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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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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王是佟的弟子,可惜师父英年早逝,王太年轻,但当时作为人大一派衣钵传人,谁也不能忽视,当年每每起草民事立法,总要拉上王这位小弟弟。梁出道更早,在社科院早已是挑大梁了,谁不知道王家福挂名,梁干活!要说梁王基本一代人,王稍年少,立法一同出力,彼时梁没有排挤年轻人包括王,毕竟年长一些,梁主掌国家级科研机构,更着意培养学术力量,王后来加入仕途,做官教学两手抓,桃李满天下,王这一派势力日益壮大。梁王当年都是民法学会副会长,但梁似乎无意争夺会长,他更看重民法学术地位,从领衔搞物权法就可看出,梁是想做民法典之父的,只不过其立法建议过度强调借鉴移植,尤其在北大某法理学教授杯葛物权法草案事件后,本土派势力代表的王(博士论文写国家所有权)逐渐占了上风,这些在后来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竞争上得以体现。需要强调的是多次流产多次启动后,民法典编纂工作受命采用分步汇编模式,德国式民法典的科学体系就此终结,作为理想派的梁内心一定十分沮丧,而务实派的王教授却已人格权独立成编方案获得领先,不由得激发梁的口诛笔伐,要说这声讨毕竟还是学术论争,但梁却犯有失误,如王在撰文中所指出,梁在论证中采用上纲上线的策略,的确犯了学术争鸣的大忌,毕竟新时期以来的主旋律是否定路线斗争。从王的角度看,这完全是反戈一击!当然少不了一直以来的隐忍、蓄力 然而王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这些是否适当,仍然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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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是佟的弟子,可惜师父英年早逝,王太年轻,但当时作为人大一派衣钵传人,谁也不能忽视,当年每每起草民事立法,总要拉上王这位小弟弟。梁出道更早,在社科院早已是挑大梁了,谁不知道王家福挂名,梁干活!要说梁王基本一代人,王稍年少,立法一同出力,彼时梁没有排挤年轻人包括王,毕竟年长一些,梁主掌国家级科研机构,更着意培养学术力量,王后来加入仕途,做官教学两手抓,桃李满天下,王这一派势力日益壮大。梁王当年都是民法学会副会长,但梁似乎无意争夺会长,他更看重民法学术地位,从领衔搞物权法就可看出,梁是想做民法典之父的,只不过其立法建议过度强调借鉴移植,尤其在北大某法理学教授杯葛物权法草案事件后,本土派势力代表的王(博士论文写国家所有权)逐渐占了上风,这些在后来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竞争上得以体现。需要强调的是多次流产多次启动后,民法典编纂工作受命采用分步汇编模式,德国式民法典的科学体系就此终结,作为理想派的梁内心一定十分沮丧,而务实派的王教授却已人格权独立成编方案获得领先,不由得激发梁的口诛笔伐,要说这声讨毕竟还是学术论争,但梁却犯有失误,如王在撰文中所指出,梁在论证中采用上纲上线的策略,的确犯了学术争鸣的大忌,毕竟新时期以来的主旋律是否定路线斗争。从王的角度看,这完全是反戈一击!当然少不了一直以来的隐忍、蓄力 然而王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这些是否适当,仍然值得讨论。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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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水污染防治机制亟待完善》,《上海法治报:法治论苑》2013年4月3日。《环评文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核心》,《上海法治报:法治论苑》2013年2月27日。《环境保护法修订中的限期治理制度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探讨》,《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制度约束与衔接——以“紫金矿业行政处罚案”为切入点》,载《法学》2012年第7期。《城市规划环评中公众意见的表达途径——以厦门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座谈会为例》,载《城市规划》(CSSCI期刊)2012年第6期。《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研究》,《法治研究》2012年第10期。《地铁安检机环境安全的法律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环保法修订应该突出政府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环境经济》2012年第11期。《我国海洋溢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检讨》,《中国地质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年第3期。《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的困境及其出路》,《上海交通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年第1期。《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信息通报义务之研究》,《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12年版。《理性对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报义务——从蓬莱19-3号油田溢油事件说起》,《法学》2011年第9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第1期转载)。《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与第74条选择适用问题探讨》,《公民与法》2011年第10期。《架空的环评制度》,《中国改革》2011年第8期。《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部门需要公开吗?》,《环境保护》2011年第2期。《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法律适用之一:直接排放污染物超标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环境保护》2010年第17期。《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法律适用之二:间接排放污染物超标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环境保护》2010年第18期。《对特定企业集团的环评限批应谨慎实施——从华能集团与华电集团的环评限批说起》,《法学》2009年第8期。《环境公共决策中公众个体参与之缺陷及其克服》,《法学》2009年第2期。全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9年第5期转载。《公众环境公益诉权属性研究》,《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企业环境信息与银行信贷风险之保障》,《东方法学》2009年第1期。《抗争中的环境信息应该公开——厦门PX项目及其城市总体规划环评的法律思考》,《法学》2008年第1期。全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8年第5期转载。《环评法第31条法律适用之困境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全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8年第7期转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及其例外分析》,《学习论坛》2008年第2期。《透视环境法中的权力与权利基础》,《公法评论》2008年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生态补偿问题探讨》,《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环境民主权利构造之价值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5期。 《环境民主权利构造的路径选择》,载《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环境法的权利基础——以财产权、生命健康权为中心的考察》,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2期。 《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对主流环境权观点的一种担忧》,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清洁发展机制国内立法中的法律问题探讨》,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缺陷与执法困境——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审视》载《中国环境法治》第一卷,2006年版。 《环境知情权的缺失及其补救——重开县井喷事故切入》载《法学》2005年第6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及其法律正当性干预》,《中国农村土地》2006年第2期。 《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投资者利益自保护》载《21世纪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境外刊物)独著。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海外财政与金融》2006年第2期全文转载。 《环境知情权的制度构建》载《环境与资源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论环境知情权的价值基础》,《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信息公开之价值分析》,《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限期治理决定权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04年第9期。 《环境权问题:一种新的探讨路径》,《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的撤消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公开要约收购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之保护》,《法学》2003年第8期。 《环境科学对环境法的影响分析》,《环境保护》2003年第11期。 《环境保护中的权力与权利配置》,《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全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9期转载。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立法的缺陷及其补救》,《法学》2002年第7期。 《内幕信息接受人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东吴法学》2003年号。 《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法律责任探讨》,《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 《我国环境行政程序立法之现状透视》,《东吴法学》2002年号。 《股东会罢免董事法律问题研究》,《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短线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政法论丛》2001年第2期。56 《论董事的罢免》,《经济法论丛》,方正出版社,2001年第4卷。 《中美反倾销制度比较》,《比较法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卷。 《对公众环境权私权化的反思》,《中国环境管理》2001年第4期。 《论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的关系》,《中国环境管理》2001年第6期。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民商法论丛》,2002年第23卷。 《公司不能为本公司股东的债务担保——也谈对〈公司法〉第63条第3款的理解》,《法律适用》2003年第11期,独著,并获《法律适用》“南通杯”有奖征文三等奖。 《论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外国经济与管理》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1999年第5期全文转载。 《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世界环境》1999年第3期。 《守住无形资产——中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国际贸易》1997年第1期。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比较》,《国际贸易问题》1997年第12期。 《英国的银行抵销权制度及其启示》,《国际金融》1997年第4期。 《美国银行的抵销权制度及其借鉴》,《国际金融研究》1996年第10期。 《亦谈我国商业银行是否有权直接扣划存款人的存款──兼与凌新同志商榷》,《上海金融》1996年第7期。 《中国内地与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之比较》,《港澳经济》1996年第9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1997年第1期全文转载。 《略谈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现代金融》1996年第6期。 《大型基础设施利用外资存在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学论坛》1996年第4期。

2011年9月23日上午9时,庆祝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建院30周年大会在校音乐厅隆重举行。黑龙江大学校党委书记杨震、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法学研究》杂志社主编张广兴、《中国法学》杂志社副主编李仕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中华、杨春雷、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副检察长张文志 、黑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徐伟、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盛美军、哈尔滨市法学会会长陆文君、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秘书长杨涛、绥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杜吉国、哈尔滨市司法局局长张丽欣、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吴蕴欣、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步延胜、哈尔滨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国刚、哈尔滨市司法局副局长邵晓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宫立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于大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反贪局局长刘坤、哈尔滨市法学会副会长、副秘书长熊滨、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剑秋、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局局长崔珣、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元庆、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于世忠、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赵大利、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华、苏州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胡亚球、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民、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蔡道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洪、东北林业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耀先、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学平、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秦亚东、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福友、大庆师范学院法律系主任丁启明、孟繁旭律师事务所主任孟繁旭、远东集团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文义、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尚立娜、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系主任沃云、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张恩学,以及法学院的全体师生、校友代表和社会各界嘉宾600余人出席庆祝大会。会议由法学院党委书记贺轶文教授主持。法学院院长于逸生教授作重要讲话。他回顾了法学院所走过的三十年风雨历程,评价了法学院在黑龙江省以及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了法学院三十年艰苦奋斗所取得的光辉成就,并对建院之初的各位老前辈、法学院全体师生、学生家长、广大校友、全国各地的兄弟法律院系、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尤其是司法实践部门和律师实务领域对法学院的发展壮大所给予的关注、支持、信任和帮助表达了感激之情。他高瞻远瞩,冷静大气,在建院三十年的重要时刻,面对中国社会转型和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对法学院的存在价值和历史定位作出正确评估,对现实作出了严苛审视,对未来进行了深长思索,总结了法学院再创辉煌尚需解决的问题,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对法学院的未来进行了规划,展现了一位法学教育家的厚重学养和豪迈气魄,体现了人民教师的道义与坚守,使此次盛典成为鼓舞人心、凝聚力量的重要盛会,赋予了此次盛典承上启下的重要意义。退休教师代表吴方正教授对在校生、校友和后辈给予了谆谆教诲。他回顾了建院之初的艰苦岁月和苦中作乐并耐人寻味的生活,他高度评价了法学院这十年天翻地覆的变化。他语重心长地告诫后学之士要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做好身体保健,保持良好心态。教师代表董玉庭教授谈到2000年来法学院工作后的深刻体会,他非常珍惜和热爱法学院这个集体,对学生寄予深切期望,他代表法学院全体教师表达了今后将继续坚持、努力、奋斗、传承的决心。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代表广大校友作了题为“感恩的心”的发言,他用平实的语言、真挚的情感表达了对母校深深的眷恋和感激之情,通过对点滴生活、学习过往的回忆刻画了一段令人动容的生活场景。他的发言将在座校友的思绪都带回了大学时代,很多人眼里都闪着泪光。他们留恋那时老师的关爱、同窗的情谊和课上课下的青春时光。他们决心继续努力工作,以更多更好的业绩回馈母校。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华教授、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赵大利教授、哈尔滨市检察院宫立新副检察长分别代表兄弟法律院系和司法实务部门致辞,他们借法学院30华诞之际向法学院全体师生和广大校友表达了真挚的祝贺,并对法学院30年发展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希望进一步加强联系和交流合作,共同为中国尤其是东北的法治发展做贡献。最后,黑龙江大学校党委书记杨震教授作重要讲话,他代表黑龙江大学全体党政领导向法学院全体师生和广大校友表达了衷心的祝贺,并向参加庆祝活动的嘉宾、朋友表示热烈欢迎。他简要回顾了黑龙江大学70年的发展历程,对法学院为学校发展所作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认可,对法学院30年发展建设取得的成就给予高度评价。他希望法学院能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认真总结过去、继往开来,继续秉承大学法学院的使命与责任,致力于推进法治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力所能及的推动国家富强民主文明的进程。还有部分校友即兴自由发言,他们真情实感,感怀大学生活和青春时光,表达了对母校深切而朴素的热爱,对恩师的感念与崇敬,对同学友谊的珍视与回味。 黑龙江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于2009年9月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成立。已有12位博士后进站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研究方向涉及民商法学、宪法行政法学、刑法学、法学理论等专业领域;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北方法学》等国内重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在法律出版社等国家重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5部。黑龙江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在法学院,法学院现有法学、治安学二个本科专业,民商法学、行政法学、法学理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经济法学、获刑法学、法律史学硕士学位授予权,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2009年设立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1年获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法学专业现有专任教师66人,其中,教授24人,副教授26人;教师中有博士36人,在读博士11人。教师中有中国法学会各专业研究会副会长、常务理事8人,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1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其中杨震、马长山、王妍为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孙光妍、王歌雅为省级精品课主讲教师,杨震、于逸生、马长山、董玉庭、董惠江、钱福臣、孙光妍、王歌雅等教授在全国法学界有重要影响。法学专业教师重视科学研究。2006年以来,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家级重要刊物发表论文18篇,其中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期刊转载或论点摘编20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18篇。教师承担校级以上科研项目81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7项,教育部项目10项,司法部项目6项,省社科基金项目23项,厅级项目21项,教师获校级以上科研奖励45项,其中省社科一等奖4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11项,黑龙江省高校文化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7项,二等奖27项,三等奖9项。 合作导师:杨震、于逸生、董玉庭、王歌雅、马长山、董惠江、钱福臣在站博士后情况:为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等院校毕业后在我校任教的教师,亦有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等院校教师。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中国著名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始建于1984年。2004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政法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院校。 上海政法学院坚持“立足政法、服务上海、面向全国”,依托政法系统的行业优势,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指导思想,努力造就基础扎实、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学院注重教学科研与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已经初步形成以法学为主干,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政治学、语言文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体系。 学院“贴近实际,注重应用”的办学特色鲜明,具有多学科、多层次的办学能力。学院现设有法律系、经济法系、国际法商系、刑事司法系、经济管理系、社会科学系、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外语系、研究生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等13个教学系部(院)。拥有法学、社会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工商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社会工作学、经济学、英语、监狱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新闻学、国际政治等13个本科专业;另有司法助理、文秘等9个高职专业。法学中的行政法学是上海市重点学科、经济法是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刑事司法专业是上海市教委批准建设的本科教育高地之一。 学院现有在校学生近6000人。现有教师317人。其中,教授48名、副教授60名,占教师总数的1%。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66名,占教师总数的8%;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168名,占教师总数的53%。教师中有多人承担了全国性学术团体的重要职务。学院还聘请了国内知名专家、学者 30 余人为特邀教授。 学院设有上海司法研究所、上海市社会心理学会、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东方法治文化研究中心、城市安全研究中心等20余个研究机构。学院出版《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院报为《上海政法学院报》。学院重视开展对外交流与校际合作,先后与美国、法国、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多所大学建立了校际合作交流关系。 学院坐落在风景秀丽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占地面积60亩,现有建筑面积49万平方米,“佘山脚下的花园学府”已经形态初显。学院教学设施先进、齐全,现有计算机中心,语音室、警体特训中心等基础实验室,模拟法庭、刑侦实验室、国际贸易综合实验室、速录实训室等设施。学院自1999年至今一直被评为“上海市花园单位“,蝉联十一、十二、十三届“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开工在即的“二期工程”将建成体育馆、图文信息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实验大楼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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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两个法学为主的学校,上海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前身也叫做华东政法学院,我觉得全国最好的的法学类大学有3个,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武汉大学的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的主要特点1,整体实力。首先,上海政法学院是二本,绝对比不上一本高校!在二本高校里,上海政法学院因为地域优势——上海;行业优势——直属于政法委、司法局,即上海市公检法系统,由于后台强硬,并且学校领导非常重视学校的发展,重视学科建设,因此,这所学校在二本里还是比较好的。2,学校排名。上海政法学院的专业以社会科学为主: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管理学、新闻学、外语等。人文学科为辅。现在还没有理工科。因为大学排名都讲究大而全,所以,上海政法学院的排名是比不过上海的一些综合性高校。但是,就文科而言,上海政法学院在全国的二本高校中是很好的,在上海的二本高校中是位于前列的。建议文科学子读文科为主或者文理并重的高校,如果你去了理工科为主的高校,你会感觉文科只是一个陪衬。3,办学历史。上海政法学院最初是1985年的上海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20世纪90年代,上海政法学院与上海大学法学院合并,建设成为拥有博士点、硕士点的法学院。2004年,上海大学法学院独立成为上海政法学院,成为一所独立的二本高校。所以,上海政法学院的师资都是一本的。4,专业特点。现在,上海政法学院除了法学院,还建设了8个系,如经济学系、管理系、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外语系、新闻系等,因为上海政法学院的党委书记是法学出身,校长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方向)出身,所以,社会科学是上海政法学院重点发展的学科,所以,上海政法学院并非法学一枝独秀,其他社会科学专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如在上海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拥有一个楼群,其他专业如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经济学、管理学、新闻学、外语、政治、国际事务、中文等专业都拥有自己独立的整栋办公楼。所以上海政法学院各学科的发展是比较公平的。3,师资力量。上海政法学院原来的师资是上海大学法学院的师资,是一本高校的师资。上海市司法局非常重视上海政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学校的长远发展,投入了很大的财力,在近十年内大力引进优秀教师,已经有许多海内外名校的教授和博士成为上政的教师,如美国芝加哥大学、华盛顿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上海大学等等。当然,上海的一本高校的师资力量更强,海归特别多,牛人特别多。上海政法学院是二本高校,在上海,二本高校的教师许多都是国内名校博士,以上海和北京名校毕业的博士居多,也有一部分欧美大学的博士或者是联合培养的博士。4, 学风:很好但单调。上海政法学院位于郊区(当然上海的高校的新校区基本上都在郊区)。学校很漂亮,学校周围基本上没有任何娱乐设施(这一点和其他高校很不一样),就像一座偏远的公园;管理非常严格(违反校纪者(如打架)会被开除),只适合学习,生活很单调!这一点让少数上海政法学院的学生非常讨厌这所学校。5,热点:上海政法与华东政法的区别整体而言,华东政法大学比上海政法学院好!这是肯定的。因为华东政法大学是一本;上海政法学院是二本,二本肯定比不过一本高校。上海政法学院在上海招收达到二本线的学生,但有50%-60%的学生是外地学生,这些学生都是超过当地一本线很多的学生。当然,如果要考取华东政法大学分数要求会更高!在上海政法学界、华东政法大学是老大哥,直属于上海市教委;上海政法学院是贤弟,直属于上海市政法委、司法局。当然,上海政法的有些特色专业比其他学校好,如监狱学、刑法学等。毕竟,每所学校都会有自己特别强的学科专业!由于上海政法学院获得了政法系统(公检法系统)的支持!不管是在经费、实习机构安排与帮助学生就业方面都得到了政法系统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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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两个法学为主的学校,上海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前身也叫做华东政法学院,我觉得全国最好的的法学类大学有3个,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武汉大学的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的主要特点1,整体实力。首先,上海政法学院是二本,绝对比不上一本高校!在二本高校里,上海政法学院因为地域优势——上海;行业优势——直属于政法委、司法局,即上海市公检法系统,由于后台强硬,并且学校领导非常重视学校的发展,重视学科建设,因此,这所学校在二本里还是比较好的。2,学校排名。上海政法学院的专业以社会科学为主: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管理学、新闻学、外语等。人文学科为辅。现在还没有理工科。因为大学排名都讲究大而全,所以,上海政法学院的排名是比不过上海的一些综合性高校。但是,就文科而言,上海政法学院在全国的二本高校中是很好的,在上海的二本高校中是位于前列的。建议文科学子读文科为主或者文理并重的高校,如果你去了理工科为主的高校,你会感觉文科只是一个陪衬。3,办学历史。上海政法学院最初是1985年的上海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20世纪90年代,上海政法学院与上海大学法学院合并,建设成为拥有博士点、硕士点的法学院。2004年,上海大学法学院独立成为上海政法学院,成为一所独立的二本高校。所以,上海政法学院的师资都是一本的。4,专业特点。现在,上海政法学院除了法学院,还建设了8个系,如经济学系、管理系、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外语系、新闻系等,因为上海政法学院的党委书记是法学出身,校长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方向)出身,所以,社会科学是上海政法学院重点发展的学科,所以,上海政法学院并非法学一枝独秀,其他社会科学专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如在上海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拥有一个楼群,其他专业如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经济学、管理学、新闻学、外语、政治、国际事务、中文等专业都拥有自己独立的整栋办公楼。所以上海政法学院各学科的发展是比较公平的。3,师资力量。上海政法学院原来的师资是上海大学法学院的师资,是一本高校的师资。上海市司法局非常重视上海政法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学校的长远发展,投入了很大的财力,在近十年内大力引进优秀教师,已经有许多海内外名校的教授和博士成为上政的教师,如美国芝加哥大学、华盛顿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上海大学等等。当然,上海的一本高校的师资力量更强,海归特别多,牛人特别多。上海政法学院是二本高校,在上海,二本高校的教师许多都是国内名校博士,以上海和北京名校毕业的博士居多,也有一部分欧美大学的博士或者是联合培养的博士。4, 学风:很好但单调。上海政法学院位于郊区(当然上海的高校的新校区基本上都在郊区)。学校很漂亮,学校周围基本上没有任何娱乐设施(这一点和其他高校很不一样),就像一座偏远的公园;管理非常严格(违反校纪者(如打架)会被开除),只适合学习,生活很单调!这一点让少数上海政法学院的学生非常讨厌这所学校。5,热点:上海政法与华东政法的区别整体而言,华东政法大学比上海政法学院好!这是肯定的。因为华东政法大学是一本;上海政法学院是二本,二本肯定比不过一本高校。上海政法学院在上海招收达到二本线的学生,但有50%-60%的学生是外地学生,这些学生都是超过当地一本线很多的学生。当然,如果要考取华东政法大学分数要求会更高!在上海政法学界、华东政法大学是老大哥,直属于上海市教委;上海政法学院是贤弟,直属于上海市政法委、司法局。当然,上海政法的有些特色专业比其他学校好,如监狱学、刑法学等。毕竟,每所学校都会有自己特别强的学科专业!由于上海政法学院获得了政法系统(公检法系统)的支持!不管是在经费、实习机构安排与帮助学生就业方面都得到了政法系统的大力支持

上海有两个法学为主的学校,上海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前身也叫做华东政法学院,我觉得全国最好的的法学类大学有3个,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武汉大学的法学院,其他的像北大、人大的虽也不错,不过分数好高。上海政法今年的录取线我看过又忘记了,资料在学校给别人了,但是上海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大学在外地一般都是过一本线的,不过上海政法学院是二本,华东政法学院是一本,如果你成绩在一本线以上的么,你可以考虑优先选择考取华东政法大学,其次可以考虑上海政法学院,想本科毕业留在上海工作的话,建议优先选择上海政法学院,因为上海的公检法都和上海政法学院有点关系,华东政法在上海这些机关的影响力倒是小很多,上海政法学院有上海政法党校,公检法党员很多都是在那学习的。记得前提是你上一本线没多少问题的话,可以考虑上海政法学院,我看到好些个山东的都超出了一本线二十分左右进的上海政法。09年报考上海政法学院的话,你要记得报考国安局那个,这是上海政法最好的专业,四年才招生一次的,不要错过机会,提前批的刑事司法系也不错,算是特色系,出来做监狱警察的可能比较大,其他的你可以选择你喜欢的法律类的专业。你对自己上一本线没多大信心的话,建议就不要考上海来了,以免落榜,喜欢法学的话可以考虑东北或者西北的一些法学类的。

《跨区域水污染防治机制亟待完善》,《上海法治报:法治论苑》2013年4月3日。《环评文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核心》,《上海法治报:法治论苑》2013年2月27日。《环境保护法修订中的限期治理制度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探讨》,《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制度约束与衔接——以“紫金矿业行政处罚案”为切入点》,载《法学》2012年第7期。《城市规划环评中公众意见的表达途径——以厦门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座谈会为例》,载《城市规划》(CSSCI期刊)2012年第6期。《上市公司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研究》,《法治研究》2012年第10期。《地铁安检机环境安全的法律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环保法修订应该突出政府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环境经济》2012年第11期。《我国海洋溢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检讨》,《中国地质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年第3期。《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决策的困境及其出路》,《上海交通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2年第1期。《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信息通报义务之研究》,《中国环境法学评论》2012年版。《理性对待海洋环境污染事件中的信息通报义务——从蓬莱19-3号油田溢油事件说起》,《法学》2011年第9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第1期转载)。《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与第74条选择适用问题探讨》,《公民与法》2011年第10期。《架空的环评制度》,《中国改革》2011年第8期。《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部门需要公开吗?》,《环境保护》2011年第2期。《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法律适用之一:直接排放污染物超标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环境保护》2010年第17期。《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法律适用之二:间接排放污染物超标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环境保护》2010年第18期。《对特定企业集团的环评限批应谨慎实施——从华能集团与华电集团的环评限批说起》,《法学》2009年第8期。《环境公共决策中公众个体参与之缺陷及其克服》,《法学》2009年第2期。全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9年第5期转载。《公众环境公益诉权属性研究》,《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企业环境信息与银行信贷风险之保障》,《东方法学》2009年第1期。《抗争中的环境信息应该公开——厦门PX项目及其城市总体规划环评的法律思考》,《法学》2008年第1期。全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8年第5期转载。《环评法第31条法律适用之困境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全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8年第7期转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及其例外分析》,《学习论坛》2008年第2期。《透视环境法中的权力与权利基础》,《公法评论》2008年第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生态补偿问题探讨》,《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环境民主权利构造之价值分析》,《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5期。 《环境民主权利构造的路径选择》,载《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环境法的权利基础——以财产权、生命健康权为中心的考察》,载《江海学刊》,2007年第2期。 《反思环境法的权利基础——对主流环境权观点的一种担忧》,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清洁发展机制国内立法中的法律问题探讨》,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法律问题研究》,《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缺陷与执法困境——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审视》载《中国环境法治》第一卷,2006年版。 《环境知情权的缺失及其补救——重开县井喷事故切入》载《法学》2005年第6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及其法律正当性干预》,《中国农村土地》2006年第2期。 《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投资者利益自保护》载《21世纪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境外刊物)独著。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海外财政与金融》2006年第2期全文转载。 《环境知情权的制度构建》载《环境与资源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论环境知情权的价值基础》,《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信息公开之价值分析》,《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限期治理决定权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04年第9期。 《环境权问题:一种新的探讨路径》,《法律科学》2004年第5期。 《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的撤消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公开要约收购与中小投资者利益之保护》,《法学》2003年第8期。 《环境科学对环境法的影响分析》,《环境保护》2003年第11期。 《环境保护中的权力与权利配置》,《江海学刊》,2002年第3期。全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9期转载。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立法的缺陷及其补救》,《法学》2002年第7期。 《内幕信息接受人法律规制的比较研究》,《东吴法学》2003年号。 《论环境权的法律属性》,《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公司对外担保无效的法律责任探讨》,《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 《我国环境行政程序立法之现状透视》,《东吴法学》2002年号。 《股东会罢免董事法律问题研究》,《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 《短线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及其认定》,《政法论丛》2001年第2期。56 《论董事的罢免》,《经济法论丛》,方正出版社,2001年第4卷。 《中美反倾销制度比较》,《比较法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卷。 《对公众环境权私权化的反思》,《中国环境管理》2001年第4期。 《论环境权与环境行政权的关系》,《中国环境管理》2001年第6期。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民商法论丛》,2002年第23卷。 《公司不能为本公司股东的债务担保——也谈对〈公司法〉第63条第3款的理解》,《法律适用》2003年第11期,独著,并获《法律适用》“南通杯”有奖征文三等奖。 《论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外国经济与管理》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1999年第5期全文转载。 《美国环境法上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世界环境》1999年第3期。 《守住无形资产——中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国际贸易》1997年第1期。 《中美反倾销法律制度比较》,《国际贸易问题》1997年第12期。 《英国的银行抵销权制度及其启示》,《国际金融》1997年第4期。 《美国银行的抵销权制度及其借鉴》,《国际金融研究》1996年第10期。 《亦谈我国商业银行是否有权直接扣划存款人的存款──兼与凌新同志商榷》,《上海金融》1996年第7期。 《中国内地与香港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之比较》,《港澳经济》1996年第9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1997年第1期全文转载。 《略谈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现代金融》1996年第6期。 《大型基础设施利用外资存在的若干问题探讨》,《法学论坛》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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