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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史法律文献及历史地位的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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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史法律文献及历史地位的研究现状

古代埃及的农工技术和原初科学 汽车零件玩出来的花样行政侵夺科学的灾难美女博客决赛进行北京手机资费下调 位于非洲东北部的尼罗河流域,在公元前4000年前就出现了以农业为主的文明古国——古埃及王国,它是世界上奴隶制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于公元前525年为外族所侵占。在技术方面,古埃及曾在很长时期内影响了周围的民族,为人类文明留下了宝贵的遗产。古埃及是世界上最早进入奴隶社会的国家,因而,其基于意识形态外化的原初和科学技术必然在当时处于世界最高发展水平。 天文学和数学。古埃及的农业生产需要掌握尼罗河水泛滥的确切日期,因而根据天象来确定季节就成了十分重要的工作,天文学知识因此而不断积累和丰富。古埃及人在公元前2787年创立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太阳历。制定方法是把天狼星和太阳同时在地平线升起的那天(此时尼罗河开始泛滥 )定为一年之始,一年三季共12个月,每月30天,加上年终5天节日全年共365天。这个历法每年只有1/4天的差数,是今天世界通用公历的原始基础。由于尼罗河水每年泛滥之后须重新丈量和划定土地,年复一年的工作使古埃及人在几何学方面比当时的任何民族都做了更多的实践练习,积累了很多的数学知识。修建水利设施以及建筑神庙和金字塔,使这些数学知识得到应用,并且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古埃及人用的是10进制记数法,能计算矩形、三角形、梯形和圆形的面积,以及正圆柱体、平截头正方锥体的体积。他们所用的圆周率π=1605。在代数方面古埃及人能解一元一次方程和一些较简单的一元二次方程。这些知识后来成为古希腊人发展数学的基础。 解剖和医药学。古埃及人相信人死后能在另一世界继续生活,因而将死者解剖刷成木乃伊(干尸)。由此积累了很多人体生理和解剖知识,这些知识无疑有利于他们的医学的发展。古埃及医生能做外科手术,能治眼疾、牙痛、腹泻、肺病以及妇科的许多疾病。他们用各种植物、动物和矿物配制药物。古埃及的医药学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这些知识后来通过古希腊人对西方的医药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手工业技术。埃及的手工业也得到相当程度的发展。早在公元前2700年,古埃及人就造出了长达47米的船。公元前1600年发明了制造玻璃的技术,陶器、亚麻织物、皮革、纸草(用于书写)以及珠宝等制造工艺技术也都达到了很高水平。公元前1500年建前后古埃及人学会了青铜冶炼技术,但铜矿资源不丰富。铁器的使用较晚,到公元前7世纪才普遍代替铜器。 建筑技术。建筑技术是一项综合性技术,它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总的技术水平,在古代尤其如此。古代埃及在人类历史上最为显著的技术成就就是用石头建造至今犹存的巨大金字塔和神庙。金字塔是古埃及法老(国王)的陵基。现存的70多座金字塔中最大的一座为修建于公元前2600年的胡夫金字塔。塔高5米,底为边长山米的正方形,全培用琢磨过的巨大石块筑成,每块平均重5吨,共用巨石约230万块。石块间未用灰泥粘接,砌缝严密。古埃及人的神庙建筑也非常惊人,如现存尼罗河畔卡尔纳克的一座建于公元前14世纪的神庙,它的主殿占地约5000平方米,矗立着134根巨大的圆形石柱,其中最大的12根直径为6米,高约21米,可见其何等壮观。在三四千年前使用石器和青铜器的条件下,古埃及人竟然修建起了金字塔和神庙这样宏伟的建筑,实在是人类历史的奇迹。

法国:《人权宣言》主张: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意义:是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最彻底的一次革命。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体制,扫荡了法国的封建势力,动摇了欧洲封建制度的基础,推动欧美资本主义发展。《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 《人权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作用,特别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局限:这份宣言里保障的人权受历史发展的局限,仅仅是针对“拥有市民权的白人男性而言的。在当时,女性、奴隶、有色人种是不被当作完整的“人”来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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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的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是了解和研究古巴比伦王国历史的第一手文献。较为完整的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以及刑法等方面的规定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如关于盗窃他人财产必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以及诬告和伪证反坐的刑罚原则,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等,均对后世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世界古代史法律文献及历史地位的研究

《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公元前1750年在位)大约在公元前1776年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一、古埃及法的特点:1、典型的神权法 埃及王权从它一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就与君权神授论密不可分。马涅托的埃及诸王朝是 继承了传说的神、神人和亡灵之后而出现的。都灵王名册的神王朝以荷洛斯神而结束, 它把前王朝统治者称为“荷洛斯的追随者之亡灵”和“荷洛斯的追随者”。这些术语也 常常被埃及学者用于第一王朝的国王。上述记载表明了埃及王权来源于神权。 2、浓厚的专制色彩 总体上看,古代埃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隶制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其相应的法律也体现出浓厚的专制色彩。3、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 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古埃及成文法 的缺乏,使我们难以看到像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典中那样集中的成文契约法律规范 ,但是,古埃及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却是活生生地存在,其形式生动,其内容丰富,在古代东方法类型中独具特色。 4、调和了本土法与外来法的关系 在埃及法的发展历程中,埃及本土法律与波斯、希腊以及罗马法等外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有机的调和。在希腊罗马统治时期,古埃及法的某些方面也慢慢与希腊和罗马帝国法相结合。有学者认为,托勒密王朝的统治并没能削弱埃及原有的经济制度,它在接受埃及的专制政体的同时,也逐渐适应了其经济体制。所谓“希腊化”在东方的进程,实际上是两种文化冲击与反冲击的过程。二、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埃及历 史上31个王朝的法律,也包括希腊、罗马统治时期的法律。研究古代埃及法律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埃及考古学资料、古代埃及文献和保存在古典作家著作里的有关记述。后期埃及长期处在异族统治之下,其法律格局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但与其固有法律仍有必然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仍保持了传统。是典型的东方专制主义。扩展资料:一、古埃及法的专制制度:1、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法老作为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公共工程、军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权力。法老之下设有各种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员是宰相,是整个官僚机构的全权首长,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并且主管王室农庄、司法、国家档案、税收、监督公共工程的兴建,是法老敕令的解释人。宰相之下设有一批大臣,分别管理财政、水利建设和各州的事务。2、祭司在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显要位置,是法老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3、地方的行政长官为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权,各州不仅具有完备的行政机关和官吏,而且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军权由法老直接掌管,宰相不兼军务。二、古埃及法的土地制度:法老作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常常以分封或俸禄的方式把土地分配给寺庙、贵族和官吏。古埃及土地占有和使用的形式主要有四种:(1)王室土地,归王室直接支配,构成王室农庄,使用奴隶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从事劳动,其产品 由王室挥霍。(2)神庙的土地,主要来自法老的赠与。(3)贵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4)农民占有的土地。三、古埃及法的契约制度:随着古埃及奴隶制度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在古埃及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债务契约的签订必须采取一种庄严的宣誓的形式,在祭司和官吏的面前签订契约。订立土地买卖的契约则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应依次经过三道手续:钱款付清协议,卖方保证不得有第三者对该土地主张任何权力,买主开始占有土地。这三道手续须在法院办理,并在土地登记簿上完成过户手续,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自买方占有土地时开始。四、古埃及法的婚姻继承制度:古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残余,子女一般从母名,在亲属中以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为最尊。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夫权制的确立,纳妾也并不违法;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妇女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按照婚姻契约,妻保留自己的财产,而夫则有义务提供妻的生活所需,为保证妻的财产得到承认,开具详细的财产清单,并以夫全部财产作为抵押;离婚完全自由,妻通常都会得到一笔高额的补偿金。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利,可以自由支配个人财产;不论男女,不论长幼,所有子女一律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不过女子中最年长的一个拥有某些特权,即因承担办理分产事务而多获得一份财产作为酬劳;子女不仅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而且可以继承母亲的财产以及母系亲属的财产;无子嗣者的财产由死者兄弟姐妹继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古埃及法

三、古埃及法的主要特点 我们认为,根据古埃及法的历史演变流程,结合其基本法律制度,(注: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国内几种教科书均有不同程度的叙述,在此不赘述。)古埃及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典型的神权法 埃及王权从它一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就与君权神授论密不可分。马涅托的埃及诸王朝是 继承了传说的神、神人和亡灵之后而出现的。都灵王名册的神王朝以荷洛斯神而结束, 它把前王朝统治者称为“荷洛斯的追随者之亡灵”和“荷洛斯的追随者”。这些术语也 常常被埃及学者用于第一王朝的国王。上述记载表明了埃及王权来源于神权。 国王也是所有神的高级祭司,每天要到各个神庙去祭祀。(注:G莫赫塔尔主编:《非洲通史》(第2卷),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办公室1984年 版,第64页。)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国王大肆宣扬王权神授思想,从第3王朝 以后,希拉康坡里州的拉神(太阳神)被尊奉为全国崇拜的最高神。第5王朝时,国王被 尊为“太阳神拉之子”。在《韦斯特卡纸草》(注:该纸草成文于第12王朝,因被英国 收藏家亨利?韦斯特卡收藏而得名。)上,把第5王朝的前三个国王说成是太阳神拉的祭 司之妻与拉神秘密婚媾生育的,是太阳神拉的直接后代,借此证明国王的统治是出自神 的意志。国王的神化,还体现在国王名字的写法上。古王国时期,国王名字的象形文字 全部写在椭圆形的边框内,椭圆形边框象征太阳光照耀的范围,以示国王受太阳神的保 护。 在古代世界,君主被神化以及王权神授的理论并非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但是,古埃及国王的神化,显然是超过了近东的其他民族。苏美尔时代的恩西,只不过是神的服侍者,神的代理人。而古埃及的君主一开始就是神或神的化身,是一个有形的实体的神。国王是神而不是人,这是埃及王权的基本概念。君主国王的神化及其神的属性,尤其是它集胡神(命令和权威的化身)、西阿神(知识和智慧的化身)和玛特神(Maat,(注:多年以来,玛特一直是埃及学家最感兴趣的话题之一。关于玛特与王权的关系,可参见颜海英著:《玛特与古代埃及人的世界观》,载《北大史学》1996年第4期。)秩序、真理和正义的女神)于一身,成为古埃及专制主义政权统治的思想基础和国王权威的重要来源。 (二)浓厚的专制色彩 总体上看,古代埃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隶制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其相应的法律也体现出浓厚的专制色彩。 早王朝时期的埃及是一个并非成熟的君主政治国家。由于保留下来的埃及行政和法律文书甚少,有关埃及王权难以有确切的说明。考古发现表明,国王本人在强有力的贵族中并不突出,还没有表现出绝对专制君主的形象。(注:如国王的马斯塔巴墓墓坑是用石灰石砌成的,墓地有围墙环绕,并有大批附葬之墓,主要是国王的后妃、近臣和奴仆 等殉葬者之墓。在阿卑多斯和萨卡拉墓群中,贵族墓的规模并不比王陵逊色。第1王朝 有一个名叫海马卡的大臣,他的墓占地1500平方米,而第1王朝有的国王的墓占地仅500 多平方米。有些贵族的巨大马斯塔巴状如堡垒高耸,其附葬墓穴多达20个,他们也像国 王一样,死后有自己的奴仆殉葬。)但已被宣扬为神的化身。从第3王朝起,中央集权的 君主专制已经出现,国王成为全国最高的统治者。按正统的王权理论,法老就是国家, 君主是专制主义政权的主宰,是神的化身和继承者,全国的行政、司法、经济、军事和 宗教大权集于国王一人之身。他对全国的土地拥有最高支配权,并随意把土地赏赐给他 的亲属、官吏和神庙。定期对全国的土地和财产进行清查,已成为专制统治的一项重要 措施。 国王对全国的臣民有无限权威,要求臣民在朝见国王时都必须匍匐在御座之前,以胸贴地,吻国王脚前的尘土。第4王朝末和第5王朝初的贵族官员普塔舍普塞斯在其铭文中炫耀尼斐利尔卡拉王因为一件事而赞扬他时说:“陛下容许他吻他的脚”,而不是像通 常的那样只容许他吻他脚前的地面。(注:刘文鹏著:《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 0年版,第206页。)一个大臣在他的墓志中自诩一生从未受过国王的杖责,可见国王可 任意笞辱廷臣。(注:米辰峰主编:《世界古代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154—155页。) (三)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 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古埃及成文法 的缺乏,使我们难以看到像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典中那样集中的成文契约法律规范 ,但是,古埃及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却是活生生地存在,其形式生动,其内容丰富,在古 代东方法类型中独具特色。 如果说,古王国时代的土地买卖记载,曾经引起人们的怀疑的话,新王国时代以后,特别是第21王朝西阿蒙的土地买卖文书,已被人们所承认。在那里讲到了两块地段的买卖,其中之一是2阿鲁拉土地,支付了2德本和2凯特银子;另一处2阿鲁拉土地为1德本 银子。在利比亚?舍易斯王朝时期保留了大量的带有象形文字铭文的石碑,其中最重要 的文献就是上述的《阿蒙关于转让土地占有的命令》。此外,不列颠博物馆保存的第10 117号纸草文献,是一份第26王朝时期签定的关于买卖33阿鲁拉土地的契约。都灵博物 馆第247号纸草是关于普撒美提克一世时期用5德本银子购买10阿鲁拉土地的契约。 在后埃及时代,土地兼并十分活跃,租佃土地的现象也十分流行。遗憾的是,从古时起直至公元前6世纪,往往只能找到间接证据,而看不到作为土地出租的契约或合同。但是,类似的契约的缺乏并不意味着他们从未缔结或从未写成。还是有不少舍易斯时期的世俗体文字记载的土地买卖契约保存下来。GR休斯在其《舍易斯世俗体文土地租约》一书中,翻译和注释了不列颠博物馆和卢浮博物馆的7份舍易斯租约的公文书,(注: 从中我们列举4份,可以略见一斑:(1)卢浮博物馆NOE7844纸草公文书,记载了2名佃 户得到了收获品的2/3,即每一佃户获得了1/3部分;(2)卢浮博物馆NOE7845A纸草公 文书,讲到了佃户给佃主支付租用的地段为收获品的1/4;(3)卢浮博物馆NOR7833A纸 草文书,表明佃户交付佃主的租税为收获物的5/6,而给自己留下的为1/6;(4)不列颠 博物馆NO10432纸草文书,记载了15名佃户支付了收获物的3/4,他们自己共留下了1/3 余下的部分如果按15人平分,每人只得收获品的1/(转引自刘文鹏著:《古代埃 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1页。)从中可以看到,租税额度之高令人惊讶。 舍易斯时代高利贷和债务奴役很普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为此,第24王朝的统治者就制定了限制高利贷和债务奴役的法律。在古典作家狄奥多拉斯的著作中保留了博克霍里斯法老改革立法的内容: “据说博克霍里斯制定了有关订契约的法律。按照这些法律,凡借钱而未曾立约且发 誓证明其不曾欠款者,可以不付债款。……而贷款与人,取得契约者,收回母金时,所加利息,立法者不许它超过一倍。立法者认为财产应属于买得财产或得自赠礼之人,而 只许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收取债款,不许剥夺债务人的自由,而公民本身只能属于国家, 战时或平时之为执行义务。因为,如果认为在保卫祖国时本身遭受危险的兵士;居然可 以因为债务而被债权者召回,从而为了私人利害而使公共安全受到危害,那是荒廖的。 ”(注:刘文鹏著:《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2页。) 契约法律的发达甚至促进了古埃及文字的演进。古埃及的文字经历了象形文字、僧侣体文字、世俗体文字等三个发展阶段。僧侣体文字在中王国、特别是新王国时期,广泛运用于商业文书的书写;世俗体文字形成于第25王朝时期,最初是政府官员用来书写契约、公文和法律文书等,而到托勒密时代和罗马时代,不仅在商业上,甚至平民的日常 生活上,以及最后宗教文献、文学作品也都用它来作记录。(注:刘文鹏著:《古代埃 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8页。) (四)调和了本土法与外来法的关系 在埃及法的发展历程中,埃及本土法律与波斯、希腊以及罗马法等外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有机的调和。在希腊罗马统治时期,古埃及法的某些方面也慢慢与希腊和罗马帝国法相结合。有学者认为,托勒密王朝的统治并没能削弱埃及原有的经济制度,它在接受埃及的专制政体的同时,也逐渐适应了其经济体制。所谓“希腊化”在东方的进程,实际上是两种文化冲击与反冲击的过程。托勒密统治者实行自上而下的“希腊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接受了自下而上的“埃及化”。(注:颜海英:《托勒密时期埃及奴隶制评析》,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6期。)当埃及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时,从“希腊化”时期开始的东西方法律文明的交融已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历程。据罗马晚期(公元3—5世纪)的证据表明,尽管埃及法有好几个世纪在大城市里销声匿迹,但从这个国家的整体来看,它还是和埃及语言一起被保留下来。 另一方面,从希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及古典作家希罗多德、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的著作中,也可以明显地透析出古埃及的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及其立法思想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据希罗多德记载,法老阿美西斯的统治时代是埃及历史上空前繁荣的时代,在当时的埃及,有人居住的市邑有两万座。埃及和希腊的关系也很友好,“阿美西斯对希腊人是抱着好感的。在他给予某些希腊人的其他优惠当中,他特别把纳乌克拉提斯这样的城市给予愿意定居在埃及的希腊人居住。对于那些愿意在沿海进行贸易 ,但不想定居在埃及国内的人们,他答应给他们一些土地,使他们用来安设祭坛和修建 种殿”国王阿美西斯还规定出一条法律,即每一个埃及人每年要到他的诺姆的首长那里 去报告他的生活情况,而如果他不这样做或是不来证明他在过着忠诚老实的生活时,他 便要被处以死刑。“雅典人梭伦从埃及那里学到了这条法律而将之施用于他的国人中间 ,他们直到今天还遵守着这条法律,因为这的确是一条很好的法律。”(注:希罗多德 :《历史》(上册),王以铸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9页。)此外,古埃及家庭法 中妇女地位较高,这一点也影响了希腊法的相关方面。(注:丘日庆主编:《各国法律 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7、8页。)呵呵,本来想全发上去的,但超字数了你可以去看看原文或者看看《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

《汉谟拉比法典》《十诫》

世界古代史法律文献及历史地位的研究方法

三、古埃及法的主要特点 我们认为,根据古埃及法的历史演变流程,结合其基本法律制度,(注: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国内几种教科书均有不同程度的叙述,在此不赘述。)古埃及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典型的神权法 埃及王权从它一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就与君权神授论密不可分。马涅托的埃及诸王朝是 继承了传说的神、神人和亡灵之后而出现的。都灵王名册的神王朝以荷洛斯神而结束, 它把前王朝统治者称为“荷洛斯的追随者之亡灵”和“荷洛斯的追随者”。这些术语也 常常被埃及学者用于第一王朝的国王。上述记载表明了埃及王权来源于神权。 国王也是所有神的高级祭司,每天要到各个神庙去祭祀。(注:G莫赫塔尔主编:《非洲通史》(第2卷),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办公室1984年 版,第64页。)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国王大肆宣扬王权神授思想,从第3王朝 以后,希拉康坡里州的拉神(太阳神)被尊奉为全国崇拜的最高神。第5王朝时,国王被 尊为“太阳神拉之子”。在《韦斯特卡纸草》(注:该纸草成文于第12王朝,因被英国 收藏家亨利?韦斯特卡收藏而得名。)上,把第5王朝的前三个国王说成是太阳神拉的祭 司之妻与拉神秘密婚媾生育的,是太阳神拉的直接后代,借此证明国王的统治是出自神 的意志。国王的神化,还体现在国王名字的写法上。古王国时期,国王名字的象形文字 全部写在椭圆形的边框内,椭圆形边框象征太阳光照耀的范围,以示国王受太阳神的保 护。 在古代世界,君主被神化以及王权神授的理论并非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但是,古埃及国王的神化,显然是超过了近东的其他民族。苏美尔时代的恩西,只不过是神的服侍者,神的代理人。而古埃及的君主一开始就是神或神的化身,是一个有形的实体的神。国王是神而不是人,这是埃及王权的基本概念。君主国王的神化及其神的属性,尤其是它集胡神(命令和权威的化身)、西阿神(知识和智慧的化身)和玛特神(Maat,(注:多年以来,玛特一直是埃及学家最感兴趣的话题之一。关于玛特与王权的关系,可参见颜海英著:《玛特与古代埃及人的世界观》,载《北大史学》1996年第4期。)秩序、真理和正义的女神)于一身,成为古埃及专制主义政权统治的思想基础和国王权威的重要来源。 (二)浓厚的专制色彩 总体上看,古代埃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隶制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其相应的法律也体现出浓厚的专制色彩。 早王朝时期的埃及是一个并非成熟的君主政治国家。由于保留下来的埃及行政和法律文书甚少,有关埃及王权难以有确切的说明。考古发现表明,国王本人在强有力的贵族中并不突出,还没有表现出绝对专制君主的形象。(注:如国王的马斯塔巴墓墓坑是用石灰石砌成的,墓地有围墙环绕,并有大批附葬之墓,主要是国王的后妃、近臣和奴仆 等殉葬者之墓。在阿卑多斯和萨卡拉墓群中,贵族墓的规模并不比王陵逊色。第1王朝 有一个名叫海马卡的大臣,他的墓占地1500平方米,而第1王朝有的国王的墓占地仅500 多平方米。有些贵族的巨大马斯塔巴状如堡垒高耸,其附葬墓穴多达20个,他们也像国 王一样,死后有自己的奴仆殉葬。)但已被宣扬为神的化身。从第3王朝起,中央集权的 君主专制已经出现,国王成为全国最高的统治者。按正统的王权理论,法老就是国家, 君主是专制主义政权的主宰,是神的化身和继承者,全国的行政、司法、经济、军事和 宗教大权集于国王一人之身。他对全国的土地拥有最高支配权,并随意把土地赏赐给他 的亲属、官吏和神庙。定期对全国的土地和财产进行清查,已成为专制统治的一项重要 措施。 国王对全国的臣民有无限权威,要求臣民在朝见国王时都必须匍匐在御座之前,以胸贴地,吻国王脚前的尘土。第4王朝末和第5王朝初的贵族官员普塔舍普塞斯在其铭文中炫耀尼斐利尔卡拉王因为一件事而赞扬他时说:“陛下容许他吻他的脚”,而不是像通 常的那样只容许他吻他脚前的地面。(注:刘文鹏著:《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 0年版,第206页。)一个大臣在他的墓志中自诩一生从未受过国王的杖责,可见国王可 任意笞辱廷臣。(注:米辰峰主编:《世界古代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154—155页。) (三)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 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古埃及成文法 的缺乏,使我们难以看到像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典中那样集中的成文契约法律规范 ,但是,古埃及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却是活生生地存在,其形式生动,其内容丰富,在古 代东方法类型中独具特色。 如果说,古王国时代的土地买卖记载,曾经引起人们的怀疑的话,新王国时代以后,特别是第21王朝西阿蒙的土地买卖文书,已被人们所承认。在那里讲到了两块地段的买卖,其中之一是2阿鲁拉土地,支付了2德本和2凯特银子;另一处2阿鲁拉土地为1德本 银子。在利比亚?舍易斯王朝时期保留了大量的带有象形文字铭文的石碑,其中最重要 的文献就是上述的《阿蒙关于转让土地占有的命令》。此外,不列颠博物馆保存的第10 117号纸草文献,是一份第26王朝时期签定的关于买卖33阿鲁拉土地的契约。都灵博物 馆第247号纸草是关于普撒美提克一世时期用5德本银子购买10阿鲁拉土地的契约。 在后埃及时代,土地兼并十分活跃,租佃土地的现象也十分流行。遗憾的是,从古时起直至公元前6世纪,往往只能找到间接证据,而看不到作为土地出租的契约或合同。但是,类似的契约的缺乏并不意味着他们从未缔结或从未写成。还是有不少舍易斯时期的世俗体文字记载的土地买卖契约保存下来。GR休斯在其《舍易斯世俗体文土地租约》一书中,翻译和注释了不列颠博物馆和卢浮博物馆的7份舍易斯租约的公文书,(注: 从中我们列举4份,可以略见一斑:(1)卢浮博物馆NOE7844纸草公文书,记载了2名佃 户得到了收获品的2/3,即每一佃户获得了1/3部分;(2)卢浮博物馆NOE7845A纸草公 文书,讲到了佃户给佃主支付租用的地段为收获品的1/4;(3)卢浮博物馆NOR7833A纸 草文书,表明佃户交付佃主的租税为收获物的5/6,而给自己留下的为1/6;(4)不列颠 博物馆NO10432纸草文书,记载了15名佃户支付了收获物的3/4,他们自己共留下了1/3 余下的部分如果按15人平分,每人只得收获品的1/(转引自刘文鹏著:《古代埃 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1页。)从中可以看到,租税额度之高令人惊讶。 舍易斯时代高利贷和债务奴役很普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为此,第24王朝的统治者就制定了限制高利贷和债务奴役的法律。在古典作家狄奥多拉斯的著作中保留了博克霍里斯法老改革立法的内容: “据说博克霍里斯制定了有关订契约的法律。按照这些法律,凡借钱而未曾立约且发 誓证明其不曾欠款者,可以不付债款。……而贷款与人,取得契约者,收回母金时,所加利息,立法者不许它超过一倍。立法者认为财产应属于买得财产或得自赠礼之人,而 只许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收取债款,不许剥夺债务人的自由,而公民本身只能属于国家, 战时或平时之为执行义务。因为,如果认为在保卫祖国时本身遭受危险的兵士;居然可 以因为债务而被债权者召回,从而为了私人利害而使公共安全受到危害,那是荒廖的。 ”(注:刘文鹏著:《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2页。) 契约法律的发达甚至促进了古埃及文字的演进。古埃及的文字经历了象形文字、僧侣体文字、世俗体文字等三个发展阶段。僧侣体文字在中王国、特别是新王国时期,广泛运用于商业文书的书写;世俗体文字形成于第25王朝时期,最初是政府官员用来书写契约、公文和法律文书等,而到托勒密时代和罗马时代,不仅在商业上,甚至平民的日常 生活上,以及最后宗教文献、文学作品也都用它来作记录。(注:刘文鹏著:《古代埃 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8页。) (四)调和了本土法与外来法的关系 在埃及法的发展历程中,埃及本土法律与波斯、希腊以及罗马法等外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有机的调和。在希腊罗马统治时期,古埃及法的某些方面也慢慢与希腊和罗马帝国法相结合。有学者认为,托勒密王朝的统治并没能削弱埃及原有的经济制度,它在接受埃及的专制政体的同时,也逐渐适应了其经济体制。所谓“希腊化”在东方的进程,实际上是两种文化冲击与反冲击的过程。托勒密统治者实行自上而下的“希腊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接受了自下而上的“埃及化”。(注:颜海英:《托勒密时期埃及奴隶制评析》,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6期。)当埃及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时,从“希腊化”时期开始的东西方法律文明的交融已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历程。据罗马晚期(公元3—5世纪)的证据表明,尽管埃及法有好几个世纪在大城市里销声匿迹,但从这个国家的整体来看,它还是和埃及语言一起被保留下来。 另一方面,从希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说以及古典作家希罗多德、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的著作中,也可以明显地透析出古埃及的法律对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及其立法思想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据希罗多德记载,法老阿美西斯的统治时代是埃及历史上空前繁荣的时代,在当时的埃及,有人居住的市邑有两万座。埃及和希腊的关系也很友好,“阿美西斯对希腊人是抱着好感的。在他给予某些希腊人的其他优惠当中,他特别把纳乌克拉提斯这样的城市给予愿意定居在埃及的希腊人居住。对于那些愿意在沿海进行贸易 ,但不想定居在埃及国内的人们,他答应给他们一些土地,使他们用来安设祭坛和修建 种殿”国王阿美西斯还规定出一条法律,即每一个埃及人每年要到他的诺姆的首长那里 去报告他的生活情况,而如果他不这样做或是不来证明他在过着忠诚老实的生活时,他 便要被处以死刑。“雅典人梭伦从埃及那里学到了这条法律而将之施用于他的国人中间 ,他们直到今天还遵守着这条法律,因为这的确是一条很好的法律。”(注:希罗多德 :《历史》(上册),王以铸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9页。)此外,古埃及家庭法 中妇女地位较高,这一点也影响了希腊法的相关方面。(注:丘日庆主编:《各国法律 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7、8页。)呵呵,本来想全发上去的,但超字数了你可以去看看原文或者看看《寻找法律的印迹-从古埃及到美利坚》

汉莫拉比法典,秦律,汉律,隋律,唐律,宋律,元律,大明律,大清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汉谟拉比法典》《十诫》

《汉谟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公元前1750年在位)大约在公元前1776年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世界古代史法律文献及历史地位

汉莫拉比法典,秦律,汉律,隋律,唐律,宋律,元律,大明律,大清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汉谟拉比法典》《十诫》

一、古埃及法的特点:1、典型的神权法 埃及王权从它一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就与君权神授论密不可分。马涅托的埃及诸王朝是 继承了传说的神、神人和亡灵之后而出现的。都灵王名册的神王朝以荷洛斯神而结束, 它把前王朝统治者称为“荷洛斯的追随者之亡灵”和“荷洛斯的追随者”。这些术语也 常常被埃及学者用于第一王朝的国王。上述记载表明了埃及王权来源于神权。 2、浓厚的专制色彩 总体上看,古代埃及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奴隶制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其相应的法律也体现出浓厚的专制色彩。3、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 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古埃及成文法 的缺乏,使我们难以看到像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典中那样集中的成文契约法律规范 ,但是,古埃及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却是活生生地存在,其形式生动,其内容丰富,在古代东方法类型中独具特色。 4、调和了本土法与外来法的关系 在埃及法的发展历程中,埃及本土法律与波斯、希腊以及罗马法等外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有机的调和。在希腊罗马统治时期,古埃及法的某些方面也慢慢与希腊和罗马帝国法相结合。有学者认为,托勒密王朝的统治并没能削弱埃及原有的经济制度,它在接受埃及的专制政体的同时,也逐渐适应了其经济体制。所谓“希腊化”在东方的进程,实际上是两种文化冲击与反冲击的过程。二、古埃及法的历史地位: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埃及历 史上31个王朝的法律,也包括希腊、罗马统治时期的法律。研究古代埃及法律的资料主要来源于埃及考古学资料、古代埃及文献和保存在古典作家著作里的有关记述。后期埃及长期处在异族统治之下,其法律格局也发生了相应变化,但与其固有法律仍有必然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仍保持了传统。是典型的东方专制主义。扩展资料:一、古埃及法的专制制度:1、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法老作为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公共工程、军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权力。法老之下设有各种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员是宰相,是整个官僚机构的全权首长,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并且主管王室农庄、司法、国家档案、税收、监督公共工程的兴建,是法老敕令的解释人。宰相之下设有一批大臣,分别管理财政、水利建设和各州的事务。2、祭司在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显要位置,是法老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3、地方的行政长官为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权,各州不仅具有完备的行政机关和官吏,而且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军权由法老直接掌管,宰相不兼军务。二、古埃及法的土地制度:法老作为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常常以分封或俸禄的方式把土地分配给寺庙、贵族和官吏。古埃及土地占有和使用的形式主要有四种:(1)王室土地,归王室直接支配,构成王室农庄,使用奴隶和失去土地的自由民从事劳动,其产品 由王室挥霍。(2)神庙的土地,主要来自法老的赠与。(3)贵族和大臣占有的土地。(4)农民占有的土地。三、古埃及法的契约制度:随着古埃及奴隶制度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并辅以必要的形式。在古埃及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债务契约的签订必须采取一种庄严的宣誓的形式,在祭司和官吏的面前签订契约。订立土地买卖的契约则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应依次经过三道手续:钱款付清协议,卖方保证不得有第三者对该土地主张任何权力,买主开始占有土地。这三道手续须在法院办理,并在土地登记簿上完成过户手续,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自买方占有土地时开始。四、古埃及法的婚姻继承制度:古埃及保留有显著的母权制残余,子女一般从母名,在亲属中以外祖父和舅父的地位为最尊。婚姻主要实行一夫一妻制,随着夫权制的确立,纳妾也并不违法;契约是婚姻成立的基本条件,妇女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订立契约。按照婚姻契约,妻保留自己的财产,而夫则有义务提供妻的生活所需,为保证妻的财产得到承认,开具详细的财产清单,并以夫全部财产作为抵押;离婚完全自由,妻通常都会得到一笔高额的补偿金。成年子女享有充分的独立权利,可以自由支配个人财产;不论男女,不论长幼,所有子女一律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不过女子中最年长的一个拥有某些特权,即因承担办理分产事务而多获得一份财产作为酬劳;子女不仅可以继承父亲的财产,而且可以继承母亲的财产以及母系亲属的财产;无子嗣者的财产由死者兄弟姐妹继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古埃及法

法国:《人权宣言》主张: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意义:是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最彻底的一次革命。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体制,扫荡了法国的封建势力,动摇了欧洲封建制度的基础,推动欧美资本主义发展。《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 《人权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作用,特别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局限:这份宣言里保障的人权受历史发展的局限,仅仅是针对“拥有市民权的白人男性而言的。在当时,女性、奴隶、有色人种是不被当作完整的“人”来看待的。

世界古代史法律文献及历史地位的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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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谟拉比法典》是世界上现存的古代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是了解和研究古巴比伦王国历史的第一手文献。较为完整的继承了两河流域原有的法律精华,使其发展到完善地步。它公开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并对各种法律关系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债权、契约、侵权行为、家庭以及刑法等方面的规定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如关于盗窃他人财产必须受惩罚,损毁他人财产要进行赔偿的法律原则以及诬告和伪证反坐的刑罚原则,法官枉法重处的原则等,均对后世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汉莫拉比法典,秦律,汉律,隋律,唐律,宋律,元律,大明律,大清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国:《人权宣言》主张: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意义:是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最彻底的一次革命。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体制,扫荡了法国的封建势力,动摇了欧洲封建制度的基础,推动欧美资本主义发展。《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 《人权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作用,特别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局限:这份宣言里保障的人权受历史发展的局限,仅仅是针对“拥有市民权的白人男性而言的。在当时,女性、奴隶、有色人种是不被当作完整的“人”来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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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古代史法律文献及历史地位的研究现状
  • 世界古代史法律文献及历史地位的研究
  • 世界古代史法律文献及历史地位的研究方法
  • 世界古代史法律文献及历史地位
  • 世界古代史法律文献及历史地位的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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