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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君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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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物保护立法的若干问题探析——以不可移动文物为中心,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工业遗产地区整体保护的规划策略探讨,建筑学报,2012(1)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制度建设再议,城市规划,2011(1)   短缺还是过剩? ——中国城市化问题探讨,城市规划学刊,2011(1)   上海的历史风貌保护与城市形象塑造,上海城市规划,2011(4)   历史性城市景观——一条通向城市保护的新路径,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为谁保护城市,北京三联书店,2010   日本的历史风致保护立法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城市规划学刊,2010(6)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初探——基于中日比较视角的考察,《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文化生态的区域性保护策略探讨——以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史回眸,《中国名城》,2009(3)   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第二版),同济大学出版社,上海,2008   城市规划资料集第八分册 城市历史保护与更新,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北京,2008,(参编)   20世纪遗产与晚近建筑的保护,建筑学报,2008(12)   日本阪神·淡路震灾复兴规划的特征及启示,城市规划学刊,2008(4)   福建土楼:文化景观的保护探索,中国文化遗产,2008(3)   我们的遗产·我们的未来,同济大学出版社,上海,2008,张松、王骏编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和国内法规选编,同济大学出版社,上海,2007,张松编   科学发展观与城市规划(全国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用书),中国计划出版社,北京,2007,(参编)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存状况述评,台湾建筑,2007/9   张松、杨箐丛,百年同济校园建筑的保护与再利用,城市建筑,2007(3)   历史城市保护规划与设计实践(主编),同济大学出版社,上海,2006   建筑遗产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城市建筑,2006(12)   张松、顾承兵,历史环境保护运动中的主体意识分析,规划师,2006(10)   上海城市遗产的保护策略,城市规划,2006(2)   上海产业遗产的保护与适当再利用,建筑学报,2006(8)   上海产业遗产保护进程的简要回顾,上海城市规划,2006(2)   从“建筑实验”到“建设实践”,时代建筑,2005(5)   城市风景规划——欧美景观控制方法与实务(翻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上海,2005,张松、蔡敦达   上海的水城——青浦的文化记忆,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上海,2005,(顾问)   留下时代的印记 守护城市的灵魂——论城市遗产保护再生的前沿问题,城市规划汇刊,2005(3)   张松、周瑾,论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建筑学报,2005(7)   阮仪三、张松,产业遗产保护推动都市文化产业发展,城市规划汇刊,2004(4)   东方的塞纳河左岸——苏州河沿岸的艺术仓库,上海古籍出版社,上海,2004,韩妤齐、张松   城市:生活的艺术与艺术地生活,艺术当代,2004(4)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得与失,中国文化遗产,2004年(秋季号)   张松、蔡敦达,城市风景保护与城市风景规划,城市规划,2003(10)   21世纪世界遗产保护面临的挑战,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日本的历史城镇和传统街区保护实践,小城镇建设,2003(4)   中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青年出版社,北京,2002,(参编)   董鉴泓、张松,中国西部名城“拆”“留”之间的积极保护,城市规划汇刊,2002(4)   21世纪日本国土规划的动向及启示,城市规划,2002(12)   城市之变——北京、上海、广州三城阅读杂记,时代建筑,2002(3)   小桥流水人家——江南水乡古镇的文化景观解读,时代建筑,2002(4)   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上海,2001   中国的历史城市——迈向景观保护和社区再生,鹿岛出版会,东京,2001,(参编)   全国注册规划师执业考试应试指南,同济大学出版社,上海,2001,(参编)   日本历史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法律、政策与公众参与,华中建筑,2001(4)   张松、阮仪三、顿明明,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挹略,华中建筑,2001(1)   城市规划原理(全国注册规划师执业考试用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北京, 2000,(参编)   日本历史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9)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问题研究,建筑师N94,2000/6   张松、吴承照、阮仪三,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的保护与旅游发展,建筑师N94,2000/6   《城市规划法》修改的理论问题初探,城市规划,2000(3)   历史环境保护与都市景观创造,城市规划汇刊,1999(6)   国外文物登录制度的特征与意义,新建筑,1999(1)   英美日三国文物登录制度之比较,城市与设计(台湾)N9/10,1999/9   历史性城镇保护的目的与方法初探,城市规划,1999(7)   近代上海都市构造とその特性に関する分析,日本建筑学会研究报告集,1996   上海外滩歴史地区の景観保全计画に関する研究,日本建筑学会论文集,1997,N496   近代上海城市特征分析,汪坦、张复合主编《第四次中国近代建筑研讨会论文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   我国十年改革时期的城市规划,华中建筑,1993(2)   中国城市规划基础理论问题之我见,城市规划,1992(5)   理性的桎枯――城市规划中“红线”概念的反思,新建筑,1992(2)   城市历史保护的生态观,城市规划汇刊,1992(4)   城市特色维持与历史保护,城市规划汇刊,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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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的利用与保护 ——关于丽江古城 早就对被评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丽江古城有所耳闻,而对丽江的兴趣却是从一部或者有些人会认为不知所谓的电视剧《一米阳光》里获得的。一米阳光源自丽江的一个传说,那对深情的纳西恋人的故事常常萦绕心间,人们从四面八方来到丽江就是为了分享“在万丈爱情阳光中,你曾经拥有这一米就够了”的感动。还有久久不能忘怀的是纳西女孩美妙的歌声,实在是丽江美丽风景的升华,浪漫传说的点缀。 丽江的自然风光固然美好,而现在我却想要回到最先听闻的丽江古城,正如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评价——“古城丽江把经济和战略重地与崎岖的地势巧妙地融合在一起,真实、完美地保存和再现了古朴的风貌。古城的建筑历经无数朝代的洗礼,饱经沧桑,它融汇了各个民族的文化特色而声名远扬。丽江还拥有古老的供水系统,这一系统纵横交错、精巧独特,至今仍在有效地发挥着作用”。她有别于其他古建筑群,单纯展现自己美的一面,或者实用的一面,它是艺术与经济的统一体,自然美与人工美的完美结合。她兼有水乡之容,山城之貌,历史悠久,古朴自然。她的建筑融入了汉族,白族,藏族,彝族的元素,特别展现了纳西族的独特风采。不似其他地方古建筑的拘泥于形式,丽江古城的建筑们依山傍水,错落有致。据说因为丽江世袭统治者姓木,如果筑建城墙就如木字加框而成“困”,所以她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里面唯一没有城墙的一座。这也造就了丽江古城独特的开放形式,让她与周围的山水融为一体。还有她依山势而建,顺水流而设的古街;玉河水系上每平方公里93座的古桥们;“略备于元,盛于眀”的木府;构建独特,飞檐恰似五凤展翅的福国寺五凤楼;道路南北贯通,东西横亘的白沙居民建筑群;一条青龙河从中穿过,兼有丽江境内最大石拱桥的束河民居建筑群。他们一一展示了古城风貌,被选为世界文化遗产也的确是实至名归。这样美好的古城自然不能孤芳自赏,独居僻静,如何合理的利用她保护她又是一个难题。想要为人所知,和其他的风景名胜一样很好的一个途径是通过发展旅游业,这样还能提高古城当地的经济,也能为古城的维护与修复提供经济后盾。而旅游必将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产生,环境的污染,建筑的破坏,那么就必须在此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发展旅游业,但是要控制游客数量。还可以开展建筑专家、历史文化研究学者等的专团旅游,让专家们在参观的过程中及时提出维护古城的意见和建议,而且对于提高古城的文化层次也会有一定的作用。另外还要合理的利用旅游业的发展加强商业化的经营模式。开设一些与古城有一定关联的商铺一方面可以吸引游客,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古城所在地的经济做贡献。当然商铺主人们也必须规范经营,不应该把古城改变成城市的缩影,商家们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对古城的形象造成一定的损害。而现在丽江古城内过多过杂的商铺已经给古城的维护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当然我们也有理由相信舆论的压力会让当地政府有所作为。另外制定一系列的法规来规范游人的行为也是十分必要的,不应该让古城遭受人为的破坏。社会在发展,可是丽江古城作为难得的古建筑群,应尽量保持其原有风貌,不应该在其间修建与建筑群整体不和谐的现代建筑。对于已经存在的可能对现代生活造成不便的古代建筑也不应随意拆除,保持古城的完整性对于研究中国古代建筑和纳西文化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虽然是因为电视剧让我对丽江产生了兴趣,可是我不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宣传手段。因为在拍摄电视剧的过程中必将给古城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绝对不利于古城的保护,神农架和九寨沟在拍摄影视作品的过程中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害,这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可是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其他的自然人文风光地的工作人员就要引以为戒,是不是应该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而允许相关影视作品的拍摄也该着重思量。所以我想想要保持古城完整性,限制一些商业的拍摄是必要的。对于周围的景色,也应予以保护,让其与古城风貌和谐存在。古城对于很多民族文化和古代建筑的研究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在组织专家团的基础上还可以派遣相关专家前往研究,不仅对文化的传承有好处,还可以对古建筑的保护做出规划。纳西老人们还在古城里诉说着古老的故事,古城的建筑屹立于山水之间,一派融于自然的人文景观是否能够长期存在下去,我们的后代们是否还有机会见到这些让我们叹为观止的古人创造,这都有赖于今人的作为。“可持续发展”,政治色彩浓厚的一个词,而对于丽江古城,这是多么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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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实物,是历史和文明的承载物。 具有2500年历史的太原,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和文物史迹,古晋阳城、纯阳宫、文庙、督军府、宁化府、拱极门遗址等,每每说起这些遗产,太原人都津津乐道。 但是,我市的文物现状不容乐观,古关帝庙、城隍庙等很多文物年久失修、面貌破旧;有的被工厂、学校、民居占用,保护工作不落实,重点保护不突出;基本建设对地上和地下文物破坏严重;有的开山造田等对文物也有一定的危害;有部分古建筑与周围建筑环境不协调,对传统文化构成了损害,影响到城市的地方特色;文物保护与开发没有很好结合,有的文物被拆除,有的文物保护点孤立地存在,失去了其传统的风采和内涵。 失去这些历史遗存,2500年历史的古城也就难符其实了。消失的,无法挽回,树立和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做到建设和保护和谐发展,为历史、为后代保留一份宝贵的遗产,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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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13050

世界遗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这种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个国家的本国法来予以实施的。这一观念不但为国际公约所确认,⑧ 而且也已经在我国各地纷纷出现的世界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了实践。⑨ 这些立法对保护世界遗产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⑩ 在本部分,笔者将集中讨论在目前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中常常被忽视的环节——世界遗产中所蕴涵的无形财产的保护问题。 在列举分析世界遗产地的种种无形财产以前,需要先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做出澄清。本文认为,对“世界遗产”这个概念,人们至少是在两个层次、三种类别的基础上来理解的。第一个层次,是指某地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所使用的“世界遗产”这样一个称号;第二个层次,是指世界遗产地本身。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世界遗产又分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加上近年来日益受到重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故曰“三种类别”。为了防止概念的混淆,本文中将“世界遗产称号”与“世界遗产”相区分,前者专指“称号”,后者则专指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迹及自然区域。本文认为,根据上述实证法意义上的归纳,世界遗产地与其它地方相比,有下列一些特殊的无形财产:“世界遗产称号”、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等,它们都属于上述“在自然形态上就不可能有形的”,新出现的客体。下面分别予以论证和分析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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