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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前英国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破坏——以“伶仃岛事件”为中心的研究

更新时间:2009-03-28

英国通过鸦片战争逼使清政府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及其附件,其中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规定被认为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践踏。事实上,在鸦片战争之前,英国人已通过一些具体事件在破坏着中国的司法主权。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处理“伶仃岛事件”中的表现最具代表性。1821年12月14-15日,英国皇家战船“土巴资号”(Topaz)上的水手与内伶仃岛村民发生激烈武装冲突,造成村民1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其中1名重伤者不久后不治而亡。英方声称自己有14人受伤,其中6人重伤。关于此案的原始记载,英国方面的有: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给英印总督黑斯廷勋爵(Lord Hastings)的报告;英国伦敦会传教士,时任东印度公司中文译员兼秘书的马礼逊(Robert Morrison)于1822年2月23日在公司船“滑铁卢号”(Waterloo)上完成的关于此案的长文《纪实》(Narrative);时为东印度公司职员,后来成为汉学家的德庇时(John Francis Davis)在1836年出版的《中国人:中华帝国及其居民概述》(The Chinese:a General Description of the Empire of China and Its Inhabitants);以及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彼得·奥贝尔(Peter Auber)在1834年出版的《中国政府、法律及政策大纲》(China:An Outline of Its Government,Laws,and Policy),奥贝尔的资料主要来自东印度公司的档案。中文方面的资料有:两广总督阮元在道光二年(1822)正月二十八日、道光二年八月二十四日、道光三年正月二十二日、道光三年八月二十日的奏折,都察院在道光二年七月十四日的奏折,以及相关上谕。阮元后来给他的学生、清代楹联学家梁章钜谈到过此案,内容被梁收入《浪迹丛谈》第五卷《英夷》篇。自中英始有贸易以来,双方因刑事司法问题引起的争执时有发生,而这一次发展到东印度公司以退出中国贸易相要挟,足见其抵制中国司法管辖的态度有多蛮横。在有关中英关系、清政府的涉外司法、国在华谋取治外法权等方面的研究中,该案偶尔被提起,如:萧致治、杨卫东编撰的《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纪事(1517-1840)》第69节“英人逞凶连续杀害华人(1820-1821)”:吴义雄的《英国在华治外法权之酝酿与尝试》一文以此案为例来透视清政府的涉外司法(载其著作《条约口岸体制的酝酿——19世纪30年代中英关系研究》):陈才俊的《马礼逊与早期中英外交关系考析》(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以此案为例说明马礼逊在早期中英关系中的作用。其它相关研究中也提到过此案。但拙眼所及,未见专文。本文根据相关原始资料,仔细梳理案件发生的原因、经过,以及事后的中英交涉,以此来揭示鸦片战争前英国蓄意破坏中国司法主权的真相,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

一、“伶仃岛事件”的起因与经过

内伶仃岛,又称“伶仃山”、“零丁山”或“零仃山”,面积9.2平方公里,是珠江口外伶仃洋上的一个小岛,清时属广东新安县管辖。屈大均《广东新语》云:“有山在赤湾之前,为零丁山。其内洋曰小零丁洋,外洋曰大零丁洋。”[1]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刊印的《新安县志》记载:“零丁山在赤湾海中,宋文天祥有诗云‘零丁洋里叹零丁’即此。”[2]根据清代粤海关建立后的外贸管理制度,各国来华贸易的商船先临时停泊伶仃等处外洋,报明查验后再引进黄埔停靠。据英国东印度公司译员兼中文秘书马礼逊的说法,内伶仃岛的繁荣始于1814年。那一年中英因“脱里斯号”(Doris)事件进行了漫长的谈判,在此期间英国东印度公司船只拒不进入内河,在内伶仃岛附近逗留了很长时间。因船上的水手和商人对新鲜蔬菜、肉食有巨大的需求,自此后岛上居民急剧增加起来,到1822年时据说达到了约二千人。这批新移民来自粤北的嘉应州,被称为客家人。他们给过往的外国船只提供食物,或受雇于他们当水手。[3]10出于自身的安全需要,客家人形成了武装自卫的传统。“伶仃岛事件”的发生,或与客家人的这种自卫传统有关。

一只苍蝇落在手掌上,自由爬行。手掌突然翻转,苍蝇凌空而起。手掌在空中一个厉劈,苍蝇像中弹的飞机,一头栽下来,直挺挺地掼在地上。

英国对华贸易始于17世纪中叶,到18世纪中叶已居西方各国对华贸易首位。英国兵船也因各种原因来到中国海域,1741年来华的“百夫长号”(Centurion)是首艘这样的船只[4],18世纪90年代后数量多了起来。天朝体谅其“远涉重洋,护货来广”,准计口买粮,但按“向定章程”,各国商船准其进口黄埔,兵船则在澳门等处外洋湾泊,“不准擅入”。[5]由于内伶仃岛的兴旺,英国兵船有时也在那里临时停靠,且得到了广东官府的许可。皇家战船“土巴资号”于1821年11月10日到达澳门,17日与“麻鹬号”(Curlew)一同驶往伶仃。该船携炮40门,士兵300人,由海军上校查尔斯·理查森(Charles Richardson)指挥。[6]20不久后的12月14-15日就发生了“伶仃岛事件”。

关于事件的经过与起因,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曾向英印总督报告说:1821年12月15日,“土巴资号”的水手在伶仃岛上受到了当地村民突如其来的武力袭击,海军上尉见部下面临危险,派出武装驳船前去接应他们,并下令战船开了几炮。结果是村民有2人被杀,几人受伤,战船上有几人受重伤。他们推测事件起因是,“土巴资号”的军官“将中国人埋在沙里以便给水手们的两坛酒打烂”,当地人因此前来进行上述报复行为。[6]30-31时为东印度公司职员的德庇时有这样的记载:

那艘船在伶仃岛附近抛锚。1821年12月15日,船上一批没有携带武器的人上岸取水,忽然遭到了一伙手持长矛和竹竿的当地人的野蛮攻击。“土巴资号”的指挥官见手下人的这种危险情况,立即派人上岸,以火力掩护他们撤离,同时向附近村庄开了几炮,以压制他们的增援。船上共有14位水手受伤,一些人伤势较重,有2个中国人死亡,另有4人受伤。[7]106

在随后的中英交涉过程中,有一位称为“外江仔”(the man from beyond the river)的行商顾问发现,在事件发生的时间上,当事双方的陈述相差甚大。理查森给阮元的禀帖中说,伶仃村民的攻击与英国人的反击发生在同一天,但新安县令的调查报告说事情发生在前后两天,英国人是在第二天前来报复的。自卫伤人与报复伤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因此在行商们的建议下,理查森又向两广总督呈禀,详细陈述事件经过,强调是村民首先挑起了事端,整个事件也发生在同一天。马礼逊把理查森的禀帖译为中文,为防止中国官员“以翻译错误为借口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歪曲”,他不让留下任何英文副本。[3]26-27虽然对中方来说,群殴事件的起因与经过不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对英国东印度公司就不一样了,他们始终认为是村民有错在先,水手们是在自卫过程中伤毙人命的。这大大强化了他们抵制中国政府追凶的决心。

各采样点选择相同朝向、相同树龄、生长状况近似的长白落叶松作为取样对象,采集其针叶样品,在仍然新鲜时用地物光谱仪(美国,ASD)进行室内反射光谱的测量,每个样品扫描10次,取其均值作为该植物样品反射光谱数据。光谱仪的测量范围是350~2500nm,经过重采样之后的光谱分辨率为1nm。利用View Spec Pro 5.0和Envi 4.7对光谱进行处理。

1821年12月15日,“土巴资号”战舰(舰长为理查森,他那时在广州)派出小艇登岸取水,并让水手们到山涧里洗衣服。为防止水手与村民发生冲突,指挥官特别要求他们不准携带任何武器,并派出一位官员以节制他们的行为。中国人由于以前的一些积怨,水手一登岸,就迅速击响了铜锣(一种警报),全体村民或拿着农具,或拿着顶端镶有尖刀的长竹竿作为长矛,或拿着棍棒、石头等攻击他们,显然是要致他们于死地。见此情景,舰上的指挥官命令开炮还击,并派出一队人马接应他们。但已为时过晚,有14名水手受伤,其中6人重伤,有一位叫黄亦明的中国人死亡,另有5人受伤,其中1人后来死于枪伤。据中国官方文件称,他们从那位被杀村民的胞兄处获悉,是水手们挑起了事端,他们在冲突的前一天挖走了一些番薯,并偷走了两罐酒。[3]11

两广总督阮元根据澳门同知顾远承的禀报,在道光二年正月二十八日(1822年2月19日)奏报道:

道光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兵船内夷人上岸取水,并带羊只赴山牧放。民人地内种有蕃薯,被夷人摘食,羊只亦践食薯苗,又误将民人酒罐踢翻。民人追夺索赔,互相斗殴,被夷人伤毙民人。[9]30-31

从以上记载来看,事情是起因于英国水手损坏当地人的财物。他们挖食村民的番薯,踢坏了埋在沙土里的酒罐(一说偷走),他们的羊只又践踏了薯苗,村民要求赔偿而导致了冲突。他们的这些说法有一个共同点,即英人的不正当行为、当地人的索赔以及双方的武力冲突发生在同一天,也就是1821年12月15日(道光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但死者之一黄亦明的胞兄黄亦通在道光二年(1822年)向都察院的呈控中,却道出了另外的事实:

至十一月二十日,夷人上岸打淡水,盗挖番薯,经村人斥逐。该夷人挟嫌,即于次日统兵百余人,持械掳掠,又用大炮轰击(身)胞兄黄亦明、女婿池大河登时殒命,合村房屋多被打毁,抢夺衣物计赃一万余两。[9]53

据他的说法,双方争执与互殴始于12月14日(道光元年十一月二十日),激烈的武力冲突发生在12月15日,这是两天内发生的事情。道光帝将黄亦通的控告发回广东。阮元接到上谕后,委广州知府,会同广东藩臬二司,对事件原委进行详细调查。他据新的调查结果,于道光三年正月二十二日(1823年3月4日)奏报:

道光元年十一月廿日,英吉利国护货兵船夷人泊岸汲取淡水,并带羊只牧放,摘食黄亦明等所种番薯,羊亦践踏薯苗,并误将屋边酒埕踢翻。池大河探亲走至,同黄亦明看见不依。黄亦明喊同伊妻黄刘氏及兄黄亦聪、弟黄亦赞、族人黄亦锦、黄亦昌等,各持竹挑、木棒追夺索赔,与夷人相殴。黄亦明等致伤夷人数人,夷人跑走回船。黄亦明等追逐近船,该夷人曾经点放一炮吓唬,并未伤人毁屋。二十一日,夷人复至黄亦明等住处报复。将住屋门扇用刀斧砍碎,……黄亦明伤重,旋即身死。池大河延至十一月二十九日,因伤殒命。[9]85

概括起来,东印度公司回复的要点是:商业公司不能为皇家战船负责,中国政府应直接与英国政府打交道,在此基础上双方本着友好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而不应把商业牵扯进去。如果总督愿意把公司船与英国政府的船区别开来,他们就会重返广州。他们还认为,蓄谋杀人与自卫杀人是两回事,“伶仃岛事件”中的英国水手属于后一种情况。现在总督要求他们负责交出凶手,他们无法照办,只得选择离开。而阮元却表示,离开请便,但人命必须偿还。双方就这样僵持着,眼看贸易季节就要结束,最着急的还是行商。他们穿梭于珠江水道,进行艰苦的斡旋。事实上,他们是倾向于英方的,不仅为他们草拟中文函件,而且为他们出谋划策。在行商们的提议下,舰长理查森提出了一个方案,即由英国政府按英国法律对人犯进行审理和惩治,他说:“伶仃之事,果为紧要,我不能作主,回国时必奏本国国主,照例办理。”[9]32这个方案自然遭到阮元的拒绝。

英人的记载为何惊人地一致,都说事情发生在15日这一天呢?这跟他们的消息来源有关。那时的英国水手素质较差,马礼逊曾指责他们“不守规矩”“不负责任”“爱闹事”“放荡不羁”“沉迷于酗酒、争吵和斗殴”。[3]41事发时,舰长理查森并不在现场(他那时在广州),他手下这些胡作非为的水手为逃避责任,很有可能向他汇报了虚假情况。也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理查森本人在故意混淆视听。

东印度公司董事会秘书彼得·奥贝尔所记大致相同。[8]288东印度公司译员兼中文秘书马礼逊参与了事后中英交涉的全过程,所记的要更详细一些,他说:

二、事件导致的中英交涉

事发后,“土巴资号”舰长理查森先是向特选委员会报告了事情的经过,接着呈禀两广总督阮元,要求惩办肇事村民,并声称村民无论损失有多大,都是由他们自己的错误所酿成的。理查森的呈件由马礼逊译成中文,12月19日到城门口投递。第二天,行商带着这封未拆阅的信函来到英国商馆,要求特选委员会确认写信者。得到确认后,行商把信件上交阮元。[3]11与此同时,阮元也接到了澳门同知顾远承的禀报。他随即指令新安知县温恭随同武弁前往事发地查验。22日,阮元饬行商通知特选委员会,要求特选委员会保证把“土巴资号”上的人送到岸上,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舰长理查森不得离开,否则的话,一切后果由该国头目负责。[8]289-290而据马礼逊记载,当时是阮元传谕特选委员会主席咸臣(Urmston)和其他成员去“命令”、或者“敦促”、或者“强制”舰长理查森交出“凶夷”。如果拒不服从,将会“长期中止他们的贸易”。[3]12

特选委员会的抵制还有一种策略性的考虑,他们想要借此表明一种不屈服于中国政府的态度。当时在华英人普遍认为中国人瞧不起他们,中国法律也不保护他们。马礼逊在一篇题为《对欧洲人杀害广东本地人的评议》(Remarks on Homicides Committed by Europeans on the Persons of Natives at Canton in China)的长文中,通过中西法律对比,以及通过梳理清政府对外国人的种种禁令,得出了上述结论。[12]139-145东印度公司总部的一般性意见是要求在中国的代理商们顺从中国政府,尽量不要有过激的反应。但特选委员会成员身临其境,感受到自己长期以来蒙受了来自中国政府的“种种冤屈”[8]256。“伶仃岛事件”发生后,特选委员会记录了如下意见:

但是特选委员会主席咸臣回复说,“土巴资号”是皇家战船,东印度公司是商务机构,特选委员会无权管理战船上的水手与中国民人互殴之事,并要求总督与涉事军舰的舰长直接交涉,而不要牵连贸易。阮元又饬令行商传谕舰长理查森交凶,但理查森态度横蛮,既不让水手下船验伤,又不允许行商和中国官员上船对他们进行盘问,还“诡称夷人亦有被民伤重欲死者多人,欲以相抵”。[11]73阮元得报后大怒,发文告把英国人痛斥了一番,并于该月25日下令封舱,除已装载完货物的三艘公司船准给红牌开行回国外,其它正在上下货物的英国商船一律停止贸易,声称只有当英方交出“凶夷”后,才能恢复贸易。他还下令,“土巴资号”不得驰入内河,在事件没有解决之前也不允许离开,否则的话,由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和中国行商承担一切后果。[8]291阮元之所以采取这一系列行动,按他自己解释:

1.3 监测指标 所有入组患者均深静脉穿刺置管,留置导尿接精密计尿器,统计T0(入组时)、T1(3d)、T2(5d)各时间段血压、心率、24h尿量,抽静脉血查血钾、血肌酐(Scr)、尿素氮(BUN)、pro-BNP 等,根据MDRD方程估计肾小球滤过率 (eGFR(ml/(min·1.73m2))=175×(Scr/88.4)-1.154×年龄-0.203),如为女性,计算值再乘以0.742[5]。记录两组患者平均呋塞米使用剂量,统计ICU住院时间、总住院时间及统计28d病死率。

该国兵船系为保护货船之用,即是因买卖事务而来,该大班何得将买卖、兵船分为两事。况历来夷人与民人交涉之事,俱系谕饬商传谕该大班办理,该大班既在粤省承管该国事务,该国兵船伤毙民人,岂能藉词推诿!向例该国夷人如敢违抗天朝禁令,即将货船封仓,禁止贸易。[9]31

得知两广总督的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特选委员会摆出了一副绝不妥协的架式。咸臣表示:“中国政府或者行商们幻想要英国人会交出或者以任何方式抛弃一个人,那是荒唐可笑的:如果总督和他的同僚们愚蠢到抱有此种希望,那他们只能是自欺欺人。”[12]217阮元向行商透露,此案将参照1784年“休斯夫人号”(Lady Hughes)炮手致中国人死亡案的方式处理1784年11月,英国散商船“休斯夫人号”上的一位炮手在黄埔鸣炮致敬时,不慎轰毙两名中国水手。中国政府迫使英方交出了这位炮手,并把他施以绞刑。,一命一抵。1822年1月5日,特选委员会获知两广总督的这张底牌,在与“土巴资号”舰长理查森通信商议后,决定先从商馆区撤离全部英侨,“作为下一步措施的准备”。[8]293

英国人在正式撤离前还想做最后的努力,争取让中国方面改变立场。他们以舰长理查森的名义第二次致函阮元,但函件被行商原封不动地带到了特选委员会。阮元吩咐行商在英国商馆当着特选委员会成员的面拆封,并要求行商把它译为中文,加盖公司印鉴后再呈交。特选委员会成员没有意识到其中的玄机,把信给拆了,要求马礼逊把它译成中文,但遭到了拒绝。马礼逊认为,函件内容本身可能会激怒中国当局,而且如果按总督的要求做了,就陷入了他的圈套。因为特选委员会曾经声明此事与他们无关,现在一旦加盖了公司印鉴,就放弃了原来的立场,使自己陷入被动。在马礼逊的解释下,特选委员会成员这时才意识到“自己放松了警惕”,因此拒绝了阮元的要求。[8]298因两广总督的要求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特选委员会于1月11日降下了十三行商馆的英国国旗,人员和货物全部撤离到黄埔的船上。12日,公司的14艘船下到二道滩泊碇,准备随时驶往更远的海上。阮元后来跟他的学生梁章钜谈及此案时说:“英国大货船二十余号,收拾篷桅作为出口之势。”[11]74公司商船只有14艘,阮元说有20余号一起撤离,其中可能还包括了悬挂英国旗帜的散商船和私商船。

阮元虽然嘴上强硬,声称在“夷凶”没有交出之前,“一根丝一片茶叶”也不能带走,但当得知英国人真的要撤离后,他的立场开始动摇了。1月13日,也就是英国船撤到二道滩的次日,他发布了一个文告,承认特选委员会无权管理英国海军的舰只,宣布开舱,允许进行一些小贸易,粤海关可以逐渐恢复税收,但他同时又表示,“如非特选委员会告知他,他们如何找出凶夷,并将他交出来受审和惩处,否则一定会再次中止贸易”。[3]17-18特选委员会回复说,他们做不到总督所要求的,既然贸易仍被中止,返回商馆也没有意义。在这次回复中,他们顺带对中国法律提出了批评,指出中国法律中没有正当防卫的规定,马礼逊在《纪实》中记载道:

他们还简短地为自卫权进行了辩护;指出把一个不慎杀死伤害他身体或危及他生命的人视为谋杀犯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认为这一观点是基于自然法的普遍原则,而不是来自任何国家的人为法。[3]18

[2](清)王崇熙.新安县志(嘉庆)[M].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142.

阮元虽然驳斥了黄亦通呈控中的一些不实之词,但认定了一个基本事实,即事件发生在1821年12月14日至15日这两天之内。村民于14日为索赔伤害了英国水手,水手于15日上岸进行报复。这是广东官府的最终调查结果,当为可信。其实广东地方官早在1822年1月就是这么认定的[3]27,但不知是什么原因,阮元在这年2月的奏报中把两天的事情混在了一起。

为进一步表达撤离的决心,1月25日,东印度公司的14艘大货船从二道滩启锚,示威性地穿过虎门下到穿鼻。他们还扬言,如果在撤离过程中遭遇沿岸炮台袭击,将予以坚决还击。为防止意外,他们还通知了泊于外洋的“土巴资号”,要求它准备随时接应。英船真的放空驶向外洋,阮元倒慌张起来,主动向英方伸出了橄榄枝。2月1日,他派出一名官员率队前往穿鼻,以调查案情为名,与英人接洽。这批人先是象模象样地来到伶仃岛,然后于3日到达穿鼻,4日登上“土巴资号”,双方在友好的氛围中进行交往和协商。虽然他们没有商量出新的解决方案,但行商们已预感到总督已完全放弃了原来的立场,只需要一个借口了。于是他们先是建议英方声称凶手已逃逸,后是提议“土巴资号”离开中国海域,让中国政府追凶失去目标。后一方案得到了特选委员会的支持。2月8日,“土巴资号”启碇回国。接着,特选委员会正式致函两广总督、广东巡抚和粤海关监督,通报“土巴资号”离开的事实,重申商船与兵船分开的原则,同时表示会把整个事件上报给公司总部,由总部报告英国国王,再由国王对涉事凶手按英国法律进行惩处。[3]25-31凶手随同战船“匆促潜逃”,给了阮元一个可下的台阶。22日,几位通事来到穿鼻,通知英国人,由于凶手已经逃逸,抓捕已不可能,总督因怀柔远夷,宣布无条件重开广州贸易。24日,公司人员从穿鼻动身,25日回到广州商馆。[8]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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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阮元自己的说法,他之所以准许重开贸易,是因为行商和大班禀求,“下次货船来粤,定将凶犯缚来,方准入口,否则不准”[11]74。1823年3月,他还郑重其事地派员向咸臣提出,当下一个贸易季节到来时,他要知道英国政府是否查出了“凶夷”,英国人是否将他们带到了中国?但到了这年9月,他得到的答复是:由于“土巴资号”舰长理查森尚未回国,英国政府的调查无从着手,凶手还没找到。阮元无奈,在自语了一番之后,最后决定把该案交给英国“自行办理”,以便“早为正名定罪”[9]99

事情至此似乎告一段落,但“伶仃岛事件”的受害者亲属表示不服,死者之一黄亦明的胞兄黄亦通于1822年3月和4月分别向广东巡抚衙门和两广总督衙门呈控,因无结果,8月到北京向都察院控告洋商故纵“凶夷”,要求惩凶。由于黄亦通把矛头指向了广东官府,且控词中有不实之处,阮元判定黄亦通为诬告,按律应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考虑他有悔过情节,免治其罪。[9]87 1826年10月,黄亦明的儿子黄盛泰(Hwang Shing-tsai)借两广总督李鸿宾新上任之机,又到总督府呈状喊冤。[6]139此案最后的结果是,除了保商伍浩官被敲诈了大笔钱财外[12]217,追凶之事了无下文。

综合以上所述,这轮中英博弈的基本过程是:两广总督阮元要求交凶,特选委员会表示无能为力:阮元想以封舱使其就范,特选委员会以退出中国贸易作为回应:面对东印度公司的坚决态度,阮元一步一步退让,最后放弃追凶。英国东印度公司成功地迫使中国政府在自己的土地上无法有效地行使司法权!

最后,健身休闲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以优化供给环境为基石。任何一个产业可持续发展都离不开良好的发展环境,广西健身休闲产业发展初期,更应该重视优化供给环境,为产业良性循环发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重要保障。健身休闲产业涵盖了体育、休闲、旅游、文化、交通等诸多领域,从供给产品或项目立项到竣工投入使用,将会牵涉国土、税务、文旅、金融、教育、体育、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这些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直接影响了健身休闲产品的服务效率与质量。因此,供给环境的优化要着重从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自身产业发展体系。

三、东印度公司抵制中国政府追凶的原因

在广州一口通商体制下,外国人的活动区域被限定在澳门、黄埔泊地和广州西南城外的商馆区。清政府对涉外事务的管理以尽可能少麻烦的方式进行,贯彻着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原则。在刑事司法方面,清政府要求来华贸易国家的商人团体或贸易公司对他们本国人在华伤毙其他国家的人时负连带责任。虽然在清政府颁布的防夷条规中并没有这种规定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拟订防范外夷条规,为5条;嘉庆十四年(1809年),两广总督百龄增补,为8条;道光十一年(1831年),两广总督李鸿宾修改,为8条;道光十五年(1835年),两广总督卢坤再行修改,为8条。,但在乾隆二十年三月二十五日(1755年5月5日)两广总督策楞和粤海关监督李永标联衔下发的告示中有类似条款,其中规定:“如船上水手犯法,应视为该大班与船长等管束不严,责任难逃。”[6]455事实上,早在1721年的“博奈塔号”(Boitta)事件中,已有官员采取过类似举措。1721年11月,英国散商船“博奈塔号”上的船员在黄埔枪杀了一名海关人员,该船大班害怕负连带责任,躲进了十三行英国商馆。不久,广东提督命令部下在商馆附近抓获了在此散步的英国东印度公司船“贾德干号”(Cadogan)上的二副和四名水手,想以此来迫使英国人交出人犯。后在“贾德干号”大班的申辩下,被拘人员获释,负责捕人的官员也被撤职。参见《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一、二卷,第166-167页。后逐渐形成惯例。英国人对这种株连政策一向是持批评态度的。1721年发生“博奈塔号”事件,公司船“贾德干号”(Cadogan)的大班说,“从正义、道理和法律规则各方面看”,谁也不要负连带责任。[13]166德庇时嘲讽其为一种“不去攻击舰船,而去攻击商馆”的行为。[7]93马礼逊也指出,中国政府这种不是针对涉案个人而是针对所有在华侨胞的措施,“似乎是极不公正的”。[12]141批评归批评,东印度公司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还是能配合中国政府的。例如,在1784年的“休斯夫人号”事件中,东印度公司管理会劝说散商船“休斯夫人号”的船长交出了在鸣炮致敬时不慎轰毙两名中国人的肇事炮手。[13]425又如,1800年2月11日晚在黄埔,隶属于皇家船“马德拉斯号”(Madras)的驳船“天佑号”(Providence)上的警卫开枪伤毙了一名被怀疑是企图割断该船缆绳的当地百姓。在此案中,特选委员会反复劝说态度强硬的“马德拉斯号”船长将开枪者交付给中国方面受审。[13]645-652但自此案后,特选委员会对中国政府的司法活动采取了越来越强硬的抵制态度。事实上,他们再也没有交出过在中国犯罪的英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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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英人自述,东印度公司抵制中国司法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东印度公司是商业机构,特选委员会成员“止系管理贸易事务之人”,“并非本国夷官可比”,无权侦查出谁是凶手。[14]第二,中国涉外司法不公正,在民夷命案中对人犯实行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命一抵”立决刑罚“一命一抵”本不是清朝的一般性司法原则,自乾隆十三年(1748年)后,清政府为了防止地方官舞弊和威慑“夷人”,在处理民夷命案时,对人犯实行“一命一抵”的立决刑罚。参见唐伟华、黄玉:《清代广州涉外司法问题研究(1644-1840)》,第68页。,且涉事外国人一旦交出,在受审时得不到任何法律援助。司法毕竟属于一国主权,无论他们所讲的有多少合理的因素,从根本上来说,只能是借口,背后另有原因。

参考文献:

按,在一口通商体制下,清政府通过“澳门模式”和“省城模式”从根本上控制着广东的涉外司法权。[10]当时活动在广州城外十三行商馆区和黄埔泊地的外国人如果犯下命案,致中国人或其他国家的人死亡,广东官府就会责令犯事者所在国在华的商人团体头目或贸易公司的大班交出人犯,由中国官员审理和惩处。如果他们不予配合,广东官府就会终止该国在广州的贸易,甚至停止他们的日常供应,以饥饿使他们屈服。东印度公司在1834年前垄断了英中贸易,贸易事宜自1786年起由设在中国的特选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company)译为“公班衙”,在中英没有互派常驻外交机构的背景下,“公班衙”被中国官民理解为能履行某些政府职能的准衙门,因此东印度公司在早期中英关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现在英国人犯事,广东官府自然要求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协助追凶。

我们很清楚,为二三千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是怎样的一种处境。他们每天要与最下层的中国人打交道,……发生命案是常有的事。一个巨大而重要的贸易马上就会停止,整个船队的归期就要耽误,我们自己也有可能被捕。我们还要负责交出一人去受死,他犯事仅仅是出于自卫或是服从命令。不然的话,我们就得说一些令人厌恶的谎话,而这一切只是为了伪造给中国政府留下脸面的报告而已。

有些企业管理人员认为:网络品牌就是为产品申请个商标或贴个牌子,设计个LOGO和包装,再进行产品的网络推广和销售。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标只是告诉消费者产品属于某个企业,仅仅只是一个认证符号而已。网络品牌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主要开展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方面,企业要开展调研,了解市场、顾客、竞争对手的现状与特点;另一方面,企业结合自己的各方面资源条件,确定一个可行的细分市场,制定网络品牌战略。

尊贵的东印度公司难道愿意让自己的职员和贸易处在这样一种羞辱和危险的境地吗?英国政府难道希望皇家船的船长置于这样的场合里而荣誉扫地,以及丧失所有的尊严吗?

国王陛下战船的船长已用最坚定的语气声明,他绝不会把任何他的部下交给中国人受审。因为在东印度公司的记录中,从未有一起凶杀案得到了体面的解决,因此在当前的事态中,我们没有理由劝说船长(服从中国政府)。[8]293-294

从这“意见”可以看出,此时特选委员会成员情绪激动,甚至不顾基本的历史事实,声称“从未有一起凶杀案得到了体面的解决”。为了表明不能再任凭中国政府摆布的决心,他们誓与两广总督斗到底。

根据全球领先的新经济行业数据挖掘和分析机构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权威发布《2017-2018中国粤港澳大湾区专题研究报告》显示:粤港澳湾区人口数量、土地面积和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均在四大湾区首位,GDP总量达到1.38万亿美元,超越旧金山湾区且仅次于纽约湾区。

肿瘤组织中miR-320a的相对表达量(0.37±0.09)低于癌旁非肿瘤组织(0.86±0.15),肿瘤组织中CYLD mRNA的相对表达量(0.91±0.23)也低于癌旁非肿瘤组织(1.56±0.42),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t=60.078,29.113,P<0.001);CYLD蛋白在肿瘤组织胞质中少量表达,胞核中几乎不表达,阳性表达率43.48%,而在癌旁非肿瘤组织胞质和胞核中均有不同程度表达,阳性表达率73.91%,CYLD在肿瘤组织中阳性表达率低于癌旁非肿瘤组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788,P=0.003)(表1-表2、图1-图2)。

贾鹏飞的愤怒在积聚。他悄悄找到一个啤酒瓶子,在工友的摩托车油箱里放出一瓶汽油,然后用蘸上汽油的棉布把瓶子塞好。

基础设施有待完善:村庄绿化及环卫设施配套尚不健全,无道路亮化,村民生活污水需要统一收集处理,提高村民生活、生产水平。

当然,英国人的举措并非全部出自“义愤”,他们对中国法律、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现状是有一定了解的。广东官府驾驭外国人的最后手段是封舱,但封舱本是一把双刃剑,玩不好会伤及自身的。在当时的中外贸易中,中英贸易占了最大份额。据马士(Morse)《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在事件发生的1821年那个贸易季节,广州的进口商品总量为27,089,018元,其中英国为14,047,142元,占总数的51.86%;出口商品总量为23,402,299元,其中英国为14,956,379元,占总数的63.90%。[6]22-23据粤海关奏报,从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十月二十六日至道光元年(1821年)九月二十一日共计10个月零26天,粤海关各口共征收税银1,216,363两。[17]按此计算,该口全年的税银超过了130万两。而当时清政府全年的财政收入也就区区4,000余万两。[18]中英贸易一旦停止,不仅会折损粤海关的税收,缩减依赖对外贸易的行商、通事、买办、海关人员等的私人收入,而且会影响到相关官员的仕途。东印度公司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敢于在中国政府宣布封舱的基础上再向前推进一步,干脆退出中国贸易。这种以退为进的反制措施在1814年中英就“脱里斯号”事件进行谈判时,东印度公司首次加以运用,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在这次中英司法冲突中,英方故伎重演。中国官员内部对封舱之举也并非意见一致,据马礼逊的记载,广东布政使和1822年新上任的广东巡抚都不认可阮元的做法。[3]29阮元指责广州城中那些代英人“缓颊”的官员不顾“国体”,贪图“货税”。[11]73面对现实,阮元本人何尝又不投鼠忌器呢?

因“伶仃岛事件”引发的中英司法冲突以英方大获全胜告终,该年度的特选委员会主席咸臣给英国争得了“荣誉”,被英王乔治四世(George IV)封为爵士,而两广总督阮元则一无所获。“伶仃岛事件”引发的中英交涉是鸦片战争前英国蓄意破坏中国司法主权的典型案例,充分显示了英国人的蛮横和清政府官员的无能,也刺激了后来的殖民者进一步谋求在华治外法权的欲望。

对接连发生的中外司法冲突,马礼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思考。他认为,把一个“无辜”的人交给中国政府,那不是交给了正义,而是交给了死亡。但他又不得不承认,东印度公司的抵制最终让犯罪嫌疑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在道义上也是一种恶!有没有办法同时消除这两恶呢?他提出了带有某种治外法权色彩的设想,即在英国往中国贸易的船队中设立一个“特别海事法庭”(Vice-Admiralty Court),任命一位刑事法官。当发生华夷命案时,法官的下属们就可以为那些“理应免治其罪”的涉案英国人辩护了。[12]14220年后中英签订《虎门条约》,英国人不仅实现了马礼逊的理想,而且走得更远,取得了对其在华侨民进行司法管理的领事裁判权!

从大的背景来看,英国正在亚洲广大地区谋求治外法权。“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华代理机构把抵制中国的司法权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他们在日本和印度已经执行起完全类似的政策。他们的做法是基于以下信念,即英国的臣民无论身处远东何处,均受到大英帝国的保护。”[15]在18世纪英国东印度公司向广东官府提出的诸多要求中,治外法权是其中之一。除得到个别对司法主权缺乏清晰认识的中国官员策略性的表态认可外1729年6月,东印度公司向广东官府呈禀,声称他们不能为英国水手与华人之间发生的意外事件负责。如果发现英国人是首祸者,则只能按照英国的法律“给予应得的处罚”。粤海关监督认为此事永远不会发生,遂接受了全部条款,于6月26日颁发谕帖。参见《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一、二卷,第192-193页。,在多数情况下遭到拒绝。19世纪后,随着英国实力的增强,英国人抵制中国刑事司法的态度坚决起来。因为“具有强大火力的英国商船,和经常到中国水域巡弋的英国皇家兵船,早已不将落后而且腐败的清朝水师看作自己的敌手,故肆无忌惮地一再让在中国犯下命案的英人从容逃遁”。[16]不仅如此,他们还把自己当作正义的代言人。1821年发生“德兰诺瓦(Francis Terranova)事件”,美国商船上的水手德兰诺瓦因造成了一名中国妇女死亡而在广州被处以绞刑。东印度公司特选委员会指责美国人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无所作为,说他们竟这样把一个在他们旗帜下工作的人“卑鄙地抛弃给这个帝国的残忍法律”,“毫未努力为他争取公道”,并宣布美国人的行为“应该受到每一个有道德、有自尊的和有感情、有良心的人所永远诅咒”。[6]29

[1](清)屈大均.广东新语[M].北京:中华书局,1985:105.

Figure 4, showing the performance of S-parameters along the range of frequency.

[3]Eilza Morrison.Memoirs of the Life and Labours of Robert Morrison (vol.2) : “Appendix” [M]. Landon:Longman, Orme, Brown, Green, and Longmans,1839.

[4][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M].张汇文,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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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唐伟华,黄玉.清代广州涉外司法问题研究(1644-1840)[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5.

[11](清)梁章钜.浪迹丛谈[M].陈铁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1.

[12]Eilza Morrison.Memoirs of the Life and Labours of RobertMorrison (vol.2) [M]. Landon: Longman,Orme,Brown,Green,and Longmans,1839.

[13][美]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一、二卷[M].区宗华,译.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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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G W Keeton.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vol.Ⅰ)[M].London· New York· Toronto:Longmans,Green and Co.,1928:78.

[16]吴义雄.条约口岸体制的酝酿——19世纪30年代中英关系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9:77.

数字出版从概念的诞生,到逐步发展壮大,由最初的2009年799.4亿元的年产值,增长至2017年的7071.93亿元年产值(如图1所示),从数值上看,是一个高速增长的产业。先后经历了爆发式增长、高速增长阶段的中国数字出版业,下一阶段,正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康庄大道。

[1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宫粤港澳商贸档案全集(第七册)[M].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2002:4146.

[18]何本方.清代商税制度刍议[J].社会科学研究,1987(1):56.

 
伍玉西
《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01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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