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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杂志社王利民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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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杂志社王利民简介

从事体育教学工作,主要讲授网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等课程;2005至2007年参与国家教育部及体育总局联合课题《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的研究;论文发表:《上海市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就业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中国教练员杂志》2007年第3期;《大学生体育锻炼习惯研究》,《中国教育杂志》2007年;《陕西省部分高校对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就业影响问题探讨》,《中国教育创新》2009年第4期,并获 “中国教育创新与探讨论文”评奖一等奖。

王利民,男,现为赣南师范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宋元明清文学 。基本简历:1976年9月-1981年7月在南通市第三中学求学。1981年9月-1984年7月在南通师范专科学校求学。1984年8月-1990年9月在南通市实验中学任教。1990年9月-1993年7月在苏州大学攻读硕士学位,专业为中国古代文学,研究方向为明清文学,导师为严迪昌教授。1993年7月-2000年7月在南通大学中文系任教。1996年9月-1999年6月在南京师范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专业为中国古代文学,研究方向为魏晋南北朝唐宋文学,导师为郁贤皓教授。博士论文题目:《朱熹诗文研究》。2000年3月-2002年3月,在浙江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2002年3月-2005年7月在南通大学中文系任教。2005年7月至今在赣南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工作,任江西地域文学与文化研究中心负责人。学术兼职: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诗歌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中国宋代文学学会理事。

独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物权本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民法本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独立主编《国际私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民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合编《民法原理》(东北财经大学1994年版)等著作(译著等)十余部,副主编和参编著作多部;在公开出版杂志上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体制性调整》、《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等论文80余篇;有30余篇(部)学术论文和著作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主持完成了省部级科研项目“辽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企业治理结构法律问题研究”等司法部、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多项。其中“知识产权法教程”获省社科优秀奖(2000年10月),“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获辽宁省法会一等奖(2003年8月)。

社科杂志社王利民去向

从事体育教学工作,主要讲授网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等课程;2005至2007年参与国家教育部及体育总局联合课题《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的研究;论文发表:《上海市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就业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中国教练员杂志》2007年第3期;《大学生体育锻炼习惯研究》,《中国教育杂志》2007年;《陕西省部分高校对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就业影响问题探讨》,《中国教育创新》2009年第4期,并获 “中国教育创新与探讨论文”评奖一等奖。

独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物权本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民法本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独立主编《国际私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民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合编《民法原理》(东北财经大学1994年版)等著作(译著等)十余部,副主编和参编著作多部;在公开出版杂志上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体制性调整》、《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等论文80余篇;有30余篇(部)学术论文和著作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主持完成了省部级科研项目“辽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企业治理结构法律问题研究”等司法部、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多项。其中“知识产权法教程”获省社科优秀奖(2000年10月),“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获辽宁省法会一等奖(2003年8月)。

楼上正解。一人只可能固定取一个名字为法定的,除非他改过名字。前面一个是原名。

中国社科院杂志社王利民

独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论人的私法地位——从一个制度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物权本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民法本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独立主编《国际私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民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合编《民法原理》(东北财经大学1994年版)等著作(译著等)十余部,副主编和参编著作多部;在公开出版杂志上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逻辑转换与制度创新——中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模式的体制性调整》、《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我国公有权制度的物权法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基本概念研究》等论文80余篇;有30余篇(部)学术论文和著作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主持完成了省部级科研项目“辽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的法律保障体系研究”、“企业治理结构法律问题研究”等司法部、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多项。其中“知识产权法教程”获省社科优秀奖(2000年10月),“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获辽宁省法会一等奖(2003年8月)。

王利民,男,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大连市社会科学院特邀研究员。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咨询专家组专家。2009年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2010年第五批“大连市优秀专家”。1979年全国统一高考吉林省通化地区文科成绩第一名。1983年本科生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1986年6月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2006年取得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期间,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任教,曾担任该校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2002年3月起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2002年11月,国家教育部民法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2006年4月任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主管法律硕士教育工作。2007年7月,美国肯尼索州立大学培训学习。

作为负责人、主要参加人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教育部项目4项。目前担任包括国际知名期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utomation and Computing》以及国内权威期刊《计算机学报》、《软件学报》和《计算机研究与发展》在内的审稿人。 1、1-1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向智能信息处理的贝叶斯网络关键理论与方法”。2、11-12,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06BAK01A33)“省级应急平台和城市应急联动技术研发与示范(吉林省)”。3、1-12,教育部高校博士点基金项目“面向多层次知识表达的贝叶斯分类模型研究”。4、1-12,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09YJA630057)“基于贝叶斯网络的金融风险管理智能化方法研究” 。

青春杂志社王成祥简介

这个问题稍后会进行解答,因为需要思考的时间,再进行答疑解惑。谢谢合作。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王利民

从事体育教学工作,主要讲授网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等课程;2005至2007年参与国家教育部及体育总局联合课题《我国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的研究;论文发表:《上海市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就业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中国教练员杂志》2007年第3期;《大学生体育锻炼习惯研究》,《中国教育杂志》2007年;《陕西省部分高校对高校高水平运动员就业影响问题探讨》,《中国教育创新》2009年第4期,并获 “中国教育创新与探讨论文”评奖一等奖。

民法总论:王泽鉴《民法总则》、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物权法: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王泽鉴《民法物权》、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债法总论: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史尚宽《债法总论》合同法: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崔建远《合同法总论》、韩世远《合同法总论》侵权法: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杨立新《侵权法论》民商法体系书: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江平《民商法学》民法方法论: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梁慧星《民法解释学》

怎么能是一个人呢?法盲都知道。。法律是严谨的!除非:那个人自己取了个化名,本来叫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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