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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baobao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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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虎荡秋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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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  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  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  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  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  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  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  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  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  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  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  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  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  《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  《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  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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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若雪0211

论文答辩自述  尊敬的各位老师:  下午好!(鞠躬)我叫xxx,是山东微山湖地区的一个农村自考生,我参加了贵校法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终于第一次来到梦寐以求的南京大学进行论文答辩,接受各位老师对我的指导和考核,感谢南京大学给了我这个求学进取的机会。  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浅谈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鞠躬)向参加我的论文答辩的各位辛勤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鞠躬)  下面我把这篇论文的基本内容向各位老师汇报如下:  近几年,农村的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农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其生存权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萌发了我写作的意图。本文试从农民环境权的提出、概念及现实中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侵害等方面作简要的分析,以期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切实保护农民生存权、环境权。  论文共分为六大部分。即:  第一部分,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  第二部分,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一)环境污染转移到农村。环境污染;一些排污企业在农村进行“二次污染”。 农村乡镇企业、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二)农村自身的环境污染。农业生产的污染。主要指过量滥用化肥、农药等造成的环境污染。农村生活的污染。主要指村镇等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因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的生活污染。农村养殖污染。(三)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的生存权、环境权受到极大挑战。(四)农民环境权维权的现状,长期以来,农民的环境权益被忽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民维权意识薄弱,不懂得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使农民环境权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第三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意义,保障农民环境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农民人权、公民权的基本要求。2.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3.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4.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实现环境公平的需要。  第四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政府责任角色定位,政府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应该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政府应扮演重要的角色。立法、司法部门:(1)应当把农民环境权纳入宪法中保护。(2)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3)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另外,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实现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执法部门:环保行政部门对破坏环境,侵害农民环境权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各级政府:要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五部分,关于农民环境权学理的争议和探讨,(一)环境权在法律部门中是否应该提出或存在。两种观点:反对说。支持说。(二)有没有必要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持赞成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发生的容易是公害的群体事件,危害性大。因此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便于维护公共权益。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权,如果在法律中增加环境公益诉讼,他们担心这会造成滥用诉权的现象。  第六部分结论,研究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对改善农民生态环境,保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本次论文的写作,使我受益匪浅。 xxx老师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一丝不苟的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同时,我感悟到论文的写作过程是真正的学习提高的过程。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在论文的内容表述、论证上还存在不当之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钻研和学习,借此答辩机会,诚请各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  谢谢!(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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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雨9014

土木工程与环境保护土木1005班 蔡兴学 U201015175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得到更快的发展。土木工程建设更是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在大量建设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和生态问题。在矿山方面,形成了大量的采空区;在交通方面,占用了大量的农田,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在水利方面,一些防洪堤坝的建设不合格,而造成严重的洪灾;在地下工程方面,因地质勘探不明,技术人员违规作业,而造成地面沉陷,楼房倒塌,给国家造成了严重损失。在城市建设方面,也存在大量的环境问题。随着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居民住房越来越成为城市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各大城市都在进行大规模土建,而土建施工必然会对城市环境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我国城市建设施工的污染类型 伴随着我国的大规模城市建设,城市施工建设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其施工污染必然存在,而城市建设污染的类型主要有环境污染和城市生态破坏。 1 1 1 1 施工环境污染施工环境污染施工环境污染施工环境污染 建筑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突显在以下方面:扬尘污染、光污染、水污染及固体废弃物污染,找出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已成为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和施工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1噪声污染 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源主要包括: 挖土机、推土机、运载机、压桩机、切割机等。噪声是居民反应最强烈和最常见的建筑施工污染问题。现在的建筑物绝大多数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混凝土需要搅拌、运输、浇注, 这些施工环节是施工中的主要噪声源。 2扬尘污染 施工场地的土方挖掘、装卸和运输过程产生的扬尘、填方扬尘、管网布设、路面开挖产生的扬尘;建筑材料(白灰、水泥、砂子、石子、砖等)的现场搬运及堆放扬尘;施工垃圾的清理及堆放扬尘;运输车辆行驶现场道路扬尘等,是扬尘产生的主要来源。扬尘量的大小与砂土的粒度、湿度成反比,与地面风速及地面扬尘启动风速的三次方成正比。在大风、天气干燥的气象条件下,施工场地的地面扬尘可能会对邻近的周边区域产生较大影响3光污染现场的光污染主要包括两方面:白天电焊产生的耀眼光芒和夜间施工时的照明光线。白天施工,电焊发出的刺眼光芒,会对周边居民和行人产生严重影响;夜间施工工地上彻夜不眠的“小太阳”给工地附近居民带来了无限烦恼: 在工地高功率人造“小太阳” 的照耀下, 附近小区俨然成为“不夜城”,市民家里的窗帘再厚也难以挡住工地“小太阳”的光芒在距离“小太阳”500米外的角落,尽管四周没有其他灯光,但当记者拿出随身携带的一张报纸,竟然能够轻轻松松地进行阅读,所以市民家里的窗帘再厚也难以挡住工地“小太阳”的光芒。居民的生活将受到很大的干扰4水污染 施工产生的水污染主要是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和生产作业过程中冲洗、浸泡、溢流和水管泄漏等形成的施工污水。水环境问题产生原因:.无节制地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污水是河湖污染的首要原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的持续增大,排入江河湖库的废污水不断增加,我国江河污染主要是城市和工矿企业的点源污染所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不协调是影响水环境状况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一方面极大地增强了我国经济实力,另一方面,由于乡镇企业技术含量低,能耗高,污染重,给生态环境特别是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水土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是导致水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黄河断流的根本原因在于引用水量的大量增加和未能实现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黄河河套地区,农业用水大水漫灌,年灌溉定额超过15000m3/hm2,致使土壤发生次生盐渍化;而地处河口的东营市及胜利油田,枯水季节无水可用,中下游的山东、河南两省也难以保证灌溉用水。5 固体废弃物污染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污染是比较传统的污染,主要包括来自于土地平整过程中产生的弃土、主体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多余土、石、砂、砖和水泥等建筑垃圾, 扫尾阶段的建筑垃圾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6土地沙漠化沙漠化是当前世界上一个重要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突出的地质问题。严重的问题是“全球沙漠化仍在曼延”。沙漠化是由于人的活动和干旱共同影响的结果。土地沙漠化的严重后果众所周知,它对风沙区的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沙漠化的过程是渐变的,人为活动破坏地表生态平衡后,风力是塑造地表景观的雕塑家。不过,很大一部分沙漠化土地是可以逆转的,当不合理的人为经济活动压力经调节减弱或稍加封育之后,它就具有了天然逆转的可能性,这便是土地沙漠化的治理。当然仅靠单一措施是达不到目的的,必须综合治理,其内容有多个方面:治理丧失生产潜力的沙漠化土地,并且生物措施和机械措施相结合;保护天然植被,注意封育植被、合理轮牧、科学放牧,防止“三滥”;合理利用土地,调整农林牧结构,发展多种经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环境保护措施——土木工程可持续发展战略技术层面的防治措施 1 噪声污染防治对策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积极改进作业技术,采用先进设备与材料,降低作业噪声的产生量。(1)要尽量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减少同时作业的高噪声施工机械数量,以减轻声源叠加,减轻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2)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搅拌机、电锯、电刨等)应设法安装隔声装置,如建立隔声房、作业棚等,以减少强噪音的扩散。(3)同施工阶段, 还应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90)对施工场界进行噪声控制,尽量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4)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尽量在白天 上班时间施工,以免影响施工场地附近,尤其是环境敏感点居民的夜间休息。2扬尘污染防治对策 建筑工地应采用封闭式施工方法, 以阻隔工地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1)修建临时道路,保持车辆过往的道路平坦并经常洒水,禁止在大风时进行装卸和搅拌作业,以减少施工场地的扬尘污染。(2)尽量减少物料的露天堆放。如果必须露天堆放,应加盖篷布。3光污染防治对策 合理调剂作业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必要的夜间施工,要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既要保证现场施工作业面有足够的光照,又要注意避免对周围居民形成光污染。4 水污染防治对策(1)施工期的生活区尽量靠近有城市污水管网的地方,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2)生产作业过程中形成的施工污水,禁止随地排放,应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回收用于洒水降尘。5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对策 施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根据需要, 设置容量足够、有围栏和覆盖措施的堆放场地和设施,外运的弃土及建筑废料应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生活垃圾应由环卫部门收集后统一处理 施工管理方面的方法[1加强城市建筑施工管理 发挥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方面各政府部门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作用,限制可能引起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及损害公共健康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及时纠正一些不良作法,象监督管理建筑物本身的质量那样,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好。2加强环保意识和环保知识的教育 提高施工单位领导和工人以及有关工程管理人员的环保素质, 提倡严格管理文明施工, 采用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益的或无害的施工技术、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队伍的环保意识做到文明施工,防止施工污染,最根本途径是要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和环保意识。对各级施工队伍应该进行专门的环保培训,持证上岗,真正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污染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自觉做到以下要求 : ①合理安排夜间施工时间,尽量做到不影响周围居民的休息;②密目网封闭式施工,降低空气中总悬浮粒含量,防止周围居民、小孩误入施工现场;③做到工程运输道路垃圾及时清理、洒水,降低运输车辆扬尘; ④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做好施工排水及生活排水的污水排放,做到不污染空气及周围居民的环境;⑤做好临近道路、通道口的安全防护及夜间照明,确保交通及行人的安全;⑥施工材料及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做到不洒、不滴、不漏。如有发生必须及时清理,确保道路干净、畅通,刮风四级以上禁动“土”。3 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施工和环保关系方面可采用国际惯例,在建设城市的同时, 保护好城市, 让人们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活。4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实施“三同时”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深入项目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在项目施工前, 要对拟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一切可能造成的对环境的污染、对生态的破坏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上报地级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批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对环境的保护措施进行施工, 不能敷衍了事;在施工后,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价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如植被恢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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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一杯铁

我是学环境工程的,我经常在环保资料网里找资料,你也可以试一试啊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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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酒窝

找论文应该去CNKI,那里都是专业论文,可以自己去下载。下载不了话可以去淘宝的<翰林书店>店铺,他那里能帮人下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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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答辩自述  尊敬的各位老师:  下午好!(鞠躬)我叫xxx,是山东微山湖地区的一个农村自考生,我参加了贵校法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终于第一次来到梦寐以求的南京大学进行论文答辩,接受各位老师对我的指导和考核,感谢南京大学给了我这个求学进取的机会。  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浅谈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鞠躬)向参加我的论文答辩的各位辛勤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鞠躬)  下面我把这篇论文的基本内容向各位老师汇报如下:  近几年,农村的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农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其生存权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萌发了我写作的意图。本文试从农民环境权的提出、概念及现实中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侵害等方面作简要的分析,以期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切实保护农民生存权、环境权。  论文共分为六大部分。即:  第一部分,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  第二部分,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一)环境污染转移到农村。环境污染;一些排污企业在农村进行“二次污染”。 农村乡镇企业、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二)农村自身的环境污染。农业生产的污染。主要指过量滥用化肥、农药等造成的环境污染。农村生活的污染。主要指村镇等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因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的生活污染。农村养殖污染。(三)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的生存权、环境权受到极大挑战。(四)农民环境权维权的现状,长期以来,农民的环境权益被忽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严重缺位。另一方面,农民维权意识薄弱,不懂得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者,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使农民环境权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第三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意义,保障农民环境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农民人权、公民权的基本要求。2.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3.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4.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实现环境公平的需要。  第四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政府责任角色定位,政府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应该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政府应扮演重要的角色。立法、司法部门:(1)应当把农民环境权纳入宪法中保护。(2)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3)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另外,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实现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执法部门:环保行政部门对破坏环境,侵害农民环境权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各级政府:要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五部分,关于农民环境权学理的争议和探讨,(一)环境权在法律部门中是否应该提出或存在。两种观点:反对说。支持说。(二)有没有必要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持赞成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发生的容易是公害的群体事件,危害性大。因此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便于维护公共权益。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权,如果在法律中增加环境公益诉讼,他们担心这会造成滥用诉权的现象。  第六部分结论,研究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对改善农民生态环境,保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另外,本次论文的写作,使我受益匪浅。 xxx老师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一丝不苟的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同时,我感悟到论文的写作过程是真正的学习提高的过程。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在论文的内容表述、论证上还存在不当之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钻研和学习,借此答辩机会,诚请各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  谢谢!(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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