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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塔卢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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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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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锯小天王

一、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前,须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程序和具体要求为: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说明拟出增刊的出版时间、期数、页码、定价、印数、印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给备案证明文件,配发增刊备案号。增刊备案号形式为:XXXXXXXXXX01(或02),其中前6位数字为该刊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第7、8、9、10位为年度数字,最后两位为增刊期数。如,《求是》杂志2012年第1期增刊,增刊备案号为:111000201201。期刊出版增刊应刊印“增刊备案号”,不再使用“增刊许可证编号”。二、期刊出版增刊应严格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三条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印刷、发行等手续。三、未履行增刊备案手续、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依照《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处罚。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的同时,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完善对期刊出版增刊编、印、发等环节的管理,强化报刊审读及年度核验等手段,将期刊出版增刊情况纳入重点审读及年度核验范围,加强对出版物市场检查,对未经批准,利用增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期刊出版单位违规出版增刊予以处罚和纠正。六、期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强化管理责任,加强对所属期刊增刊出版内容及出版形式的监督管理,督促期刊出版单位遵守期刊出版增刊有关规定。七、期刊出版单位要自觉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出版增刊;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合作出版增刊;增刊出版不得偏离正刊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非学术期刊不得利用增刊出版学术论文版。八、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及有关期刊数字版收录机构应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委托单位期刊出版许可证及备案证明文件,自觉维护期刊增刊出版、印刷、发行秩序。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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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贱爱花钱

期刊名称是指该杂志的全名,例如《求是》《人民画报·英语版》等。《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指出:“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上述界定中,“固定名称”指的就是期刊刊名,是一份期刊最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期刊摘要是对期刊内容简短陈述,提示期刊的主要观点,见解,论据或概括地简单介绍期刊的主要内容,摘要文字要简明,确切。期刊的中文摘要一般以200~400字为宜,重要的学术期刊不超过1500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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