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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问责的治理困境及其实践路径

更新时间:2016-07-05

近年来,高校学术圈内学术造假、学术抄袭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屡见不鲜,学术人员责任缺失也使得高等教育治理面临困境。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也明确指出:进一步完善校内学术治理体系,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机制。健全大学学术问责机制是实现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只有教育治理率先现代化,才能实现教育现代化

一、大学学术问责面临的治理困境

随着公共管理和社会民主法治的推进,公民意识不断加强,“问责”的内涵也更加丰富。将“问责”引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更多地体现为高校学术问责,学术问责是高校内部治理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讲,高校学术问责是指对高等学校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监督,规范学术研究,追究学术不端行为主体的责任,整顿学术不端行为,净化高校学术环境。大学学术问责应当是一种明确的责任制度。问谁的责,为何问责,怎么问责,问责之后如何处理,由谁来承担责任,这都与行使学术权利相伴而生。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大学学术问责面临着诸多治理困境,缺乏一套完整的治理体系。为了更明确地厘清大学学术问责面临的治理困境,表1列举了近年来发生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著名案例予以佐证。

(一)问责主体单一

问责主体指的是由“谁”来问责,也就是说“谁”有权力来追究责任、认定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履行的五条职责中包括“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1]。2016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提出,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2]

西双和罗衫默默往回走,途中经过一个超级市场。西双顿住脚步,说,给楼兰买个水杯吧。罗衫问买水杯干什么?西双说我知道有一种歪嘴儿水杯,杯口伸出一个吸管,可以随意弯曲,这样楼兰躺在床上就可以喝水了。罗衫向他翘起大拇指,说,我就知道你不是那种无情无意的男人。西双说现在我对楼兰的确无情无意,买个水杯,说明不了什么吧?拿着买来的水杯往医院走,又叮嘱罗衫说,一会儿你把水杯送进病房,我就不进去了。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多将学术问责主体确定为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对学术委员会的问责主体地位予以法律确认。即便《办法》中提出高等院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教辅管理人员以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但当举报受理之后,仍然会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调查、认定,再由高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予以处理,并接受复核和监督。《办法》中规定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应当包括六个环节、八个要点,即教育和预防、受理与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其中最重要的调查及认定步骤由学术科研人员所在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完成。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高校学术委员会并没有起到教育和预防的作用,当学术不端行为被举报或是被媒体披露时,校方才会成立临时调查小组,有些甚至直接由校方做出决定。部分高校的学术委员会被边缘化,有的只是作为高校行政部门管理学术,在学术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太多的学术问责决定权。

表1 近年来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著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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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责客体模糊

问责客体意即问谁的责,谁来对问题负责,去追究谁的责任。问责客体一般有三类。第一类是学术科研人员,主要指造成学术不端行为后果的人,也就是涉及学术抄袭、学术作假的学术科研人员。第二类是学术科研人员所在机构或教育管理单位。科研单位需要学术数量和质量,在敦促本单位学术科研人员提升科研产量的同时,可能会对其学术科研成果的来源、质量不予追究,单纯在乎其科研成果是否会对单位带来好处。第三类是相关期刊出版社及其委托代理媒体机构。相关期刊出版社及其代理机构有时会为了一己私利,以各种方式大量出版低质量的期刊,造成学术论文质量低下,部分学术论文为钱而出版、用钱来埋单。

上文列举的几个案例中,除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3]外,其余几个案例的问责客体均为事件直指的个人。事实上,高校的学术科研成果,尤其是理工科、实验类科研成果,很多时候并不是个人独立取得的,而是依托于学术科研人员所在的研究中心、科研团队,部分科研人员还经过了导师的指导。西安交通大学李连生被指学术造假案[4],暂且不追究李连生本人是否专业研究“涡旋压缩机制造关键技术”,单凭其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这一奖项可以明确,这不仅是个人申报奖项的行为,申报该类奖项必须通过学校科技处等相关部门逐级上报。科技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问责只是针对西安交大李连生本人的奖项予以撤销,并未追究西安交大科技处的相关责任。再如浙江大学药学院副教授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有舆论认为论文造假并不是贺海波的个体行为,而是整个课题组的造假行为,药学研究本不是独立科研的产物,庞大的科研经费也并不为一人所用,贺海波的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李连达院士也可能参与其中。纵使事后浙江大学对外公布的处理结果称这一系列论文造假行为均属于贺海波的个人行为,李连达院士并不知情,如此被公众称为“弃车保帅”的问责结果使得舆论一片哗然。[5]

(三)问责范围不明确

问责范围是指哪些学术问题应当被问责,何种情况会被追究责任,也就是问责客体的具体行为。依据问责客体的划分,问责范围有三种。其一,对于学术科研工作者,主要问责其学术科研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是否涉及抄袭、侵犯他人科研成果。其二,对于学术科研人员所在机构或教育管理单位,主要判定是否对科研人员的学术行为进行监督,是否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预防和教育,在发现学术不端行为之后,是否立即进行制止还是任其发展。其三,对于相关期刊出版社及其委托代理媒体机构,是否为谋取私利而忽略学术不端行为,助长其发展。

模拟桩59-X30井在不同注水等级下的生产情况(表1,图1),对油井的累积产油量、采收率及油井见水时间进行分析。

1.设立以学术共同体为主体的学术不端行为认定机构

二、大学学术问责治理困境的现实缘由

学术作为大学生存之道,如何确保学术人在一种无功利的学术环境下从事科学研究[7],如何确证学术治理是一种多元主体共治的样态,是新时期大学学术治理面临的关键问题。高校作为培育我国高水平人才的重要场所,理应拥有净化的学术环境,这样才能让校内科研人员免受学术不端行为带来的困扰。国家法律明确由学术委员会问责学术不端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将学术委员会明确为高校内主要甚至是唯一的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机构,由学术委员会问责学术不端行为已经具备了诸多制度和规章的保证。在学术不端行为实际发生时,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也是校方根据举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而作为问责主体的高校学术委员会基本可以视为行政机构,仅在学术不端行为出现之后根据学校安排进行事后处理。然而,学术研究本身具有专业性,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良影响的把握并不准确,有“亡羊补牢”之嫌。如前文列举的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学术委员会往往倾向于对学术不端行为加重处罚。以高校及学术委员会为主的问责主体并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学术不端行为,也没有达到问责和教育的目的。这也说明,目前高校虽有学术委员会、教授督导团队等学术机构,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划分界限并不明晰。因此,高校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会导致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的缺失。

现代大学治理注重的是决策的多主体参与,追求的是大学的公共价值。[10]《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做了明确规定,高校学术委员会作为高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理应依职权直接进行处理或者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专门强调,“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学术问责的行政性与专业性的矛盾

学术问责是大学治理的基本方面,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过程,是公之于众的强制结果,是一种外在的监督力量。然而,在大学学术问责的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学术问责的行政性与专业性的矛盾、学术研究的私密性和公益性的矛盾以及学术问责主客体利益一致性的矛盾,这也是大学学术问责陷于困境的现实缘由。

(二)学术研究的私密性与公益性的矛盾

学术研究作为探寻真理的一项专业而又特殊的社会活动,其研究主体是学术研究者本人。每一位学术研究者都有其自身的重点研究领域、个人经验以及学术背景,也在用自己独有的思维方式解释学术问题、创新学术研究。当学术研究者的研究成果涉及知识产权、专利时,学术研究成果就成为独具个人创新特色的私密性的产物。如上文列举的“汉芯一号”造假案,受专业和领域的划分限制,学术研究行为是否不端只能依靠同行判断,因而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现是相当滞后甚至十分困难的。但由于学术研究本身具有公益性,学术不端行为出现之后,又不能置之不理、任其发展,这就造成何时才能问责、如何挽回损失等一系列问题。

降低和控制噪声的措施主要有:防止油液中渗入空气;防止泵和阀产生“气穴”现象;防止管道内产生紊流和涡流;减小或吸收管道内的压力脉动;设置防振垫(或支架)及有关隔振措施等。

学术传播的是人类共有的知识,承担的是公共学术责任,学术科研人员行使的是学术公权力,这种权力是以责任为基础的。学术不端行为并不是个人问题,可能涉及一个科研群体,更多凸显的是社会公共责任问题。2011年欧洲新版《心脏病指南》推荐大多数病人在术前使用β受体阻滞剂[8],而该指南的内容却是根据一组学术造假数据得出的。荷兰著名心血管专家珀德曼声称使用β受体阻滞剂可以大幅降低死亡率,然而事实却是该阻滞剂不但毫无作用,反而会提高27%的死亡率[8]。《心脏病指南》是欧洲医学的“金标准”,在使用《心脏病指南》的76万余名病患中,有16万人因为使用这项方法而去世。试想,医疗界的科学研究成果本该造福于人类,而学术研究者将自己造假的学术成果运用于社会,无疑是让社会公众成为其学术造假的牺牲品。

(三)问责主体与客体利益一致性的矛盾

一般而言,学术不端行为的揭露或者暴露有各种不同的形式,有时亦存在某种偶然性。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应当由学术共同体完成,即由高校学术委员会、地区或全国性专业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若对相关领域的研究不十分精通,不了解该学术不端行为产生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发展现状,则无法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因此,在高校学术不端行为被揭露或者暴露之后,高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立即召集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对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原因、过程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作出判断并定级,以便交由问责机构进行处理。

三、大学学术问责的实践路径

教育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理应是政府、高校与社会组织通力合作、相互依存的过程,通过政府、高校与社会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实现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善治。[9]健全和完善的大学学术问责机制,通过多元主体共同监管促使形成有效的学术问责成果,由学术出版机构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氛围,通过学校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多元联动形成内外互促的学术问责支持体系。只有在合理的制度框架内,学术问责才能通过多方利益的博弈,实现各方权利和价值的平衡。

(一)多元主体共同监管:促使形成有效的学术问责成果

当前大学学术环境受到来自外部多重物质因素的影响,学术的纯粹性难以显现,学术研究越来越世俗化。学术圈利益化、经济化氛围盛行,使得大学科研机构功利化趋势明显,国内外学术造假、学术丑闻层出不穷。如前文案例所述,由于问责主体单一,学术问责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学术资源产生的是公共利益,问责的主体应当多元化。高校作为学术问责主体之一,应当着力于教育学术人员遵守学术道德,预防学术不端行为,并在学术不端行为产生之后予以妥善处理。学术问责还需要借助社会公众、政府组织、媒体等第三方监督机构的力量。

郑州大学贾士秋提供虚假学术材料案[6],校方问责其在参与正教授职称评审过程中所提交的学术著作有抄袭、造假嫌疑,部分学术论文有一稿多投的嫌疑。追溯事件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贾士秋200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博士学位,同年入选河南省教育厅学术科技带头人,2007年经过郑州大学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正高职称。从成为教授到解除教授聘任只有不到两年的时间,若不是网络媒体称其著作造假,或许这位高校副院长还可以继续传道授业。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以对贾士秋的行政撤职画上句号,而对通过其职称评审的郑州大学教师系列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未问责,也未对考核其上任郑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的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高校作为学术问责主体,与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客体之间,往往存在利益抱团现象。学术研究者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对其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问责的多为学术研究者所在高校,这也就避免不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参与者在利益驱使下互相包庇。高校排名的主要依据是学术科研人员各级各类学术研究成果的数量、获得科研经费的总量和发表论文的数量。高校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问责主体,会出于维持自身地位稳定的考虑,减轻甚至包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问责。申请到科研经费后,学术研究者会缴纳其中的一部分给所在单位作为科研管理费,如美国的学校一般会额外收取科研经费的30%~50%作为管理费。上海交大陈进的“汉芯一号”造假事件,使原本让国人为之骄傲的科技成就转瞬变成令公众瞠目结舌的科研丑闻。陈进用这样一个仿造的科研成就骗取了国家上亿元的科研经费。回顾“汉芯一号”的发布仪式,上海市分管领导、由知名院士组成的专家鉴定组悉数出席,这也说明至少当时“汉芯一号”被认为是举国瞩目的重大成就,陈进也因此被冠以多种重要头衔。陈进本人将科研成果注资“汉芯”公司,其通过公司所获巨额利润的去向亦不得而知。学术科研人员申请到级别越高的项目、数额越多的科研经费,作为间接受益者的学校往往对学术不端行为本身越不排斥。

在面漆涂装过程中,应达到以下技术要求:底漆采用环氧富锌防锈漆,涂装两道;中间漆采用棕红云铁环氧中间漆,涂装一道;面漆采用氟碳面漆,涂装两道。涂装完成后,按照现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构件的底漆、中间漆和第一道面漆需要在预制加工厂完成涂装,运输到现场后只进行最后一道面漆的涂装,最大限度减少现场工作量,保证进度。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简而言之,即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密切联系中国国情,研究新情况,创造性地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解决中国革命、建设的实际问题。

2.建立由高校学术委员会主导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构

3)课后复习方面,可以让学生设计思维导图来帮助他们复习所学知识,提升各方面的核心素养。在思维导图设计过程中,既可以加深重点词汇、语言点的记忆,进一步锻炼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又可以引导学生对中西方文化意识和文化差异做出正确判断,形成良好的思维方式。课后学生完成手机学习平台的作业和单元测试,检测学习效果。在完成练习过程中,学生可以随时和任课教师通过手机学习平台课程群聊、手机学习平台话题等信息化手段进行实时沟通。学生在学习平台完成单元学习效果调查问卷,进行课后反思,评估学习效果,提升自主学习能力和评估能力。

3.邀请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予以监督

我国武术文化研究发文量呈现该趋势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一是武术文化是以武术技击技术为核心,以中国文化哲学为基础的产物,关于该主题的研究在武术研究和文化研究之后,因此2007年以前的发文量相对较少。二是2007年是北京奥运会前夕,武术项目申奥呼声较高,武术文化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发文量急剧上升。三是发文量整体呈现波浪趋势,说明了我国武术文化研究道路坎坷,学者们的学术热情起起伏伏,但近些年随着一带一路、体育深化改革政策的推进,武术文化交流、传播与传承问题再次备受关注。

除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和人员外,可以邀请高校或科研机构内部的其他部门和人员,或者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监督,还可以邀请政府组织等第三方权威部门参与到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过程中,以增强学术不端行为监管的有效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使得学术不端治理工作常态化、正规化。

(二)学术出版机构的责任担当: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氛围

学术出版机构作为学术资源的整合者,在学术研究成果的交流和传播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学术出版机构的存在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它是学术研究主体交流的中介,能够推动知识积累和人才培养的良性发展。学术出版机构作为学术研究成果的主要载体,在学术不端行为被诟病时,其学术评价的作用也被质疑。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除了多元主体共同监管外,学术出版机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最后一步是通过学术出版机构的期刊、书籍等形式公之于众,换句话说,学术出版机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

学术研究成果的问世主要包括学术研究者投稿、出版社初审、同行审阅、退修稿件、编辑部定稿、出版机构审校、出版发行等步骤。学术出版机构在收稿之初,就应当将学术不端行为遏制于萌芽之中。在稿件初审阶段,可以通过专业查重软件、搜索引擎等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将有学术不端嫌疑的文章排除在外。同时,初审编辑还应当具有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识别真假、认定水平高下、判断是否抄袭、剽窃的锐利的学术眼光”,“这就需要编辑人员不断更新知识,熟悉有关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态”[11]。在学术研究成果编辑审校阶段,要利用好同行审阅制度,选择该学术领域合适的专家,明确稿件审校指标,加强出版社编委会对学术研究成果编辑审校过程的内部监督。在学术研究成果终稿出版前,要再次对成果进行检测和识别,尽量避免学术研究者通过“一稿多投”的投机行为打时间差。检测软件未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并不代表学术成果就没有问题,在出版印刷阶段仍需要把握细节。一旦发现问题,立刻停止出版。学术研究成果呈现于读者后,如若被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术期刊首先应当向社会公众致歉、及时撤稿并发布申明,同时对于相关学术研究者或团队采取批评、警告、一段时期内禁止投稿等惩处措施。贺海波学术论文抄袭、科研作假案例中,如若学术出版机构能在学术研究成果问世的若干环节中加强其中一环的管理,也不至于造成令社会哗然的结果。学术出版机构应当在初稿检测、编辑审校、终稿出版、事后监督四方面做实做细,提高学术出版物的质量,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

(三)学校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多元联动:形成内外互促的学术问责支持体系

高校或研究机构、教育经费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家专门设立的问责机构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多元联动,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问责,形成内外互促的学术问责支持体系。日本文部科学省制定的《日本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导方针》提出,研究机构及经费管理机构应当各自设置受理科研不端行为投诉及相关信息的办公室,并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成立由研究机构和科研经费管理机构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处理。丹麦于1992年在其医学研究理事会下设科研不端委员会,该机构属于丹麦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最高国家机构[12]。美国也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设立了学术诚信办公室[13]

目前我国高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问责方式较为模糊。可以借鉴美国、日本、丹麦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设立专门的问责机构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不能用单纯的科层制行政手段替代学术研究自由、松散的规律。在对科研人员进行学术导引时,要避免功利化倾向,不能只追求“权威期刊”、SCI、CSSCI的发文数量,而应注重创造性成果质量的提升和创新性成果数量的增加。同时,要避免高校、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术不端行为问责方面相互推诿、降低实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同高校形成联动机制,承担起建设学术问责外部支持体系的责任,改进现有的学术评价机制,创设更为优化合理的科研导向,并从政策、规章等方面形成机制保障,协同党委、纪委等部门纠正学术不端之风,引导学术研究人员自觉抵制不良学术风气。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核实,应立刻对相关学术人员予以降低或取消现有职称、称号的处罚,涉及科研成果奖励的,要撤销奖励称号、追回奖金及科研项目经费,并禁止其在一定时间段内申报相关级别的课题及学术奖励。

大学学术问责亦可归结为治理的过程,治理的最优化即为“善治”。学术问责是一种手段,最终希望通过问责凸显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性。大学学术问责不仅要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学术问责机制,更重要的是培育崇尚科学的大学学术问责文化。遵从现代社会的治理理念,教育治理现代化是我国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大学校内学术治理体系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一环,同样需要与时俱进、权责统一。学术问责不只是自上而下的行政行为,而是多元主体的平等协商与对话,是民主参与的结果,这正是治理赋予的力量。

该系统采用ASP.NET开发语言环境,Visual Studio 2017开发工具,选择SQL Server 2012为数据库,根据江西服装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整个宿管工作人员的层次来确定系统的整个设计框架。数据库中的表已经设计好了,下面将详细说明该系统开发的步骤。

注释

①日本考古界藤村新一造假事件以及“学术女神”小保方晴子在STAP细胞论文中有篡改、捏造等造假问题均在日本乃至世界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影响。由日本多个相关科研机构、科研经费管理机构组成的调查委员会均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②20世纪90年代,丹麦出现了科研不端事件,该国开始探索建立科研不端行为监管机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EB/OL].(2015-12-27)[2017-10-15].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619/200407/1311.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EB/OL].(2016-01-20)[2017-10-11].http://www.moe.edu.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607/t20160718_272156.html.

[3]湛中乐,王春蕾.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案的法律评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6(3):97-107.

[4]百度百科.西安交大六君子事件[EB/OL].(2008-01-20)[2017-10-11].https://baike.baidu.com/item/%E8%A5%BF%E4%BA%A4%E5%A4%A7%E5%85%AD%E5%90%9B%E5%AD%90%E4%BA%8B%E4%BB%B6/12759540.

[5]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浙大教授贺海波论文造假风波[EB/OL].[2017-09-18].http://news.online.sh.cn/news/gb/node/node_27753.htm.

[6]百度百科.郑州大学贾士秋学术造假风波[EB/OL].[2017-09-18].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4%BE%E5%A3%AB%E7%A7%8B/1559498?fr=aladdin.

[7]中国科学院.科学与诚信:发人深省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例[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

[8]醒真.一次堪比大屠杀的学术造假[EB/OL].(2017-10-02)[2017-12-31].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1002/23/31846773_691882393.shtml.

[9]陈良雨.高等教育治理主体间非对称性依赖关系研究——基于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的视角[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7(1):151-156.

[10]潘懋元,左崇良.高等教育治理的规约机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2-19.

[11]孙昕光.学术不端行为与学报编辑策略[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5(4):139-142.

[12]任洪波.美国和丹麦的科研诚信[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07(3):62-64.

[13]FRANCIS S.Developing a Federal Policy on Research Misconduct[J].Science and Engineering Ethics,1999,5(2):261-272.

祁占勇,李莹
《复旦教育论坛》 2018年第02期
《复旦教育论坛》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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