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的破哥哥
hyacinth46
考古学是研究的最少一百年以前的历史什么是考古学?它与人类学、历史学的关系如何?对于这个问题,国际学术界存在着争论。考古学、人类学和历史学究竟是什么关系?我们认为,考古学、人类学和历史学既有共同性,又各有其特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它们是各自独立的学科,彼此不存在附属关系。在中国,有相当一段时间考古学是归于历史学之下的二级学科。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于几年前使考古学成为与历史学同样的一级学科。我们的努力,并非只是出于考古学家的虚荣心,而是出于对考古学学科定位的认识和学科发展的考虑。人类学在中国被称为民族学,它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近年,有别于民族学的社会人类学在中国出现,虽还有待于今后的发展,但它也并未也不应成为其他学科的附庸。关于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我是这样理解的:历史学是主要依据古代遗留下来的文献资料研究人类过去的学科。它不是如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只研究事件和人物,也探讨发生这些事件的背景和原因以及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其宗旨是揭示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其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版本的校勘、史料的考证、相关史实之间的内在联系的分析等等。考古学是主要依据过去的人们活动遗留下来的实物资料(即遗迹和遗物)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遗存研究人类的文化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并探索其背景和动因总结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其基本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考古地层学、考古类型学、区域分析、不同文化间的相互关系研究、聚落遗迹和遗物的功能分析、墓葬分析等,不一而足。人类学则主要是通过延续至今的一些保留古老的传统生活方式的人们集团来研究人类的行为和文化的发展,并探索其规律的一门学问。其主要的研究方法是人类学调查,即详细地记录被调查的集团生活的各个方面,探索人类文化发展的动因和规律。简而言之,三个学科在均以研究人类的过去,探索其规律方面存在共同点,但各自的研究的出发点或立足点不同。历史学是从古代文献出发,立足于文献史料的整理与研究;考古学是从遗迹和遗物出发,立足于科学的田野考古发掘;人类学则是从活着的人们集团出发,立足于对有关的人们集团进行缜密的调查与分析。三者目标相近,但研究的途径与方法各不相同,是从各自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简而言之,历史学是以书见人,考古学是以物见人,人类学则是以人见人,即由今人见古人。分清三个学科的上述差别,是有着重要意义的。作为考古学家,应当注意考古学与其它学科研究出发点的不同,坚持考古学的立场,坚持从考古资料出发,而不是从历史文献或民族学调查资料出发进行研究。这一点对于有着丰富古代文献和众多少数民族的中国考古学家来说,尤其具有现实意义。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学科并非始终泾渭分明,其研究对象有时也有交叉。如考古发掘出土的简牍、帛书等古文书既是考古遗物,又是古代历史文献。一些古老的部落中祖传下来的物品既是人类学研究的对象,同时也作为遗物,成为考古学研究的对象。虽然如此,这三个学科间的区别还是明显的,不应将其混为一谈,更不应因为三者或其中两者存在着某些共同点,便将其合二为一,或将其中一个学科附属于另一个学科之下。还应当指出的是,三个学科的研究方法都有局限(限于篇幅,此处不作展开),仅凭某一个学科,难以承担起研究人类的文化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的历程,探讨其背景和动因,并总结其规律的重任。因此,需要三个学科之间加强协作,优势互补。不仅如此,还要同其他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学科加强联系,多学科联合,共同攻关。这应当成为今后这三个学科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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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男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种: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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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有分、重刑轻民,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礼法合一,礼法并重因历史时期不同而不一样,强调天赋神权,重刑轻民。拓展资料:古代汉语中的 “法”、“律”、“刑”等词语之间彼此有关联。传说,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最早将“法”“律”二字合而为“法律”一词以指称一种规范体系的人,是春秋时代的管仲。但无论是“刑律”还是“法律”,都没有现代法律具有的丰富内涵。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使用。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古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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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法典化。从战国时李悝制定的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开始,基本历朝历代都有一部法典。比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秦律>。汉朝制定的(汉律)。曹魏末年开始制定的《晋律),隋文帝制定的(开皇律》(开皇律》使得中国封建法典的体例开始定型。唐代制定的贞观律》、永微律)12篇、开元律》等,在唐代法律中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典当首推<唐律疏议》。宋的《宋刑统》,明朝(大明律》,清(大清律例》。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从(法经》开始,历代编纂的法典的基本结构均是以刑为主,但也同时包含有关民法、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即使是基本法典以外的法律形式,也往往不是以调整的对象和性质来区分门类,进行编纂,而多是按时间顺序编辑成册,结构上往往是综合性的。3伦理性 在司法方面,执法原情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一大特点。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统治者提倡原情断狱”,力争做到 法情允协”。 如汉春秋决狱,如以执法严苛著称的朱元璋也曾为孝子屈法。从大量的案例看,执法原情实际就是社会伦理进一步深入到案件审判活动中的过程。4法律一体多元。古代中国境内的法律统一于中华法系的整体,并且境内都按当朝律典等行事。不过对于少数民族和特别地区会有与主体法律不同的法律。如唐代对于西域的栗特人按入籍和不入籍有不同的法律管理制度。元代法制就是包括了蒙古法、汉法以及部分回回法在内的多元联合体。清朝,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制定了许多单行法规,如(回律》、《蒙古律例》等,这些法律对维护国家的统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5法具有理想性。中国古代的立法在不同程度上具有理想化的倾向,往往把一种理想化的、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主要起到是一种正确的导向的作用,与事实上的民间生活脱节,并未得到民间的认可。并且受儒家理想主义道德哲学的影响,中国古代立法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真正的实施,而是将其作为一种政治装饰品更主要的是为了体现王朝的合理性和有效性。6 法自君出,式样互补。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法律传统的最大特点是法自君出,同时由君主所制定的法律有不同的形式,。如孔子在(论语》中就曾总结西周政治的典型特征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如秦始皇宣布其命为制"“令为诏",历代的基本法典——律,需要由皇帝出面以”钦定“之名义来颁布,在平常之日,君主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诏令、敕谕,均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形式。历代以律典作为其基本法典外,又分别辅之以令、格式、例、敕等法律形式,构成比较全面和细致的法律体系。7法的文化属性是公法文化。中国法律主要是刑法与官僚机构组织法及行政执行法,即使行政执行法也以刑法为最后的归宿”具有浓厚的公法属性,除此之外,张中秋也认为其一,即使是调整婚堋、钱债、田宅关系的“民事“法律规则也有“公法“的性质:而这种“”公法“又有“刑法化”的特点。其二国家权力的发达也导致中国传统法律”公法化"和“刑法化”。8法的体系具有封闭性。四千年来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虽经历了几次较大的变化发展,但相互间的转承关系仍十分明显,特别是从西周开始,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历史渊源、结构形态、观念术语以及精神原则上,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诚可谓沿革清晰。封闭性的另外一个体现就是,中华法系的排异性,因为立法者往往自以为其法典完全无缺,能包括一切法律事项,并严禁他人之解释及比附,并且以自我法律为中心轻视外国法律文化,称呼他们为化外人、蛮夷,排外明显。
中国传统法律的特点: 法典化。从战国时李悝制定的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开始,基本历朝历代都有一部法典。比如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秦律>。汉朝制定
德主刑附,刑民不分。 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为特征,同中国古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历史是密切相关、一脉发展而形成的。 西周是这一传统特征的源流,表现
1、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礼”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法制史》)。2、“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统一法典结构,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诉讼发、经济法的内容都装进去
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直接以礼教原则处断,更屡见不鲜,“三纲”强调维护君,父,夫的特权,而君权高于一切,皇帝之下,尽人皆臣妾,根本无所谓法律权利
民刑有分、重刑轻民,以礼代法和行政监理。礼法合一,礼法并重因历史时期不同而不一样,强调天赋神权,重刑轻民。拓展资料:古代汉语中的 “法”、“律”、“刑”等词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