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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论文问答 > 四川劳动保障杂志基本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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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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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订。根据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购买五险一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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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总第274期四川劳动保障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72号为积极稳妥解决全省“老工伤”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推进我省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决“老工伤”问题的重要性。我省老工伤人员较多,涉及的问题时间跨度较长,情况较为复杂,处理难度也较大。近年来,一些老工伤人员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解除劳动关系有关待遇等问题,长期信访、上访的情况较为频繁。妥善解决“老工伤”问题,对于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四川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四川的高度,充分认识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解决好“老工伤”问题作为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二、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原则。各统筹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将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管理。已经将老工伤人虽纳入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尚未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地区,要搞好摸底测算,今年内启动解决“老工伤”工作。各地在2008年底前,解决“老工伤”工作上有明显进展;“十一五”期末,全省老工伤人员基本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三、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范围。1、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现仍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的人员;2、职工退休享受定期基本养老金期间或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依据政策被初次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3、用人单位破产、改制时,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按政策未作或只作了部分处理的人员。各地应严格依照职工发生伤害时的政策规定,对老工伤人员进行清理核实。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不再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首先审核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破产、改制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人档案材料核实。工伤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不属于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范围。四、解决“老工伤”问题的资金筹集。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分析测算基金承受能力,研究基金筹集渠道,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的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较多的统筹地区,可直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较少的统筹地区,可采取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地方财政适当补助等办法,解决资金筹集问题。既要确保工伤人员待遇支付,又要防止发生基金风险。五、老工伤人员的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要研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具体办法,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保险待遇。六、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按照省委“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的工作主题,以及省厅“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惠民行动”的工作要求,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把解决好“老工伤”问题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各地解决“老工伤”问题的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工作进展及情况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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