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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格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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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学看三鹿奶粉事件日前发生的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为乳品行业、为整个民族敲响了警钟。望着照片中那些躺在母亲怀里的“结石”孩子,无不让人痛心和震撼。“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大头娃娃”的阴影刚刚被时间冲淡,婴儿“肾结石”又以更沉重的力度敲打着我们脆弱的神经。“三鹿”“伊利”“蒙牛”“光明”“雅士利”“圣元”……几乎没有一个品牌叫人欣慰。从三鹿奶粉11事件到现在,问题已经扩展到整个牛奶产品行业,老百姓心中关于乳制品安全的最后防线被彻底击溃。 纵观2004年以来国内食品市场安全问题,使民众对食品市场的信心遭到了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德州扒鸡、平遥牛肉、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吊白块、敌敌畏、苏丹红、瘦肉精、地沟油、农药残留、三聚氰胺……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企业怎么了?道德、良心、社会责任哪里去了?为商业利益不惜牺牲公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甚至连婴儿的性命都不能唤醒企业的产品安全责任,这是一批什么样的企业? 尽管此事件造成了一批高官被免职和引咎辞职;尽管三鹿董事长田文华及不法奶农、奶站负责人被拘捕;尽管取消了“伊利”“蒙牛”“光明”等一些名牌产品的称号,但造成的社会影响之严重、教训之惨痛,当该引起所有企业的觉醒。 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社会的重要细胞,为社会、为消费者提供最新、最好的产品和服务,从而获取盈利,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也是支撑企业生存的根本保证。但这远远不够,若想长久的发展下去,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和长期化,他们还得承担起另一个更重要的责任——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它强调的是企业与社会建立和谐关系的思想。它包括企业承担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的责任;承担科学发展与交纳税款的责任;承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自然和谐的责任;承担扶贫济困、发展慈善事业的责任;承担保护职工健康和确保职工待遇的责任;承担发展科技、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责任;帮助政府分担公共产品与文化建设的责任。可见,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不是简单的它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少产品、为慈善机构和希望工程捐了多少钱,而是说它对于社会、对于消费者、对于自然环境、对于员工等有一种整体的、持续的责任感。它注重与其他利益群体的良性沟通和和谐相处;他需要把企业的命运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大势所趋,也是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企业若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持续的发展,就要真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是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最终力量,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最终要依赖消费者来实现。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 一是一些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唯利是图,利欲熏心,只顾眼前,不管长远,把获取利润当成了唯一,忘记了企业责任的双重性,更忘记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尤其是个别企业,在国家免检产品的光环笼罩下,在利益的驱动下,胆大妄为,什么消费者的安全与健康,什么责任、法律,统统丢在脑后。在市场竞争中,我们鼓励发展经济,但绝不能以牺牲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代价来换取。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取消国家食品免检制度,让人们看到了政府的治理决心和力度。 二是国家职能部门监管缺失。目前涉及食品监管环节的有农业、质监、卫生、工商、药监、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食品安全涉及链条很长,但这些部门都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 从而导致出现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没有专门部门真正负起责任。监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的随时监控、检查和年终专查极度不到位,承担不起监督的职责,这也是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深刻反省的一点。像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正是因为生产、经销等管理部门监管失职,才会造出那么多“大头娃娃”。只有加强制度建设,分清职责,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重视监督和检查,才能切实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三是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规,目前有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具体的食品质量标准近3000个,但遗憾的是,这些法规和标准由于多头管理,存在严重的交叉冲突,同时又都不全面,存在着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等问题。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违法企业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因此健全完善符合现状的相关法律并严格执行迫在眉睫。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 四是对出现问题的企业惩处力度不够。以三鹿为例:2004年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三鹿就曾“榜上有名”; 2005又出现虚标生产日期的“早产”三鹿奶,最后都不了了之。对于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问题,该处理的不处理,一次次“手下留情”,甚至进行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助长了某些企业违法犯法的“胆略”;有的虽然处罚了,但力度不够,触动不了违法企业的神经,他们不会因违法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反而感觉维法的成本比违法的成本要高得多,因而铤而走险,昧着良心去获取暴利。可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抓住一个,严厉地惩处一个,经济上破产,并接受法律的制裁,(企业负责人)该坐牢时坐牢,该偿命时偿命,让他们知道企业违法付出的是血的代价,这条“高压线”不能碰。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觉醒。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一方面需要企业重视自身道德和文化建设,加强自律,自发地承担起相应责任;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更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度的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民族企业健康发展,不断造福于国人,造福于世界。三鹿集团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奶粉生产企业,“航天乳饮料及乳粉”惟一合作伙伴、全国惟一“航天乳饮料”专业生产企业。三鹿奶粉是国内第一批获得“免检”的奶粉,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邓婕、倪萍、薛佳凝、花儿乐队都作过产品代言人,然而正是有着如此耀眼光环的企业和产品,在神州大地上制造出了让一千多个家庭流泪的悲剧。700吨毒奶粉,一座山一样,压向中国老百姓。压出了我国在食品生产方面存在的危机,也压出了我国企业在社会、安全、法律等各方面所存在的严重的责任问题。 一、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政府是第二责任人 三鹿集团副总裁王玉良说,“多年来,三鹿集团一直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每一袋产品安全、优质。”讲得太好了。但这并不表明三鹿公司就站在了道德的高地上,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即便三鹿公司做到了这一点,它也仅仅是承担了企业做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而已,并不能说明三鹿准备做得更好,或是准备给我们消费者施舍些什么。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所以,三鹿公司在生产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出厂产品的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对原材料进行安全检测,也应当在产品出厂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但是,显然,三鹿公司没有履行这个“经过1100多项检测才能出厂”的义务,却想把本属于他的责任推给奶农、奶霸,奶农送的牛奶原料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直接的原因,直接原因是婴儿吃了经“三鹿”厂家生产的奶粉后出现健康问题的,奶农的牛奶有问题,企业在收购和使用时就应该进行质量检测,难道说只要是奶农送来的牛奶,三鹿都是照单全收吗?三鹿集团作为此次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在自己的产品出了这样严重的质量问题,公众看到的只有企业在想尽办法推卸责任,而不是积极承担事故责任!这不能不让我们感到愤怒! 把问题转化为机会是企业管理的精粹所在,也是企业家的职能所在,彼得·德鲁克指出,把社会问题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机会可能不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而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一个长期奉公守法、善待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加无形资产。从这一角度来看,三鹿很显然做得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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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草根

主要栏目:应用研究、技术与方法、危险性病虫害、疫情动态与截获、综述与专论、疫情调查与监管、探讨与建议。中文核心期刊(2008)中文核心期刊(2000)中文核心期刊(1996)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名称:植物检疫(双月刊)主办单位: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植物保护学会语言种类:中文,开本:大16开国际刊号:1005-2755,国内刊号:11-1990/S创刊时间:1979年出 版 地:北京市订阅地址:北京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邮政编码:1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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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鲁鱼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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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pacaZhou

可以根据染色馒头事件做一论述,写一下关于食品安全,及其预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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嘻嘻miumiu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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