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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CNKI上面翻了一下,其实早些年是有的,但是不知为何自09年之后就没有再收录这份杂志的内容了……建议您换用维普等其他数据库试一下。

文稿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和逻辑性,有理论性和指导实践意义。文稿要求论点鲜明、数据可靠、资料翔实、分析方法正确,语言精练、书写工整。研究类文稿和综述、讲座稿件全文在5000字左右,临床经验交流稿件全文在3000字左右。文章格式请按照科技论文的写作要求(分前言、对象与方法、结果、讨论),研究类文稿应另附150~200字中、英文摘要,3~5个关键词。英文摘要还应包括文题、作者单位、作者姓名、邮政编码。中、英文摘要应采用结构式著录:含目的(Objective )、方法(Methods)、结果(Results)和结论(Conclusion)。文稿(可用复印件)要求打印在16开白纸上,字迹清楚,简化字以国务院1986年10月重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数字请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七个单位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书写。计量单位请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外文需打字或用印刷体书写,并注明文种、大小写和正斜体。图请用白纸单面墨绘,尺寸应较计划刊出者大一倍。照片请用光面纸印出,要求清晰、层次分明。图和照片不得折叠和出现划痕,背面请注明图号、作者、文题和上下向。文稿中摘编或引用他人作品,请按《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其来源,在参考文献表中列出。未公开发表的资料请勿列入参考文献,必要时可在文中加注,说明作者、文题和来源。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本刊采用顺序编码制,引用处依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排序,并用方括号标注。来稿请自留底稿,无论刊登与否恕不退稿。收到本刊收稿回执后3个月后未接到本刊采用通知时,作者可自行处理。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本刊可以对来稿作文字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征得作者许可。如作者不允许对内容修改,务请在来稿中注明。来稿请第一作者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附单位介绍信。来稿请勿一稿两投或多投,如该稿曾在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内部刊物上刊出,或用其他文种发表过,请在投稿时加以说明。来稿首页作者单位后请注明单位所在城市名称及邮编。此三项请列于首页正文下方,并用横线隔开。项目资助课题请注明资助单位及编号。为方便联系,请留电话号码或E-mail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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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不是 北大中文核心,也不是 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只是普通的期刊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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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瑞典成立了世界第一个灾难医学救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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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主席 吴阶平:中国医学基金会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袁宝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名誉会长 原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陈锦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名誉会长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钱信忠:中国医学基金会副主席 卫生部原部长主席张彦宁: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名誉会长 原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郭子恒:中国医学基金会副主席 卫生部原副部长名誉副主席 阎 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顾问 国务院原副秘书长朱培康:中国医学基金会理事长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白介夫:中国医学基金会副主席 北京市政协原主席张龙之:全国政协常委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瞿怀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属会员商会会长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八届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阎明复:中国医学基金会副主席 中华慈善总会名誉会长 民政部原副部长陈兰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 全国侨联原副主席孙树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原中央企业工委副书记陈光复: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 原国家经贸委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副主席陶斯亮:中国医学基金会副主席 中国市长协会秘书长殷子烈:中国医学基金会副主席 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原总经理张景霖:中国医学基金会副会长 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原主任姜德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党委原书记张 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原副理事长刘红路:全国工商联会员部部长 全国工商联直属会员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 恺:中卫圣方医疗信息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韩 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秘书长周 敬: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副秘书长胡晓丽: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会员工作部主任李效兰:中国医学基金会副秘书长兼财务部主任刘云莲:全国工商联直属会员商会副秘书长吴慧洁: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服务中心主任 北京中卫圣方医疗信息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世红:北京中卫圣方医疗信息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医学专业委员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 欣: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院长王 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流动站导师王宝恩:北京友谊医院名誉院长、著名专家王莒生:北京中医医院院长、主任医师、研究生导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专门委员会委员王澍寰: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积水潭医院名誉院长毛 羽:北京地坛医院院长、硕士生导师、教授田 伟:北京积水潭医院院长吕厚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朱 预:北京协和医院顾问、原院长、著名专家刘玉清: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 江:北京小汤山疗养院院长刘 建:北京友谊医院刘 谦:北京协和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教授许树强: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教授孙衍庆:北京安贞医院名誉院长、首席专家、教授庞 鹤: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副院长孙 燕: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仲智:首都医科大学儿科学院院长、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宗浩:中国灾害防御协会救援医学会会长张为远:北京妇产医院副院长张兆光:北京安贞医院院长、心外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张 健:北京宣武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张清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医院院长吴蔚然:卫生部北京医院名誉院长、著名专家陈可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名誉院长陈仲强: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辛育龄: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原院长、著名专家、博士生导师陆星华:北京协和医院教授、著名专家沈渔邨: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名誉所长罗爱伦:北京协和医院教授、英国皇家麻醉学院院士林嘉滨:卫生部北京医院院长、北京老年研究所委员胡盛寿: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赵 平: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院长姜在旸: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院长、硕士生导师、教授俞光岩:北京大学口腔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副组长顾方舟:中国医学科学院原院长、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原校长、研究员徐光炜: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学院院长、北京市肿瘤研究所所长、教授徐 亮:北京同仁医院副院长、研究员郭应禄:中国工程院院士、北大医院泌尿外科研究所所长、教授唐由之:中国中医研究院名誉院长、研究员戚可名: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医院院长黄志强: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普通外科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章友康: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院长、教授、医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内科肾病学家韩德民:北京同仁医院院长、耳鼻咽喉科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傅民魁: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焦树德: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教授、主任医师曾昭耆:卫生部北京医院大内科原主任、教授、主任医师戴建平:北京天坛医院院长、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健康教育专家委员会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万承奎:全国首席健康教育专家、中央军委保健委员专家组专家、中国武警部队健康顾问、中国健康教育协会理事卢 勤: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社总社副总编、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著名青少年教育专家杨 霞: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医学院心理健康科主任、副教授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心理健康课题组首席专家林振芳: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理事、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理事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健康茶饮课题组首席专家郑栩建:美国斯坦福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大学医院管理EMBA班教授周琴璐:北京市体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运动医学专家、北京市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副主任赵之心:北京市科学健身专家讲师团秘书长、国家击剑队签约体能教练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运动健康课题组首席专家姜良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内科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中医养生课题组首席专家赵 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教授、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营养健康课题组首席专家慧 曼:陕西长安终南山佛教协会副会长、终南山佛教文化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心灵瑜伽健康课题组首席专家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企业家高级顾问理事会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刘金虎:金龙集团董事局主席陈玉兰:山东即发集团董事长张征宇: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林青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周松波:德国周氏王朝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柳传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南存辉:正泰集团董事长钟 玉:康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敬远: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傅成玉: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总经理郭建宏:北京帝诚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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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学生的文章很多,周期较长,要提早准备。去图书馆选择适合自己发表文章的期刊;按照已经选择的几个期刊的投稿须知撰写文章;投稿,有的要求只收电子版,有的要求只收纸张版;接到采用通知;版面费支付;

_html故事会2005精选 2《青年文摘》红版2008年1期TX 3《读者》2007年合订本-TXT 4《故事会》2004-2007年精选合 5《今古传奇》武侠版2007合集T 6《纯色》美女杂志第33期 7《故事会》2009年05期 8《今古传奇》2005—2006合集 9《意林》2008年第01期 102005读者精华版-TXT 11《读者》2000A 12《意林》2003-2008年全本珍藏 13《青年文摘·人物版》丛书之生 14中国读者必备藏书目录概述 15《读者》2000B 16《故事会》114个故事TXT 17《故事会》2005年精编版 18《读者》2005年精华版 192006年《译林》小说全编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1年10月16日修订) 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 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2 专家委员会国家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国家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1 资金准备民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 中央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3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2 物资准备1 合理规划、建设中央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国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3 通信和信息准备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2 加强中央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4 装备和设施准备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5 人力资源准备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商务、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6 社会动员准备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7 科技准备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星座、环境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海洋、测绘地信、中科院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国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4 利用空间与重大灾害国际宪章、联合国灾害管理和天基信息平台等国际合作机制,拓展灾害遥感信息资源渠道,加强国际合作。5 开展国家应急广播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建立国家应急广播体系,提供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8 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全国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1 预警信息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林业局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农业部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测绘地信局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时向国家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区、市)通报。2 灾情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民政部。民政部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3 对于干旱灾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1 启动条件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2 启动程序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3 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及时向国家减灾委领导、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3)通知有关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4 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减灾委设定四个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1 Ⅰ级响应1 启动条件(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20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2 启动程序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3 响应措施由国家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1)国家减灾委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国家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5)公安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总参谋部、武警总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6)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卫生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7)民政部视情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8)灾情稳定后,(9)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2 Ⅱ级响应1 启动条件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2 启动程序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3 响应措施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国家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省份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3)国家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5)民政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6)灾情稳定后,(7)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国家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3 Ⅲ级响应1 启动条件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8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0万人以上。(2) 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2 启动程序向国家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3 响应措施由国家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省份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民政部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卫生部指导受灾省份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5)灾情稳定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省份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6)国家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国家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4 Ⅳ级响应1 启动条件(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2)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2 启动程序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3 响应措施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4 响应的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国家减灾委秘书长。5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6 其他情况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1 过渡性生活救助1 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2 财政部、民政部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部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3 民政部、财政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 民政部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2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3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财政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4 民政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国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1 民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2 民政部收到受灾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部审核后下达。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5 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国际沟通与协作积极开展国际间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救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3 奖励与责任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4 预案演练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5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国家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6 制订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民政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7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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