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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选择与多元困境

更新时间:2009-03-28

选择的自由与价值多元是以赛亚·伯林(Isaiah Ber l in)留给当代道德哲学的两大遗产。伯林认为,平等、自由、公平、效率……各种不同的价值之间有可能存在着不可解决的根本性矛盾,这一事实使得人们在相互矛盾的价值之间进行可论证的理性选择变得很困难,即使道德学家们也很难给出什么是“好生活”(good li fe)的标准答案。由此,伯林认为人们应该被赋予充分的选择的自由。伯林所阐发的价值多元论掀起了伦理学界“一元价值”与“多元价值”之间的激烈争论,也激发了当代学者对于不同价值之间是否可以进行比较、是否可以通约以及是否相容等等多方面的讨论。对于坚持价值多元论的学者来说,如何在相互矛盾、不可通约甚至不可比较的不同价值之间做出理性的选择,是一个绕不开的难题。本文将站在价值多元论的立场上,尝试为多元困境中的理性选择给出一种解决方案。

一、“一元”与“多元”

价值多元论是这样一种观点:在人类的价值体系中,存在着值得人们追求的不同价值,这些价值不能转化为同一个价值;也不存在衡量不同价值的统一标准;而且,不同价值也并非作为实现某一超级价值的不同手段而存在。

功利主义和道义论是道德哲学中占据重要位置的两大传统,这两种道德学说的最初倡导者都是从价值一元论出发的。但是,这两种理论都遭遇了难以解决的理论困难,而最终不同程度地转向价值多元论。

在功利主义传统中,价值(value)是通过“善”(goodness)而得到定义的,而在功利主义的鼻祖边沁(Bentham)的构建中,所谓“善”就是能给人带来“快乐”(pleasure)。因此,任何事物都因给人带来快乐而具有价值。同时,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通过给人们带来的“快乐”的多少来进行度量。边沁在《道德立法原则》一书中列举了十四种快乐和十二种痛苦。边沁认为不同种的快乐之间并不存在质的区别,不同的快乐之间可以进行量的叠加。边沁论述到,“自然将人置于快乐和痛苦的统治之下,快乐和痛苦自身就可以指出我们应该做什么以及要做什么。对错的标准和因果的链条都牢牢地与快乐和痛苦关联在一起。”[1](P14)边沁所开创的功利主义学说建立在价值一元论的基础上,所有的价值都可以通过同一个度量单位“快乐”进行度量。

值得注意的是,边沁在建模过程中做了过多大胆的假设,其中最容易使功利主义陷入困境的假设就是“快乐没有质的区别”。边沁道德学说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从“每个人只追求自身利益”推导出“社会中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亦即如何从“个人的功利主义原则”推导出“社会的功利主义原则”。一个人人都追求自己快乐最大化的社会,很难同时也是最大多数人快乐最大化的社会。边沁所设想的当所有人的功利都得到最大化时,社会整体的功利也自动得到最大化的理想状况是不太可能出现的。边沁的继任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为了解决功利主义遭遇的这一难题,对快乐进行了质的区分,同时也将价值多元的因素引入到功利主义当中。

密尔在《功利主义》一书中论述到:“功利原则与下列事实是并行不悖的:一些种类的快乐比另一些要更值得人们去追求,也更有价值。当我们评价任何东西的时候,都会同时考虑数量和质量两个因素,如果在评价快乐的时候不考虑质量,那将是荒谬的。”[2](P16)密尔对边沁粗糙的功利主义进行了修正,将快乐分为两种:“较高的快乐”和“较低的快乐”。通过这一区分,人们在应用功利原则时,就可以通过舍弃较低的快乐、追求较高的快乐而照顾到公共利益,也就实现了从个人的功利主义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社会功利主义的转化。通过对两种快乐的区分,密尔将价值多元的因素引入了功利主义。按照密尔的说法,较高的快乐和较低的快乐之间是不可通约的,否则只要较低的快乐足够多,那么其价值必然会超过较高的快乐,使得两种快乐之间的区分变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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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用数学语言来描述上述观点,那就是:对于不同的价值x、y、z,每个人就像不同的函数 F1(x,y,z,t),F2(x,y,z,t),…… ,Fi(x,y,z,t),其中 x,y,z代表各种价值,而 t代表某一具体境况。这些函数的具体形式表达了每个人的价值观,亦即在不同境况下(t的不同数值表示不同时刻的不同境况)人们如何对不同价值进行评价、比较和加权。通过人们各自不同的函数形式,在不同的境况下,每个人都可以对在抽象意义上“不可公约”“不相容”的不同价值进行比较和取舍。打个比方,假设x、y、z分别是金钱、荣誉和闲暇,那么在某人F1的人生观中,可能会认为金钱是最重要的,因此给予价值x最高的权重;而另一个人F2则有可能给予z最高的权重;由此每个人在同样的情境中,在各自不同的价值观作用下所选择的结果都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当t相同时,每个人各自的函数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上述结论用日常语言来说就是:在相同境况下,由于人们的价值观不同,不同的人看重不同的价值,会做出不同的选择。

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管办副主任孙文祥告诉记者,要回答“渔往哪里去”的问题,首先就要解决上述难题,渔管办摸索出了一套“群众工作法”——“以干带群、以点带面、以奖代补、以管促退、以信取信”。

为了解决道义论中的道德困境,当代学者不得不将多元主义的因素引入进来。多元主义道义论者苏格兰道德学家威廉·大卫·罗斯(W.D.Ross)就认为原则和义务也应该是多元的,只有将多元主义的因素引入到义务论中,才能解释和指导人们的道德世界。罗斯列举了七种基本的道德义务:忠诚、回报、感恩、行善、公正、仁慈、和自我发展;并且认为,这七种义务覆盖了所有的道德情景。同时,罗斯认为,并不存在着真正的道德困境,在任何左右为难的抉择中,都存在着一种分量最重的义务约束着人们的行动[4]

以上所阐述的每个人的选择函数,类似于格里芬所说的超级度量(super-scale)。格里芬在《好生活:意义、度量及其道德重要性》一书中论述到:“不存在超级价值(super-value)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超级度量(super-scale)。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关于好生活的‘量’的概念是如何被引入的。这一概念是通过排序而被引入的:‘数量’的区别基于‘质量’的不同。我们所讨论的‘质量’是基于公认的‘审慎价值’的排序。……我们能够在不同层次的快乐和幸福之间做出区分。而且,当我们这样做时,我们在很强的意义上这么做:不仅仅是选择这个而不是那个,而是将某一选项作为更值得做的。这就是最终的结构:对于某人的生命的意义。”[8](P90)按照格里芬的理解,在不可公约的多元价值之上有一个“超级度量”,在这一度量中,每一种价值因对每个人有不同的意义而被排序和选择。结合这一观点,笔者认为,格里芬所说的这一超级度量就是每个人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它由每个人的欲望体系、对生命和意义的看法以及对整个世界的看法而决定。这一超级度量当每个人诞生之时就开始运转(在生命之初是由本能所驱动),并且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逐步成熟,直到其生命结束才停止发挥作用。

二、“不可比性”“不可公约性”与“不相容性”

价值多元论主张存在着值得人们追求的不同价值,但是这些不同的价值之间“相异”到什么程度?不同的价值之间是否如此不同以至于不能比较?或者可以比较,在什么层面上可以比较,在什么层面上不能比较?为了描述不同价值之间相异的程度,西方学术界先后提出了三个概念:“不可比性”(incomparabil ity)、“不可公约性”(incommensurabi l ity)和“不相容性”(incompatal ibity)。

如果说对“史例”的探讨更多集中了当时学人的理性诉求,“史笔”本身则渗透了各种各样不足为外人道的微妙心思,是很好的无意识史料,记载了特定时代人们的心态、审美与价值观。“华亭鹤唳”这一故事的流变与定型,本身也是很好的故事,让我们看见人们内心深处的脆弱、回避、抗拒,以及恐惧。这是那些曾各怀心事讲过这一故事的人无法逆料的。

首先,“不可公约性”指的是不同价值之间找不到一种共同的“尺度”进行度量[5](P1)。伯林在提出价值多元论时阐述了“不可公约性”这一概念。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一书中论述到:“它(多元主义)是更真实的,因为它至少承认这个事实:人类的目标是多样性的,他们并不都是可以公约的,而且他们相互往往处于永久的敌对状态。假定所有的价值能够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以致稍加检视便可决定何者为最高,在我看来这违背了我们的人是自由主体的知识,把道德的决定看作是原则上由计算尺就可以完成的事情。”[6](P216)在伯林看来,如果不同的价值之间是可以公约的,那么就可以以同一“尺度”度量不同的价值,而任何涉及在不同价值之间的选择就都变成了数学计算,而这种计算对于伦理、道德以及政治领域的讨论来说过于简单化了,同时也抹杀了人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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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伯林提出了不同价值之间的“不可公约性”之后,一些当代学者更进一步,将不可公约性理解为两种不同的价值之间不能进行比较,亦即将“不可公约性”强化为“不可比性”(incomparabi lity)。例如牛津大学的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就将“不可公约性”等同于“不可比性”[7]。但另一些当代学者,例如新受聘的牛津法理学华裔女教授张美露(Ruth Chang)则认为,“不可公约性”并不一定意味着“不可比性”,因为两种价值的相互比较并不一定要求精确的同一尺度下的度量,有可能是某种粗略的高低优劣的排序方式[5](P2-3)。就像密尔所区分的较高的快乐和较低的快乐,这两种快乐之间是无法进行公约的,但却并非完全不能比较和取舍。

第三,伯林在提出价值多元论时还表达了不同价值之间的另一种性质:不相容性(incompatabi lity),其含义是,有一些价值之间本身存在着不可解决的矛盾,人们在选择一种价值的时候,就必然丧失另一种价值。伯林论述到:“在大多数时候,人性一定是总是准备着为了一些目标而牺牲另一些目标:安全、地位、繁荣、权力、美德、来世的回报;或者是正义、平等、博爱、以及许多其他的价值;这些价值整体上或者部分地与个人自由的最大实现不相容,而且它们的实现显然不需要将个人自由作为先决条件。”[6](P207)如果伯林所说的价值之间的不相容性真的存在,那么这将使得人们在实践领域做出理性选择更加困难。

对于西方学者提出的上述三种描述,笔者认为:首先,如伯林所说,人们的道德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值得人们去追求的不同目标。有些人追求财富,有些人追求知识,有些人追求权力,有些人追求名誉,有些人追求闲暇……这些目标都包含着有价值的、对人们有意义的东西。第二,人们很难用同一个“尺度”去度量不同目标所具有的价值。例如,“友谊”和“金钱”是人们生命中两种很有价值的东西,但我们很难在这两种东西之间找到一种统一的度量“尺度”:“多少钱可以买来一个朋友”,或者“一个朋友可以换多少钱”?这些判断都是与人们的道德直觉相违背的。第三,不可公约的价值之间并非不能进行任何比较。事实上,人们在自身实践活动中所做出的每一个选择都包含着对不同价值目标的比较和取舍。例如,当某人不再理睬一个不停给自己借钱的朋友,就是在“友谊”和“金钱”之间出了一种选择。第四,笔者赞同伯林的看法,不同价值之间有可能存在根本性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存在决定了在某些境况下,人们无法做出两全其美的选择。正如中国古人孟子所言,“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种两难道德困境的存在说明,在某些价值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相容性”。下面我将深入讨论,如何在不可通约、有可能相互矛盾但并非不可比较的价值之间做出理性的选择。

三、价值多元与理性选择

价值“不相容性”和价值“不可公约性”两个概念之所以让众多研究者着迷,是因为它们危及到了人们做出理性选择的可能性:如果一些价值在根本上是相互矛盾的,或者不能以统一的“尺度”加以度量,那么人们就不可能通过数学计算做出满足不同价值要求的理性选择。人生免不了留下遗憾(威廉姆斯将这称为“理性的遗憾”),甚至在各种价值的矛盾中不知所措。然而,人类生活的现实并不完全是这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能在相互矛盾的目标之间做出令自己满意的选择,并非时时刻刻处于挣扎之中。价值的“不可公约性”和“不相容性”与理性选择之间的矛盾,以及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偏差,促使伯林之后的研究者们不断挑战这一道德哲学难题。

当然,除了个人的选择,人们在许多情况下还必须做出集体的选择。伯林指出了在平等与自由两个价值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矛盾,并认为其矛盾是无法通过学理和制度安排解决的。在价值冲突之下,一个社会是要更倾向于平等还是更倾向于自由,人们需要做出一种集体性的选择,而这就将成为这个民族和这个国家决定要走的路。当然,做出这种集体选择的机制是复杂的,在不同的文化和制度背景之下,人们做出集体选择的方式会有不同。可能以某种形式的民主的方式做出选择,也有可能是各种政治力量相互抗衡与妥协的最终结果。

[参考文献]

以上述提到的“友谊”和“金钱”两种价值为例:抽象地来说,我们很难对“友谊”和“金钱”哪个更重要进行系统地比较。因为,这两种价值完全是异质的,具有“不可公约性”,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具有“不相容性”。然而,对于某个具有特定人生观和价值观的人来说,在特定的情境之下,并非无法对二者进行比较和取舍。例如,一个并不富裕的人,他的一个很好的朋友喜欢赌博,而每次赌输之后都会向他借钱,借了钱也不一定按时归还;如果不借给他钱又会得罪人,失去一个好朋友。在这样的情境下,这个并不富裕的人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和价值观,能够做出舍弃“友谊”的选择,并不会在“友谊”和“金钱”这两种“不可通约”“不相容”的价值之间不知所措。

Wnt信号通路在平滑肌细胞迁移的病理生理过程中也发挥重要作用[26]。在Wnt经典信号通路中的β-catenin蛋白聚集于细胞质中,同时可聚集到细胞膜上,这些膜蛋白在细胞与细胞黏附间起作用[27]。当Wnt信号通路激活时,细胞质中β-catenin蛋白解离,在细胞核附近通过TCF/LEF上调cyclin D1;细胞膜上的β-catenin蛋白解离,可降低细胞间的黏附作用[28]。这一机制很好地解释了血管粥样硬化时平滑肌细胞在增殖的同时发生迁移的现象。

与功利主义相似,一元论基础上的道义论也遇到了理论上的困难。道义论的现代论述始于康德,在道义论学说中价值是通过对义务的实践而得到实现的。在面对友谊、金钱、爱情、舒适、地位、名誉等等不同价值之间的艰难选择时,康德主张人们应遵循一种自己加之于自己的可普遍化的根本性原则,这被称作道德命令或绝对命令,而这种原则施加给人们的就是义务。康德在建构其道德学说时站在价值一元论的立场上,对于康德来说,可普遍化的道德命令是唯一的,人们的义务是唯一的。然而,在道德实践的困境中,人们常常发现义务并不是唯一的,而道德命令也有可能相互矛盾。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 l l iams)在讨论相互矛盾的义务时曾举过一个例子[3](P73):一个儿子在父亲临终之时曾向父亲保证要做某项慈善,但是后来他的生活变得很困窘,甚至都养不起自己的孩子了。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他还应该继续做他所承诺的慈善吗?如果以道义论来分析这一例子,这个人同时受到两种义务的约束,一种是遵守承诺的义务,另一种是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向他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而这两个要求又不可能同时得到履行。也就是说,不论他进行什么样的选择,都有一种义务无法得到履行。威廉姆斯将这样的道德困境称作“悲剧性的”,在这样的困境中,“行为者无论怎么做都可以被证明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存在着相互矛盾的道德要求,而且任何一种要求都不比其他要求更重要。”[3](P73)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看到,在每个人自己的世界和人生中,不同价值是可以公约、可以比较、可以计算的。因此,对于伯林所提出的价值之间的“不可公约”和“不相容”,应该指出,不同的价值并非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不可公约”和“不相容”的。正是基于一种个人化的计算和比较,人们才有可能做出令自己满意的理性选择,而一个个基于比较和计算的理性选择最终将构成每个人各自不同的人生。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我们站在中立者的角度,跳出每一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同的价值之间仍然是不可公约的。试想,如果x、y、z之间是可以通约的,那么每个人的价值观函数就可以化约为只与某一种价值 v和境况 t相关的函数:F1(v,t),F2(v,t),……,Fi(v,t),那不同的人生就变成了关于某一特定价值之多少的人生,变成了可以比较的人生(至少在同一境况之下)。打个比方,如果所有价值都可以用金钱来衡量,那我们只需比较谁的钱最多,就可以判断谁的人生是最有价值、最有意义的;如果所有价值都服务于权力和野心的实现,那么我们只需比较谁最位高权重,就可以知道谁的人生最有价值。而这样的比较必将扼杀人生和世界的丰富性与可能性,是对人性和自由的最大的限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在功利主义和道义论发展的过程中,“价值一元”的预设遭遇到一系列理论困境,而价值多元论不可避免地被引入到道德学说之中。

每个人的超级度量也就是基于其自身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选择函数。因此,选择只能在每个人具体的境况中才能做出,而不可能由任何外在的道德权威代替每个人去选择。谁也不能代替他人做出选择,甚至父母也不能代替孩子做出选择。即使父母代替孩子做了选择,那这个选择也只能是父母的选择而不是孩子自己的选择。打个比方,父母在没有征求孩子意见的情况下决定让孩子参加足球课外班而不是钢琴课外班,这实际上是父母选择让自己的孩子学足球,而不是孩子自己选择学足球。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孩子自己做出选择的范围应该逐步扩大。自由的意义正是在于保护人们的每一次选择:只有通过不断的选择和练习,每个人才能形成成熟的、能自我证明和说服的价值观。

在接受价值多元主义的基础上,伯林之后的研究者在价值“不可公约性”与价值“不相容性”的问题上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阵营:一种观点认为价值之间存在着“不可公约性”和“不相容性”,一些价值在根本上是相互矛盾的,而人们不可能在它们之间做出任何理性的选择。持这一观点的理论家有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 l liams,1981)、查尔斯·拉莫(Char les Larmore,1987),等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不同的价值之间存在着“不可公约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不同的价值是“不可比较的”,人们可以在不可通约的价值之间做出理性的选择。在这一理论阵营中,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1979),詹姆斯·格里芬(James Gri f f in,1986)、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1999)等研究者借助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超级度量(super-scale)、基本偏好(basic preference)等概念给出了各种各样如何做出理性选择的方案。本文的立场属于第二种,试图在肯定多元价值之间的“不可公约性”与“不相容性”的基础上,为理性选择寻找新的出路。

总之,在人们生活的世界中存在着不止一种值得人们追求的目标和价值,而各种价值之间有可能是不可通约的,甚至是不相容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价值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比较。在每个人各自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中,不同的目标和价值之间是可以进行比较的,甚至是可以进行计算的。正是基于这种数字化的计算,每个人才有可能在面对多种价值和目标时做出理性的选择,根据每一目标和价值对自己人生的意义而做出选择,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注 释]

①“理性的遗憾(Rational regret)”指的是:即使做出了正确的选择,在被放弃的选项中可能包含着合理的令人遗憾的价值,这样的选择中包含着真正的价值间的矛盾。参见 Bernard Wi l l iams:Problems of the Sel f,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Ch.11.

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明晰水资源产权,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利用市场手段和政府宏观调控进行管理的水市场,让水价真正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让水市场起到优化配制水资源的作用。应加快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健全由资源成本、工程成本、环境成本构成的节水型水价体系,进一步规范城市水价及收费的管理办法,保护用户利益,促进城市水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价值多元与理性选择之间的难题,我们先回顾一下伯林对“不可公约性”和“不相容性”的论述:“假定所有的价值能够用一个尺度来衡量,以致稍加检视便可决定何者为最高,在我看来这违背了我们的人是自由主体的知识,把道德的决定看作是原则上由计算尺就可以完成的事情。”[6](P216)在这段论述中,伯林抨击了想用同一尺度衡量所有价值的观点,并且批评了以数学度量来衡量人们的道德选择的方法。笔者非常赞同伯林对“不可公约性”和“不相容性”的相关论述,但并不认为数学计算不能指导人们做出理性的选择。下面笔者将展示如何以数学计算的方式走出价值多元的困境。

一种改进的异步电机模型预测直接转矩控制方法······································宋文祥 乐胜康 吴晓新 阮 毅 (6,861)

[1]Jeremy Bentham:An Int roduction to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USA 1996.

这真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张仲平车转着自己的身体,左右望望,最后把眼光落在曾真脸上,说:“看来我不是疯子让你很失望。至于我为什么来这儿……”他坏坏地一笑,“你应该知道,人有三急,这地方……还是比较适合于出恭的。这算不算新闻?不算吧?您呀,可以回去交差了。”

[2]John Staur t Mil l,Uti l itarianism,The Floating Press,2009.

[3]Bernard Wi l liams:Moral Luc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

[4]Ross,W.D.The Right and the Goo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0.

[5]Incommensurabi lity,Inconmparabil ity,and Practical Reason,Edited by Ruth Chang,Harvard U-niversity,Press,London,England,1997.

[6]Isaiah Ber l in,Four Essays on Liber 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7]Joseph Raz,The Moral ity of Freedo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ch.13.

[8]Gri f fin,J.Wel l-Being:Its Meaning,Measurement and Moral Impor tance,Oxford:Clarendon Press,1986.

 
李石
《伦理学研究》 2018年第02期
《伦理学研究》2018年第02期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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