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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投稿格式英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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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投稿格式英文怎么写

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作者姓名;作者单位,所在省市,邮政编码;中文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正文;作者简介(包括:第一作者姓名、出生年、性别、籍贯、学位、职称和研究方向);参考文献;英文标题;作者姓名(用汉语拼音,姓前名后,姓名首字母大写);英文作者单位等(同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 注意:文中出现的量和单位要求符合国家标准(GB3100—3102),外文字母、符号必须分清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的字母、数码和符号,其位置高低应区别明显;容易混淆的外文字母、符号,请在第1次出现时用铅笔注明。 3 图表、照片的要求 1 曲线图、示意图和照片 在正文相应位置放置图。图要精选,原则上总数不超过6幅。若图中有坐标,要求用符号注明坐标所表示的量(斜体),单位(正体)。插图宽度一般不超过10cm,写明图号和图题,若提供照片,灰度必须清晰。 2 表格 采用3线表,必要时可加辅助线。表号和表题放在表上,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用符号),若单位相同可统一写在表头或表顶线上右侧。若有表注,写在表底线下左侧。表中重复出现的文字,不可用“同前”“同左”等表示,必须全部重复写出。 4 参考文献书写顺序 1 期刊类 作者名(姓前名后,至多列前3名,后加“等”).引文题目〔J〕.期刊名(外文刊名可缩写),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2 专著类 作者名.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写).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 论文集类(或会议论文集类) 引文作者名.引文题目〔A〕.见(英文用In):主编名.论文集名(会议论文集名)〔C〕出版地(会址):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注意:尚未公开发表的论文、预印本等,一律不列入正式文献,如有必要可在正文当页下脚加注。 4 英文文献格式 同上 。 5 参考文献在正文中按出现顺序用〔1〕,〔2〕,···上角标注,放在“参考文献”中时,用1,2,···顺序标注

侵权方面的

一般论文格式如下:论文必须用Microsoft Word书写,字体为12pt Times New Roman,单倍行距,对齐,两边的页边距为3cm,纸型为A4(210x297mm)。标题字体为16pt, 粗体,居中,作者名为14pt, 常规,居中,随后的单位为12pt, 常规,居中。在标题后留一空行,在作者后留一空行,在单位后留二空行。第一作者名加下划线,通讯作者(详细地址,电话,传真和E-mail)加星号,必须使用英语。在校毕业生论文格式如下:(但每个学校另规定不同,具体根据每个学校的论文格式为标准)毕业论文是学生时代最重要的一件事,事关能否毕业,而毕业论文的格式又决定了一篇论文的水准,所以我们在做毕业论文时,一定要按正确的毕业论文的格式排版。第一、构成项目 毕业论文包括以下内容:封面、内容提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附录、参考文献。其中“附录”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余为必备项目。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第二、各项目含义(1)封面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等项内容组成。(2)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内容提要是论文内容的概括性描述,应忠实于原文,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是从论文标题、内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现论文主题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通常不超过7个。(3)目录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名称及对应页码,附录、参考文献、后记等对应的页码。(4)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常由绪论(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5)注释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6)附录附属于正文,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是文字、表格、图形等形式。(7)参考文献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名录。4、毕业论文格式编排第一、纸型、页边距及装订线毕业论文一律用国家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页边距为:天头(上)30mm,地脚(下)25mm,订口(左)30mm,翻口(右)25mm。装订线在左边,距页边10mm。第二、版式与用字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5倍行距。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忌用繁体字、异体字等其他不规范字。第三、论文各部分的编排式样及字体字号(1)文头封面顶部居中,小二号行楷,顶行,居中。固定内容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论文”。(2)论文标题小一号黑体。文头居中,按小一号字体上空一行。(如果加论文副标题,则要求:小二号黑体,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论文标题以下的行距为:固定值,40磅。(3)作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项目名称用小三号黑体,后填写的内容处加下划线标明,8个汉字的长度,所填写的内容统一用三号楷体,各占一行,居中对齐。下空两行。(4)内容提要及关键词紧接封面后另起页,版式和字号按正文要求。其中,“内容提要”和 “:” 黑体,内容用宋体。上空一行,段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关键词”与 “内容提要”间隔两行,段首空两格。“关键词”和 “:” 用黑体,内容用宋体。关键词通常不超过七个,词间空一格。 (5)目录另起页,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内容用小4号仿宋。 (6)正文文字:另起页。(7)论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加粗,居中排列,上空一行;下标明年级、专业、作者,作者姓名另起一行,四号楷体,居中排列;下空两行接正文。正文文字一般用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8)正文文中标题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二)”,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三级以下标题序号分别为“”和(1),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为避免与注释相互混淆,不可用“①”。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9)注释: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统一为“①”,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空两格后定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某年第几期〈例如 : ①龚祥瑞:《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1期。);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著作名称、出版者、某年第几版、页数 ( 例如:② [ 英 ] 威廉·韦德著:《行政法》,楚剑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第5页。)。(10)附录项目名称为小四号黑体,在正文后空两行空两格排印,内容编排参考“示范文本”。(11)参考文献项目名称用小四号黑体,在正文或附录后空两行顶格排印,另起行空两格用小四号宋体排印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方式同注释(参考的著作可不写第几页) 。(12)页码首页不编页码,从第二页起,居中编排。

注释是作者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不要列入copy文末的参考文献,而要作为注释放在页下,用①②……标识序号。注释中提到的论著保持通常格式,如:①与正文部分空出两行;②按照文中的索引编号分别或合并注释;③“注释”采用五号黑体,注释内容zhidao汉语采用小五号宋体,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 9号扩展资料: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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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 地址 邮编摘要关键词引言正文标题正文内容参考文献

注释是作者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不要列入copy文末的参考文献,而要作为注释放在页下,用①②……标识序号。注释中提到的论著保持通常格式,如:①与正文部分空出两行;②按照文中的索引编号分别或合并注释;③“注释”采用五号黑体,注释内容zhidao汉语采用小五号宋体,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 9号扩展资料: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一般论文格式如下:论文必须用Microsoft Word书写,字体为12pt Times New Roman,单倍行距,对齐,两边的页边距为3cm,纸型为A4(210x297mm)。标题字体为16pt, 粗体,居中,作者名为14pt, 常规,居中,随后的单位为12pt, 常规,居中。在标题后留一空行,在作者后留一空行,在单位后留二空行。第一作者名加下划线,通讯作者(详细地址,电话,传真和E-mail)加星号,必须使用英语。在校毕业生论文格式如下:(但每个学校另规定不同,具体根据每个学校的论文格式为标准)毕业论文是学生时代最重要的一件事,事关能否毕业,而毕业论文的格式又决定了一篇论文的水准,所以我们在做毕业论文时,一定要按正确的毕业论文的格式排版。第一、构成项目 毕业论文包括以下内容:封面、内容提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附录、参考文献。其中“附录”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余为必备项目。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第二、各项目含义(1)封面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等项内容组成。(2)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内容提要是论文内容的概括性描述,应忠实于原文,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是从论文标题、内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现论文主题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通常不超过7个。(3)目录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名称及对应页码,附录、参考文献、后记等对应的页码。(4)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常由绪论(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5)注释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6)附录附属于正文,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是文字、表格、图形等形式。(7)参考文献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名录。4、毕业论文格式编排第一、纸型、页边距及装订线毕业论文一律用国家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页边距为:天头(上)30mm,地脚(下)25mm,订口(左)30mm,翻口(右)25mm。装订线在左边,距页边10mm。第二、版式与用字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5倍行距。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忌用繁体字、异体字等其他不规范字。第三、论文各部分的编排式样及字体字号(1)文头封面顶部居中,小二号行楷,顶行,居中。固定内容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论文”。(2)论文标题小一号黑体。文头居中,按小一号字体上空一行。(如果加论文副标题,则要求:小二号黑体,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论文标题以下的行距为:固定值,40磅。(3)作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项目名称用小三号黑体,后填写的内容处加下划线标明,8个汉字的长度,所填写的内容统一用三号楷体,各占一行,居中对齐。下空两行。(4)内容提要及关键词紧接封面后另起页,版式和字号按正文要求。其中,“内容提要”和 “:” 黑体,内容用宋体。上空一行,段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关键词”与 “内容提要”间隔两行,段首空两格。“关键词”和 “:” 用黑体,内容用宋体。关键词通常不超过七个,词间空一格。 (5)目录另起页,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内容用小4号仿宋。 (6)正文文字:另起页。(7)论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加粗,居中排列,上空一行;下标明年级、专业、作者,作者姓名另起一行,四号楷体,居中排列;下空两行接正文。正文文字一般用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8)正文文中标题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二)”,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三级以下标题序号分别为“”和(1),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为避免与注释相互混淆,不可用“①”。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9)注释: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统一为“①”,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空两格后定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某年第几期〈例如 : ①龚祥瑞:《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1期。);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著作名称、出版者、某年第几版、页数 ( 例如:② [ 英 ] 威廉·韦德著:《行政法》,楚剑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第5页。)。(10)附录项目名称为小四号黑体,在正文后空两行空两格排印,内容编排参考“示范文本”。(11)参考文献项目名称用小四号黑体,在正文或附录后空两行顶格排印,另起行空两格用小四号宋体排印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方式同注释(参考的著作可不写第几页) 。(12)页码首页不编页码,从第二页起,居中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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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论文格式如下:论文必须用Microsoft Word书写,字体为12pt Times New Roman,单倍行距,对齐,两边的页边距为3cm,纸型为A4(210x297mm)。标题字体为16pt, 粗体,居中,作者名为14pt, 常规,居中,随后的单位为12pt, 常规,居中。在标题后留一空行,在作者后留一空行,在单位后留二空行。第一作者名加下划线,通讯作者(详细地址,电话,传真和E-mail)加星号,必须使用英语。在校毕业生论文格式如下:(但每个学校另规定不同,具体根据每个学校的论文格式为标准)毕业论文是学生时代最重要的一件事,事关能否毕业,而毕业论文的格式又决定了一篇论文的水准,所以我们在做毕业论文时,一定要按正确的毕业论文的格式排版。第一、构成项目 毕业论文包括以下内容:封面、内容提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注释、附录、参考文献。其中“附录”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余为必备项目。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参考文献后加“后记”。第二、各项目含义(1)封面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等项内容组成。(2)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内容提要是论文内容的概括性描述,应忠实于原文,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是从论文标题、内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现论文主题的、具有实质意义的词语,通常不超过7个。(3)目录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名称及对应页码,附录、参考文献、后记等对应的页码。(4)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常由绪论(引论)、本论、结论三个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确标示。(5)注释对所创造的名词术语的解释或对引文出处的说明,注释采用脚注形式。(6)附录附属于正文,对正文起补充说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是文字、表格、图形等形式。(7)参考文献作者在写作过程中使用过的文章、著作名录。4、毕业论文格式编排第一、纸型、页边距及装订线毕业论文一律用国家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页边距为:天头(上)30mm,地脚(下)25mm,订口(左)30mm,翻口(右)25mm。装订线在左边,距页边10mm。第二、版式与用字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5倍行距。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忌用繁体字、异体字等其他不规范字。第三、论文各部分的编排式样及字体字号(1)文头封面顶部居中,小二号行楷,顶行,居中。固定内容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本科毕业论文”。(2)论文标题小一号黑体。文头居中,按小一号字体上空一行。(如果加论文副标题,则要求:小二号黑体,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论文标题以下的行距为:固定值,40磅。(3)作者、学院名称、专业、年级、指导教师、日期项目名称用小三号黑体,后填写的内容处加下划线标明,8个汉字的长度,所填写的内容统一用三号楷体,各占一行,居中对齐。下空两行。(4)内容提要及关键词紧接封面后另起页,版式和字号按正文要求。其中,“内容提要”和 “:” 黑体,内容用宋体。上空一行,段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关键词”与 “内容提要”间隔两行,段首空两格。“关键词”和 “:” 用黑体,内容用宋体。关键词通常不超过七个,词间空一格。 (5)目录另起页,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内容用小4号仿宋。 (6)正文文字:另起页。(7)论文标题:用二号黑体加粗,居中排列,上空一行;下标明年级、专业、作者,作者姓名另起一行,四号楷体,居中排列;下空两行接正文。正文文字一般用小四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8)正文文中标题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二)”,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三级以下标题序号分别为“”和(1),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为避免与注释相互混淆,不可用“①”。可根据标题的长短确定是否独占行,若独占行,则末尾不使用标点,否则,标题后必须加句号。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9)注释:正文中加注之处右上角加数码,形式统一为“①”,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空两格后定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注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引用文章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文章标题、刊物名、某年第几期〈例如 : ①龚祥瑞:《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载《法学杂志》1987年第1期。);引用著作时,注文的顺序为:作者、著作名称、出版者、某年第几版、页数 ( 例如:② [ 英 ] 威廉·韦德著:《行政法》,楚剑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年版,第5页。)。(10)附录项目名称为小四号黑体,在正文后空两行空两格排印,内容编排参考“示范文本”。(11)参考文献项目名称用小四号黑体,在正文或附录后空两行顶格排印,另起行空两格用小四号宋体排印参考文献内容,具体编排方式同注释(参考的著作可不写第几页) 。(12)页码首页不编页码,从第二页起,居中编排。

注释是作者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不要列入文末的参考文献,而要作为注释放在页下,用①②……标识序号。注释中提到的论著保持通常格式,如:①与正文部分空出两行;②按照文中的索引编号分别或合并注释;③“注释”采用五号黑体,注释内容汉语采用小五号宋体,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 9号。扩展资料写作要求: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4、关键词定义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格式

译文 : 【Content summary 】 With the mass use of the computer, the swift and violent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network makes our life change However, at the time of various convenient, swift services that fully enjoy information age and bring people, make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collection of data and utilize easy also and Infringe the case of right of privacy through the network in the face of all kinds of of having a soaring quantity in recent years, make how define network right of privacy, how protect right of privacy of cyberspace effective, become the law science subject of a focus, this expansion and supplement to the traditional right of privacy, further improve the effective legal mechanism that the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s, it will be the beneficial 【Keyword 】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privacy of the network; Infringement; Protection; Legislation;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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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论文的组成都是一样的~写这个论文~你可以看下(法学)这样的期刊~找下你的写作思路吧~

以下是学术堂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写作的一些建议,希望有所帮助  刘南平博士说:  简单地讲,它(命题)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  在初步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可以拟一个提纲,提纲可以澄清思路,也可以使作者一目了然地看出自己的思路是否前后一致;还可以列一个参考文献目录,使自己明白要看和要找的资料;与人讨论自己的论文构思,也是一个好办法  问题是否成熟不完全在于这个主题下已经有多少篇论文了,而在于问题是否被人看到了、解决了  如果你仅仅检索、参考和引用论文,你只能在一个狭隘的圈子里说话,而且往往还无甚新意  如果你要梳理一个制度的来龙去脉、一个概念的生发演变,那些故纸堆里的东西可能正好是你要找的,那些变化的细节也许正是值得你关注的  可以这么说,一手资料是金,二手资料是铜,三手资料是垃圾  一个初入门者,可能会借助作者身份、期刊或者出版社、发表 或者出版 的时间 版次 、被引用乃至下载次数等外在因素去判断,这些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一个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假定比一个三流刊物上同主题的文章要靠谱;  一篇被频繁引用或者大量下载的文章,总比一篇没人引用的同主题文章要好一些;  一本几次再版或者多次印刷的教科书,大体上是品质的保证;  你所了解的一位名声在外而素来严谨的学者写的东西,永远值得重视;  在我看来,文献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  二是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  三是影响力;  思想的原创性,指一个学术概念或者观点最早是谁、在哪里提出的,或者一个事件最早是谁报道的,通常只有阅读了大量文献,理清思想的脉络以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以美国为例,主流的 Law Review 差不多每个法学院都有,其中最有名的当数「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杂志」「哥伦比亚法律评论」  互联网上的信息,必须查到它原始的出处;没有找到原始出处,都属于道听途说  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了各种官方统计数据或者数据链接,  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谷歌也  查找文献有两种方法:  一是确定范围、全面排查,即确定检索范围、检索方式和检索词,进行地毯式的检索;  二是顺藤摸瓜、延伸阅读,即根据已有文献提供的线索做进一步检索;  这两种方法应当交替并用,只用一种还不行  四种比较常用的方法,即现场观察、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文献分析  描述状况的具体方法有好多种,比较常用的有举例说明、统计数据和类比说明三种方法  要注意的是,用于类比的事物与类比对象不一定有实质上的同源性,其类比也不见得精确合理  属性分析在教科书中是相当常见的,每讲到一个重要概念,教科书都会给出一个定义,指出它的属性  如果大家都是从自己定义的概念或者自己奉行的教条出发,以不具有共识的观点作为论证的前提,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学术讨论;要真正解决前面所说的行政合同一类的问题,恐怕需要回到原点,把它放在现实情景中重新探讨它的属性  理想类型则是在对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整理、提炼所得的典型;它不完全对应于经验事实,不是对现实的精确描绘,但又基于经验事实,抓住了现实的一些基本特征  法律条文作为论据也不是所向披靡的,它作为论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  一是法条含义的明确性;  二是法条自身的有效性;  三是法律条文与论证主题的相关性;  体系解释,指根据相关条款在法律文本章、节、款、项中的位置来解释该条款的含义;这是文意解释的延伸,但仍然是在法律文本  运用学说作为论证根据,要注意分析其内在理路,避免简单地"耍大牌"或者"数人头":你搬出梁慧星,我抬出王泽鉴;支持你观点的只有两位学者,支持我观点的有五位学者······这都不是理性讨论的态度  标题的功能有两种:一是表明论题,二是表明命题梁慧星教授曾提出,标题"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考",多用于事实问题的考证;"批判",则火药味较浓,宜慎用;"论纲",多指问题很大,现在只能说个纲要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应当是:与你的研究主题相关的重要的学术文献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装订顺序依次为封面、诚信承诺书、目录、中文摘要与中文关键词、英文摘要与英文关键词、正文、注释(可选)、参考文献、致谢。二、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编写要求1、封面(采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封面纸)具体内容包括:题目名称、系别、专业名称、班级、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和论文完成时间等。题目名称应简短、明确、有概括性,必要时可加副标题。字数一般不宜超过20个汉字。(注意封面题目与论文正文的题目要一致)2、诚信承诺书诚信承诺书要单独一页,背面空白。3、目录目录按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顺序分三级层次编写,要标明页数,以便阅读。目录中的标题应与正文中的标题一致。4、摘要摘要是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内容的简短陈述,应以简要文字介绍研究课题的目的、方法、主要内容及主要结果或结论,字数约为300~500字。摘要前以“[摘要]”作为标识。5、关键词关键词是反映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最主要内容的词语或术语。关键词数量一般为3~5个。关键词前以“[关键词]”作为标识,关键词之间用“;”分隔。(中文标题、摘要、关键词与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各占一页,详见《论文格式》)6、引言或前言等可选内容,笔者认为有必要可写则写,不写亦可。7、正文正文应充分阐明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的观点、原理、方法等。正文应分层深入,逐层剖析,并按层设分层标题并编号。标题序次结构采用下列形式:(1)经济管理类毕业论文用:一、 (一) (1) ①…… 依此类推(2)理工设计类毕业设计和外语类毕业论文用:1 1 1 1…… 依此类推注释主要对文中某一特定内容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可夹在文内(加圆括号),也可排在页末或篇末。序号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正文中引述他人的观点、统计数据或计算公式应注明出处,并尽量在句末右上角标注参考文献的编号。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中的表格应统一编序(如:表4),也可以逐章单独编序(如:表2—3)。表格编序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跃。表格的结构应简洁。各栏都应标注量和相应的单位。表格内数字须上下对齐,相邻栏内的数值相同时,不能用“同上”、“同左”和其它类似用词,应一一重新标注。表的标题和序号置于表格上方中间位置。插图应连续编序(如:图5),也可以逐章单独编序(如:图3—8),图的序号必须连续,不得重复或跳跃。图的标题和序号置于图下方中间位置。标点符号应符合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量的单位应符合国务院《关于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文件的规定。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中测量、统计的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公历的年、月、日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如:2009年4月5日,农历的年、月、日一律用汉字,如: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经济管理类论文正文字数原则上不少于6000字,外语专业用外文撰写的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8、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反映了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的参考材料来源。引用文献必须在文中引用处体现出来,并按顺序编号。所列参考文献资料来源不得少于6项。常用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如下:⑴期刊:[序号]作者.题名[J].期刊名称,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⑵书籍:[序号]著者.书名[M].版次(第一版应省略).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⑶论文集:[序号]著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止页码.⑷学位论文:[序号]作者.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⑸专利文献:[序号]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⑹国际、国家标准:[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⑺报纸文章:[序号]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及期号(版次).⑻电子文献:[序号]作者.电子文献题名[EB/OL].电子文献的出版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9、致谢主要对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给予帮助较大的指导老师、领导、同学等表示谢意,字数一般不超过500字。三、毕业论文(设计说明书)的排版格式要求1、排版要求为:页面统一采用A4纸,页边距为左7cm,上、下、右均为2cm。毕业论文在左侧装订。2、“目录”二字用小二号黑体,字间空一个汉字,居中;目录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5倍行距,下空一行为各层次标题及其开始页码,页码放在行末,目录内容和页码之间用虚线或点连接。往下另起一页接 “题目”及“摘要”。3、论文题目为二号黑体字,居中。论文题目下空一行打印摘要,“摘要”二字为小四号黑体,居左排列,摘要内容为小四号宋体5倍行距。摘要内容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关键词”为小四号黑体,其后具体关键词采用小四号宋体,各关键词间用“;”分隔,结束不用标点符号。中文的“摘要”、“关键词”内容与英文的“摘要”、“关键词”内容要单独分页打印装订。4、标题:第一层次标题以小二号黑体,居中打印,标题下空一行;第二层次标题,以小四号黑体居左空两个汉字字符排列;第三层次标题,以小四号黑体居左空两个汉字字符排列等。5、正文:采用小四号宋字体、行间距为5倍行距,页码设置为页脚1厘米,居中排列。6、图、表的题名为小四号宋字体。7、“注释”小三号黑体,居中排列,字间空一个汉字字符。“注释”各项内容用小四号仿宋字体,5倍行距。注释排在正文篇末空两行。8、“参考文献”用小三号黑体,居中排列。参考文献各项内容用小四号仿宋字体,5倍行距。“参考文献”要单独一页排版。9、致谢“致谢” 小三号黑体,居中排列,字间空一个汉字字符。致谢内容要单独一页排版。四、打印要求所有材料要求单面打印。

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作者姓名;作者单位,所在省市,邮政编码;中文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正文;作者简介(包括:第一作者姓名、出生年、性别、籍贯、学位、职称和研究方向);参考文献;英文标题;作者姓名(用汉语拼音,姓前名后,姓名首字母大写);英文作者单位等(同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 注意:文中出现的量和单位要求符合国家标准(GB3100—3102),外文字母、符号必须分清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的字母、数码和符号,其位置高低应区别明显;容易混淆的外文字母、符号,请在第1次出现时用铅笔注明。 3 图表、照片的要求 1 曲线图、示意图和照片 在正文相应位置放置图。图要精选,原则上总数不超过6幅。若图中有坐标,要求用符号注明坐标所表示的量(斜体),单位(正体)。插图宽度一般不超过10cm,写明图号和图题,若提供照片,灰度必须清晰。 2 表格 采用3线表,必要时可加辅助线。表号和表题放在表上,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用符号),若单位相同可统一写在表头或表顶线上右侧。若有表注,写在表底线下左侧。表中重复出现的文字,不可用“同前”“同左”等表示,必须全部重复写出。 4 参考文献书写顺序 1 期刊类 作者名(姓前名后,至多列前3名,后加“等”).引文题目〔J〕.期刊名(外文刊名可缩写),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2 专著类 作者名.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写).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3 论文集类(或会议论文集类) 引文作者名.引文题目〔A〕.见(英文用In):主编名.论文集名(会议论文集名)〔C〕出版地(会址):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注意:尚未公开发表的论文、预印本等,一律不列入正式文献,如有必要可在正文当页下脚加注。 4 英文文献格式 同上 。 5 参考文献在正文中按出现顺序用〔1〕,〔2〕,···上角标注,放在“参考文献”中时,用1,2,···顺序标注

时代法学投稿格式英文

格式合同(stand form contract)或称附合合同(adhesion contract),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之称为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于20世纪产生并被广泛采用,其主要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节省谈判时间,事先分配风险。  格式合同的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交易地位,制定不合理的有利于该方的条款,如免责条款、单方任意解除合同之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手段和争议解决方式之条款等。为了对不公平的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调整,各国合同法制定一系列制度,例如美国《合同法》的显失公平制度、以色列的《标准合同法》、德国的《一般合同条款法》等。我国《合同法》第39、40、41条也体现了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更是在国内率先制定了《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到来,各个部门法都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变革。在合同法领域里,格式合同制度的变化最为明显。面对数以千计的软件和网络用户,软件公司和网络公司不可能效仿传统经济的谈判模式,与每个消费者个别谈判订立合同,格式合同条款是他们的必然选择。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提高效益,软件公司和网络公司纷纷使用格式合同一拆封合同与点击合同应运而生。  一、“计算机软件交易中的格式合同”一拆封合同  拆封合同(shrink-wrap contract)是指计算机软件销售商在出售其软件产品时,经常采用的印刷在封装好的软件包装上或保存于软件包装内的格式合同条款;如果用户购买后拆开封条、打开包装并使用该软件,就意味着用户已同意接受该合同的条款,并受该条款约束。拆封合同的出现与计算机软件业的发展现状密切相关。在享受巨大市场需求带来的高额利润的同时,一旦软件转移到用户手中,软件公司也要面临对软件的控制能力急剧下降的不利局面。软件盗版和未经授权的复制,给他们带来巨大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软件公司与用户订立的格式合同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现在,消费者在购买软件时,通常可在软件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发现以下内容:要求用户在一定数量的电脑上安装软件;排除生产者的品质担保、对间接损失的担保;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的法律;限制用户可能要求的救济种类等。  拆封合同的出现对传统合同法的挑战在于,人们正在面对一种全新的交易模式:在购买软件、支付价款乃至在安装软件时,用户往往没有机会阅读,或者即使有机会也不愿阅读一份繁琐冗长、充满法律术语的合同;他们经常是在发生争议时才发现在伴随软件的文件中还有一些限制其权利的“异常条款”(surprising terms)。这种局面是传统合同法难以应付的。  美国学者劳艾德。里奇指出,法院在分析拆封合同的效力时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交易的性质:计算机软件交易行为是一种符合《统一商法典》第二编定义的“货物买卖行为”还是软件的“许可使用”? (2)拆封合同中的内容能否构成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条款? (3)拆封合同是否属于依合同法应当认定无效的格式合同? (4)与联邦法优先原则有关的问题,即拆封合同与美国《联邦版权法》的关系问题。  计算机软件交易的性质  界定软件交易行为是软件销售还是使用许可对各方当事人都有重要意义。如果法院认定交易性质是前者,类似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则意味着软件的所有权由用户获得,用户对软件享有任意处置的权利。他可以将软件安装在无数台计算机上,从而剥夺了软件公司的销售机会。软件公司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利益的角度出发,希望仅将软件的使用权交给用户。用户获得的是合理使用和许可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而不能像软件的所有人一样任意处置软件。判例表明美国法院的态度是将软件交易作为许可处理。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Act,UCITA)更是在其立法说明中指出,该法案的主旨之一是“计算机信息交易的性质是计算机信息许可,而不是货物买卖”。与此类似,日本法律也将软件交易定性为“许可使用”。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对这个问题也有考虑。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这表明我国也将计算机软件的买卖作为使用许可对待。   拆封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拆封合同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是ProCD,I Matthew Zeidenberg and Silken Mountain Web Services,I (86 F 3d 1447,7th Cir 1996)案。ProCD案是美国法院第一次明确确认拆封合同的效力的判决。ProCD公司是一种名为“Select―Phone”的光盘产品的软件生产商。Select-Phone是一种电话名录的数据库。本案被告之一Mathew Zeidenberg从ProCD公司购买一套Select-Phone软件并将其数据传到互联网上,并向使用其网站的用户收取费用。原告ProCD公司发现Matthew Zeidneberg的行为后,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理由是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软件版权、违反伴随软件的拆封许可合同条款。面对原告的主张,被告针锋相对地提出:原告的软件不受版权法的保护、拆封许可台词是无效的两项反驳理由。  在诉讼中,ProCD公司面对的难题是,其有关侵犯版权的主张是难以成立的。早在199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在Feist Publications,I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499 US340,1991)案中规定以字母顺序编排的电话薄不具有版权保护所必需的独创性。因此,原告必须促使法院在拆封合同的效力问题上有所突破,承认拆封合同的有效性,才有可能胜诉。  从合同法角度分析的拆封许可合同,我们可以遵循三种不同的思路。 (1)拆封许可构成《统一商法典》第2-206条规定的要约,只要受要约人在有机会阅读拆封许可内容后继续使用软件,就以其行为构成对要约的承诺。(2)拆封许可条款是符合《统―商法典》第2-207条规定的书面确认书。这一思路显然与Step-Saver一案的规则相同,会导致拆封台同无效的结论。(3)拆封许可构成对当事人之间合同的修改建议,适用《统一商法典》第2-209条。  ProCD案的初审法院采纳的是第二、三种思路,判决拆封许可合同无效,被告胜诉。原告对此判决不服,又向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推翻初审判决,法官在判词中首先强凋任何人不可能“对他不知道的合同条款表示同意”。本案中拆封许可条款包含在软件的包装内,并且用户第一次使用软件时计算机屏幕上会显现许可条款的内容,因此被告有理由知道拆封许可的存在并了解其内容。法官进一步运用“法的经济分析理论”指出,面对众多用户软件公司采用大规模销售许可的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单独与每个用户谈判的做法是合理的。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如果禁止利用拆封合同的形式限制其责任,软件公司就会面对“充满变数的默示担保和间接损失赔偿责任。其必然结果是软件公司不得不提高软件价格,而这反过来又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尽管个别软件用户缺少同大公司谈判讨价还价的能力,防止软件公司使用不合理的许可条款的适当机制应当是充满竞争的软件市场而不是法律救济。因此,上诉法院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认定拆封合同有效。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他与原告之间达成的许可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ProCD案的判决,对于实行判例法的美国来讲,其意义在于法院首次承认拆封合同条款的效力。应当强调的是,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不问,ProCD案仅仅在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辖区内具有先例拘束力,在其他州仅有参照和借鉴的意义。直至今日,美国联邦第三逃回上诉法院所在州仍然遵循Step-Saver案的判例规则。当然,在ProCD案后美国法院在有关拆封合同的一系列案件中都仿效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做法。这说明承认拆封合同的效力是大势所趋。   “拆封合同的两分法” 在ProCD案以后的案例中,有一个案例特别值得我们关注。这就是Tony Brower Gateway 2000,I(1st DNY August 13,1998)案。该案的案情与ProCD案十分类似,软件公司Gateway 2000在其销售的软件中加入一个标准条款协议,要求用户做出选择:在30天内,用户可以无理由退货;用户保留软件超过30天就意味着接受标准条款的内容。该合同利中引起争议的原因是其争议解决条款规定“就本项软件交易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国际商会的仲裁机构仲裁”。而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规定争议金额小于5万美元的案件,原告应预先缴纳4000美元的仲裁费,其中2000美元即使最后的裁决对消费者有利也是不可返还的。法院认定这一条款是显失公平的,依据《统一商法典》第2-302条是无效的,因为,“将上述仲裁规则适用于争议数额不大的软件交易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因此,即使拆封合同依据ProCD案规则应当是有效的,本案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显失公平而无效”。  Tony Brower案的出现与ProCD案结合在一起反映出目前美国法院对待拆封合同的基本态度。即应当分两步走:首先,如果用户在有合理机会了解其内容后继续履行交易,拆封合同是有效的;其次,拆封合同的有效性又受到调整格式合同的传统合同法(主要是显失公平制度)的制约。换句话说,拆封合同本身并不违法,只有那些显失公平的拆封合同条款才是无效的。这一做法被学者称为“拆封合同的两分法”dichotomy Of shrink-wrap contract)。  二、 “网络上的格式合同”――点击合同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向广大网民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会面对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为了明确网站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网络公司发展出“网络上的格式合同”一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每一个使用过免费电子邮箱的网民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在注册申请电子邮箱时,除了填写个人资料外,我们还会看到一份长达数页、载有密密麻麻服务条款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之下会有“我同意”和“我拒绝”两个按钮,要求用户做出选择。对于众多兴冲冲到网上来希望拥有自己的E-mail的人来说,阅读那些冗长、枯燥的法律用语实在是大煞风景。多数用户的选择是跳过这些条款直接点击“我同意”按钮。殊不知,这样可能会使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加入用户与网络公司的眼务合同之中。  美国法院已在几个案例中探讨点击合同的效力问题,形成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判例规则。在Hotmail Corporation Van Money Pie I一案中,被告Van Money Pie公司利用原告Hotmail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向公众发放未经要求的商业邮件,即所谓的“垃圾邮件” (Spam)。原告指控: (1)被告违反了双方之间通过点击合同形式达成的服务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服务商标的侵犯和淡化(infringe and dilute)。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有利于Hotmail公司的判决,认定点击合同有效。  由于点击合同具有不同于拆封合同的特点,即所有点击合同都是在当事人有机会阅读协议条款后,再通过选择同意按钮完成订立合同的过程的。网页的设计使用户很难否认在他做出选择之前曾经见到过点击合同的条款。协议条款可以被视为要约,而点击行为可以被视为以行为构成承诺,因此法院更容易承认点击合同的有效性。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使通过点击行为订立合同已成为可能。点击行为可以被视为该条中的其他形式“。  前面所述所谓“拆封合同的两分法”也适用于点击合同。例如,欧盟新近通过的《关于在远程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令》(European Union Directive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Distance Con tracts)第12条规定“消费者不能明示放弃本指令赋予的权利,也不能通过选择适用一个给予消费者较低保护的国家法律的方式来默示地放弃本指令的保护”。依据“点击合同的两分法”,即使欧盟国家的法院承认点击合同的效力,该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也可能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在我国,与此相类似的法律法规有《合同法》第39、40、41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都可以用于认定具体案件中拆封合同和点击合同的效力。

发刊词的内容由标题、正文、签署三部分构成:1、第一部分,标题。标题或径标“发刊词”,或为别致起见,标为“见面的话”、“开篇絮语”、“致读者”等,也有的取副题的方式。2、第二部分,正文。写法多种多样,或明白晓畅,或含蓄深沉,或气势磅礴,或纡徐婉转,不过,这种风格仅和本报(刊)的性质相关,要显示出个性,正文包括本报(刊)的性质、宗旨、方针、读者对象以及稿件方面的要求等等。3、第三部分,签署。报刊编辑部名称及日期。范文:法治中国30年特刊“法治中国30年特刊”今日诞生,此后半年间的每个周日,它将在这里亮相。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这是“法治中国30年特刊”的时代背景与主题;品味法治中国成长变迁,这是“法治中国30年特刊”的纪念视角与内容。1978年,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开辟新时代。对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一个全新发展阶段同样就此启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对于“巨大成就”,2008年2月28日首次发布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的总结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人权得到可靠的法制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学者给出的解读是:一个成长中的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一个在今天看来,已是普及化的主张、理念,当年却是经历了一番讨论。要人治!要法治!法治加人治!都是一种观点;用法制还是法治?同样有着诸多争议。中国人民最终选择了法治。依法治国,这一个必然的选择,其起点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还是1978年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从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1979年的中共中央第64号文件到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的历史性总结,再到1982年宪法,基于这样四个标志性事件,法学家李步云坚持“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应该是从1978年开始的”。1978,注定也是“法治中国30年特刊”的纪念、梳理与总结的起点。实践产生经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遵循的基本经验是: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治,使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必须把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既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把法治建设的基础放在制度建设和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民族正在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阔步前进。梳理历史,指引未来。从来两者并行。30年法治中国的一点一滴,其后中国法治的一招一式,“法治中国30年特刊”不敢有遗!

注释是作者对正文中某一内容作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的文字,不要列入copy文末的参考文献,而要作为注释放在页下,用①②……标识序号。注释中提到的论著保持通常格式,如:①与正文部分空出两行;②按照文中的索引编号分别或合并注释;③“注释”采用五号黑体,注释内容zhidao汉语采用小五号宋体,英语采用Times New Roman 9号扩展资料: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译文 : 【Content summary 】 With the mass use of the computer, the swift and violent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network makes our life change However, at the time of various convenient, swift services that fully enjoy information age and bring people, make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collection of data and utilize easy also and Infringe the case of right of privacy through the network in the face of all kinds of of having a soaring quantity in recent years, make how define network right of privacy, how protect right of privacy of cyberspace effective, become the law science subject of a focus, this expansion and supplement to the traditional right of privacy, further improve the effective legal mechanism that the right of privacy protects, it will be the beneficial 【Keyword 】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privacy of the network; Infringement; Protection;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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