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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杂志投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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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林业杂志投稿经验

经查《福建林业科技》是北大核心期刊,确定在最新第六版S7林业类核心期刊表第15位复合影响因子:569综合影响因子:411

1.林业科学 林业科学研究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东北林业大学学报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福建林学院学报 世界林业研究 林业科技通讯(改名为:林业实用技术) 浙江林学院学报 中国森林病虫 浙江林业科技 西北林学院学报 林业资源管理 中南林学院学报 福建林业科技 林业科技 辽宁林业科技这些是林业方面的核心期刊

2011年部分林业期刊影响因子序号期刊名称期刊等级刊期影响因子105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双月刊635216北京林业大学学报核心,CA,РЖ,E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双月刊242250林业科学研究核心,РЖ,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双月刊161283林业科学核心,CA,РЖ,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月刊087317世界林业研究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双月刊043383福建林学院学报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季刊938394浙江林学院学报核心,CA,РЖ,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双月刊923400林产化学与工业核心,CA,РЖ,E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双月刊917429南京林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双月刊893589福建农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双月刊742638福建林业科技核心季刊708705西北林学院学报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双月刊665734林业经济问题核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双月刊64976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核心,РЖ,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月刊6331073东北林业大学学报核心,РЖ,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月刊491111中国森林病虫核心双月刊473

福建林业期刊投稿经验

首先是文章的写作。发表论文前首先要有写好的文章,当然如何过于仓促,文章还没完全写好,可以找一些老师帮忙修改完善。论文要做到精细定位,不是泛泛而谈,西出落笔,深挖掘,抓住一个点做好即可,不能奢望面面俱到。文章写好后,还要看人事或者学校对于发表论文的期刊的具体要求不同,一般而言,各个单位评职称都有自己的明文规定,不要急于投稿发表,要先看看文件对期刊的要求,认可那些期刊,不认可那些期刊,这样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对于期刊的选择。期刊的选择意义重大,市场存在很多烂刊,假刊,套刊。现就期刊的真伪甄别,总结了一些方法供大家参考。 (1)期刊备案、收录查询。鉴别期刊真伪,首先要到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其备案情况,然后再去一些数据库查询期刊的收录情况,例如:万方数据库,中国知网。具体查询链接及查询方法,参看淘淘论文网首页上的“期刊真伪查询”。若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没有备案,或者与提供的期刊刊号信息不一致,则为假刊。若新闻出版总署有备案,但是没有一家数据库收录(龙源期刊网收录的期刊不算在列,龙源期刊网的收录标准是,只要带字的都收录,因此,不建议作为参考收录标准),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谨慎,因为评职称时,要求文章要在数据库检索的到的。另外,还有一些期刊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是“电子版”,但他们仍然出版实体刊物,这种情况更需要十分谨慎,建议作者先去自己的人事部门问问,电子版期刊是否认可。(2)套刊。简单来说,就是顶着别的期刊的刊号,自己另外又出版的一本刊物,也就是说一号多刊。这种手段,比较难识破,作者需要擦亮眼睛,不能因为贪图便宜或者名字好听,而慌乱的去选择。常见的是,知网上有这本刊物,但是在其他数据库:比如维普期刊网或者万方数据库又查到了另外一本,2个版本、内容不一样,但是刊号却一样,淘淘论文网提醒作者,在此类情况下,一定要提高警惕。(3)混淆概念,过度宣传。这种情况是,期刊没有问题,但是期刊被其过度的宣传,严重脱离了实际情况。比如:本来是省级期刊,但是刊物自己标榜自己印上“国家级重点核心期刊”字样,以此达到自我宣传的目的。本质上来说,期刊是没有问题的,也许评职称也不会受影响,但是这种过度宣传是失实的。当然,还有一些假刊,套刊,增刊的大肆宣传,则更为恶劣了。作者往往看到名字好听,封面好看,而忽略了对期刊真伪的辨别。论文发表途径。当然如果你想一两个月或者更快的发表,可以寻找其他渠道,比如一些论文发表网,但是选择论文发表网要慎重,选择不好,不但花了钱,还耽误评职称。

兄弟,我劝你不要去林业了,就今天单招,不知了多少人,一个学校的声誉啊,还有什么比这个更可怕的呢

今年毕业生全部就业,而且学生反馈信息非常好。这能代表什么?上个学问这个问那个的,闲学费高找便宜的去,毕业出来1000块钱工资你干去吧,看你干多少年能买起房,闲环境不好找环境好的去,面朝大海,南处就是世界和平公元,西面就是黄渤海分界线,闲学校不够气派的找气派的去,看你能不能再找出第2个长达248。99米高10层的教学楼。闲这个那个那个这个的,找你喜欢的去,学校绿化不好么?才两个中大型绿化带而已,学校教学设施差么?才花了几千万而已,学校师资不强么?才几个破研究生,破教授而已,学校食宿不好么?除了没空调,其他跟公寓差不多而已。学校不杂滴,就那样吧,专业特殊么,才比本科提前几天报志愿而已,就这么简单,其他的常见问题简章或咨询老师都会帮你解答,你们说你们还想问啥?就这么几个问题想不明白么?

福建林业科技投稿经验要求

首先是文章的写作。发表论文前首先要有写好的文章,当然如何过于仓促,文章还没完全写好,可以找一些老师帮忙修改完善。论文要做到精细定位,不是泛泛而谈,西出落笔,深挖掘,抓住一个点做好即可,不能奢望面面俱到。文章写好后,还要看人事或者学校对于发表论文的期刊的具体要求不同,一般而言,各个单位评职称都有自己的明文规定,不要急于投稿发表,要先看看文件对期刊的要求,认可那些期刊,不认可那些期刊,这样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对于期刊的选择。期刊的选择意义重大,市场存在很多烂刊,假刊,套刊。现就期刊的真伪甄别,总结了一些方法供大家参考。 (1)期刊备案、收录查询。鉴别期刊真伪,首先要到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其备案情况,然后再去一些数据库查询期刊的收录情况,例如:万方数据库,中国知网。具体查询链接及查询方法,参看淘淘论文网首页上的“期刊真伪查询”。若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没有备案,或者与提供的期刊刊号信息不一致,则为假刊。若新闻出版总署有备案,但是没有一家数据库收录(龙源期刊网收录的期刊不算在列,龙源期刊网的收录标准是,只要带字的都收录,因此,不建议作为参考收录标准),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谨慎,因为评职称时,要求文章要在数据库检索的到的。另外,还有一些期刊在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的是“电子版”,但他们仍然出版实体刊物,这种情况更需要十分谨慎,建议作者先去自己的人事部门问问,电子版期刊是否认可。(2)套刊。简单来说,就是顶着别的期刊的刊号,自己另外又出版的一本刊物,也就是说一号多刊。这种手段,比较难识破,作者需要擦亮眼睛,不能因为贪图便宜或者名字好听,而慌乱的去选择。常见的是,知网上有这本刊物,但是在其他数据库:比如维普期刊网或者万方数据库又查到了另外一本,2个版本、内容不一样,但是刊号却一样,淘淘论文网提醒作者,在此类情况下,一定要提高警惕。(3)混淆概念,过度宣传。这种情况是,期刊没有问题,但是期刊被其过度的宣传,严重脱离了实际情况。比如:本来是省级期刊,但是刊物自己标榜自己印上“国家级重点核心期刊”字样,以此达到自我宣传的目的。本质上来说,期刊是没有问题的,也许评职称也不会受影响,但是这种过度宣传是失实的。当然,还有一些假刊,套刊,增刊的大肆宣传,则更为恶劣了。作者往往看到名字好听,封面好看,而忽略了对期刊真伪的辨别。论文发表途径。当然如果你想一两个月或者更快的发表,可以寻找其他渠道,比如一些论文发表网,但是选择论文发表网要慎重,选择不好,不但花了钱,还耽误评职称。

颁布日期】2006-9-7 【实施日期】2006-9-7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林业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对基层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国家加快林业发展的基本方针,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增加对林业建设投入,加大力度重点发展公益林业,推动生态建设,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植树造林,加强森林保护和管理,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的利用方向和生产经营目的,将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公益林业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收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 第六条 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林业建设,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造林绿化、保护森林资源和林业科学研究及推广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有权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林地林权管理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国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营造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营造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和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营造的森林、林木,其所有权属于承包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在国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使用单位的,归国家所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有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确定所有权。 (四)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合作营造的林木,为合作各方共有。 (五)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个人。 第十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依照前款规定实施流转的,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森林、林木、林地,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书,确认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权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林权证书是该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本区、县范围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与外省、市之间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与有关省、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处理。 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变动有争议的林地,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目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进行造林绿化。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五条 在宜林荒山、河渠沿岸、海岸沿线、湖泊水库周围、公路铁路两侧和其他水土易流失的地区,应当分别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沿海防护林、护路林等公益林。 第十六条 造林绿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负责制: (一)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造林。 (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学校和其他单位管理范围内适宜造林的土地,由该单位负责造林。 (三)农村村民使用的自留山,由农村村民负责造林。 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承包造林的,应当签订合同。违反合同的,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公益林建设必须遵守全面质量管理规定和技术规程,规范管理制度,对造林规划和设计、种苗准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主要工序实施全过程管理,重点工程还应当推行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植树造林加强指导和监督,组织检查验收,核实造林和成林面积。对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责令限期完成。 实行造林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森林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森林资源清查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森林清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和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五年组织一次全市森林资源清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五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公益林林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其他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不足二十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公益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不足二公顷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当归还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到期不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征用、占用林地应当支付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人员安置补助费,依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占用林地的补偿,按照用地单位与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五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有林的单位订立护林公约。 国有林场和有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护林员,并落实管护责任制。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检查森林火灾隐患,维护林业管理秩序;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提请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区的护林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首长区域负责制。 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和林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林政队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森林公安机关。 林政管理机构、森林公安机关和森林植物检疫站,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其职责和义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其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病虫害,应当及时进行防治,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除治;发生危险性检疫病虫害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发生疫情的地区设立临时性森林病虫害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蔓延。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森林植物的补充检疫对象,并负责对森林植物进行检疫。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域内砍柴、放牧。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山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封山育林区采挖或者移植林木。需要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申请采挖或者移植的林木权属清楚; (二)采挖或者移植后对森林无明显破坏;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方案; (四)具备符合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 本年度申请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全部数量未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第二十九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 运输森林植物及其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苗木、林木种子、繁殖材料和木材等),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凭木材运输证明和检疫证书办理承运、邮寄手续。林业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车站、港口、机场、货场进行检查。 第六章 采伐管理 第三十条 森林和林木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 国家批准的本市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到区、县人民政府和铁路、公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人工商品林实行不同于其他林木的采伐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人工商品林按照合理经营、持续利用的原则,由经营者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安排采伐限额。 达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经营者,可以单独编制年采伐限额。 第三十二条 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需要结转下年使用的,应当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 (一)本年度未出现滥伐林木行为;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更新造林计划。 第三十三条 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不得用于采伐其他林木,但其他林木的采伐限额可以用于采伐人工商品林。 第三十四条 采伐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证采伐。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管部门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必须使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林木采伐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对公益林必须加强保护,严格管理,其采伐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权限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人工商品林,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林木经营者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依法审批。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木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分别由铁路、公路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一级河道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委托进行审批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委托要求,并接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铁路、公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接受委托的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林木的更新采伐进行审批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市和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人工商品林的采伐不得影响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对采伐后容易发生水土流失或者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或者生态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木采伐实行伐前勘察核实、伐中监督采伐、伐后验收更新。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采伐限额管理、采伐审批和采伐许可证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 商品林的营造和管理费用,以经营者的投入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予以扶持、指导。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对林业实行的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金融机构和林业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贷款期限,政府视情况实行财政贴息。林业经营者可以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贷款。 第四十条 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全部返还林业生产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建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森林资源、林木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森林火灾消防、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执法和森林资源的清查、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挖或者移植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和护林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穿着公务制服,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林区的范围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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