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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核心期刊有关商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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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核心期刊有关商法基础理论

太多了,有容易有难的。

法学期刊 期刊:法律适用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月刊,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每月8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理论与实践”、“案例分析”、“问题探讨”、“热点聚焦”、“司法解释与适用”、“国外司法”等。 --------------------------------------------------------------------------------期刊:法学家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每双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专论”、“法学争鸣”、“青年法苑”、“司法官谈法治”、“港澳台法律问题”、“外 --------------------------------------------------------------------------------期刊:法学杂志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1期 摘要:双月刊,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每单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论”、“新法研讨”、“青年论坛”、“司法实践”、“调查研究”、“军法纵横”、“外国法制”、“律师园地 --------------------------------------------------------------------------------期刊:中国法学 网址: 目录: 2004年第6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法学会主办,每双月9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题论坛”、“各科专论”、“立法研究”、“国外法制与法学”、“研究动态”、“司法改革与司法公 --------------------------------------------------------------------------------期刊:政法论坛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1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政法大学主办,逢双月出版。--------------------------------------------------------------------------------期刊:现代法学 网址:http:/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西南政法大学主办,每双月28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法苑新枝”、“法与争鸣”、“专论”、“立法建议”、“工作研究”、“法律史论 --------------------------------------------------------------------------------期刊:法律科学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西北政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0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立法研究”、“学术综述”、“司法实践”等。 --------------------------------------------------------------------------------期刊:法学研究 网址:Z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每单月23日出版,前身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于1954年创办、1966年停刊的《政法研究》,1979年复刊改为现名 --------------------------------------------------------------------------------期刊:法学评论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3日出版,主要栏目有“司法改革纵横谈”、“评论·专论·争鸣”、“外国法制”、“古代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实务 --------------------------------------------------------------------------------期刊:法商研究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1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南政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热点问题”、“法学争鸣”、“法学论坛”、“法学专论”、“立法建议”、“外国法学”、“法史 --------------------------------------------------------------------------------期刊:政治与法律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每双月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司法实务研究”、“中外法律 --------------------------------------------------------------------------------期刊:人民司法 网址: 目录: 2004年第10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3日出版,主要栏目有“司法改革纵横谈”、“评论·专论·争鸣”、“外国法制”、“古代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实务 --------------------------------------------------------------------------------期刊:比较法研究 网址: 目录: 2004年第6期 摘要:季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逢1、4、7、10月出版,主要栏目有“论文”、“专论”、“学人札记”、“书评”等。 --------------------------------------------------------------------------------期刊:当代法学 网址: 目录: 2005年第2期 摘要:月刊,法学核心期刊,吉林省法学会主办,每月20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论”、“理论研究”、“立法研究”、“比较法研究”、“国际法研究”、“司法实践”、“司法改革” --------------------------------------------------------------------------------期刊:中外法学 网址: 目录: 2004年第6期 摘要: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外法学杂志社主办,逢双月出版,主要栏目有“论文”、“评论”、“判例与研究”、“新书简评”等。 --------------------------------------------------------------------------------法学报纸 报纸:人民法院报 网址:摘要:是法院系统的刊物,其主要特点是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对实践有一定指导意义。--------------------------------------------------------------------------------报纸:检察日报 网址:摘要:是检察系统的机关报纸,其电子化步伐走在前列,《正义网》即为其电子化的成果表现,曾一度为网络化程度最高的法制类电子报纸,主编冷眼观潮亦为著名网虫之一。该报理论性不如法制日报,对实践的指导性不如人民法院报,但副刊较为出色。 --------------------------------------------------------------------------------报纸:法制日报 网址:摘要:司法部主办的司法系统的机关报,理论性较强,其理论评论版为各大法学报纸中最强。被评为获取中国法律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报纸:民主与法制画报 网址:摘要:严格地讲,该报并非法学类报纸,其面向的用户群主要是社会公众,但其报道带有报告文学的色彩,这一点,在目前以机关报为主的中国法学报纸中是很独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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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期刊,肯定要提它的影响因子,这是sci最重要的部分,影响因子越大,说明该期刊越强。刊名 影响因子 1 中国法学【CLSCI来源期刊】 911 2 法学研究【CLSCI来源期刊】 086 3 中外法学【CLSCI来源期刊】 491 4 清华法学【CLSCI来源期刊】 875 5 法商研究【CLSCI来源期刊】 357 6 法学家【CLSCI来源期刊】 248 7 法学【CLSCI来源期刊】 068 8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CLSCI来源期刊】 915 9 当代法学 873 10 政法论坛【CLSCI来源期刊】 755

法学核心期刊商法基础理论

楼主报考学校的指定教材真是杀人不见血啊~你如果在教育网内,你可以登陆中国期刊网,重点搜索一下目标学校导师的文章,这样备考更加有的放矢。==================PS经济法的基础理论部分存在学术论战,北大、人大、武大、西政都有自家的学说,考研时期按照指定教材准备就可以了这部分的论文可以少看点。友情提示,帮你减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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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政法论坛。核心期刊是期刊中学术水平较高的刊物,是进行刊物评价而非具体学术评价的工具。相当一批教学科研单位申请高级职称、取得博士论文答辩资格、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学术水平评估等,都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或若干篇论文。"国家级" 期刊 ,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 期刊 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省级是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

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一)我国刑法中构成犯罪的四要件是指: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杀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权,盗窃罪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2、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3、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犯罪,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4、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分类是什么?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一)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例如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侵害人的生命权、出于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这些具体的构成要件才能构成。从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看,有详有略。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明确,立法者认为不需要对犯罪构成作详细的描述就能界定的犯罪,规定的较为简单,例如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描述就非常简单。而对某些难以简单的犯罪,则表述得较为详细,例如,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就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因此,也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虽然各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将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归纳、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话,任何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关于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刑法理论上有相当大的分歧:(1)二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状态要件;(2)三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主体、危害行为、客体;(3)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应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说是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式。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一犯罪构成理论模式虽然存在陈旧、机械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生命力。在刑法之中,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要能够起到在犯罪认定的时候作用的,所以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的要件还有选择要件。具体的要件一定要是指在法律之中能够认定犯罪罪行的特征,然后要具备犯罪的事实,才可以,所以不同的要件体现的也不同。

法律上,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我国刑法学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其基本理论体系受前苏联犯罪构成模式影响较深,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 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  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  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对《刑法学》的认识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写论文把我给你贴的选择些自己喜欢的,然后弄到U盘里打印出来就行了祝你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别忘记采纳

犯罪构成作为认定具体犯罪的标准和规格,无论对司法实践还是刑法理论,都具有重大意义。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刑法的内容,记住毋庸置疑很重要。想学好的同仁们一定要记住下面关于刑法的6个记忆点。01防卫过当地2个条件“行为过当”+“结果过当”=防卫过当第一、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不是防卫过当。实例1:乙正在窃取甲的破旧自行车时,甲向乙开枪,仅造成轻伤。甲的防卫行为过当,但结果不过当,因此不是防卫过当。第二、如果防卫结果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是防卫过当。实例2:乙正在窃取甲的破旧自行车时,甲一掌将乙推往路边,乙倒地后头碰到坚硬物体重伤。甲的防卫结果过当,但行为不过当,因而不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02特殊盗窃的既遂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是特殊盗窃方式,不必数额较大,即可定罪。但请注意:以特殊方式专门窃取价值低廉的财物,如饥饿难耐偷面包吃,属于“小偷小摸”,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犯罪。以特殊方式意图窃取数额较大财物,但未得逞,或者仅窃取到数额较小财物,情节严重,以盗窃罪未遂处罚。如:在地铁上携带凶器扒窃,混乱中只偷到1元钱,入户窃取孤寡老人财物当场被抓获。以特殊方式实际窃取到数额较大财物,才成立盗窃罪既遂。03教唆犯是对正犯的教唆教唆他人帮助犯罪的,不是教唆犯。因为教唆犯是教唆正犯,教唆帮助就不是教唆犯,而是帮助犯,因为只起到了帮助作用。例如:甲发现乙打算入户盗窃,随即唆使丙和丁搭成“人墙”,让乙顺利翻入院内盗窃,对甲认定为盗窃的帮助犯。04盗窃、抢劫、因为机器故障,用自己的信用卡多取了款,定盗窃(司法判例如许霆案)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信用卡(最高检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盗窃(刑法条文的规定)抢劫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抢劫(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05刑法上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盗窃罪中的“占有”,是指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或者管理。不同于民法中的占有概念,在由占有代理人实施的“间接占有”(代理占有)的情形下,由于本人不存在事实性支配,因而其占有不是刑法中的“占有”。06绑架罪数问题最全总结绑架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人质重伤、死亡,只定绑架罪,法定升格处罚(类似结合犯);绑架又故意伤害人质仅造成轻伤,以绑架罪的基本犯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数罪并罚;绑架行为本身(如捆绑)过失致人死亡,属于绑架罪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绑架以外的行为(如殴打)过失致人死亡,以绑架罪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在绑架中实施抢劫行为的,在绑架罪、抢劫罪中,从一重罪处罚。

有关经济法基础的论文

论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正文如一、案例导入,二、案例分析,三、相关法律展开分析。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 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 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 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 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 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 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 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 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 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 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 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 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 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 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 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 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 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 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 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 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 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 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 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 ,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 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 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 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 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 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 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 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 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 核心基本法。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 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 、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 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 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 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 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 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 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 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 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 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 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 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 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 ,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 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 :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 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 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 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 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 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 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 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 ,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 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 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 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 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 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 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 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 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 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 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 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 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 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 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 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 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 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 。”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 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 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 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 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 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 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 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 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 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 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 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 ,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 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 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 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 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 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 牺牲长远利益。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 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 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 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 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 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 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 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 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 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 条文亦有

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是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即非难的可能性。“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有责性。期待可能性的判断问题,是我们考试复习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这里的主观方面,是指故意还是过失,是犯罪类型,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关)的要件。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要件。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包含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步“违法性”中进行判断。我国则将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外,单独命名为“排除犯罪的行为”。这使得三阶层体系从体系上看起来更圆满。

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1、行为:有意识的身体移动。2、结果:对客观世界的改变。、因果关系:条件说。二、违法性 在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时候阻却违法性。三、责任 (心理责任论) 1、作为责任前提的可归责性。2、故意:对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否属于故意,有所争议。3、特别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盗窃罪中的不法所有目的等)。4、欠缺责任阻却事由。这里的构成要件指的就是刑法分则犯罪所成立的特殊条件,通常指客观条件。把构成要件该当性,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为首先要判断的事情,这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扩展资料犯罪三阶层说对于案件定罪的意义在分析案件定罪的时候,要掌握一种科学分析方法。三阶层的科学方法能给我们提供定罪的方法论,因此我们要熟悉掌握三阶层的分析方法,对我们保证定罪结论的正确性具有重要意义的。根据三阶层理论,有罪的结论只能发生在最后,在三阶层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只要有一环节不构成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三阶层体系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根据三阶层的理论体系来定罪考察,它是一个动态的思维过程,即先开始该当性,然后违法性,最后有责性。建立在构成要件之上的犯罪论体系,并不仅仅是或者说根本就不是一种犯罪规定,而是一种理论。以构成要件为基础建立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对于定罪来说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的内容,记住毋庸置疑很重要。想学好的同仁们一定要记住下面关于刑法的6个记忆点。01防卫过当地2个条件“行为过当”+“结果过当”=防卫过当第一、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不是防卫过当。实例1:乙正在窃取甲的破旧自行车时,甲向乙开枪,仅造成轻伤。甲的防卫行为过当,但结果不过当,因此不是防卫过当。第二、如果防卫结果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是防卫过当。实例2:乙正在窃取甲的破旧自行车时,甲一掌将乙推往路边,乙倒地后头碰到坚硬物体重伤。甲的防卫结果过当,但行为不过当,因而不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02特殊盗窃的既遂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是特殊盗窃方式,不必数额较大,即可定罪。但请注意:以特殊方式专门窃取价值低廉的财物,如饥饿难耐偷面包吃,属于“小偷小摸”,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犯罪。以特殊方式意图窃取数额较大财物,但未得逞,或者仅窃取到数额较小财物,情节严重,以盗窃罪未遂处罚。如:在地铁上携带凶器扒窃,混乱中只偷到1元钱,入户窃取孤寡老人财物当场被抓获。以特殊方式实际窃取到数额较大财物,才成立盗窃罪既遂。03教唆犯是对正犯的教唆教唆他人帮助犯罪的,不是教唆犯。因为教唆犯是教唆正犯,教唆帮助就不是教唆犯,而是帮助犯,因为只起到了帮助作用。例如:甲发现乙打算入户盗窃,随即唆使丙和丁搭成“人墙”,让乙顺利翻入院内盗窃,对甲认定为盗窃的帮助犯。04盗窃、抢劫、因为机器故障,用自己的信用卡多取了款,定盗窃(司法判例如许霆案)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信用卡(最高检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盗窃(刑法条文的规定)抢劫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抢劫(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05刑法上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盗窃罪中的“占有”,是指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或者管理。不同于民法中的占有概念,在由占有代理人实施的“间接占有”(代理占有)的情形下,由于本人不存在事实性支配,因而其占有不是刑法中的“占有”。06绑架罪数问题最全总结绑架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人质重伤、死亡,只定绑架罪,法定升格处罚(类似结合犯);绑架又故意伤害人质仅造成轻伤,以绑架罪的基本犯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数罪并罚;绑架行为本身(如捆绑)过失致人死亡,属于绑架罪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绑架以外的行为(如殴打)过失致人死亡,以绑架罪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在绑架中实施抢劫行为的,在绑架罪、抢劫罪中,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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