃师商城和安阳殷墟四个都邑遗址。这四个遗址的面积都很大,均在三、四百万平方米以上。考古学家已在这四个遗址中发现了大型宫殿基址、墓葬及作坊等重要的遗存,如二里头遗址中部发现的一号宫殿,面积达一万平方米。在洛阳偃师和郑州发现了规模很大的城垣。安阳殷墟还发现了规模宏大的王陵区祭祀场。从这些发现与文献记载可以知道,商代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国家机构,有各种职官、常备的武装(左中右三师),有典章制度、刑法法规等等。但上述这几个都城,它们与文献中记载的名字是甚么关系,学术界还有不同看法,只有安阳殷墟是盘庚以后诸王世的都城、看法比较一致。  对商代历史上多次迁都的原因,史学家们有不同的看法。但从《尚书· 盘庚篇》中看到,迁都与内部的政治斗争有一定关系。如盘庚虽然声称“视民利用迁”(为人民的利益而决定迁都),但对那些不听命令的人,他发出了“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我要将他们斩尽杀绝,不让孽种留在新邑)的威胁,反映了内部争斗的激烈。盘庚迁殷以后,王室内部的矛盾得到缓解,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盘庚被称为「中兴」之主,并为武丁盛世的到来,打下了基础。  武丁是盘庚之弟小乙之子,即盘庚之侄。他年幼时,小乙曾让他到民间生活了一段时间,深知民众生活的艰难困苦。他即位以后,兢兢业业、不敢荒宁,励精图治,决意振兴大业。他四出征伐,对鬼方、土方、羌方、人方、虎方等方国进行征讨,战争的规模不小,往往动用数千兵力,最大的一次发兵一万三千人。在这些征战中,商王征服了许多小国,扩大了领土,也捉获了大量俘虏。武丁时期的文化遗存相当丰富,宫殿、墓葬、作坊等遗存都有发现。代表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青铜业,有了突破性进展,如铜、铅、锡三元合金出现了;分铸技术已被广泛运用;青铜器生产数量大增,还出现了司母戊大方鼎、偶方彝、三联这样的重器。武丁之世在青铜业方面取得的成就,表明中国青铜时代进入繁荣时期。此外,在纺织、医学、交通、天文等方面,也都取得不小成就。武丁开创的盛世局面,为商代晚期社会生产的发展乃至西周文明的繁盛,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祭天祀祖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史前时期的考古中曾一再发现这类遗存。随着农业的出现,人们为祈求风调雨顺的好年景而产生对天崇拜。它是自然崇拜中的一种。祖先崇拜又叫灵魂崇拜。它源自对先人怀念,把梦中的情景理解为先人的灵魂作祟而产生。人们祭祀祖先,为的是求得先人的保佑。夏代开始的家天下局面,使原始宗教的内容发生很大变化。由于帝王是世上最高的统治者,为了维护他的统治,就把祖先崇拜与自然崇拜结合起来,创造了天或上帝这样的至上神。从文献中可以知道商代有“天”这个神,1899年因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的商代甲骨文,把湮埋了三千余年的古老文字重新呈现在世人的面前并让人们识读。甲骨文的发现,使商代的存在无可争议,并使商代历史成为信史。安阳殷墟出土的十五万片甲骨卜辞,记录了商代社会中发生的许多事情。经过几代人的整理和研究,揭示了它所包藏的丰富内容,为研究商代历史开拓了重要的途径。甲骨文中则有“帝”或“上帝”。所以商汤伐夏桀时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夏氏有罪,子畏上帝,不敢不正”,打出“天命”的旗号,鼓动军士和同盟者去执行上帝的意志,奋勇讨伐。但天上的上帝与地上的下帝(商王)是相对的。为了执行上帝的意志,下帝通过巫与上帝沟通。商王在祭祀祖先时,用五种祀典,对上甲以后的祖先轮番地、周而复始地进行。安阳殷墟王陵区的祭祀场中发现了上千个祭祀坑,武丁时一次使用人牲达数百人。这种情况反映了商王对祖先崇拜的重视,因为上帝既是至上神,又是宗祖神。  武丁死后,他开创的太平盛世,没能长久延续下去。祖庚、祖甲以后诸王,特别是帝乙帝辛时期,国内矛盾十分尖锐,四方诸侯也起来反叛。面对这种情况,商王帝辛(纣)不思改变,不听忠谏,一味追求骄奢淫逸的生活,进一步激化了国内矛盾。同时,他穷兵黩武,调集大军征伐东夷,加重了民众的负担,也使国内兵力空虚。周武王的大军打到商郊牧野,商纣王才组织力量,仓促应战。结果,商王的军队毫无斗志,“前徒倒戈”,为武王的军队开道。帝辛看到大势已去,逃到鹿台,拿出珠玉宝货自焚而死。商王朝就此灭亡。  商朝历代国王  商汤—外丙—仲壬—太甲—沃丁—太庚—小甲—雍己—太戊—仲丁—外壬—河亶甲—祖乙—祖辛—沃甲—祖丁—南庚—阳甲—盘庚—小辛—小乙—武丁—祖庚—祖甲—廪辛—庚丁—武乙—太丁—帝乙—商纣  西周(公元前?—公元前771年)中国历史上继商朝之后的朝代,由周文王之子周武王姬发灭商后所建立。建都于宗周(今陕西省西安市西部),由于周朝后来将都城东迁洛邑(今河南洛阳)称东周,所以称这一时期的周朝为西周。  综述  西周从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灭商朝起至公元前771年周幽王被申侯和犬戎所杀为止,共经历11代12王,大约历经275年。公元前770年,申侯和其它一些诸侯立周平王(宜臼)为国王,平王将京都从宗周迁至洛邑(今河南省洛阳市),历史上称东迁以后的周王朝为东周。  周族有着悠久的历史,长期在陕甘一带活动,后以岐山之南的周原为主要的根据地。至公元前11世纪初,周族的力量日益强大。它一面征伐附近小国,扩充实力;一面把它的都邑从周原迁到今天长安县沣水西岸,建成丰京。它不断向东进逼的势态,加剧了与商朝的矛盾。商王帝辛一度将西伯昌(文王)囚于里。周臣用美女、珍宝进献商王,帝辛才放了西伯昌。西伯昌回到国内后,进一步加紧了伐商的准备。此时,商王朝政治腐败,内外矛盾空前尖锐。文王认为伐商条件已成熟,临终前嘱太子发(武王)积极准备伐商。武王即位以后,趁商朝主力征战在外之际,出兵车300乘、士卒5万人、虎贲(冲锋兵)3000人,浩浩荡荡地向东进发。庸、蜀、羌、鬃、微、卢、彭、濮等许多小国也率兵会合。周武王在牧野誓师,历数商纣之罪。商纣王临时组织奴隶17万与周军对阵,但军士们无心战斗,阵前倒戈,引导周军攻纣。商纣王仓惶逃遁,在鹿台自焚而死,商朝遂亡。从此,中国历史进入了周王朝时代。  武王克商以后,基本上控制了商朝原来的统治地区,又征服了四周的许多小国。但如何牢固控制东方的大片领土,成了武王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于是,他采用「分封亲戚、以藩屏周」的政策,把他的同姓宗亲和功臣谋士分封各地,建立诸侯国。一个个诸侯国成为对一方土地进行统治的据点,它们对周王室也起到拱卫的作用。武王把商纣之子武庚(禄父)封于商都,借以控制商人;封其弟管叔、蔡叔、霍叔为侯,监督武庚;又将周公封于鲁、姜尚封于齐、召公封于燕。周武王死后,其子继位。因成王年幼,由周公摄政。管叔、蔡叔对周公不满,散布流言,说周公意在谋取王位。不久,武庚与管、蔡串通一起,并联合东方的徐、奄、薄姑等国发动叛乱。周公调大军东征,用了三年时间,终于平定了武庚与管、蔡之乱,杀了武庚和管叔,流放了蔡叔。东征取得全面胜利,使周王朝的统治得到巩固。  武王灭商之后,回到镐京,深感镐京与新征服地区相距太远。他意在夏人活动中心的伊洛河地区建立新的都邑。他的这一想法尚未实现,突然病逝。从宝鸡出土的何尊铭文中看到,成王即位后,继承了武王之遗志,决定在洛阳附近建一新邑,「宅兹中国」。从这里对新征服地区进行统治,可大大缩短距离。为此,成王曾派召公去洛阳附近「相宅」。不久,洛邑(成周)与武王所建的镐京(宗周)一起,成为西周时期政治、军事、文化的中心。为彻底铲除殷遗民的复国梦想,成王时还将殷顽民迁至成周。  由于周公旦在宗周摄政,鲁侯之爵由他的长子伯禽就封。鲁的地望在今天的山东曲阜,已发现鲁城遗址;姜尚所封的齐国,在今山东临淄;召公所封的燕国在今北京房山,也已发现城址和燕侯墓地;武庚叛乱被平息后,该地封给武王之弟康叔,为卫侯,已在河南浚县发现卫国遗址;纣的庶兄微子启未参预武庚叛乱,他作为商族的后裔被封为宋侯,其地在今河南商丘;在卫国的西边,还有个晋国,成王攻灭唐国后,以其地封给他的兄弟唐叔虞,在今山西翼城与曲沃交界处已发现其遗址。这些诸侯国的封地往往形成犄角之势,互有联系、互相制约,因而在早期阶段对政治局面的稳定确曾起到一定的作用。文献中所说「成康之际,四十年刑错不用」,正说明成王平定武庚叛乱后,周王朝出现了一段安定的局面。  周人在经过一系列战争之后,控制的地域南到巴、濮、邓、楚;北到肃慎、燕、亳;东边到达滨海;西边直抵甘、青。其范围比商朝的地域还大。周王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机器,对域内实行有效的统治。制订的刑罚,比商代更系统。常备军的人数比商代还多,在宗周驻有六师,在成周驻有八师。全国的土地与臣民,名义上都属周王所有,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周王封给诸侯土地与臣民时,要举行授土授民的仪式。所封的诸侯国,要定期朝见周王,有保卫王室的义务。他们还要向周王纳贡服役(包括兵役),如果不纳贡服役,就是侮慢王室,要受到惩处。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受封者常常擅自割让或交换土地,渐渐将土地变为私有财产。同时,随着新开垦的土地越来越多,私田的数量也在增加。私田的出现,对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起到腐蚀和冲击的作用。  西周时期的社会经济比商代又有发展。大量使用奴隶生产,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剩余劳动产品,促使各种手工行业得到发展。青铜业生产进一步扩大,除王室控制的青铜作坊外,诸侯国也有自己的青铜作坊。青铜产品的数量更多,用途也更广,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青铜业的发展,推动了其它行业的兴盛。文字的使用也更广泛,除了在甲骨上契刻文字外,在上万件铜器上都铸刻有铭文,记录了当时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事件。最多的一件铸有499个字,不亚于当时的一篇文献。农业、畜牧、纺织、冶金、建筑、天文、地理等科学技术也有不少新进展。这些成就促使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有变化。考古学家在西周晚期的墓葬中发现了人工冶制的铁器,说明至少在西周晚期,人们已经掌握了人工冶铁技术。这一发现,表明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斗争中,又掌握了一种有效的手段。  到了周厉王时,国内矛盾日趋尖锐。厉王横征暴敛,虐待百姓,还不让国人谈论国家政事。公元前841年,终于发生国人暴动。厉王逃到彘(今山西霍县),国人推共伯和行天子事。共和元年(公元前841年)是中国历史确切纪年的开始。周宣王继位后,汲取教训,改变政策;为解除戎狄的威胁,还发动了对戎狄的防御战争,取得了胜利。在对荆楚、淮夷的战事中,也取得了一些胜利,因而号称「中兴」。但是社会中各种矛盾依然存在,整个社会仍处于动荡之中。  历史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商周时期中原已进入青铜时代的繁盛时期,周边的一些地区仍相对落后一些。因此,为财富及利益所驱动,周人与其它国族的战争几乎一直不断。江汉流域是蛮族的根据地。昭王率大军征伐南蛮,遭到蛮族的强烈抵抗,周朝军队几乎全军覆没,昭王也死于汉水之中。这是西周早期遭到的一次严重失败,从此失去了对南方各国的控制能力。穆王与宣王也曾南征,均未获得重大战果。东方的夷族也时常侵扰周境,战事不断。噩侯驭方不堪周朝的奴役,「率南淮夷、东夷,广伐南国东国」,一直打到成周附近,震惊朝野。周王派西六师、东八师前往作战,仍无力抵御。后靠同姓诸侯的兵力增援,才取得了胜利。西北方的犬戎是西周时期最重要的外患。穆王时,犬戎的势力逐渐强大,阻碍了周朝与西北各国的往来,穆王西征犬戎,「获其五王」,并将一批犬戎部落迁到太原,打通了周与西北各国的道路。以后,犬戎仍屡次侵犯周境。宣王之子幽王,宠爱褒姒,想杀太子宜臼,立褒姒之子伯服做王位继承人。宜臼的母亲是申侯的女儿。申侯勾结犬戎攻打周王,杀幽王于骊山之下,犬戎乘机掠走大量财宝。西周就此灭亡。宜臼靠诸侯的帮助,登上王位,是为平王,翌年迁都洛邑,从此,历史进入东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的历史,有这三方面较为突出的特点:1、松散的统一:夏商周王朝中央没有能够对疆域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夏商周的行政区,一般由两个基本区域组成,一是天子直接管理的区域,称作王畿;一是天子通过分封或承认地方诸侯而实行间接统治的区域。当王超强生时,前来朝贡的诸侯就会比较多,就能维持一个比较大的统治区域;而当王朝较为衰弱时,诸侯就会摆脱王朝统辖,甚至威胁弱小诸侯成为自己附属国。分封加强了中央对地方诸侯的控制,但由于对王畿外仍然实行间接统治的方式,所以到最后这些诸侯也对王朝形成离心倾向。夏商周这种王畿内外分区治理体制的实行,在交通和通讯条件有很大局限的条件下,为建立较大规模的王朝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对后来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进程也产生了深远影响。2、“神权”十分强大:夏商周通过神权来确定王朝统治的合法性,似乎王的命令并非来源于王权,而是来源于祖先和社稷神,但又必须看到,夏商周三代的神权并没有发展成为独立于政权之外的另一种权力,神权再强大,也只是统治者“设教”的工具。政治权利以及统治者的现实利益始终处于人神关系的中心位置。事神的目的是教民事君,这种以人的现实利益为中心的事神态度,也是夏商周宗教信仰的重要特征,它对于后来中国社会宗教信仰的发展影响巨大。3、没有打破血缘纽带:夏商周虽已经进入文明时代,但人们的社会组织关系并没有打破氏族社会延续下来的血缘纽带,相反,由于血缘关系在组织政治力量、军事力量等方面具有重大的价值,因此在夏商周时期获得较大发展。夏代的政治集团往往以“氏”为称,西周初年,殷商遗民被称作“殷民六族”、“怀姓九总”,而周朝的宗法制就是周人对这种血缘组织关系的创造性发展,宗法制最大限度利用了血缘关系所具有的组织与发动社会力量的能量,这是中国早期政治文明中社会组织特征的集中体现。除此之外,反映了土地国有、村社共耕以及早期劳役地租形式的井田制,在政治经济军事教育权利等诸多方面实行地域区别的国野制度等,也是夏商周的独特内容。

文献与考古中的商周时代是指

这个只是传统的说法,事实中华文明不止五千年,一般来说这个五千年是从大禹治水那时算起的大禹治水的时间根据目前的考证应在公元前2200多年.也就是距今4200多时.不过五千年文明之说早已有之,以当时的学术水平自然不能考证得很清楚,因此只能大概地说五千年了为什么说中国有5000年的历史 最近,夏商周断代工程己经取得突破性成就。专家己公布了《夏商周年表》,确定夏代始年约为公元前2070年。黄因为中国有近五千年的历史,故通常说“上下五千年”就是指代整个中国历史。 《上下五千年》是一本简易叙述中国历史的书籍,从中国传统的史前传说至明清时期,前后四千多年的历史,书中描述了在历史上影响比较久远的事件和人物,此书有助于历史兴趣爱好者粗线条了解中国历史,串联历史梗概。 另有《世界上下五千年》一书,是描述世界各国历来影响比较久远的事件和人物的书籍。 中华上下五千年 中华文化历史久远,有记载以来的历史就有几千年。在华夏土地上演出了一幕幕激动人心的故事,出现一个个叱咤风云的人物,留下了许多可歌可泣的事迹。中华文化就是我们生命之源。 《中华上下五千年》是一套故事化的历史读物。在这套书中,编者选择重要和著名的人物和事件,根据史籍材料,加以组织和剪裁,用通俗的现代语言写出来,不加铺叙和描写,基本上没有虚构。但本书不仅仅局限于历史,而是广泛涉及哲学、军事、艺术、教育等领域,使本书从一般的历史性介绍上升到对中华文化各个层面的广泛介绍。 帝事夏一千年左右。这样算来,从黄带至今已有五千年的历史。 一般讲文明史,是以城、青铜和文字为标志的。考古工作者已在河南淮阳发现了一座属于黄帝时代的古城遗址-平粮台古城遗址,在这里发现了标志文明的青铜和文字。就文字而言,通常把甲骨文看做是最古老的文字,甲骨文估计距今三千年左右。1986年,考古工作者在陕西发现了黄帝时代的骨刻文字,专家认为这才是中国最古老的文字。科学家还发现山东大波口文化中晚期?quot;陶文"与商朝的甲骨文有一脉相承的迹象,估计 "陶文"距今约五千年。1993年5月,考古工作者在山东的一座古城遗址中又发现了一种与甲骨文差别较大的"陶文"。"陶文"是刻在陶片上的,有11个宇,分五行排列。第一行3宇,其余各行皆2字,文字大小均匀,笔划纤细。陶文距今也接近五千年。专家们还发现了河图和洛书。河图刻有一到十个自然数排列图形,洛书刻有一到九个自然数排列图形。这些图形是刻在距今约五六千年的龟甲上,人称 "河洛文化"。有人称这是中华文化的源泉。 1979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南城头山遗址发现了距今六千多年的古城和祭坛。距今约七千年的河姆渡遗址的文明程度也有力地证实中国的文明史在五千年以上。

史前时代 开放分类: 文明、时代史前时代(约170万-4000年前) 按照历史年代,中国远古文化包括了史前文化时期、夏、商、西周的大部分时期人类的社会生活。史前文化是指没有文字记录之前的人类社会所产生的文化。 考古学上的中国史前社会从发现古人类开始,下限为发现甲骨文的殷墟年代,也就是商代盘庚迁殷之前的历史时期;历史学所指的中国史前社会是有了文献记载之前的历史时期,即西周有了共和纪年之前的阶段。 中国史前文化按照考古年代主要分为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以及青铜时代。史前考古学着重从史前文化遗址的地质、器物、古人类、古生物遗存来研究,历史考古学则通过文字、铭刻、古建筑等方面考察古人类的历史。 夏商周三代是中国考古史上的青铜时代,也是以中原文化为主体的华夏文明的起源。新石器时代晚期也是传说中的三皇五帝(三皇:燧人氏、伏羲氏、神农氏;五帝:黄帝、颛顼、帝喾、尧、舜)时期,一直没有确实的考古和文献证据。 夏启、商汤、周武是三代开朝君王,对于三朝很多事件断代的考证,即使从孔子开始就有文献记录,但疑问仍然很多。 青铜文化在夏商周发展到了鼎盛时期,除了甲骨文,大量刻在铜器上的铭文也是重要的文字记录。 史前时期即有正式历史记载之前中国境内人的发展史,包括早期猿人、晚期猿人、母系氏族、以及有关三皇五帝的传说史,直到最后建立夏朝。这时期时间的跨度最大,从约170万年前到公元前21世纪。猿人包括云南的元谋人、陕西的蓝田人,后来的北京人的头结构又有了新的进步,北京人使用的是粗制的石器,过着极为艰难的原始生活。 此后是母系氏族与父系氏族时期,母系氏族公社有一个共同的祖先,现在“姓”这个字就横形象地体现了远古的母系氏族的事实。母系氏族在全盛期之后逐渐衰落,过度到父系氏族时期,同时,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也形成了,原始社会开始走向了解体。史前时代包括三个阶段 原始人群 原始人群是史前时期的初级阶段,也是人类最早的社会组织形式。原始人群又可分为“猿人”、“古人”两个阶段。这一时期在考古学上属于旧石器的早期和中期。 猿人化石的主要代表有元谋人、蓝田人和北京人。猿人使用的工具是打制石器,主要依赖采集果实和挖掘根块为生,同时狩猎活动也有着重要的意义。猿人还懂得使用天然火,改善了生活环境,增强了征服自然的能力。猿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组成血缘家庭,若干个血缘家庭形成了较为松散的社会组织。由于猿人脱离动物不久,所以其婚姻还处于杂交状态。 古人的体质较猿人明显进步,已接近现代人。古人化石和遗迹分布更为广泛,主要代表有大荔人、长阳人、丁村人及许家窑人等。古人使用的工具仍然是打制石器,但打制的技术有所提高,并掌握了人工取火的方法。古人在生活上仍然依赖采集、狩猎。在此阶段,婚姻状态有所进步,先由原始杂交过渡到同辈群婚,再过渡到一个家族的男子与另一个家族的女子群婚。 母系社会 母系社会又称母系氏族制。在母系氏族制前期,人类体质上的原始性基本消失,被称作“新人”,属于考古学上的旧石器晚期。到母系氏族制后期,现代人形成,属于新石器早期。 中国境内的新人化石和文化遗存遍及各地,其主要代表有河套人、柳江人、峙峪人和山顶洞人等等。这一阶段的打制工具有较大改进,并发明了弓箭。其生产部门主要是采集和狩猎。人们学会缝制兽皮衣服,产生了原始的审美观念和宗教。同时,出现了族外婚,形成以一个老祖母为核心的氏族制。由于女子在采集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以女性为中心的母系氏族制。同一氏族的成员都是同姓的,子女也从母姓。 母系社会繁荣时期的文化遗存遍布南北各地,主要代表有裴李岗文化、磁山文化、仰韶文化、河姆渡文化、马家窑文化、屈家岭文化及细石器文化等等。此时,生产力水平有明显进步,磨制、穿孔石器取代打制石器;原始农业产生;家畜饲养、原始手工业及副业出现等等。人们开始了定居的生活。原始审美和宗教观念继续发展,并产生了最早的文字符号。 父系社会 中国进入父系社会的时间,大约在四千年前。其主要文化遗存代表有龙山文化、齐家文化、大汶口文化和良渚文化等等。此时在考古学上属于新石器晚期。 父系氏族时代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比以往有较大的提高,其表现主要在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家畜饲养规模的扩大;制陶技术的进步;铜器制造的出现;丝织品的发明;手工业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形成等等。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男子在生产部门中突出地位的出现,原来男女在氏族中的地位发生重大变化,男子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婚姻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父权制随家庭出现而产生,财产按照父系继承,世系随父系计算。父系氏族制形成后,私有制萌芽、产生。在贫富分化加剧的情况下,阶级对立出现。由此进一步导致原始社会解体,国家开始产生。

商周时期(约公元前1600—公元前256年),古通常分为商朝(约公元前1600—约前1046年)、西周(约前1046—前771年)、东周(前770—前256年)三个时期。《左传.桓公十一年》:"师克在和,不在众。商周之不敌,君之所闻也。"后用"商周"比喻两者难以匹敌。使用文字为金文。商朝又称殷、殷商(约前17世纪—约前11世纪)是中国第一个有直接的同时期的文字记载的王朝。商朝前期屡屡迁都,而最后的二百七十三年定都于殷(今中国安阳市),所以商朝又叫殷朝。有时候也称为殷商或者殷。商朝晚期,中国的历史从半信半疑的时代过渡到信史时代。商是中国历史上继夏朝之后的一个帝国,相对于夏具有更丰富的考古发现。原夏之诸侯国商部落首领商汤率诸侯国于鸣条之战灭夏帝国后建立。经历17代31王,末代君王商纣王于牧野之战被周武王击败而亡夏商周时期是约公元前2070—公元前256年。 夏朝(约前2070-前1600 )是中国史书中记载的第一个世袭制朝代。一般认为,夏朝共传十四代,十七后(夏朝统治者在位时称”后“,去世后称”帝“),延续约471年,为商朝所灭。后人常以“华夏”自称,使之成为中国的代名词 。

史前时代是指有文字记载以前的时代,包括新石器时代和旧石器时代。(我是初二的,历史书上有)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概论教案

中国古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以《唐律疏议》和《大明律》为代表;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则是今天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的祖先或前身,以《查士丁尼法学阶梯》系列著作与五大法学家的著作为代表。《唐律疏议》与《查士丁尼法学阶梯》就是二者显著差异的最直观、最具体、最生动的表现。

一、 中国法的起源 1�法源于天说 2�刑起于兵说 3�法源于苗民说 4�皋陶造律说 5�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6�法源于习惯说二、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刑、法、律的含义及其运用 1�刑 2�法 3�律三、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 1�禹刑 2�“誓”四、夏代的刑法制度(一)罪名 1�“昏墨贼杀” 2�不孝 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二)刑罚 五刑 赎刑(三)刑法原则五、夏朝的监狱制度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二、商朝的立法三、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 1�暂遇奸宄 2�颠越不恭 3.破律乱政 4.言行惑众 5.“三风十愆”(二)刑罚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婚姻家庭制度 (二)继承制度五、商朝的司法制度第二章、周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 立法概论(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二)立法过程 1�周公制礼 2�《九刑》和《吕刑》 3�礼与刑的关系二、宗法制度三、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二)刑法原则(三)刑罚 1.奴隶制五刑 2.徒刑 拘役 4.赎刑四、民事法律制度(一)契约(二)婚姻制度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3.�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三)继承制度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的分类(三)起诉与审理(四)判决及上诉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 (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 (二)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铸刑书于鼎” 2.邓析“竹刑” 3.晋国铸刑鼎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新兴地主阶级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 2�法与时转 3�刑无等级 4�重刑轻罪 5�布之于众二、《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1�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 2�杂律,又称“杂法” 3�“具法”,后来封建法典中改为名例,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三)《法经》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 2.确保新的封建等级制度 3.体现了重刑轻罪的原则 4.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三、商鞅变法及其时代意义(一)改法为律(二)重农奖功(三)明法重刑 1�族刑连坐 2�行刑重轻 3�不赦不宥 4�刑用于将过 5�奖励告奸第三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3�严刑峻法,以刑杀为威二、秦朝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二)法律形式 1�律 2�令 3�式 4�廷行事第二节 行政立法一、创立皇帝制度二、建立统一的官僚机关体系三、官吏管理制度(一)任官的标准与限制标准: 1�道德方面 2�明悉法律令限制: 1�不准任用“废官” 2�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 3�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二)选任的方式 1�荐举 2 征召 3�任子 (三)考课与奖惩制度第三节 经济立法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1.关于产品规格2.关于产品质量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第四节 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 3�从重从轻 4�集团犯加重 5�累犯加重 6�预谋犯加重 7�自首从轻 8�诬告反坐 9 �数罪从一重处 10�惩罚犯罪未遂 11�考察犯罪意识 二、罪名 1�侵犯皇帝权力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 2�危害专制集权的诽谤妖言罪 3�谋反叛乱罪 4�以古非今与挟书罪 5�“非所宜言”与妄言罪三、刑罚(一)死刑 1.戮刑 2.磔刑 弃市 4.腰斩 5.枭首 6.定杀 7.坑 8.具五刑 9.族刑 10.车裂(二)肉刑 1.黥 2.劓 3.斩左趾 4.宫刑(三)笞刑(四)徒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隶妾 4.司寇 5.候(五)髡、耐、完刑(六)迁与谪(七)收刑(八)废刑(九)赀刑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四、狱政制度 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 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 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 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制度 (1)囚粮的供应 (2)关于囚衣的供应 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约法三章 二、汉律六十章三、法律形式1�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3�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4�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皇帝制度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一)封国(二)郡县四、监察机构五、职官管理制度(一)任免制度(二)考绩制度(三)俸禄制度(四)致仕制度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关于人的规定二、关于物的规定三、关于债的规定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租赁契约四、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一)婚姻(二)家庭(三)继承第五节 经济法律 一、农业管理法二、手工业管理法三、商业管理法1�汉代的抑商政策2�均输法与平准法3�盐铁酒专卖法四、金融管理法 1�币制改革 2�定田租 3�定口赋、算赋第六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一)刑罚的种类 1.死刑 2.肉刑 3.笞刑 4.徒刑 5.徙边 6.禁锢 7.赎刑 8.罚金(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三)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 4.先自告除其罪 5.不溯及既往 6.诬告反坐二、犯罪(一)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1.谋反罪 2.大逆无道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6.沈命法(二)危害皇权的犯罪 1.不敬、大不敬 2.“废格”及“矫诏”罪 3.欺谩、诬罔、祝诅罪 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 5.犯跸罪(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2.事国人过罪 3.私出界罪 4.酎金不法罪 5.左官罪 6.僭越罪 7.漏泄省中语罪(四)官吏职务犯罪 1.贪污罪 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 3.选举不实罪(五)侵害人身的犯罪 1.杀人罪 2.伤人罪(六)思想言论犯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第七节 司法制度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 2�逮捕和羁押 3�审理和判决 4�上诉复审 5�录囚 6�执行三、春秋决狱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一、各时期的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的立法(二)两晋的立法(三)南朝立法(四)北朝立法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第二节 行政法律一、中央三省制二、地方州、郡、县三级制三、监察机关四、九品中正制第三节 民事法律一、田制与赋税二、买卖与借贷三、婚姻、家庭制度第四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的改良(一)进一步废肉刑(二)族刑连坐范围缩小(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二、 五刑的形成三、儒家化的刑罚制度 (一)“重罪十条” (二)“准五服以制罪” (三)“八议”入律 (四)“留养” (五)官当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第六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篇目体例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3�“十恶”入律 4�法律特权扩大化 5�罪名三、司法制度四、法纪的败坏与隋朝灭亡第二节 唐朝立法思想一、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三、简约易知,稳定划一四、一断于律,严明法制第三节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1�《武德律》2�《贞观律》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二、法律形式1�律2�令3�格4�式5�典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1� 名例律 2�卫禁律3� 职制律 4�户婚律5� 厩库律 6�擅兴律7� 贼盗律 8�斗讼律9� 诈伪律 10�杂律11�捕亡律 12�断狱律二、《唐律疏议》的特点(一)于“礼”以为出入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2�礼典入律使“礼”的基本规范法律化3�“礼”影响司法断狱(二)相对的完备性(三)律学的新成就第五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一、对日本的影响二、对朝鲜的影响三、对越南的影响第六节 行政法律一、政权结构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拔(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三)职官的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1�立法监察2�行政监察3�人事监察4�经济监察5�仓库监察6�赋税监察7�盐铁专卖监察8�利钱监察9�司法监察第七节 民事法律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二、物权(一)所有权(二)佃权(三)质权(四)典权三、债(一)买卖契约(二)借贷契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一)婚姻制度(二)家庭关系(三)继承制度第八节 经济法律一、赋税立法二、手工业法规三、市场管理四、衡器货币五、对外贸易第九节 刑事法律一、刑名二、刑罚适用原则(一)“十恶”(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三)定罪量刑原则 1�老幼废疾减刑 2�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 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 4�区分过失和故意 5�累犯加重 6�数罪并罚原则 7�根据良贱身份区别处刑 8�划分“公罪”、“私罪” 9�类推 10�同居相隐不为罪 11�化外人有犯第十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一)起诉(二)管辖三、审判制度(一)回避(二)证据(三)判决(四)上诉(五)执行四、狱政第七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思想二、立法活动(一)《宋刑统》的制定(二)编敕与编例(三)条法事类第二节 两宋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任(二)职官考课(三)俸禄与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二)监察立法(三)监察法的实施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民事法律内容的丰富二、民事权利主体身份的变化三、物权(一)所有权(二)典权

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直接以礼教原则处断,更屡见不鲜,“三纲”强调维护君,父,夫的特权,而君权高于一切,皇帝之下,尽人皆臣妾,根本无所谓法律权利。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思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为主 《说文》:“刑也。平之如水,所以触之不直者去之,从去。”夏,商,周文献中的“刑”即是法。春秋时一些著名的成文法还称《刑鼎》,《刑书》,《竹刑》。大约在春秋战国之际,“法”才具有法律的涵义,而"律"也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并逐渐被普遍采用,承传下来,则是战国中期以后的事。 古人刑,法,律三字往往通用。历代正史记述立法,司法活动的“志”,称《刑法志》(《魏书》称《刑罚志》),律条繁简,刑罚轻重,往往与德礼隆替相对,作为关系王朝盛衰存亡的大事,大书待书。法官司通称刑官,。自隋至清末改制前,中央主管司法行政,审判的官署通称刑部。 总之,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通称刑律,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犯罪,处以刑罚。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 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已如前述。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无一般无权过问行政。 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宋元明清对地方路,省一级虽专设司法机构,但仍处于地方行政长官控制之下。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历来中央地及地方的循吏,清官,除廉洁勤政之外,不少以执法公正,不阿权贵,善于审断疑案,敢于一反冤假错案而著称。正因其作为“民之父母”官,而掌握了司法权。正确地认识中华法系及其特征,是科学地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鉴于中国古代法律史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缺陷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华法系有关,也鉴于有关中华法系的特征等一些重要问题至今仍存在争论,而这些争论又直接影响着法史研究能否朝着科学的方向开拓。为此,就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继续进行探讨甚有必要。 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在历史上适用于包括中国本土、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广大地区,又称中国法文化圈。中国法律的发展,最基本为律与令。律令制至唐代臻于成熟,而此时周边国家和地区为了自身的国家建设,大量摄取唐朝律令制度,整体而言,七、八世纪的东亚,以汉字文化的普遍性存在为其特征、以律令制度的适用为普遍要素而自成一历史世界。此后尽管中国和周边国家迭有王朝更替和政治变迁,皆不影响律令制度的摄取。 因此可以说,中华法系在七、八世纪随着中国文化圈的形成,已在东亚地区形成,并一直持续至近代。 中华法系已知最早的法典公认为公元前五世纪李悝编订的《法经》,共分为六篇,即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以后历代相继承袭和不断发展。公元七世纪的唐律集中国封建法律的大成,起了承先启后的作用。中国在宋、元、明、清各代法律都承袭唐律体系。上述的唐律为代表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制订的各国法律构成了中华法系。由于中华法文化在曾长期居于世界的先列,并且影响着东南亚诸国法制文明的发展,以致中华法系被公认为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的发展史是与中国文明发展史交融在一起前进的。对于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阶段和断限的问题,国内外学术界历来存在争论。对此,应依据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地下挖掘,对此继续进行学术探讨。 对于中华法系的起源、发展阶段和断限这方面的见解因对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和法律的属性认识不同,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一种见解是从阶级和社会形态分析的角度上阐述的。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对中华法系的断限看法不一。相当多的学者认为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的泛称,至二十世纪初期,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中华法系也就寿终正寝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华法系历经封建社会、近代社会乃至社会主义社会,虽有重大变化,但作为法系外貌来说,依然存在。中国有法以来,直到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均属中华法系。陈朝壁、陈鹏生等便持后一种观点。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涉及到中华法系是死法系还是活法系的问题。从社会形态的视角审视,中华法系当是死法系,但若从法文化的价值观念及表现形式具有相对独立性讲,法系可以超越社会形态,中华法系又不是死法系。 另一种是从中华文化与中华法系相互关系发展史的角度阐述的。认为中华法系起源于国家产生前的远古时期,但对其发展阶段的认识也存在差异。陈顾远认为从太古终于战国,是中华法系的创始期;秦至南北朝,可称之发达期;隋唐至明清,可称之确定期;清末以后,可称之改革期。李钟声则认为,从“结绳记事”的上古到尧、舜时期,是中华法系黎明时期;夏、商至战国为光辉时期;秦汉至隋、唐、五代为发达时期;宋至近代为沿袭时期。 此外,还有多种关于中华法系发展阶段的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先秦、秦汉为形成期,魏晋南北朝为发展期,隋唐为成熟或定型期,宋元明清为延续期。也有的学者认为,宋元明清是中华法系的僵化期或衰退期。 传统的观点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产生的,但未能用确凿的理据予以证明。从现已发现的大量少数民族的法律文献看,远在氏族部落时期,带有强制性的、成文的行为规范就已出现。持法律是国家和阶级的产物观点的学者,大都引用恩格斯关于原始社会“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 这句话,作为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但忽视了恩格斯这里所指的是易洛魁人那种典型的母系氏族社会,并不包括已出现阶级分化的原始社会末期。 恩格斯在叙述古代雅典奴隶制国家形成前的提修斯改革时,认为“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 指明了法律是先于国家产生。我认为,对于“法是先于国家而产生,中国古代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渡,曾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这一观点,应继续进行探讨。在研究中华法系和法律的起源时,依据的应当是可信的资料,而不必囿于前人的结论。 在西方法律史论著中,“法”、“法律”的概念在古希腊被创造出来,在古罗马被发扬光大,走过中世纪,近代以来流布全世界。而西方法以外的法律类型如印度法、非洲法、中国法虽然曾经在历史上存在过,但对于西方“法”本身的发展来说,基本没有意义。而在中国的法律史论著中,法往往被认为就是“刑”,在近代遭遇西法后就解体了,被西法取而代之,这使得今天谈论中华法系的现代价值与意义异常困难。 原因有二:一是百余年来特别是近二十年来,中国法律学人关于中国法律传统的研究和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彻底地藐视甚至毁弃传统,损毁、藐视的实际是民族传统的自信与尊严,切断了法学青年与民族文化命脉、民族精神源头的牵连,使青年不能思接千载,无法进入传统;二是今天认识、估价中国法律传统的尺度都源于西方标准,主要是启蒙时代提供的自然权利理论、社会达尔文主义历史观。用这个尺度估价传统,只能是削足适履,流于浮泛臆测;而且这种尺度被奉为今天法学青年的意识形态或信条,与中国传统势同水火,怎么可能用它来正确估价中国法律传统? 法律思想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一些著述认为自西汉中叶“德主刑辅”成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之后近两千多年中,法律思想基本处于停滞乃至僵化、衰退的状态。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许多法律思想通史类著述把研究的范围局限于政治人物的政治法律思想,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也没有予以明确的区分。而且每一个政治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都毫无例外地套用“人物的阶级属性+政治法律思想+阶级局限性”的结构式予以表述,多种法律人物的法律思想千篇一律。这种研究的方法和观点显然是与历史实际相悖的。在封建社会中后期法律不断完善、历朝颁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变,这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亨利梅因提出的“社会进步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理论只适用特写的某些社会,如英国,因为英国的封建身份地位关系和长子继承权逐渐让位于基于契约的关系。但在当代社会,身份地位依然是十分重要的,只是一般认可的身份地位的重要性降低了,而契约的重要性提高了。普通法和民法的契约是逐渐从民事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中发展起来,可是事实上,在中国法律和以色列法律中契约从历史上很早的时期就已经开始变得十分重要。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犹太圣经。犹太法的平等观念逐渐影响到西方普通法和民法国家中的法律,而传统中国法律的发展部分是礼治和法治影响的结果。 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秦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新生观念以及契约权利(非契约自由)的观念已经开始萌芽。中国的国家法自先秦发展到清末,虽经多次变更,但法家和儒家的对立一直存在于封建中国的法制历史中。法家支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支持“契约自由”,而深信礼法、重视身份地位、重视德的儒家则轻视法律。 但是,儒家学者们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却逐渐开辟出一片越来越广的“契约自由”的领域。从唐到清,尽管有身份地位的限制,使大多数百姓要求获得与其他特权阶层相同的权利,但至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和契约自由观念仍然得以发展。传统中国法律的这一方面显然对于当代中国社会有指导作用。 中国古代专制主义法律的特征是历代统治阶级过多地关注民众的法律义务,而对于民众的法律权利却往往忽略不谈,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失衡状态造成了自古以来民众和政府的对抗。然而在某些特定时期,由于特殊的政治环境,当民众的权利没有威胁到统治阶级自身安全的进修,民众的某些权利也会得到法律的承认,中国古代民众的结社权就是在专制体制下艰难存在的一项权利。 从中国古代民众结社的情况看,中国古代民众有自己的精神信仰,渴望追求彼社会平等的法律意识,有重视权利的法律意识,有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热情,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有诚实守信的品格,还有了解国家法律、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意识。综观中国古代社会,在夹缝中生存的古代民间结社虽然对中国历史的进程没有产生重要影响,但却给后世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只有真正建立一个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社会,才能达到社会的完美和谐,而从历史的经验来看,促进民间组织的迅速发展,正是走向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法史学者多谓行政兼理司法是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征,国外学者于此也多有置评。而事实上,就中央系统而言,直至唐朝以前,司法、监察、行政各不统属,司法系统设官置吏尤为发达,并俨然独立。 唐朝以前,尽管偶有监察官侵越司法官之事,但旋即得以纠正,体现出“司法独立之宗旨”。但唐代以后,这一体制被破坏,司法渐失独立。就地方系统而言,唐以降郡县两级行政体制被打破后,地方设置了专理司法的官职,明代都、布、按三司并置,清代因之,督抚虽为事实上之长吏,然仍属中央系统官,并不得侵越前者之权。因此,概而要之的论述并不能反映中国传统法律尤其是司法的实际。对于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司法权与行政的彼此消长的关系,还应细考详察。 对中华法系形成和发展的基本线索和规律,学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其中需要商榷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些著述认为唐代以后法律制度没有大的发展。事实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国封建法制走向更加成熟的时期,也是中华法系进一步完善的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颁行了大量的经济类法律,其涉及内容之广泛,为前代所不及。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强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在民事法律方面,地方法规、乡规民约、家族法以及民事契约之发达,令人惊叹。即是刑事法律,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法典编纂体例上,也都有创新和发展。这一历史期的辽、西夏、金、元、清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习惯法,更体现出了中华各民族共创中华法系的特色。因此,不能只依据几部律典而贬低唐以后法律的发展。 纵观数千年来的中国法律发展史,可知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从总体上说,“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未处于停顿状态。因此,我们应当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去论证中华法系不断完善的历程,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 固然,封建社会中后期历朝奉行的是儒家的法律主张,其发展变化是在儒家学说的总框架内进行的。但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不断变化和治国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调整和发生变化。 比如,形成于两宋、盛行于明清的宋明理学,就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行政、经济、民事、军事诸方面的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明刑弼教思想经过朱熹新的阐发,强调先刑后教,成为明初重典之治的理论支柱;明清两代的律学成为一门专门学问,如明人何广的《律解辩疑》,王肯堂的《律例笺释》,雷梦麟的《读律琐言》;清人王明德的《读律佩*》,吴坛等的《大清律例通考》等一大批著述,都不同程度地对律学有所建树。现存大量的判例判牍及题本奏本,也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司法思想。 明清两代在法律思想领域最重大的建树,是确立了律例关系理论,这一理论曾长期指导了立法和司法活动。所以,我们应当开阔视野,以发展变化的观点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进一步挖掘中华法系所包含的思想精华。 现今,中华法系在规则模式上的所谓“死去”并不意味着数千年的遗产就完全走出了我们的生活世界,相反,固有的法律观念还十分顽强地统治着我们的日常行为选择和法律理解路向,因此,关注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经验,就不止是关注古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模式,或者关注一种已经逝去了的法律文化传统,从而“发思古之幽情”,在实质上,对它的关注,仍然是对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文化现实和法统精神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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