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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香微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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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以来,我国过去在计划体制下建立的以集体保障为主体,家庭保障和国家救济为补充的农村劳动者保障体系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基本解体,迫切需要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由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时,根据立法享受的,由社会提供必要物质帮助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以解决占全国人口80%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问题,免除他们生产经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安定,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强大的动力。(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呼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农村普遍实行,集生产功能和消费功能于一体的农民家庭替代了原来统一组织农业生产和统一分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而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过去实行的以集体保障为主体,国家和家庭保障为补充的农村劳动者保障体系随之解体,农村劳动者保障基本上由农民家庭承担。实践证明,它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劳动者生产经营活动日趋频繁,他们的生、老、病、死、伤、残等风险明显增加。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较为落后,集体经济脆弱,大部分劳动者得不到集体帮助,农民家庭经济基础又极为薄弱,199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578元,单个家庭保险能力有限,一旦风险发生,个人和家庭难以抵御。劳动者保障由农民家庭承担,将进一步强化农民“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极不利于农民生育观念的转变与生育水平及出生性别比的降低。过去那种由生产队统一组织和调配劳动力,老年人可以由生产队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轻活,给予一定的养老报酬并直接分配到老年人手里的养老方式已经消失,大部分地区农村养老已转为家庭成员提供。不难想象,需要依靠子女养老的农民是很难接受低生育率的。即使在政府强有力的干预下勉强接受了,也很难长期保持。况且,仅靠政府强力控制极易引发党群、干群矛盾,绝非长治久安之计。从国际经验来看,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国家的绝大多数农村老人由于得不到任何保障,他们把孩子当作自己老年时经济和生活保障的重要来源,因而出现高生育率的现象。如果向人们提供养老保障,就可使生育率降下来,这已被墨西哥的实践所验证。由此可见,解决我国生育率偏高的途径不在于收紧政策,而在于综合治理。而综合治理的关键之一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破除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从而转变农民的生育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动,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正在退化。就一个社会而言,每一代人都是有能力为自己养老的,代际之间的再分配不可能无限制地进行下去,它必然要受到来自家庭内部结构变动力量的抵制和社会经济等外部因素的制约。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现代观念的冲击,我国农村过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渐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现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结构不断简化,家庭规模渐趋缩小。我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4人下降到1994年的54人,每个劳动共有10页;当前位置:2/10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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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2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探索3 政府责任视角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4 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模式的比较研究5 “城中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的构建6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管理问题研究7 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8 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生存保障问题研究9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研究10 论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11 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作用研究12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3 关于构建我国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的研究14 农村土地产权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5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研究16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7 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研究18 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19 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及对策研究20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区域差异化研究21 河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22 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风险及其控制23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企业年金研究24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5 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的影响与对策36 论中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37 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研究38 人口老龄化趋势下的养老保险制度研究39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风险与防范机制研究40 中国农村养老资源的需求与供给研究41 构建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研究42 转型条件下中国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保障研究43 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可持续发展问题探索44 民间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和养老保障功能研究45 应对老龄化的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46 养老保障中的政府角色研究47 东亚国家养老保障模式比较研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48 新时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问题研究49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研究50 中国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研究51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及其运行模式研究52 城镇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初探53 论我国医疗保障事业中的政府责任54 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及其构建路径研究55 制度边缘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研究56 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初探57 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研究58 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实现59 中国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研究60 我国医疗保险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及其控制61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医方道德风险问题研究62 河南省医疗保险运行状况分析及对策研究63 我国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研究64 医疗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65 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初探66 我国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及控制对策研究 67 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机制研究68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管理研究69 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探究70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研究71 论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政府责任72 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问题研究73 论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问题研究74 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缺失与对策研究75 城镇弱势群体社会救助问题研究76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社会救助问题研究77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社会救助问题研究78 我国城市反贫困问题研究79 我国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80 建构城市贫困大学生统一社会救助体系81 构建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思考82 中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研究83 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84 社会弱势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研究85 城镇灵活就业问题研究86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87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88 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研究89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研究90 家庭功能变迁中养老模式的选择91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92 人口迁移中农村养老问题研究93试析我国医疗费用增长过快问题94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刍议95论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与管理96论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机制97论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医疗保险98论我国工伤保险的预防职能 99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100论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机制101论我国社保基金的运营102医疗保障的政府责任研究103医疗保障的政府投入问题研究104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问题研究105论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06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保障107论医疗保障水平的地区差异108 我国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09 对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思考110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111 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思考112 论我国社会保障中政府的责任113 社会保障基金与资本市场互动关系研究114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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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内容提要: 本文从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的入手,分析了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所在,主要和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法规缺位以及思维惯性密切相关,并由此提出了解决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近期和长远两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原因及对策  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固有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也实行了城乡有别的格局。当前,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城镇,这就是所谓的城市农民工。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就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一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 这使民工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  二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危险度大。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口而不允许干, 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有的学者概括为“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  三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占89%。当然,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 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各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  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就业受到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民工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而各地关于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也差别很大。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002年,南京市出台了《失业保险办法》,也对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9月,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0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所有相关条例和办法中针对民工内容最全面的社会保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民工可以享受老年补贴、住院医疗费报销、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有的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  第三,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使得城市社会考虑得较多的是城市居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自然就难以落到实处。城市社会由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也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过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民工拒之门外。  三、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现状的对策  当前,理论界关于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说既不同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另起炉灶的做法;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对于这三种办法中,笔者不同意第二种做法,这样会形成一个新的“三元结构”问题,把问题复杂化。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做法,似乎是在固化目前的“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提出的办法,这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不符,也不是解决问题最终的办法。笔者认为,就好像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一样,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不是马上就能建立起来的。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解决城市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要有步骤,分阶段的解决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循序渐进的完成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立工作。具体设想是:  就近期工作而言,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⒉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相当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在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已经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且有一定难度,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该抓紧做好。  ⒊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的更加直接和实在。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  从长期目标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  ⒈抓紧制定有关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可考虑制定综合性的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或针对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目前区域性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已经陆续出台,而农民工流动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所以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到全局的角度,提高立法的级次和权威性。  ⒉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必须从源头解决。  ⒊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在是问题了。  参考文献:  ⒈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6期。  ⒉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社会》,2003年第9期。  ⒊周倩:《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2003年第5期。  ⒋刘承英:《“三农”危机和我国面临的第三次农村大变革》【J】,《经济界》,2002年第5期。  ⒌《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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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以来 我国农村的人均生产生活上有拉很大提高,新型的农村医疗合作社发展起来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大部分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但这也仅仅是部分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仍有很多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障处于一个低水平的运作状态。具体表现如下::1 据资料显示:与城市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相对低下。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30亿元,其中,用于城市人口的977亿元,占全国的89%,而用于农村人口的仅126亿元,占11%。城市人均社会保险费413元,农村人均才14元,前者是后者的30倍。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全国社会保障资金的11%。2003年,据最新统计,全国社会保障支出总数约为1300亿元。和1990年相比,相差200亿元,就算把这两百亿全部放入农村的社会保障中,和城市相比,差距还是很大。 2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有:社会救济(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灾民救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互助等项目。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养老、医疗保险是其中的主要部分。医疗保险是指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险则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但社会保障基金调剂的范围却是相当有限的,大部分是由政府来提供,这就使农民的生老病死基本上由个人和家庭来负担。如果这个家庭的经济收入非常有限,一旦有家庭成员生病,严重的便不再治疗。像这样的情况,在我国的农村是很普遍的。   当然也有部分地区成立了新型的农村医疗合作社,这种合作的方式在农民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农民利益得到了保障。但是,像这样的合作社在中国农村还没有普及,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得不到解决。地区之间的差异表现在:东部集体经济发展好的地区水平高,范围也广,而相对的西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村保障水平就较低了。 3(三)社会参与程度不高   农民在参与社会保障时的积极性不高。其原因:一是农民自身的经济原因,二是政府的支持方面。我们的调查中,在医疗、养老方面,农民不是不愿意进行这方面的投资,而是部分农村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没有条件去投保。还有部分即使是投保了,档次也是较低的,时间也较短。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迫使他们无力承担叫高的投保资金。另一方面,政府政策的影响。在事业保险方面,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范围,只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包括农村失业人员。但是在中国,农村人口占多数,劳动力剩余严重,大部分失业或无业人员都在农村,而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却无法满足。政策的倾斜性使农民的利益的不到保障。在社会救助方面,国家也投资了大量的资金(1990—1999年,共投入了9亿元),但由于农村所需要救助的人数太多,平均到每个人头上也就少了。所以国家虽然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面对如此庞大的农民队伍,那也是杯水车薪。 4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匮乏   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参保农户自己集资,另外便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由于农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参保的集资数目就十分有限了,主要还是要靠政府财政支持。但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基数过大,政府财力有限,仅仅靠财政拨款来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一部分社会投资,主要是来自企业单位投资。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本身就很困难,再鼓励他们进行当地农村社会保障的投资,这种可能性也较小。对于城市大众型企业,没有政府政策上的支持,自愿投身于这种公益事业的就更少了。资金的严重缺乏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进。     农村社会保障各个项目的建设(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社会互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事实上,广大农民的要求也不高,他们的基本愿望就是“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只有保证农村的社会稳定,才能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才能促使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的稳定。基于以上几个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强化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基础 (二)推广以互助合作形式为主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三)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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