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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林巧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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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百字你写书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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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哥686

论文研究思路模板一:我国粮食关税配额政策调整的影响研究—以玉米为例研究的内容本文对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进行了阐明;通过阅读相关的文献,对本文研究内容所涉及到的主要研究成果和方法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进行了概括性叙述。研究的方法本文的研究立足于我国粮食关税配额的执行现状,以经济学和国际贸易学的相关理论为理论基础,研究玉米关税配额政策的调整对我国玉米的价格、生产、消费的影响。在研究过程中,具体采用了以下几种研究方法:(1)比较研究方法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我国粮食关税配额政策的执行情况,本文综合了经济体量、贸易特征及地理位置等多种因素,选取了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泰国、韩国这些国家和地区,运用比较分析法,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关税配额政策及执行情况与我国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从配额产品的种类、配额数量、配额内及配额外税率、配额完成率及配额未完成的原因等方面得出了对比结果。  (2)静态的一般均衡分析法 本文运用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TAP),从一般均衡视角,通过设置冲击变量,模拟分析玉米进口关税降低对我国玉米及相关产业的价格、产出及需求所产生的影响。为下一步分析各地区的生产和消费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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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吃吃吃啊

欧 盟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4年欧盟扩大为25国后,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同时也是中国的第四大外资来源地;中国则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欧盟(25国)双边贸易总额为9亿美元,同比增长6%。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6亿美元,同比增长9%;自欧盟进口2亿美元,同比增长8%。中国顺差4亿美元。中国对欧盟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器及电子产品、机械、毛纺、针织产品、玩具、家具、皮具、箱包、塑料、鞋类、焦碳、钢铁制品、有机化学品等。自欧盟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械、电器及电子产品、汽车及其零部件、飞机、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塑料、有机化学品、钢铁制品、铜及其制品等。德国、荷兰、英国、法国和意大利是中国在欧盟内的主要贸易伙伴。2004年,中国与上述5个国家的贸易额约占中国与欧盟双边贸易总额的4%。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欧盟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5亿美元,新签合同额1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额8805万美元,新签合同额8854万美元。自1976年以来,中国公司在欧盟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1亿美元,签订合同额2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额6亿美元,签订合同额5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核准或备案,中国在欧盟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61家,中方协议投资额8911万美元。截止2004年底,中国在欧盟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企业595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0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欧盟对华投资项目2423个,同比增长8%;合同金额6亿美元,同比增长8%;实际使用金额4亿美元,同比增长9%。截至2004年底,欧盟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18581个,合同金额743亿美元,实际投入1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自20世纪50年代,欧共体开始了经济一体化进程。1968年7月1日,欧共体实现了关税同盟,1993年欧共体基本建立了欧洲统一大市场。1999年1月1日,欧洲单一货币正式启动,标志着欧共体经济货币联盟的建立。在50多年的一体化进程中,欧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共同政策,其中,与贸易密切相关的主要有:共同贸易政策、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和共同消费者保护政策。  以2003年4月16日欧盟雅典峰会签署《入盟条约》为标志,欧盟完成了历时5年的新一轮扩盟谈判。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10个国家正式加入欧盟,欧盟成员扩大为25国。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欧共体条约》第133条是欧盟实施共同贸易政策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共同贸易政策应该建立在各项统一原则的基础上,主要涉及关税税率的修改、关税和贸易协定的缔结、统一贸易自由化措施、出口政策和保护措施的实施。《尼斯条约》将共同贸易政策的范围扩大到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领域。  《申根协定》的实施极大方便了人员、货物、资金和服务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截至2004年,该协定共有25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等13个欧盟老成员国以及挪威和冰岛两国;10个新欧盟成员国也参加了申根协定,自2006年以后,将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具体实施。  根据入盟承诺,新成员国自入盟之日起必须废止其与欧盟成员以外第三方国家、地区之间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同时履行此前欧盟签署的所有双边和区域性协定。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由欧盟理事会通过“有效多数”或“协商一致”表决作出决定,由欧盟委员会实施。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根据《欧共体条约》的规定,欧盟投资政策决定权由各成员国掌握,在不违 背有关条约和欧盟法律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可根据情况制定各自的投资管理政策法律。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欧盟实行共同关税政策,执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1992年,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规则》,对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协定关税率、优惠关税税率以及普惠制等)、原产地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作了统一规定。目前,欧盟的平均关税水平维持在5%,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为5%,非农产品平均关税为1%;从价税和非从价税分别占90%和10%;税率为10%以下的产品占总税号的82%,其中,零税率产品占总税号的27%。扩盟后,除了匈牙利和马耳他遵循过渡性安排外,其他新成员国自加入之日起即执行统一对外关税。总体上,10个新成员国按贸易量加权的平均关税水平将从9%降至4%。  2、进口管理制度  1994年制定的《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原则的第3285/94号规则》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原则的第(EC)519/94号规则》,是欧盟实施进口管理的法律依据。欧盟实行统一进口配额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进口配额分配办法、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以及管理中的行政决定程序等。新成员加盟之日起,各国原有的进口配额管理、进口许可证制度同时终止。  (1)进口配额分配 5 H: M5 I9 f+ D s  欧盟将进口商分为传统进口商和新进口商。进口配额主要按照以下3种方式分配:优先考虑传统进口商;按申请先后次序分配,先来先领;按比例分配。以上3种分配方法由欧盟视具体情况选用。如以上方法均不适用,欧盟还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  欧盟为保护其农业生产,共对89项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制度。欧盟对纺织和服装制品所实施的关税配额于2005年1月1日取消。  (2)进口许可证  为实施贸易监督,管理贸易数量,欧盟建立了许可证制度,并与配额结合运用。目前实施许可证的商品包括:来自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部分农产品,如谷物、大米、牛肉、羊肉、牛奶及其制品、糖、加工水果和蔬菜、香蕉、植物油、种子、葡萄酒等。  (3)进口登记  欧盟对一些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通过办理进口登记手续,实行进口监督。。目前,欧盟对20类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实行进口监督,这些产品是:食品制剂、氯化铵、多元醇、柠檬酸、四环素及其衍生物、氯霉素、碱性燃料及其制剂、还原燃料及其制剂、烟花、聚乙烯醇、手套、鞋类、装饰瓷器、部分玻璃制品、含量低于99%的未熔合锌、汽车用收音机、自行车、玩具、扑克牌、扫帚和刷子。  (4)纺织品进口管理  2003年1月28日,欧盟理事会公布第(EC)138/2003号规则,专门规定了适用于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其中包括双边磋商及可能采取的具体进口限制措施等内容。  为符合10个新成员国入盟后的贸易情况,2004年3月17日欧盟理事会公布了第487/2004号条例,增加了2004年5月1日后进口的纺织品配额数量。  2004年12月13日,欧盟理事会通过条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纺织品和服装实施的210项配额全数取消。2005年1月1日前付运的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即使于该日之后向欧盟成员国海关当局呈报,仍受2004年配额限制。  (5)农产品进口管理  |欧盟对部分产品实施进口数量限制。《关于实施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所需采取措施的第(EC)974/95号规则》和《关于某些加工农产品贸易安排的第(EC)3448/93号规则》等,是欧盟在农产品进口贸易领域的主要法规。  (6)边境检查管理  欧盟规定,第三国的食品和动物必须经过欧盟指定的边境检查站的检验才能进入欧盟市场。2004年3月,欧委会批准了新成员国的22个边境检查站,认可其符合欧盟标准。为了满足扩盟后的需要,欧委会预计将批准更多的边境检查站,使新成员国的边境检查站总数达到37个。  3、出口管理制度 ;  《关于实施共同出口原则的第(EEC)2603/1969号规则》和《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第(EEC)3911/1992号规则》,是欧盟实施出口贸易管理的法律依据。欧盟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措施。  对部分涉及核扩散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领域的产品和技术,欧盟实行出口许可制度和最终用户监督制度。近年来,欧盟关于军民两用品出口管制的规定出现较大变化。根据2000年6月22日公布的《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第(EC)1334/2000号规则》,欧盟加强了对软件、技术等无形产品和对以电子媒体、传真和电话等“非人工方式”进行传输、转让等出口行为的控制。同时,出口审批从产品本身延伸到产品零备件供应、维修服务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该规则仍将中国列为欧盟武器禁运国之一,凡涉及军事用途的向中国出口产品均受到严格控制,基本上禁止出口。  普惠制  _欧盟的普惠制每10年调整一次,现行普惠制将于2005年年底到期。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0月宣布,欧盟将对现行的普惠制进行改革。根据改革方案,欧盟普惠制下的分类将由目前的5个减为3个。新的分类包括一般普惠制、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普惠制和旨在帮助竞争力低弱国家的附加普惠制。新的普惠制方案还对“毕业条款”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条款,普惠制受益国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的市场份额超过15%,就将失去普惠制待遇。而纺织品和服装的“毕业门槛”更低,为5%。根据改革方案,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一些受惠国从2006年起将失去纺织品和服装的优惠关税待遇。  自入盟之日起,欧盟10个新成员国执行统一的欧盟普惠制方案。在新成员国中原来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仅有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3国。欧盟扩大后,所有成员国都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5、贸易救济措施  |欧盟贸易救济领域的立法主要有:《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第三国倾销进口的第(EC)384/1996号规则》、 《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第三国补贴进口的第(EC)2026/1997号规则》和《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C)3285/94号规则》(即保障措施规则)等。  欧盟理事会在2003年3月颁布了《欧盟第(EC)427/2003号规则》,即《关于过渡期中国特定产品保障机制及修改〈欧盟第(EC)519/94号规则〉的规则》。该规则对中国进口产品导致的市场扰乱和重大贸易转移的确定、开展相关调查、磋商以及针对特定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  2004年3月,欧盟理事会发布修改后的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第461/2004/EC号规则)。新规则降低了反倾销、反补贴立案的标准,并缩短了对其他国家进行反倾销以及反补贴调查的期限。欧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由欧委会负责进行,调查结果将提交给欧盟理事会通过。按照原有的规则,欧委会的提议必须得到欧盟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支持才能生效,欧盟理事会内部投票弃权实际上意味着对提案的否决。新规则规定:欧委会的提议只有遭到欧盟理事会半数以上明确反对才能被否决,否则将自动生效。过去,欧盟理事会对欧委会提案在三个月内没有做出处理即意味着否决,新规则明确规定,理事会一个月内没有表态即自动获得通过。新规则还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以及复审的时间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自2004年5月1日起,原欧盟15国实行的贸易救济法规全部适用于10个新成员国,这些国家原有的相关法规终止执行。同时,欧盟正在实施的针对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救济措施自动适用于10个新成员国,各国在入盟前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已告终止。在2004年5月1日前,欧盟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仍以原15个成员国的数据为准,但结果适用于欧盟25国。  6、其他相关制度  (1)共同农业政策  《欧共体条约》中提出的共同农业政策,是欧盟最早实施的一项共同政策。1960年6月30日,欧委会正式提出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方案,并于1962年起逐步实施。其基本目标是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确保农业人员的“公平”收入,稳定农产品市场,保持对消费者合理的价格以及确保农产品的供应。其主要内容是对内建立共同农业基金,统一农产品市场和价格,对农产品出口予以补贴;对外设置随市场供求变化而调整的差价税和进口配额等贸易管理措施,使欧盟农业免遭外部廉价农产品的冲击。  2003年6月,欧盟农业部长会议通过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方案,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改变农业补贴方式,完成共同农业政策从以价格支持为基础逐步向以农民收入补贴为基础的过渡。  (2)共同渔业政策  根据共同渔业政策,自1977年起,欧盟各成员国在北大西洋和北海沿岸的捕鱼区扩大为200海里,作为共同捕鱼区,实行统一管理,并授权欧委会与第三方谈判渔业协定。1983年,欧盟共同渔业政策基本形成,内容主要涉及欧盟各成员国捕鱼配额的分配、渔业资源的保护和鱼产品的销售等领域。  2002年5月,欧委会公布了欧盟共同渔业政策改革计划。2002年12月,欧盟理事会批准了欧委会的改革计划,并决定从2003年起实施新的共同渔业政策。该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促进渔业在生态、环境和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即保证鱼类繁殖、保护海洋环境以及保障欧洲渔业船队的生存。该政策的内容主要涉及渔业管理长期措施,渔业船队发展政策、社会经济措施、水和其它资源的使用以及股东参与决策等。  共同消费者保护政策  《欧共体条约》第153条是欧盟各项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共同体将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促进他们获得信息和培训的权利以及自我组织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并规定欧盟在制定其他各项政策时必须统一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各成员国除遵守欧盟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外,在内容符合《欧共体条约》规定并已通报欧委会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比统一政策更为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  为建立欧洲统一市场,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欧盟制定了大量涉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包装和标签的技术法规、标准和一些认证制度,成为共同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2004年1月15日起生效的修改后的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是欧盟一项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长期指导性法规。该指令规定了除特别法管辖以外的所有产品应满足的安全要求,设定了欧盟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原则,并要求各成员国建立专门的市场监督部门。  此外,欧盟还对电器、化学品、食品、化妆品、玩具、医药产品等特定产品制定了详细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法规。  (4)税收制度  根据《欧共体条约》规定,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和欧盟法令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各自的税收制度,因此各成员国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  (5)海关管理  从2003年1月1日起,欧盟实行了“海关2007计划”,旨在2007年12月31日前,协助新成员国在执行共同海关程序方面尽快达到欧盟统一标准,在贸易便利化方面逐渐接近欧盟统一水平。  欧盟扩盟后,新成员国的海关管理纳入欧盟统一的海关管理体系之中。随着欧盟海关办公自动化程序的提高和保证金账户制度的实施,新成员国的海关手续将逐步简化。  (6)欧盟新成员国过渡性贸易管理措施  根据欧盟与部分新成员国间的协议,部分新成员国基于自身情况,在加入后一定时期内在市场准入、消费税和进口标准等方面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  2005年之前,塞浦路斯、马耳他的药品市场准入将依据本国的法规和政策执行,暂不实行欧盟的统一规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的药品市场准入过渡期截止时间分别为2006年、2007年。  爱沙尼亚规定,烈酒和建筑用水泥必须达到本国的强制性标准。  拉脱维亚要求进口产品上的标签必须使用拉托维亚官方语言。原产国、产品成分和添加剂都必须同时出现在标签上;烟草与酒类产品必须加注特殊标记。  斯洛文尼亚规定,进口产品的特征必须用斯洛文尼亚语描述,必须在标注重量、配方等的同时注明原产国等。 (三)投资管理制度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欧盟的投资政策决定权由成员国掌握。2004年10月,欧盟25国领导人在罗马签署的《欧盟宪法条约》对投资政策进行了修改,把目前仍属成员国权限范围的外国直接投资(包括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领域纳入欧盟共同贸易政策范围,改变为欧盟的独享权限。  如获得所有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欧盟宪法条约》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该宪法条约一旦通过,成员国在外资领域的管理权将让渡到欧盟,由欧盟统一在该领域制定法律并对外签署国际协定。  不好意思,后面还有,但超过了一万字,告诉我你的邮箱,我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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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使006

哎。毕业论文,想起这几个字就透心凉、冒冷汗。当年为了做市场营销毕业论文,因为理念过于超前,做法过于高调,内容过于广泛,与指导老师的“三板斧”要求”严重冲突“,前前后后“上书”十八次,坐穿图书馆,死机200余回,可十八次均被打回“归炉重铸”。现在想想,只怪当年自视太高,营销之道包含万千,就凭当年那点功底,难怪会觉得“查克拉”严重不足,写起来太过吃力。我说这么多,一来是用己身故事藉慰学弟——莫要着急,二来从侧面说明毕业论文——选题最重要,三来恭喜学弟选了个好题目——这题目内容很好写。 因为毕业论文对每个学生来说都是“美妙而又深刻的回忆”,更是技能与精神上的一次升华。我就不提供一片完整论文了。只提供一些个人对写此碳关税论文的写作思路与大纲吧。 鉴定意见、评阅表、任务书略,直接正文内容。(注:括号内为思路) 目录(略)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古人云目前在当今等等 这个看个人喜好) 二、碳关税简述 (一)碳关税的概念 (二)碳关税的历史起因 (三)碳关税的目的 三、碳关税的作用及其影响 (一)征收碳关税的好处(对国家、企业、个人等等) (二)征收碳关税的坏处(同上) (三)碳关税对各国贸易的具体影响(举例:具体事例与数据。正反例) 四、国外针对碳关税的具体做法措施及对我国的借鉴 (一)国外对碳关税的具体做法措施(引资料) (二)我国针对国外的碳关税措施可用的借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五、针对我国特有的具体贸易现状应具体采取的碳关税措施 (一)我国贸易现状(这个必须点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别国的做法不一定适合我国,要有针对性) (二)政府针对对碳关税的应完善的措施(可以从法律上的完善、公益上的宣传、企业的监督、与奖惩制度等加以说明) (三)企业针对碳关税应采取的具体做法(可以从公司理念上、制度上,公司生产过程中、销售过程中、宣传过程中以及创新方面入手) (四)我们国人应该做什么(可以提高个人低碳意识以及具体行动等上面分析) 六、结束语(综上)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者,死生大事不可不察。学长岂有见死而不救者欤?特赠此纲,祝学弟早日毕业,造福社稷。高人面前实乃幼论,还望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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