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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法律文献促进经济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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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法律文献促进经济发展吗

维护君主权力,约束百姓

约束人的行为

古代的法律给予中国现代法律一个基础,现代法律汲取其优良之处,如赏罚分明这种做法,有利于形成很好的社会风气,也去其糟粕,如古代的残忍刑罚,在当代是不适用的,这些优良点使中国的政治有了良好的发展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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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发展早期阶段: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就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公元前450—449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就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十二铜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此后,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继续,罗马进一步调整了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也不断促进国家立法工作的继续进行。发展阶段:从法律内容来看,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被称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大量氏族残余等。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在罗马逐渐形成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有名的万民法。完成阶段: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之后,为了对庞大帝国进行有效统治,帝国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同时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法理上对公民法和万民法作了详细的论述,大大丰富和完善了罗马法的内容。从3世纪开始,帝国内部自由民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也失去实际意义。罗马法进入整理和提炼的阶段。罗马帝国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东罗马帝国的狄奥多西二世都曾组织人力进行过法典的整理和编纂工作。公元7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励精图治,希望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他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总结:我们通过罗马法的发展历史就可以看出,罗马法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统治的有利和合法的工具,为统治人民、占有土地做了有力辩护。古代罗马虽然在政治上实现了统一,但其思想文化源于古希腊,因此继承和发扬了古希腊的人文精神,因此有大量的学者和知识阶级,这就为法律的发达提供了人才基础,而不断扩张的罗马共和国(后期扩张成罗马帝国)为保证各阶层的稳定,要出台相应的规范和律令,这就为更为系统的法律提供了前提准备,再加上当时罗马的统治者注重法制和开明的统治,构成了罗马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促进了罗马法的繁荣。

法国:《人权宣言》主张: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意义:是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最彻底的一次革命。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体制,扫荡了法国的封建势力,动摇了欧洲封建制度的基础,推动欧美资本主义发展。《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 《人权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作用,特别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局限:这份宣言里保障的人权受历史发展的局限,仅仅是针对“拥有市民权的白人男性而言的。在当时,女性、奴隶、有色人种是不被当作完整的“人”来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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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影响:封建社会的中前期以进步作用为主:(1)有利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2)有利于各地区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推动了先进生产技术和文化在较广范围传播,对促进民族融合起了积极的作用;(3)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从事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兴建大型工程,奠定了中华文明长期领先于世界的基础;有利于防止割据和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和统一。在封建社会晚期则主要起了消极作用。(1)政治方面:皇权专制赋予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极易形成暴政;空前强化的专制统治使人民毫无政治权力和政治地位可言,民主政治无从发展,束缚和压制了中华民族聪明才智和创造力的发挥;形成了长期的人治传统,派生了庞大的官僚队伍和特权阶层,扭曲了人格和灵魂,极易出现政治腐败的局面。(2)经济方面:皇权专制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压制了新生产关系的成长。(3)思想文化方面:专制主义制度必然导致思想文化控制的加强,文化专制的日趋严厉,严重阻碍了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也阻碍了中国文化的发展。宗法制源于氏族社会父家长制公社成员间的亲族血缘联系。作为一种庞大、复杂却又井然有序的血缘一政治社会构造体系,宗法制孕育于商代,定型于西周。宗法制规定,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天子”,是天帝的长子,奉天承运,治理天下土地臣民。从政治关系而论,天子是天下共主;从宗法关系而论,天子是天下大宗。君王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家地位。其余王子(嫡系非长子和庶子恻封诸侯,他们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各自封国内又为大宗,其位由嫡长子继承,余于封卿大夫。卿大夫以下,大、小宗关系依上例。嫡长于继承制、分封制、严格的宗庙祭把制度,共同构成宗法制的基本内容。2。3。1西周之宗法制度周朝的”家”,是一个政治单位,并不等同於我们现在对”家”的概念。所以我们看《孟子?梁惠王下》中说:”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从这段文字的叙述中可以明白,当时的”国”是拥有千辆马车的战斗单位,而”家”是具有百辆马车的战斗单位,可见在这时”国”和”家”是相提并论的。不过我们现在从古代的文献来看,”家”虽然是一个政治单位,但是仍然以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为织成核心。一般而言,”家”所涵盖的范围,是由同一祖父的三代组合而成。至於”族”,则由同一高祖父的血亲,以及他们的配偶,上下九代共同合起来的。简言之,”家”是包含在”族”之中。所以相较之下,”家”中的人,比起”族”中的人,血缘关系更为亲密。”宗”的本义是祭祀祖先的庙,只有属一同一家族的人,才可以到”宗”去祭祀祖先。不过在祭祀祖先时,必须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来决定”大宗”和”小宗”。一般最简单的分别,就是以始祖的嫡长子一脉相传的为”大宗”,其余的庶子便是”小宗”。以当时的制度来看,周天子的传承是”大宗”,其他的诸侯(含公、侯、伯、子、男等爵位)便是小宗;但是在这些诸侯世袭的领地中,继位的嫡长子在领地中便是”大宗”,其他的庶子就是”小宗”。以此类推,扩及到每个阶级之中。以这个精神来看,”家”中的成员,比较接近”大宗”,而”族”中的成员,则比较接近”小宗”。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后代子孙不可忘了自己的来源出处,用血缘关系把人紧紧的团结在一起,这项措施对於当时正在发展的周民族而言,是一项十分有利的制度。我们现在看到先秦留下来的许多文献,都会先谈到如何持”家”,再谈如何治”国”,最后才谈到如何平”天下”。探究其中的发展过程,我们也可以说,在当时观念中,先要将”小宗”的力量凝聚起来,再去发巩固并发挥”大宗”的力量,於是才可以得到”天下”。基於这样的认知,特别重视家族中伦理的观念便自然出现了。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宗法组织嫡长子继承制的产生,是阶级统治在社会中的一种完善。关于大、小宗的组织,《礼记大传》有记载: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别子:或曰庶子,或曰包括本国公子、异姓公子(来自他国者)以及庶民起为卿大夫三种,或曰除嫡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后一说较合理。继别:谓继承别子位置的后代,就是别子的嫡长子孙。继祢:祢,指宗法制度下死去并在宗庙中立了神主牌位的父亲。此处当指诸弟,继祢是指继承别子诸弟的后代子孙。别子为一宗的正支,虽经百世仍得祭其始祖,是为大宗。别子诸弟是一宗的旁支,传至五代之后其与别子关系已超出同一高祖范围,因此就不再祭别子的祖先,而另祭祀本支的祖先,是为小宗。大、小宗虽是相对的,但对于天子来说则是绝对的。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天子、诸侯、大夫(卿)、士形成一个严密的家族式的统治体系。分封制宗法直接导致了分封制(或封建制)。嫡长子分封诸弟,在政治上是“授土授民”,在宗法上是“别子为祖”,对于巩固嫡长子的最高统治和天下宗主地位,是大有裨益的。后人追述以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子御极六合,四方如星拱卫。因此需要选建道德贤明之人,藩护王室,成为天下中枢的屏障。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宗法之“宗”,“宀”为房顶,“示”为神主,合指供奉神主之位的庙宇,其原始义为“尊祖庙也”(《说文解字》)。 “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白虎通义》)。”宗法制度既以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尊卑等级关系,以维护宗族的团结,故十分强调“尊祖敬宗”。商人也有繁复的祭祀仪式,但不像西周人那样具有严格的宗法意义。西周时代,祭祖是大宗的特权,所谓“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礼记曲礼下》)。又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大宗的责任在于尊统收族,在于别亲疏,序昭穆。周朝以前,天子宗庙为五庙:到了周中期,尽管文、武功业辉煌,但按周人世系的排列,已不复属于考、王考、皇考、显考辈,按制不专列庙。但“有德之王,则为宜宗,其庙不可毁”,故增设文武二庙,将文武以下、显考以上诸神主供奉于内,故成七庙。即《礼记王制》所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严谨的道德维系与礼乐文化宗法制度既严格区分亲疏之别,因此血缘重孝、崇德、亲民等道德伦理遂得以建立。诸如同姓不婚这一道德内容得以体现。礼乐文化确立。2。3。2宗法制度影响下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一是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的广泛实行所谓父系单系世系,是指在血缘集团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虽然这在世界文明早期历史上是普遍的,但只有中国最为坚决。二曰家族制度长盛不衰家族由男性同祖子孙团聚而成,因其经济利益和文化心态一致,形成稳固的、超越历史的社会实体,成为社会生生不息的基本细胞。“族权”成为与政权、神权、夫权比立而四的强劲的社会维系力量。族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强大影响,是中国家族制度长盛不衰的主要标志。族权有严格、固定的组织形式,它既与地方绅权结合,同时又与政权相结合。族权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地方政权的职能。三曰家、天下同构此亦所谓“家天下的延续”。“家国同构”的本质就是家、家族、国家在结构上的同一性,也就是国是家的放大,“族权”与“政权”的统一。换句话说,中国的社会伦理、国家伦理都是从家族伦理演绎而来的。或者如梁漱溟所曰,中国有家而无国。在古代西欧,血缘政治基本被地缘政治、等级政治所取代。在中国则不同,地缘、业缘、物缘都以血缘为基础,君权与父权互为表里,“国”与“家”彼此沟通,“社会赖以运转的轴心,是宗法原则指导下确立的以父子—君臣关系为人格化体现的伦理—政治系统。”四曰根据血亲道德关系形成宗法法律制度春秋战国的兼并战争使宗法秩序呈瓦解之势;秦汉以降,分封制被郡县制取代除帝王继统仍由皇族血缘确定外,行政官员的选拔、任用,实行荐举、考试制(隋唐以后定型为科举制),即以“贤贤”取代“亲亲”。但是,宗法制的影响仍然延及后世——其一,政治权力和经济产权的继承,普遍遵循父系单系世系原则,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以确保权力和财富不致流入异姓他族。其二,由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宗法组织——家族长盛不衰,成为超越朝代更迭的不绝如缕的社会细胞。这种家族香火的延绵,又往往仰赖祠堂、家谱、族田三要素的顽强存在。其三,族权与政权结合,族权在宣扬纲常名教、执行礼法、维护宗法专制秩序方面,与国家政权目标一致;国家政权也以家族精神统驭臣民,正所谓“家国同构”、“君父一体”。诚如近人梁启超所说:“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近人严复也认为,直至近世,中国人“犹然一宗法之民而已矣”。这都是透视古今的灼见。中国社会组织的特色,与宗法制延绵不绝紧密相连的,是专制政体的长期持续。早在国家初成的商周时代,君主专制便现端倪。如果说,春秋以前,天子的专制权力以分封制为基础,世袭诸侯赐土而且临民,享有较大分治权;那么,战国以后,郡县制逐步确立,君主的专制权力通过直接指挥非世袭的朝廷官吏实现,从而向统一的专制主义集权制过渡。公元前206年,秦王赢政“振长策而御宇内”,正式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此制一直沿袭至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与欧洲在中世纪后期方形成君主专制相比,中国的君主专制形成早、持续久,而且两千余年间虽有起伏跌宕,其总趋势是愈益强化,并形成对社会生活各层面的严密控制,包括用户籍、里甲制度牢笼人身;用政治控摄文化、权力干预学术,从而使“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宗法一专制”社会结构与农业自然经济相辅相成,造成一种以“内圣一外王”为目标的伦理一政治型文化范式,延绵久远,直至近代方有解体之势,然其深层结构继续承传不辍。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的主要特征:(1)皇帝集最高立法者权、最高行政权和最高司法权,不受任何约束与监督。(2)广大官吏唯上是从,官场具有浓厚的因循守旧之风。(3)官僚机构膨胀,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盛行等。中央集权是“地方分权”的对称,是国家统治权力集中统一于中央政府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地方政府统一服从于中央,并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法令办事。君主专制通常指奴隶制和封建国家实行君主独裁的政权组织形式。君主拥有无限权力,他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以国家为其私有财产,依靠庞大的军事官僚机构维持其统治。贯穿于中国古代政治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因其对中国历史的深远影响而为人熟知,也使很多人把“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混为一体,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对学习和研究历史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专制主义专制主义是与民主政体相对立的政权组织方式,其主要特征是:1。君主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政等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仅是君主的意志,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等大权于一身,天下之事皆决定于上。君口一言,君言的好恶成为评是非、功过的最高原则。君主凌驾于一切之上,极易出现专横、残暴,而臣民则被剥夺了权利和自由。2。无数的大小官僚,作为君权代表对百姓实行专制统治。这些官僚是皇帝的奴仆,随时听从使唤。他们在辖区内代表王权统治百姓。二、中央集权中央集权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密切关系,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其主要特征有:1。中央严格控制地方,不允许有相对独立的行政体系存在。2。中央为控制地方,重视对地方官员的任用和监督。中国自秦开始,地方官员的任用、升迁、调动,一律由中央决定。绝对地执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最后一切听命于君言的制度要求。同时君主在官职设置上有意造成职权重复,使之相互牵制,相互监督,无限制地将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三、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的区别与联系通过上述可以看出,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一个是政体,体现君臣关系;一个是国家结构形式,体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专制主义可行之于中央集权国家,也可以实行于地方割据王朝,同时并非中央集权都导致专制主义。但在封建社会的具体历史条件下,把两者完全分开是不可能的。凡是在专制主义皇权加强之时,往往是中央集权比较有效之时,反之亦然。中国自秦汉确立中央集权制度,后经隋唐宋元王朝,形成一套严密完整的政权组织和行政制度,到明清时中央集权高度加强,其结果是集地方三权于中央,又集中央之权于皇帝一个之手。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专制,专制主义也是愈来愈加强。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既有区别又紧密相联。认清二者的区别,不至于在批判专制主义时,连中央集权合理性的一面也一起加以否定;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又可以防止过分集权造成的弊端。(4)存在时间长,影响广泛。

夏、商、周时期,利于刑并立:春秋时,成文法运动,将刑成文化;战国时,《法经》改“刑”为“法”;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曹魏时,不再将“律”作为单行的法规,而作为统一、稳定、主要涉及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同时,编撰统一、稳定,主要是正面规定的令典,这样形成中国古代传统的律令体系,这种立法体例沿用直到明初。此后,在律、令形式之外,也存在其他补充形式,如宋时的编敇和明、清时的例。《法经》就是中国历史中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北齐律》最先规定重罪十条,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隋唐时期的《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宋太祖朱元璋修订完成《宋刑统》;《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为格架的格局。《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成文法典的集大成者。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夏商周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秦汉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没收孥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宋代《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  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金代初期推行女真本族的法,后来占有辽及北宋地区后又兼用辽法和宋法。到金熙宗时,“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制定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皇统制》,这是金朝立法之始。后海陵“又多变旧制”,制定《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金世宗即位后曾颁行《军前权宜条》,大定五年(1165)命有司复加删定,与前《制书》兼行。大定十九年乃制定《大定重修条制》颁行,《大定重修条制》是对熙宗、海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的综合整理而成,对统一法制起重要作用。到金章宗所完成的《泰和律》,标志着金朝立法的完备。  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但改□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明清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它改唐律12篇为7篇,即在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明大诰》共4篇,是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还加强了经济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钞法、钱法、税法、盐法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  历代行政法规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用法律作为管理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历代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虽然把各种律令混合制订在一起,但唐以后也有单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立,产生了最初形态的行政法制。商代,“齐之以礼,齐之以刑”,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夏、商时期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基本是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时期的《周礼》(亦称《周官》)中载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考工记》6篇。《六典》即治典、礼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秦汉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了对政府机构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关于职官建制、任免、铨选、考核之法;《内吏杂律》是关于京官政务之法规;《行书律》是有关公文规定的法规;《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关经济、手工业的行政管理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充分显示了统一封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汉代对各种机构的员额和职权都有明确规定。如对皇帝的诏令必须忠实执行;官吏泄漏机密者,要免职;官吏受贿或保管官府财物自盗者,定罪后仍再犯者,要处死等。  隋唐宋元行政法的重大发展是在隋、唐。隋、唐将晋代就正式列为国家法律的“违制”律改为“职制”。它是对各级官吏违反编制及失职行为的处分规定。唐代编纂的《唐六典》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典。它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确规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规范、官吏的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对官吏选拔、考核、奖罚等行政管理制度。典律分野是《唐六典》的一大发展,“律之正罪,典以范政”,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发展的结晶。唐以后,宋代有官修法典《庆元条法事类》,元代有《元典章》等。宋、元行政法典仍以六部为例,仿《唐六典》,它与前代有别的是注重官吏法的修制和民族行政法的制定,因而具有其特色。  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高度发展的时期。它集历代行政法之大成,对行政法典法规的制定更为系统化、规范化。明清仿《唐六典》制定了《明会典》与《清会典》。“会典”之名始于明代,即典章会要之意。《明会典》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其记载有关章典制度,凡明史所未载者,会典均有交待。万历《御制重修明会典序》中说:“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细目,灿然具备。”《清会典》记载了清代开国至光绪各级行政机构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它采用以官为典,以职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员都得以会典来执法。正如《续修大清会典序》中所说:“会典所载,皆百臣奉行之政令。”  司法审判机关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判权受皇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先秦秦以前没有专设司法机关,只是设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因古代兵刑不分,往往军事长官又是司法长官。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讼的最高法官,秦称“廷尉”,齐称“大理”,楚称“廷理”。  秦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为九卿之一,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秦地方无专门的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兼行审判权,可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汉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称大理)为最高司法长官,地方司法机关与秦基本相同。汉在司法制度方面也有一些变化,尚书台设立后,其中的三公曹(西汉时)、二千石曹(东汉时),亦掌有一定的司法权,分割了廷尉的一部分职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汉制,又有所发展。中央司法机关一般仍称廷尉。北齐沿称大理寺,机构日趋扩大。这一时期的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机构合而为一,司法权由郡太守、州刺史和县令等各级行政长官掌握。  隋唐以大理寺主管审理、判决朝廷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亦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唐朝时,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隋唐时期的地方的司法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宋代司法机关不断扩大,职权分散。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宫中增设审刑院,掌审议大理寺上报的案件。宋神宗时,取消审刑院,其职权划归刑部。地方司法仍由州(与州同级的有府、军、监)和县两级行政机关兼理。  辽代司法体制,契丹部落很早就设有世袭决狱官,由军事首领夷离堇兼理司法。契丹国建立后,于太祖神册五年(920年)置夷离毕院,以夷离毕为北面官,“北面治宫帐、部族、属国之政”,专掌契丹等北方少数民族行政与司法事务。辽太宗以后,又仿效唐宋制度,置大理寺、御史台等南面官,“南面治汉人州县、租调、车马之事”,专掌汉族地区行政与司法事务。因此,其行政及司法制度都分为两个系统。  辽圣宗时期,开始任用汉人执掌司法,试图缩小契丹与汉人司法制度的差异,消除民族隔阂。  金代初期没有专门司法机构,各级军政长官兼理司法。熙宗改革后,司法制度大多仿效汉制,但又具有民族特色。中央设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机构,其官员分别由女真人、汉人、契丹人担任,并设译史充当翻译,以解决断案中语言不通的问题。地方仍沿袭宋制,由行政机关兼理司法。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各路设提刑司,作为中央的司法派出机构,执掌司法事务。  元代统一全国后,于中央设刑部、御史台,并将大理寺改为大宗正府。泰定帝时,将审判权分别归刑部和地方政府。蒙古人犯罪,只由宗正府审理。元代州县兼掌司法,路则在总管府下设立推官,专理刑狱。  明清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司法权更趋集中、完善。于中央设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分典刑狱。都察院掌纠察,刑部主审讯,大理寺主掌复核,成为专司驳议的慎刑机关。对重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清称“九卿会审”,标志着皇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亦握有广泛的司法权。清代专门设立了承审满人诉讼的司法机构,并将司法管辖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中央理藩院专设理刑司,负责对少数民族案件的审判。  主要特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③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④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中央虽设有专门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以上答案来自一名高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  我是学这个的。要相信权威

古代的法律文献促进经济发展的例子

汉文帝废肉刑,缇萦上书

理财大师刘晏

最典型的应该是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开创了依法治国开始。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追杀,他逃到秦国的边界的一个旅馆那里要投宿,因为逃亡没带证件,旅馆的人不让他住宿,他问为什么,旅馆的人说是商鞅规定的,不登记证件而住宿是要被处罚的,所以他宁愿不赚这个钱也不让商鞅住宿。他说他就是商鞅,但旅馆的小伙计哪认识商鞅啊,坚决不同意让他住宿,商鞅只好露宿街头。两千多年前的秦国就是依法治国了,不过后来没传好。

《史记·货殖列传》《史记·货殖列传》是西汉司马迁所著《史记》中为春秋末到西汉时的著名富商大贾所写的传记。货殖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从事于农、林、牧、虞(山泽)、工商等生产或经营的活动。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为之立传的有范蠡、计然、子贡、白圭、猗顿、郭纵、乌氏倮、巴寡妇清、蜀卓氏、程郑、婉孔氏、曹邴氏、刀、师史、宣曲任氏、桥姚、无盐氏等。司马迁说他之所以写《货殖列传》,是由于这些人都是“布衣匹夫之人”,他们的经营活动“不害于政,不妨百姓”,是靠“取与以时”而致富的。他们的经验可供后来的智者采纳借鉴。《货殖列传》记载了这些富商大贾的身世、从事的行业、发家致富的经过、财的数量、经营的规模、活动的范围、从业人员的数目以及和主人的关系、自身社会地位等。这些珍贵的资料为我们提供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情况。《史记·平准书》《史记·平准书》是司马迁所著《史记》中的一篇,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专门记载社会经济发展历史的著作。《平准书》着重记载了汉初至汉武帝时100年间的社会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经济政策和货币制度的变化,其中尤为详细地记载了汉武帝时盐铁、酒榷、均输、平准、算缗、告缗等政策实行的原因、过程以及实行的后果,包括某些经济政策实行后出现的弊端等。同时,司马迁对当时发生的经济现象和实行的经济政策,也有所评论。司马迁认为商品货币经济过度发展会带来不良后果,造成“并兼兹殖,争于机利,去本趋末”。因此,司马迁作《平准书》,要把这一时期的经济情况记载下来。《汉书·食货志》《汉书·食货志》是《汉书》中记述中国西汉经济的专篇。其主要内容,是关于西汉时期的经济议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言“食”,下篇言“货”。在《汉书·食货志》里,班固对“食”与“货”这两个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解释:“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金刀龟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成。”可见,“食”是指农业生产,“货”是指农家副业布帛的生产及货币流通。《汉书·食货志》通过对西汉社会经济状况的考察,以“理民之道,地著为本”的思想,对西汉所施行的财政经济措施及其得失作了探讨,在如何做到“足食,安民”的向题上,提出了看法。《盐铁论》《盐铁论》是根据著名的“盐铁会议”记录撰写的重要史书,作者是西汉的桓宽。昭帝于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下诏将各郡国推举的贤良文学人土聚集京城,调查民间疾苦。这次聚会上,贤良文士们提出,盐铁官府垄断专营和“平准均输”等经济政策是造成百姓疾苦的主要原因,所以请求废除盐、铁和酒的官府专营,并取消均输官。

互联网促进经济发展论文

写作思路:首先可以开篇互联网的发展趋势点题,直接给出文章的主旨,接着表达自己的想法以及观点,用举例子的方式来进行阐述论证自己的看法,中心要明确等等。互联网主要目的就是完成各种领域和互联网良好的进行融合,这一定会使得网络流量类型增多并且访问量得到大幅度的提升,让互联网服务、互联网应用还有使用者访问形式的巨大改变。处于“互联网+”背景中,更加明显地反映出来使用者利用访问网络的最终目的获得想要获得的东西而并非一些杂乱无章的事物,这个方向引领现代网络的变化。ICN能够很好满足“互联网+”背景下大量信息互联还有使用者访问以及信息交互的要求。ICN将内容当做关键,依据姓名访问替代了之前依据地址访问的方式,依据内容名还有相关描述实施内容的检索,内容名能够直接体现出使用者的需要,能够让资源良好的进行开放和获得,以上的做法不单单能够让资源加快流动,还能够抬升资源的获得效率,处于ICN中,仅仅划分为两种,这两种分别是数据种还有兴趣种。客户发出兴趣种,通过这个兴趣种来体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供方也就是内容的制造方还有互联网内缓依据内容的名字,通过数据种给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东西。节点按照内容的名字,实施兴趣种还有数据种的转发,所以可以说,ICN属于一个客户驱动类型的副本缓存,其中所记录的多种副本中只要有一个达到客户的需要就可以,不需要去考虑兴趣的出处,站在提供的角度,ICN是属于消费驱动中的一种,提供方仅仅需要了解客户感兴趣的内容名。客户进行内容的消费,提供方依据名字提供内容,这样消费和资源提供的模式达到“互联网+”发展思想。“互联网+”到迅速提升给互联网带来越来越多的使用者,经济社会和互联网的亲密度越来越大,另外就是,在互联网性能还有互联网管控上面提出了越来越高的标准。SDN的关键思想就是让互联网设施的控制平面与数据平面连接,转发作用体现在交换设备上面,控制作用让负责互联网整体信息的控制器实现,控制器利用进行编程完成策略的个性化还有动态部署。所以在建立之后,SDN凭借着方便的网络架构和极强的网络兼容情况,不单单被研究领域所关注。并且获得互联网设备制造方的鼓励,逐渐的发展成互联网行业研究和开发的核心。因为SND数据分解平面与控制平面,能够迅速解决普通网络路由判断的盲目情况。让控制的针对情况与控制效率增强,让网络良好的进行管理,让互联网利用的效率提升,SDN所具有的特征十分满足在提升“互联网+”的时候解决互联网管理混乱,还有增强网络效果的要求。信息技术在加速国际新一轮经济革命的时候,同样加速新一代的工业技术革命。如今的工业制造系统演变得越来越复杂了。集成情况在增强,网络连接同样越来越强。工业和网络的连接,现在已经变成了人心所向。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系统彼此的互相连接,完成互联网性、系统性还有完整性的提升,将之前传统的制造形式进行改变,提升管理的情况与制造的效率正是“互联网+”的最终目的。美国“工业互联网”与“中国制造2015”全部是加速工业技术改变、创造出来核心的竞争实力以及让每个国家迅速的进行提升的关键。互联网属于面向互联网由消费者行业逐渐的转向与制造行业的需要而逐渐诞生的。

网络是这几年才新兴的一种事物但是,它正出雨后的春笋一样,发展的势头非常的迅猛在人们充分享受科技给带来的成果的同时,对我们周围的青少年也产生了许多的影响在面对孩子们上网问题上,同时也发展了很多的问题,也引起了很多的思考  学生们上网,并不是什么坏事研究表明,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为青少年提供了求知和学习的广阔校园在互联网上的虚拟学校中上课,目前已成为国外大、中学校的一种新颖的教育模式据统计,到2000年7月为止,我国已有近1000家大中小学校进行了域名注册,其中有不少建立了完整的学校站点青少年不仅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了解学校的情况,而且还可以直接学习课程,和学校的老师进行直接交流,解答疑难、获取知识诸多的网上学校的陆续建立,为青少年的求知和学习提供了良好的途径和广阔的空间  第二,互联网为青少年获得各种信息提供了新的渠道获取信息是青少年上网的第一目的当前青少年的关注点十分广泛,传统媒体已无法及时满足青少年这么多的兴趣点,互联网信息容量大的特点最大程度地满足了青少年的需求,为青少年提供了最为丰富的信息资源现在,互联网正在成为青少年获取种种信息的最佳来源  第三,互联网有助于青少年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美国的一些专家学者将计算机技能作为未来成功青年所必须掌握的五项基本技能之一,因为在互联网上,我们几乎可以找到涉及人类生活的所有方面的各类信息,对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的青少年来说,可以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学之不完的知识宝库  第四,互联网有助于拓宽青少年的思路和视野,加强青少年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增强青少年的社会参与度,开发青少年内在的潜能由于互联网的包容性,使上网的青少年处于和现实生活完全不同的环境中,在思考的过程中,青少年不仅锻炼了自己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而且也提高了自己对事物的分析力和判断力;网络的互动性使青少年可以通过网上聊天室或者是BBS等方式广交朋友,参与社会问题的讨论,发表观点见解;而网络的无边无际也会极大的激发青少年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使其潜质和潜能能有效地开发出来  通过调查得知,孩子们上网的主要就是玩网络游戏和通过QQ来聊天而且经常上网的同学大部分都是学习成绩不是很理想的学生由于很难在学习上取得成就,所以他们就从网上来心理上的满足再者,由于他们的交际面比较窄,很难在现实生活中寻找到真真正的朋友,因此通过上网来寻找真正的友谊通过以上情况,我们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其一、他们都已经十四五岁了,都已经进入了青春期,成人意识比较强烈在这一时间,他们觉得自己已经是一个大人了,什么事都可以自己处理,不需要别人帮助但事实往往相反,他们经常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再加上现在的孩子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受宠惯了,一点小小的挫折可能就会令他们无法接受,具体表现为情绪波动比较大,控制情绪能力不强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受挫后情绪不稳定,使得这些孩子不自觉地去寻找一个能充分满足自己的世界,网络恰好为他们提供了这一条件在网络世界里,他可以解决任何问题,他可以完全逃避现实,他的情绪可以得到充分的宣泄  其二、学习成绩差,自暴自弃,不能自拔大多数沉溺于网络世界不能自拔的孩子,学习成绩都比较差,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体验不到学习所带来的成就感,往往会选择网络来满足自己同时,由于自控能力差,冲动性强,一旦陷入网络游戏,明知会影响学业,但是却不能自拔  其三、家庭关系紧张,无法与父母进行很好的沟通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孩子在确立人生观、世界观最关键的时期尤其需要来自父母的正确指导很多父母更习惯于那种“家长命令式”的教育方法,忽视了青少年的叛逆心理造成了青少年偏要和父母对着干的局面:你们不让我打游戏,我偏要这么做  但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网络它也是一把双刃剑,有好的一方面同时也有不利的一方面这给我们学校、家长和社会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我们如何对待孩子们的上网问题我觉得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入手:  家庭方面做为孩子的父母,要多与孩子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上网情况可以有的放矢的对孩子进行教育不了解孩子的情况,怎么能教育孩子呢?为了让子女健康上网,家长无论多忙,也一定要抽出时间,和孩子谈谈上网的话题,并就孩子常访问的网站及网上内容进行交流有了共同语言,孩子才会把您当“自己人”,您的正确观点,也才有可能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此外,我们还建议您最好能抽空与孩子一起上网,除了上网学习之外,积极鼓励孩子参加一些有益的网上活动,比如网上电子贺卡比赛、网页设计比赛、自建家庭网站、参加网上知识性聊天活动、网上购物、在网上读书和欣赏艺术作品等等  做为学校这一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对学生的网络道德教育目前还没有成熟和有效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上网行为上网人只是按照自己在信息网络中的需要来活动,这就对现实社会中主导的道德规范形成巨大的冲击,并使其约束力明显下降世界各国纷纷开始研究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道德规范美国华盛顿有一个名为“计算机伦理研究所”的组织推出了“电脑伦理十诫”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网络伦理声明中,指出了6种网络不道德行为类型这些规范都是对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的补充和发展,使其在数量上不断积聚和扩大当前,我们应该加强青少年学生的上网道德规范教育,使他们从一开始就能按照一定的规范行事,免得等到以后问题成堆后再回头来矫正  第二、做好上网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网上世界的精彩丰富和网络文化的简单快捷,对学业重负下的中小学生具有极大吸引力,因而也极易使之沉迷上“瘾”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上网会对人的心理产生障碍而禁止或阻止学生上网相反,应积极让已掌握计算机技术的学生上网但对因上网而导致心理障碍的学生应积极疏导首先,是防患于未然,应在学生上网前就向学生传播有关上网可能导致心理障碍的信息,以及防止心理障碍产生的方法,使学生尽量避免上瘾其次是对已患上上网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矫治如适当控制上网时间,要求学生在上网的同时不要忽视与同学、家长、教师的人际交往,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引导家长正确指导孩子上网等  第三、提高学生的选择能力和免疫力要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政治敏感力和鉴别力,树立对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感和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加强对学生进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教育,培养他们健全的人格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使其在西方的价值观和腐朽生活方式、黄色信息面前,能够自觉地抵制诱惑  第四、加大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力度首先,是要多让学生参与各种道德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家庭、学校、社会面对各种道德问题时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力和道德行为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其次,要加强对学生的写字、运算等基本功的操练特别是对正在打基础的小学生和初中生,更不能以电脑和网络来代替写字和运算再次是加强对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在电脑面前,只要点击鼠标就能驰骋在因特网中长此以往,由于手脚活动减少,不利于他们协调性的培养和大脑的全面发育加强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则弥补学生在发展过程中的这一缺陷  第五、加快教育网络的建设随着信息技术向教育领域的扩展,计算机网络在教育过程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中小学教育网络也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但是提供的内容明显缺乏对学生学习功能的开发,且趣味性、信息量等却远不及互联网所以一方面,对尚未建立教育网络的地方,我们要加快建设步伐另一方面,有必要对已建的教育网络进行改造,以吸引更多的学生访问,使之成为中学生喜爱的网络  做为社会一方面,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控与管理面对网络上良莠参杂的信息流,有必要建立有关的监控机制,可通过技术、行政、法律等手段,控制信息源头,以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特别是有关技术部门,应承担起保护青少年的重大职责,及早研制出能“过滤”有害信息,为青少年学生输送科学、正确、健康信息的软件  网络对学生来说即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要因势利导,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使用网络,培养适应21世纪信息化社会需要的下一代

“人类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时代潮流,我们必须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来迎接和拥抱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国务院关于“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出台,必将掀起新一轮的互联网发展浪潮,打造经济发展新动能,助力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林念修说,为落实互联网+行动,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以更长远的眼光、更高的要求加快完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这是利当前、惠长远的重要举措,需要高度重视、及早谋划、超前部署。 二是要以更包容的态度、更宽松的环境积极拥抱互联网。深化改革开放、政策创新是对互联网发展的最好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为互联网发展宽松环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民营资本进入网络宽带领域,同时推动各行业互联网准入负面清单,推进开放共享。 三是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政策务实推进互联网+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各类资源,创新夯实,围绕“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提出的11个领域,推动重大工程包,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支持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互联网+”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 四是要以更科学的管理、更规范的制度保障网络安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互联网+”行动必须强化网络安全屏障,“我们要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和防护,同时加快标准规范建设,完善信息支撑体系。”原文很长,你看看这个:-07/21/c_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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