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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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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核心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按公法、私法和社会法角度来划分的话,刑法,行政法,立法法之类的都是公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之类的都是私法,环境保护法之类的是社会法。 但现实对法律体系的划分通常是按照部门法的不同来的,所以把中国法律体系包括的部门列出来,这个也算是中国的法律体系: 1、宪法(根本大法,领导地位), 2、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4、商法(其实我国目前是民商合一,呵呵。) 5、经济法(经济法是公法,很多人以为它是私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不管什么类型的法律考试都用) 9、诉讼法。

A.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义务。b

法学专业本科的课程设置,核心课程包括以下14科: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这14门基本上每个学校的法学专业都要开设,其他的一些课程根据学校情况不同以及侧重点不同,开设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法理学的核心问题

就是一个关于洞穴的故事

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1、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这个特殊地位就是: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3、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刑诉法的核心问题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错误。犯罪行为需要犯罪证据证实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刑法有所了解。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律考的重点。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除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和证人、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律考关心的重点。

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C、行政权。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内容简介《行政法(第6版)》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南博方先生历经二十余载精雕细作之力作。全书共15章,总括了行政法的主要领域,描绘了日本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第6版)》既注重对传统行政法学体系和经典理论的承继亦强调对现代行政法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充分运用,大量引用判例,并结合近年来日本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的一系列改革,对行政过程各个阶段的相关行政法问题进行了精到的诠释,提示了行政法教材建设的方向。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行政法

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是行政法的核心。

规范行政权,C可以参考王教授的观点

法律分析: 行政管理学提出,行政体制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权力的划分和公共组织设置,以及对政府系统的各级各类政府部门职权的配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法学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权利义务。b

A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的原因如下:  权利和义务与主体、客体是法律关系的构成基本要素,没有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就无从谈起;  法律是用来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没有权利义务的规定,只有主体和客体,不能调整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法律将形同虚设;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分;  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环节;  权利:  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法律规范的关键词。在家庭、社会、国家、国际关系中隐含或明示的最广泛、最实际的一个内容。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义务:  与权利相对。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包括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不要报酬的。  人类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人与人之间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按维系方式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与同事关系,按社会领域的不同,所有社会关系可以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而所有社会关系的核心内容都是价值关系或利益关系,即在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一方面应该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又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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