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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梁慧星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梁慧星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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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民,男,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大连市社会科学院特邀研究员。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咨询专家组专家。2009年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2010年第五批“大连市优秀专家”。1979年全国统一高考吉林省通化地区文科成绩第一名。1983年本科生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1986年6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2006年取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期间,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任教,曾担任该校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02年3月起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02年11月,国家教育部民法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2006年4月任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主管法律硕士教育工作。2007年7月,美国肯尼索州立大学培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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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物权本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民法本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独立主编《国际私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民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合编《民法原理》(东北财经大学1994年版)等著作(译著等)十余部,副主编和参编著作多部;在公开出版杂志上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体制性调整》、《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等论文80余篇;有30余篇(部)学术论文和著作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主持完成了省部级科研项目“辽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企业治理结构法律问题研究”等司法部、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多项。其中“知识产权法教程”获省社科优秀奖(2000年10月),“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获辽宁省法会一等奖(2003年8月)。
独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物权本论》(法律出版社2
从事体育教学工作,主要讲授网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等课程;2005至2007年参与国家教育部及体育总局联合课题《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
从事体育教学工作,主要讲授网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等课程;2005至2007年参与国家教育部及体育总局联合课题《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
从事体育教学工作,主要讲授网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等课程;2005至2007年参与国家教育部及体育总局联合课题《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
通俗画《童年》独创 1989年5月参赛作品 全国首届中国风俗画大赛获荣誉奖宣传画《博》 独创 1990年5月参展作品 全国第十一届亚运会大型美展获奖大型壁画《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