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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泡芙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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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总部设在日内瓦。其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截止1999年12月底,该组织由成员135个,现任总干事是新西兰的迈克尔肯尼思穆尔。WTO作为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在法律上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处于平等地位。他的职责范围除了关贸总协定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议以及提供多边贸易谈判所和作为一个论坛之外,还负责定期审议其成员的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WTO协议的范围包括从农业到纺织品与服装,从服务业到政府采购,从原产地规则到知识产权等多项内容。 WTO的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下设总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世贸组织日常会议和工作。总理事会设有货物贸易、非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三个理事会和贸易与发展、预算两个委员会。总理事会还下设贸易政策核查机构,他监督各个委员会并负责起草国家政策评估报告。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每两年起草一份政策评估报告,对最发达的16个国家每4年一次,对发展中国家每6年一次。上诉法庭负责成员间发生的分歧进行仲裁。 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WTO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知识用于商品货物贸易。WTO是一个国际性的贸易组织,其成立的目的就在于要公平,公正的处理各国贸易活动中所发生的争端,建立平等互利的健康国际贸易秩序。然而在美国向欧盟出口的使用激素的牛肉这一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虽然WTO 不断完善其规章法案,但是仍然有不少国家和经济体,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寻找种种借口,不遵守贸易条款。虽然一些权威的认证机构可以通过实验等方法,证明贸易品完全符合要求,但是贸易方仍会通过其他因素,控制贸易。 基本概念 ●WTO的核心:促进贸易自由化。 基本原则 ●非歧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不能内外有别,也不能外外有别。 ●透明度原则——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公布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使政策具有可预见性,其他成员能了解该成员方的法律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不允许采取不正当贸易手段(入倾销和补贴等)进行竞争。 ●法制统一原则——地方规章要与中央政府的承诺相一致。 我国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所有成员提供的国民待遇;直接参与国际多边贸易新规则的制定;获得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保障。 ●义务:遵守非歧视性原则;将关税逐步降低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逐步开放服务贸易;废除和停止实施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世贸组织的有关审议。 我国的教育承诺 1986年9月开始的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首次将服务贸易列入谈判议题。教育是12个服务贸易大类中的一个。教育服务贸易和其他类服务一样,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4种服务提供方式。2000年前,在当时的128个世贸组织成员中,有30个成员缔结了教育服务贸易协定,但他们对教育服务的承诺不尽相同。 我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在项目上不包括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和义务教育,即以上领域不对外开放。除上述特殊领域和义务教育外,我方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等5个项目上作出承诺,许可外方为我提供教育服务。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未作承诺;对境外教育消费未作任何限制;允许商业存在,即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但不一定给予国民待遇;对自然人流动,承诺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应中国学校或教育机构聘用或邀请,可以来中国提供教育服务。因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出的教育服务承诺将使我国教育面临许多新的情况。 我国对教育承诺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21311。 ●两个不包括——不包括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 ●一个不承诺——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未作承诺(因此,对外国机构通过远程教育等向我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我国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开放尺度,不受WTO协议的约束),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指教育提供者和学生均不流动,分别在各自国家,教育和培训通过国际互联网或远距离课程实现。 ●三个允许——(1)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但不承诺国民待遇;(2)允许境外消费;(3)允许自然人流动,有条件地承诺国民待遇。 ●一个定价——对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一个没有——教育没有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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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爱吃大蒜

(一)论文“WTO框架下中国商事组织法三大变革析论”,《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中文核心,CSSCI)。被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7年第1期全文转载,合著。2.“国际法上的个人诉愿制度对国家豁免理论的影响” 《中州学刊》2008年3期(中文核心,CSSCI),独著。3.“发展中国家对贸易与劳工问题的认识误区及对策”,《暨南学报》2008年第3期(中文核心,CSSCI),独著。4.“WTO中的劳工因素及其对劳工权的影响”,《中国市场》2008年第5期(中文核心),独著。5.“中国涉外民商事判例法制度之型构——兼谈《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经济经纬》2005年第6期(中文核心),独著。6.“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蕴含——兼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与其之不同及借鉴”,《河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中文核心),独著。7.“WTO框架下商事组织经营范围制度的重构——兼谈外贸经营权制度与经营范围之协调”,《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中文核心),独著。8.“外贸预警应急机制析论”,《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人文社科核心),独著。9.“WTO反倾销协议之最佳信息规则探悉”,《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独著。“WTO框架下中国商事组织形式的完善及立法模式的变革”,《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4期。11.“侵害知识民事责任与知识产权请求权”,《许昌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人文社科核心),合著。12.“知识产权法中的间接侵权”,《西南法律评论》2004年第1辑,独著。13.“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关系探讨”,《现代法学》2002年专刊第23卷,合著。14.“我国罢工问题的思考”,《现代法学》2002年专刊第24卷,合著。15.“反倾销启动机制比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2年第4期,独著。16.“反倾销程序法研究”,硕士论文。“WTO的人权理念”,博士论文。(二)项目1.2006年5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海上侵权法比较研究》,主研。2.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刑事审判简易程序改革及相关检察制度的完善》,主研。3.2004年4月,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获二等奖,主研。(三)教材《新编管理学导论》黄河水利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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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女王Amanda

WTO基本原则WTO基本原则,共九种,是世界贸易组织基准总则,为世界经济与贸易的推动保驾护航。这九大基本原则也可归纳为“非歧视性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这么“三原则”,简单明了,与市场经济的“三公”原则联系起来了,世界贸易组织是1995年1月1日问世的。从1986年到1994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是最近最大的一个回合,它导致了世界贸易组织的问世。关贸总协定(复关)主要解决货物贸易问题,而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协议现在的使用范围除了货物贸易外,还有服务贸易和可交换的发明创造和设计(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总的准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适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WTO贸易监督的原则是贸易双方应该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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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爱你一下

WTO既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也是一个有关谈判与竞争的规则体系。WTO具有公平贸易原则(即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诸如倾销、补贴等不公正的贸易手段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关税减让原则、透明度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等,但最基本的原则是互惠原则与非歧视原则。前者体现在公平贸易、对等的关税减让和市场准入、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等方面;后者则表现为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可以说,互惠原则与非歧视原则是WTO 的基本准则。揭示这两者在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中所体现的价值,才能充分认识WTO规则体系之要义。 农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耕地的“刚性”上。因此,农业不可能象其他行业那样,在行业内或行业间的竞争中实现生产要素的充分流动。从各国的情况看,普遍存在着对该行业的贸易保护。我国农业具有人多地少、经营规模小、农产品商品率较低等基本特征。现行的、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产权安排,更多是从生存而非效率的考虑出发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在整体上缺乏国际分工与竞争中的比较优势。对此,较为普遍的看法是我国农业将面临严重冲击。本文认为,在近期(或过渡期)内,入世不会对我国农业构成实质性的损害,如果出现不利的影响,那也是结构性的。首先,关税配额的逐步增加,并不意味着实际进口量的同步增加,实际的进口量主要取决于国内与国际间农产品的价格之差。其次,农产品(尤其粮食)的供给缺乏弹性,即使我国的实际进口量增加,也会引起世界价格的更大幅度的提高,从而抑制进一步的进口(比如,据估测,当我国粮食的进口量达到2000万吨,就会拉动国际市场粮价上涨30%––40%,而我国5年过渡期内的最高关税配额为2180万吨);因此,虽然自1995年以来我国粮食已经失去了价格优势(如小麦、玉米和大米的价格分别比国际市场高出28%、1%和8%),但是,不足我国总产量5%的最高配额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也应当是有限的8。再次,我国猪肉、蚕丝、茶叶及特种农畜水产品(如板栗、荔枝、枇杷、龙眼、甲鱼、蟹、水蜜桃等)具有优势,对外贸易的扩大势必会增加这些产品的出口,从而提高经营者的收入。复次,我国人多地少,增加粮食进口和食品出口,有利于发挥优势和调整农业结构(卢锋,1997)。最后,我国农户的货币收入不全来自种粮,且粮食的商品率不太高,所以,入世对农民收入以及生活水平不会产生明显的普遍降低作用。如果考虑到粮食在流通领域还存在着成本降低的潜力,上述立论应更显牢靠。 诚然,应当肯定: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民的相对境况将因入世而变得更加恶化,因为根据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贸易(或贸易的扩大)将使收入的分配不利于产品相对价格较低的生产者。入世会使农民与城镇职工(尤其出口部门)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适应加入WTO允许金融和电信等行业外资准入的有关承诺,仅仅是在外力的作用下打开了制度性进入壁垒的缺口(而且进入者是“老外”)。关键在于,必须将这种举措变换为某种一般性的竞争规则:彻底清除现行的各种制度性进入壁垒,赋予国内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至少拥有进入任何私人物品生产的行业的权利。这一制度变革附加的功利性在于,在国际竞争尚未展开或者未达到充分的程度之前,可以经历有效的国内竞争;这种“竞争替代”显然有助于提高“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反之,如果只开放而不改革,我们就会重蹈历史的覆辙。除了在一般规则的意义上破除制度性进入壁垒之外,我们还可将竞争的范围扩展至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的建设等领域,通过竞标活动提高各项事业的效率。 通过加入WTO ,中国承诺将逐步降低关税税率,消除非贸易壁垒,开放国内市场,并允许资本的跨国流动。根据理论和政策界的一个流行见解,如果一个国家实现了自由贸易政策,则该国终将实现高经济增长率(OECD,1998 ;IMF ,1997;Kruger,1998)。然而,近期的一项研究系统地考察了现有理论文献和实证证据后发现,开放的贸易政策与经济增长之间并不是显著相关的(Rodriguez and Rodrik,1999)。实际上,即使我们接受开放度的增大会导致经济增长这一理论主张,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从全球化中获益,至少在短期内如此。这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更大的开放度意味着生产分工的扩大。因此,一国根据经济比较优势进行结构调整是不可避免的。第二,由于一个开放度较高的经济所拥有的生产结构的多样化程度较低,因此,就很容易承担由于世界市场波动所引发的风险。外部风险的增大意味着国内收入和消费的易变性,而这将对一些社会集团产生较大的危害。 全球化收益的不平衡分配可能会产生两大后果。一方面,全球化所产生的一些困境可能使全球化进程中的“输家”(losers)在经济和社会体制中处于隔离状态。随着经济不安全的增大,这些社会群体可能会拒绝继续支持现行的自由化改革。如果他们认为全球化发展将趋于恶化,则他们可能会公开反对这种自由化改革。另一方面,全球化中的不公平和其他两极化现象可能会激发全球化过程中的“赢家”和“输家”之间的分配性冲突。这种冲突会通过好几个途径妨碍未来经济增长趋势。第一,分配性冲突可能会将注意力、资源和能源从生产性领域转移到关于全球化成本负担和租金分配的谈判过程中去(Rodrik,1998)。第二,通过在经济中造成一些不确定性,这种分配性冲突可能会导致低于最优水平的投资率(Alesina and Perotti ,1996)。第三,分配性冲突可能会使得应对外部冲击的一致意见的达成或构造富有凝聚力的发展目标变得非常困难。这将对社会稳定和经济的长期发展构成潜在的危险。 一旦中国加入WTO ,全球华发展趋势可能会进一步削弱中国政府汲取税收的能力。外国投资者在对付各国政府方面颇多计策。从这些国际企业的角度看,低税率是良好商业环境的同义语。如果中国政府受到蒙蔽而降低税率,则其财政汲取能力将进一步受到削弱。 五。未来展望 中国近期的改革已经使一部分人获益而使另一部分人受损。随着不平等的快速扩大,受益者和受损者之间的分配性冲突将会进一步激化。中国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加入WTO 的。如果中国政府对此坐视不管,则加入WTO 将使这一分配性冲突进一步恶化。这种冲突将威胁到对目前正在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治支持。除非开放的市场经济能够伴随着消除由其所产生的不良影响的制度,否则,就很难维持可持续性的增长。如果一个开放的市场经济变得让社会不可接受,那么,它自身的存在也将会成问题。“社会保障赋予了市场经济以合法性,因为它使得社会稳定和社会凝聚力成为可能”(Rodrik,1999)。因此,对于中国的改革而言,如何有效解决普遍存在的经济不安全问题将成为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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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s无敌

在WTO里能得到一定的制度保障。在新环境里,机遇和挑战自然会增加。走向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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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爷爱大王

WTO是世界范围内的商业组织。其组织内的成员过,享有互相之间商贸的优惠政策。比如:关税优惠,市场开放等(中国目前仍然只是部分开放,其他的行业也会逐渐开放下去。)。说是机遇,是因为中国加入WTO以后,在其他成员国已开放的行业中可以自由的进入进行贸易。起贸易出口量是很可观的,对国家的财政国民经济都有好处。同时,作为成员国,中国也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开放自己的各个行业贸易,让其他成员国进入。说是挑战,因为中国的很多行业都正在发展阶段或刚刚成熟。一旦外国的成熟企业进驻,很难保证本国企业的生存。因此说是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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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狱兔不越狱

WTO组织机构  根据《建立WTO协定》第4条的规定,WTO设立了以下几个机构:  (一)部长会议。部长会议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部长会议是WTO的最高决策机构,它负责履行WTO的各项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部长会议有权对有关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作出决定。  (二)总理事会。总理事会是WTO的常设决策机构,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执行部长会议的各项职能。总理事会也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在它认为适当的时候召开会议。它的主要职能包括:(l)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履行设立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2)在适当时候召开会议,履行设立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3)下设三个专门理事会,即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指导其工作。其中,货物贸易理事会应监督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执行情况,服务贸易理事会应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执行情况,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执行情况。这些理事会的成员应从全体成员方代表中产生。这些理事会在必要时可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设立自己的辅助机构,并制定各自的程序规则。  (三)部长会议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建立WTO协定》的规定,部长会议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它们均对总理事会负责: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负责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有关的事务;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负责在一成员方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2条和第18条为解决其收支平衡困难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协调该成员方与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关系;预算、财务与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WTO财政和预算方面的事务。此外,总理事会在认为适当的时候还可以另设具有此类特定职能的委员会,如1996年2月总理事会曾设立了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负责审查区域贸易协议,并考察这类协议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上述各委员会的成员从所有成员的代表中产生。  (四)秘书处。秘书处是WTO的日常办事机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的人选由部长会议任命,其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也由部长会议决定。秘书处的其他工作人员由总干事任命,并根据部长会议的规定确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总干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具有完全的国际性,即其工作不代表任何国家的利益,只代表WTO的利益,服从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安排,他们不能接受任何政府及其他组织的指示。各成员方应当尊重总干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不应对他们履行职责施加任何影响。  (五) 临时机构:除常设机构外,WTO还建立了一些临时性的机构,通常被称作工作组。工作组的任务是,研究和报告有关事宜,并最终提交理事会做出决定。大多数工作组的任务,是承担各个方面的谈判工作,这些谈判是在马拉喀什通过的有关部长会议决定所要求的。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  WTO成员组成  WTO正式成员分四类: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转轨经济体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截至2005年7月,有成员148个。  成员名称(以英文字母为序)  加入日期  Cambodia (柬埔寨)  2004.10.13  Nepal (尼泊尔)  2004.4.23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FYROM) (马其顿)  2003.4.4  Armenia (亚美尼亚)  2003.2.5  Chinese Taipei (台澎金马)  2002.1.1  China (中国)  2001.12.11  Moldova (摩尔多瓦)  2001.7.26  Lithuania (立陶宛)  2001.5.31  Croatia (克罗地亚)  2000.11.30  Oman (阿曼)  2000.11.9  Albania (阿尔巴尼亚)  2000.9.8  Georgia (格鲁吉亚)  2000.6.14  Jordan (约旦)  2000.4.11  Latvia (拉脱维亚)  1999.2.10  Estonia (爱沙尼亚)  1999.11.13  Kyrgyz Republic (吉尔吉斯斯坦)  1998.12.20  Panama (巴拿马)  1997.9.6  Congo 刚果(布)  1997.3.27  Mongolia (蒙古)  1997.1.29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刚果(金)  1997.1.1  Niger (尼日尔)  1996.12.13  Bulgaria (保加利亚)  1996.12.1  Ansola (安哥拉)  1996.11.23  The Gambia (冈比亚)  1996.10.23  Chad (乍得)  1996.10.19  Solomon Islands (所罗门群岛)  1996.7.26  Papua New Guinea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96.6.9  Rwanda (卢旺达)  1996.5.22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联酋)  1996.4.10  Republic of Benin (贝南)  1996.2.26  Grenada (格林纳达)  1996.2.22  Benin (贝宁)  1996.2.22  Saint Kitts and Nevis (圣基茨和尼维斯)  1996.2.21  Hayti (海地)  1996.1.30  Ecuador (厄瓜多尔)  1996.1.21  Fiji (斐济)  1996.1.14  Qatar (卡塔尔)  1996.1.13  Antigua and Barbuda (安提瓜和巴布达)  1  Argentina (阿根廷)  1  Australia (澳大利亚)  1  Austria (奥地利)  1  Bahrain (巴林)  1  Bangladesh (孟加拉国)  1  Barbados (巴巴多斯)  1  Belgium (比利时)  1  Belize(伯利兹)  1  Bolivia (玻利维亚)  12  Botswana (博茨瓦那)  31  Brazil (巴西)  1  Brunei Darussalam (文莱达鲁萨兰)  1  Bulgaria (保加利亚)  1  Burkina Faso (布基纳法索)  3  Burundi (布隆迪)  23  Cameroon (喀麦隆)  13  Canada (加拿大)  1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 中非共和国)  31  Chad (乍得)  19  Chile (智利)  1  Colombia (哥伦比亚)  30  Costa Rica (哥斯达黎加)  1  Cote d'Ivoire (科特迪瓦)  1  Cuba (古巴)  20  Cyprus (塞浦路斯)  30  Czech Republic (捷克共和国)  1  Denmark (丹麦)  1  Djibouti (吉布提)  31  Dominica (多米尼加)  1  Domincian Republic (多米尼加共和国)  9  Egypt (埃及)  30  El Salvador (萨尔瓦多)  7  European Communities (欧盟)  1  Finland (芬兰)  1  France (法国)  1  Cabon (加蓬)  1  Germany (德国)  1  Ghana (加纳)  1  Greece (希腊)  1  Guatemala (危地马拉)  21  Guinea (几内亚)  25  Guinea Bissau (几内亚比绍)  31  Guyana (圭亚那)  1  Honduras (洪都拉斯)  1  Hong Kong,China (中国香港)  1  Hungary (匈牙利)  1  Iceland (冰岛)  1  India (印度)  1  Indonesia (印度尼西亚)  1  Ireland (爱尔兰)  1  Israel (以色列)  21  Italy (意大利)  1  Jamaica (牙买加)  9  Japan (日本)  1  Kenya (肯尼亚)  1  Korea,Republic of (韩国)  1  Kuwait (科威特)  1  Lesotho (莱索托)  31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1  Luxembourg (卢森堡)  1  Macau,China (中国澳门)  1  Madagascar (马达加斯加)  17  Malawi (马拉维)  31  Malaysia (马来西亚)  1  Maldives (马尔代夫)  31  Mali (马里)  31  Malta (马耳他)  1  Mauritania (毛里塔尼亚)  31  Mauritius (毛里求斯)  1  Mexico ( 墨西哥)  1  Morocco (摩洛哥)  1  Mozambique (莫桑比克)  26  Myanmar (缅甸)  1  Namibia (纳米比亚)  1  Netherlands (荷兰)  1  New Zealand (新西兰)  1  Nicaragua (尼加拉瓜)  3  Nigeria (尼日利亚)  1  Norway ( 挪威)  1  Pakistan (巴基斯坦)  1  Panama (巴拿马)  6  Papua New Guinea (巴布亚新几内亚)  9  paraguay (巴拉圭)  1  peru (秘鲁)  1  Philippines (菲律宾)  1  Poland (波兰)  1  Portugal (葡萄牙)  13  Qatar (卡塔尔)  13  Romania (罗马尼亚)  1  Rwanda (卢旺达)  22  Saint Kitts and Nevis (圣基茨和尼微斯)  22  Saint Lucia (圣卢西亚)  1  Saint Vincent & the Grenadines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1  Senegal (塞内加尔)  1  Sierre Leone (塞拉利昂)  23  Singapore (新加坡)  1  Slovak Republic (斯洛伐克共和国)  1  Slovenia (斯洛文尼亚)  30  South Africa (南非)  1  Spain (西班牙)  1  Sri Lanka (斯里兰卡)  1  Suriname (苏里南)  1  Swaziland (斯威士兰)  1  Sweden (瑞典)  1  Switzerland (瑞士)  1  Tanzania (坦桑尼亚)  1  Thailand (泰国)  1  Togo (多哥)  31  Trinidad and Tobago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1  Tunisia (突尼斯)  29  Turkey (土耳其)  26  Uganda (乌干达)  1  United Arab Emirates (阿联酋)  10  United Kingdom (英国)  1  United States ( 美国)  1  Uruguay (乌拉圭)  1  Venezuela (委内瑞拉)  1  Zambia (赞比亚)  1  Zimbabwe (津巴布韦)  5  WTO观察员:36个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1  阿尔巴尼亚  Albania  申请加入  2  阿尔及利亚  Algeria  申请加入  3  安道尔  Andorra  申请加入  4  亚美尼亚  Armenia  申请加入  5  阿塞拜疆  Azerbajian  申请加入  6  白俄罗斯  Belarus  申请加入  7  不丹  Bhutan  目前尚未申请加入  8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Bosnia and Herzegovina  申请加入  9  柬埔寨  Cambodia  申请加入  10  佛得角  Cape Verde  目前尚未申请加入  11  中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申请加入  12  克罗地亚  Croatia  申请加入  13  埃塞俄比亚  Ethiopia  目前尚未申请加入  14  马其顿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n  申请加入  15  格鲁吉亚  Georgia  申请加入  16  梵蒂冈  Holy See (Vatican)  *  17  约旦  Jordan  申请加入  18  哈萨克斯坦  Kazakstan  申请加入  19  老挝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申请加入  20  黎巴嫩  Lebanon  申请加入  21  立陶宛  Lithuania  申请加入  22  摩尔多瓦  Molova  申请加入  23  尼泊尔  Nepal  申请加入  24  阿曼  Oman, Sultanate of  申请加入  25  俄罗斯联邦  Russian Federation  申请加入  26  萨摩亚  Samoa  申请加入  27  沙特阿拉伯  Saudi Arbia  申请加入  28  塞舌尔  Sevchelles  申请加入  29  苏丹  Sudan  申请加人  30  中国台北  Chinese Taipei  申请加入  31  汤加  Tonga  申请加入  32  乌克兰  Ukraine  申请加入  33  乌兹别克斯坦  Uzbekistan  申请加入  34  瓦努阿图  Vanuatu  申请加入  35  越南  Vietnam  申请加入  36  也门  Yemen  目前尚未申请加入  WTO功能作用  根据《马拉喀什关于建立WTO协定》第3条的规定,WTO的职能主要有三项:组织谈判并管理谈判达成的各项协议、解决贸易争端、审议贸易政策。  一、 组织谈判和管理协议  组织成员方就贸易问题进行谈判,为成员方谈判提供机会和场所,是WTO从关贸总协定继承来的一项职能。WTO组织谈判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成员方在执行《建立WTO协定》各附件所列协议遇到问题时,提供谈判场所,以解决有关的多边贸易关系问题;二是为各成员方继续进行新议题的谈判提供场所。乌拉圭回合结束时,不可能完全解决国际贸易中的所有问题,有许多问题由于在谈判中难以达成一致、而不得不留待以后继续谈判予以解决,如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政府采购问题和具体服务贸易部门自由化问题等。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WTO按照部长会议举行有关谈判的决议,已组织了涉及服务贸易部门的多项谈判,有些谈判达成了有关协议,如《全球金融服务协议》、《基础电信协议》等。按照部长会议的安排,WTO今后还将继续组织各种谈判。  WTO管理协议的职能是指对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诸边贸易协议的实施予以管理。它对协议的管理职能不仅涉及目前已达成的协议,而目也负责管理今后将在WTO框架下达成的新协议的实施。  二、 解决贸易争端  WTO负责对《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及程序的谅解》进行管理,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构成它的三大职能之一。解决贸易争端的职能使WTO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成员方在实施有关协议时发生的争议,保证其所管辖的各协议的顺利。  三、 审议贸易政策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创立于乌拉圭回合,是在1979年东京回合达成的《关于通知、协商、争端解决和监督谅解书》的基础上形成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共7条,作为《建立WTO协定》的附件三,内容包括审议的目标、透明度、审议程序、提交审议的报告等。  (一) 目标  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1条规定,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标是:通过定期的、集体的审议和监督,增强各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的透明度,检查成员方贸易政策与做法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促进各成员方更好地遵守多边贸易协议及其接受的诸边贸易协议所确定的规则与纪律,更好地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但它并不能强制成员方履行具体义务,也不能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一部分,仅为解决贸易争端提供基础。  (二) 透明度  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2条规定,鼓励各成员方在贸易政策的公布上实现更高的透明度。但它同时也承认各成员方贸易政策对其经济、贸易发展的内在价值,贸易政策的公布应受成员方国内法律制度、政治体制的约束,因而实现更高的透明度应建立在成员方自愿的基础上。  (三) 审议程序  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3条的规定,审议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l.成立贸易审议组负责执行贸易政策的审议。  2.所有成员方都应接受定期的审议,但根据其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的不同,接受审议的周期也不一样。具体审议周期的规定是: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居前4位的成员方——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为第5-16位的成员方将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成员方每6年审议一次;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审议周期可以再适当延长一些。上述周期规定也有“例外”:当某一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做法发生了对其他成员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变更时,受其影响的成员方可请求贸易审议组提前审议该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做法。  3.贸易审议组应根据以下文件进行审议工作:(1)由受审议的成员方提供的完整的报告;(2)由秘书处根据收集的资料起草的报告。秘书处应尽量提供机会让有关成员方自己阐明其贸易政策与做法。  4,由成员方和秘书处提供的报告以及审议组的所有会议记录应在审议结束后迅速予以公布。  (四) 报告  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4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应定期向贸易审议组提供报告。报告应按贸易审议组规定的统一格式描述有关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做法。在两次审议之间的时期,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动.应向审议组提供简要报告,并应根据统一的格式提供最新年度的统计数据。由于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在编纂报告时可能存在困难,秘书处应根据请求,向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帮助。  (五) 对贸易审议机制的评议  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6条的规定,贸易审议组应在《建立WTO协定》生效后5年内对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行进行一次评议。其评议结果应提交给部长会议。在此之后,贸易审议组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部长会议的要求,对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运作进行评议。  WTO宗旨目标  WTO的宗旨是: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与其经济需要相称;保护和维护环境。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  WTO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以巩固原来的关贸总协定为贸易自由化所作的努力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为实现这些目标,各成员应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性待遇。概括起来,就是实现贸易自由化。根本目标: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物流、人流、资金流(投资自由化)、技术流(知识产权)四大流动。  WTO实现宗旨与目标的途径是:WTO规定各成员应通过达成的互惠互利的安排,大幅度削减关税和贸易壁垒,消除歧视性待遇,坚持非歧视贸易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扩大市场准入程序,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实施审议制度和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协调各成员间的贸易政策,共同管理全球贸易。  WTO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是在继承GATT(General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而来的。它们源自于1994年的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如下:  1.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也给予所有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  2.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就是把外国的商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作本国企业对待。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竞争,防止歧视性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  3. 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又叫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I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规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无歧视待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4. 互惠原则  互惠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在贸易利益或特权方面的相互或相应让与。互惠原则体现在关税、运输、非关税壁垒方面削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保护等。  5. 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国家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两种常用方式。与名目繁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的最大优点是它具有公开性和可计量性,能够清楚地反映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在WTO中,关税是惟一合法的保护方式。不断地降低关税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目前,关税的总体水平,发达国家大约在4%以下,发展中国家约为10%左右。  6.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政府惯用的手段,常被用来限制进出口数量。WTO倡导贸易自由化,主张取消任何非关税壁垒。 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是: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约束和禁止。  7. 透明度原则  贸易自动化和稳定性是WTO的主要宗旨,而实现这一宗旨,有赖于增强贸易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因此,WTO为各缔约方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策和裁决规定了必须公开的透明度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到贸易的所有领域。  回答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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