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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manai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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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食的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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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传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看见同胞被卖为奴婢,只要他们肯出钱把人赎回来,那么回到鲁国后,国家就会给他们以赔偿和奖励。这条法律执行了很多年,很多流落他乡的鲁国人因此得救,因此得以重返故国。后来孔子有一个弟子叫子贡,他是一个很有钱地商人,他从国外赎回来了很多鲁国人,但却拒绝了国家的赔偿,因为他自认为不需要这笔钱,情愿为国分担赎人地负累。但孔子却大骂子贡不止,说子贡此举伤天害理。祸害了无数落难的鲁国同胞。孔子说:“万事,不过义、利二字而已,鲁国原先的法律,所求的不过是人们心中的一个'义’字,只要大家看见落难的同胞时能生出恻隐之心、只要他肯不怕麻烦去赎这个人、去把同胞带回国,那他就可以完成一件善举。事后国家会给他补尝和奖励。让这个行善举的人不会受到损失,而且得到大家的赞扬,长此以往,愿意做善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这条法律是善法。”孔子还说:“子贡的所作所为,固然让他为自己赢得了更高的赞扬,但是同时也拔高了大家对'义’的要求。往后那些赎人之后去向国家要钱的人,不但可能再也得不到大家的称赞,甚至可能会被国人嘲笑,责问他们为什么不能像子贡一样为国分忧。圣人说,子贡此举是把'义’和'利’对立起来了,所以不但不是善事,反倒是最为可恶的恶行。”自子贡之后,很多人就会对落难的同胞装做看不见了。因为他们不像子贡那么有钱,而且如果他们求国家给一点点补偿的话反而被人唾骂。很多鲁国人因此而不能返回故土。2、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开创了依法治国开始。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追杀,他逃到秦国的边界的一个旅馆那里要投宿,因为逃亡没带证件,旅馆的人不让他住宿,他问为什么,旅馆的人说是商鞅规定的,不登记证件而住宿是要被处罚的,所以他宁愿不赚这个钱也不让商鞅住宿。他说他就是商鞅,但旅馆的小伙计哪认识商鞅啊,坚决不同意让他住宿,商鞅只好露宿街头。两千多年前的秦国就是依法治国了。3、唐朝贞观年间,允许人们自报在隋朝的资历,对谎报资历的,唐太宗李世民下令:限期自首,否则以死罪论处。之后不久,一个叫柳雄的人谎报资历的事败露了,时任大理寺少卿的戴胄依法判其流放。唐太宗很生气,召见戴胄说:“我已颁发诏书,对谎报资历而不自首的人处以死刑,而你只判他流放。这不是明明告诉天下人,皇上说话不算数吗?”戴胄平静地说:“皇上如果抓到柳雄当场杀了,大理寺管不着,现在你既然把他交给大理寺,我就得依律判刑。”太宗大怒:“你守法,却让我失掉信用。”戴胄说:“法律是朝廷向百姓公布的最高信条,皇帝因一时喜怒惩罚他人,不应效尤,如今依法惩治柳雄,这是皇帝舍小信而存大信。是真正的取信于百姓啊!”唐太宗深感戴胄的良苦用心,遂收回了成命。4、隋朝初年,朝廷虽严令禁止,但仍有人在集市上使用劣币。一次,巡逻的将士逮住了使用劣币的人,隋文帝下令将那人处死。大理寺少卿赵绰说:“按照法律,这个人只该受杖刑。”文帝生气地说:“这事与你无关。”赵绰回答说:“陛下既然任命我为法官,这样草菅人命,怎能说与我无关呢?”文帝怒说:“一个人想撼大树,若见树不动,就该知趣地站到一边。”赵绰说:“我不想撼大树,只想维护朝廷的法律。”文帝大怒:“你若庇护此人,就不能保护自己,我先把你杀了。”赵绰面不改色地说:“陛下可以用忤旨的罪杀我,但决不可滥杀此人。”说完,赵绰走下朝堂,解开衣衫,准备受刑。这时候,隋文帝也想到杀赵绰太没道理,就对赵绰说:“你还有什么话说?”赵绰跪在地上,挺直了腰说:“臣一心执法,不怕一死。”文帝冷静下来后,觉得赵绰没错,于是赦免了他,并赐给他三百匹锦缎,以示褒奖。5、李离,春秋时期晋国人,晋文公重耳在位时任典狱官。他执法严明,一丝不苟,深受人们敬重。有一次,由于下属调查失误,他误断案件,枉杀了一个无辜。当得知真相后,他把自己关了起来并请求晋文公判自己死刑。晋文公以主要过错在于下属官吏为由赦免了李离。听到自己被赦免,李离正色说道:“我当官为长,没给下属让位;我受的俸禄多,没与下属分利。现在我错判误杀,却要把罪过推给下属,这怎么能成呢!” 面对如此“一根筋”的官员,晋文公显得有些不高兴了,问道:“你的下属办错了案子,你自认为有罪。那么我是一国之君,你出了差错,我也有罪呀!”李离答道:“我身为典狱官,负有典狱官的法律责任。错施刑者就该受刑,错杀人者就该受杀。主公正是因为我能察微识疑,才任命我为典狱官的。如今我听错案情而杀人,就该治我的死罪!” 最后,李离不肯接受赦免,拔剑自杀了。李离奉职循理,为法伏剑,被历代所称赞。观近年来平 反的杭州叔侄冤案,从未听过冤案炮制者女神探的任何歉意,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也仅仅是一个不对外公开的内部处分,处罚力度如何不言自明;沸沸扬扬的呼格冤案,十八年后才得以平 反。责任人是逮捕了,只是,冤案对被害者家属的打击、对执法者职业形象的破坏以及带给人们的心灵冲击,却不是法院的一纸判决能够将救赎的。可见,李离虽是一根筋,但这个世上能多些“李离”,无论于国于民,都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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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天很蓝

引言  收集文献资料是写好论文的前提,只有在写论文之前进行大量的资料收集,然后对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归类,才能对论文课题的研究现状有个大概的了解,使我们站在理论前沿,分析问题的原因、特点、现状及基本内容,从而为我们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打下基础。  文献资料的范围主要包括:  1、法学专业的各种期刊;2、法学专业的各类专著;3、相关的法律、法规;4、学校图书馆便利的各种图书情报资料和数据库。这些文献资料都可以在学校里方便的收集,一般的文献资料如法学专业的各种期刊资料可以在学校图书馆的网站及期刊阅览室中查阅;法学专业的各种专著可以从学校图书馆借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参考法律、法规汇编;各种图书情报资料可以登录图书馆网页,从中国期刊网下载。而对于一些相关的案例和一些具体的数据则需要平时多加留意,并根据需要从报纸和网络上有选择地进行引用。  本文标题为“循环经济的法理分析与法制变革”,主要从法理的视角出发,分析循环经济的法理基础、法律界定、立法的法律性质以及对传统法学体系的冲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缺失与不足,提出法制变革的建议。  一 循环经济的法理基础  工业革命以来,随着技术的进步,人类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物质财富得到极大丰富。但在人类取得一个个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社会代价:世界人口剧增、环境污染严重、自然资源枯竭等,表明传统发展模式已达到难以为继的地步。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提出可持续发展以后,在少数发达国家出现了一种相对于传统经济模式而言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即循环经济。“循环经济”这一术语于90年代中期出现在中国。1998年我国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积极推动传统经济模式相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转变”。而要推进循环经济建设,必须加快制定循环经济法规,加强法律调整,这就须要对循环经济进行法理上的深层次思考,在此基础上对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做出变革。  当前我国对于循环经济的法律研究多集中在立法层面,而对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很少有学者关注。张玉霞认为:循环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是人类对传统的经济模式的反思和创新(张玉霞 《循环经济的法理分析》)。其法理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环境权的提出  1、生态经济学应触及总体经济学的次领域观和经济外部性理论的提出。生态经济学应触及总体经济学的次领域观是由生态经济学大师Daly提出来的,其目的是界定出一套总体经济制度,对自然资源的利用数量进行限制,即生态学金字塔究竟可以容纳下多大的经济学金字塔,使经济和生态都得到持续发展。经济外部性理论是1910年由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歇尔提出的。随后,他的学生庇古丰富和发展了外部不经济性理论。环境问题是外部不经济性的必然结果。  2、环境权的法律观念越来越为人类所重视。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第1条申明了共同的信念:“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献,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的共识。  (二)循环经济理念的诞生  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发表的《宇宙飞船经济观》提出要以“循环式经济”代替“单程式经济”以解决环境污染与资源枯竭问题。后来,英国经济学家DPearce和PKTurner《自然资源与环境经济学》一书中正式提出循环经济一词,以代表一种有别于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模式。  (三)循环经济的发展  循环经济拓宽了可持续发展这一议题的法律内容。循环经济是当今世界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最佳途径。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负责人曾指出,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是传统经济不可避免的突出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深层矛盾,就要实现发展方式从传统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变,这是20世纪的战略选择。  二 循环经济的法律界定  学术界在研究循环经济过程中,已从资源综合利用的角度、环境保护的角度、技术范式的角度、经济形态和增长方式的角度、广义和狭义的角度等不同角度对其作了多种界定。  循环经济的萌芽状态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根据当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K波尔丁的理解,循环经济是指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物处理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蔡守秋认为:循环经济是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是在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从而达到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目的。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佑海认为:循环经济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遵循生态规律、以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抑制生产、回收利用、再生利用、热回收、无害化合理处置为顺序的经济活动,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家发改委对循环经济的定义是:“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  我国首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贵阳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循环经济进行了界定。该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循环经济,是指最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减量、再用、循环’为原则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应该说,这一法律界定是对循环经济概念研究的有实践意义的理论探讨。  三 循环经济法的性质之争  所谓循环经济法,不是指某项循环经济法规,而是指调整因循环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关于循环经济法的性质,学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蔡守秋认为:循环经济法属于环境法(蔡守秋 《论循环经济立法》)。他认为,循环经济不是一般意思上的经济,而是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及其管理有关的经济,即循环经济是生态经济、绿色经济或环境经济,循环经济法是结合经济活动的环境资源法。虽然循环经济法与经济法有关,但其立法的目的、内容大都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有关,其遵循的生态规律和“三R”原则也主要是环境资源法所坚持的原则,因而,应当把环境资源法规为环境资源体系的一个子系统。  孙佑海认为:循环经济法属于经济法。因为从行为上研究,循环经济法主要调整三个方面:一是废物的管理和再利用,二是污染防治和治理,三是通过最大限度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标。核心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因此把它偏重放在循环经济中比较妥当。  梁毅雄也认为:循环经济属于经济法(梁毅雄 《循环经济的法律性质论》),主要理由有五:  第一,从立法理念上看,循环经济法关注的是经济的循环,而环境与资源法关注的是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二,从调整对象上看,循环经济是一种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不只是解决环境问题,其调整对象不属于环境范畴。  第三,从价值取向上看,循环经济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效益、和谐等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价值观以及实质正义价值观相契合。  第四,从原动力上看,循环经济要解决的是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问题,而经济与环境发生冲突的主要原因是环境资源配置的两大缺陷——“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都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  第五,从法律调控方式看,循环经济属于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因为政府主要用宏观调控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冲突,从整个社会层面调控经济大循环,用具体的产业调控政策来宏观调控循环经济。  四 循环经济法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冲击  如果循环经济要专项立法,势必会将污染防治、保护资源等基本内容和清洁生产等具体制度囊括在内。基于我国现在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以《环境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还存在大量的资源法如《水法》、《森林法》等,如何处理循环经济法与已有的环境资源保护法之间的关系便成了一道难题。  在如何对待《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问题上,孙佑海认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后,就可以废除《清洁生产促进法》,理由是循环经济的概念和范围要大于清洁生产(孙佑海 《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同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应并入到循环经济法中。  蔡守秋认为:在立法上,不能用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去取代或包含《环境保护法》等环境资源法律,而应该制定或修改如《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避免立法的重复(蔡守秋 《论循环经济立法》)。  五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制变革  目前我国还没有全面、综合调整循环经济的专门法律,或者说完整意思上的循环经济法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尤其我国现行法律中还存在于循环经济理念不相适应的制度,亟待突破和完善。  林海等人认为,税收法制上的障碍主要体现在(林海,尧艳,陈宇红 《构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首先,缺少针对环境污染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法律;其次,现行税制不能有力地限制资源大规模开采和浪费,最后,缺乏有利于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开发、推广及利用的税收鼓励制度。其对应法制变革措施是:制定限制资源过度开采和浪费的税收法律制度,如完善增值税、消费税等,制定减轻污染保护环境的法律制度,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技术开发、推广及利用的税收法律制度。  张艳认为:我国环境法、经济法、科技法都存在法制缺陷,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法制变革和创新,如重建环境税收制度、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绿色技术创新风险管理制度、绿色技术决策与规划制定、绿色技术成果评价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环境会计制度、企业绿色管理制度等。(张艳 《构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  李俊然认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在产权法制、税收法制、经济核算法制、环境科技与教育法制上均存在法制障碍。应当完善环境资源财产权,确立环境产权制度;调整现行税法的税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善经济核算法制,建立绿色GDP制度和和绿色会计制度;加快循环科技立法,建立循环科技研发促进制度。  总之,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产物。通过对循环经济的法理分析,提出法制变革的建议,以法律生态化的理念对循环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创新,使法律这一工具在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崔如波构建循环经济发展模式[J]探索,2004,(5):85-88  [2] 王子灿循环经济立法与环境保护[J]苏州大学学报,2005(6):18-21  [3] 同[2]  [4]梁毅雄循环经济法的法律性质论[J]法学研究,2005,(5):49-52  [5]林青,刘进梅循环经济制度理论的研究[J]中国林副特产,2004,(6):73-74  [6]蔡守秋论循环经济立法[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1):1-9  [7] 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J]法制与管理,2005,(1):18-25  [8]李俊然论循环经济的法制障碍与制度创新[J]河北法学,2005,(10):64-69  [9]林海,尧艳,陈宇红构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J]税务研究,2005(12):49-52  [10]张艳循环经济中绿色技术法律制度创新[J]理论探讨,2005,(6):30-31  [11]吕忠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法律出版社,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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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爱疯

贞观之治:626年唐太宗李世民即帝位,在吸取隋亡的教训,次年,改元贞观。政治方面:“为政之要,惟在得人”,令臣下“广开耳目,求访贤哲”。经济方面:轻徭薄税,劝棵农桑。文化方面:兴科举,以懦为师,大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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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希兮

《史记·货殖列传》《史记·货殖列传》是西汉司马迁所著《史记》中为春秋末到西汉时的著名富商大贾所写的传记。货殖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从事于农、林、牧、虞(山泽)、工商等生产或经营的活动。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为之立传的有范蠡、计然、子贡、白圭、猗顿、郭纵、乌氏倮、巴寡妇清、蜀卓氏、程郑、婉孔氏、曹邴氏、刀、师史、宣曲任氏、桥姚、无盐氏等。司马迁说他之所以写《货殖列传》,是由于这些人都是“布衣匹夫之人”,他们的经营活动“不害于政,不妨百姓”,是靠“取与以时”而致富的。他们的经验可供后来的智者采纳借鉴。《货殖列传》记载了这些富商大贾的身世、从事的行业、发家致富的经过、财的数量、经营的规模、活动的范围、从业人员的数目以及和主人的关系、自身社会地位等。这些珍贵的资料为我们提供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情况。《史记·平准书》《史记·平准书》是司马迁所著《史记》中的一篇,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专门记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的著作。《平准书》着重记载了汉初至汉武帝时100年间的社会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经济政策和货币制度的变化,其中尤为详细地记载了汉武帝时盐铁、酒榷、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政策实行的原因、过程以及实行的后果,包括某些经济政策实行后出现的弊端等。同时,司马迁对当时发生的经济现象和实行的经济政策,也有所评论。司马迁认为商品货币经济过度发展会带来不良后果,造成“并兼兹殖,争于机利,去本趋末”。因此,司马迁作《平准书》,要把这一时期的经济情况记载下来。《汉书·食货志》《汉书·食货志》是《汉书》中记述中国西汉经济的专篇。其主要内容,是关于西汉时期的经济议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言“食”,下篇言“货”。在《汉书·食货志》里,班固对“食”与“货”这两个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解释:“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可见,“食”是指农业生产,“货”是指农家副业布帛的生产及货币流通。《汉书·食货志》通过对西汉社会经济状况的考察,以“理民之道,地著为本”的思想,对西汉所施行的财政经济措施及其得失作了探讨,在如何做到“足食,安民”的向题上,提出了看法。《盐铁论》《盐铁论》是根据著名的“盐铁会议”记录撰写的重要史书,作者是西汉的桓宽。昭帝于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下诏将各郡国推举的贤良文学人土聚集京城,调查民间疾苦。这次聚会上,贤良文士们提出,盐铁官府垄断专营和“平准均输”等经济政策是造成百姓疾苦的主要原因,所以请求废除盐、铁和酒的官府专营,并取消均输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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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颖随心

最典型的应该是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开创了依法治国开始。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追杀,他逃到秦国的边界的一个旅馆那里要投宿,因为逃亡没带证件,旅馆的人不让他住宿,他问为什么,旅馆的人说是商鞅规定的,不登记证件而住宿是要被处罚的,所以他宁愿不赚这个钱也不让商鞅住宿。他说他就是商鞅,但旅馆的小伙计哪认识商鞅啊,坚决不同意让他住宿,商鞅只好露宿街头。两千多年前的秦国就是依法治国了,不过后来没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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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醉迷风

汉文帝废肉刑,缇萦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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