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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蛋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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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嘴馋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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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基本原则【摘要】知识产权法应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在一切私法均应纳入民法典的诉求下,私法基本原则往往由民法典予以确定,称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一切私法活动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应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产生、权利行使以及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适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能为司法实践中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准则。【关键词】民法基本原更IJ知识产权法知识霸权齐爱民/文.I-|、..找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十分关注.但对作为一个学科的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却较为薄弱。在大陆法系国家。私法基本原则往往由民法典予以确定.因此私法基本原则又称民法基本原则。我国未颁布民法典,《民法通则》执行着民法典的功能和发挥着民法典的作用。《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原则为我国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必须遵循的私法最高原则。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系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硼还有学者也持相同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张,认为“知识产权应当以民法理论和规范为基础,适用民法的一般原则和调整方法。”12J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也同样在知识产权法上得到适用。一、平等原则及其应用所渭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1平等原则是私法根本特征的集中反映,知识产权法应贯彻平等原则。首先,从客体角度看,就是对“知识45万方数据财产”和“物”等财产在法律上平等对待。所有财产同等保护原则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黑格尔指出.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甚至宗教方面的东西以及发明等等。都可以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在买卖等方式中所承认的物同视13J。从立法上看。知识产权法是贯彻同等保护原则而产生的不同于物权法的另一部财产法。“抽象物的易受侵害性。使得最依赖于他们的市民社会的那些因素给了国家以巨大压力,使之采取新的知识财产保护形式。这个过程也延及图际范围。知识财产个人所有人不仅想在国内保护其财产的安全.他们还想在国际市场知识财产权贸易环境中保护其财产的安全。”【4j贯彻对所有财产同等保护,就反对知识霸权而言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其次,在知识产权主体方面,法律对待知识产权人的相对人及侵权人之间的关系上,也坚持了平等原则,即无论是知识产权人,还是相对人。还是侵权人,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三,在权利保护方面.尤其是保护在先权利等方面,也坚持了平等原则。“保护在先权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财产法则,即恢复被侵犯的在先权利的原状,宣告在后权利无效或撤销在后权利;另一种是补偿法则.即在承认在后权利的同时对被侵犯的在先权利给予一定补偿。”四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坚持了对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的平等保护。二、自愿原则及其应用自愿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2自愿原则是以平等原则为前提的,是当事人内心意愿在法律上的确认。自愿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知识产权的获得角度看,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享有贯彻了自愿原则,如商标注册(以自愿原则为主)和专利权申请、作品是否发表等方面均贯彻了自愿原则。第二,在知识产权行使上贯彻了自愿原则。知识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务。权入如何行使知识产权,选择出资、融资和许可、转让等何种方式,都出于权利人的自愿,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干涉。当然。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的强制性规定。受到非自愿许可制度等相关制度和原则的限制。三、公平原则及其应用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正义和衡平理念在私法领域的体现。在知识产权实践中,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也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财产的确权、有关知识财产的利益分配、知识产权行使和限制等方面体现了私法的公平原则网。公平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法赋予所有人对其创造的知识财产享有知识产权的均等机会以及行使知识产权的机会。另外,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限制与反限制制度的设计也体现了公平原则。为了促进知识应用,知识产权法确立了权利限制制度,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私有财产,知识产权法针对权利的限制制度确立反限制制度。即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法定要件。知识产权法通过权利限制制度和反限制制度实现知识财产在应用中的公平。四、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应用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z。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诚实、守诺、善意、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立法均未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该原则均有体现。在著作权的取得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进行创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这体现了民法诚信原则的要求。在著作权保护方砸,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盗版问题日益严重,促46万方数据使著作权人或者信息产品的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保护作品防止盗版。然而,技术措施的运用,也限制了公众的合理使用。而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确立了技术措施的限制制度,即因合理使用而避开技术措施的,不构成侵权。3再如我国《商标法》第13条(驰名商标)、第15条(代理人)及第3l条(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等都体现了诚信原则的要求。无论在《商标法》上是否明示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都是指导商标法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基本原则。为了起到更好的实效,笔者建议在《商标法》中直接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上也有诸多规则体现了诚信原则的要求。如专利权应诚实地取得和行使,如果申请人隐藏关键技术或编造虚假数据。专利局应驳回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五、合法原则及其应用私法中的合法性原则主要是指遵守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私法贯彻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效力。但是。当事人对私法规范的改变仅限于私法中的任意性规范.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包括禁止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变更。首先。知识产权确权。合法原则是指导知识产权确权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这就是合法原则在知识产权获得方面的具体体现之一。其次,法律规范的属性。知识产权法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占了很大比重,合法性原则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因民法通则》第6条。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知识产权法为私法,其主体规范为任意性规范。但由于知识财产有别于物。主要是事关公共利益,各国立法均强调公共机关的于预,并规定了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例如知识财产的种类、知识产权的内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等.这些强制性规范都不允许当事人改变。可以说,知识产权法是私法中最为严格的法律。由此,贯彻合法原则对于知识产权法而言尤为重要。最后,合法原则与知识产权行使。合法原则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位置。依法行使原则是指权利行使应该采取合法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使知识产权。应该依照宪法和法律认可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假借合法权利谋求非法利益。在宪政国家,宪法具备确认权利并限制权利行使的基本功能。我国《宪法》5l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权利行使的宪法限制,当然适用于知识产权。有些涉及知识产权的部门法还明确确立了依法行使的原贝lj。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技术转让协议不得含有为中国的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应用公序良俗可以分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方面,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47万方数据甭回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与公共秩序法贯彻公序良俗原则。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和善良风俗相抵制的民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流氓兔”有违公序良俗。曾驳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回了韩商在中国注册“流氓兔”的商标申请。“流则。《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之间的约定氓”一词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在权威解释中.都是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德国民法典》第一个贬义概念.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流氓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兔”的商标申请是正确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结法典》第90条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果。并且,笔者认为,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流氓行为无效。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兔”非但不能注册为商标,而且也应禁止作为未表述,但《民法通则》第7条、《合同法》第7条和注册商标使用。《物权法》第7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的行使,除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公序良俗原以外,必须尊重公序良俗。我国《著作权法》第1则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一旦人民法院遇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妨害公序良俗的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行为或者事件,均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无效。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在我国.许多学者看到公序良俗原则在知识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鼓励产权法领域的重要作用。有学者认为公序良俗原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规定即为公序良俗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并位列四大基本原原则的体现。2008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艳照门”事则之首01。就知识产权法而言,无论是著作权法、件。最终以陈冠希行使著作权禁止艳照的传播而专利法还是商标法,乃至商业秘密保护法和非物落下帷幕。2008年2月28日,《中国青年报》发表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都必须坚持公序良俗原“艳照门:娱乐退场并不意味反思终结”一文,指则。在著作权法领域,违反公序良俗的作品不能出陈冠希的律师以行使著作权的方式,杜绝了陈获得著作权。在专利法领域,违反公序良俗的技冠希拍摄的陈和其他著名女星和公众人物的性术方案不能获得专利权。我国《专利法》较为明确爱照片——“艳照”在网络流传。然而,著作权法地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该法第5条规定:“对违真为陈冠希提供了保护吗?笔者并不以为然。因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为尽管通过著作权行使的方式绕开了道德和隐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私的争论。但是并不能把该问题纳入法律轨道。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如果说陈冠希拍摄的性爱照片——“艳照”能否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其中关于妨害社会被定义为黄色照片尚有争论的话,那么说“艳照”公德和公共利益的规定就是贯彻公序良俗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则属肯定。基于公序良俗原则,以的结果。根据该规定,妨害公序良俗的技术方案及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规定,此类违法作品不能获得专利权,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之上不可能产生著作权。因此权利的行使也就无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从谈起。印章、文物的设备等。其中,上述规定在商业秘密《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商标违反道德的,的保护方面同样适用。在商标法领域,贯彻公序成员国应不予注册:已获注册的亦应无效。我国良俗原则更是十分必要。我国《商标法》第lO条《商标法》第10条也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影响的标志不得被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商标尽管如此。但是将“中央一套”和“二人转”注册为48万方数据匪垂丽■一避孕套商标.将“微软”注册为卫生巾商标等有损范、法条、概念。不论法律规范是否有明确规定。善良风俗的事件仍层出不穷。这从反面说明了在也无论当事人有无特别约定,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商标法领域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意义。欧洲关内容都会进入到知识产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大陆法系国家的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关系,成为其当然内容。这也是国家干预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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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manjing

主要著作:《政治学——概念、理论、方法》,陈振明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2004年修订版。撰写其中之“公民”与“公共权力”两章。主要论文:“从惩罚到规训:权力的技术与权力的演变——以权力与肉体关系为切入点的《规训与惩罚》”,《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五辑,18000字。“兴盛与蜕变:审思中国法学教育之现状”,《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三辑,18000字。“转型中国的修宪困境与政治正当性”,《法商研究》2006年第四期,20000字。“司法的当代形态及其正当性”,《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十辑,12000字。“正义何以可能——《正义的两面》导读”,《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九辑,8000字。“法学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分歧”,《法学研究》2005年第六期,16000字。“宪法哲学:追问宪法的正当性”,《厦门大学学报》2005年第三期,14000字。本文辑入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专辑2005年第九期。“冲突解决的理想性状和目标——对司法正义的一种理解”,《法律科学》2005年第一期,26000字本文辑入《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5年第四期。“作为人权的联合行动权”,《法商研究》2003年第五期,20000字。本文辑入《中国宪法学精粹》(2004年卷),摘刊于《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论法律上的防卫权——人权角度的观察”,《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一期,17000字“法的确定性及其相对性——从人类生活的基本事实出发”,《法学研究》2002年第五期,27000字。本文辑入《中国法理学精粹》(2003年卷)。“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性质:宪法的特别法”,《厦门大学学报》2002年第五期,13000字。本文摘刊于《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公民政治权利研究”,《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三期,10000字。本文摘刊于《新华文摘》。“职权:宪法学与法理学考察”,《中外法学》1999年第三期,14000字。“论法律效力——关于法律上的力的一般原理”,《中外法学》1998年第四期,18000字。本文获“《中外法学》十周年优秀论文奖”。“利益的法律分配及其保障——对现当代法律机制的整体性描述”,《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第四期,10000字。本文摘刊于《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作为法律行为的判决”,《法律科学》1999年第一期,10000字。本文辑入《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与人文化”,《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8年第二期,7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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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里的土豆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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