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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地质期刊投稿经验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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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地质期刊投稿经验总结报告

地学前缘,地大主办,高手云集,文章质量高,我记得影响因子也要更高现代地质和它比差得多了

地学前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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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初 张建中 ( 保定市地质学会)鸦片战争之后,国门被打开,西学东渐,现代地质调查活动随之进入中国。19 世纪六七十年代,德国地质、地理学家李希霍芬是西人在我国进行大范围地质调查中成绩最大的。由于本区紧邻首都北京,因而成为全国最早开展地质调查的地区之一。1870 年,李希霍芬由五台进入阜平,经保定于 5 月底抵达北京。沿线做了路线地质描述,首次以“五台系”、“震旦系”作为地层单位命名。1897 年春,修筑京汉铁路 〔时称芦 ( 沟桥) 汉 ( 口) 铁路〕 的选线报告中,在总工程师英人金达的领导下,对本区沿线地质,特别是第四纪地质做了最早的专业描述。1903 ~ 1904 年,美国地质学家威理士一行 3 人来我国进行大面积地质调查。1904 年1 月,经北京过保定,前往山西五台,直达西安,再沿汉水考察长江流域。这是西方地质专家又一次大范围的地质调查活动。经过本区的满城、完县 ( 今顺平) 、唐县、阜平,沿线进行了区域地质描述。重点研究了曲阳灵山盆地; 根据唐县西大洋村老变质地层之上的沉积岩系,命名了大洋灰岩; 又根据当地新构造的剥蚀面形迹,将阜平龙泉关一带的深变质地层划归太古宇 “泰山杂岩”。1922 年,葛利普进一步厘定了 “震旦层系” 的含义,它以山西省 “滹沱系”、保定唐县 “大洋灰岩”和北京西山 “南口灰岩”为依据,把 “震旦系”限定为寒武系之下,五台系或 “泰山系”古老变质岩之上的未变质或浅变质地层,并与北美的 “贝尔特超群”和 “大峡谷超群”对比。我国地质学者在本区的调查,首推中国第一个地质学培训机构———农商部地质研究所的师生。先是翁文灏先生到易县考察某采矿点,指出黑色片岩的老地层中,不可能有煤层,建议当地停建了采掘坑道。系统的地质矿产调查,则以该所毕业的李捷最早。1919年 4 月,他奉命由蔚县至涞源、阜平、曲阳、唐县、完县、满城等地,调查了当时已知的各种金属、非金属矿点,历时 2 月余,在 《地质专报》第 4 号上发表了 《直隶易唐蔚等县地质矿产》。1936 年,杨杰赴五台调查,将五台系划为底部的 “阜平县层”和上部的“龙泉关层”,与目前的划分基本吻合。其间,为军阀混战和日本侵华时期,资本家开矿谋利和日本以掠夺资源为目的的矿产调查,虽有零星资料,多不重要。1945 年日本投降后,李捷出任河北省建设厅厅长,组建凿井队,为城市和工矿进行供水服务。在调查保定民用水井的基础上,于裕华中路总督署西侧,设计了保定市第一眼深水井,采用机械凿井技术,1947 年成井,向市民提供生活用水 ( 使用至 1985 年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保定市作为河北省省会,省政府工业厅矿务局下设地质科( 1953 年) ,1952 年即聘任了我国老地质学家袁复礼教授 ( 保定徐水人) 为顾问,首先对本区西部各山区县的矿产资源,有计划地展开了较详细的调查工作。袁教授还派研究生丁原章,对涞源岩体和烟煤硐石棉矿进行了专题地质研究。与此同时,地质部华北地质局从 1953 年起,派遣 224 队对涞源县开展矿产普查工作,使本区地质调查进入全面发展和繁荣时期。1956 年又组成中苏合作的 222 队,专门从事太行山区的金属矿普查,224 队则以勘探为主。以后,随着地质队伍地区化,河北省地质局成立,组成保定综合地质大队,承担本区矿产普查勘探任务,该队领先完成了涞源烟煤硐石棉矿的详勘工作。从勘查设计、工程选择、取样加工直到储量计算、编写报告,进行了全新的探索,为我国纤维蛇纹石石棉矿床勘探技术,积累了系统的经验,并在全国得到推广应用。此后,沿涞源杂岩体周边,持续开展黑色和有色金属矿床的勘查工作,探明了铁、铜、铅锌、钼等矿种的工业储量,为国家规划矿山开发提供了地质资料基础。在 “一五”重点勘探的基础上,国家适时地展开了全国性的普查找矿工作。为适应找矿和地质研究的需要,地质部统一部署 1∶ 20 万区域地质调查,要求各个省成立专业队,按国际图幅开展工作。河北省区测大队 1959 年成立 ( 驻保定市,现驻廊坊市) 首开广灵—涞水幅的实测工作。该幅即为河北省最早完成的 1∶ 20 万正规图幅。为了加强涞源杂岩体成矿规律和成矿预测的研究,1960 ~ 1964 年开展了涞源 1∶ 5 万物化综合普查找矿试验。这是当时地质部选定的两个试点地区之一。以保定综合地质大队为主,地质科学研究院参与指导和实践,省局物探大队,研究所、张家口中心实验室共同参加,最后由北京地质学院大批实习师生参与协作。通过地质、土壤金属量、水系沉积物、磁法、电法、物性、U - Th 放射性、水电阻、重砂,配合山地工程、钻探等验证手段,先后有 400 余人,持续数年,完成 1∶ 5 万 5 幅,共 1800km2综合地质图。这是国家在重点成矿区综合找矿和成矿规律研究的一次重大探索,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涞源深部铜、钼矿床的发现提供了资料基础。这支地质队伍还对本区隐伏煤田 ( 含京东) 、水泥灰岩、大理石、高岭土、白云母工业矿床及中小型山金矿床进行了地质工作,提交了若干地质普查勘探报告。各产业部门的地质队,先后有煤炭部 138 队及河北省煤田地质公司,在平原区进行煤田物探和涞源斗军湾褐煤矿精查工作 ( 1968) 。冶金五一九队 ( 有色金属总公司) 以物探为主,在本区进行过部分普查探勘工作,提交了唐县僧贯铁矿 ( 1971) 和迷城煤矿地质报告。建材部曲阳云母队 ( 1959 年并入保定综合地质大队) 、405 队在本区开展云母及非金属矿产普查勘探工作,405 队在提交了唐县父子山水泥用黄土矿、王各庄水泥灰岩地质报告 ( 1966) 。建材河北地质勘探大队 ( 1979 年成立,驻保定市) 提交了唐县上庄水泥用石英砂岩勘探报告 ( 1982) 、唐县王各庄水泥灰岩详勘报告 ( 1983) 。冶金 518 队 ( 驻邯郸武安) 对涞水县北龙门铁矿 ( 1981) 、野孤钼矿 ( 1983) 进行了普查评价,提交了相应的地质报告。为满足国防尖端工业对压电水晶的迫切需要,以保定综合地质大队水晶普查分队为基础,1965 年 1 月组建成 621 大队,并移交地质部第一矿产公司领导,队部驻阜平。负责河北、内蒙古等省 ( 区) 的水晶矿普查工作。在本区阜平龙王庄、涞源南城子、唐县筒笼等地水晶矿点,进行了地质评价工作,并选出一定数量的压电水晶产品,及时支援了国家的急需。河北省地质局中心实验室,1965 年在保定综合地质大队化验室基础上扩建组成,担负全省地质系统的岩矿测试和选矿实验任务。1996 年与原保定市综合地质大队分建的第六、十三地质大队合并,现称保定地质工程勘察院。本区地下水资源勘察,起步于 20 世纪 50 年代,是全国最早展开此项专业调查的地区之一。1956 年,地质部组建河北水文地质大队,驻保定市南奇村 ( 1958 年迁石家庄市) 。为满足保定市工业用水,开展一亩泉水源地勘探及其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先后完成了1∶ 20 万保定幅综合水文地质报告 ( 1956) 和以一亩泉水源地为主的保定城市供水勘探报告 ( 1957) 。与此同时,在南奇村建长期水文地质观测站,选定 825km2范围内 394 个观测点,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迄今积累了系统完整的资料,是全国建立最早并坚持工作的地下水长期观测站之一。20 世纪 60 年代,本区各系统的若干地质队都投入了支农抗旱打井的农田水文地质工作。改革开放以来,对石油普查钻井中发现的地热资源,进行了勘探评价工作,提交了雄县牛驼镇地热田报告。本区近年还发现了天然矿泉水水源地 26 处。发现各种矿产九大类 60 余种,其中大型矿床 9 处,中型 15 处,小型 114 处。优势矿种为钼、铜、锌、石棉、云母、大理石、花岗岩、高岭土等。潜在经济价值近 2000 亿元。目前驻本区的地质机构,除上述地质队外,还有①国土资源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保定分所 ( 原称地质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技术方法研究队,1965 年成立,驻保定市七一中路) ; ②冶金勘察研究总院 ( 含 1979 年成立的勘察研究所,体改后并入总院) ,1969年成立,是担负全国矿冶建设基础勘察任务的专业队伍,驻保定市东风中路; ③冶金地球物理勘察院,1965 年成立,是冶金系统担负全国地球物理地球化学专业探矿队伍,驻保定市韩村中路; ④石油物探局,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驻涿州市; ⑤原冶金部第一地质勘察局水文工程地质勘察大队,驻定州市; ⑥原地矿部 “543”厂 1988 年从山西长治迁入保定市 “七一”中路,该厂肩负着全国的地质地形图的印制工作; ⑦中国石化总公司勘察设计院,1998 年迁入保定市 “七一”西路; ⑧保定市地质矿产局,1987 年成立,履行矿产资源的规划、矿业开发、地质环境及地质勘查活动等四项政府职能。从以上不难看出,由于保定所处北京南大门的地域优势,引来了全国各有关部委的高规格地勘单位,多年来,他们的辛勤工作,为国家尤其是保定地区的矿业开发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的地学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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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读完博士后,回头看,除了那些高档一些的EI\SCI可能有些难度,其他全都那样的,有些装得有些品味吧,其实垃圾,不过不赞成的是,创新难度大,不能要求全部社会的人都去搞创新,不现实,生活本就这样,平淡而已,真正的,上至所谓的伟人,下至黎民百姓,都要生活,不能太苛求,哈哈。

岩石学报 中国科学D辑,地球科学 地质论评地学前缘 地质学报 地球化学 地球科学矿床地质 沉积学报 地质科学 中国地质地球学报 现代地质 高校地质学报 吉林大学学报地球科学版 第四纪研究 地质通报岩石矿物学杂志 地质与勘探 矿物学报 地层学杂志 地质科技情报 大地构造与成矿学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矿物岩石地球化学通报 矿物岩石物探与化探古地理学报新疆地质地球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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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dang Shan Mountains 雁荡山 The Yandang Shan mountains,a breathtaking area with high peaks,bold rock formations,roaring waterfalls and rocky cliffs,lie northeast of Leqing district in the southern part of Zhejiang PThe Yandang Shan mountains can be reached by taking the boat from Shanghai to Haimen and then proceeding by bus and train,which is also possible from Ningbo and W The area offers innumerable sights:temples,pavilions, caves,waterfalls,peaks,,can be visited,not to mention the many gorges,rock formations and The highest mountain of the Yandang Shan range is 1,150 m The entire massif covers an area of 400 雁荡山,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卫生山、安全山、文明山”、国家文明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A级旅游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世界地质公园”等称号。位于中国浙江省乐清市境内,部分位于永嘉县及温岭市。因主峰雁湖岗上有着结满芦苇的湖荡,年年南飞的秋雁栖宿于此,因而得名“雁荡山”。 雁荡山主要有灵峰、灵岩、大龙湫、三折瀑、雁湖、显胜门、羊角洞、仙桥八大景区,有500多处景点。素以独特的奇峰怪石、飞瀑流泉、古洞畸穴、雄嶂胜门和凝翠碧潭扬名海内外,被誉为“海上名山,寰中绝胜”,史称“东南第一山”。其中,灵峰、灵岩、大龙湫三个景区被称为“雁荡三绝”。雁荡山的灵峰夜景,灵岩飞渡是其两大特别景观。因山顶有湖,芦苇茂密,结草为荡,南归秋雁多宿于此,故名雁荡。雁荡山系绵延数百公里,按地理位置不同可分为北雁荡山、中雁荡山、南雁荡山、西雁荡山(泽雅)、东雁荡山(洞头半屏山),通常所说的雁荡山风景区主要是指乐清市境内的北雁荡山。由于处在古火山频繁活动的地带,山体呈现出独具特色的峰、柱、墩、洞、壁等奇岩怪石,称得上是一个造型地貌博物馆。雁荡山造型地貌,也对科学家产生了强烈的启智作用,如北宋科学家沈括游雁荡山后得出了流水对地形侵蚀作用的学说,这比欧洲学术界关于侵蚀学说的提出早600多年。现代地质学研究表明,雁荡山是一座具有世界意义的典型的白垩纪流纹质古火山——破火山。它的科学价值具有世界突出的普遍的意义。清人施元孚游寝雁荡山十年后提出“游山说”,说的是中国古代游览山水活动中回归自然,与大自然精神往来的精神文化活动的经验总结,这与清末学者魏源提出的“游山学”是一致的,也是值得总结的山水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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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找!主要分析湿地旅游的优点和缺点,应提出在发展旅游,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还要保护好湿地资源,避免短视和短期行为对湿地的破坏。

2014年全院发表学术论文1117篇,同比增长6%,其中第一作者SCI检索论文371篇(同比增长89%)、EI检索论文114篇。出版专著25部。中国地质科学院(院属单位)和中国地质学会(办事机构挂靠中国地质科学院)主办10种学术期刊,包括《地质学报(英文版)》(SCI检索刊物)、《地球学报》(EI检索刊物),《地质学报(中文版)》、《矿床地质》、《地质论评》、《中国岩溶》、《岩矿测试》(CA收录刊物),《岩石矿物学报》、《地质力学学报》(中文核心期刊)、《地下水科学与工程》(英文版)。2014年,中国地学期刊网()使用效果显著。目前是国内地学界唯一的容纳期刊最多的网站。同时,该网站还吸引了大批的海外读者,网站统计显示海外访客来自于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蒙古等十余个国家,网站海外显示度日益增加,突破了新语障。《地质学报(英文版)》(ACTA GEOLOGICA SINICA(English Edition)):由中国地质学会主办,创刊于1922年,原名《中国地质学会志》,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科技期刊之一。现为双月刊,刊物多次获得科技部、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的表彰,入选2001年中国科技期刊方阵,自2006~2014年连续获中国科协A类精品期刊工程资助。近年来,刊物在国际化的进程中步伐大大加快。连续被美国科技情报研究所的《科学引文索引》(SCI、CA)等十多家著名文摘或数据库选为源期刊。2010~2011年本刊继续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学术期刊专项基金”资助。2012年荣获中国科协、财政部“优秀国际科技期刊一等奖”,“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期刊”称号;2013年荣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百强报刊”称号。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2013年《地质学报(英文版)》在JCR中,影响因子为406,引文频次为2358次。登载的论文水平,基本上与国际刊物的论文水平接轨。2014年地质学报(英文版)共出版6期,1936页;收稿总数413篇,刊发论文总数132篇,NEWS12篇;刊发各类基金论文比92%,海外论文比31%。全年共发表国外论文41篇,这些论文主要来自澳大利亚、日本、印度、巴基斯坦、伊朗、土耳其等国,扩大了刊物的国际影响。本刊还登载一批在国际地学界处于前缘领域的我国科技人员的研究成果,向世界展示了我国地质科研的重大突破,其中追踪学科热点组稿22篇。2014年地质学报(英文版)荣获的“中国科技期刊国际影响力提升计划项目”顺利结题。2014年被北京市印刷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评为优等印刷品。这些是刊物长期以来重视科技期刊国际化建设的结果,也标志着刊物质量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网址:国内:国外:-5/issuetoc《地质学报(中文版)》(ACTA GEOLOGICA SINICA):由中国地质学会主办,其前身为《中国地质学会志》,是中国最早的科技期刊之一。它以反映中国地质学界在地质科学的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基本地质问题方面的最新、最重要成果为主要任务,兼及新的方法和技术。《地质学报(中文版)》现为月刊。该刊多次获得科技部、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的表彰,入选2001年中国科技期刊方阵,2005年获国家期刊奖,2012年荣获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刊物称号。2006~2014年连续赢得中国科协B类精品期刊工程资助,是国内外多家文摘或数据库的源期刊,在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的统计中影响因子、总被引频次等指标一直名列前茅。2014年发表论文160篇,共2600页,基金论文比达98%,其中超过半数为重大科研项目(如国家“973”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的成果,为展示国家科技成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出版两期专辑,为“深部探测专辑”与“陈毓川院士80华诞暨从事地质工作60周年纪念文集”,为学科发展提供了动力。2013年核心影响因子为770,总被引频次为4430次,综合评价总分3,影响因子、总被引频次及综合评价总分在地质科学类排名分别为第4位、第2位和第2位。《地质学报(中文版)》一直常年吸引着众多作者投稿,投稿量居高不下,退稿率颇高,表明本刊有良好的论文来源,吸引了广大的读者。网址: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地质论评》(GEOLOGICAL REVIEW):由中国地质学会主办,创刊于1936年,一直以爱国、争鸣为办刊宗旨。刊头图案,缺右上残左下,为创刊之时东北遭侵吞,西南被蚕食,一直沿用至今,表达了我国地质学家的忧国爱国之情。《地质论评》现为双月刊,以论、评、述、报为特色。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地质论评》是中文核心期刊,曾获得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科协的国家期刊奖、优秀科技期刊奖、双奖期刊称号,被国内外众多检索系统收录。在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的“中国科技期刊论文统计分析”中,其影响因子、总被引频次等指标多年来均位居前列;2005年获国家期刊奖提名奖;2006年入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精品科技期刊工程;2009年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评为中国百种杰出学术期刊,2012年荣获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刊物称号。2014年发表论文130余篇,通讯资料和消息报道10多篇。据中国科技情报研究所统计,2013年《地质论评》的影响因子为112,总被引频次2407,综合评价总分9,综合评价总分在地质学类期刊中排名第4。网址:《地球学报》(ACTA GEOSCIENTICA SINICA):是中国地质科学院主办,由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双月学术期刊。《地球学报》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全国自然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期刊精品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首批“中国精品科技期刊”,进入SCI总被引频次100以上中国期刊排行榜。2013年成为EI来源期刊。2012年起连续三年荣膺“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称号。2013年,《地球学报》核心总被引频次1740次;核心影响因子263,在全国1989种核心期刊中影响因子排名第87位。《地球学报》作为中国地质科学院树立其学术形象的重要窗口,力图充分展示院综合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实力,2014年刊载“中国地质科学院2013年度十大科技进展”全文10篇,同时刊载以“十大科技进展”为主线的封面照片和封面故事。全年共出版正刊6期,刊载论文95篇,报道各类信息快报25篇,共782页。《地球学报》同时发布网络电子版,在编辑部网站上实时提供免费全文浏览下载。网址:《矿床地质》(MINERAL DEPOSITS):创刊于1982年,双月刊,由中国地质学会矿床地质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主办,是中国唯一报道矿床学最新研究成果的期刊,内容包括矿床地质特征及与矿床有关的岩石学、矿物学、地球化学研究成果和科学实验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被《ChemicalAbstracts》、《CSATechnologyResearchDatabase》、《 》(俄罗斯文摘杂志)、《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数字化期刊—期刊论文库》、《数字化期刊—期刊引文库》、《中国地质文摘》、《全国报刊索引—自然科学技术版》、《有色金属文摘》和《中国学术期刊文摘》等检索期刊及数据库收录。2014年《矿床地质》刊出96篇,并始终保持基金项目的较高比例。2013年影响因子为551,位居地学类期刊第5名,全国1989种核心期刊中影响因子排名第43位,总被引频次2423次。《矿床地质》再次荣获“2014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和“中国精品科技期刊”称号,编辑部参与了“领跑者5000——中国精品科技期刊顶尖论文”项目,根据中国科技论文引文数据库(CSTPCD)单篇文章定量评估与同行评议或期刊推荐相结合的方法,有2篇发表在《矿床地质》2013年的论文获得提名。2014年《矿床地质》编辑部网站点击率近六百万次。网址:《岩石矿物学杂志》(ACTA PETROLOGICA ET MINERALOGICA):由中国地质学会岩石学专业委员会、矿物学专业委员会、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联合主办的学术性期刊,创刊于1982年。2005年起改为双月刊。《岩石矿物学杂志》主要报道岩石学、矿物学各分支学科及有关边缘交叉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成果,创造性和综合性研究成果,岩石和矿物鉴定的新方法、新技术和新仪器以及与有关的最新地质科技信息。《岩石矿物学杂志》是国内外多家检索系统和文摘的源期刊,被国内的《全国报刊索引数据库》(自然科学技术版)、《中国地质文献数据库》、《中国地质文摘》、《中国地质文摘》(英文版)、《中国化学化工文摘》、中国科技论文统计与引文分析数据库(CSTPC)、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重庆维普)、台湾中文电子期刊思博网和国际的AJ、BIG、CA、GEOREF、CSA等收录。2014年共发表论文98篇,1170页。网站点击率已过253万次,在地学类学术期刊中受关注程度较高。2013年影响因子995,总被引频次1157,他引率达92,在同专业领域期刊中排名较前。再次入选“2014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并且各项指标较2013年均有所提升。网址: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岩矿测试》(ROCK AND MINERAL ANALYSIS):1982年创刊,由中国地质学会岩矿测试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共同主办,是中国唯一的地质分析测试专业杂志,所载内容反映了中国地质物料分析测试的水平。凡是正在进行的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地调项目等均在发表之列。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论文的内容质量是提高刊物核心竞争力的根本,主编和专家的支持是提升刊物学术质量的要素,编辑的专业能力是提高刊物内容质量的关键。2014年本刊文章选题有导向性和启发性,内容充满质感,富含思辨性、论述性、借鉴性。刊物的学术参考价值、整体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有所提升。“国际SCI期刊导航”针对重点国际地学和化学SCI期刊的发展方向、学术标准,为青年作者提供了最新的、实用的投稿指导。针对我国作者的薄弱点和本刊报道的主题,2014年举办了两期作者培训班。调整办刊工作思路,聚焦现代各类分析测试技术的研究成果和重要创新,进一步凸显办刊定位,增长在文献领域的学术地位。2014年发表论文135篇,共908页。网站访问量超过42万次。2013年的影响因子为661,总被引频次为1215次。网址:/ykcs/ch/aspx《中国岩溶》(CARSOLOGICA SINICA):创办于1982年,季刊,由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主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岩溶研究中心、中国地质学会岩溶专业委员会、中国地质学会洞穴专业委员会协办的我国唯一公开出版的岩溶学术刊物,曾多次被评为广西优秀期刊、中国期刊方“双效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2,2004年版),并被美国化学文摘(CA)、美国地质文献数据库(GeoRef)、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JST)、波兰哥白尼索引(IC)、美国乌利希国际期刊指南(UIPD)、及美国汤姆森Gale数据库、美国国会图书馆等国际著名的文献检索数据库及国内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与索引数据库(CSTPCD)、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等收录。2014年《中国岩溶》共出版4期,刊出论文64篇(514页),内容多为当前岩溶地区经济社会建设所关注或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学术性强,应用价值大。2013年的核心总被引频次671次,核心影响因子570。网址:《地质力学学报》(JOURNAL OF GEOMECHANICS):由中国地质科院地质力学研究所主办,创刊于1995年,以“弘扬李四光学术思想,求实、创新、发展”为办刊宗旨,是反映地质力学领域科研成果的对外窗口。主要报道地壳运动与大陆地质构造及其动力机制等方面的前沿动态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同时关注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环境变迁规律等方面的应用科研成果。《地质力学学报》是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来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引文数据库的来源期刊,CNKI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CAJCED)统计源期刊;是“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全文上网期刊,被《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和CNKI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全文收录。2014年发表论文46篇,共474页。《地质力学学报》同时发布网络电子版,在编辑部网站上实时提供全文浏览下载。刊物的引用率和影响力逐年提高,2013年的影响因子为788,总被引频次为451次。网址:《地下水科学与工程》(英文版)(Journal of Groundwater Science and Engineering):是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主办的自然科学综合性学术刊物,于2013年4月创刊,英文季刊。刊登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下水资源、农业与地下水、地下水资源与生态、地下水与地质环境、地下水循环、地下水污染、地下水开发利用、水文地质标准方法、地下水信息科学、气候变化与地下水等学科领域的优质稿件。2014年发表论文48篇,共404页,并入选世界著名地学数据库《GeoRef数据库》,这标志着我国水文地质科学的研究水平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网址:。(注:期刊影响因子根据2014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SCI数据库等)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4

现代法学投稿经验总结报告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做到将自己所学的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一个月间,我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求教,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落落大方,始终以学习的态度做人做事,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一次案件的开庭审理,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观摩庭审,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地了解了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律师做好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珠海市东部蚊尾洲测绘有限公司王律师的指导下,我能够虚心向他人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这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王律师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难得的宝贵财富。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在短暂而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同时,我感觉到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有一段距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地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尽量避免毕业后出现眼高手低的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律普及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所进行的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地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的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实习期间,我参加了很多实务性活动,接触到许多公司经济案件,学到许多活知识,而从庭审观摩和典型案例中获益最多,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 XXXXXXXXXX有限公司,经常会就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有时候是很正式的全事务所讨论形成结论,但更多的时候是平时很随意的探讨。我从中获益匪浅,很多的法学专业知识拿到实践操作领域来讨论,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而一个多月来的锻炼,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法律实体问题上,我的收获是可以和两年的专业学习所得相媲美的,这也是我在毕业实习中最大的财富。在一个月的实习期间,我基本上学会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中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另有一点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通过实习我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回避。但让人欣慰的是,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我们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般严重。 实习生活是我第一次真正面对案例,还没有来得及大展拳脚的时候就这样结束了,难免有一些不舍和遗憾。都说大学生对社会的认识不够,所学到的知识实践性不强,这回的毕业实习让我对这些说法有了足够的认识。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在工作的过程中,我时刻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尽我所能地帮助各位同事办案,发挥我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我很感谢我的实习指导王律师,正是在他的帮助和鼓励下,我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提高得很快,很短时间就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工作,直至最后可以做到独立办案。在这些成长的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所得收获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或许大学生活中的片段随着岁月的流逝难免被遗忘,但这段实习的日子相信仍是会记忆深刻,它作为我们走向社会的第一步,承载了即将面对现实和挑战的心情,必将终生难忘。 由于是第一次参加毕业实习,尤其是第一次这么真正走进社会,我在许多方面还不够成熟,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机会比较少,对案件的分析相对较少,没能与其他实习同学进行广泛交流,实习内容相对单一,对司法系统的整体情况了解不够,在某些社交场合显得比较单纯,没能很好地配合律师的活动,还有一点欠缺。 总之,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在他们身上还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的确,法学是一个十分需要从实践当中汲取营养的学科,只有不断实践、从实践中不断摸索、进步,才能够真正了解这门学科的真谛。而它所包含的范围又是那么的广阔,它所带来的影响又是那样的深刻。最后,我要再次向在这次实习中对我提供帮助的珠海市东部蚊尾洲测绘有限公司所有同事,致以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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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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