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颖儿yuki
首页 > 论文问答 > 犯罪研究杂志20220年第二期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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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de小土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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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具有科学的学科理论体系。 现代科学技术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同时也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人们更加认识到犯罪心理并不是纯主观的东西,而是诸多主观和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犯罪心理运动过程中,影响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因素很多,其中必然有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如对一个性格暴躁、攻击性强的人来说,他暴躁的性格和易发生攻击性行为可能是遗传的原因,也可能是病理上的原因,也有可能是由于生活环境的影响或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犯罪心理学研究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片面夸大社会因素而排斥自然生理因素,或过分强调自然生理因素而忽略社会因素都是和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科学性原则相违背的。 实践是检验犯罪心理学科学性的唯一标准。 任何一门学科的产生都是社会实践需要的结果,并且只有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证明其价值,这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也同样适用于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知识在打击、预防犯罪的实际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在侦查破案时,通过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对犯罪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方式和作案过程等做出假定、推理和判断,分析犯罪人的经验、知识、性格、兴趣等特征,可以帮助侦查破案。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实际上是直接的心理对抗,审讯人员除要掌握证据外,还必须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心理状态,并根据其心理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审讯策略,使用适当的审讯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在起诉、审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要通过对案件情况的分析,明确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准确认定其犯罪性质。在监狱管理工作中,要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改恶从善,监狱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并采取有效手段促使罪犯的心理向好的方向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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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荔枝蜜

《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中国刑法学的现状、传统与未来”《法学研究》2012年第2期,“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同意”《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假定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与客观归责”《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扒窃入刑:贴身禁忌与行为人刑法”《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被害人同意的体系性地位”《中外法学》2008年第5期,“被害人同意在故意伤害罪中的界限”《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从间接正犯到直接正犯”《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犯罪论体系在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展开”《法律科学》2008年第6期,“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能力”《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论推定的被害人同意”《法学》2011年第8期,“从李昌奎案看邻里纠纷与手段残忍的涵义”《法学》2008年第9期,“从华南虎照案看罪中的受害者责任”《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6期,“德国关于被害人同意之错误理论的新进展”《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6期,“被害人视角下的持枪抢劫”《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9期,“复数法益下的被害人同意”《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承诺还是同意?——从语境差异看概念移植与翻译”《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从大众到精英:我国犯罪论体系话语模式的转变”《刑事法评论》2003年第13卷,“被遮蔽的世界:监狱同居楼里的性和生育”《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11卷,“刑法公法化的背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反思”《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会综述”《刑法评论》2009年第1卷,“论被害人同意的对象”《人民检察》2008年第15期,“行政许可的出罪功能”《刑事法研究》2005年第1期,“从体系角度审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北大研究生学志》2002年第1期,“大同的梦想与流放者的困惑——《刮痧》观后” 《犯罪论体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撰写第2章、第7章《刑法总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撰写第12章、第14章《刑法学读本》,上海交大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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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爱兔兔

写读后感要注意首先要设置一个境界 把你读的文章引出来 后面加一句 读了之后深受感触等话语再把文章的主要内容概括出来然后把你的想法另起一段写出来 要是自己的真情实感然后结合自己的生活实际谈谈你对这个文章的观点最后升化主题简单说就是四个步骤:引,议,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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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之战约定

拉斯科利尼科夫。这就是小说中抱负青年,一方面,他认为人是可以分为两类的:平凡人和不平凡人。而不平凡人是有权利犯罪的,他以拿破仑为例,怀着去实践自己的梦想,去杀一个有钱老太太,这一点,他是从来都不会后悔的,可是他又杀了老太太的妹妹莉扎薇塔,而莉扎薇塔实善良弱小群体的代表,这是是他后悔导火索;另一方面,他有一颗善良的心,他杀老太太是为了得到钱,实现自己的梦想,是妈妈和妹妹过上很好的生活。他总是处在忧虑之中,他愤世嫉俗,他怀有梦想,他学拿破仑下定决心杀人完成事业,可是他却做不到拿上钱去过自己想过的生活,相反,他总是处在自责和自我原谅,自首与悔罪中。他说:“我只不过是不愿攥紧自己口袋里的一个卢布,坐等“普遍幸福”的到来,而看不见自己的母亲在挨饿,看到这里,读者也会为他的遭遇叹一口气,没有办法,或许,如果我们处在那个时代,也会像他一样的。即使后来莫名其妙的自首入狱,他都不觉得自己有罪,他说:“只要以完全独立、全面摆脱世俗观念的观点来看问题,那么我的思想当然就根本不是那么奇怪了。”可是,这只是一种最幼稚的想法。他不懂为什么自己要自责,不懂为什么要忧虑,为什么没有人理解。或许这只是成长的烦恼。小说最后,说他是因为爱情获得了新生,而我认为他只是找到了新的希望罢了。正如他所说有希望的人就是“不平凡的人”。杜斯托也夫斯基透过《罪与罚》中的对话,先知卓见的提出他的质疑:罪恶真的只是社会问题引发的吗?还是在人性深处尚有其他邪恶,是导致犯罪的因子?犯罪跟社会体制的不完善,真的是等号相关?拉斯科纳夫显然不相信改善社会制度之路,他认为这世界就是需要伟人,伟人配拥有权力,伟人也够资格在破而立的过程中犯罪。这些问题不由得引起我的深思,这些问题的答案是什么呢?而这本书另一个让我引发深思的地方是,社会中的弱者,精神中有无私奉献与爱的人却在引导着救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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瑷逮云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编辑: 杨莉 2004-05-26 16:24:51 稿源:国际在线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 总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 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 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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