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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杂志投稿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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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杂志投稿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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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杂志投稿经验总结

案例分析如下2001年12月,中国深圳某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了6万箱 芦笋罐头出口合同,合同约定: 价格条件为FOB青岛;目的地为汉堡;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 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收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货物,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输船舶,于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并称:根据《 Incoterms2000》,FOB条件下,作为买方的德公司应自己来订立 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其费用。德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适用《Incoterms2000》退一步讲,即使适用,由于合同已明确约定深圳公司负责船舶事宜,这一约定应优先于Incoterms2000,深圳公司必须根据合同履行联系船舶义务。双方因而发生争议,致合同未能履行。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 问题: (1)本案是否适用《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为什么? (2)Incoterms2000可否适用于本案?为什么? (3)双方之间联系运输船舶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案:1、适用。合同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2、适用。Incoterms2000是国际惯例,双方选择了FOB,意味着双方的合同适用通则。 3、按FOB,应由德国公司负责安排运输,但合同双方可以对其项下的内容进行不同的约定。从题中所述,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深圳公司负责安排运输,则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应该由深圳公司联系运输船舶。

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及其发展 ——论WTO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及其限度 一、国际经济法理解的分歧 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体系,这个词的首先使用是在二战之后。自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出现以来,对于它的性质及由此而包括的范围充满着分歧。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它们是原有法律体系之内的一种新发展,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发展。也就是经济的国际法。法律依据其调整的对象可以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或者是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法律;而国内法是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种观点在国内外都有。二战之后,由于对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国际社会在政治上加强合作,从而有联合国和《联合国宪章》,及在此体系之下大批的国际条约。在经济上加强交往,从而有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BRD(世界银行)和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从而在贸易、货币、发展等领域形成了普遍性的国际法,并有大量的地区性条约和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形成了一系列的特殊国际法。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经济的国际法形成一个体系,需要有相应的理论和视角来进行观察。 第二种观点是认为国际经济法不是原有法律体系所能概括得了的,而是突破了传统的法律体系,而形成了一个融合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理论在国外有美国杰塞普教授的跨国法理论。这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特点,即私人性。在西方国家,由于实行市场经济,交易的绝大部分是在私人间进行,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从事市场交易的国营企业逐步退出市场,代之的是独立的法人——与国家责任毫不相干的法律意义上的人。由此可见,在国际活动中,交易的主体是法人,是与国家毫无责任联系的独立承担责任的实体。这就形成了国际经济中的跨国性。 这种理论毫无疑问也有其合理之处。它指出了国际法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的不足,这也正是第一种理论的不足之处。 二、分析 以上两种对国际经济法及其性质的认识都有其合理的地方。第一种理论指出了国际社会是以主权国家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合体。无论是国家的行为,还是私人的行为,所遵循的规则都必须通过国家来赋予其效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划分是构成当今国际社会法律秩序的基本划分,正是由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国际法的发展,才出现了国际经济法这一个集合体。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也就是说,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框架,离开了这个框架,国际经济法便无从存在。 但是,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指出的,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跨国性的特征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大多数国家都以市场经济作为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或是作为改革的基本方向,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跨国性的特征就更为明显了,这也正是第二种理论所要说明的。 国际经济的这一特征是国际法所不能完全包括的,国际法只能通过规范国家的行为或是通过国家的行为或是通过国家来规范私人行为,这种规范由于主权因素的存在,其规范的范围不可能涉及到国际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相当一部分仍是由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中的涉外法来规范。我们不妨以WTO规则为例子作一说明。 WTO规则建立了一整套对各成员国内经济立法的有效约束机制,使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之上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国际经济市场成为可能。WTO成为国际经济法律中的基本的法律。但即使如此,WTO仍不能完全有效、全面地规范国际经济行为。 第一,它的适用范围仍是有限的。首先是许多经济问题没有纳入到WTO的体系之中,如竞争法、环境问题、区域经济集团、政府采购、电子商务、劳工权利,等等,这在WTO的规则中是作为将来贸易谈判的议题。其次,即使是已经有国际法规则的领域,也仅仅局限于原则性地规定,具体的规则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谈判,明显的例子就是投资领域,虽然形成了TRIM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但是这十三条的规则限于原则,缺乏具体的规定。再次,在许多领域,其规定往往是与国内法相联系的,本身并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则。如WTO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建立在国内法的基础上的,是和国际经济的私人性和国际的性质相联系的,这也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必然与国内法有衔接,否则,难以与国际经济中的私人性和国家主权的属地性和属人性相衔接。 第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法有很大的衔接性。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部分对国家行为的限制,一是对国家行政权的限制,即政府行政权力在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中的透明化和逐步消退;另一方面,也是对一国立法权的限制,给本国市场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如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对一国法律的一个基本限制,而不是通过国际法提供一个具体的权利、义务模式,这是和一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模式不同的。这也是由国际经济活动的私人性所决定的。 第三,国际法具有指导国内法的作用。如WTO所建立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国际制度成为各个国家的一个先决条件。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各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和对外的经济依存度不断加强,国内国际市场成为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国内经济的发展与国际市场的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不断地与各国国内经济立法相融合。如在我国的立法中,与国际接轨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看作是立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方面说明国际经济法在经济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部分是不全面的,需要有国内立法的补充和完善。 三、国际经济法法律性之欠缺 国际经济法作为规范国际经济的法律,具有其本身的规范特点。对于国际经济法历来存在理解上的分歧。一种是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经济的国际法,从字义上来理解就是国际的经济法。另一种是有关国际经济的法,国际经济被作为一个单一的词来看待。如果以前者来看待国际经济法,则国际经济法成为国际公法的一个特别的类型,是其一部分;而若是以后者的角度来看待国际经济法,则国际经济法是一种由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规范共同构成的混合体。 那么这两种观点是否截然相反?其实不然,二者也有共通的地方,即使是按后者广义的理解,国际法部分在整个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仍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构成了整个国际经济法体系的框架性文件。它是整个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正是由于规范国际经济的国际法的不完整和种种不足,才需要有国内法的补充。 另外,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区分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国际经济交往的私人性1。国际经济关系绝大多数是发生在私人之间,而不是国家之间,2对这种关系仅仅用国际法来进行调整是不够的。国际公法所能调整的是国家或政府的行为,以营造一个有利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统一的国际市场和尽量地减弱政府对市场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而对于私人交易所遵循的规则很难进行全面地规范。这也是为什么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虽然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但仅仅由国际法来进行规范显然是不足够、不全面的。 我们从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上,或是说从其形式来看,无论是它的国际法形态,还是诸法合体的形态,在规则上,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缺乏体系性,从而使国际经济法形成一个松散的体例。 体系性是成文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成文法合理性的一个基本内涵。成文法法典化的趋势就是体系性的内在要求。这也是成文法的合理性及其生命力之所在。体系性是法律解释正常进行的一个前提条件。只有在一个体系下,才能克服法律由于语义的有限性、社会关系的变动和语言的相对静止等不足,使法律有其自身的生命力。体系化在民法典、刑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如德国民法典中的总则、物法、人法、继承法、婚姻法的五篇制。法律的内在要求是法律本身必须是无内在逻辑冲突的,依据法律,会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而只有体系化的法律才能合乎这样一个要求。 国际经济法这一性质的缺乏是和其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相关联的。一个法律在其发展和未成熟时,在体系性上总存在着不足。但是随着GATT转换成WTO,这个问题正逐步地得到解决。WTO从货物贸易逐步地向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扩张,具有经济联合国的作用和功能。它在国际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逐步得以确立。这对于克服国际经济法中的体系性欠缺的弱点具有明显的作用。 国际经济法的另一个特点是缺乏确定性。 首先是在法律形式上,国际经济中的大量文件还只是停留在决议、草案的层次上。如《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和《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行动纲领》,以及《跨国公司的行动守则》、《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等等。这些文件并不是法律文件,而只是政治文件。虽然它在国际法的形成和逐步成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或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一个有效的证据,但是,就单从法律效力上看,它们的法律性是不足的。也就是在这些领域中的国际经济法是有争议的、模糊的和不确定的。这方面也使得国际经济法在许多方面是不完整的。这和国际经济法的第一个特点,即缺乏体系性相一致。 其次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大量用语是不确定的。如国际经济法中对司法不能、司法不公的认定,对于国有化补偿中的“适当补偿”的规定——它是一种为避免不补偿和全部补偿之争的一种折衷的办法;又如IMF中对成员国提供援助中规定的国内收支的严重失衡中的“严重”;又如外交保护权行使的条件中的本国侨民没有受到合理地保护的认定;如WTO中的对投资的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最佳努力条款”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定义都是不确定的。类似的例子在国际经济法中是很多的。从这些例子都可以明确地看出国际经济法中所存在的这种不确定的特点,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再次是国际经济法除了有限的国际统一法外,还有大量的规则来源于各国涉外法,而各国的涉外法在大量问题上是互相冲突的。这也使得在法律和法律选择上存在着不确定性。 第四是在国际经济法中,法律解释机关是不确定的。缺乏国际性的解释机构——国际性机构。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共同特点。在国际公法中,虽然有国际法院,但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而且需要有成员国的事先同意。并且管辖权与执行权是分离的。而在国际经济法中,这样一个机构也难以产生。在国际经济法律中,对法律的解释是各国的司法机关,而各国司法机关在处理国际经济事务上,毫无疑问会偏袒本国的当事人或与本国有密切关系的一方,至少会比较倾向认同他们的利益主张。因此,发生争议的当事方也经常主张由本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在国际仲裁中,一些仲裁院由于本身的信用好而受到当事方的认同,但这种靠信用、声誉的制度也是有限的和不全面的。 第五个因素导致国际经济法缺乏确定性、明确性,是由于政治因素和国家实力因素在国际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际法中的问题并不纯粹是法律问题,或是由法律因素所决定的,而夹杂着政治和国家实力等因素。国际经济争议越是与大国的利益相关,或是触及到大国的利益就越是难以解决。如美国国内曾对WTO有“三击不中而退出”的观点,这在国际法中是个普遍问题。又如美国就以要求联合国改革为条件而拖欠会费,从而使联合国的日常运作产生诸多问题。 构成国际市场的各国市场及其法律的不一致。 在国际社会中,各国有实行市场经济,也有不实行市场经济的;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中,有强调市场作用的,也有强调政府作用的,不一而同。即使是在西方社会,对政府与市场的强调也不一致。这就使得在国际经济中,构成国际市场的各国市场不尽相同,这也决定了为什么许多国际经济条约难以产生,国际经济法缺乏体系性,许多条约的用语弹性很大,不明确,这都可以从具体的社会关系的差异性中找到原因。最为极端的例子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同时,即使是同在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中,情形也是各有差异。社会关系是形成法律规则的基础,一个法律规则即使存在了,也可能会由于有效的社会关系的丧失而不能适用。 四、WTO与国际经济法 WTO是在原先的GATT的基础上,为了克服原先的GATT的不足和适应不断发展的国际经济形势产生和形成的。经乌拉圭回合国际贸易谈判,WTO在以下几个方面对GATT有很大的发展。 首先,极大地扩大了适用的范围,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等,并且还将纺织产品在适用GATT的例外上重新拉回到GATT的体制之中。乌拉圭回合在完善规则方面,最重要的成果是就保障条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纺织品和服装等问题上缔结了协定。其中《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对发展中国家特别重要,纺织品和服装占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总值的45%。30多年来,这个领域始终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的规则之外,经过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的努力,关贸总协定终于决定分阶段取消这些限制。 其次,确立了WTO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还拥有了争议解决机构,以解释WTO国际文件和解决相关的争议,这在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上具有重大的意义,使条约的解释有个中立的解释者和争议的解决有个仲裁者,这有利于条约涵义的明确和执行的有效性。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如果不提及争议解决机制,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议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如果没有一个争议解决的办法,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将因为其规则无法实施而变得毫无价值,WTO的争议解决程序强调法治,并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和可预见。 再次,将GATT的规则普遍地适用于各个国际经济领域,如扩大适用于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使WTO在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中具有基本法的作用,这有利于国际经济条约体系的形成。 第四,对于原先没有形成法律规则或者不存在国际法规则的领域,在WTO体系内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尽管有些规则比较原则(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但毕竟是形成了相应的规则,将这一领域纳入到WTO的基本原则之下,这对于国际经济法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整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五,在贸易的公正性上有所发展。由于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程度的增加和集体谈判力量的增强,也使得新的全球贸易规则在一些领域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如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成功地阻止了发达国家就缔结投资协定而进行谈判的尝试,发达国家的要求是给予投资者普遍的国民待遇,结果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只重申了货物的国民待遇,有关投资的国民待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只能通过谈判解决。 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中获得了一些差别的待遇。包括:一在市场准入的减让方面可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二在实施协议方面享有过渡期或减让某些义务;三要享有某些执行程序上的灵活性。此外,还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应当尽力给予照顾,提供技术援助,改善市场准入机会。 国际经济法由于本身的性质所限,其法律性与国内法是存在差别的,这是由于一方面国际经济中大量的关系是发生在私人之间,而国际社会又是一个主权社会,私人关系要求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规则,而主权社会构成的法律由于是自主者之间的国际法律,所以会有种种的法律性上的不足。但是,这种不足随着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在WTO体系内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而得到不同程度的克服。虽然它永远也达不到与国内法一样具有完善的法律性,但其发展是显而易见的。 国际经济法正如我们在第二部分所指出的,由于它所规范的大量对象是私人,而通过的方式只有通过国际法和通过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由于各种因素,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法部分是十分不完整的。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经济法要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否则,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单靠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根本无法完成其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这一任务。这可以说是由于国际经济法是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或是由于国际经济法中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但仅仅从法律现象上看,国际法虽然构成国际经济法中主要的内容,但仅仅就这一内容还根本无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现实中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调整之下已是不争的现实。 另外,国际经济关系中大量的私人关系,使得国际经济法又不像国际公法那样以规范国家行为为最终目的。它的国际法部分,大量的是通过规范国家行为,而最终规范私人,也就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承诺,而使私人遵守相应的行为规则。这也使得国际经济法在产生上有许多的困难。因为,私法的传统是很悠久的,要想改变其传统,而形成新的国际统一法,是很困难的。这在西方国家,由于有成文法与普通法的区分而难以形成统一法的例子中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来。这些因素都使得我们在研究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性上,要根据它本身的特性来进行研究,而不能用国际法或是国内法的标准来进行衡量,否则将不利于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五、发展中国家与国际经济法 就WTO而言,存在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和权利义务的不平衡的局面,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学者们发现,GATT以及现在的WTO从程序结构上有两点是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一是协定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讨价还价的权利。协定被定义为谈判机制,如关税谈判、重新谈判及有关关贸总协定条款实施的谈判,这些谈判的结果都体现了讨价还价权力的大小,这种谈判机制与那些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固定的优惠规则和原则有所不同。小国和弱小的国家发现,在第22—23条磋商条款下难以与强大的国家抗衡。从这种意义上讲,谈判中贸易规则的实施条件因国家而异,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2〕。二是语义上的不明确性,特别是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义务问题上,即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从本质上讲,对发展中国家关税来说,第四部分是关贸总协定传统上背离义务的一种例外,而对发达国家来说,虽然被要求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他限制,但只是要求发达国家的各缔约方除因被迫原因、也可以包括法律的原因不能实施外应尽可能实施。尽可能实施条款就是所谓的“最大努力条款”,一直到乌拉圭回合,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来说,这种模式都没有改变。 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也需要对WTO规则在内的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参与对这些规则的形成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曾在提出国际政治新秩序的同时,提出了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国际法律的发展上看,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很大程度上看还是一句政治性用语,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有利于国际经济平等和公平的制度还是缺乏的。从这一方面,是落后于政治秩序的发展的。政治秩序从殖民制度转变为以国家主权为核心的国际法秩序,而在经济秩序中,仍是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私法自治规则的发展远远超过了规定私法公正性的规则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的地位。平等的秩序不能有效地建立。 但是发展中国家占据着全世界人口和土地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独立和自主的意识在不断地增强,对国际经济事务的熟悉程度也在不断地增加,发展中国家也出现了许多成功发展的例子,如亚洲四小龙、巴西等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就是明证。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高速发展也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树立了一个成功的典范。在发展中,发展中国家对国内经济环境的治理上应该是其发展的重点。而在国际经济环境上,争取一个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也是必要的。 随着各国实行市场经济,各国对市场经济的运作模式也认识得更加清楚了,对认识以市场经济为基本制度背景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认识也更清楚了,这对发展中国家争取相应的权利,避免国家经济主权过度让与是有好处的。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是我国加人WTO的基本立场,也是中国坚持自己应有的经济主权的表现,中国应继续积极实行市场经济,这是我们改革的基本方向,但不切实际的发展和开放只会损害本国的经济及其发展。 只有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发展和自身对权利要求的提出,WTO才会充分尊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渐进市场开放模式。发达国家应当切实履行在协议中承诺的义务,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准人环境,制定新的贸易规则必须有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参与。同时,也应加强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增强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集体谈判能力。只有发展中国家的充分参与,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才有公正性可言。

国际经济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 Tag: 法律专业,教育心德 国际经济法教程学习心得体会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 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 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国际经济法是具有边缘性和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在内容上它是综合性的,它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各国国内经济法。说它有边缘性是指它仅涉及有关法律部门中的一部分内容,不是全部内容。国际经济法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渊源等方面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内经济法、国际商法有联系、有区别。参加农场经济将发展。 国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渊源。先说主体问题。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 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政府机构实施。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在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调整对象方面,国家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所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在政治、外交、军事、领土方面的关系,经济关系虽然也属于其调整范围,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也不一样,国际私法是冲突法,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参加一定的民事关系,但不占主导地位,国际私法只限于为调整跨国民事活动提供寻求准据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调整国际经济和民事关系。再说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的来源和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正式的国际条约、协议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对于参加国有约束力,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按照其内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适用,有限不能直接适用,有的属于强制性规范,例如,WTO规范,有的属于任意性规范,例如GSG。国际商业惯例:是由国际组织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颁布的规范化的商业惯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习惯和习惯做法。虽然国际商业惯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由于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承认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许多商业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业惯例,承认他们的约束力,致使国际商业惯例成为调整商事交易的,事实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广泛地使用商业惯例,这和国内商业交往不同,是一个特点。国际商业惯例如:《国际商事合同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内立法:包括国内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国内立法都属于国际经济法范围,只有那些调整国际经济领域活动的民商立法,涉外经济立法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通常,一国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当某种国际法律关系与该国具有属人或属地的密切联系时,或者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采纳了某种国内法作为调整国际交易的准据法时,该国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国内法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国际组织决议:一项重要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国际协议和决议,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则,该组织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政策法令时,应遵守国际组织制定的协议文件和发布的决议。国家经济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通常是经过国家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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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杂志就只能用谷歌搜了,前提得英语好,然后找到对应杂志的邮箱,然后写邮件投稿就可以了。

有可能你遇到李鬼刊了,或者被买断的增刊,如果是真实发表的,你随便上哪个学校查查纸质刊,如果上面有你的文章,那就说明还没被电子化,等一段时间就有了

国际外科研究杂志投稿经验总结

查询是不是核心期刊,可以打北大图书馆的电话查询,不要盲目相信网上的期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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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能确保被登,除非你和主编联系特地好。但是一般状况下,只需有实质性的形式,而且编辑负责的话,应当可以被登。还有,别在一棵树上吊死,多试几家,说不定会有伯乐觉察你呢!祝你好运!! i|&─ydz┲fⅷǖnv拢qso⑤

政法研究杂志投稿经验总结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是以法学为主,兼顾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学术理论刊物。本刊主要发表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特别是法学各学科的学术研究成果,包括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的研究,阐述对我国法制建设、社会治安以及经济建设和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探讨,政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研究,政法教育改革问题的研究和教学经验介绍,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法制思想和法学历史人物的研究,以及调查报告、典型材料、教材资料、法学书刊评介、国内外法学动态等。刊物辟有:政法专论、立法和司法建议、学术争鸣、司法实践、案例分析、经验介绍等十多个栏目。

一、 电子邮件投稿应该用什么格式?主题:投稿栏目、文章名、发表笔名。内容:文章的全部内容。落款:您的真实联系地址、邮编、姓名、邮箱地址、固定电话、手机、QQ号码(注明QQ名)、其他您觉得有必要留的联系信息。除了以上内容,一概不欢迎。二、 为什么不欢迎使用附件?大家知道,很多病毒是通过邮件附件传送的,就我知道,很多杂志社的电脑上都装了病毒粉碎机这个软件,就是说在处理电子邮件的时候,有附件的系统一律删除。这意味着您辛苦的文字永远不会被编辑看到。另外,附件来稿格式不同,往往因为软件问题而打不开,或者,打开是乱码。所以,为了您自身利益,别使用附件投稿。三、 来稿之前知道自己的文字适合什么栏目吗?每个杂志都是由无数个栏目组成的。你在来稿之前,必须确定自己的文章适合哪个栏目。这样,在邮件的主题里列出来,编辑在看稿的时候,也有更强的目的性。此外,这么做,也代表着你对杂志的熟悉程度。编辑在文章归档的时候,也方便。编辑都很懒,喜欢省事省心的作者。四、 一个月来几篇稿子比较适合?个人觉得,不要超过三篇。有一次,一个作者一下子给我发来二十多篇文章。从好的方面想,这是作者信任你,将他的文章全部都给你挑选;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如果你这么多文章都是没发表过的,那是否意味着这些都是被其他编辑筛选下来的?别的编辑不要的文章,我要来干什么?五、 截稿时间是什么样的概念?截稿时间分为两种,一是杂志每月交稿时间;二是临时征稿截止时间。对于第一个时间,我个人觉得写手没必要太计较。因为杂志是做长线,你这一期赶不上,放到下一期好了。对于第二个时间,那么就是说,在截稿之前你可以去按照要求来写,但是,一旦过了时间,就没必要再写再投稿了。因为时间一过立即定稿,就算你写得再好,也不会用。个人经验是宜早不宜迟,因为我们在临时组稿的时候,往往时间没到就取得了适合的好稿子而提前定稿了。六、 字数要求的含义是什么?简单点来说,能少就不要多。规定多少字那你就写多少字,不可以任性多写几百一千字让编辑删。毕竟,你字少了,只要文章不错,我空出来的版面还可以安排其他一些东西;但是,你字多了,虽然你恼潞芷粒蛞晃依恋蒙玖耍喑隼吹淖质又痉拍睦铮?七、 为什么不能有错别字?一个作者在线问我,我给你的信刚发过去,几千字的文章,你怎么一分钟就看完说不要?你这是什么工作态度?我回答很简单:你的文章我没看就退了,答案是你去注意一下你的文章标题。其实,答案很简单,他的标题上有一个错别字。文章中的个别错别字可以原谅,但是,标题都写错了的作者,你觉得他的文笔和责任心会怎么样?文章中的错别字也别太多。多了,编辑会坏了胃口,不想再将你文章看下去的。所以,恳请各位,在发稿之前,至少将文章读三遍,没必要来考核编辑的改错字能力。请写手注意“像”与“象”,“的、地、得”等的使用区别。标点符号的使用也是问题。八、 编辑是否有义务给作者回信?应该回每一封信,但是,做起来,不现实。虽然我现在依然做到每信必复,但是,我也怀疑我自己能坚持多久。你要问答案?随便你去一个论坛,一天回两百个帖子看看就能理解我的感受。毕竟,我们的工作重点是在编稿子和做栏目上。我不给你回信,不是不尊重你的劳动,是我实在没时间。大哥,我一天看稿下来,也真得很累。九、 是否应该要求编辑给自己修改文章?可以要求,但是,做好编辑拒绝的准备。理由同上。十、 我请编辑在线看我文章有错吗?没错。但是,做好编辑拒绝的准备。因为很有可能编辑在看其他的稿子,在和其他的作者做交流等等。你临时插上一脚,编辑怎么可能会随便分心来满足你?十一、 留用是否代表一定发表?留用和发表是两个概念。编辑拿了你的稿子,是觉得你这篇适合杂志。但是,我们每一期杂志都会在好稿子中挑选最优秀的稿子。我个人也有稿子在印刷之前被拿下的经历。是否发表,要等杂志定稿后才知道。一般编辑会通知您稿子已用。要是一个月都没通知,那就意味着稿子被毙了,赶快给别家吧。十二、 是否应该按照编辑要求改文章?必须。只有编辑才知道栏目要的到底是什么样的文字。在这里别怀疑编辑的能力。一个好作者,必须要学会按照编辑的要求修改自己的稿子。我知道有一个女孩子写稿子还可以,就是对自己太溺爱了。编辑请她自己修改一下稿子,她抛下一句:你觉得我稿子不好,那么就别用啊,我给别人去。大家想想,这样的话说出来之后,编辑以后还会请你写稿子吗?十三、 是好文章就一定可以上杂志吗?不一定。好文章也要适合杂志栏目设置。栏目设置之外的文章,再好也没法用。毕竟,杂志不会随便迁就作者开栏目。十四、 什么是再好杂志也不用的文章?敏感话题、太颓废故事、畸恋等等等等。杂志要求有十不准。十五、 网络语言和杂志语言的区别是什么?比如:“我靠”、“昏倒”等等网络词汇不要随便出现在杂志上。网络上喜欢用的碎句子,杂志也不喜欢。非网络题材栏目,也最好别在文章中用太多的网络专用词汇。其他的自己多看杂志,慢慢领会。十六、 为什么杂志喜欢用名家的文章?第一期杂志定稿名单出来后,很多朋友问我,为什么你们那么喜欢用名家?为什么不多给普通人机会?我反问了一句,你看过卡拉OK冠军开演唱会的吗?名家之所以是名家,那是他文章里的确有一般写手没有的东西。但是,究其实,我们对待用稿还是坚持只看文章不看人。第一期稿子也毙了很多名家的文字,但是,也发了几个写手的杂志处女作。有这个疑问的人,建议还是多勤奋多努力,学会提高自己。毕竟,所有的名家都是一步步走出来的。别嫉妒别人眼前的光环而忘记别人背后的艰辛。十七、 投稿需要使用你的幽默感吗?一个写手给我来稿的时候,信的最上面有一句:字数多了,你删吧,我有点懒。很幽默吗?我相信这个作者在写的时候是微笑的,但是,我的回信很简单:抱歉,我比你更懒。虽然编辑删稿改稿是职责,但是,这么无聊地使用自己的幽默感有必要吗?编辑心情好觉得这是你的幽默,但是,心情不好的时候当你这是什么?十八、 谦虚一点有必要吗?没必要,除非你硬要让编辑相信你写得很烂。谦虚是美德,但是,你自己将自己的文章说得一无是处,那么,还给编辑看什么?对自己有信心一点,兄弟。十九、 引用和抄袭的概念是什么?引用只可以是一句话,一个小片断,一个闪光点。但是,你拿人家的文章来改头换面说是自己的,自己心里亏不亏?我在征求职场故事的时候,收到不下于二十篇讲自己在应聘的时候,地上有张纸屑、有个拖把、有一毛钱等等,因为自己做了举手之劳的事情,而被老板看中,一跃而成为公司上层精英。我不管这个故事真还是假,但是,大家N年前就看过有这样的故事出现,现在又拿出来,你说算是引用还是抄袭?二十、 为什么我们不欢迎文章发表之前贴网络?文章不是不可以贴网络,但是,在发表之前你贴网络了,谁可以保证你的文章不被抄袭?我知道的一些地方小报经常在网络上拿文章拼自己版。我自己的随笔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本来一家杂志已经决定发了,但是,在定稿之前发现当地的报纸上抢先登了出来。开始怀疑我一稿多投,但是,我自己压根就不认识这家报纸。我能说什么?自己撤稿了。二十一、 一稿多投的概念是什么?一篇文章给两家以上的媒体。从我个人的角度上讲,做写手写文章,非常希望可以一搞多投,而且我也这么做过。但是,我现在做编辑了,自然要为杂志的利益角度上考虑。毕竟,我们不希望自己做出来的杂志都是别人吃过的剩饭。对于一稿多投的作者,一般我们会选择放弃。别到时候解释自己不知道,这个是行规,不知道也要接受处罚。

给杂志投稿,需要先拥有杂志的投稿方式,杂志的投稿联系方式可以上百度搜索。然后按着投稿方式投稿。有详细的约稿函和刊物的介绍。杂志投稿的注意事项:一、 电子邮件投稿应该用什么格式:主题:投稿栏目、文章名、发表笔名。内容:文章的全部内容、正文。落款:您的真实联系地址、邮编、姓名、邮箱地址、固定电话、手机、QQ号码(注明QQ名)以及其他您觉得有必要留的联系信息。除了以上内容,一概不欢迎。注:如实在拿不准栏目的可以写好“拟投XX栏目”二、不使用附件:大家知道,很多病毒是通过邮件附件传送的,而且很多杂志社的电脑上都装了病毒粉碎机这个软件,就是说在处理电子邮件的时候,有附件的系统一律删除。这意味着您辛苦的文字永远不会被编辑看到。另外,附件来稿格式不同,往往因为软件问题而打不开,或者,打开是乱码。所以,为了您自身利益,请勿使用附件投稿。三、 来稿之前知道自己的文字适合什么栏目:每个杂志都是由无数个栏目组成的。在来稿之前,必须确定自己的文章适合哪个栏目。这样,在邮件的主题里列出来,编辑在看稿的时候,也有更强的目的性。此外,这么做,也代表着你对杂志的熟悉程度。编辑在文章归档的时候,也方便。编辑都很懒,喜欢省事省心的作者。呵呵……允许作者有一定的出入,但至少要思考,这样创作的文章才有可能符合要求,有人将护肤美甲、星座解析发来给我,实在让人比较……四、 一个月来几篇稿子比较适合:不要超过三篇。有时一个作者一下子发来十篇二十几篇文章。从好的方面想,这是作者信任,将他的文章全部都给人挑选;但是,从另一个角度上说,如果这么多文章都是没发表过的,那是否意味着这些都是被其他编辑筛选下来的?别的编辑不要的文章,要来干什么?如果都是精品更糟糕,不可能一个月用您这么多稿子,每个作者都希望最短时间内得到最好的答复,如果造成稿件积压也不是作者希望的结果。五、 截稿时间是什么样的概念:截稿时间分为两种,一是杂志每月交稿时间,就是每月的月末;二是临时征稿截止时间,应对临时的约稿。对于第一个时间,个人觉得没必要太计较。杂志一直做,这期赶不上,放到下一期好了。对于第二个时间,最好在截稿之前按照要求来写,但是,一旦过了时间,就没必要再写再投了。因为时间一过立即定稿,就算你写得再好,也不会用。六、 字数要求的含义是什么:简单点来说,能少就不要多。规定多少字就写多少字,不可以任性多写几百一千字让编辑删。毕竟,字少了,只要文章不错,空出来的版面还可以安排其他一些东西;但是,字多了,虽然文章很漂亮,万一懒得删了,多出来的字数杂志放哪里?

推荐几个每稿必复的好编辑和E-mail 来源:中国投稿在线 2005-10-9 15:15:00 《京华时报》家长里短.生活幽默 张莉丽 家长里短 (华小克)家庭之友 解新锋(辛雨)《家庭科技》《家家乐》杂志社编辑葛颂 《家家乐》杂志上半月编辑吴桐《今日文摘》杂志 警探 副刊 《江南视野》《家庭》张佩玲 家庭保健报副刊 金莲花 江苏法制报 副刊 《金陵晚报》副刊朱晖先生 《今晚报》副刊 张晓明 今晚报特稿部穆娴静编辑 今晚报副刊部霍春光编辑 《解放军报》副刊 《江淮晨报》综艺.娱乐 陈晓敏 金沙江文艺 《今古传奇.故事版》郑鸣 今古武侠 今日早报 镜报副刊 检察日报 《检察风云》杂志社 蔡鹰扬 《健康博览》 李开《健康之友》赵聪慧 家庭教育导报 家庭教育 教育信息报副刊 教育时报副刊 教育导报 副刊 教学月刊(中学文科) 教师之友 女报时尚. 王相明编辑(海兰察)飞快的回复,提出中肯意见女报纪实. 肖海生编辑 不论用否,都会很快回复言情时代. 黄花菜编辑 好就一个字爱人. 田华编辑( 悠然) 2周内必有回复女士》的晓洁 每稿必复 从事文学刊物编辑工作十五余年,对作者不规范的投稿感触颇深,现将投稿应该注意的事项告诉广大作者,以便提高投稿命中率。 一、 稿件首先要书写整齐,字迹不要潦草,稿纸要用方格纸。不少作者在这一方面不太注意,抄写得乱七八糟,字迹潦草。更有甚者,随便将一首诗抄在烟盒上或写在用过的稿纸背面。有些作者虽然用稿纸抄写但未用方格稿纸等等。对于这一类来稿,编辑一般都不会认真去阅读。一是阅读起来太费劲。二是编辑感觉到作者创作不严谨,投来的稿件质量肯定好不到那里去。三是不用方格稿纸抄写,若稿件刊用修改起来也不方便,算行距,字数也不好计算。 二、 投稿时作者要谦虚。不少作者投稿时总爱附言。作者附言可以说五花八门。附言适当地介绍一下自己未尝不可,但要言简意赅,谦虚有礼。记得我刚参加工作在一家市级文学刊物作编辑工作时看到过不少类似的附言:我是某协会会员,某华人文学联谊会会员``````在全国各地文学大赛中多次获奖,可以说我是有一定影响的作家、诗人。今寄诗作几首,在你们这类市级刊物上发表应该是绰绰有余吧``````。诚想,有哪一位编辑愿发这种骄傲自大的作者稿件。你既然这么高的水平,既然眼中没市级刊物,何以给市级刊物投稿呢!当时,我还年轻,耐着性子看完诗作,其实所谓的诗作连上县级刊物的水平都达不到,纯粹是作者自吹自擂罢了。再者作者往往不了解自己的创作水平,总认为自己的稿件水平高,真应了那句“孩子是自己的好”的谚语,来稿时总是过高地估计自己的稿件,甚至讲已得到了某主编的肯定或得到了某位作家的赏识。其实,稿件的好与坏,编辑阅完便知,作者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往往适得其反。因此,投稿时作者一定要谦虚,不要过高地宣传自己。 三、投稿要有的放矢。目前,国内报刊林立,据不完全统计,文学报刊在国内有一千余家,再加上各类报纸的文学副刊,那就数不胜数。经常有作者埋怨自己的稿件得不到编辑的赏识,除了质量外,不外乎是作者没找对投稿的报刊。其实,每一家报刊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有自己用稿的标准,不能写完稿不加选择就投,那肯定是不容易投中。一般来讲,报纸副刊发表的文章都要比纯文学刊物发表的作品水平低,而且报纸副刊发表的文学作品一般都要配合本时期报纸宣传主题,也可以说是应景之作。如果是这种稿件,一般不易在纯文学刊物发表。当然,也有一些大报副刊发表的文学作品水平并不低,这要看是什么报了。文学刊物一般分为市级、省级、中央级。通常来讲,级别的不同,所选稿件质量就不同,比如说《小说月报》、《小说选刊》可以说选载的都是小说精萃,一般作者的作品不易被选中。如何让自己的稿件提高命中率,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创作水平,根据自己的创作水平向相应的报刊投稿,这样就容易投中。 四、 稿件最好不要寄给某一位编辑。作编辑久了,认识的文友也就多了。因此,编辑的私人信件或寄给编辑的稿件就多了,案头上压满了来信、来稿,处理都处理不完。编辑部都有专门的收发人员,来稿及时登记,及时分发,一般都不会积压,反而寄给某一位编辑的稿件常常会积压,得不到及时处理。 五、 稿件要自留底稿,便于一稿多投。现在所有报刊都不退稿,一是工作量大;二是支付不起大量的邮费。一般来讲二个月(有约定的除外)内未见采用通知可另投它刊。稿件还是要多投几家报刊(同一时间不要一稿两投),说不定被哪一家报刊选上了。未发表不一定就是水平低,关键是要有的放矢的投稿。 六、给报纸副刊投稿切忌投长稿。众所周知,报纸副刊的容量极其有限,稿件字数太多,版面无法容纳,编辑修改起来费时费脑,在这种情况下,编辑一般都会选择其它稿件,稿件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 七、 寄稿时要在稿末写清固定地址、邮编、姓名,以便编辑联系。不要认为这是一件小事,有不少作者往往忘了在稿末写地址,使编辑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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