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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豹糯米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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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加旺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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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准依据  新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公布,2015年4月1日期执行)。  二、核准范围  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三、申办条件  1.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3.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4.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5.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6.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7.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准印证》编印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8.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每年底年度核验时须向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9.内部资料印制活动请严格遵守新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  四、申报材料  1.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2.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3.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4.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填写《湖北省连续性内部资料申报审核表》。可从宜昌文化网“通知公告”上下载。申报审核表请正反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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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刀鱼与禹

根据上述职责,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设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督促协调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安全保卫和外事等工作;负责文字综合、调研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新闻出版系统的统计工作。(二)法规处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证件的核发及管理工作;承办局行政处罚案件规范审核、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推进新闻出版领域的改革;拟订全省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三)审批处承办局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出版(含互联网出版)单位、有关出版物复制和总发行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核工作;负责新办报纸、期刊及报刊变更的审核工作;对网络出版发行和开办手机书刊、文学业务进行审核;承办涉外版权合同登记和作品登记;负责出版物经营单位的年检;承办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四)新闻报刊处负责对报纸(报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动及国内报刊社、通讯社驻省分支机构和记者站的监管;组织查处报刊违规出版和新闻违法活动;承担全省新闻单位记者证的监制管理工作;组织对报刊内容的监管和舆情分析工作;参与报社、期刊社年检工作;承办报刊出版行政审批事项和报刊重大选题审核的论证工作。(五)出版管理处(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组织国家、省级重点出版项目实施;组织、协调古籍和中小学教材出版工作;负责出版物质量和内容监管;负责音像制品制作及审听、审看管理工作;负责进口音像制品及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不含游戏)审核;管理书号、版号,查处出版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民办机构出版活动的监管;承办年度选题和重大选题备案论证;参与出版单位年检工作;组织学术著作出版补贴工作。(六)印刷发行管理处组织协调重点出版物及中小学教科书印制、发行工作;组织对印刷、复制、发行活动及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推进新闻出版公共服务事项,组织实施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工程;承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引进光盘复制设备的论证工作。(七)科技与数字出版处组织实施新闻出版科技标准化推广;负责对互联网、手机、数字、游戏出版内容及活动的监管、监测、鉴定;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承办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审批的论证;承办互联网、手机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及开办网络、手机、网络游戏出版业务审批的论证工作。(八)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处(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省出版物市场和互联网“扫黄打非”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省“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跨部门、跨地区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出版物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查处大案要案;承办非法出版物鉴定和打击侵权盗版、“扫黄打非”举报奖励有关工作;承担全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九)版权管理处监督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查处侵权盗版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监管作品著作权登记、版权贸易合同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工作;监督指导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介机构的工作,协调我省涉外及港澳台著作权关系。(十)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拟订新闻出版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新闻出版系统评奖表彰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出国人员政审工作。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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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1 本规定对公司图书的购进、保管、整理、外借与归还等作出以下规定。二、申购程序1 各部门经理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购买业务参考书籍,依公司规定的申购程序办理,否则,费用自理。2 填写申购单——部门经理批准——办公室主任审核——申购单交财务部3 购买——填写报销凭证——购买的书籍交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在报销凭证上盖已登记的印——财务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部报销*一次购买达500元以上,申购单需总经理签字同意三、分类1 凡新购进的图书按图书分类科目进行分类整理与编号,贴上标签,输入图书管理系统。第六条 办公室设图书保管员,对图书进行分类、整理与借阅工作。并通过计算机数据库管理与每册图书内附的借阅卡相结合,准确掌握公司图书的流转情况。四、 借阅1 期限:普通图书借期一月,专用工具书籍的借阅期限视具体情况限定。2继借:借阅图书到期,必须到办公室办理继借手续。3 归还:如有破损、遗失情况,照价赔偿。五、图书中的报刊管理1订阅:公司由办公室负责刊物的订阅,各部室可以部室名义提出订阅刊物的需求,由办公室综合平衡并提交总经理审批后订阅。2 收发:办公室每日收取报刊,整理并置放在公共阅览资料架上供阅览。3 更换:阅览架上的报纸每星期更换一次,期刊每月更新一次。4 归档:每年年底将期刊装订成册,归档备用;报纸每季度处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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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第三条 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第四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五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六条 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第七条 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第八条 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二)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三)编印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四)拟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内部资料《准印证》:(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审批条件的;(二)广告印刷品、介绍推广本单位基本情况的宣传资料,或者仅含有历法信息及广告内容的挂历、台历、年历等无需申领《准印证》的一般印刷品;(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一次性内部资料或者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证的原则核发,其中对一次性内部资料,一次性使用有效;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须重新核发。《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出借,内部资料停办后《准印证》应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第十二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应当对所编印的内容和质量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四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第十五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第十六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编印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须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还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编印和承印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严禁擅自更改《准印证》核准项目。《准印证》复印件须保存两年,以备查验。第十七条 内部资料的印刷质量应符合印刷质量标准。第十八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第二十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的有关人员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有关法规、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 连续性内部资料编印单位需要延续《准印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内容、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情况等。审核通过的,重新核发《准印证》;审核未通过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延期申请的,原《准印证》自动失效,予以注销。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内部资料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内部资料管理的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内部资料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也可以规定由副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承担部分审批职责。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自行编印仅面向本校发送的内部资料由该校校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准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确定的格式制作。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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