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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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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一)黄越钦教授关于劳动法与社会法关系的分析   已故黄越钦教授系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他对推动台湾地区劳工法、社会法进步发挥了继上世纪史尚宽教授之后承上启下的作用。黄程贯教授、郭明政教授等皆是其学生,先行教育,之后任大法官。黄教授留学于奥地利,对于奥地利、德国法制有着精深研究,他所处的时代已是社会法大有发展的年代。在他的鼓动之下,黄程贯教授、郭明政教授赴德学习、研究劳动法和社会法,后两位在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法与社会法研究及立法中所发挥的作用为学界公认。黄越钦教授专门研究劳动法,对于社会法亦有相当研究。其在大陆地区发行的《劳动法新论》对于推动大陆地区劳动法进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黄越钦教授对于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中对社会法的关注几乎全部集中于社会保险法。其中观点如下:   1.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并存关系。所列事例为劳工保险中职业灾害保险医疗给付与全民健康保险给付。失业保险给付与资遣费的给付都呈现并存状态。   2.社会法取代劳动法的关系。他认为:“所谓取代关系指,原属劳动法范围之内容,由社会法取代,其中最重要的关键在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安全最低基准公约,将劳资冲突中的重要内容改以保险之方式替代……”,[1]尤其是人民年金取代退休金制度。[2]   3.社会法优先于劳动法的关系。职业灾害保险责任优先于雇主责任。   4.劳动法与社会法的互补关系。他认为:“不论失业或退休,均对劳动者之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持劳动者之基本生活水准,遂有令雇主支付资遣费及退休金之制度。惟或因要件不符或因雇无资力,并非所有劳动者均能受惠,而开办失业保险以补其不足。”[3]   5.劳动法与社会法的竞合关系。劳保职灾医疗给付与健保医疗给付,可选择适用。   劳动法向社会法的过渡关系。退休金、劳保老年给付、人民年金将逐步过渡。[4]   黄越钦教授所指社会法系德国法中的社会法,一般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与社会补偿制度,台湾地区袭用德国法概念,与中国大陆地区社会保障法概念略同。事实上,社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上。   (二)中国大陆的实践   1.实在法体现。中国大陆地区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劳动法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土壤。即便是改革开放初期,劳动法亦仅仅是名词而已。但是,企业劳动关系的变迁,使消失多年的劳动法概念逐渐成为实在法。自上世纪80年代后众多劳动法规的颁布到1994年劳动法的出台,中国劳动法逐渐增多和成熟。1986年颁布实施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四章“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和第五章“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已经涉及到了社会保险概念和制度建构思路。该行政法规中已经使用了“社会保险专门机构”概念。《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应当是劳动力市场化的里程碑,亦是中国劳动法制恢复的起点。劳动合同是雇佣劳动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几乎同时起步,中国特色非常鲜明。可以说,劳动法律规范和社会保险法律规范杂揉在一体中,更准确地说,当时的社会保险实质上是针对劳工保险。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该法第十章“社会保险”就社会保险的种类、基本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劳动法》中规定社会保险专章。笔者推测,当初人们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之间到底关系如何并不清晰,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都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   本世纪以来,“社会保障”概念逐渐成型,之前的“劳动法”渐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越来越多的实在法颁布后已经开始逐步分离,尤其是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得过去将“社会保险”规范认定为劳动法律规范的认识逐渐得到矫正,更多的人感知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差异与区别。   2.学界状态。在我国,社会保障概念至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偶有提及,但大学课堂上尚无“社会保障法”课程。而讲授劳动法的教师大部分也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法课程的内容。劳动法学领域研究,不仅落后于雇佣劳动实践,亦落后于立法展开,当初讲授劳动法课程时将社会保险作为内容几乎没有异议。   2006年之后,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成立,该研究会主要以高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师资为班底,已经出现了侧重,即有的老师相对专注于劳动法,有的老师则专注于社会保障法。但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者队伍并未分野。不像有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学界,该领域的学者队伍已经在分列而立,彼此有联系但相对独立。目前,大部分学者已经意识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差异。不过,系统性地阐释两类不同法律规范异同的研究成果几乎未见。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异同点与未来趋势   一般来讲,先有劳动法,后有社会保险法。从时间节点上看,劳动法应当是历史两百年以上的法律制度,而社会保险法历史不过百余年。劳动法的产生是调整劳资关系的需要和结果,或者说,劳动法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在劳资之间进行平衡,因劳资关系之强弱变更而由不同力度之劳动法调整。社会保险法的产生是在劳资关系调整遇到僵局之后的结果,劳资关系的调整在劳资关系不能维系或劳资关系中断后陷入了僵局。例如劳动者年老、疾病、职业伤害、生育等情况下劳资关系终止后,劳动法已经难以“再”发挥作用。换言之,当劳动者不再是劳动者的时候,当事人已经不成其为劳动法上的当事人。这些退出工作岗位的劳动者需要有另外法律制度的庇护。   2.劳动法的给付为私法上的给付,而社会保险法为公法上的给付。在不少学者的认知中,劳动法属于私法,或者说是私法的特别法,这种认知是从给付的当事人角度的判断,即雇主对于雇员的工资给付,属于私法上的给付。不过,我们认为劳动法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私法,它仅从给付角度具备上述性质,大量的劳动基准,尤其是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大部分属于公法规范。社会保险法的给付全部为公法上的给付,保险人为公法上的主体,保险给付对象—被保险人为自然人。自然人一般先覆盖劳工阶层,之后覆盖其他社会群体。   皆属于社会政策导向的产物,皆针对劳工问题,皆属于社会立法的范畴。“劳动法与社会法为20世纪以来所成长的两大法域,其发达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刻画出意识形态对法制的深远影响。”[5]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常常被称作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形成集中体现在工业革命后形成的产业雇佣劳动,形成于劳资对立统一的展开,并成为社会问题中心点的劳动问题。“劳动问题是工业革命后所形成的新课题,也是近两百年来世界上最大的一个社会问题。英国人瓦特发明蒸汽机作为生产动力之后,劳动者原来是生产工具的主人,现在变成了工具的附庸,有钱的资本家可以买工具建工厂大量生产坐在家里发财,无钱的劳动者只好受雇于开工厂的资本家每日赚取微薄的工资以维持生活,从此劳动者与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分离,资本家与劳动者的阶级对立,利益难以协调,问题日益严重。此一问题,随着工业化的扩展,由英国扩及欧洲、美洲、澳洲,乃至于亚非拉丁美洲,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6]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劳资关系永恒不变的话题,任何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都无一例外地演绎着社会存在与法律建构的整体,即劳动关系的生成与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而这一进程深刻反映了公共政策或社会政策导向,如同其他法律门类必然存在相应的政策一样,劳工政策是重要的社会政策。劳动立法亦是重要的社会立法之一。社会保险法产生之初即以保劳工之险为使命,至今,社会保险中相当部分仍以职业人群为保险对象,体现着一个国家和地区劳工政策的动向,体现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政策动向。可以这样讲,社会保险法制较为完备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主义特征突出、整体或团体主义色彩鲜明;而社会保险法制建构不够齐整的国家和地区,其资本主义特征突出,自由主义或个体主义色彩鲜明。该法同样深刻地反映了当地劳工政策和社会政策动向。   4.两类法律的未来。劳动法产生两百多年来,人类在该领域的耕耘与拓展已取得了辉煌成就,在劳动契约制度,劳动基准,例如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卫生、团体协议与团体交涉,乃至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领域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积累。一些人类争取的目标早已实现,例如缩短工作时间与降低劳动强度皆已成为事实,在欧美国家,劳动法已经转战于“体面劳动”。所以,学界对于劳动法与社会法一直存在此消彼长的判断。可以这样讲,劳动法领域的问题越来越“传统”,新出现的问题或非常态性问题则成为学界的热点,成为法制的关切。例如,近年来以劳动派遣为代表的非典型雇佣成为劳动法研究的新宠。未来,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技术、智能科技的推展,人类劳动方式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劳动法的式微是不可抗拒的潮流。当然,劳动法所扮演的角色将逐步走向“高端”,更多的“白领”成为工厂法时代的劳工,不待时日,教科文卫体人员将逐渐成为“劳工”。毫无疑问,未来的法律属于社会法,社会保险法制是其中典型,换言之,未来社会,劳动人群的缩减,社会闲杂的增长;生产性人员的缩减,服务与娱乐性人员的增长将是发展趋势,可能他(她)不创造财富,但是,他(她)创造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变迁中,“吃闲饭”者的增长将是长期趋势,而创造“吃闲饭”的法律制度中,社会保险法制即是其一。曾经,老年年金保险法制专为职业人群而设,没有工作便没有年金,没有工作便没有退休金;如今,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职业人群社会保险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拓展了国民年金制度,即没有工作的人同样可以参加老年年金保险,这些人当达到相应的法定要件之后一样可以申领类似“退休金”性的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制产生仅百余年时间,加上各国国家和地区因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异,该领域的起点和状态亦相差悬殊。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险法制当然处于初级阶段,更准确地说,该领域法制尚处于萌芽阶段。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未来肯定是发展的未来。   二、社会保险法与其他门类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般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组织架构和国家安全事务。人民基本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因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差异有所侧重,在封建压迫的年代,追求自由与解放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和动力,自由权、平等权自然而然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社会发展至自由得到保障,机会平等大致实现,亦即平等权、自由权得到保障的情形后,结果的不平等导致社会扭曲而产生出弱势族群时,因其国民身份而产生的生存权利成为宪法关注的热点。我国学界已经开始探讨社会权利,开始使用“社会保险权”概念。[7]但是,这样的抽象权利究竟是否是定型的基本权利并未有共同的认知。德国社会法的法制建构堪为楷模,其宪法确立了“社会法治国”原则,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但是,“德国基本法、联邦宪法法院以及学说文献向来否定人民依据宪法享有向国家请求给付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法即明确放弃魏玛宪法具体罗列社会权的规范方式,而以‘社会法治国’(sozialer rechtsstaat)的概念作抽象规范,学者均认为其所表彰的社会国原则属于‘国家目标设定’( Staatszielbestimmung ),其具体落实完全交由立法者因应社会条件的变迁以及新兴社会问题的兴起随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社会政策的弹性调整空间”[8]。上述分析表明,即便是德国这样社会法治国原则得以确立的国家,社会保险权亦不可直接成为向国家和社会申请给付的积极权利,社会保险所生的各类给付请求权须以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所创制的具体法律制度为依据而展开。尽管不承认社会基本权的存在,但德国宪法所确立社会法治国原则的推行,对于德国社会法的完善,尤其是社会法的实施形成了强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从上述我国《宪法》规定来分析,“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亦如德国“社会法治国”原则或理念一样,该权利不可能成为具体、积极的请求权利,《宪法》所规定的上述权利须结合《宪法》第45条后款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军人抚恤残疾人劳动与生活、教育保障等制度建构,推演而成具体法律制度中的具体权利和积极权利。“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开启与构建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宪法与社会保险法之间的关系,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没有宪法便没有社会保险法,没有宪法的规定便无从展开社会保险制度创制。随着我国宪法的实施呼声日高,宪法渐人人心,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所累积的社会发展红利,人们不可能忘却《宪法》第45条。当然,从近10年来我国城乡养老、医疗、社会救助(低保)制度的生动实践,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性”规定一样会丰富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内涵,人民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终将成为积极权利。社会保险法上的权利至为复杂,因其所处的不同保险种类而产生不同的权利,例如在老年年金保险制度中,凡是达到法定要件的当事人即可请领老年年金,换言之,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渐生成法律制度之后,尤其是宪法保障此等制度运行之后,当事人即可主张退休金请求权(退休人员)。利益的存在在于权利的维护,而权利的存在必依法律创制权利为前提。尽管现阶段我国《宪法》第45条所规定的权利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虚幻”,并且,我国宪法解释在宪法的实施环节上存在相当短板,但是,必须相信,没有宪法所确立的权利,社会保险法将无从展开。况且,我国本就是缺乏法治传统和法治基因的国度,如果不依赖宪法对社会保险制度固本,那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法治化则有可能反复;不依赖宪法所确立制度的源流,社会保险制度永远属于“改革”中的制度,永远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因此,宪法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等社会基本权利的创制,“就是企图将既有宪法自由权的‘给付权’功能扩大,或是将与社会安全相关的条款纳人基本权利规范之中,而使其能够具有‘受益权’的功能。如此一来,人民不仅在社会基本权遭受侵害时得以提起救济,甚至在政府怠于立法或行政作为时,也可据以要求公权力采取一定的积极作为”[9]。随着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事业的逐步推进,随着人民生活期待值和获得感逐渐成为政府的工作重点,社会基本权利的创制,以及宪法权利将更加明晰。   (二)社会保险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社会保险法具有社会行政法属性,属于公法范畴。但是,社会保险法亦有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制度实施体系,近年来,学界存在“统一公法”的探讨,[10]但这种“统一”的方法、路径尚不清晰。笔者认为,医学分科越分越细说明医疗事业在进步,如停留在中医或西医的简单分类,医生为万能医生时,其能力肯定有所限制。法学如同医学,分门别类越细,立法才能越科学,法律实施才能更加人性而非任性。社会保险法尽管属于社会行政法,其所反映的乃是法律属性,而法律制度则与行政法有相当不同。从我国法律制度的分门,以及参照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分门的经验,社会保险法归入社会法序列。社会保险法的行政法属性旨在与私法分开。“德国联邦社会法院前任院长Georg Wannagat将社会保险定义为:‘由国家依据自治行政原则所组织的公法上的强制保险,保护劳动大众在遭遇因工作能力丧失、失业及死亡时所可能带来的危害’,这一定义明确地描述社会保险的特性,并且划分其与一般私法保险的异同。”[11]一个国家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构须依据自身条件而展开,换言之,社会保险存在不同险种与项目,哪些能够展开,哪些应该展开,须依据法律规定。“德国联邦社会法典第一篇第四条赋予社会法确立健康保险、看护保险、失业保险、意外灾害保险及退休金保险的责任,并藉由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维持、改善及重建人民的健康及工作能力,并提供在疾病、怀孕、丧失工作能力及老年的经济保障。”[12]德国社会法不仅编纂了社会法典,而且创制了社会法院体系,以保障人民相关权利的实现。当然,在德国,亦有学者对于社会法院、税法法院等专业行政法院的负面学说,但是,社会法院的存在便是社会法不同于一般行政法的最有力佐证,而德国法院体制中,行政法院则是完整体系的司法体制,亦说明了社会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开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五个种类的社会保险项目,这些保险项目的开办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范围。社会保险法之所以为行政给付法,关键在于其保险人的特殊性上,“国家于社会保险中与依据社会法而产生的作为义务,率皆由公法上的行政组织予以实现,例如:社会保险人根据德国社会法典第四篇(社会保险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为具有公法上义务的公法人”[13]。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法律制度上尚未“正名”,尚属于归类性、定义性的名称,并非人格性名称,未来社会保险法制完善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直接称呼为“某省某市社会保险局”或“某省某市医疗保险局”,并且,该机构将独立起草完整的组织法,负有相应的法律职责,承担相应的权能。而且,现今所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皆定性为“事业单位”,并非政府授权组织或法律授权的专业行政组织。以笔者观点,该机构应当为专业性、独立性、服务性行政组织,而不应是什么事业单位。从现实法律实践看,目前唯一展开的社会保险司法实践,就是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工作在地方实践中,就是行政机关(认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体两面,两者往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于此,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工伤认定诉讼案件亦列入行政诉讼案件。   从工伤保险司法展开的实践看,“统一公法学”思维并非有效,甚至出现了“业余”现象。毕竟行政事务包罗万象,而行政行为当然亦分一般行政行为与专业行政行为。对部分专业行政行为必然有其程序上的特殊要求。最近,我国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其实早年在北京等地就存在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就是因应知识产权的专业性。从德国社会法院建构经验看,我国庞杂的社会事务,几乎大部分业务将其托付于各级信访部门,这不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体现。我国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补偿、社会福利等各类请求尚未形成法律上的请求权,单单一项社会保险法制,列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如果皆能畅通诉讼渠道,目前的行政诉讼即将瘫痪。[14]于此,专业性的社会行政法庭建构和专业性的法官将因应此等社会难题,亦是我国法院和法官在社会保险法领域不再“业余”,社会治理不再脱离法治的核心所在。因此,社会保险法属于社会行政法,但是社会保险法绝非一般行政法,以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当与不当来判解此等社会难题,只能说中国法制尚且幼稚。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调整方法与一般行政法调整方法无异,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是否证实了社会保险法就是行政法门类中一个分支?我们认为,法律的调整方法肯定有趋同或竞合可能,但由此判断社会保险法就是行政法的构成显然过于简单。如果说德国社会法院法所形成的社会法领域的独特司法体制乃是因应事物规律的模板,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处理社会保障争议的程序设计中,多有特殊的、反映该领域专业的专门程序前置。我国台湾地区就劳工保险争议专门颁布“劳工保险争议事项审议办法”,并设置争议审议委员会。日本处理社会保险争议时,专门设置社会保险审查官和社会保险审查会制度,[15]专业性地处理社会保险争议。从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实践看,法院目前展开的社会保险争议诉讼,以工伤保险争议为例,几乎全部集中于工伤认定诉讼上,保险缴费争议、保险给付争议尚未达至诉讼。因此,社会保险法系行政给付法,具有行政法属性,但其法律门类划分上属于社会法或社会保障法。   (三)社会保险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不同的法律门类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民法,亦称私法,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个体”利益,相对而言,法律价值偏斜于自由与个体权利的维护。“私法”的理解大概是从个体权利保护视角的一种法律价值观。不过,法律制度从来不是属于私人的,法律制度的构建总体上都是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即使是民法,一样也是“大家”的法律,其社会公平公正一样需要考量,毕竟公平是两端的,没有绝对的“私法”存在。“民法传统上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对于组织团体、社会等任何集体及其利益均持怀疑和警惕的态度,强调人人生来平等,享有平等的能力和自由……它在微观经济领域内有很大的激励、动员作用,能够调动个人暨个体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保护社会个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但是对于国民经济整体和运行的全过程而言,个人权利本位却有着相当的局限性。”[16]社会保险法系通过引进保险技术、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成员生存权利的法律制度,属于二次分配的法律再造,一定程度上存在“劫富济贫”的因素,客观上存在不生病的人为生病的人“埋单”的事实,自然存在着所谓的社会本位倾向,存在着以整体利益偏斜的法律价值。因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自然考量整体利益和整体秩序的要素大于私法。曾经一度存在着私法向社会法过渡的提法,亦曾有夸大社会法功能,认定民法属于“传统”法律的观念,但是都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应当说,民法所确立的是物权、债权、人身权、亲属权、人格权等一系列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过去是主干法律制度,今后亦是主干法律制度。而社会法所确立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补偿、社会福利等法律制度系人类发明的新型法律制度,该类法律制度19世纪中期前不曾存在,20世纪逐渐发展,未来肯定属于大有作为的法律制度,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生产越来越发达,社会中越来越多的“闲人”将参与到社会财富的分配进程中,社会法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法与民法之间不存在法律制度的新旧与替代之说,他们都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成分。   社会保险法与民法上的相关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之间不可能出现完全隔绝的法律门类,止痛药不仅能够止胃痛,而且可以止牙痛。民法上的主体制度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比如,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将身份证号码与社会保障号码达成一致,我国即将实施这一浩大工程。民法上的亲属制度、婚姻制度(配偶制度)、继承制度对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实施乃是基础性保障,比如,工伤保险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遗属津贴中的遗属范围、养老金分割中配偶的相关请求权,[17]民法上的相关制度对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另,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相关义务的履行,其中,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乃是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运行的保障,然而,如何在个人信息采集过程中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如何保护隐私权,这些问题都是一体中的问题。当然,社会保险法制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私权保护才能切实到位,社会才会安定,人们才能追求“恒产”,如果贫富过于悬殊,社会弱势族群整日衣不蔽体、食不果腹,民法上的权利,尤其是基础性的物权是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   社会保险法与属于商法门类的商业保险法除去法律技术上的趋同之外,亦有功能上的互补,都属于“补救”类型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与商法上的商事登记制度密切联系,一个没有良好商事登记的国度不可能有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运作。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法上出现了“非法用工单位”,该类雇主是无法参保,而且是逃避参保的,从商法视角,所谓的“非法用工单位”亦是非法经营单位,也是不经商事登记的单位。换言之,没有商事登记,便没有社会保险登记。此外,公司是现代型经营主体,它的许多制度,例如财务制度、工资制度都与社会保险制度密不可分,没有公司财务便没有社会保险财务。任何法律门类不可能独立存在,它都与其他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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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的论文

吉登斯的老年人福利主张对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启示摘要我国日趋严重的老龄化问题给经济社会带来了挑战,如何应对老龄化问题已成为重要的课题。吉登斯的老年人福利主张启示我们要积极利用老年人自身的力量,推行弹性退休制度,充分利用老年人力资源。关键词吉登斯老龄化老年人力资源弹性退休制度一、吉登斯的老年人福利主张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化到来,福利国家面临新旧双重危机,传统的左派与右派都无法解决福利国家危机的背景下,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提出了自己的积极福利思想。在其福利思想的框架下,他特别针对老龄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其主张的核心就是把老年人当成一种资源而不是负担,并且逐步废除固定的退休年龄。在解决老龄问题上,吉登斯认为必须发挥老年人自己的力量,要把老年人看成一种资源而不是负担。随着寿命不断延长和出生率的下降,很多学者预测老龄问题会越来越严重。吉登斯认为这种老龄问题是一种貌似旧风险的新风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才开始发放的养老金,以及‘养老金领取者’的概念,都是福利国家的发明。但是,这些概念不仅与新的老龄化现实难以合拍,而且很明显地表现出依赖福利的色彩。它们表现出能力的丧失,而且,从这些概念可以顺理成章地推演出许多退休人士为什么感到失去自尊的原因。”“老年人必须由国家照料的期望创造了一种同样有害的依赖文化(culture of depend-ency)。”人到退休年龄便成为养老金的领取者,这种人为划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具有两个弊端:首先,老年人处于被动的接受者地位并被视为负担,而且也确实成为了负担。其次,这种做法不能区别对待不同的老年人,如有的老人身体状况好,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可以继续工作而且愿意工作,在划定了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他只能退休。而如果有的老人身体状况不行,他也必须工作到退休年龄。所以吉登斯主张要把老年人自身看做解决老龄化问题的力量,老年不应当被看成是一个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的阶段,这样就必须逐步废除固定的退休年龄。他还指出“规定必须到达‘有资格领退休金的年龄’才能享受养老金福利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人们应当可以自行选择使用这笔资金的时间,这不仅使他们可以在任何年龄上停止工作,而且可以为他们提供教育经费,或者在需要抚育幼儿时减少工作时间。如果个人既可以选择提早停止工作,也可以选择多工作一段时间,那么废除强制性退休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就将是中性的。”二、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其影响自1999年来,我国便进入老龄社会。2006年2月中国人口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前20年将成为“快速老龄化”阶段,随后的30年为“加速老龄化”阶段,其后的50年则达到“稳定的重度老龄化”阶段。2015年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4.37亿,即每10个人中就有3个是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有着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老龄人口绝对数量大,居世界之首。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这就决定着我国老龄人数的庞大。虽然计划生育使我国的人口在世界上的比例会有所下降,但随着人口预期寿命的增长,我国老龄人口仍将是庞大的。根据联合国预测,21世纪上半叶中国一直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年人口占世界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21世纪下半叶中国也还是仅次于印度的第二老年人口大国。第二,我国老龄化速度快。由于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出生率不断降低,底部人口萎缩,总体人口增长数量下降,老年人口比例快速上升,这使得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要快于他国。相关研究指出65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从7%提升到14%,发达国家大多用了45年以上的时间,其中,法国130年,瑞典85年,澳大利亚和美国79年左右,而中国只用27年就可以完成这个历程,并且在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都保持着很高的递增速度,属于老龄化速度最快国家之列。第三,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未富先老。一般来讲,人口老龄化进程总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保持一致,然而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由于实行计划生育,我国的老龄化进程超前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均GDP水平、城市化、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老年人福利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距离,因此养老的负担更重。除以上三点外,还存在着地区间老龄化水平差异大等特点。我国老龄化的这些特点和发展趋势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首先,老龄化导致社会负担加大。我国目前的老年抚养比为0.11左右,即大约9个劳动年龄的人就要供养1个老年人,而根据中死亡率计算,我国2020年的老年抚养比将上升为0.17,根据低死亡率计算,我国2020年的老年抚养比将上升为0.19。届时,个人、企业、社会都面临沉重的养老负担。其次,老龄化会带来劳动力相对不足。虽然目前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但随着人口高增长带来的“人口红利”的消失,老龄人口的增多,必将引起生产人口相对数量和绝对数量的减少,从而带来劳动人口的相对不足。老龄化带来的社会负担加重,劳动力人口的减少又必然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障碍,而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又会使解决老龄化问题更加困难。总之老龄化问题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如何应对老龄化是我国重要的课题。三、吉登斯老年人福利主张对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启示吉登斯的老年人福利主张告诉我们要会运用老年人自身来解决老龄化问题,要将他们视为人力资源,要尊重他们的权利和意愿,而要做到这些改革退休制度是必须的选择。我国现行退休政策源于20世纪50年代。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对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又放宽五年期限。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这一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定依据主要是根据我国建国初期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当时的全国人口平均寿命只有50多岁,而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格局已发生很大变化,人均寿命也提高到了72岁。从而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的退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弊端:首先,退休年龄偏低导致人力资源的浪费。众所周知的是劳动者知识层次越高,所耗用的成本越高,而且参加工作的时间会略迟。而在我国,目前只有少部分专家学者可以推迟退休外,大部分人的退休年龄是偏低的,尤其是女性,这就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而且当“人口红利”过后,劳动力资源减少的时候这种情况的影响会更大。其次,造成社会负担过重,老龄人的过早退休必然加重养老保险支付的负担,同时也加重社会医疗,保健服务等方面的负担,在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家庭的养老负担就会更重。最后,固定的退休年龄不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和权利的充分体现。现行的退休年龄没有体现老年人自身的意愿,有的老年人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不愿退休但必须退休,甚至因此患上退休综合症,有的老年人身体状况差,不愿继续工作,却不能提前退休,或者提前退休则面临退休待遇的减少。另外男女退休年龄上的不平等,也会造成一些消极影响。因此综合上述因素的考虑,面对人口老龄化我们应该调动老年人的力量,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实行弹性退休制目前我国政府正有准备提高退休年龄意向,但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持反对意见的很多。他们认为推迟退休年龄对于目前我国国情来说不合适,因为推迟退休年龄会加重当前年轻人就业困难,对于身体状况不好的老年人和工作比较辛苦的老年人来说不公平等等,可以说意见很难得到大致的统一。既然提高退休年龄争议很大,那么实行弹性退休制会是个比较好的选择。当然就我国目前国情来说不能跟吉登斯所讲的那样完全取消退休年龄的规定,我们可以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弹性退休制。就我国而言过早的退休必然会加重各方面的负担,因此可以在最低工作年限(根据不同情况设定)的基础上实施自愿选择的弹性退休制。同时还可以根据退休年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待遇水平,这样就可以做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鼓励人们推迟退休年龄。具体的做法可以是这样:女性选取55岁作为最低退休年龄,在55周岁至65周岁之间,她们可以任意选择何时退休。男性可选择60岁作为最低退休年龄,在60周岁至65周岁之间,他们可以任意选择何时退休。当然根据行业的区别可以再继续细分。事实上弹性退休制度已经成为许多欧美发达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政策主张,并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二)采取其它各种手段充分发挥老年人自身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老年人自己的组织,如老年人协会、各种兴趣爱好组织、互帮互助组织等;鼓励健康低龄的老年人再就业,如设立专门的机构帮助老年人才就业,积极搭建老年人信息平台等;鼓励老年人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如当环保志愿者等。同时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和再就业权利方面的法律规定。通过以上各种措施既可以有效地避免退休给老年人带来的孤独与失落等消极情绪,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又可以充分发挥老年人力资源,让他们自立、自主、共同劳动,互相帮助。总之,要利用多种手段调动老年人的积极性和活动性,让他们在体验自身价值的同时减轻社会负担。注释: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民主社会主义的复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周战超.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双月刊).2007(1).

摘 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他们的生存、发展和就业的权利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目前的安置模式普遍存在补偿数额低,风险不确定等因素不能很好的解决失地农民面临的问题,只有通过"土地换保障"的思路才能妥善的安置失地农民,让他们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一系列成果。  关键词 土地换保障 补偿机制 社会保障 安置模式  1 失地农民的现状  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城市空间迅速扩大,为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目前,我国已有被征地农民4 000多万(章安友,2004)。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从2001年到2010年,全国还需要安排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其中90%以上为集体土地需要征用。按照目前全国人均耕地水平和现阶段每征用1亩耕地大约造成4个农民失去土地进行测算,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 850万亩,将有近2 600多万被征地农民需要陆续安置,年均需要安置失地农民260万人左右。  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随之也流失了与土地相关联的一系列权利。因为土地被征用之前,农民主要靠土地来养活自己,土地是他们的立命之本,失去土地就相当于失去了生活的基本来源;而且农民一直是以土地为劳动对象,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工作;再者,土地本身就是一笔财富,如果农民利用的好是可以为他们带来增值的,这就意味着农民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项经济价值极高的财产权利;最后,农民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参与村民自治的积极性,这会间接导致村级干部的寻租行为。可见,土地的丧失会对农民带来不利的影响,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安置好这些失地农民将会阻碍国家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  2 当前失地农民安置模式分析及其存在的问题  1 以货币安置为主,补偿数额不足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  在实践中,我国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对农民的安置方式目前主要有货币安置、招工安置、农业安置、留地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基本形式,但大多是采取以货币安置为主。征地补偿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为该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费为4~6倍。如果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一亩地平均产值1 000块,补偿费也才只有3万元,远远解决不了农民的"可持续生计"问题。据了解,浙江省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略有提高。据统计,1998年以来,浙江省各类征地给村里的补偿费平均每亩12 164元,安置补助费每人2 377元,经过村集体留存,实际到农民手上的土地补偿费平均每亩7 958元,安置补助费平均每人2 078元,青苗补偿费平均每亩498元,农户家庭得到的所有土地征用费总额(包括附着及其实施补偿费)人均8 828元。一大部分农户对此不满,因为这些补偿费只能暂时解决农民近期的温饱问题,如果今后就业困难,农民的基本生活靠什么来维持,更不用谈农民的养老和医疗问题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的安置补偿费更是少之又少,连最起码的基本生活都解决不了,更解决不了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2 以留地安置、招工安置为辅,农民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  留地安置是指在被征用的土地中按一定的比例(10%左右)返还给被征地村合作经济组织,并免缴有关规费,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获得稳定的经济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这部分土地建造标准厂房出租,获得高额的租金收入 ;还可以用留置的土地为村民建造安置房使村民能够安居乐业。从形式上来看,失地农民可以得到保障,可是受资金、技术的限制,一旦村集体经营的产业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农民的基本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在招工安置中,用人单位可以暂时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但由于农民自身文化层次低,缺乏专业技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一旦用人单位裁员时,这些失地农民又将重新面临失业的问题,可见招工安置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  3 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的覆盖面窄,体系不完善,失地农民后顾之忧大  失地农民中有一部分已经完成了非农户身份转换,他们理应享受和城镇居民一样社会保障待遇,可是据统计,失地农民加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5%左右。这部分人群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他们的社会保险费是主要从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中筹集的,保险费直接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2003年浙江省嘉兴已有2万名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实行了"三统一"、"一分别"的安置模式。"三统一"即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实行征地、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办理被征地农民户口"农转非"和养老保险,"一分别"就是对不同年龄段的安置对象分别进行补偿安置,浙江嘉兴的这种社会保险安置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并没有用来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而这正是失地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失地农民成了"无班可上,无田可种,无保可拿"的三无人员,对当地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可见,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没有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3 "土地换保障"是唯一可靠和可持续性的安置模式  安置失地农民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土地换保障的过程,因为在征地前,农民的生活、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都是以土地为依托的。农民失掉土地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因此随着城市化规模的扩大,失地农民应该随之分享城市化所带来的一系列成果,在市场经济下就表现为,农民可以用土地换回他们生存、就业、发展和获得社会保障的实际社会安置成本。只有失地农民用土地换回了生存权,就业权、发展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才能逐步实

在许多人眼里,敬老院是孤寡老人的栖息之所。而现在,许多子女成群的老人主动走进了敬老院。他们有的以前是教师、工程师、干部,也有艺术工作者。选择敬老院,因为子女工作忙、家里楼层高、没人陪自己聊天;更因为在这里与同龄人朝夕相伴,共同的兴趣爱好,相近的人生观念,让他们更能感到夕阳无限好。 敬老院里其中50%以上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多数患有神经官能症或老年痴呆症等疾病,给护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而且交通不是非常方便。 同学们分成了四个小组,前往不同的房间慰问不同的代养老人。起初在有些老人面前大家还显得很拘谨,但个别活跃性格开朗外向的学生十分热情带动了大家。有些老人患有老年痴呆症等等,同学们也耐着心和他们聊天,帮老人整理衣物,擦拭家具,听老人讲自己的过去,也与老人分享自己的校园生活。还为老人们表演了小节目,让这些在孤独中生活着的老人又一次露出了开心的笑容。 平时娇生惯养的我们,走出校园来到社会,走进老人。把老人当作朋友一样聊天,听老人们的事迹是如此的着迷,更让人感到高心的是,居然有的同学主动跑到外面小卖部买东西给老人。我们来的时候已经准备了点水果,点心,还有月饼。可远远不够,那些学生用自己平时的零花钱给老人们买吃的。这一幕深深印在我心里。 我们一行人从早上到中午12点,走了部分老人房间。慰问了老人们。到了老人吃饭的时间,大家就跟着负责分饭的管理员一起一边慰问一边帮助老人们进行就餐。有的老人就餐很不方便,一定需要一边喂才行。这时大家早已没有先前的拘谨同学们都争着给老人喂饭,虽然动作显的笨拙。可一见到老人的笑脸大家就笑的很开心。感觉像一家人似的其乐融融。 下午1点多,等我们吃完饭,一般这时老人们都出来散步和锻炼身体了敬老院有个很大的院子,里面有很多锻炼身体用的运动器械有相当多的老人们在散步和锻炼身体,看见我们来了就和我们一起玩些小游戏 通过聊天,我们了解了老人们日常的生活。老人们有些是在家呆不住,子女工作繁忙,有些是被子女送过来的。虽然有的刚刚不太习惯,不过时间长了逐渐习惯起来。 老人家在这里都过得很开心,他们有时间的时候会在楼下的树阴或者是楼上先房字里看一下电视或玩一下麻将,也有是到楼下做一些简单的锻炼的。因此,老人在这里也可算是可以晚年安康。 通过这次跟老人家的聊天,是我们明白的很多,明白到他们过去的经历,明白他们的辛劳,明白他们对他们儿女的记盼,更明白他们对我们的希望…… 敬老院的1楼住的老人大多是行动较为不便的。2楼的老人有相当部分是刚住进来没一年的。我们上了2楼,发现有些老人在和他们的子女聊天,有的老人在下像棋。 我们慰问到一个老婆婆,她居然哭了出来。很是伤心难过。我们耐心的和她聊天,听她说她把她的退休养老金都给了她的子女,她子女不管她就把她送到这里来,而且很少来看望她。有一位同学和阿婆说“我们都是您的子女。“并给阿婆表演节目,阿婆才破涕为笑,我们才依依不舍的离开。 到下午3点了,我们依旧不忘初来的目的,寻访老红军。我们去门访找到了那位阿姨,问了她敬老院里是否有老红军。很可惜,没有。我们顿时感到有点失望。可阿姨告诉我们有一位过百岁的党员。大家兴致一下子高了起来想去访问下那位百岁老人。 我们来到那位老人住的蓬屋顶房,我们等候在门口阿姨进去和老人说了声,我们健步迎上去,用双手搀扶着老人,跟他做介绍:“我们是建桥学院大二的学生’,今天我们来看看您!”,百岁高龄的他,慈眉善目,显得十分和蔼可亲。他笑着说“好!好!”,我们一一做了自我介绍。他一一点头表示欢迎。 这是一个几米大的房子,地是水泥地,旁边有个写字台和几个水杯。墙壁上挂着一副“毛主席万岁,共产党万岁“的行书字。字体显的各位苍劲有力道,落款有点模糊不清了。 我马上发现一张靠近门口的旧藤椅,估计这是老人平常坐的椅子,于是大家将老人扶到藤椅上坐下,同时我们将水果根据老人的意思放在旁屋的地上。听老人跟我们讲他过去的事情。 当我们说起长征的事,老人眼里泛出的了光芒。他说道:“虽然他没实际性参加过长征,可对长征十分了解。 老人说到说:“过去的长征很艰苦的!现在的年轻人还没有经历过艰苦的锻炼。“ 老人很为自己是党员而感到骄傲,他说:“如果没有共产党就没有现在的中国,没有可以让老人们安度晚年的家”。 我们一边慰问老人的日常生活一边有的同学帮老人整理了下房间。 老人家说完,我们不禁从心里充满了敬佩!后来我们问他:“您做为中国共产党员认为当年长征最重要是什么?”时,使我惊讶的是,老人家居然头头是道地说了四条:不怕牺牲;艰苦奋斗;官兵团结,关心群众......一个百岁的老人思维还那么清晰这不得不叫人尊敬和佩服!我们和老人在一起侃侃而谈,和我们讲述着他当党员和长征的故事,相处的非常融洽,不知不觉好几个小时过去了。 临走我们部分同学和老人一起合影留念。照完相以后,老人对我们说:“你们照片洗出来后能不能给我一张?上面写上你们的名字。”“好的,好的,没问题。我们过两天洗好后给您送来!”我们争着答道。 就这样,我们以这样一个结尾,告别了老党员,告别了敬老院,告别了这里曾几 何时拥有和我们一样梦想的老人们。我们回去的时候和来的时候拥有着两种别样 的心境。 或许我们慰问敬老院,已经不是单纯的来敬老院看望老人。而是怀着一颗赤诚之 心访问亘古时代老一辈革命家老一辈人梦想的深邃。 我想那个时候已成我人生中重要的回忆,那些可爱老人的笑脸。 我们拍了一叠照片回来,每次翻开相册一幕幕感人的现象:一位老人拉住了我们 志愿者的手,在志愿者亲自给他们喂饭穿衣时的喜悦,说出的那句话:不是“儿 女胜似儿女”。 我心中有点酸酸的,老人们毕竟还是孤独的,他们需要人关心,爱护,敬老院的 设施好并不是最主要的,而是更加需要社会上的一些关注。因为正是那些老人造 就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他们是历史的功臣。而他们现在仅仅需要我们的关爱,仅此而已。 老人们平日里很孤独,儿女大多不在身边,有的甚至没有儿女,他们要的也许不再是简单的金钱所能代替的,在生活的温饱要求之上,有人在身边那是最最开心的了<常回家看看>里歌词写得好,老人要的是有人陪他们聊聊天交流一下心声。 我们现在自己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很多都已经不在了,所以看到老年人,我们可能会特别的想念自己已故的亲人,不自觉得就想和老年人们亲近亲近,就像对自己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一样,想要关心他们,照顾他们,而他们也会把我们当成孙女,孙子一样,拉着你的手,把他们的那份慈祥加注在你身上,而我们也欣然地接受了。 我们每个人都会经历从孩童到青年,从青年到老年的过程,经历生与死。我们现在还是青年阶段,未来亦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要走,如何走下去,我想,每个人都应该心中有数。也许当我们走完我们的人生旅程,该休息时,是否也会象敬老院的老人那样快乐开心地度过自己的晚年呢? 在某个敬老院的墙壁上有这样一段话:孩子!当你还很小的时候,我花了很多时间,教你慢慢用汤匙、用筷子吃东西。教你系鞋带、扣扣子、溜滑梯、教你穿衣服、梳头发、拧鼻涕。这些和你在一起的点点滴滴,是多么的令我怀念不已。所以,当我想不起来,接不上话时,请给我一点时间,等我一下,让我再想一想……极可能最后连要说什么,我也一并忘记。孩子!你忘记我们练习了好几百回,才学会的第一首娃娃歌吗?是否还记得每天总要我绞尽脑汁,去回答不知道你从哪里冒出来的吗?所以,当我重复又重复说着老掉牙的故事,哼着我孩提时代的儿歌时,体谅我。让我继续沉醉在这些回忆中吧!切望你,也能陪着我闲话家常吧!孩子,现在我常忘了扣扣子、系鞋带。吃饭时,会弄脏衣服,梳头发时手还会不停的抖,不要催促我,要对我多一点耐心和温柔,只要有你在一起,就会有很多的温暖涌上心头。 孩子!如今,我的脚站也站不稳,走也走不动。所以,请你紧紧的握着我的手,陪着我,慢慢的。就像当年一样,我带着你一步一步地走。 若为人子女也不懂得如何体谅他们,那他们便只能于痛苦中渡过余生,黑暗中逝去…… 我想,只要我们在自己的人生中付出过,努力过,无论成败,我们都已拥有了自己一段美好的回忆。我们没有好遗憾的了。现在我可以想象,那时候的我们是否也会像今天老人院中的老人那样知天达命呢?一定会的。 现在离那次慰问敬老院已经相隔有段时间,可我依然还是会想起那位百岁面前老人,老党员。他的笑脸时常浮现在我面前。我想如果有空的话,我一定会去在看望他老人家的。人生七十古来稀,何况接近百岁。他是历史的见证人,是中国文化建设的见证人。又是长征的见证人。 长征------这个词在某种意义上已经不是单单长征本身那么简单,长征是中国共产党,是那批有梦想的人们留下的传奇。是一种精神,一种为他人服务,为创造和谐美好社会的一种精神。 志愿者------一个新时代的名词,那是一帮有志青年,怀着自己的梦想前进,但与过去相比不变的依旧是那长征精神。 从意义上来说,这时我们成长了。一次敬老院的慰问,使我们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访问了那些老人年轻时的点点滴滴。我想那就是生命所创造的财富,异常珍贵。 十年,二十年,三年,四十年……当我们老的时候,是否可能在那个时候又会想起那时候的老人,是否又能过的比他们幸福呢?这一切都是问号,自己的人生由自己来把握。那个时候或许我们也成为历史的功臣,成为新中国历史长流中璀璨的一个颗心。 你可以自己改一改不知道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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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即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官方数据显示,2013年共有3800万人弃缴社保,加大了个人账户空账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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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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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口数量,稳定就业形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稳步迈进的基本条件,也是我国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根本性任务。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关键时期,如何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创造比较宽松的社会环境,是一个涉及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重大基础性问题。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三个领域的问题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始终存在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人口过多是我国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人口数量的持续增长,造成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对可持续发展战略形成挑战。劳动适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导致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严峻,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剧了收入差距的扩大。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又进一步加大了社会保障的支付压力,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不但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而且阻碍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结构的加快调整。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难点问题。因此,要以人口问题为出发点,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对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规划,继续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进一步改善就业结构,扩大就业空间,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重点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基本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保障需求。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也是经济的调节器。从世界范围看,社会保障已有120多年的发展历史,历经多次世界经济大萧条而日益完善,显示出其在调节收入分配、纾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强大功能。尤其是在经济危机条件下,社会保障不仅是消除民众恐惧、安定人心的重要保证,而且对于拉动消费、刺激经济复苏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新中国建立以后从零起步的。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保障框架体系已初步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形成,各项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特别是近些年来,我们进一步加快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步伐: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国普遍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07年开始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在全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出台重点针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标志着我们正在实现从传统的家庭保障和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位保障,到今天社会保障的历史性跨越。 但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主要问题是: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广大农村地区严重滞后;一些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比较窄,基金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不高。尤其是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都要求我们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七大对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到2020年,实现“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这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部署。实现这一目标,关乎国运、惠及全民,造福当代、泽被子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做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工作,要重点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方针。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有大有小、保障水平有高有低,这与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有关,也与政治体制和历史传统有关。但就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保障项目而言,却是大同小异的。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总结出12个字,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也可以说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方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浩大的民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 第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继续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快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各类劳动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努力加快扩大覆盖面。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并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加快制度整合,逐步实现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和城乡衔接。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个人终身社会保障号,并尽快实现全国联网。 第三,加大社会保障投入。要加快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稳步增加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要重点向农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和城乡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倾斜。社会保障投入是用人单位、职工和政府的共同责任,要合理划分三方责任,形成科学的分担机制。要加快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增加缴费收入,强化基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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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和谐社会中社会保障体系之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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