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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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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相关论文

哎。毕业论文,想起这几个字就透心凉、冒冷汗。当年为了做市场营销毕业论文,因为理念过于超前,做法过于高调,内容过于广泛,与指导老师的“三板斧”要求”严重冲突“,前前后后“上书”十八次,坐穿图书馆,死机200余回,可十八次均被打回“归炉重铸”。现在想想,只怪当年自视太高,营销之道包含万千,就凭当年那点功底,难怪会觉得“查克拉”严重不足,写起来太过吃力。我说这么多,一来是用己身故事藉慰学弟——莫要着急,二来从侧面说明毕业论文——选题最重要,三来恭喜学弟选了个好题目——这题目内容很好写。 因为毕业论文对每个学生来说都是“美妙而又深刻的回忆”,更是技能与精神上的一次升华。我就不提供一片完整论文了。只提供一些个人对写此碳关税论文的写作思路与大纲吧。 鉴定意见、评阅表、任务书略,直接正文内容。(注:括号内为思路) 目录(略)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古人云目前在当今等等 这个看个人喜好) 二、碳关税简述 (一)碳关税的概念 (二)碳关税的历史起因 (三)碳关税的目的 三、碳关税的作用及其影响 (一)征收碳关税的好处(对国家、企业、个人等等) (二)征收碳关税的坏处(同上) (三)碳关税对各国贸易的具体影响(举例:具体事例与数据。正反例) 四、国外针对碳关税的具体做法措施及对我国的借鉴 (一)国外对碳关税的具体做法措施(引资料) (二)我国针对国外的碳关税措施可用的借鉴(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五、针对我国特有的具体贸易现状应具体采取的碳关税措施 (一)我国贸易现状(这个必须点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别国的做法不一定适合我国,要有针对性) (二)政府针对对碳关税的应完善的措施(可以从法律上的完善、公益上的宣传、企业的监督、与奖惩制度等加以说明) (三)企业针对碳关税应采取的具体做法(可以从公司理念上、制度上,公司生产过程中、销售过程中、宣传过程中以及创新方面入手) (四)我们国人应该做什么(可以提高个人低碳意识以及具体行动等上面分析) 六、结束语(综上)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者,死生大事不可不察。学长岂有见死而不救者欤?特赠此纲,祝学弟早日毕业,造福社稷。高人面前实乃幼论,还望海涵。

欧 盟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4年欧盟扩大为25国后,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同时也是中国的第四大外资来源地;中国则是欧盟的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欧盟(25国)双边贸易总额为9亿美元,同比增长6%。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6亿美元,同比增长9%;自欧盟进口2亿美元,同比增长8%。中国顺差4亿美元。中国对欧盟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电器及电子产品、机械、毛纺、针织产品、玩具、家具、皮具、箱包、塑料、鞋类、焦碳、钢铁制品、有机化学品等。自欧盟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械、电器及电子产品、汽车及其零部件、飞机、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塑料、有机化学品、钢铁制品、铜及其制品等。德国、荷兰、英国、法国和意大利是中国在欧盟内的主要贸易伙伴。2004年,中国与上述5个国家的贸易额约占中国与欧盟双边贸易总额的4%。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欧盟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5亿美元,新签合同额1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额8805万美元,新签合同额8854万美元。自1976年以来,中国公司在欧盟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1亿美元,签订合同额2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额6亿美元,签订合同额5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核准或备案,中国在欧盟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61家,中方协议投资额8911万美元。截止2004年底,中国在欧盟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企业595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0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欧盟对华投资项目2423个,同比增长8%;合同金额6亿美元,同比增长8%;实际使用金额4亿美元,同比增长9%。截至2004年底,欧盟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18581个,合同金额743亿美元,实际投入1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自20世纪50年代,欧共体开始了经济一体化进程。1968年7月1日,欧共体实现了关税同盟,1993年欧共体基本建立了欧洲统一大市场。1999年1月1日,欧洲单一货币正式启动,标志着欧共体经济货币联盟的建立。在50多年的一体化进程中,欧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共同政策,其中,与贸易密切相关的主要有:共同贸易政策、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和共同消费者保护政策。  以2003年4月16日欧盟雅典峰会签署《入盟条约》为标志,欧盟完成了历时5年的新一轮扩盟谈判。2004年5月1日,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10个国家正式加入欧盟,欧盟成员扩大为25国。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欧共体条约》第133条是欧盟实施共同贸易政策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共同贸易政策应该建立在各项统一原则的基础上,主要涉及关税税率的修改、关税和贸易协定的缔结、统一贸易自由化措施、出口政策和保护措施的实施。《尼斯条约》将共同贸易政策的范围扩大到服务、知识产权和投资领域。  《申根协定》的实施极大方便了人员、货物、资金和服务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截至2004年,该协定共有25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等13个欧盟老成员国以及挪威和冰岛两国;10个新欧盟成员国也参加了申根协定,自2006年以后,将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具体实施。  根据入盟承诺,新成员国自入盟之日起必须废止其与欧盟成员以外第三方国家、地区之间签署的双边贸易协定,同时履行此前欧盟签署的所有双边和区域性协定。欧盟的共同贸易政策由欧盟理事会通过“有效多数”或“协商一致”表决作出决定,由欧盟委员会实施。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根据《欧共体条约》的规定,欧盟投资政策决定权由各成员国掌握,在不违 背有关条约和欧盟法律的前提下,各成员国可根据情况制定各自的投资管理政策法律。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欧盟实行共同关税政策,执行统一的关税税率和管理制度。1992年,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EEC)2913/92号规则》,对共同海关税则(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协定关税率、优惠关税税率以及普惠制等)、原产地规则以及海关估价等作了统一规定。目前,欧盟的平均关税水平维持在5%,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为5%,非农产品平均关税为1%;从价税和非从价税分别占90%和10%;税率为10%以下的产品占总税号的82%,其中,零税率产品占总税号的27%。扩盟后,除了匈牙利和马耳他遵循过渡性安排外,其他新成员国自加入之日起即执行统一对外关税。总体上,10个新成员国按贸易量加权的平均关税水平将从9%降至4%。  2、进口管理制度  1994年制定的《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原则的第3285/94号规则》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原则的第(EC)519/94号规则》,是欧盟实施进口管理的法律依据。欧盟实行统一进口配额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关进口配额分配办法、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以及管理中的行政决定程序等。新成员加盟之日起,各国原有的进口配额管理、进口许可证制度同时终止。  (1)进口配额分配 5 H: M5 I9 f+ D s  欧盟将进口商分为传统进口商和新进口商。进口配额主要按照以下3种方式分配:优先考虑传统进口商;按申请先后次序分配,先来先领;按比例分配。以上3种分配方法由欧盟视具体情况选用。如以上方法均不适用,欧盟还可以按规定程序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  欧盟为保护其农业生产,共对89项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制度。欧盟对纺织和服装制品所实施的关税配额于2005年1月1日取消。  (2)进口许可证  为实施贸易监督,管理贸易数量,欧盟建立了许可证制度,并与配额结合运用。目前实施许可证的商品包括:来自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部分农产品,如谷物、大米、牛肉、羊肉、牛奶及其制品、糖、加工水果和蔬菜、香蕉、植物油、种子、葡萄酒等。  (3)进口登记  欧盟对一些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通过办理进口登记手续,实行进口监督。。目前,欧盟对20类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实行进口监督,这些产品是:食品制剂、氯化铵、多元醇、柠檬酸、四环素及其衍生物、氯霉素、碱性燃料及其制剂、还原燃料及其制剂、烟花、聚乙烯醇、手套、鞋类、装饰瓷器、部分玻璃制品、含量低于99%的未熔合锌、汽车用收音机、自行车、玩具、扑克牌、扫帚和刷子。  (4)纺织品进口管理  2003年1月28日,欧盟理事会公布第(EC)138/2003号规则,专门规定了适用于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其中包括双边磋商及可能采取的具体进口限制措施等内容。  为符合10个新成员国入盟后的贸易情况,2004年3月17日欧盟理事会公布了第487/2004号条例,增加了2004年5月1日后进口的纺织品配额数量。  2004年12月13日,欧盟理事会通过条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欧盟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纺织品和服装实施的210项配额全数取消。2005年1月1日前付运的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即使于该日之后向欧盟成员国海关当局呈报,仍受2004年配额限制。  (5)农产品进口管理  |欧盟对部分产品实施进口数量限制。《关于实施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所需采取措施的第(EC)974/95号规则》和《关于某些加工农产品贸易安排的第(EC)3448/93号规则》等,是欧盟在农产品进口贸易领域的主要法规。  (6)边境检查管理  欧盟规定,第三国的食品和动物必须经过欧盟指定的边境检查站的检验才能进入欧盟市场。2004年3月,欧委会批准了新成员国的22个边境检查站,认可其符合欧盟标准。为了满足扩盟后的需要,欧委会预计将批准更多的边境检查站,使新成员国的边境检查站总数达到37个。  3、出口管理制度 ;  《关于实施共同出口原则的第(EEC)2603/1969号规则》和《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第(EEC)3911/1992号规则》,是欧盟实施出口贸易管理的法律依据。欧盟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措施。  对部分涉及核扩散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领域的产品和技术,欧盟实行出口许可制度和最终用户监督制度。近年来,欧盟关于军民两用品出口管制的规定出现较大变化。根据2000年6月22日公布的《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第(EC)1334/2000号规则》,欧盟加强了对软件、技术等无形产品和对以电子媒体、传真和电话等“非人工方式”进行传输、转让等出口行为的控制。同时,出口审批从产品本身延伸到产品零备件供应、维修服务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该规则仍将中国列为欧盟武器禁运国之一,凡涉及军事用途的向中国出口产品均受到严格控制,基本上禁止出口。  普惠制  _欧盟的普惠制每10年调整一次,现行普惠制将于2005年年底到期。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0月宣布,欧盟将对现行的普惠制进行改革。根据改革方案,欧盟普惠制下的分类将由目前的5个减为3个。新的分类包括一般普惠制、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普惠制和旨在帮助竞争力低弱国家的附加普惠制。新的普惠制方案还对“毕业条款”做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一条款,普惠制受益国任何一种产品如果在欧盟的市场份额超过15%,就将失去普惠制待遇。而纺织品和服装的“毕业门槛”更低,为5%。根据改革方案,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一些受惠国从2006年起将失去纺织品和服装的优惠关税待遇。  自入盟之日起,欧盟10个新成员国执行统一的欧盟普惠制方案。在新成员国中原来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仅有波兰、捷克和斯洛伐克3国。欧盟扩大后,所有成员国都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  5、贸易救济措施  |欧盟贸易救济领域的立法主要有:《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第三国倾销进口的第(EC)384/1996号规则》、 《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第三国补贴进口的第(EC)2026/1997号规则》和《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C)3285/94号规则》(即保障措施规则)等。  欧盟理事会在2003年3月颁布了《欧盟第(EC)427/2003号规则》,即《关于过渡期中国特定产品保障机制及修改〈欧盟第(EC)519/94号规则〉的规则》。该规则对中国进口产品导致的市场扰乱和重大贸易转移的确定、开展相关调查、磋商以及针对特定产品采取保障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  2004年3月,欧盟理事会发布修改后的欧盟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第461/2004/EC号规则)。新规则降低了反倾销、反补贴立案的标准,并缩短了对其他国家进行反倾销以及反补贴调查的期限。欧盟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由欧委会负责进行,调查结果将提交给欧盟理事会通过。按照原有的规则,欧委会的提议必须得到欧盟理事会半数以上的支持才能生效,欧盟理事会内部投票弃权实际上意味着对提案的否决。新规则规定:欧委会的提议只有遭到欧盟理事会半数以上明确反对才能被否决,否则将自动生效。过去,欧盟理事会对欧委会提案在三个月内没有做出处理即意味着否决,新规则明确规定,理事会一个月内没有表态即自动获得通过。新规则还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以及复审的时间作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自2004年5月1日起,原欧盟15国实行的贸易救济法规全部适用于10个新成员国,这些国家原有的相关法规终止执行。同时,欧盟正在实施的针对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救济措施自动适用于10个新成员国,各国在入盟前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已告终止。在2004年5月1日前,欧盟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仍以原15个成员国的数据为准,但结果适用于欧盟25国。  6、其他相关制度  (1)共同农业政策  《欧共体条约》中提出的共同农业政策,是欧盟最早实施的一项共同政策。1960年6月30日,欧委会正式提出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方案,并于1962年起逐步实施。其基本目标是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确保农业人员的“公平”收入,稳定农产品市场,保持对消费者合理的价格以及确保农产品的供应。其主要内容是对内建立共同农业基金,统一农产品市场和价格,对农产品出口予以补贴;对外设置随市场供求变化而调整的差价税和进口配额等贸易管理措施,使欧盟农业免遭外部廉价农产品的冲击。  2003年6月,欧盟农业部长会议通过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方案,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改变农业补贴方式,完成共同农业政策从以价格支持为基础逐步向以农民收入补贴为基础的过渡。  (2)共同渔业政策  根据共同渔业政策,自1977年起,欧盟各成员国在北大西洋和北海沿岸的捕鱼区扩大为200海里,作为共同捕鱼区,实行统一管理,并授权欧委会与第三方谈判渔业协定。1983年,欧盟共同渔业政策基本形成,内容主要涉及欧盟各成员国捕鱼配额的分配、渔业资源的保护和鱼产品的销售等领域。  2002年5月,欧委会公布了欧盟共同渔业政策改革计划。2002年12月,欧盟理事会批准了欧委会的改革计划,并决定从2003年起实施新的共同渔业政策。该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促进渔业在生态、环境和经济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即保证鱼类繁殖、保护海洋环境以及保障欧洲渔业船队的生存。该政策的内容主要涉及渔业管理长期措施,渔业船队发展政策、社会经济措施、水和其它资源的使用以及股东参与决策等。  共同消费者保护政策  《欧共体条约》第153条是欧盟各项消费者保护政策的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共同体将致力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并促进他们获得信息和培训的权利以及自我组织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并规定欧盟在制定其他各项政策时必须统一考虑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各成员国除遵守欧盟统一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外,在内容符合《欧共体条约》规定并已通报欧委会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比统一政策更为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政策。  为建立欧洲统一市场,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欧盟制定了大量涉及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包装和标签的技术法规、标准和一些认证制度,成为共同消费者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2004年1月15日起生效的修改后的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2001/95/EC),是欧盟一项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的长期指导性法规。该指令规定了除特别法管辖以外的所有产品应满足的安全要求,设定了欧盟标准的制定程序和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原则,并要求各成员国建立专门的市场监督部门。  此外,欧盟还对电器、化学品、食品、化妆品、玩具、医药产品等特定产品制定了详细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法规。  (4)税收制度  根据《欧共体条约》规定,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和欧盟法令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各自的税收制度,因此各成员国的税收制度差异较大。  (5)海关管理  从2003年1月1日起,欧盟实行了“海关2007计划”,旨在2007年12月31日前,协助新成员国在执行共同海关程序方面尽快达到欧盟统一标准,在贸易便利化方面逐渐接近欧盟统一水平。  欧盟扩盟后,新成员国的海关管理纳入欧盟统一的海关管理体系之中。随着欧盟海关办公自动化程序的提高和保证金账户制度的实施,新成员国的海关手续将逐步简化。  (6)欧盟新成员国过渡性贸易管理措施  根据欧盟与部分新成员国间的协议,部分新成员国基于自身情况,在加入后一定时期内在市场准入、消费税和进口标准等方面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  2005年之前,塞浦路斯、马耳他的药品市场准入将依据本国的法规和政策执行,暂不实行欧盟的统一规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的药品市场准入过渡期截止时间分别为2006年、2007年。  爱沙尼亚规定,烈酒和建筑用水泥必须达到本国的强制性标准。  拉脱维亚要求进口产品上的标签必须使用拉托维亚官方语言。原产国、产品成分和添加剂都必须同时出现在标签上;烟草与酒类产品必须加注特殊标记。  斯洛文尼亚规定,进口产品的特征必须用斯洛文尼亚语描述,必须在标注重量、配方等的同时注明原产国等。 (三)投资管理制度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欧盟的投资政策决定权由成员国掌握。2004年10月,欧盟25国领导人在罗马签署的《欧盟宪法条约》对投资政策进行了修改,把目前仍属成员国权限范围的外国直接投资(包括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领域纳入欧盟共同贸易政策范围,改变为欧盟的独享权限。  如获得所有成员国和欧洲议会的批准,《欧盟宪法条约》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该宪法条约一旦通过,成员国在外资领域的管理权将让渡到欧盟,由欧盟统一在该领域制定法律并对外签署国际协定。  不好意思,后面还有,但超过了一万字,告诉我你的邮箱,我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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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论文

初中记叙文要求的字数是600字,因此我们用多事写一人,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两三事,如若超过四五事,那么这样的文章就让人生厌了,因为写的事情太多,只能匆忙一笔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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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相关论文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税收,是支撑起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经济支柱。按时交税,是每个公民必不可少的义务。纳税光荣,逃税可耻。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无论是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市场经济年代,税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成为文教、卫生、国防、科技领域资金的重要来源。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共和国前进的基石,是经济平稳发展的保障。尽管税收如此重要,可还是有些人要逃税,死活不肯交。这是对祖国不负责任的表现!祖国养育了你,而你却不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这种人,是被大家所唾弃的。“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纳税光荣,逃税可耻,有了税收的支持,社会才会稳定进步,而发展又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更好,民生又是税收的来源。你瞧!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依法纳税,何乐不为?

信访工作直接联系群众,是党和政府体察民情、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接受群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做好信访工作,有助于帮助群众解决困难,解疑释惑,统一思想,凝聚人心;有助于争取群众对改革发展政策措施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及时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助于直接听取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税务机关肩负为国聚财重任,税务干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利益分配,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面对广大纳税人,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多变,出现一些纠纷和矛盾在所难免。如何做好新时期税务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大局稳定,是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浅述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职,把税务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税务信访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在于领导的重视程度。做好税务信访工作,有必要着手做好几方面工作:  1、健立组织,完善信访工作领导体系。各级税务部门要建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税务机关的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本级单位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成员要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系。一把手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信访工作,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建立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干部亲自处理来信来访。税务机关要建立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明确一名领导干部定点接待,接待地点、时间和人员对外公示。要认真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对影响面大的重大问题,主要领导同志应亲自过问,一抓到底。税务局长要经常深入到基层分局和纳税企业,变纳税人上访为干部下访,帮助纳税人解决生产生活和纳税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推行首问责任制,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是要为群众解决问题。受理来信来访要认真负起责任,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带着感情做信访工作,切实解决应该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问题,努力提高群众初信初访的一次性结案率。税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明确解决问题的责任人,限期解决,定期督办检查。要实行首问负责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切忌工作方法单位粗暴,激化矛盾。对因工作的职、敷衍推诿、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注重创新,畅通渠道,主动疏导各类涉税信访矛盾。  畅通信访渠道是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新时期税务信访工作,有必要在继承的发扬传统方式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机制,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信访渠道的“立交桥”。  1、建立健全税务信息网络。为及时了解社会各方面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税务机关在建立系统内信息直报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在各乡镇、各部门及重点纳税大户聘请信息联络员,建立税收信息员网络,及时反馈征管信息,沟通征纳关系,及时化解矛盾。  2、开设局长快速通道。运用现代网络技术设立局长电子信箱;开通局长服务热线,直接倾听纳税人心声和社会各界呼声;在各乡镇和人口密集地段设立“局长免费信箱”,在各办税场所设立投诉箱和意见箱,多渠道收集各类信息。  3、实施“阳光税务”工程,建立以办税服务厅、纳税集中场所固定公开形式为主,网络公开和新闻媒体公开为辅的全方位立体式公开体系,设置政务公开栏,开通内外网站,印发宣传材料,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利用多种社会传媒,开辟税务公告专栏,将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标准等内容向纳税人和社会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拓展纳税人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作风改变,强化文明优质服务,更好地树立税务部门形象。  三、狠抓落实,依法办税,以税务信访工作促进税收征管质量提高。  税务信访工作有别于一般信访工作,它具有经济性、法律性、专业性等特点。笔者对我县近两年各类来信来访进行统计,累计接待各类信访206件,其中来信74件,有8%是反映他人偷逃税款的;来电68人次,主要咨询税收政策,反映执法不公;来访51人次,有5%是反映自己纳税困难,要求照顾。从统计数据看,不同的信访方式反映问题的重点也不一样,税务信访主要集中反映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举报偷逃税,二是反映税务干部办税不廉、执法不公,三是攀比他人,诉说自己税负过重。  针对税务信访工作的特点,我们应该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一要抓好督查督办工作。对各类信访信息进行逐条整理,去伪存真,明确专人落实查办,对涉税案件落实稽查部门追踪查办;对税务人员违章违纪的转交人事督察部门核查;对涉及税收政策的由税政科牵头负责。要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这样既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协税护税,又能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信访“老户”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树立税务部门整体形象。  二要做好人民建议的征集、采纳工作。总结推广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树立全局意识、超前意识和实效意识,围绕中心工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征集活动,发动社会力量,为税收征管献计献策。对价值较高的建议进行跟踪反馈。对提出有价值建议的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要研究对策,加强防范。一方面针对税收征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寻找对策,研究制定征管措施,减少国家税收流失。一方面要完善制度,加强学习教育,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同时要加大税法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净化纳税环境,从源头上减少税务来信来访总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从“税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税法解释如何实现税法的生命力 (1)利益法学在税法解释中的指导意义。   20世纪初期之前的经典科学认为:现象世界的复杂性能够和应该从简单的原理和普遍的规律出发加以消解。经典科学的这一思想反映在法学研究中,便是与其他学科的经典模式一样,法学学者单纯地将自己封闭在法学的学科范围内,知识领域相对片面。(---[法]埃德加-莫兰《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陈一壮译2001)因此这一时期,概念法学在法学领域占据支配地位,其缺陷是为了维持法律逻辑的一贯性和体系性,而忽视社会事实,无视社会的或法律的目的。在法律解释学上的具体体现就是日趋僵化和保守,丧失了创造性,无法适应社会和经济的新的要求。   利益法学就是在对概念法学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撕开了“法律是逻辑自足的体系”理论的缺口,其依据是加达默尔所主张的人们做出某种理解时必然受到传统、历史性等“前见”的制约,而且不同的法律解释者所持有的不同的政治目的和利益衡量,导致实际中可能不存在众人认同的解释的目标,同时也难以找到保持一致意见的理性手段。基于以上认识,直接关注在具体纠纷中使用法律的后果可能是更好的选择。   基于利益法学,就要求法官在做出解释性判决时要考虑不同的判决会有什么不同的后果,解释的正确与否取决于具体解释的目的,而不必纯粹进行概念上的演算,不是单纯追求“逻辑上”正确的解释,其解释过程也不完全取决于单一的一个逻辑过程,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益,并通过税法一般原则和税法目的的阐释,使当事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2002)。如果为了维护税法的安定,而将税法理性、客观、公正的理想和目的加以牺牲,会必然使税法的解释沦为形式的逻辑化,自然难以促成税收正义的实现。税法解释的实质是解释者活化税法的过程,其解释活动并不是一种主观意志活动,而是建立在对税法规范进行整体性的认识和阐释的基础上的,它并不违背税法的目的及基本精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种解释是符合税法具体规范的一般文义的。(---齐延平:《法律解释:法律生命化与法官职业化的过程》)   同时应当意识到,法律解释与其他解释不同,它主要是面向未来的,解决的是法律颁布后适用于具体纠纷的问题,并且是严格以法律文本为依据的。因而只有其客观性能被合法性所肯定时,才能使法律具有可预测性。所以,不能认为有权解释者对税法做出的修正和发展是一种变更税法的行为,其性质仅仅是完善税法的行为。在税法的解释被税法所吸收,并成为税法的组成部分之后,由此,成文税法就能够迅速反映税收制度的变革和经验,克服其滞后和僵化的缺陷。(沈敏荣《我国法律解释的五大悖论》2000)所以,税法解释必须兼顾维护税法的安定与税法的理想,然后税法的功能才能充分发挥。   另外,波斯纳提出了“交谈合理性”理论,以缓解税法解释中“平衡论”与“法治论”之争。它一方面通过引入解释者的自由裁量,以寻求妥当的税法解释结果;另一方面通过对解释过程和理由的合理性的强调,保证对税法妥当性的追求不会蜕变为解释者的主观任意性,从而消除税法解释中自由裁量因素对税法的确定性(即,税收法定主义)的冲击。(---张志铭《法律解释概念探微》1998) (2)税法解释的经济学基础   税法解释的过程上是一个创造和发现的过程,税法解释到何种程度是一个利益平衡的结果,既取决于人们对税法解释的态度、过程及方法,也取决于相关信息的搜寻和决策制度。由于人们无法“理性地”估算出支付多少税法解释信息成本才是合理的和最为效率的,所以只能承受一定水平以内的税法解释信息成本,并且在凭借经验判断认为已收集的信息足以作出合理的税法解释时,便不再付出成本搜集信息。(--[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2000)换言之,税法解释不是在既定的构造性前向无知和横向无知的条件下产生出“完备知识”的过程,而是将无知减少到解释者易于控制的程度的过程。当无知被降低到易控制水平时(即,有限理性时)解释者就试着作出决策了。(---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2002)(这里,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解惑了我对经济性税收政策的评价非精确性的疑问)   本体论的解释学已经表明,解释学经验的本质就是对人类自身有限性的认识,从而我们对于世界的变迁和实践采取一种更为开放的态度。(--洪汉鼎《理解的真理》2001)加达默尔指出:“经验就是对人类有限性的经验。……也就是说,有经验的人明白一切预见是有其界线的,一切计划具有其不可靠性。……真正的经验就是这样一种使人类认识到自身有限性的经验。”([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洪汉鼎译1999)   这种解释学的观点还可以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进行分析。冯-哈耶克将“知识问题”引入经济学,他将“构造性无知”称为人类存在的一个基本方面,虽然人类一直努力运用现存知识和开发利用更多的知识以促进经济增长,但是有限知识这一问题依然是人类存在的核心苦恼和稀缺的构造性因素。([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 2000)人们在获取信息之前不可能了解获取某信息的预期成本和效益,所以他们不可能从尚未到手的知识中获得最大化的收益。个人在获得某信息之前是需要它的,这就是的所谓的“信息悖论”。另外,知识搜寻成本必须被视为“沉淀成本”。实际上,在知识搜寻成本高昂而成果又不确定的情况下,人们只获得特定的部分信息并保留对其他信息的无知是合乎理性的,此即是“理性的无知”。奥地利经济学派强调这一过程是复杂的、无止境的试错过程,所以,在不确定条件下为搜寻有用知识而付出成本的人仍往往不能作出理性的选择,经济行动大都具有很多出人意料和难以预测的效应。对此,理性的人们必须作出相应的预期行为。 5、税法解释的具体原则。   税法解释的具体原则是在税法的解释过程中应遵循的具体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既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税法解释的具体原则。课税合法性,必然要求禁止在税法解释上采用扩张解释或限缩解释,不仅在有关税收债务发生的规定上,而且在有关税收优惠方面的规定上,都是不允许的。因为如果对税收债务发生的有关规定,加以限缩解释,或者就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加以扩张解释,纵然对于纳税人有利,但因其违反了课税合法性的要求,应为不允许。同样,课税的合法性要求,对于所谓补充解释或反于文义的反对解释,当然也予以禁止。(这里,可以结合我国的税收优惠泛滥,加以评述)这一原则保障了税法的安定性,符合法律的预测可能性。   (2)类推禁止原则。对于税法的漏洞可否适用类推原则,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反对的观点认为,必须禁止类推原则的适用,因为税法作为侵权性规范,必须保持其稳定性,依据税收法定原则,不得作出任意的扩张或类推解释。赞成的观点认为,在一般行政法上,除行政处罚法外,即使在行政干预领域也多承认以类推适用来填补法律漏洞,在税法上没有必要排斥类推解释。这种观点以德国科隆大学教授Tipke为代表,他认为,法安定性并未要求法律适用止于“可能之文义”,实际中纳税人信赖的基础不在于个别的法律文字,而是“法律状态”,所以放弃基于法安定性推导出来的税法类推禁止理论,并非意味着放弃法的安定性,而只是为了更接近现实。在行政法理论中,很多人都赞同全部的或部分的“控权论”主张,但是税法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法,它一方面强调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或国家的权力,另一方面要通过如何适度分权,以及如何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2004)税法由此必然会存在一些有特色的方面,并因而不传统的行政法。   (3)实质课税原则,起源于一战后德国的经济观察法,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是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实质课税原则主要是在利益诉求多元化、经济生活多样化、交易手段复杂化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税收征收而提出 的一项解释原则。 (---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2003) 根据法律规定,节税是合理的,但在实践中节税与避免之间只一墙之隔,例如在一些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中往往以节税为名掩盖避税之实。所以,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税法解释可以防止对法律僵化地、形式上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从而避免了违背量能课税的原则。因此,实质课税原则是对形式课税原则的补充,尽管这种补充作用非常有限。(---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仅是私法上的基本原则,而是公法与私法共通的一般法律原则,于具体存在的税收法律关系上也有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具有道德性的法律规范,属于法律上的强行规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形式上适用的补充。(---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1994)尤其随着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由“税收权力关系说”向“税收债权债务关系说”转变,税法成为整个公法领域中与私法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则诚实信用原则更具有实际意义。 6、我国税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1)我国税法的渊源。   我国税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授权,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有关税收的规章和规范性的命令、指示,也是税法的渊源),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省、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和地方政府)、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协定。   我国税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税收征管的“通知”、“决定”、“函”、“批复”、“有关规定”等。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将此类文件称为“解释函令”,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规则(职权命令),是行政机关依其法定职权所制定的命令。解释函令为保证税法的统一公平实施、减轻税务人员适用法律的疑义起到重要的作用,其中对纳税人来说关于税法解释的通知是极为重要的。在我国,税法解释数量较多,并具有实质上强制执行的效力,在实务中,适用更多的是这些关于税收的“通知”、“决定”、“函”“批复”“有关规定”等,而作为这些文件权力依据的税法反倒被冷落。 (2)税法解释函令的法律地位。   解释函令其本质是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事项,在税务行政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但从“法源”上看,解释函令仅是行政规则而并非税法的法源。这一点不同于行政法规、规章,不能直接对国民生产约束力,法院也不受其约束。但是,恰恰因为税务行政机关内部受其约束,所以,日常的税务行政行为(例如,关于税法的解释、适用等问题)必然会依据函令而进行,其效力便及于一般的纳税人,产生了实质的、间接的对外效力,使得解释函令具有了与税法相同的正式法源的作用。与中国大陆做法相同,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各种解释函令构成了税收征管机关日常行我职权的重要依据。(---黄源浩《税法上的类型化方法----以合宪性为中心》台湾大学1999)   法社会学认为,解释函令也属于税法的正式渊源。这种观点的后果是,会导致通过行政而对法律进行了修正或者补充,会严重侵害国民的立法权利,所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但这样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由于解释函令的不具有渊源性,司法机关难以对其进行审查,纳税人也缺少有效途径对其提出异议。北野弘久认为,解释函令在法解释学上不具有法的渊源性,但是,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范围内,则应当赋予解释函令具有一种行政先例法的效力或法的渊源性,可以把这看作是一种反射性效力。这属于法定主义的适用例外。(--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2001) 四、评价税收的调控功能的主要标准 ------效率和公平。   (所以在论述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之前,有必要阐述一下效率和公平的相关理论。) 1、效率。   (1)税收效率的概念。税收效率是指以尽量小的税收成本取得尽量大的税收收益,即用最少的征税和纳税成本获得最多的税收收入,国内学者认为属于行政效率。税收成本包括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费用,还包括税收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各项负效应,即“间接成本”。税收收益包括政府取得的财政收入,还包括因税收对资源配置的改善,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等而产生的正效应,即“间接收益”。 (2)西方税收效率思想的演变:   第一阶段,亚当斯密《国富论》的“确实、便利、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即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强调国家对经济自由不强干预,税收负担尽可能轻,对经济的影响尽可能小。   第二阶段,福利经济学基础上的税收效率思想。18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税收中性原则占据主导地位,主张适度配置生产资源,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力量,使国民收入最大化,认为只有社会经济福利增加了,税收才是有效率的。   189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首先提出税收中性的概念,利用供需曲线与消费者剩余概念,首次详细地研究了税收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提出 了税收的“超额负担”概念,(即,税收的经济成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款本身对纳税人的负担,通常被称为正常负担;另一方面是超额负担,是指征税过程中可能会干扰经济主体的经济决策,使本来有效率的选择发生扭曲;或是由于对信息的把握不全面、不准确,政府制定的宏观税收政策不反映客观实际,未起有效的调节作用而是起负作用,造成经济运行的紊乱和低效)。并且,证明间接税的超额负担超过直接税,如果被课税的消费货物价格需求弹性愈大,则超额负担也愈重。因此,他主张增加直接税,减少间接税,使税收保持“中性”。   第三阶段,凯恩斯学派以实现宏观经济均衡为目标的税收效率思想。20世纪30年代末到70年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宏观经济中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失衡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自行消除,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主要受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左右,认为税收应在市场失灵时保持“非中性”,即主张运用税收纠正市场存在的缺陷,调节经济运行。凯恩斯学派提出了一个需求管理型的治税模式,要点是发挥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器作用,税收对需求的影响可以通过税制本身自动地调节经济,同时,当自动稳定器无法解决宏观经济失衡时,就需要采用相机抉择的需求管理型治税模式。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措施,并使之与其他财政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工具相配合,控制总需求。   第四阶段,到了70年代中后期,在政府干预经济也出现失灵的情况下,货币主义、供给学派、合理预期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等崛起,主张尽量减少国家干预,依靠市场经济自身的力量来维护经济运转,因此,税收中性思潮复归并现再度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起,税收中性成了这一时期西方税收效率思想的代名词,主张通过减少税收对经济的扭曲程度,提高整体经济效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中性原则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西方经济学家又利用无差异曲线研究税收的超额负担,认为直接税也会扭曲价格,有干扰市场的不良影响。当劳动者的所得被课税之后,其所得会减少,并产生两种效应: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这两种效应对劳动供给的影响是相反的,彼此可以互相抵消,但最终影响结果如何,还取决于对劳动的需求弹性和需求价格。不过,无论怎样都会损失一定的社会福利。理论上认为,比较理想的税收制度应使这种超额负担减至最小。至此,税收中性被解释为:国家在征税时,除了让人民因纳税而发生正常负担外,最好使税收对种经济活动所发生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造成的超额负担最小。   90年代以来,新古典经济学、最优税制理论对税制改革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应缩小活动范围,尽可能减少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影响。在支出方面,应缩减政府开支,避免财政的挤出效应;在税收方面,主张税收中性和减税。对于税收优惠,认为不能地过分相信税收的功能,税收在投资决策中只是一个影响因素,要吸引和鼓励投资,关键要看软环境如何,因而主张减少税收优惠,保持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   最优税制理论同样也崇尚自由主义。在符合假定的条件下(完全竞争市场、行政管理能力和标准福利函数),该理论认为政府不可能不费代价地征集所需要的收入,这种代价集中体现在税收干扰资源配置产生的经济效率损失,即超额负担。西方学者使用“帕雷托最优”理论描述效率,即,如果资源配置已经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即任何重新调整都不可能在使其他人情况不变的情况下而使任何一人的情况更好,那么这种资源配置是最有效率的。如果达不到这种状态,就说明资源配置不是最优的,还可以继续调整。把“帕雷托最优”引入税收领域,就形成了税收的经济效率理论。税收的经济效率可表达为用尽可能少的税收经济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收益。所以政府应致力于寻找一种最优税收工具,这种工具在能征集到既定收入的前提下,产生的超额负担最小。 (3)对于西方税收效率思想的评论。   应当意识到,不同类型的国家的税收经济效率的涵义不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市场相对成熟,市场经济的各项机制比较健全,所以可以实行税收中性,减少税收对市场的干预。但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发育不健全,仅仅依靠市场无法完成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失灵”和“市场缺位”等问题都比较突出,就不应该片面仿效发达国家实行税收中性,所以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经济效率的涵义应该是,积极、适度地运用税收调节经济,促进总体经济效率的提高。 2、公平。 (1)公平的概念。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平是与分配有关的概念。解学智教授在《所得课税论》(1992)中认为,从理论上而言,公平是一个分配的范畴,对公平的判断可归结为对分配结果和分配过程的判断。公平的分配是分配结果与分配依据相一致,即,个人获得的社会财富分配额与他所贡献的社会财富是对称的,而分配结果是否均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之间的差别应是合理的。   但事实上,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天赋能力、劳动数量质量的差别,以及出身、特权、垄断所导致的差别,使人们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必然有区别,就使得不均等的分配缺乏公平的理由。因此,应当排除社会历史和偶然、任意因素对人们的影响,或者给予补助,把保障机会平等作为实现公平的前提。 (2)西方税收公平思想的演变。   西方学者对税法的公平的认识 中最早的且最有影响的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的观点,认为税收是一种利益交换,主张对个人得自国家保护下的利益,根据个人能力,按比例纳税的原则,尽量不干涉社会财富的分配,即税收中性的态度。亚当斯密的公平,是一种按比例纳税的公平。   由于亚当密斯同时强调了利益交换和按个人能力两个因素,后来在西方经济学的发展中,税收公平思想先后产生了“受益说”和“负担能力说”。其中,“负担能力说”已经成为理论界的共识,当前世界税制改革浪潮中的“宽税基、累进税率”都是为了能够尽可能真实准确地衡量出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体现负担能力说,以实现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但“受益说”的理论实质仍显见于部分税种的税制设计中,如对公路的课税、社会保障,及许多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西方学者认为,税收公平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哲学问题。其中,又以从伦理学的角度探讨的学者为多,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经济学家布坎南在其公共选择理论中都从伦理的角度对税收公平有所论述。研究最优税制理论的学者还提出 ,由于事实上税制很难达到最优状态,所以只能退而求其次,从次优的角度或状态来探讨税收公平。福利经济学派的穆勒等人,引入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使公平的涵义与福利观念相结合。 3、税收的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   (1)从宏观而言,公平是效率的基础,效率与公平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但对于单个税种而言,其公平和效率目标经常存在冲突。最合乎公平原则的税种,可能超额负担较大,不符合效率原则。(例如,所得税,符合公平原则,但对经济会产生复杂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可能会扭曲各经济主体析选择,不符合中性原则。)   而不符合公平原则的某些税种,反而符合效率原则或是更具中性。(比如,人头税,从效率角度看,征纳费用低,并且完全符合中性原则,但累退性强,有悖于公平原则。)   (2)通常认为,不同税种之间,商品课税------较有效率,但收入再分配能力有限,对公平的促进不大;所得课税-----能够较好地促进公平,但缺乏效率。   不同税制的所得税也存在着差异,比例税率比累进税率更有效率;累进税率较比例税率更能促进公平。

税务相关论文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税收是一个古老的历史范畴,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税收,是支撑起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经济支柱。按时交税,是每个公民必不可少的义务。纳税光荣,逃税可耻。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无论是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市场经济年代,税收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成为文教、卫生、国防、科技领域资金的重要来源。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它是共和国前进的基石,是经济平稳发展的保障。尽管税收如此重要,可还是有些人要逃税,死活不肯交。这是对祖国不负责任的表现!祖国养育了你,而你却不肯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这种人,是被大家所唾弃的。“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纳税光荣,逃税可耻,有了税收的支持,社会才会稳定进步,而发展又是为了让人民的生活更好,民生又是税收的来源。你瞧!税收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依法纳税,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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