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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爽小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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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rant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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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是法学理论双月期刊,鼓励学者通过理论创新,推动法治进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高质量、高品位的学术研究成果贡献给社会的办刊宗旨。本刊得到了全国法学界的好评,从而确立了本刊在学术界的学术地位。欢迎有理论深度,有历史重感,有广阔视野的作品。本刊的读者对象是法学工作者,法津实践部门的人士、法律大专院校师生以及对法学理论有兴趣的读者。日前,中国人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价研究中心发布“2011年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学术论文指数排名”及“研究报告”,由上海市法学会编辑、出版的《东方法学》杂志 连续四年全文转载量达到19篇,其中,全文转载量和综合指数在法学类期刊中排名第12位,居非核心期刊首位;全文转载率更是创出办刊以来新高,排名居第8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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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剑》文学杂志社是1992-10-09在上海市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建国西路75号。上海《东方剑》文学杂志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000132672140P,企业法人华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上海《东方剑》文学杂志社的经营范围是:编辑、出版、发行《东方剑》文学杂志。承办《东方剑》文学杂志国内杂志广告。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49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上海《东方剑》文学杂志社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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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理论法学  【出处】《东方法学》2011年第1期  【摘要】法权中心主义的研究活动在中国法学界已经开展了近20年,现在试做些总结评说。法权中心主义法学是在与权利义务法学和权利本位研究范式的对立和竞争中发展起来的,前者对后者进行了间断的然而是有力度的批判,同时也承认和吸收了后者的有价值的成果。法权中心主义基于中国改革开放条件下的具体情况,提出和初步证成了一系列基础性法学命题或理论观点。法权中心主义曾被用于尝试解决一些法学基础理论问题,但涉及面不够广泛。法权中心主义发轫于宪法学领域,在宪法学研究领域得到了较系统的运用,它关注并且探讨了广泛的宪法学问题,提出了许多不同于传统学说的学术见解,并且大体形成了有自身特点的教材和教学体系。法权中心主义还远远不够系统,面临着不少挑战。  【关键词】权利;权力;法权中心主义;法学;宪法学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法权中心主义是一种以法权概念为核心范畴,在学术的技术层面解释法现象的主张。笔者致力于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尤其是宪法现象的研究,已经差不多整整20年了,并发表了一定数量的论文[1],但从来没有系统地整理过这种法现象解释体系的总体脉络。邓正来先生主持的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于2010年12月19日举办“未来世界论坛”第三届年会,主体是“中国社会科学走向世界”,邀笔者参加,笔者愿借此机会归纳总结一下自己20年来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的思想轨迹和文字印记。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写作,在一定程度上是笔者者对自己过去研究活动及其所得的概括总结和评论,故笔者不可避免地会对自己过去研究的结论有所重述。  一、何谓“法权”和“法权中心主义”  文艺家常说,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其实不仅文学作品如此,恐怕法学作品也一样。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的努力及其产品,尽管不能算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餐桌上的大菜,但一个小碟还是算得上的—对此笔者不想谦虚。“走向世界”,就是要把东西卖出去,有一点东西就应该不吝拿一点东西出来。义乌不是有个名为小商品城的自由市场吗,中国的社会科学如果有这么一个“小商品”市场,那就好了。在成熟的市场上,再小的商品也有一个商标,“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体系”这组词太长,不适合做“商标”,所以,笔者这里斗胆把自己主导制作的这个社科小商品称之为“法权中心主义”。  法权中心主义是笔者主导生产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学产品。“法权中心主义”能否成立,是否作者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关键看法权是不是一个合理的概念或合理的法学范畴。为了简明而生动地说明法权概念的合理性,笔者愿意把历来师友和学生们在这个方面提出的问题梳理为如下几个有代表性问题并作简要回答:  第一,关于怎样定义法权的问题。法权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某一社会或国家中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以及作为其物质承担者的全部归属已定之财产,其现实表现形式是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和权力。这就是说,法权不是一个宪法、法律文本中使用的术语,而是一个用于表述权利与权力统一体的概念。通俗地说,也可以这样理解:由于权利是法律上的“权”,权力也是法律上的“权”,所以人们不妨将由权利与权力组成的统一体简称为“法权”,这样可以较合理解决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的名称问题。  第二,关于法权概念的内涵是什么的问题。法权概念有两个层次的内涵:较表面的层次是一定社会或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虽然在实际生活中是多种多样的表现,但仍然可以相对地被从理论和实际上区分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类;法权概念的第二个层次的内涵是一定社会或国家中归属已定或有主的全部财产,这些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归属于各种各样的主体,但它仍然可以被相对地区分为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两大类。  第三,关于法权概念的外延包括哪些法现象的问题。前面说到,法权“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权利和权力”,这个说法已是对各种“权”进行分类和概括、运用概念进行表达的结果。法权在现象层面指的是法律生活中通常被称为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等的那些法现象。  第四,关于确认权利权力统一体存在的方法论问题。权利、权力也好,作为其日常存在形式的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现象也好,看起来都是很不相同的,甚至是矛盾对立的,你怎么会认定它们是一个统一体呢?  此处首先要说说确认不同现象同一性和由此路径形成新概念的方法。有些表述统一体的概念是用概括的方法获得的,如人们生产的产品,大米、白面、汽油、纸张、电脑、收音机等等物品,由于它们都有一些外在的共性,均有使用价值,都用于出售,所以人们在必要时可以基于其共性将它们视为一个整体,给这个整体一个名称,称之为商品。这种方法很简单。  还有一种发现新的统一体和形成新概念的方法,叫做抽象,其做法是从某些相关现象中找到它们共同的内在同一实体,给这个实体一个名称,从而形成新概念。从千差万别的商品中抽出体现在其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并将其命名为“价值”从而形成新概念的过程,是典型的通过抽象形成新概念的过程。  按照马克思的范例,法权中心主义的思维进路是:权利、自由、特权、豁免、权力、职权、权限等这样一些通常可用权利和权力两个词语表述的法现象,其实都不过是法律上承认和保护的利益,而这些利益,都是以一个社会或国家归属已定的财产为物质承担者的,所以,在合法利益和归属已定之财产这两个层面,权利和权力或其具体存在形式都是无差别的,是一个统一体。“法权”只是给这个统一体定的一个名称,就像在马克思《资本论》中,“价值”只是用来标示物化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或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名词一样。  第五,关于本文讨论的“法权”与马克思著作中的“法权”有什么关系的问题。法权可以说是一个在法学上标示由权利与权力组成的统一体的名称。但学术界很多人知道,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早就提到了法权,如“资产阶级法权”。不过,本文集中讨论的“法权”与他们著作中的“法权”在内容上没有什么关系,只是词形即文字相同而已。  “法权”一词“生”过两次,死过两次。“法权”一词第一次经历生死,是在民国时期。史料记载,1926年由段祺瑞政府在北京召开了所谓“调查法权会议”,当时就简称“法权会议”。[2]此时的“法权”指的是治外法权,后来外国在华的治外法权没了,这个词也就死亡了。  “法权”一词第二次经历生死,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的翻译相联系。事情的原委是,在德语中,recht一词有“法律”和“权利”两个意思(就像英语country有“国家”和“乡村”两个意思一样),至于在文章中出现时哪种情况下是法律的意思、哪种情况下是权利的意思,要根据具体上下文来确定。20世纪50年代初,有关部门翻译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时,在有些地方吃不准到底是该将其译为法律还是权利,于是就生造了“法权”一词来加以应付。那时“法权”一词并无确定含义,到了“四人帮”垮台后,有关部门认识到了这种译法的错误,发通告废止了“资产阶级法权”的译法。[3]至此,“法权”一词再次死亡,但“法权”这个词即没有任何内容的躯壳还在。  笔者是在“法权”一词死亡差不多20年后才重新利用它的躯壳的,所以,笔者使用“法权”一词,实际上完全是让笔者所证成的权利权力统一体“借壳上市”,也可以说笔者的权利权力统一体像只寄生蟹,钻进了已经作古的螃蟹留下的空壳(法权两字)中。这也应该算是学术界一种形式的废物利用吧!  第六,关于“法权”与“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运动中的“法权”的关系问题。“文革”期间,出现过“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运动,此前张春桥写过《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4]笔者所主张的法权中心主义中的“法权”两字,除了字形,实际上与他们讲的“法权”也完全没关系。上世纪50年代和“文革”中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提法,实际上是在有关部门误译马克思论著(如《哥达纲领批判》)中recht一词的语境下提出来的。  第七,关于可否为权利权力统一体命一个更恰当名称的问题。人们如果谈论法权,在法学界已经不用作太多的解释,超出法学界就得每次作解释。看来短期内还只能如此,还没有别的更好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试想,如果本文把它直接叫“权利权力统一体”,那岂不是等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价值直接称为“物化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或“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吗?这肯定不行!当然,也可以把“权利权力统一体”简称为“权统体”之类说法,但它是不是会让人觉得比“法权”更怪、更不为人所乐见呢?答案看来是肯定的!所以,用“法权”一词指代“权利权力统一体”固然不理想,但却是可以想象得到的选项中最好的选项。  第八,关于法权能否意译为英文的问题。看来不能意译为外文,只能音译。因为“权利权力统一体”是我国学者而不是任何外国人首次证成的学术实体,外文没有相应的名词。前些年,《中国法学》曾在英译目录和对外传播的年度英译本中将“法权”一词译为faquano[5]这样译是对的,只能音译。有的杂志目录将其译为legal right,这肯定不行,legal right只是权利的一部分,且完全不包括权力,因而根本不能表达“权利权力统一体”的内容。  第九,关于相互对立、冲突的事物能否构成统一体的问题。按法权中心主义,权利是公民等社会个体的利益的法律表现,其物质承担者是私人财产,权力是国家等公共主体的利益的法律表现,以公共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因此,或许有学者会问,权利与权力既然有对立和有冲突,它们怎么可以构成一个统一体呢?其实,统一体内存在矛盾和对立是正常情况,这就叫做存在对立的统一!权利、权力代表的利益和其后的财产,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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