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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专家处理通知书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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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专家处理通知书下载

应该说是不难考,但这个前提也必须是过国家线!过了国家线问题基本不大。经济法学硕士点介绍 一、历 史沿革(包括批准时间、招生时间、招生数量、生源情况) 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点 1998 年批准设立, 是我国工科院校设立经济法学硕士点并招收研究生较早的学校之一。 1999 年招收第一届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至今已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八届, 培养硕士研究生 125 名。另外还招收同等学历学生 名。 二、硕士点的主要研究方向 1 . 企业法、公司法; 2 . 会计法、审计法;3 . 金融法。三、导师组成员介绍(见后面) 田晓云 吴 邲 光 王素娟 王 瑞 赵贺春 刘晓春 胡立新 徐 岩 荣国权 王斐民 陈兴华 董慧凝 胡 平 韩红兴 四、硕士点的科研项目、成果、获奖情况;(略) 一、培养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培养硕士研究生的规定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结合本专业特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为国家造就有理想,有社会主义觉悟 ,有健全体魄,具有系统的坚实的法学、经济法学的理论和知识,毕业后能独立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和教学,从事经济法实际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良好品德,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2 .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方法,具有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3 .系统地掌握法学、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比较熟悉有关的部门经济法学知识,对自己研究方向的特定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在学期间应通过国家的律师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4 .应具备独立开展学术活动和学术研究的能力,毕业时应写出有较高水平、观点正确、资料翔实、逻辑性强、文笔通顺,且具有一定创见性的学位论文; 5 .必须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备听、说、写、读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计算机,掌握并熟练使用数据库管理系统。 6 .有健全体魄。 二、研究方向: 根据本学科的研究基础和当前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目前拟设 3 个研究方向: 1 . 企业法、公司法; 2 . 会计法、审计法; 3 . 金融法。 三、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其中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时间各为一年半。 第一学年:学习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并学习一至两门专业课,一至两门选修课;非法学专业毕业生,视情况补修两门专业课; 第二学年:重点学习专业课及相关选修课,并对自己选定的研究方向深入学习,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参加教学实践,提出开题报告,并写出论文大纲。 第三学年:安排社会调查,撰写论文,并进行答辩。 凡按本学科培养方案和学分的要求,修满课程和学分的,可提前申请硕士论文答辩。 四、培养方式: 1 . 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则,在研究生入学后,从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出发,制订出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 2 . 对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相结合的方式,两者均为一年半,可交叉进行。 3 . 在整个培养过程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在打好坚实基础理论的同时培养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知识和能力。 4 . 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负责和学科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5 . 研究生的学习以导师指导下的自学为主,强调在学习中研究,在研究中学习,努力培养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6 . 加强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品质、文化素质的教育,要求研究生认真参加政治理论课和文化素质课的学习,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7 . 研究生都应自觉参加体育锻炼。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一般每完成 16 学时的学习量,可获得 1 个学分。经济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最低课程学分要求为 27 学分。其中要求学位课 12 学分左右。 田晓云 :女,硕士,教授。 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学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1987 年 7 月至今在北方工业大学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现任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点责 任 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北京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 2006 年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 中国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86-10-88803531 E-mail: 讲授课程:国际经济法专题研究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私法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 国际商法 学术成果:《国际经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年)、《国际商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年)《加入 WTO 与中国冶金工业》(冶金工业出版社 2003 年)在《法学杂志》、《河北法学》、《政法论坛》、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发表《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性质探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我国仲裁的司法监督若干问题探讨》等论文,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以及相关法学学术刊物上发表《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比较研究》、《“直接适用的法”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试论 WTO 反倾销协议的功能平衡》、《国际商法地位问题研究》等学术论文近 20 篇。 主持完成 “ 商法的定位与体系研究 ”( 2000 年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持或参与承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国际化经营中的国际惯例及国际法规范研究”等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主持承担“ 国际条约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 ”等学校科研基金项目;主持或参与“ 加强实践环节,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 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教学案例 ”等 5 项教改课题,“ 加强实践环节,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 ”课题获北方工业大学 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 。 在研项目:《我国区际司法协助中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2006 年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中国贸易救济制度的成就、贡献与不足专题研究》( 2006 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吴 邲 光 : 男,汉族, 1957 年 4 月出生,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人,中共党员。高中毕业后在河南省临颍县插队六年, 1984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1994 年研修北京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先后任教于郑州大学法学院、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和研究。现任法律系主任。 中国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讲授课程: 吴邲光 教授系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研究生导师,曾任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会理事, 1997 年获 “ 北京市优秀教师 ” 称号。执业律师(兼职),大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研究方向:刑法学、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学术成果: 《 共同犯罪理论及其运用》、《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论》、《国家安全法教程》、《经济法律通论》、《金融识别与防范百答》、《防范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问答》、《防范证券业违法违规行为问答》、《防范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问答》、《新刑法金融犯罪百问》等刑法、经济犯罪理论专著和教材。 主要代表论文有: 《论刑事诉讼中青少年保护的延伸》、《税收刑事立法比较与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的完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客观方面的认定》、《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规制的探讨》等。近几年来,主持和参与了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安全局、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局和北方工业大学多项科学研究课题。 王素娟 女,民商法学教授。 1987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民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责 任 教授,从事民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中国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sujuan- 讲授课程:民法学 知识产权法 民商法学专题研究 研究方向:民商法、知识产权 学术成果:主要科研项目: 曾先后承担过部委级科研课题:《有色大中型企业专利实施状况分析及其法律对策》;北京市教委科研项目《网络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调整》 (2001 年 ) 以及《网络游戏的法律保护》 (2004 年 ) 科研课题。目前在研项目为司法部科研课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法律保护》、北京市法学会《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科研课题 主要学术成果: 近年围绕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发表论文数篇,其中《假冒商品行为的表现形式——假冒、逆假冒》、《对原产地名称立法保护问题的探讨》、《对我国已出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律分析》、《由人类基因图谱的公布引发的对隐私权问题的思考》、《论“黑客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调整》、《网上拍卖法律问题初探》等论文发表于《法律适用》、《法商研究》、《法学杂志》、《河北法学》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人类遗产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网上链接的法律责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主要区别及其法律调整》、《不使用、不依法使用注册商标对企业商标专用权效力影响》、《特殊标志的登记、使用和法律保护》登载于《人民法 院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以及《电子知识产权》等重要刊物。在发表的论文中曾有多篇论文获奖:《论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研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2004 年获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年会“优秀知识产权成果奖”、《论假冒商品行为的认定假冒商品行为的认定标准》获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分会第六届学术年会优秀论文奖、《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成因及其法律对策》获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八届年会优秀论文奖等。 王 瑞 :男,副教授,法学博士,汉族, 1968 年出生,原籍河北。 2003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 2003 年 7 月至今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 中国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讲授课程:民法学基础理论 公司法专题 知识产权与合同法 商法学 研究方向:公司法 证券法 知识产权 学术成果:主持北京市优秀人才资助基金项目 1 项,主持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2 项。 在《河北法学》《法学杂志》等法学期刊发表 《论商法的国际性特征》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股份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等论文 10 篇。参编教材 3 部。 赵贺春 :男,教授,经济学硕士,汉族, 1983 年 8 月参加工作。现任北方工业大学会计研究所所长,北京市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平身委员会评审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2622 E-mail : zhhch 主要研究方向:管理会计学:环境会计学。 承担的主要课程:成本会计学、管理会计学。 主要经历:无后就读于北方工业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获:工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自 1983 年 8 月以来一直任教于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 1998 、 2006 年被评为“北京市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科研情况:出版专著《环境会计专题研究》、《管理会计学》、《现金流量表及其编制方法》; 主编《成本会计》、《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学》、《新税制与会计处理》等教材和专业书籍十余部;在《财务与会计》、《财会通讯》、《冶金经济与管理》《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符合可持续性的会计新体系研究”、“环境会计对象探究”、“价值链会计管理体系研究”、“旅游饭店内部转移价格问题研究”、 “企业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等论文多篇;主持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问题研究”、“北京市区域环境成本层级管理体系的构建研究”以及“企业集团层级绩效评价系统”、 “会计管理机制研究”、 “区域环境成本管理系统”等多项横向研究课题。 刘晓春 :女,教授, 1956 年产生,汉族, 1975 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读于北京经济学院 ( 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会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会计助教进修班,学完会计学专业硕士课程,取得毕业证书。从 1982 年起在北方工业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曾任北方工业大学会计学学科主任、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经济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现任北方工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院长。中国注册会计师 ( 非执业会员 ) ,执业企业法律顾问。曾被评为“北京市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北京市优秀教师”。 中国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283 E-mail : 主要研究方向:会计法 审计法等 教授课程:财务管理学 财务会计报表分析 会计学 科研情况: 1 .主编、参编《企业财务报告分析》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 《企业财务管理》 ( 地质出版社 ) 、 《财务管理》 ( 机械工业出版社 ) 、 《公司财务会计》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 《工业会计教程》 (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 《基础会计学》 ( 地质出版社 ) 等教材。 2 ,主持、参与完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经营业绩评价研究”、“证券组合投资管理方法的研究与应用”、“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问题研究”等北京市教委社科基金项目 4 项;主持、参与 “黄河铝业公司预算体系”等横项研究项目 2 项;承担“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有关问题研究”等校科研基金项目 3 项;先 后主持、参加教改研究项目 8 ,其中“证券与期货课程教学与实践”课题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 ( 高等教育 ) 二等奖、北方工业大学教学成果一等奖。 3 .在“财务与会计”、“财会月刊”、“财会通讯”、“会计之友”、“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等期刊及会议上发表《 ( 小企业会计制度 ) 与 < 企业会计制度 > 的比较》、《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在我国的实施》、《克服资本多数决适用中缺陷的法律对策》、《传统与现代审计风险模型比较》、《资产减值准则与现行资产减值制度的比较》、《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的探讨》、《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的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研究》、《国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法律控制》、等论文 20 余篇,其中“我国』‘‘市公司现金分红行为研究”一文获中国发展与西部开发社科研究成果一等奖。 胡立新: 女,副教授 经济学硕士, 1988 年 7 月开始从事高等学校会计学教学与研究工作。 中国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4120 E-mail : 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学;环境会计学。 承担的主要课程:会计学、财务会计学等。 徐 岩 : 副导师: 荣国权 :男,讲师, 1972 年生,汉族,内蒙古人,中共党员。 1998 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1998 年 7 月至今在北方工业大学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中国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竞争法 , 讲授课程:经济法学 竞争法 王斐民 : 王斐民,男,汉族, 1970 年生,讲师,河南人,中共党员。 2002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200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学位,从 2005 年 7 月开始在北方工业大学工作,从事经济法教学与研究至今。 中国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 公司法 税法 金融法 知识产权法 教授课程:经济法学 经济法基础理论 金融法 学术成果: 主要代表著作有:《竞争法案例·学理精解》国家级十五规划教材《经济法》等 理论专著和教材; 主要代表性论文有: 1 . 《浅析公益诉讼》,发表于 2002 年 1 月 18 日 《检察日报》理论版; 2 .《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载《中州学刊》 2003 年第 l 期; 3 .《论公司资本制度变革》,载《法学杂志》 2004 年第 6 期,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2005 年第 2 期全文转载; 4 .《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载《法学杂志》 2005 年第 1 期,为《新华文摘》 2005 年第 9 期全文转载; 5 .《论公司治理与公司控制人侵权责任的追究》,载《政法论丛》 2005 年第 6 期; 6 .《论社会自治领域的竞争与合作》,载《经济法学家》,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主要科研项目有: 2003 年 1 — 6 月,主持并独立完成国务院法制办课题《我国反 垄断法调整范围立法研究》; 2003 年 6 月一 2004 年 11 月参加 史际春 教授主持的 教育部课题《社会法暨经济法一般原理》的研究; 2006 年 2 月— 6 月,参与张忠 军教授主持的国务院法制办课题《世界主要国家 ( 地区 ) 金融立法状况的比较研究》; 2006 年 6 月—至今,参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吴季松 教授的课题《北京市循环经济立法体系的研究》。 董慧凝 :女, 1977 年出生,讲师, 2006 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6 年 7 月起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中国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公司法 讲授课程:合同法 国际商法 学术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现代法学》《行政与法》等法学刊物发表《公司章程修改的法律限制》《略论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国有商业银行转制中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试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立法基础与立法构想》《论商法中商业登记的效力》《新公司法鼓励和保障公司自治》《董事会决议侵害债权人利益应如何救济》《公司僵局的救济》《公司自治为公司提供了更人的发展空间》等学术论文。 胡 平 : 女,讲师, 1969 年出生,原籍黑龙江。 1995 年 7 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或经济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在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从事法律实务工作。 2006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教师。 中国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主要研究方向: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 主讲课程:民法 ( 分论 ) 主要学术成果: 参编著作:《吉林老年人口研究》 ( 中国社会科学“七五”计划重点项目 ) ;《资外外贸法律》;《经济法原理》;《行政法》;《中外财政制度比较研究》。 发表论文:《逾期贷款的成因及对策》;《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权利范围》;《资外并购的反垄断规制》;《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完善》等。 陈兴华 :女,讲师,汉族, 1978 年生,河南新乡人,中共党员, 2006 年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6 年 7 月起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中国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主要研究方向:能源法 自然资源法 讲授课程:经济法学 学术成果: 在《环境资源法论丛》第 4 卷《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科学版 ) 、《水资源税法律初探》, 2004 年 4 月 ( 法律出版社 ) 、《柳州师专学报》《中国海洋大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中北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中国教育报》 ( 理论版 ) 发表《 2003 年度国内环境法学研究综述》《中国海洋资源的产权制度研究》《海洋世纪与中国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浅议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制度及其完善》《资源节约利用法律意识教育》《“春晓”事件的国际海洋法思考》等论文。 发表。 《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 ( 专著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10 月版,合 著。《环境资源法学》 ( 教材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9 月版,合编。 《海洋资源的法律保护研究》 ( 专著 ) ,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合著。 2004 年至 2006 年,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的研究工作; 2006 年 3 月至今,参与国家《能源法》立法工作,担任《能源法》起草组秘书处秘书; 韩红兴: 男,讲师,中共党员,河南人, 2000 年 9 月至 2006 年 7 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分别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 20006 年 7 月起在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中国 北京 100041 北方工业大学 Tel : 86-10-88803531 E-mail : 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司法制度 证据学 律师制度 讲授课程:民事诉讼法学 学术成果: 参加项目: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部课题、英国大使馆文化处资助项 目、欧盟主任机动基金项目等多项国内外科研项目。 主要代表著作:《外国司法体制若干问题研究趴《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公诉教程》等多部论著和教材。 发表论文:在《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当代法学》、《中国律师》等法 学类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0 余篇,其中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 料全文转载。 获奖情况: 《以法官独立为核心,推动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获《人民司法》“春城杯” 优秀论文一等奖。 法理学导师介绍 朱苏人 ,男,汉族, 1954 年 2 月出生,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籍贯江苏东台,中共党员。 1982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业, 1985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 1990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任职于中共中央统战部、深圳中深国际公司, 1994 年 9 月调深圳大学法律系任教, 1997 年 5 月调北方工业大学,从事法制史、法理学教学和研究。现为北方工业大学法理学硕士点负责人,中国经济法学会理事。 主要研究方向 :法理学、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 主要科研项目 : 2002 年承担本校“中国法制史教改”科研项目,研究课程改革,提高教学效果等问题; 2000 年从原有色冶金总公司申报“公司法理论研究及改革实践”,获得二等奖; 2003 年承担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及法律防范”。 主要代表论文 : 1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研究》,发表于《传统中国法理探源》,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第一版,第 232-330 页; 2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现状及规范发展的法律分析》,发表于《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2004 年第四期, 33-36 页。 刘泽军 ,男, 1966 年出生, 原籍河北。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经济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副院长,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 学术研究方向 : 宪政、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社会学。 讲授课程 : 1 、 研究生课程:宪政理论与实践、行政法学专题 、法社会学 2 、本科课程: 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学术成果 : 主持、参与承担北京市教委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 项,教育部委托项目 1 项,学校科研基金项目 5 项;曾在法学核心期刊等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近 30 篇;主编、参编学术著作 3 部。 王爱民 , 男, 1965 年生,江苏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法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学术研究方向: 立法学,比较法学 讲授课程: 研究生课程:立法学,比较法学 本科生课程:法律英语,行政法学 学术成果: 主持或参与北京市教委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北京市优秀资助项目三项,校科研项目两项,法学核心期刊等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编著作两部。 民商法学 本人能查到的也就这么多了!具体可以参考以下链接。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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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专家处理通知书

学校地处西北政治、经济、交通中心的甘肃省兰州市,位于兰州市科教中心的安宁区,文化气氛浓郁、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物证技术实验中心、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计算机实验中心等实验室和教学科研辅助机构。有“甘肃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学校设有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工学等学科门类的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社会工作、政治学与行政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刑事科学技术、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新闻学、艺术设计等 40个本、专科专业;具有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文学士、工学士和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5个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民商法学、刑事科学技术为省级重点学科。学校现有教职工666人,其中专任教师445人,教授、副教授146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178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人,入选甘肃省“555创新人才工程”人选12名;并在国内聘请了80余名著名专家、学者为学校的客座教授。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区)在提前单独录取批和第二批招生,现有各级各类在校学生1万余人。截止目前,已累计向社会输送本、专科毕业生8499人,各类成人毕业生3147人,培训全省政法系统在职干部10400人。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科研成果丰硕,近五年共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10项,发表学术论文2100多篇,其中国家级217篇,出版专著、教材80多部。获省部级以上各类科研、教学成果奖86项。办有《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和《西部法学评论》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其中《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获第二、三届全国百强学报,并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核心期刊”。2004年以来,连续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学校与国内外学术交流频繁,经常举办或承办多类型、多层次的学术研讨会和学术讲座;与英国的英格兰科技大学、伍斯特大学等知名院校建立了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的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新时期新阶段,学校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崇德明法,弘毅致公”的校训,按照 “与时俱进抓发展,开拓创新抓改革,勤政廉洁抓管理、求真务实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依法治校;以教学为中心,以科研为推动,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基本设施建设为保障,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稳步发展研究生教育,为地方经济、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应用性高级专门人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级别: 北大核心期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85年,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学院主办的法学类学术期刊,原名《政法学刊》,1994年改为现名,1995年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国内公开发行。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主管主办: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政法学院快捷分类:政法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社会科学I出版发行:甘肃  双月刊  A4期刊刊号:1007-788X, 62-1129/D创刊时间:1986  影响因子 379审稿时间:1-3个月期刊级别: 北大核心期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专家处理通知

我的也是呢 你后来怎么解决的呢

恩恩 ,您说的是哪一个版的呢,中南大学学报有好几个版本呢,是需要安排这方面的文章么

《公司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破产法学》(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企业和公司法》(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破产法专题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企业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版《走进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破产法学》(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论坛》(第一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律师新业务》(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商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通识课系列教材)(参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破产法释义》(合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规划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人民调解员工作手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经济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教材)(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股份制企业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公民法律手册》(副主编),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香港卷)(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分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经济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参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至2008年版。《中国商务知识大全》(参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公司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改组实务指南》(常务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9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合著,第一作者),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律师资格考试教程》(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法学大辞典》(参编),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公司法与公司运行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青年基金项目)(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参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债务知识大全》(参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当代中国公司实务》(合著),中国物资出版社1992年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模拟试题集解及难点分析》(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法学大辞典》(经济法分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国际经贸金融惯例》(参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企业经济顾问》(参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经济与管理大辞典》(续编)(参编),中国发展出版社1989年版《行政管理学大辞典》(参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参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工业企业法读本》(参编),天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经济法原理》(参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律师资格考试指南》(参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法学考试指南》(参编),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律师公证制度》(合著),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版 《论破产程序中公益性捐赠行为之撤销》,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15日《论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我国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制度的解析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破产法制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受偿无需申报》,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8日《破产案件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的追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7日《破产立法与实施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12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问题研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8日;(中国律师2008年第9期转载)《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漫谈》,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6日《里程碑---立法的创新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23日。《论新破产法上的取回权》,载光华法学(第二辑)2008年第1期《违法成本低于守法的立法才是危险的误区——谈法的利益引导机制》,载法学家茶座2008年第19辑《沉舟侧畔千帆过 病树前头万木春——中国破产法发展历程回顾与展望》, 2008年十三省市区法学会第24次经济法学术研讨会,载“中国经济法三十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论文获得一等奖《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载经济法学家(200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论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载中国商法年刊(200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再论股东破产债权不能与未到位的出资抵销》,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1月15日《新破产法立法宗旨的创新》,载检察日报2007年11月9日《破产撤销权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完善小额消费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破产企业出资人欠缴的注册资本不得与其破产债权抵销》,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30日《评债务人提交职工安置方案》,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11日《论破产抵销权》,载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研究》,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让判决书沐浴清澈阳光》,载民主与法制2007第9期《关于新旧破产法的适用衔接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9日《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1期《破产别除权理论与实务研究》,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7年第5期转载)《论法院对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17日《闲话法院判决书的上网公开》,载法学家茶座(第12辑)2006年《化解基站建设引发的矛盾》,载通信企业管理2006年第11期《规范企业破产程序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新破产法解读三人行》,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6年第11期转载)《企业破产法:金融机构破产法规与国际接轨》,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9月28日《新破产法剖析》,载经济法学评论(第七卷)2006年《真假破产中“严重欺诈”均应追究刑责》,载检察日报2006年7月13日《论债权出资》,载法学杂志 2006年第5期《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公司合并规则探究》,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析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股权转让之规定》,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6年第6期《完善有限合伙 促进风险投资》,载检察日报2006年6月13日《Analytical review on major issues of the new bankruptcy (Law) legislation》2006 Volume 1 Number 2, Frontiers of Law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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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南方周末1998年3月13日《谈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统一与改革》,载金融时报1998年2月24日《别除权论》,载法学家1996年第2期《打击破产逃债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载贵州法学1996年第1期《破产法系列讲座》(共12篇),载金融时报1995年8月2日,8月9日,8月16日,8月23日,9月7日,9月21日,10月14日,10月20日,10月26日,11月3日,11月9日,11月16日《外资股份公司的税收问题》,载金融时报1995年7月25日《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金融时报1995年7月1日《浅谈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载金融时报1995年5月20日,5月27日。《企业改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原则》,载金融时报1995年4月21日,5月12日《试论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载金融时报1995年2月22日,2月25日,3月1日《谈当前破产欺诈行为的防范与制裁》,载金融时报1994年12月20日《国有企业改建上市公司时资产重组中债务处理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12月9日《谈企业股份制改组中土地资产的处置》,载金融时报1994年12月1日《股票发行上市中的合同审查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11月29日,12月6日《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的关连交易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8月30日,9月6日,9月13日《也谈银行贷款债权变股权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9月7日《境外上市企业的竞业禁止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7月6日《未经规范化的公司分立合并时怎样处理这些公司的债务》,载经济参考报1994年6月26日《关于公司对外投资问题》,载金融时报1994年6月11日《股份制改组中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化与法制化》,载金融时报1994年4月22日《法人股应尽快上市流通》,载经济参考报1994年4月3日《被撤销企业法人的债务应否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载法学杂志1994年1期《谈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问题——评公司法有关规定》,载金融时报1994年2月16日《股改时国家减免税等形成资产的产权确认》,载金融时报1994年1月12日《论破产法中的债权确认程序》,载福建法学1993年第4期《有股者当有其权——企业股份制改组中存在的股权不平等问题应予重视》,载经济参考报1993年11月14日《试论判决书之缺陷与改进》,载贵州法学1993年第5期《让外资股宽活起来》,载经济参考报1993年10月3日《也谈大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载金融时报1993年9月26日《谈破产案件受理后被申请破产企业所涉诉讼的处理》,载法学家1993年第3期《市场经济与破产法的功能》,载法学家1993年第3期《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中股权设置的法律规定应予修改》,载经济参考报1993年7月25日《股份制方面法律规定亟待完善》,载经济参考报1993年6月27日《收容审查制度应予废除》,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3期《经济诉讼中第三人的正确认定》,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1期。《试论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载福建法学1992年第3期《因上级机关过错造成合同违约此责任究竟该怎么追究》,载经济参考报1992年8月9日《为有利被告论正名》,载贵州法学1992年第3期《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实施破产法是彻底解决三角债的关键》,载经济参考报1991年10月6日《未到期的无利息破产债权应当扣息吗》,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91年第2期《律师刑事代理剖析》,载法学杂志1991年第1期《试论公司撤并中的债务责任问题》,载债事纵横1991年第1期《论破产财产》,载福建法学1990年第4期。《中苏辩护制度比较评述》,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4期《保障被告人审查、提出证据的权利》,载青海法学1990年第4期。《谈破产案件受理后民事执行程序中止问题》,载法学与实践1990年第6期《略论企业破产法中的终结整顿问题》,载江西法学1990年第4期《土地使用权终止后地面上的不动产应该归谁》,载经济参考报1990年8月12日《企业经整顿后破产的债务清偿问题》,载当代法学研究1990年第1期《破产与兼并相结合——处理亏损企业的一条法律途经》,载经济参考报1990年6月3日《谈未到期债权破产清偿的扣息问题》,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0年第1期《再谈公司清理中的债务责任问题》,载经济参考报1990年3月18日《苏联辩护制度漫谈》,载海外法学1989年第(3、4)合期《对承租人负亏能力的剖析》,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6期《公司清理中的债务清算问题》,载经济参考报1989年11月5日《破产界限比较漫谈》,载经济参考报1989年9月3日《完善公证管辖规定之我见》,载福建法学1989年第2期《对健全申诉制度的一点意见》,载法学学刊1988年第(2、3)合期《各国破产和解制度评述》,载经济参考报1989年7月18日《谈谈破产界限中的缺陷与解决方法》,载经济法制1989年第6期《企业兼并不能代替破产制度》,载经济参考报1989年5月21日《了解案情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条件》,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3期《谈司法机关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问题》,载贵州法学1989年第2期《律师职业道德浅谈》,载北京律师1989年第1期《司法独立是政治体制改革组成部分》,载世界经济导报1989年1月9日《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载工人日报1988年11月5日《横向经济联合企业的破产问题》,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论破产宣告及其效力》,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4期《也谈“高薪养廉”说》,载工人日报1988年9月23日《谈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申报期限》,载法学杂志1988年第4期《对迅速审判程序的商榷》,载法学研究动态1988年第10期《企业破产法中的别除权、取回权与抵销权》,载法学评论1988年第4期《不要再感恩戴德了》,载工人日报1988年6月18日《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析——对刑诉法一项规定的商榷》,载未定稿1988年12月《不重视公民权利便没有法制》,载工人日报1988年3月11日《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6期《试论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载山东律师1987年第4期《政治改革与法制建设》,载工人日报1987年12月25日《论破产犯罪》,载青海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党政分开之我见》,载工人日报1987年11月13日《析我国破产法中的撤销权》,载法学1987年第8期《宣告缓刑后应立即释放被告人》,载北京律师1987年第4期《要正确的理解破产的概念》,载经济参考报1987年5月23日《律师应接办刑事申诉案件》,载北京律师1987年第2期《对一审宣判无罪的被告人应交待上诉权利》,载湖南法学1987年第2期《谈辩护中被告人隐瞒罪行的问题》,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2期《毁坏“自家财物”是否构成犯罪》,载法学学刊1987年第1期《刑事诉讼理论中若干重要问题的综述》,载江西法学1987年第1期《人民法院应保证二审案件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载新疆法制报1987年4月4日《也谈法的概念——兼与郭宇昭同志商榷》(笔名 辛平),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1期《企业破产法与公民劳动权利》,载中国法制报1987年1月5日《略谈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的时间》,载北京律师1986年第6期《迎接破产法的挑战》,载工人日报1986年11月8日《理论上要有一个新的突破》,载工人日报1986年10月18日《民主集中制之我见》,载工人日报1986年10月17日《“极端民主化”剖析》,载工人日报1986年9月12日(人民日报1986年10月3日摘登)《立法思想也要更新》,载工人日报1986年8月29日(人民日报1986年9月5日摘登)《黄旺连犯的是故意杀人罪》,载法学学刊1986年第2期《论制约与配合——谈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载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3期《谈谈我国辩护制度》,载学员之家1986年第3期《“人来人往”还是“文来文往”》, 载中国法制报1986年1月13日《南斯拉夫的错案赔偿制度》,载法制园林1985年第4期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专家处理通知书

我的也是,第一次4个外审,后来又增加了3个

1979年至1986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后考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后未完成学业就下海从商。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后经师友鼓励,重走学术之路。1998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工作,199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6年在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2006年至2010年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2010年8月调任湖南大学,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 30年前的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时候,15岁的邱兴隆高中毕业。此时,中国和越南之间的战火已经烧了起来,这个来自湖南湘乡的少年希望能够成为士兵置身战场。他的士兵之梦没能成真。他不得不重返学校,补习了半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当时说是读法律系,但整个国家其实没什么法,也就是《宪法》、《刑法》、《婚姻法》,而且《刑法》用得多,自然而然就对《刑法》感兴趣。”邱兴隆回忆。在邱兴隆考上大学的1979年,国家颁布了《刑法》。“1979年之前,死刑被滥用了,任意性太大,没个准。像张志新、遇罗克这样的案子,死刑起到的是反动作用,被扼杀的是真理。”邱兴隆说。1979年之后,尽管死刑是作为法律手段存在,但和政治的结合依然紧密。《刑法》颁布之后不久,全国性的严打开始。“严打时期,死刑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比如说盗窃罪,1979年最多是无期徒刑,到了1981年,就可以判死刑了,盗窃罪一下成为死刑大户。”邱兴隆说了一个案例,当时有人偷了一批纽扣电池,受害人报案是价值四千多元,但当时公安局搞了个界定,定成三万多元,这就判成了死刑。这起案件后来被认为是一起错案。“因为后来发现那些电池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值这么多钱。”邱兴隆的办公桌上置放着一本他所著之书《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为此书作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教授高铭暄。1986年,23岁的邱兴隆成为了高铭暄教授的博士研究生。一年之后,确定博士论文选题时,邱兴隆本打算以死刑为研究方向,但高教授否定了,高认为,在当时的形势下,死刑是不便于拿出来谈论的,这是个政治问题。北京大学教授的陈兴良曾回忆与邱兴隆那段在北京的日子,“当时的邱兴隆桀骜不驯而玩世不恭,尤其是他性格上的易变和情绪上的急躁,多少为他后来的变故埋下了伏笔。他是一个极不安分的人,创新冲动与冒险心理主宰着他。”彼时,正值海南建省前夕,原本平静的岛屿一片喧嚣。在和朋友到海南大学联系工作的时候,邱兴隆被校方开出的优惠条件所吸引,答应毕业之后到该校工作,并以教学实习的名义留在海南,办起了一家书店。1989年,匆忙回京完成博士论文的邱兴隆,7月份办理了分配到海南大学的手续,并准备在8月份进行博士论文答辩,看起来,他的学业之门马上就可以关上了。但他没想到的是,此时,属于他的“传奇”之门才刚刚打开。1989年7月20日,邱兴隆被警察带走了。在一次清查行动中,警察在他那里发现了几部书稿。当晚,邱兴隆便被以“涉嫌非法出版”之名送进了北京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站。“收容审查的最长期限本应为3个月,但等事情查清,我被整整关押了185天,收审结束时,还留下一个尾巴——取保候审。”邱兴隆回忆。陈兴良记得,从收审站出来之后,面容憔悴、衣衫褴褛的邱兴隆找到了他,他安排邱洗澡、吃饭,并陪着他买了全套的新衣服换上。在邱兴隆被收容审查期间,海南大学已经致函中国人民大学,表示不再接收他。1990年,虽然邱兴隆获得了自由,但当时北京市收容审查站只是口头宣布事情已经查清,其不存在违法行为。当邱兴隆提出要书面结论时,遭到了拒绝。“从承办人员那里了解到,之所以不给书面结论,是因为当时行政诉讼法已经出台,我属于被错误收容审查,而且超期,出具书面结论等于给我提供诉讼的证据。”邱兴隆说。当时,他的老师高铭暄、王作富教授曾在多种场合以他的遭遇为例,呼吁制止滥用收审、侵犯人权的现象。“收审释放”的影响巨大,没有单位愿意接收他,遇到有愿意接收他的单位,又要他出具收审他属于司法错误的法律文本。邱兴隆感到了心灰意冷,与中国人民大学不辞而别,“失踪”了。 他下海做了一个书贩。“当时觉得,读了博士又有什么用呢?我感到了一种自卑。”邱兴隆还在不停地吸着烟。在他回忆里,1993年,他在河北石家庄向一位书商追款,没钱给他的书商给了他一批盗版的《读者文摘》精华本,他接受了。这些书后来被查了出来。“当时正值全国扫黄打非,而石家庄又是盗版书的重灾区,甚至因为我是法学博士生的原因,我被某些地方领导刻意树立成了反面典型。”1993年3月,邱兴隆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出版”为名收容审查。1994年8月,已经被收审近一年半的邱被以“投机倒把”罪名逮捕。他从收审站转到了看守所。由于一直没有终审判决,邱兴隆就一直呆在看守所里。这种厄运意外地给邱兴隆研究死刑提供了便利。邱兴隆觉得看守所里的“亚文化”对他是有帮助的。每个刚来的“新人”都要对号子里的人讲自己的入狱起因,不说实话就挨揍。作为法学博士生的邱兴隆在看守所里很有名,囚徒们往往把他当成救命稻草,将自己的经历和犯罪过程详述给他听。“那些被判了死刑的人,各种各样的心态都有。”邱兴隆见识了各式死刑犯,有刚进来的时候大无畏的,但临到上刑场时,屎尿弄了一裤子。执行死刑的人都有经验了,把犯人的裤腿都扎好;也有不怕的,笑着走的,还开玩笑说,哥几个再见啊,上路了。邱兴隆思考,为什么看上去和我们一样的人,就非把他杀了不可?还有那么多人,即使按照并不合理的法律规定,他也不该判死刑,为什么就判了死刑?“如果我是法官,在判死刑的时候,我会受到煎熬,但有的人也许不会。” 1996年的冬天,他和两个死囚关在同一个号子里。邱兴隆当时胃出血,拉出来的全是一块一块的血,往盆子里吐的也全都是血。“吐完之后,我感觉自己就要死了。”邱兴隆说他晕了过去,醒过来的时候,发现自己仍在原地,没有死,也没有人把他带走。他听到牢里的人都在大声地给他报号——这里有人生病了。好不容易,有个干警过来,看了看躺在地上的邱兴隆,踢了他一脚,以为他是装病,走了。那两个和邱兴隆同号的死囚用手铐使劲砸着铁门,大声叫道,你们还管不管啊,人都要死了!“他们是死囚啊,但他们在想着救我,这个时候,你说他是好人还是坏人?他们杀人的时候也许很凶残,但这个时候的他们又怎么解释?我觉得人性本来是善良的。”邱兴隆认为这样的经历影响了他日后主张废除死刑。邱兴隆早期做学生的时候是主张保留死刑的。“做学生的时候,从学校到学校,没什么思考。从某种意义上说,看守所的经历是一种财富,从素材的收集到思想的积累,都是在书斋里找不到的。在看守所里,抬头见刑法,低头见罪犯,想不思考都不行。”邱兴隆开始有意地研究看守所里的死囚。为了了解他们,他故意让干警给他调号,因为“一个号子里最多只有两个死囚”,他想接触更多将要赴死之人。对于死刑,彼时出现了一些变化。1996年的冬天,职务侵占罪出台之后,看守所里有个信用社的主任原本因为贪污被判死刑,后改判为职务侵占罪,获刑15年。“我清楚地记得,当他的镣铐被打开之后,他大喊一声:活——了!整个看守所都听得到。能听得出来,那种求生的欲望是多么地强烈。”邱兴隆觉得,从那个时候开始,死刑的滥用开始刹车了。 邱兴隆留着一头长发,黑且瘦,这让他看上去像是一个流露着颓废感的摇滚歌手,而不像是律师和教授。他曾开玩笑地说,要把失去的头发补回来。在看守所里,他留了近5年光头。1993年到1998年之间,看守所里的邱兴隆不知道作为囚徒的日子什么时候是尽头。他曾经因病出去就医过一次,外边的街道他都不认识了,“变化太快了,这让我感到心慌。”他甚至认真地打算过,放出去之后,回湖南老家种两亩地,平平淡淡过一辈子。1997年12月,在被羁押近5年后,邱兴隆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由于实际羁押期限超过了所判刑期近一倍,他不服判决,继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他本人和他的辩护人张金龙律师的请求下,1998年12月20日,邱兴隆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无罪。 这个终获无罪的法学博士生,带着在看守所里用糊包装盒的纸写就的几百万字论著、手记以及九麻袋的书,南下重庆,回到母校西南政法大学任教。1999年,曾经“很不听话”的学生邱兴隆向导师高铭暄教授提出重新申请博士学位。1999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邱兴隆的博士论文答辩开始,刚准备说话,他已泪流满面。23岁就考上博士研究生的邱兴隆在36岁时拿到了博士学位。对于死刑,学界已经沉默很久了。1980年代严打的时候,曾有学者对滥用死刑提出异议,当时被当作政治事件来处理,这些学者还被全国通报批评。2002年,邱兴隆在湘潭大学组织召开了一次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结果他发现,在那次会议上,除开国外法学者,主张立即废止死刑的中国法学者只有他一个。“目前,从国内法学界来看,大多是限制派和将来废除派,几乎没有人主张死刑要永远存在,但什么时候废除则意见不一,立即废止死刑的声音是少数派。”邱兴隆做过民意测验,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大概只有百分之十一左右,大部分人主张保留死刑。“很多人质疑过我,老百姓都不主张废除死刑,你为什么要违反民意?”邱兴隆认为,做事情是要考虑民意,但绝不能只考虑民意,如果民意第一,“我们都不要上大学,种田就行了,上大学就要培养精英意识,常人想不到的东西你能想到。”在颇受争议地辗转西南政法、湘潭大学之后,邱兴隆做起了律师,但他无法完全适应远离学校的生活,2006年,他接受了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到厦大任教。“我在厦大领的工资基本上都花在长沙和厦门之间的路上了,在厦大就是精神寄托,证明自己作为学者和老师的存在。”邱兴隆会给学生们说起他的经历。他非常认同费孝通说过的一句话——监狱是社会的窗口。有什么样的监狱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监狱可以折射出社会的文明程度。“一个不重视罪犯待遇、不重视生命的国度,文明程度肯定不行。你在杀一个人的时候,就已做出了判断,人是可以被杀的。”邱兴隆说,“宽容是一种美德,爱罪犯就是爱你自己。”

《公司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破产法学》(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企业和公司法》(现代远程教育系列教材)(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破产法专题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企业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版《走进股份制:中国规则》(独著),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破产法学》(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论坛》(第一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破产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律师新业务》(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商法概论》(全国高等教育通识课系列教材)(参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破产法释义》(合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规划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人民调解员工作手册》(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经济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定教材)(主编),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股份制企业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公民法律手册》(副主编),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一国两制”法律问题研究》(香港卷)(国家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分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经济法》(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指定教材)(参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至2008年版。《中国商务知识大全》(参编),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公司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股份制改组实务指南》(常务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199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合著,第一作者),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律师资格考试教程》(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法学大辞典》(参编),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公司法与公司运行实务指南》(副主编),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4年版《市场竞争的法律调整与对策》(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青年基金项目)(参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参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债务知识大全》(参编),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当代中国公司实务》(合著),中国物资出版社1992年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模拟试题集解及难点分析》(副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法学大辞典》(经济法分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国际经贸金融惯例》(参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企业经济顾问》(参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经济与管理大辞典》(续编)(参编),中国发展出版社1989年版《行政管理学大辞典》(参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概论》(参编),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工业企业法读本》(参编),天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经济法原理》(参编),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律师资格考试指南》(参编),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法学考试指南》(参编),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律师公证制度》(合著),文化艺术出版社1986年版 《论破产程序中公益性捐赠行为之撤销》,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15日《论关联企业破产之规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我国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制度的解析与完善》,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破产法制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探析》,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受偿无需申报》,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9月18日《破产案件中对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的追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7日《破产立法与实施若干问题探析》,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12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问题研究》,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8日;(中国律师2008年第9期转载)《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漫谈》,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5月6日《里程碑---立法的创新与完善》,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23日。《论新破产法上的取回权》,载光华法学(第二辑)2008年第1期《违法成本低于守法的立法才是危险的误区——谈法的利益引导机制》,载法学家茶座2008年第19辑《沉舟侧畔千帆过 病树前头万木春——中国破产法发展历程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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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侵权中媒体的举证责任 黄罕奭 文献来自: 政治与法律 2005年 第01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新闻侵权虽属于一般侵权,但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证明其主观无过错,不能证明的,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据实准确报道是新闻工作者和新闻机构的义务,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原告只需提供被告确已进行了关于 被引用次数: 2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新闻侵权:为何媒体多败诉——十五起新闻侵权案件分析 郭京霞 文献来自: 中国记者 2005年 第06期 CAJ下载 PDF下载 一方面是新闻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生存压力很大,个别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缺乏足够自律。为了寻求生存空间,有的新闻媒体和记者不得不“出奇制胜”,用与众不同的表现来吸引读者,对涉及“色情、暴力和隐私”的社会新闻特别感兴趣,不惜夸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周甲禄 文献来自: 新闻记者 2004年 第12期 CAJ下载 PDF下载 由于我国新闻媒体独立性不强, 这一世界惯例没有存在的现实基 础。随着大众传播业的发展,保护消 息来源问题在我国也提到了议事日 程。当记者承诺? 而美国近30年来媒体遭名誉侵权诉讼时败诉率约为8%。以美国新闻的无孔不入和我国新闻报道的谨小慎微相比较,我国媒体畸高的败诉率显得很不正?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从新闻的商品属性看虚假新闻的侵权责任 顾理平 文献来自: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新闻媒体的权利新闻媒体有权向受众收取一定的费用 ,以保证新闻媒体的正常运作和新闻采访活动的正常开展。新闻媒体的运作是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的。新闻单位人员工资的发放、机器设备的添置、采访的交通费、差旅费、新闻信息的物质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的责任 陈集泰,王首程 文献来自: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还要全面地肩负起社会责任,多向我们的社会投入一些人文关怀。突发事件中新闻媒体的责任@陈集泰$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新闻媒体侵犯信用权之民法分析——评《山西晚报》侵权案 孙艳,程诗莉 文献来自: 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 第04期 CAJ下载 PDF下载 而新闻媒体侵权中最为重要和普遍的免责事由便是“公正评论”。这种新闻媒体就社会关注的与公众利益有关问题所作的公正评价应受保护 ,因为它是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民个人根本利益所必需的。其中以公众人物和公众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试论新闻媒体侵权现象及其法律预防 路鹃 文献来自: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4年 第04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新闻侵权问题成为新闻传播学界、法学界研究的“显学”。试论新闻媒体侵权现象及其法律预防@路鹃$兰州大学新闻系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从新闻侵权的特点、成因看对新闻媒体的法律保护 胡拥军 文献来自: 理论界 2003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我国新闻媒体的企业法人色彩日益增强,新闻媒体的数量也迅速增长,同时新闻媒体普遍“断奶”,众多的新闻媒体在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同时,也不得不努力在有限的市场份额中去谋求一块自身的立足之地,为了生存,各新闻媒体纷纷使 被引用次数: 2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论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豁免” 李明刚 文献来自: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 第06期 CAJ下载 PDF下载 通过收集研究一些新闻媒体被诉侵权案件,就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责任豁免问题作一探讨。一、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理由因新闻传播而生之法律纠纷主要是因新闻机构在舆论监督中引起。而舆论监督引起的新闻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并不完全一样。上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新闻失实侵权的举证责任不应当“倒置” 曾雨楼 文献来自: 怀化学院学报 2003年 第01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应当有责任有勇气承认新闻失实的过错并合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但不能因此认为 ,一旦引发新闻侵权诉讼 ,就应当由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承担证明新闻真实性的责任。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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