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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与技术论文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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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调查与技术论文征集

[韩军]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与火灾预防  近年来,随着城市现代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人们消费和娱乐的公共娱乐场所也快速发展起来,各类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发展迅猛,盲目无序,无章可循,安全管理严重滞后,许多地方存在较多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目前,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形势严峻,场所的位置设置不当、不按规范进行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经营业主忽视消防安全管理等隐患是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一、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对各类公共娱乐场所的调查分析,现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一是违章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顶棚、墙面等部位以及窗帘、帷幕等装饰织物必须满足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而有的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任意降低防火标准,人为造成很多火灾隐患。  二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用火用电、防火检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培训、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然而有的虽然也建立了一些制度但不符合本单位实际,且内容不具体、不全面,没有随着消防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及时予以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职工素质不高。  四是某些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改变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性质;有的不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有的验收不合格也投入使用,而与之相匹配的消防设施没有跟上,事后又无法弥补,致使消防设施先天不足,留下大量的火灾隐患,增大了火灾危险性。  五是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六是缺少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预防。  从前面的火灾案例不难看出,我们目前面临的火灾形势是非常严峻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该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从而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针对公共娱乐场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其火灾预防工作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场所防火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选地与安全布局应严格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务院1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设置。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证件时,消防审查应作为其前置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而已经取得相关证照的应坚决予以清理整顿。  (二)消防管理。  1、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内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2、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3、公共娱乐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共娱乐场所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场所房产所有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  4、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5、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6、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激励机制。要及时发现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督促改正,同时对消防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将考核情况与晋职、晋衔晋级挂钩,增强消防管理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  7、公共娱乐场所要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公共娱乐场所要根据场所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配电房操作规程;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要用制度规范人的行动,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  8、公共娱乐场所应提高员工素质。营业性场所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宣传培训,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开展警示教育,以增强员工的消防法制意识,增长消防安全知识。新员工必须通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值班。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培训,要使每名员工自觉提高消防意识,主动消除火灾隐患。  9、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公众的消防宣传。公共场所人员涉及面广,要有效减少火灾发生率,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赖于全民消防素质的提高。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积极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广泛、及时、生动、直观的优势,开展经常性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消防安全知识深入家庭、学校、厂矿,不留死角,唤起广大公民的消防意识。

可以参考<事故调查与分析技术>蒋军成编著,<化工企业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手册>焦宇\熊燕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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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学与技术,这是公安部正式承认的国家级杂志,评职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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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码字不容易、升级需要经验、还望你百忙之中采纳答案——————————————————觉得好就请点采纳答案把,给个好评,祝愿你生活更美——————————————————希望你新的一年,心想事成,工作顺利,生活欢乐美满—————————

森林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哪里有森林,哪里就有生命。在诸多影响森林的自然因子中,火灾对森林的影响和破坏最为严重。研究表明很多森林生态是依赖火的,火对森林的影响历史远比人对森林影响历史漫长的多。从能量的观点分析,森林生长是太阳能转换的能量积累方式之一,能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释放出来。 火同水分、土壤、树木、动物一样是森林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因子。森林中的植物利用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而火烧则是森林迅速释放大量能量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循环的一部分。火对森林和森林环境的影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有时火的作用是短暂的,有时则是长期的。火烧后森林环境和小气候发生改变,由于林地裸露,太阳光直射,土壤表面温度增加,湿度变小。林火不但改变森林结构,而且会引起其他生态因子的重新分配,影响到森林植物群落的变化。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火对森林的影响概括为有害作用和有益作用,火具有两重属性。有害作用一般是指森林火灾对生态系统的危害,森林火灾破坏森林生态生态系统平衡,火烧后森林生态系统难以恢复,如高强度、大面积的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和整个森林生态系统可以造成毁灭性的损失,更严重的会对居民财产、交通、大气环境和人们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此,森林大火不仅无情毁灭森林中的各种生物,破坏陆地生态系统,而且其产生的巨大烟尘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直接威胁人类生存条件,而且扑救森林火灾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扰乱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秩序,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目前世界各国都把大面积的森林火灾作为重大自然灾害加以预防和控制。从灾害的角度讲,森林火灾是由人为和自然因素引起的失去控制的一种自然灾害。 有益火烧可以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如低强度火烧和营林用火等。有益火烧使森林生态系统的能量缓慢释放,促进森林生态系统营养物质转化和物种更新,有益于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火烧后森林容易恢复。人们常常利用火的有益作用开展有计划有目的的火烧,火成为人类经营森林的一种工具。例如,利用计划烧除减少林地可燃物和控制病虫、鼠害,促进森林天然更新;进行炼山造林或利用火烧进行森林抚育,也可以利用火烧促进灌木生长,改善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对于火的两重属性目前还停留在研究阶段,国内外还存在很多争论。值得一提的是大火都是由小火酿成的,所以世界各国都把初发小火的扑救作为森林防火的关键,对于火有益的方面结论和看法大多局限于火灾后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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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呀,如果发生了火灾,消防部门要进行火灾事故认定,并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具体看以下法律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第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第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第十一条 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简易程序第十二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一)没有人员伤亡的;(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四)没有放火嫌疑的。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表明执法身份,说明调查依据;(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一般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 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第十五条 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第十六条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第十七条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二节 现场调查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十条 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第二十一条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 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实验的目的;(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四)实验过程;(五)实验结果;(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第三节 检验、鉴定第二十三条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第二十四条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确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三条 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起火场所概况;(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五)防范措施。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第六节 复 核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四)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第三十八条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第三十九条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申请人、其他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事故处理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经过调查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录在案。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根据案件需要附下列材料:(一)案件移送通知书;(二)案件调查情况;(三)涉案物品清单;(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五)其他相关材料。构成放火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一并移交。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退回案卷材料。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生、蔓延和损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户”, 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三)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第四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回避、证据、调查取证、鉴定等要求,本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5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和2008年3月18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同时废止。 [2] 修改决定编辑简介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的内容和程序,公安部决定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六、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医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七、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修改为“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八、将第三十条中的“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修改为“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九、删去第三十一条。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一)起火场所概况;“(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五)防范措施。“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二、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十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删去第四项。将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十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复核审查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十五、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十六、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决定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复核以一次为限。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核。”十七、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十八、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的“灾害成因”。十九、在第四十五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户’, 用于统计居民、村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家庭户统计。”将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二十、《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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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事故后,失火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并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保护好火灾现场。火灾现场是提取查证火灾原因痕迹物证的重要场所。保护火灾现场的目的,是为发现起火物及引火物,根据着火物质的燃烧特性、火势蔓延情况,研究火灾发展蔓延的过程,为确定起火点、搜集物证创造条件。所以,火灾现场一旦遭到破坏,就会直接影响现场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获取火灾现场诸因素的客观资料,影响勘查工作的质量,同时也影响火灾调查人员的准确判断。因此,保护好火灾现场是做好火灾调查工作的前提。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火灾扑灭之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①人人都有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火灾现场的保护工作应从发现起火时开始,不要等公安消防队或火灾调查人员到达后才开始。因此,能够最早到达火场和发现起火的义务消防员、专职消防队员、治保人员以及单位负责人等均有责任保护现场,广大的干部群众都有义务及权利协助保护好火灾现场。火灾发生之后,受灾单位应保护火灾现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应当依据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尚未划定警戒范围时,应把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的范围。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②火灾扑救中应注意保护火灾现场扑火救灾的过程也应视为火灾现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单位自救时还是公安消防队到场之后,火场指挥人员在灭火行动中均应充分注意这一点。在火势被控制后扑灭残火时或者对火场进行检查时,不宜用直流水直射重点保护区,尽量防止破坏现场或移动物证。在检查火灾现场时,应尽量不移动室内物品和电器(开关及电闸)、机器设备,避免踩踏或破坏物品。对可能盛有危险品的容器不宜随便触摸和挪动,防止破坏上面可能留有的指纹痕迹。当灭火过程中所使用的动力设备(如链锯、便携式发动机以及手抬机动泵等)需要加油时,应当在火场以外的地点进行,以免溢出的汽油污染作为物证的危险品。如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还未到达火场前火已被扑灭,失火单位应积极安排人员,将火灾场现场保护起来,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人员到场后,应将了解的情况向他们介绍,并将火灾现场保护工作移交给火灾调查组。③正确划定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火灾现场保护范围的划定,应依据着火物质的性质和燃烧特点等不同情况来决定。在确保能够查清火灾原因的条件下,应尽量将保护范围缩到最小限度。如在建筑群中起火的建筑物只有一幢,那么需要保护的现场通常也只限于起火的那一幢。若着火的部位只是一个房间,则需要保护的火灾现场也应限定在起火的这个房间内。在通常情况下,建筑物火灾在被烧建筑物墙外1m内,露天火灾在被烧物质范围外1m之内都应划为现场保护区。但是,当起火部位不明显,对于起火点位置看法有分歧或初步认定的起火点与火场遗留痕迹不一致时,其保护范围还应当根据现场条件和勘查工作的需要扩大。当起火原因怀疑为电气设备故障所致时,凡属与火场用电设备有关的线路、电器(总配电盘、开关、插座、灯座)、设备(电机、机动设备)及其通过和安装的场所都应划入被保护的范围,若起火点与故障点不一致时,甚至相距很远时,其保护范围还应当扩大到发生故障的那个场所。对于爆炸火灾的现场,除应将抛出物的着地点列入保护范围外,同时还应将爆炸破坏或影响波及的建筑物也列入保护的范围。火灾现场保护的时间应从发现起火时起到失去保护价值时止。火灾现场保护的撤销,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立案机关决定。(2)组织安排好调查访问对象。火灾事故调查访问是通过和那些掌握有关起火原因、起火点以及火灾蔓延等第一手情况的人员交谈,尽可能准确地再现火灾过程,获得相关人员亲眼目睹到的火灾情况,为查明起火原因搜集证据材料。①调查访问的重要性能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提供采取紧急措施的依据。在刚发生火灾不久之后及时进行调查访问,当事人及群众记忆犹新,提供的情况比较详细、准确,这些情况往往是采取急救、灭火、排险或者消除障碍等紧急措施的重要依据。通过调查访问最早发现起火的人,可以准确地判断起火点提供有价值的情况,使勘查范围缩小,加快火灾调查的进程。通过调查访问可使实地勘验到的情况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互相印证,使火场勘查工作进一步深入细致。通过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材料,能够配合实地勘验,认定火灾痕迹、物证和火灾的因果关系。通过调查访问还可帮助判断有关物证是否为原来现场所有,某物证是否变动了位置等。通过向当事人、有关的群众调查了解现场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以及位置情况,了解火场的生产设备、工艺条件及生产中的故障情况,了解火源、电源的使用和其他情况等,可以帮助发现哪些地方有哪些痕迹和物证,对分析火灾形成的原因十分有帮助。可帮助查找火灾肇事者和放火犯罪分子。借助调查访问,可以了解现场的人、物、事以及相互关系的详细情况,了解火灾发生时群众的所见所闻,同时还可找到火灾肇事者和放火犯罪分子直接的见证人,并可以更清楚地说明事情的原委。②需调查访问的主要人员。应接受访问的人员主要有:最先发现起火的人,起火前最后离开现场的人;最先到达火场和扑救的人;报火警或报案的人;起火时就在火灾现场的人;熟悉现场原有物资情况或生产工艺情况的人;受灾单位的有关领导或受灾户主、家人;熟悉起火部位周围或火场周围情况的人;火场上救出来的受伤人员,及其他人员等。这些人员都是与调查火灾事故原因有关的人员,在火灾事故原因调查期间不应当安排出差和远离单位的工作。如特别需要安排不太远的出差或者离开本单位工作时,应安排好通信联络,做到随叫随到,随时接受询问,以确保火灾原因调查访问的顺利进行。(3)协助统计好火灾损失和伤亡情况。火灾发生之后,受灾单位还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计好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①火灾损失的统计范围。火灾损失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用与间接损失。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指被烧毁、烧损、烟熏以及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产畜以及役畜等固定资产,古建筑、文物、商品、购入货物等流动资产,生活用品、工艺品和农副产品等因火灾烧毁、烧损、烟熏以及灭火中破拆、水渍等所导致的损失都属于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统计的范围。火间间接损失。指由于火灾而停工、停产以及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的费用。ⅰ因火灾导致的“三停”损失。主要包括:火灾发生单位的三停损失;由于使用火灾发生单位所供的能源、原材料以及中间产品等所造成的相关单位的三停损失;为扑救火灾所采取的停水、停电、停汽(气)及其他所必要的紧急措施而直接导致的有关单位的三停损失;其他相关原因所造成的三停损失。ⅱ因火灾致人伤亡导致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因人员伤亡所支付的医疗费,死者生前的住院费、抢救费,死亡者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死者家属的奔丧费、丧葬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处置费,养伤期间的歇工工资(含护理人员),伤亡者伤亡之前从事的创造性劳动的间断或者终止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护理人员),接替死亡者生前工作岗位的职工的培训费用等工作损失费。ⅲ火灾现场施救及清理现场的费用。主要包括:各种消防车、船以及泵等消防器材及装备的损耗费用以及燃料费用(含非消防部门);各种类型的灭火剂与物资的损耗费用;清理火灾现场所需的全部人力、财力以及物力的损耗费用等施救和清理费用。②人员伤亡的统计范围。对在火灾发生后和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炸、砸、窒息、中毒、触电以及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都应列为火灾伤亡的统计范围。以上所列的各项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的统计,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失火单位都应当按照要求认真清理,如实上报,绝不能由于怕追究责任而少报,也不能为求保险公司的赔偿而多报。(4)全面分析事故的原因,研究制定改进对策。火灾事故发生之后,火灾发生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相关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研究制定出改进对策,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①全面分析火灾事故的意义。人的不安全行为可引起物的不安全状态,物的不安全状态也会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得好,可以使减少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消除,反之,则可增加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可见,火灾事故调查只简单地查出直接起火原因及直接肇事者或责任者还是不够的,这只是火灾事故调查的一个重要方面。许多火灾事故原因分析表明,若火灾原因调查只限于这一目的,那么造成事故的潜在危险因素——管理上的、安全设计方面的、物质本性上的以及设备缺陷方面的等因素,就会被“埋没”而不被重视,再次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也就不能消除。因此,应本着对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既调查人的行为,又要调查物的状态(厂房建筑、装置、设备、物质性质等),还要调查安全管理方面的原因,这样才能将已发生事故的有关信息反馈到各个方面,以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系统,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质量,切实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所以,火灾事故原因调查的目的主要在于发现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那种更加隐蔽的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状态,包括防火安全管理在内,以进一步对它们进行分析研究,从而能够建立起相应的事故防范对策。②全面分析构成火灾事故的原因及方法。全面分析火灾事故原因的工作,应由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若直接原因同生产工艺有关,还应吸收设计、生产技术部门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以便于能够科学地查明构成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的诱导因素——间接原因和基础原因。基础原因。是构成火灾事故最基本的原因,通常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差、安全标准不明确、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以及劳动纪律不严格等,这些都是管理原因,从消防安全角度看,这是构成基础原因的主要部分。间接原因。是导致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有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原因以及精神原因等几种。技术原因主要有机械装置设计不良、检查保全不充分、构造材质不适当、缺少能控制事故行为的措施等,教育原因主要包括不懂消防安全知识、轻视或不明白消防安全要求以及不能熟练地运用安全措施等,身体原因主要是有病、睡眠不足、身体条件不适合工作要求等,精神原因主要是态度不认真、工作马虎以及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等。直接原因。可分为物的原因与人的原因两种。物的原因主要有环境条件差、设备不良、安全装置有故障、设备不完善以及报警设备失灵等,人的原因主要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准备不足、误操作、麻痹大意以及玩忽职守等。对上述各种原因可以采用单个原因分析法和统计综合分析法进行认真的分析。单个原因分析,就是对造成火灾事故的每一个原因从微观上去分析,以提高对策的针对性与有效性,便于实施;通过统计的方法对火灾原因进行综合的分析,就是对火灾原因进行宏观探索,进行多方面的对策研究。③研究制定改进对策。在对发生火灾的原因进行分析后,应当从中找出导致火灾的主要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出今后的改进措施与对策。关于设备原因的对策要在设计、生产、技术以及科研等方面研究开发新技术,改善环境和防火、灭火设施。关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对策。要在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程序、监督控制以及教育训练等方面重新评定原有的规程要求,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修改,加强对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管理方面原因的对策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应切实引起单位领导的重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使各种火险隐患得到彻底整改。总之,对分析出来的各种引起火灾的原因,都要逐条逐项研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改进措施,切实避免类似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5)对需要单位处理的火灾责任者及时做出处理在火灾原因查清后,为了教育火灾肇事者本人和职工群众,应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与《火灾事故责任书》对有关责任者进行追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分别通过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进行处理。对那些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及消防管理处罚的责任者,应分别由监察机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干部与职工的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以及开除留用查看或开除处分。(6)对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火灾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火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火灾调查是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之一,不同于其它基础性的工作,火灾调查的专业程度更高,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更多,火灾调查工作的开展往往面临着复杂的挑战,不仅仅局限于火灾本身,更需要掌握法律、医学等领域的知识。在这种情况之下,火灾调查工作的开展必须要高度重视,开展的过程中要严谨细致注重多学科知识的融合问题,采取科学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力求还原事件本身,发现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漏洞,以便后期能够制定相应措施对已有漏洞进行弥补,推动社会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基层消防火灾调查工作中现存的问题 对火灾调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对火灾调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长此以往导致了从事基层火灾调查工作的人员不足,难以深入细致的开展调查工作。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将从事火灾调查的人员安排在其他岗位,实际完成火灾调查工作的人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不能完全胜任此项工作。除此之外,火灾调查的培训机制也不完善,缺乏相应的培训课程难以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技能培训。相比于基础性的工作,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开展难度大,面临的情况复杂,条件极为艰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较多防火监督人员不愿意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其具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能够刻苦钻研业务的从业人员更是少之又少,这样的客观情况,必然会导致大部分火灾调查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长期得不到提升,在实际工作中开展业务的能力长期不足,不具备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能力,最终影响火灾调查的结果,工作人员积极进取的意识不足,难以提升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水平。 落后的装备技术 火灾调查工作不同于一般的基础性工作,其对专业性的要求极高,对现有的火灾调查设备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现有的装备技术处于一个较为落后的水平。由于缺乏统一完善的标准,火调的设备难以很好的发挥协同配合的作用,一些单位进行火调设备采购时缺乏科学的参考标准,难免会出现盲目采购,设备实际使用价值低于预期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实际火调工作产生影响,不能顺利的找到火灾事故发生的起因,增加现场勘查工作的难度。准确、及时的进行现场判断是影响最终是否能找到着火原因的关键因素,要引起高度重视。 优秀人才的缺口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基层应急管理部门成立的时间不长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较显著的是人力资源配置不足、消防灭火任务繁重、肩负的责任重大社会影响极深。在这些问题之中,最为显著的问题是缺乏专业性的优秀人才,一些基层应急管理部门专职从事消防工作的人数不足10人,然而需要处理的工作内容确却非常之多,火灾调查工作也是他们的工作内容之一。每位工作人员要负责多家重点消防单位的管理工作,在重点消防单位的管理过程中不仅仅要进行基础性的安全检查、审核及验收等多项内容,在此基础之上还要进行调研、培训等长期性的工作,这些工作十分繁杂,占用了工作人员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再让这些工作人员高质量的完成火调工作,显然成为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抽调专业人员补充基层力量,完成火调工作的难度也是非常大的。由于基层从事应急管理的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够丰富,对火灾调查的办案流程掌握的不是十分全面,在进行火灾调查的过程中不能十分科学严谨的开展相关工作。这些问题是长期积攒而形成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主观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例如加强培训等,然而专业性人才的不足的问题一直以来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严重制约了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 居高不下的专业鉴定成本 在火调的流程中,收集现场证据资料、勘察等环节需要专业机构的介入。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丰富,越来越多的人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对于物证鉴定机构的要求也随之水涨船高,多数人开始注重物证鉴定机构的知名度和声誉。不仅如此,物证调查的科学性也是人们开始重点关注的环节。因此,在进行火灾物证鉴定的时候,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才能够提供相关服务,最终做出具有参考价值的结果。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能够满足这些条件的物证鉴定机构的数量仍然处于低水平,随意基层应急管理部门需要依托于专业的鉴定机构才能进行物证鉴定。由于行业门槛高,满足条件的机构数量少,鉴定耗时长、费用多,这些因素又会延误火灾调查的进程。因此一些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常常凭借自身的经验做出判断,这会造成鉴定结果的主观性较强,容易发生人为失误,从而造成错误的判断,使得导致火灾真正的原因不被发现,相关责任人免于法律的_罚。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火灾现场的封锁,一些狡猾的事故责任人会利用人们都忙于救援忽略现场保护的可乘之机,蓄意破坏现场,企图逃避责任。 不明确的责任认定结果 进行火灾调查的最终目的在于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此基础之上根据认定的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在实际的工作开展过程中,一些人丧失理想信念,为了谋求现实利益想方设法逃避、推卸责任,这种情况也为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增加了许多阻碍。工作人员在开展调查的过程当中顾虑重重,难以高效的开展工作,难免会对调查的结果起到消极的影响。 来源:今日消防 (2020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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