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二蛋蛋蛋
小熊缭乱1990
对经济犯罪的新认识 (一)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 科学而准确地界定经济犯罪的概念,是非常困难的。但是,笔者认为,在这里首先要强调的是,我们必须真正弄清楚建立经济犯罪这个概念的价值所在。笔者赞同学者所提出的“我们研究经济犯罪的价值目标是‘把握规律,优化对策’” “把传统财产犯罪(盗窃、抢夺、抢劫和普通等罪)与新兴经济犯罪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也并非绝对不可取,二者之间确有某些联系,它们除各有自己的侵害客体外,也具有相同的上述相同的客体即经济关系,此其一。其二,有些具体罪案,二者互有交叉却难区分彼此;其三,近年来随着新兴经济犯罪增长,传统财产犯罪也有所增长。然而,二者各自具有不同特点,从控制犯罪的角度看,尤其需要探索它们的差异。” 而且,对犯罪的定义而言,笔者认为,必须符合这样的要求:一是要有这样的一种或者一类犯罪行为实际存在,而且这些犯罪行为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打击对策及其理论依据,二是要名副其实,做到犯罪行为和犯罪概念相一致。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小经济犯罪的概念最为符合我国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最为科学、准确。因此,笔者赞同马克昌教授的观点,即“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关于经济犯罪的特征 弄清了经济犯罪的概念,就不难理解和把握经济犯罪的特征。对于经济犯罪的特征,我国学者也同样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科学而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经济犯罪的特征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经济犯罪的特征是多方面的。基于不同的视角,可以看出经济犯罪的不同特点。具体而言,经济犯罪的特征,既可以从刑法学的意义上进行考察,也可以在犯罪学的意义上进行考察。 其次,对经济犯罪的特征的考察,应当结合不同的价值追求来进行。例如,对经济犯罪的特征进行犯罪学意义上的考察,我们可以从经济犯罪的根本状况进行,也可以从一个国家某个时期进行有针对性的考察。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学者在论述经济犯罪的特征的时候,总是不加区分地进行论述。这不仅是理论研究上的不够严谨,而且不利于推动经济犯罪的研究。 在此,笔者拟对对经济犯罪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即从刑法学的规范意义上进行考察。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也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具有以下特征: 1、该类犯罪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该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首先,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本罪是法定犯,以违反一定的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否则,如果行为不违反一定的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就不发生此类违法问题,更谈不上犯罪。也正是因为如此,才有学者从经济法规的视角出发,给经济犯罪下定义的。进一步说,“经济犯罪先有行政违法性,后有刑事违法性。从违法的层次上看,经济犯罪的行政违法性是第一位的,刑事违法性是第二位的。行为人不触犯某类管理经济的行政法律法规,就不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其次,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这也是本类犯罪行为的显著特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都是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所以这类犯罪行为首先表现为一种经济活动。 第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关键要件,是划分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种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但还没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那就不构成犯罪。 3、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经济犯罪都表现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还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只有个别犯罪出于过失。 4、该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值得注意的是,我国97年刑法典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单位犯罪。应当说,大部分经济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这一块,经侦和刑侦有很大区别吗?不过如果能写出来,也是个很大的创新了。建议到中国知网去搜索一下,或者到你们学校的图书馆去检索论文。这方面的书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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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呢?你不说我该怎么答?
2税收的分配职能税收的分配职能简单的来说就是国家在借助政治权利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中,需要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者国民收入转化为国家所有。从整体的角度来看,税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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