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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果儿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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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dp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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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保障报》面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层及各地劳动保障工作者及城乡广大劳动者发行,紧紧围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心的问题展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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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yangman。

论文类:“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论——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解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社会保障的法制轨迹”,载《中国教育报》2008年12月11日“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制度创新及影响评价”,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社会法的研究视域和进展: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建设”,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工伤认定一般条款之立法思考”,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2007:劳动法大事件”,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1期“社会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使命”,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社会法的热点及其新发展”,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实现社会和谐 劳动合同法意义非凡”,载《法制日报》2007年12月19日“劳动合同法立法十大新意”,载《法制日报》2007年8月19日“深入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载《人民日报》2007年8月11日“通过法律规制有效消除就业歧视”,载《法制日报》2007年6月10日“我国残疾人劳动权保障的理念、实践、困境及对策”,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发展思路”,《社会法评论》(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立法完善”,载《中国工运》2006年第7期“在《劳动合同法》中设定一般权利义务条款之思考”,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我国劳动合同立法技术若干问题探讨”,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5期“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载《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保障劳动者权利要‘三管齐下’”,载《法制日报》2006年10月24日“2005年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法学家》2006年第1期“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1期“论和谐社会与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载《法学家》2005年第5期“TCL集团职工持股信托方案评析”,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中国-法国社会保障法高级论坛综述”,载《人权》2005年第4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发展”,载《人权》2005年第4期“社会保险对侵权救济的影响及其发展”,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2004年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学术研究回顾”,载《法学家》2005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5年第7期转载)“论司法解释创设不动产优先权之弊”,《判解研究》2005年第2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发展”,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8日“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比较法及其接受对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意义”,《民商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学家》2004年第1期。“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年第3期转载)“2002年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3年第1期“基本人权保障与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非典’直接涉及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载《法学信息》2003年第23期“论法治国家目标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制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8期转载)“工伤保险立法问题研究”,载《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2001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6期转载)“农民工保护是《劳动法》的基本任务”,载《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12月31日“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11期转载)“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载《北京法制报》2001年5月8日“他能否得到5万元悬赏金”,载《人民公安》2000年第13期“汽车丢失应由保安公司赔偿吗”,载《人民公安》2000年第8期“劳动法与现代人权观念”,载《法学家》1999年第6期著作类:《社会法评论(第三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社会法评论(第二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劳动合同法条文注释与适用》(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外国民商法(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劳动法》(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社会保障法(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民法学)》(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劳动就业法律问题研究》(合著,第一作者),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劳动法(修订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以案说法·保险法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论社会保障法》(中/英文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现代中国法概论》(韩文版),博英社2002年《商法总论教学参考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以案说法·房地产法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劳动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劳动法学》(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社会保障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外国民商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以案说法·侵权民事责任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以案说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代表性项目2007年司法部项目:反歧视法研究200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项目:集体合同立法研究200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社会保障立法研究200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中国劳动法律问题研究2003年与挪威国立奥斯陆大学国际合作项目: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2001年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1998年国家教委社科基金项目:职工再就业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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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懒格格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的领导称主任,中心主任叫韩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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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色super

书籍稿酬暂行规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一经出版或发表,应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著译的难易,付给适当的稿酬。初版的书按照字数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并且按照印数付给著译者印数稿酬;再版时不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 第三条 基本稿酬标准: (1)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的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 (2)翻译稿:每千字8至24元。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由外文译成中文,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对翻译者,按上述标准付酬。 由中文译成外文,对翻译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付酬。对原著作者按该著作翻译稿酬的20%至40%付酬。 由少数民族文字译成汉文,对原著作者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稿酬标准定级支付60%的稿酬。 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者所付的稿酬,按本款规定的外文译成中文的标准,另加25%至30%付酬。 由汉文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对原著作者不付稿酬。 (3)古籍稿:古籍整理,古籍的今译、笺证、注释、集解,每千字9至18元。对特别繁难,质量又高的,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得超过30元。 古籍资料的辑录、汇编,每千字5至12元(不付印数稿酬)。 各种古籍索引,每千字5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 断句、校正错讹,每千字4至8元(不付印数稿酬)。 标点加一般校勘,每千字5至10元;难度大的标点加繁重校勘,可适当提高,但每千字不超过15元(均不付印数稿酬)。 (4)词书稿:词书条目,照本条第(1)款标准,按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另外增加15%至25%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百科全书词条编撰,每千字24至30元,另增加20%至30%的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5)根据他人著作改编和缩写的书稿,按本条第(1)款标准的40%至60%向改编者付酬。并按改编费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按改编费的10%至20%向原出版者付酬。 (6)译文的校订费,每千字4至10元,不付印数稿酬。由译者请他人代为校订者,费用由译者自付;出版社请他人校订者,校订费由出版社支付。 (7)索引和图书资料辑录,每千字3至7元,不付印数稿酬。 (8)约请社外人员编选的书籍付编选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约请社外人员编辑加工的书稿,付编辑加工费,按每万字20至30元付酬,不付印数稿酬。 (9)约请社外人员审查书稿,付审稿费。一般书籍的审稿费按每万字10至20元付酬;对于繁难的专著,可适当提高,但每万字不超过40元;不付印数稿酬。 第四条 印数稿酬 (一)一般书籍的印数稿酬,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 (1)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8%; (2)印数超过一万册的,其超过部分以千册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千册的,按千册计算),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8%。 (二)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数在一万册以内的,以一万册计算,付基本稿酬的30%;印数超过一万册的,按本条第(一)款之(2)的规定支付。 (三)本条(一)、(二)两款规定的印数稿酬,每次重印均应累计过去的印数。不论初版还是重印,出版社均应在版本记录页上如实注明印数。 (四)学习用书、临时教材或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大量印行的著译,在第一次出版后两年内,印数在10万册以下者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酬;超过10万册以上,视不同情况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30%至50%付酬。 第五条 曾在报刊上发表过的著译,辑成个人专集出版,付给著译者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编选不同著译者的报刊文章合集出版,对著译者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分章撰写,内容相互有连贯性的专著,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社约请多人撰写,单篇独立(没有连贯性)的合集,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 期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已发表过的作品,按第三条第(1)款标准的20%至40%向原作者付酬,并按第三条第(1)款的10%至15%向首次发表该作品的报刊付酬。 第六条 出版社已接受出版的著译,属于非作者原因未能出书者,出版社应按该书稿基本稿酬的30%至50%付给作者著译费(书稿归作者所有)。出版社主动约稿,但因稿件质量不合格未能出书者,出版社视具体情况,酌付少量的约稿费。 第七条 解放前出版过的著译重印或校订重印,支付部分或全部基本稿酬(对已故作者著译的付酬办法见第八条)。解放后出版(或再版)的已付过基本稿酬的著译,再版以及辑成个人专集(包括全集、选集、文集等)或和他人著作合集出版,不再支付基本稿酬,只付印数稿酬。著译修订再版,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著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第八条 对已故作者稿酬的继承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著译者死亡在30年以内者,出版其未曾发表过的遗作,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只付印数稿酬,不付基本稿酬。 (2)著译者死亡超过30年者,重印其作品不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出版其首次发表的遗作,仍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 第九条 一部书稿分别出版不同字体的版本,或以几种装帧形式出版,或改变书名重印,或由一家出版社转移到另一家出版社出版,或编进另一书时,除对首次出版的版本付一次基本稿酬外,对另外的版本不付基本稿酬,但应累计印数,付印数稿酬。 出版社将一种书籍分地印造,或经地方出版社租型造货,其印数均应一并累计。印数稿酬由供型的出版社付给。 第十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计算单位,不足千字的作千字算。诗词每10行作千字算(曲艺等韵文体行数计算从诗词)。旧体诗词稿酬可酌量提高。乐曲、歌词、画稿、地图等付酬办法,另定。 支付稿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字数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一般文字的末尾排不足1行的和占行的题目按1行计算。标点排在行外的,字数加1/10计算。 出版社编辑部增加的例言、说明、注解、目录、索引或其他附件,书上排印的中缝、书眉、页码和翻译书籍中就原书复制的图表以及附录转载的文件资料,均不计稿酬;但翻译书籍的附录、图表内夹有译文的,译文部分计酬。 第十一条 封面和图表的设计,以及中外文对照表的编纂等,只付基本稿酬,不付印数稿酬,付酬标准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出版者同著译者应签订约稿合同或出版合同,是否预付稿酬,由合同约定,但书籍出版后,应在一个月内付清全部稿酬,每次重印应在出版后一个月内结付印数稿酬。 第十三条 书籍出版后,出版社应送给著译者样书,一般性的书籍可送10至20本,情况特殊的可以酌增酌减。对著译者购书应予以优待,在100本以内者,可以按批发折扣售给。情况特殊者,在售书数量上可酌增酌减。 第十四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著译,按本规定以人民币支付稿酬。外国人(包括中国血统的外籍人)的著译(国外未曾出版过),在我国首次出版者(不含翻译或重印),稿酬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出版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社的稿酬实行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送有关出版行政机关和国家版权局备案。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社的有关领导部门要加强对稿酬的管理,监督执行。出版社不得任意提高或压低稿酬标准,如有违反者,版权行政机关要予以纠正。各出版社应实行责任编辑、编辑室主任和总编辑三级审查确定稿酬的制度。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报纸、期刊可参照执行,但不付印数稿酬。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计酬界限以版本记录页上的出版日期为准。初版的书籍以本暂行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国家版权局。 定 地方志编纂稿酬支付标准 一、基本稿酬: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按50~100元支付,以正式出版字数计发。 (二)演绎作品: (1)资料汇编:凡按照地方志编纂要求,对所征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并打印成册,每千字按10~20元支付。 (2)翻译:每千字按30~80元支付。 二、审稿费:各级志书编纂领导小组、编纂(审)委员会组织人员对志书进行评审,每万字按50~100元支付。 三、总纂费:在志书正式出版前,由“一支笔”进行统稿,达到出版要求,每万字按30~60元支付。 四、校对费:每万字按8~15元支付,分三校次计算。 五、图片费:普通照片每张60元,历史性照片每张80~100元,带有文物性质照片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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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总编辑是谁主管

    书籍稿酬暂行规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 第一条 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著译

    啾啾啾… 3人参与回答 2024-05-12
  •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总编辑是谁啊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是:韩智力

    比尼爱汤姆 3人参与回答 2024-05-13
  •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总编辑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部法规司指导、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主办的政策性月刊。主要刊登党中央、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哆哆的卷妈妈 4人参与回答 2024-05-14
  •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总编辑是什么级别

    书籍稿酬暂行规1990年6月15日,国家版权局第一条为了保障著译者的正当权益,繁荣创作和学术研究,鼓励著译者和提高出版物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著译一经出版

    飘渺于浮尘中 5人参与回答 2024-05-13
  • 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总编辑是什么级别的编辑

    不一定。楼主说的河南日报的主编应该是正处级干部。

    爱宇冰冰 4人参与回答 2024-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