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馨怡F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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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菜菜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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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都说:劳动最光荣。 这一星期,我们便被冠予了这一“光荣”。 当我在切身体验劳动时,我才更进一步地融会了这句话的精髓。劳动不止于辛苦,还带有微微苦涩的甘甜,且拌有初出井底首望辽阔天空的滋味。这些都不是能从我们平时的学习生活中所能触摸到的,作为一名劳动者内心深处的,最平凡而又殊于一般的感受。 在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学工过程中,我们都从刚踏进劳技中心的无所谓事到看着自己平生第一次制作的电器模型渐渐成行时的喜悦和自己心中那份小小的骄傲,从看着陌生的道具时的手足无措到熟练摆弄手中的道具作挥舞状时的沾沾自喜...这些都无疑在我们的成长反应方程中添加了条强烈催化剂。 平时生活中各种电器和工具我们是用得那样的心安理得,却不知这些东西背后掺渗着多多少少劳动工人们的汗水,只是一味地认为它们的存在是因为上帝伟大的赐予,所以从来不知道也没想过要去珍惜这些东西。通过学工,我们才大悟道:原来劳动工人们就是赐予我们“宝物”的上帝。还让我们意识到了事物的可贵性,告诉我们生活中方便我们的各种物品并非是它们自己“从天而降”,而是有着这么一群人一锤一钉,一钉一锤地铸造出来的,如果说世界的创造者除上帝还有第二的话,那么就是他们了——伟大的劳动者们。体验他们的劳动,教我们学会用感恩的心态看待世物万灵。 学工时碰到这样那样的“翘脚”也是再所难免,不同于平常的是这次没有父母的帮助和宽慰,需要自己给自己坚强地打上满满的鼓气,加上独立的思考和数次的尝试,或许失败的最后还是失败,但在精神上却早已是成功了的,因为有所努力、有所付出学会独自解决问题就是学工的目的和做人的方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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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中落叶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规范与应用岳宗福》百度网盘pdf最新全集下载:链接:_phwjJUQ?pwd=5n69 提取码:5n69简介:本教材共分16章。章是全书的基础,概括介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其余内容分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大部分。在劳动法部分,主要基于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章次安排和已经颁行的相关立法,适当借鉴了历目前关于劳动法典草案的编纂设计,由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法、劳动组织法、集体合同法、民主参与法、劳动监察法等组成。在社会保障法部分,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且关于社会保障内涵的理解莫衷一是,所以本书在内容编排上尽量兼顾实务部分与学界的“共识”,由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军人保障法、住房保障法等组成。本书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理论叙述力求简明扼要,而对于我国现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规范解读和实务应用则力求细致入微。本书既可以作为高等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社会工作等专业学生学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教材,也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相关实务部门提供了一本兼顾理论与实务的实用教程,同时也为每位公民了解和维护自身劳动及社会保障权益提供了推荐的法律规范与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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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藤小妖

生在新中国,长在红旗下。接受的是传统的教育。劳动光荣的概念在我身上可以说是根深蒂固。 很早就想写一篇劳动光荣的文章,可是拿起笔又感觉无从下手,劳动那里光荣呢? 劳动是什么?现代汉语词典:人类创造物质或精神财富的活动。我是农民兼职工人,我对劳动的理解就是干活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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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内内爱吃饭

_html马克思原计划以《政治经济学批判》为总标题,分六册写作:《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页。)1859年6月,《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出版后,他又决定改变他的写作计划,着手写作《资本论》三卷本。1867年9月14日,由马克思撰写并亲自校订的《资本论》第一卷出版。 1883年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对马克思的遗稿进行了整理,先后于1885年和1894年出版了《资本论》第二卷、第三卷。恩格斯逝世后,有关剩余价值学说的其他遗稿,由考茨基以《剩余价值理论》为书名编辑出版,但他对马克思的手稿作了许多删改和变动。1954—1961年,苏共中央编译局按马克思的手稿次序和内容重新编辑出版了《剩余价值理论》。 《资本论》把高度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统一在一起,是一部系统的、逻辑严密的经济学著作。它批判地继承了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成分,论证了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必然性,肯定了它的历史地位,揭示了它内部不可克服的矛盾,及其必然被社会主义所取代的客观规律。它不仅是一部经济学巨著,而且是一部哲学巨著、一部科学社会主义巨著,是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是“工人阶级的圣经”。(注:恩格斯:《〈资本论〉英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页。)《资本论》问世后,对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无产阶级和共产党人的必读书。 中国共产党人历来注重对《资本论》的学习和研究。 建国至今,我国理论界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大约有五次: 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以孙冶方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开始关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地位、作用问题。从1958年开始,毛泽东同志和党内部分高级干部、理论家研读了《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明确提出“价值法则(即价值规律)是一个伟大的学校”,(注:毛泽东:《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1959年3、4月),《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34—37页。同时参阅《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清样本,上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编,1998年1月刊印。 )推动了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探讨。 第二次是20世纪70年代末关于价值规律问题的讨论。这场讨论涉及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次是20世纪80年代初关于“生产劳动”的讨论。在60年代初关于生产劳动问题的讨论基础上,于光远又提出:只要是参与物质产品生产的,包括教育、科研、文艺、服务等行业的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注:参见于光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载《中国经济问题》1981年第1期。 )孙冶方不同意于的观点,指出: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只能是物质生产劳动。(注:参见孙冶方:《生产劳动只能是物质生产劳动》,载《经济学动态》1981年第8期。)由此引发了理论界的讨论和争鸣,并逐步形成了“宽派”、“中派”、“窄派”三种不同观点。 第四次是20世纪90年代初关于“价值创造源泉”的讨论。苏星针对南开大学谷书堂教授关于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的观点,(注:参见谷书堂主编:《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0—112页。)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劳动价值一元论》,提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活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注:苏星:《劳动价值论一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6期。)于是,由“谷、苏之争”,引发了“一元论与多元论”的讨论。 第五次是中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和研究”(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后,全国上下展开的新一轮关于劳动价值理论的学习和讨论。这次讨论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从深化对当代劳动的认识入手,探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的新特点;二是结合新的实际,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形成的源泉问题,提出了多种不同观点和见解。 二、新时期我国经济理论的若干重大发展 社会主义的实践,进一步证明了马克思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是正确的。科学的理论,来源于伟大的实践。在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经济理论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其中,与劳动和劳动价值论有关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和初级阶段论; ——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理论;更多的在-10/html满意的话,多给点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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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的蚂蚁啊

居于现代劳动法学中心地位的基石范畴是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它应当贯穿于劳动关 系调整的全过程。然而,在劳动权利、劳动义务背后起作用的是劳动者的利益。随着市 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利益可以从四个方面认识: 第一,“利益对立”的认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在“利益共同” 基础上,以“利益对立”为特征的。作为社会生产的要素,不仅生产资料存在着归属问 题,劳动力同样也存在着归属问题。这两个要素所形成的产权与劳权作用方向并不总是 一致的:前者要求利润最大化;后者要求工资最大化。两者存在着利益差别甚至于利益 对立。 第二,“利益失衡”的认识。劳动关系建立时具有财产关系与平等关系的属性,建立 后转化为人身关系与从属关系,这种转化使“利益失衡”。劳动力供大于求又加剧了这 种失衡。工会则正是作为平衡因素,加入到劳动关系的调整中来;国家也以一定的方式 干预劳动关系。 第三,“利益协调”的认识。“利益对立”决定了以“等量劳动相交换”为原则的“ 利益协调”。由此,也决定了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中,需要融进“私法因素”:“劳动 关系协调合同化”的调整原则,展开为任意性法律规范;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约 定的权利义务,落实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形成主观权利、义务的对称结构;劳动关系采 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保护;对于违约主要追究民事责任。 第四,“利益保护”的认识。“利益失衡”决定了以“保护劳动者”为原则的“利益 保护”。由此,也决定了劳动法中仍需保留强烈的公法因素:“劳动条件基准化”的调 整原则,展开为强制性法律规范;通过劳动基准等法定内容,将劳动者的利益规定为主 观义务;劳动关系采用劳动监察等方式进行保护;对于违法主要追究行政责任。 可见,在上述劳动权利、劳动义务从“法规权利义务”到“主观权利”再到“权利的 保护”中,始终将劳动者利益作为一种社会利益来加以关注。依笔者看来,随着市民社 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会利益, 社会利益可以说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整合出来的一种特殊而又独立的利益。 社会利益就其本性而言,并不是一种公共利益,而是一种私人利益。但私人利益的过 分张扬,往往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法律的利益平衡功 能表现在对于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和方法,从而使 利益得以重整。原本是私人利益的劳动者利益正是在这种重整过程中,被社会关注而提 升为社会利益。 现代劳动法学应划清与传统劳动法学等的界限 作为建立现代劳动法学的一项基础工作,应当划清两方面的界限:一是与“传统劳动 法学”的界限;二是与“现代民法学”的界限。 “现代劳动法学”首先是坚持国家本位观念的“传统劳动法学”相对应。我国20世纪 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司法部统编教材为代表的传统劳动法学,但其所有的重要范畴几乎 均照搬于原苏联的20世纪五十年代的劳动法学,只能与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相适应。 这些年,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我国劳动法学中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 相适应的旧观念却并未得到根本清除。在当前,受传统劳动法学影响,一些地方以保护 劳动者为借口,来抬高劳动基准,强化行政管理。因此,“现代劳动法学”的观念只能 建立在对传统劳动法学重新进行梳理的基础上。 “现代劳动法学”也不能与“民法学”的“个人本位”观点相混淆。一些“现代民法 学”著作往往直接将劳动关系作为民法学说分析的例证,给人一种似乎劳动法只是民法 的组成部分,可以用民法理论来替代劳动法理论的印象。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均不同于民 法,劳动法学存在一系列特有的“范畴”,因此,“现代劳动法学”的观念也必须与“ 现代民法学”界定边缘。 现代劳动法学与三元法律结构相联系 深一步的研究可以看到,要想划清“现代劳动法学”与传统劳动法学、民法学(无论是 传统的还是现代的)的界限,必须研究三种学说所依据本位思想的历史渊源。从法律思 想和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存在着国家本位、个人本位、社会本位。与三种本位思 想相对应,在法律结构上存在着一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和三元法律结构。 一元法律结构与国家本位。一元法律结构,即公法上的权力渗透到社会一切领域的一 种法律结构。这种法律结构往往是与一种封闭式经济,而且是全社会范围内的封闭相适 应。国家不仅几乎垄断着全部的社会资源,而且直接介入资源的动员与配置,从事资源 的直接管理和经营。一元法律结构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剥削阶级统治为特征的一 元法律结构,另一种以无产阶级专政为特征的一元法律结构。原苏联和东欧国家以及改 革开放以前我国都属于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以国家为本位的一元法律结构。在这种法 律结构中,劳动关系也纳入了高度集中统一的一元法律结构,从而形成“国家本位”的 观念。 二元法律结构与个人本位。二元的法律结构是以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为特征的法律结构 私法以个人为本位,其本质是保障权利。公法虽以国家为本位,但其本质则转为限制 权力。二元法律结构表现为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功能,这也是私法与公法区别的价值 意义。历史上劳动关系也曾纳入民法调整,从而形成“个人本位”的法律观念。 三元法律结构与社会本位。权力和权利的结构分化一旦完成,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就形 成了权力和权利的二元并存局面。这时,法律面临着一个更棘手的问题:如何协调权力 和权利二者间的关系?就西方国家而言,市场机制由于内在构成的不稳定性和市民社会 无力自我弥补,出现了国家无法再充当“守夜人”角色的情况。这时,如果过分强调国 家权力的无限性,脆弱的权利必将萎缩甚至重新为权力所吸收;如果片面强调权利的绝 对性,忽视权力在市场经济中的能动作用,不仅会阻碍社会经济总量结构优化,而且会 导致社会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紧张关系。最佳的方式是为私法与公法相结合划出一块相对 独立的领域,这就是第三法域。在第三法域,国家利用“有形之手”来矫正市场机制的 内在缺陷,在市场失灵时,越过“公域”的界限,介入“私域”。私法由于“公法化” 、“社会化”而成为“社会法”。社会法是国家和社会团体为保障社会福利和国民经济 正常发展,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则产生的一种立法。三元的法律结构是指公法、私 法与社会法并存的法律结构。公法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社会法 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现代劳动法从属于社会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 在我国,最近二十年的改革历程,经历了从集权控制到市场竞争的过程。这是一个“ 公法私法化”的过程。正是这种历史演进的复杂性,使我国在劳动法的认识上,同时存 在着三种本位思想。但从上面论述可以看出,现代劳动法学的建立,必须在坚持三元法 律结构的基础上,以社会本位为基本观念,既要与一元法律结构的国家本位思想划清界 限,也与二元法律结构的个人本位思想划清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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