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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专家处理通知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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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专家处理通知书格式

《跨区域水污染防治机制亟待完善》,《上海法治报:法治论苑》2013年4月3日。《环评文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核心》,《上海法治报:法治论苑》2013年2月27日。《环境保护法修订中的限期治理制度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探讨》,《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制度约束与衔接——以“紫金矿业行政处罚案”为切入点》,载《法学》2012年第7期。《城市规划环评中公众意见的表达途径——以厦门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座谈会为例》,载《城市规划》(CSSCI期刊)2012年第6期。《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研究》,《法治研究》2012年第10期。《地铁安检机环境安全的法律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环保法修订应该突出政府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环境经济》2012年第11期。《我国海洋溢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检讨》,《中国地质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年第3期。《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的困境及其出路》,《上海交通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年第1期。《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信息通报义务之研究》,《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12年版。《理性对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报义务——从蓬莱19-3号油田溢油事件说起》,《法学》2011年第9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第1期转载)。《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与第74条选择适用问题探讨》,《公民与法》2011年第10期。《架空的环评制度》,《中国改革》2011年第8期。《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部门需要公开吗?》,《环境保护》2011年第2期。《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法律适用之一:直接排放污染物超标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环境保护》2010年第17期。《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法律适用之二:间接排放污染物超标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环境保护》2010年第18期。《对特定企业集团的环评限批应谨慎实施——从华能集团与华电集团的环评限批说起》,《法学》2009年第8期。《环境公共决策中公众个体参与之缺陷及其克服》,《法学》2009年第2期。全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9年第5期转载。《公众环境公益诉权属性研究》,《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企业环境信息与银行信贷风险之保障》,《东方法学》2009年第1期。《抗争中的环境信息应该公开——厦门PX项目及其城市总体规划环评的法律思考》,《法学》2008年第1期。全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8年第5期转载。《环评法第31条法律适用之困境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全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8年第7期转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及其例外分析》,《学习论坛》2008年第2期。《透视环境法中的权力与权利基础》,《公法评论》2008年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生态补偿问题探讨》,《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环境民主权利构造之价值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5期。 《环境民主权利构造的路径选择》,载《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环境法的权利基础——以财产权、生命健康权为中心的考察》,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2期。 《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对主流环境权观点的一种担忧》,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清洁发展机制国内立法中的法律问题探讨》,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缺陷与执法困境——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审视》载《中国环境法治》第一卷,2006年版。 《环境知情权的缺失及其补救——重开县井喷事故切入》载《法学》2005年第6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及其法律正当性干预》,《中国农村土地》2006年第2期。 《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投资者利益自保护》载《21世纪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境外刊物)独著。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海外财政与金融》2006年第2期全文转载。 《环境知情权的制度构建》载《环境与资源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论环境知情权的价值基础》,《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信息公开之价值分析》,《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限期治理决定权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04年第9期。 《环境权问题:一种新的探讨路径》,《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的撤消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公开要约收购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之保护》,《法学》2003年第8期。 《环境科学对环境法的影响分析》,《环境保护》2003年第11期。 《环境保护中的权力与权利配置》,《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全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9期转载。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立法的缺陷及其补救》,《法学》2002年第7期。 《内幕信息接受人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东吴法学》2003年号。 《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法律责任探讨》,《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 《我国环境行政程序立法之现状透视》,《东吴法学》2002年号。 《股东会罢免董事法律问题研究》,《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短线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政法论丛》2001年第2期。56 《论董事的罢免》,《经济法论丛》,方正出版社,2001年第4卷。 《中美反倾销制度比较》,《比较法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卷。 《对公众环境权私权化的反思》,《中国环境管理》2001年第4期。 《论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的关系》,《中国环境管理》2001年第6期。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民商法论丛》,2002年第23卷。 《公司不能为本公司股东的债务担保——也谈对〈公司法〉第63条第3款的理解》,《法律适用》2003年第11期,独著,并获《法律适用》“南通杯”有奖征文三等奖。 《论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外国经济与管理》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1999年第5期全文转载。 《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世界环境》1999年第3期。 《守住无形资产——中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国际贸易》1997年第1期。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比较》,《国际贸易问题》1997年第12期。 《英国的银行抵销权制度及其启示》,《国际金融》1997年第4期。 《美国银行的抵销权制度及其借鉴》,《国际金融研究》1996年第10期。 《亦谈我国商业银行是否有权直接扣划存款人的存款──兼与凌新同志商榷》,《上海金融》1996年第7期。 《中国内地与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之比较》,《港澳经济》1996年第9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1997年第1期全文转载。 《略谈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现代金融》1996年第6期。 《大型基础设施利用外资存在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学论坛》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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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侵权中媒体的举证责任 黄罕奭 文献来自: 政治与法律 2005年 第01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新闻侵权虽属于一般侵权,但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主观无过错,不能证明的,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据实准确报道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的义务,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原告只需提供被告确已进行了关于 被引用次数: 2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新闻侵权:为何媒体多败诉——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郭京霞 文献来自: 中国记者 2005年 第06期 CAJ下载 PDF下载 一方面是新闻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生存压力很大,个别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缺乏足够自律。为了寻求生存空间,有的新闻媒体和记者不得不“出奇制胜”,用与众不同的表现来吸引读者,对涉及“色情、暴力和隐私”的社会新闻特别感兴趣,不惜夸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周甲禄 文献来自: 新闻记者 2004年 第12期 CAJ下载 PDF下载 由于我国新闻媒体独立性不强, 这一世界惯例没有存在的现实基 础。随着大众传播业的发展,保护消 息来源问题在我国也提到了议事日 程。当记者承诺? 而美国近30年来媒体遭名誉侵权诉讼时败诉率约为8%。以美国新闻的无孔不入和我国新闻报道的谨小慎微相比较,我国媒体畸高的败诉率显得很不正?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从新闻的商品属性看虚假新闻的侵权责任 顾理平 文献来自: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新闻媒体的权利新闻媒体有权向受众收取一定的费用 ,以保证新闻媒体的正常运作和新闻采访活动的正常开展。新闻媒体的运作是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的。新闻单位人员工资的发放、机器设备的添置、采访的交通费、差旅费、新闻信息的物质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的责任 陈集泰,王首程 文献来自: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还要全面地肩负起社会责任,多向我们的社会投入一些人文关怀。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的责任@陈集泰$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新闻媒体侵犯信用权之民法分析——评《山西晚报》侵权案 孙艳,程诗莉 文献来自: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 第04期 CAJ下载 PDF下载 而新闻媒体侵权中最为重要和普遍的免责事由便是“公正评论”。这种新闻媒体就社会关注的与公众利益有关问题所作的公正评价应受保护 ,因为它是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民个人根本利益所必需的。其中以公众人物和公众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试论新闻媒体侵权现象及其法律预防 路鹃 文献来自: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4年 第04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新闻侵权问题成为新闻传播学界、法学界研究的“显学”。试论新闻媒体侵权现象及其法律预防@路鹃$兰州大学新闻系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从新闻侵权的特点、成因看对新闻媒体的法律保护 胡拥军 文献来自: 理论界 2003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我国新闻媒体的企业法人色彩日益增强,新闻媒体的数量也迅速增长,同时新闻媒体普遍“断奶”,众多的新闻媒体在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不得不努力在有限的市场份额中去谋求一块自身的立足之地,为了生存,各新闻媒体纷纷使 被引用次数: 2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豁免” 李明刚 文献来自: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 第06期 CAJ下载 PDF下载 通过收集研究一些新闻媒体被诉侵权案件,就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责任豁免问题作一探讨。一、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理由因新闻传播而生之法律纠纷主要是因新闻机构在舆论监督中引起。而舆论监督引起的新闻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并不完全一样。上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新闻失实侵权的举证责任不应当“倒置” 曾雨楼 文献来自: 怀化学院学报 2003年 第01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应当有责任有勇气承认新闻失实的过错并合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但不能因此认为 ,一旦引发新闻侵权诉讼 ,就应当由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承担证明新闻真实性的责任。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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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处西北政治、经济、交通中心的甘肃省兰州市,位于兰州市科教中心的安宁区,文化气氛浓郁、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物证技术实验中心、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计算机实验中心等实验室和教学科研辅助机构。有“甘肃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学校设有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工学等学科门类的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社会工作、政治学与行政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刑事科学技术、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新闻学、艺术设计等 40个本、专科专业;具有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文学士、工学士和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5个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民商法学、刑事科学技术为省级重点学科。学校现有教职工666人,其中专任教师445人,教授、副教授146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178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人,入选甘肃省“555创新人才工程”人选12名;并在国内聘请了80余名著名专家、学者为学校的客座教授。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区)在提前单独录取批和第二批招生,现有各级各类在校学生1万余人。截止目前,已累计向社会输送本、专科毕业生8499人,各类成人毕业生3147人,培训全省政法系统在职干部10400人。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科研成果丰硕,近五年共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10项,发表学术论文2100多篇,其中国家级217篇,出版专著、教材80多部。获省部级以上各类科研、教学成果奖86项。办有《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和《西部法学评论》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其中《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获第二、三届全国百强学报,并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核心期刊”。2004年以来,连续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学校与国内外学术交流频繁,经常举办或承办多类型、多层次的学术研讨会和学术讲座;与英国的英格兰科技大学、伍斯特大学等知名院校建立了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的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新时期新阶段,学校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崇德明法,弘毅致公”的校训,按照 “与时俱进抓发展,开拓创新抓改革,勤政廉洁抓管理、求真务实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依法治校;以教学为中心,以科研为推动,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基本设施建设为保障,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稳步发展研究生教育,为地方经济、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应用性高级专门人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级别: 北大核心期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5年,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学院主办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原名《政法学刊》,1994年改为现名,1995年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国内公开发行。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主管主办: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政法学院快捷分类:政法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社会科学I出版发行:甘肃  双月刊  A4期刊刊号:1007-788X, 62-1129/D创刊时间:1986  影响因子 379审稿时间:1-3个月期刊级别: 北大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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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C类”应该是CSSCI收录的期刊吧?请对比下面的两种核心期刊中法学学科。《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14-2015来源期刊拟收录目录》法学学科拟收录来源期刊名单(21种)1 中国法学2 法学研究3 中外法学4 法学家5 法商研究6 法学7 现代法学8 清华法学9 政法论坛10 法律科学11 法制与社会发展12 政治与法律13 法学论坛14 政法论丛15 法学评论16 知识产权17 环球法律评论18 比较法研究19 当代法学20 法学杂志21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版)D9 法律(共28种)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 法商研究 法学 政法论坛 现代法学 法律科学 中外法学 法学评论 法制与社会发展 比较法研究 法学家 环球法律评论 法学杂志 法学论坛 当代法学 政治与法律 行政法学研究 中国刑事法杂志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河北法学 法律适用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人民检察 知识产权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清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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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b类c类 是某单位 或某省地区规定的,中国的期刊分为核心期刊,和费核心期刊,核心期刊,里面有分 北大核心,南大核心,A类 应该就是南大核心,B类应该是北大核心。

论新闻侵权中媒体的举证责任 黄罕奭 文献来自: 政治与法律 2005年 第01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新闻侵权虽属于一般侵权,但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主观无过错,不能证明的,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据实准确报道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的义务,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原告只需提供被告确已进行了关于 被引用次数: 2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新闻侵权:为何媒体多败诉——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郭京霞 文献来自: 中国记者 2005年 第06期 CAJ下载 PDF下载 一方面是新闻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生存压力很大,个别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缺乏足够自律。为了寻求生存空间,有的新闻媒体和记者不得不“出奇制胜”,用与众不同的表现来吸引读者,对涉及“色情、暴力和隐私”的社会新闻特别感兴趣,不惜夸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周甲禄 文献来自: 新闻记者 2004年 第12期 CAJ下载 PDF下载 由于我国新闻媒体独立性不强, 这一世界惯例没有存在的现实基 础。随着大众传播业的发展,保护消 息来源问题在我国也提到了议事日 程。当记者承诺? 而美国近30年来媒体遭名誉侵权诉讼时败诉率约为8%。以美国新闻的无孔不入和我国新闻报道的谨小慎微相比较,我国媒体畸高的败诉率显得很不正?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从新闻的商品属性看虚假新闻的侵权责任 顾理平 文献来自: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新闻媒体的权利新闻媒体有权向受众收取一定的费用 ,以保证新闻媒体的正常运作和新闻采访活动的正常开展。新闻媒体的运作是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的。新闻单位人员工资的发放、机器设备的添置、采访的交通费、差旅费、新闻信息的物质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的责任 陈集泰,王首程 文献来自: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还要全面地肩负起社会责任,多向我们的社会投入一些人文关怀。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的责任@陈集泰$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新闻媒体侵犯信用权之民法分析——评《山西晚报》侵权案 孙艳,程诗莉 文献来自: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 第04期 CAJ下载 PDF下载 而新闻媒体侵权中最为重要和普遍的免责事由便是“公正评论”。这种新闻媒体就社会关注的与公众利益有关问题所作的公正评价应受保护 ,因为它是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民个人根本利益所必需的。其中以公众人物和公众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试论新闻媒体侵权现象及其法律预防 路鹃 文献来自: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4年 第04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新闻侵权问题成为新闻传播学界、法学界研究的“显学”。试论新闻媒体侵权现象及其法律预防@路鹃$兰州大学新闻系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从新闻侵权的特点、成因看对新闻媒体的法律保护 胡拥军 文献来自: 理论界 2003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我国新闻媒体的企业法人色彩日益增强,新闻媒体的数量也迅速增长,同时新闻媒体普遍“断奶”,众多的新闻媒体在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不得不努力在有限的市场份额中去谋求一块自身的立足之地,为了生存,各新闻媒体纷纷使 被引用次数: 2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豁免” 李明刚 文献来自: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 第06期 CAJ下载 PDF下载 通过收集研究一些新闻媒体被诉侵权案件,就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责任豁免问题作一探讨。一、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理由因新闻传播而生之法律纠纷主要是因新闻机构在舆论监督中引起。而舆论监督引起的新闻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并不完全一样。上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新闻失实侵权的举证责任不应当“倒置” 曾雨楼 文献来自: 怀化学院学报 2003年 第01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应当有责任有勇气承认新闻失实的过错并合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但不能因此认为 ,一旦引发新闻侵权诉讼 ,就应当由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承担证明新闻真实性的责任。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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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也是呢 你后来怎么解决的呢

恩恩 ,您说的是哪一个版的呢,中南大学学报有好几个版本呢,是需要安排这方面的文章么

《公司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破产法学》(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企业和公司法》(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破产法专题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企业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版《走进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破产法学》(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论坛》(第一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律师新业务》(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商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通识课系列教材)(参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破产法释义》(合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规划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人民调解员工作手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经济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教材)(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股份制企业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公民法律手册》(副主编),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香港卷)(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分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经济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参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至2008年版。《中国商务知识大全》(参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公司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改组实务指南》(常务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9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合著,第一作者),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律师资格考试教程》(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法学大辞典》(参编),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公司法与公司运行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青年基金项目)(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参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债务知识大全》(参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当代中国公司实务》(合著),中国物资出版社1992年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模拟试题集解及难点分析》(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法学大辞典》(经济法分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国际经贸金融惯例》(参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企业经济顾问》(参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经济与管理大辞典》(续编)(参编),中国发展出版社1989年版《行政管理学大辞典》(参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参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工业企业法读本》(参编),天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经济法原理》(参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律师资格考试指南》(参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法学考试指南》(参编),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律师公证制度》(合著),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版 《论破产程序中公益性捐赠行为之撤销》,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15日《论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我国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制度的解析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破产法制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受偿无需申报》,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8日《破产案件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的追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7日《破产立法与实施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12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问题研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8日;(中国律师2008年第9期转载)《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漫谈》,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6日《里程碑---立法的创新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23日。《论新破产法上的取回权》,载光华法学(第二辑)2008年第1期《违法成本低于守法的立法才是危险的误区——谈法的利益引导机制》,载法学家茶座2008年第19辑《沉舟侧畔千帆过 病树前头万木春——中国破产法发展历程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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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学报专家处理通知书

我的也是,第一次4个外审,后来又增加了3个

1979年至1986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后考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后未完成学业就下海从商。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后经师友鼓励,重走学术之路。1998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工作,199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6年在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2006年至2010年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2010年8月调任湖南大学,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 30年前的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时候,15岁的邱兴隆高中毕业。此时,中国和越南之间的战火已经烧了起来,这个来自湖南湘乡的少年希望能够成为士兵置身战场。他的士兵之梦没能成真。他不得不重返学校,补习了半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当时说是读法律系,但整个国家其实没什么法,也就是《宪法》、《刑法》、《婚姻法》,而且《刑法》用得多,自然而然就对《刑法》感兴趣。”邱兴隆回忆。在邱兴隆考上大学的1979年,国家颁布了《刑法》。“1979年之前,死刑被滥用了,任意性太大,没个准。像张志新、遇罗克这样的案子,死刑起到的是反动作用,被扼杀的是真理。”邱兴隆说。1979年之后,尽管死刑是作为法律手段存在,但和政治的结合依然紧密。《刑法》颁布之后不久,全国性的严打开始。“严打时期,死刑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比如说盗窃罪,1979年最多是无期徒刑,到了1981年,就可以判死刑了,盗窃罪一下成为死刑大户。”邱兴隆说了一个案例,当时有人偷了一批纽扣电池,受害人报案是价值四千多元,但当时公安局搞了个界定,定成三万多元,这就判成了死刑。这起案件后来被认为是一起错案。“因为后来发现那些电池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值这么多钱。”邱兴隆的办公桌上置放着一本他所著之书《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为此书作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教授高铭暄。1986年,23岁的邱兴隆成为了高铭暄教授的博士研究生。一年之后,确定博士论文选题时,邱兴隆本打算以死刑为研究方向,但高教授否定了,高认为,在当时的形势下,死刑是不便于拿出来谈论的,这是个政治问题。北京大学教授的陈兴良曾回忆与邱兴隆那段在北京的日子,“当时的邱兴隆桀骜不驯而玩世不恭,尤其是他性格上的易变和情绪上的急躁,多少为他后来的变故埋下了伏笔。他是一个极不安分的人,创新冲动与冒险心理主宰着他。”彼时,正值海南建省前夕,原本平静的岛屿一片喧嚣。在和朋友到海南大学联系工作的时候,邱兴隆被校方开出的优惠条件所吸引,答应毕业之后到该校工作,并以教学实习的名义留在海南,办起了一家书店。1989年,匆忙回京完成博士论文的邱兴隆,7月份办理了分配到海南大学的手续,并准备在8月份进行博士论文答辩,看起来,他的学业之门马上就可以关上了。但他没想到的是,此时,属于他的“传奇”之门才刚刚打开。1989年7月20日,邱兴隆被警察带走了。在一次清查行动中,警察在他那里发现了几部书稿。当晚,邱兴隆便被以“涉嫌非法出版”之名送进了北京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站。“收容审查的最长期限本应为3个月,但等事情查清,我被整整关押了185天,收审结束时,还留下一个尾巴——取保候审。”邱兴隆回忆。陈兴良记得,从收审站出来之后,面容憔悴、衣衫褴褛的邱兴隆找到了他,他安排邱洗澡、吃饭,并陪着他买了全套的新衣服换上。在邱兴隆被收容审查期间,海南大学已经致函中国人民大学,表示不再接收他。1990年,虽然邱兴隆获得了自由,但当时北京市收容审查站只是口头宣布事情已经查清,其不存在违法行为。当邱兴隆提出要书面结论时,遭到了拒绝。“从承办人员那里了解到,之所以不给书面结论,是因为当时行政诉讼法已经出台,我属于被错误收容审查,而且超期,出具书面结论等于给我提供诉讼的证据。”邱兴隆说。当时,他的老师高铭暄、王作富教授曾在多种场合以他的遭遇为例,呼吁制止滥用收审、侵犯人权的现象。“收审释放”的影响巨大,没有单位愿意接收他,遇到有愿意接收他的单位,又要他出具收审他属于司法错误的法律文本。邱兴隆感到了心灰意冷,与中国人民大学不辞而别,“失踪”了。 他下海做了一个书贩。“当时觉得,读了博士又有什么用呢?我感到了一种自卑。”邱兴隆还在不停地吸着烟。在他回忆里,1993年,他在河北石家庄向一位书商追款,没钱给他的书商给了他一批盗版的《读者文摘》精华本,他接受了。这些书后来被查了出来。“当时正值全国扫黄打非,而石家庄又是盗版书的重灾区,甚至因为我是法学博士生的原因,我被某些地方领导刻意树立成了反面典型。”1993年3月,邱兴隆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出版”为名收容审查。1994年8月,已经被收审近一年半的邱被以“投机倒把”罪名逮捕。他从收审站转到了看守所。由于一直没有终审判决,邱兴隆就一直呆在看守所里。这种厄运意外地给邱兴隆研究死刑提供了便利。邱兴隆觉得看守所里的“亚文化”对他是有帮助的。每个刚来的“新人”都要对号子里的人讲自己的入狱起因,不说实话就挨揍。作为法学博士生的邱兴隆在看守所里很有名,囚徒们往往把他当成救命稻草,将自己的经历和犯罪过程详述给他听。“那些被判了死刑的人,各种各样的心态都有。”邱兴隆见识了各式死刑犯,有刚进来的时候大无畏的,但临到上刑场时,屎尿弄了一裤子。执行死刑的人都有经验了,把犯人的裤腿都扎好;也有不怕的,笑着走的,还开玩笑说,哥几个再见啊,上路了。邱兴隆思考,为什么看上去和我们一样的人,就非把他杀了不可?还有那么多人,即使按照并不合理的法律规定,他也不该判死刑,为什么就判了死刑?“如果我是法官,在判死刑的时候,我会受到煎熬,但有的人也许不会。” 1996年的冬天,他和两个死囚关在同一个号子里。邱兴隆当时胃出血,拉出来的全是一块一块的血,往盆子里吐的也全都是血。“吐完之后,我感觉自己就要死了。”邱兴隆说他晕了过去,醒过来的时候,发现自己仍在原地,没有死,也没有人把他带走。他听到牢里的人都在大声地给他报号——这里有人生病了。好不容易,有个干警过来,看了看躺在地上的邱兴隆,踢了他一脚,以为他是装病,走了。那两个和邱兴隆同号的死囚用手铐使劲砸着铁门,大声叫道,你们还管不管啊,人都要死了!“他们是死囚啊,但他们在想着救我,这个时候,你说他是好人还是坏人?他们杀人的时候也许很凶残,但这个时候的他们又怎么解释?我觉得人性本来是善良的。”邱兴隆认为这样的经历影响了他日后主张废除死刑。邱兴隆早期做学生的时候是主张保留死刑的。“做学生的时候,从学校到学校,没什么思考。从某种意义上说,看守所的经历是一种财富,从素材的收集到思想的积累,都是在书斋里找不到的。在看守所里,抬头见刑法,低头见罪犯,想不思考都不行。”邱兴隆开始有意地研究看守所里的死囚。为了了解他们,他故意让干警给他调号,因为“一个号子里最多只有两个死囚”,他想接触更多将要赴死之人。对于死刑,彼时出现了一些变化。1996年的冬天,职务侵占罪出台之后,看守所里有个信用社的主任原本因为贪污被判死刑,后改判为职务侵占罪,获刑15年。“我清楚地记得,当他的镣铐被打开之后,他大喊一声:活——了!整个看守所都听得到。能听得出来,那种求生的欲望是多么地强烈。”邱兴隆觉得,从那个时候开始,死刑的滥用开始刹车了。 邱兴隆留着一头长发,黑且瘦,这让他看上去像是一个流露着颓废感的摇滚歌手,而不像是律师和教授。他曾开玩笑地说,要把失去的头发补回来。在看守所里,他留了近5年光头。1993年到1998年之间,看守所里的邱兴隆不知道作为囚徒的日子什么时候是尽头。他曾经因病出去就医过一次,外边的街道他都不认识了,“变化太快了,这让我感到心慌。”他甚至认真地打算过,放出去之后,回湖南老家种两亩地,平平淡淡过一辈子。1997年12月,在被羁押近5年后,邱兴隆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由于实际羁押期限超过了所判刑期近一倍,他不服判决,继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他本人和他的辩护人张金龙律师的请求下,1998年12月20日,邱兴隆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无罪。 这个终获无罪的法学博士生,带着在看守所里用糊包装盒的纸写就的几百万字论著、手记以及九麻袋的书,南下重庆,回到母校西南政法大学任教。1999年,曾经“很不听话”的学生邱兴隆向导师高铭暄教授提出重新申请博士学位。1999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邱兴隆的博士论文答辩开始,刚准备说话,他已泪流满面。23岁就考上博士研究生的邱兴隆在36岁时拿到了博士学位。对于死刑,学界已经沉默很久了。1980年代严打的时候,曾有学者对滥用死刑提出异议,当时被当作政治事件来处理,这些学者还被全国通报批评。2002年,邱兴隆在湘潭大学组织召开了一次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结果他发现,在那次会议上,除开国外法学者,主张立即废止死刑的中国法学者只有他一个。“目前,从国内法学界来看,大多是限制派和将来废除派,几乎没有人主张死刑要永远存在,但什么时候废除则意见不一,立即废止死刑的声音是少数派。”邱兴隆做过民意测验,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大概只有百分之十一左右,大部分人主张保留死刑。“很多人质疑过我,老百姓都不主张废除死刑,你为什么要违反民意?”邱兴隆认为,做事情是要考虑民意,但绝不能只考虑民意,如果民意第一,“我们都不要上大学,种田就行了,上大学就要培养精英意识,常人想不到的东西你能想到。”在颇受争议地辗转西南政法、湘潭大学之后,邱兴隆做起了律师,但他无法完全适应远离学校的生活,2006年,他接受了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到厦大任教。“我在厦大领的工资基本上都花在长沙和厦门之间的路上了,在厦大就是精神寄托,证明自己作为学者和老师的存在。”邱兴隆会给学生们说起他的经历。他非常认同费孝通说过的一句话——监狱是社会的窗口。有什么样的监狱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监狱可以折射出社会的文明程度。“一个不重视罪犯待遇、不重视生命的国度,文明程度肯定不行。你在杀一个人的时候,就已做出了判断,人是可以被杀的。”邱兴隆说,“宽容是一种美德,爱罪犯就是爱你自己。”

《公司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破产法学》(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企业和公司法》(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破产法专题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企业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版《走进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破产法学》(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论坛》(第一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律师新业务》(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商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通识课系列教材)(参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破产法释义》(合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规划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人民调解员工作手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经济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教材)(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股份制企业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公民法律手册》(副主编),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香港卷)(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分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经济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参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至2008年版。《中国商务知识大全》(参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公司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改组实务指南》(常务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9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合著,第一作者),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律师资格考试教程》(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法学大辞典》(参编),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公司法与公司运行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青年基金项目)(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参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债务知识大全》(参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当代中国公司实务》(合著),中国物资出版社1992年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模拟试题集解及难点分析》(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法学大辞典》(经济法分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国际经贸金融惯例》(参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企业经济顾问》(参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经济与管理大辞典》(续编)(参编),中国发展出版社1989年版《行政管理学大辞典》(参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参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工业企业法读本》(参编),天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经济法原理》(参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律师资格考试指南》(参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法学考试指南》(参编),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律师公证制度》(合著),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版 《论破产程序中公益性捐赠行为之撤销》,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15日《论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我国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制度的解析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破产法制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受偿无需申报》,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8日《破产案件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的追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7日《破产立法与实施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12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问题研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8日;(中国律师2008年第9期转载)《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漫谈》,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6日《里程碑---立法的创新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23日。《论新破产法上的取回权》,载光华法学(第二辑)2008年第1期《违法成本低于守法的立法才是危险的误区——谈法的利益引导机制》,载法学家茶座2008年第19辑《沉舟侧畔千帆过 病树前头万木春——中国破产法发展历程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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