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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官网投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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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官网投稿方式

独立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课题“明清徽州宗族与乡村社会控制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课题“明清徽州基层组织与地方社会研究”各1项;联合主持安徽省社科规划课题“安徽通史·宋元卷”1项;参与“明清时期的村规民约与乡村治理”、“扩张、分流与内卷:明清徽州人口与社会研究”、“徽州法律文书与民间法研究”、“传统职业变迁与明清徽州人口流动研究”等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课题、司法部课题多项。附代表作目录索引(2000年以来):1、《明代徽州家谱的编修及其内容与体例的发展》,《安徽史学》2000年第4期。2、《论明清徽州望族的衡量标准及其类型》,《安徽史学》2001年第3期。3、《说说徽州书院的讲会制度》,《人民日报》(海外版)2001年12月8日。4、《明清徽州林业生产发展兴盛原因探论》,《中国农史》2003年第4期。5、《以歙县虹源王氏为中心看明清徽州宗族的婚姻圈》,《安徽史学》2004年第6期;《光明日报》2005年1月18日理论版摘要介绍主要论点。6、《制度设计与多维互动:清道光年间徽州振兴科考的一次尝试——以〈绩溪捐助宾兴盘费规条〉为中心的考察》,《安徽史学》2005年第5期。7、《明清徽州宗族族谱编纂考述》,《徽学论丛》第4辑(2006年)。8、《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控制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徽学》2006年第1期。9、《明清时期徽州族谱的控制功能》,《安徽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新华文摘》2007年第11期“报刊文章篇目辑览”摘登。10、《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祠堂的控制功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明清史》2007年第7期全文转载。11、《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的内部救济》,《中国农史》2007年第1期。12、《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关系控制初探》,《安徽史学》2007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明清史》2007年第5期。13、《朱熹<家礼>与明清时期徽州宗族以礼治族的实践》,《史学月刊》2007年第3期。14、《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内部的社会秩序控制》,《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15、《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对社会问题的控制》,《中国农史》2007年第4期。16、《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内部的血缘秩序控制》,《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8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17、《徽文化研究的主要应用价值》,《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18、《弘扬徽商精神 服务安徽崛起》,《咨政》2008年第17期;安徽省委书记王金山于2008年10月5日对该文作出批示,予以肯定。19、《清代徽州族长的权力简论》,《安徽史学》2008年第4期。20、《明清时期徽州宗族族规家法的控制功能》,《安大史学》第3辑,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1、《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对族人的职业控制》,《安徽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22、《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祖茔的控制功能》,《徽学》第5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3、《清代淮河流域商业重镇亳州境内的徽商——以乾隆、光绪〈婺源县志〉为中心的考察》,《中国地方志》2008年第12期。24、《明清时期徽州宗族内部的伦常秩序控制》,《江海学刊》2009年第3期。25、《明清徽州宗子考论》,《学术界》2009年第5期。26、《〈《新安志》整理与研究〉评介》,《中国史研究动态》2009年第11期。27、《名医辈出 百家争鸣——新安医学》,安徽省历史学会编:《魅力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8、《元代徽州宗族祖茔规约二则释读》,《史学史研究》2009年第1期。29、《元代徽州路的手工业》,《安徽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30、《元代徽州的宗族建设》,《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31、《安徽地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咨政》2008年第11期,合著;《新安晚报》2008年4月5日第2版“要闻”专栏,以“文保单位‘贫血’”为题摘要介绍主要观点。32、《元代皖人的史志编纂活动》,《史学史研究》2008年第3期。33、《蒙元时期安徽地区的商业》,《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3期。34、《元代安徽地区的土地开发与利用》,《中国农史》2008年第4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宋辽金元史》2009年第2期全文转载。35、《元代安徽地区的科学技术成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36、《元代安徽地区的书院》,《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37、《元代安徽地区粮食作物的生产种植及其影响因素》,《中国农史》2009年第3期。38、《元代安徽地区的重农措施及其实践》,《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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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成立之我见,经济与法,2002年第2期; 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兼评《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试述如何保护新的保险品种,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论我国调解担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高职《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质疑,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期; 诊所式教学在财经院校法学课程中的应用,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限塑令”对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的启示,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得与失,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200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统计法》修订的不足与完善,统计研究,2010年第7期; 浅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统计与咨询,2010年第6期;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新论,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8期; 专题演讲讨论法在环境法教学中的应用,商业经济,2010年第7期(下); 法学实验教学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问题研究,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编:辽宁经济法前沿(2010),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 《统计法》修订的成功之处,理论界,2011年1月; 统计依法行政的地方法治保障—以辽宁统计地方法规的完善为例,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年第8期; 实验教学在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中的应用,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编:辽宁经济法前沿(2011),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 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统计研究,2011年第11期; 渤海湾溢油事件中相关法律责任探讨,行政管理改革,2011年第12期; 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对策,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11期(上); 科教融合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中国高校科技,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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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书〉民族思想初探》,《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62-68页(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期刊);2、《新时期孟子心性论的性质和内涵研究综述》,《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9-24页;3、《新时期孟子心性论逻辑架构研究述论》,《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118-121页;4、《舜、禹、汤、武本不同——〈尚书〉“圣王”形象“被同质化”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已采用,待发;中文核心期刊);5、《经史分途的“文化层级”和“身份选择”意识——以司马迁及〈史记〉为中心》,《阴山学刊》2011年第9期(已采用,待发)。6、《过度疑古的成因综探》,《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69-72页;7、《近十年孟子诗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济宁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15-19页;8、《连续、递嬗与循环——〈尚书〉的历史变动观》,《东方论坛》,2010年第2期,第89-95页;9、《〈尚书〉的教育思想及其价值》,《柳州师专学报》,2010年第2期,第84-86页及第108页;10、《〈尚书〉的历史本原论和历史主体论初探》,《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4-7页;11、《〈尚书〉的历史审美观初探》,《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年7-8期,第94-97页;12、《〈尚书〉“革命”论的提出及其历史影响》,《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62-64页;13、《儒家后嗣观念对宗教意识和历史意识的影响》,《贵州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第129-131页(CSSCI期刊);14、《〈尚书〉历史思想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第95-99页;15、《新时期孟子心性论与其他心性学说的比较》,《昌吉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第52-56页;16、《“李小龙暴猝”?》,《咬文嚼字》,2011年第1期,第19页;17、《“天子”新考》,《文化学刊》,2011年第1期,第140-145页(此文曾在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内部刊物《励学》2010年第3期第29-36页上刊发、内部交流);18、《孟子和汤因比历史思想之比较》,《中华文化论坛》,2009年第2期,第102-108页(中文核心期刊);19、《中国原始历史意识与中国古代神话传说——论中国原始历史意识溯源研究的前提性问题》,《求索》,2009年第7期,第200-203页及第211页(中文核心期刊,CSSCI期刊);20、《言语之外的孔子形象——以〈论语·乡党篇〉为中心》,《枣庄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37-40页;21、《孟子思想渊源综考》,《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4期,第65-70页;22、《索绪尔其人其事对治史治学的启示》,《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第101-103页;23、《被忽视的另一面——谈“三礼”中尊重女性和子女的思想》,《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109-112页;24、《〈尚书〉历史变动观的两重性》,《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84-87页;25、《文化定向与范式人格》,《教育与教学研究》2009年第10期,第21-23页;26、《〈尚书〉天人关系新探》,《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32-36页(人文社科核心期刊);27、《〈尚书〉的大一统思想》,《绥化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47-49页;28、《“法先王”思想与周代的特殊关系》,《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2008年:29、《对孔子“生而知之”论的再辨析》,《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188-190页,约7000字;30、《孟子“心性论”文学价值的新时期研究》,《时代文学》(理论版)(中文核心),2008年5月下半月刊,第93页,约2500字;1998-2007年:31、《科普也应讲统一战线》,1998年4月5日,《中国教育报》第2版,约800字;32、《对初中语文教材的改进意见》,收入《新世纪语文改革与探索特辑》,陕西师范大学《中学语文教学参考》杂志社,2001年5月版,第856-857页,约9000字;33、《“道狭草木长”的“长”》《咬文嚼字》(学生版),2001年第1期(创刊号),第23页,约800字;34、《咬一咬高中第二册语文教材》,收入《中国教师优秀论文集成》,珠海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355-356页,约9000字;35、《高中语文第一册注释指误》,《语文知识》,2004年第10期,第34页,约1000字;36、《“弃养”与“弃世”》,《咬文嚼字》,2005年第9期,第39页,约800字;37、《毕业了,班级公物怎么办?》,《班主任之友》,2005年第10期,第29-30页,约2000字(该文入选:《影响班主任的101个经典管理案例》,朱玉忠主编,北京: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18篇,第4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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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反映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反映了各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中国入世之后将如何应对平行进口问题,关系到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必须借鉴各国经验,慎重对待。  关键词:平行进口;权利穷竭;贸易自由化  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贸易的自由化,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对进口国知识产权人的侵权成了国际贸易领域里争论不休的话题,各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此态度相左。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健全,平行进口问题也日益引起商界和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早在1992年,我国环宇电子公司生产的带有“桑日”商标的电器进入美国时,受到美国“桑日”商标被许可人阻拦。由此引起了国内对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的争论。到1999年11月,在广州中院审结的“力士”香皂商标平行进口案,[1]则备受业内人士的关注。它是我国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影响较大的典型商标平行进口案。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我国司法界人士对平行进口的态度。由此引发了国内关于平行进口的又一轮讨论。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对平行进口的看法:  一、知识产权平行进口的含义及特征  平行进口是指当地有知识产权拥有者或经知识产权人授权的代理商,而未经其许可,其他贸易商仍从国外进口有关产品的作法。典型的平行进口有以下特征:(1)知识权人或以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进口国拥有知识产权。(2)出口商在出口国也有知识产权或授权。(3)出口商与进口国知识产权人(授权人)之间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或同是第三国知识产权人的授权人。(4)进口商未经本国有关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从出口国进口有关产品。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平行进口的产品,是知识产权人原产的正宗产品或其授权人制造的正宗产品,非假冒产品。  在实践中,把出口商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而制造销售有关产品,而进口商进口该产品的也认为是平行进口,具体又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1)知识产权人在出口国获得了知识产权出口商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与其知识产权有关的产品,则其制造或销售行为本身就构成了侵权,进口商进口该产品无疑属侵权。(2)知识产权人在出口国未获得知识产权,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则出口商制造、销售有关产品不构成侵权,但知识产权人在进口国享有知识产权,则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显然是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下只从典型的平行进口来分析。  二、平行进口的法理论争  在法理上对平行进口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平行进口是合法的;另一种观点则针锋相对否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虽然两派意见尖锐对立,但他们论证的理论出发点则是同一的: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  赞成平行进口的理由如下:根据权利穷竭原则,对于权利人或经其许可制造的产品,权利人合法有效投放市场后在销售过程中,他人再如何转售,权利人无权过问。即只要商品的首次销售得到了知识产权人的许可,则以后的任何转售包括平行进口均不构成侵犯其知识产权。这种理论又被称为权利的国际穷竭,知识产权在一国的用尽导致在其他所有国家的用尽。  反对平行进口的理由如下:根据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又称为地域性原则,知识产权的成立、移转、保护均依赋予其权利的国家的法律规定,且只限于该领域内不及于其领域外,所以权利穷竭是有国界的,只有国内的权利穷竭没有国际的权利穷竭。(欧盟、法语非洲国家除外,因为它们内部实现了经济的一体化,要求有共同的知识产权原则)  争论双方各执一词,似乎都有道理。但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应当在理论上更具有说服力。首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它的基本特征,除非参加有共同的国际条约或订有双边协定,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会主动承认和保护在外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只保护依国内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即使为了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也是在遵守条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国内法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即使同一所有人的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都获得了知识产权,但由于产生它的法律不同也有很大的差异。如同为著作权,法国规定作者对已发表的作品有回收权。而我国著作权法则没有规定。权利只对产生它的法律才有意义,同一所有人同一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获得的权利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所以一种权利的穷竭,并不能导致另一种权利的穷竭,在一国权利的一次用尽,在另一国可能还没有开始行使。其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公约都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世界版权公约》第二条、第四条1、2款。在TRIPS协议中明确承认知识产权的独立性。而权利穷竭,国际公约并未把它们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可见权利穷竭理论并不能充分证明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那么是否意味着权利穷竭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或独立性,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呢?其实二者并不矛盾。“地域性”是知识产权在跨国交易中的表现,而“权利穷竭”只是知识产权在国内商品流通中的表现。“进口行为不同于在一国市场上的一般买卖行为,而是涉及到产品在两个不同国家市场之间的转移也涉及到两个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2]所以基于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原则,从理论上讲,平行进口原则上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三、各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及司法实践  平行进口反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国际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在实践中,“一国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往往取决于一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相互地位及其所带来的利益的大小。”[3]一般而言,当一国偏重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时,则倾向于禁止平行进口,而当该国偏重于贸易自由化时则倾向于允许平行进口,但就某一具体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它采取怎样的政策,还最终取决于该国在世界上的知识产权地位和贸易地位。比如美国是世界的贸易大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它也是最大的技术输出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谓最无微不至。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符合美国的利益,能保证美国在知识经济时代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又能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美国原则上禁止平行进口,尤其在专利领域更是力主专利人的进口权。再如欧盟,由于强调内部的一体化和货物的自由流通,在欧盟内部主张权利的国际穷竭,允许平行进口。在欧盟外部与其他国家之间,为了保护欧盟内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不主张权利的国际穷竭,禁止平行进口。  另一方面,具体到商标、专利、版权,由于它们之间的差异,各国的态度又有所不同。  商标与平行进口。由于商标是一种标志性的权利,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当然它还派生出了广告功能、品质保证的功能。商标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凝结于商标中的商品的声誉,企业的信誉。为了防止消费者对同一来源的商品产生“不同来源”的误解,有利于保护市场的安定,许多欧洲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允许商标的平行进口。但是如前所述,对于商标的平行进口,同一国家(或地区)会根据不同时期的贸易政策有所改变。如欧盟,1994年6月欧共体的欧洲法院曾就Idealstandard一案作出裁决:无经济联系的境外同一商标的所有人向境内进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境内有关的商标权人有权禁止;而境外商标人如系境内商标权人的被许可人,则说明二者之间有经济联系,此时境内所有人无权禁止。而1998年欧洲法院在Silhouette诉Hartlauer一案中作出了一个引起轩然大波,但同时也是有决定意义的判决,在司法领域里确立了欧共体对外不采取商标权利用尽原则。[4]  为什么在短短的四年之后,欧洲法院就推翻了自己以前的判决呢?欧盟始终以《罗马公约》建立欧洲共同体统一市场的理论作为决策的依据,是否采用商标权利用尽原则,要看这一原则实施的结果是否影响欧共体市场内部的一体化及贸易的自由流通和服务的自由提供,对外是否有利于保护成员国,特别是其工业界的利益。[4]美国是一个高价位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工业界的利益而采取禁止商标的平行进口,除非当地商标权人同意。日本也是如此。  专利与平行进口。对专利的平行进口各国规定比较一致,承认专利权穷竭的地域性、禁止平行进口。无论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还是TRIPS协议中都赋予了专利权人进口权,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专利产品都是侵权。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可见各国专利法和国际公约一致保护专利权人的进口权,禁止平行进口。  版权与平行进口。由于各国的版权理念不同,对于版权的平行进口规定也不一样。法国、比利时等国根本不承认版权的穷竭,版权人可以控制其作品直到最后的消费者,所以它们是绝对禁止版权平行进口的。而德国、奥地利则允许版权的平行进口。美国向来不承认权利的国际穷竭。但在1998年3月,最高法院关于Coualityking一案中的判决却承认在出口转内销时,平行进口应适用国际穷竭原则。明确在立法中禁止版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国家和地区是少数的。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版权产品的大部分可以通过直接电子商务的方式经过互联网由一国传输到另一国。这种互联网上的进口,版权人很难阻止。禁止版权平行进口的任何规定,如果不能解决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问题则会变得毫无意义。  四、加入WTO后,中国如何应对平行进口  由前分析可知,平行进口不仅是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更是一个国际贸易中的问题。平行进口的实质是由于进口国与出口国对同一产品存在价格差,产品从低价位国(出口国)流向高价位国(进口国),进口商从中得利。我们知道关贸总协定及后来的世贸组织为了推动自由贸易,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把关税降到最低水平,关税,作为各国贸易保护的壁垒作用已基本丧失。另一方面各国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又开始抬头,各种非关税壁垒层出不穷,而且又打着合法的旗帜堂而皇之,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平行进口不失为一种贸易保护的又一新壁垒。  经过十几年艰苦的谈判,我国已是WTO的成员国了。这就意味着要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包括把关税降到最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对待平行进口意义重大。我们应当全面看待平行进口问题,平行进口可以促进国内相同产品之间的竞争,刺激国内经济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同时也给进口国的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更廉价的消费选择,使消费者得到实惠;从全球来讲,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另一方面,应当看到它也有不利的一面,同一商品进口地的销售商已投入了大量促销经费,允许平行进口就相当于允许这些商品搭进口地销售商的便车,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如果“平等进口”的是假货、冒牌货,则不仅损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声誉,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本人认为对待平行进口问题应从我国的贸易地位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出发,不能一刀切。  首先,对于专利权,由于各国规定比较一致,我国专利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平行进口,所以应一贯坚持。  其次,对于商标各国态度并不一致,我国商标法也未赋予商标权人进口权。应当从是否有利于保护我国的商标权人(或授权人)和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出发,灵活确定。如前面提到的“力士”香皂商标进口案,我国广东地方法院判决平行进口违法。其背景最主要是当时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周边国家货币贬值,而我国人民币不贬值,周边国家“力士”香皂的价格低于我国市场上的价格,如果允许平行进口则会损害我国商标权人的利益。中国加入WTO后,虽然不久关税的保护作用将要基本丧失,但应当看到我国仍然是低价位国,不应过早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平行进口,以免束缚自己的手脚。  对于版权的平等互利进口则不应过于严格。首先国际条约及我国版权法(著作权法)也未赋予版权人进口权,各国态度不一。其次如前所述,电子商务的发展版权的平行进口易如反掌,难以防止。当然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可按不正当竞争法则处理,“世界上在版本领域里承认国际穷竭原则的国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5]我们也没有必要给予过多的保护。  总之,对于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我们既要借鉴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又不能人云亦云。无论是《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还是TRIPS协议都只规定了专利权人的进口权而且还使之受成员国可能适用权利穷竭的限制。对于商标和版权则由各国保留未予规定。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在条约允许我们放宽之处,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保护的比一些发达国家还严,历史可能会回过头来告诉我们,这是一种失策。”[5]  参考文献  [1]吴建创从“力士”香皂商标案看“平行进口”[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06-  [2]梁敏杰关于我国“入世”与平行进口问题的思考[J]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3]李玉文,方秀云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的冲突[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3)  [4]陈 江欧共体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原则演变过程及对我国的启示[J]政法论丛,2000,(4)  [5]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N]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02-  作者:冀彩芳 来源: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尚书〉民族思想初探》,《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62-68页(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期刊);2、《新时期孟子心性论的性质和内涵研究综述》,《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第19-24页;3、《新时期孟子心性论逻辑架构研究述论》,《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118-121页;4、《舜、禹、汤、武本不同——〈尚书〉“圣王”形象“被同质化”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已采用,待发;中文核心期刊);5、《经史分途的“文化层级”和“身份选择”意识——以司马迁及〈史记〉为中心》,《阴山学刊》2011年第9期(已采用,待发)。6、《过度疑古的成因综探》,《重庆文理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69-72页;7、《近十年孟子诗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济宁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15-19页;8、《连续、递嬗与循环——〈尚书〉的历史变动观》,《东方论坛》,2010年第2期,第89-95页;9、《〈尚书〉的教育思想及其价值》,《柳州师专学报》,2010年第2期,第84-86页及第108页;10、《〈尚书〉的历史本原论和历史主体论初探》,《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第4-7页;11、《〈尚书〉的历史审美观初探》,《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年7-8期,第94-97页;12、《〈尚书〉“革命”论的提出及其历史影响》,《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62-64页;13、《儒家后嗣观念对宗教意识和历史意识的影响》,《贵州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第129-131页(CSSCI期刊);14、《〈尚书〉历史思想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第95-99页;15、《新时期孟子心性论与其他心性学说的比较》,《昌吉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第52-56页;16、《“李小龙暴猝”?》,《咬文嚼字》,2011年第1期,第19页;17、《“天子”新考》,《文化学刊》,2011年第1期,第140-145页(此文曾在山东大学文史哲研究院内部刊物《励学》2010年第3期第29-36页上刊发、内部交流);18、《孟子和汤因比历史思想之比较》,《中华文化论坛》,2009年第2期,第102-108页(中文核心期刊);19、《中国原始历史意识与中国古代神话传说——论中国原始历史意识溯源研究的前提性问题》,《求索》,2009年第7期,第200-203页及第211页(中文核心期刊,CSSCI期刊);20、《言语之外的孔子形象——以〈论语·乡党篇〉为中心》,《枣庄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37-40页;21、《孟子思想渊源综考》,《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4期,第65-70页;22、《索绪尔其人其事对治史治学的启示》,《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9期,第101-103页;23、《被忽视的另一面——谈“三礼”中尊重女性和子女的思想》,《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109-112页;24、《〈尚书〉历史变动观的两重性》,《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84-87页;25、《文化定向与范式人格》,《教育与教学研究》2009年第10期,第21-23页;26、《〈尚书〉天人关系新探》,《青海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32-36页(人文社科核心期刊);27、《〈尚书〉的大一统思想》,《绥化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47-49页;28、《“法先王”思想与周代的特殊关系》,《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2008年:29、《对孔子“生而知之”论的再辨析》,《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188-190页,约7000字;30、《孟子“心性论”文学价值的新时期研究》,《时代文学》(理论版)(中文核心),2008年5月下半月刊,第93页,约2500字;1998-2007年:31、《科普也应讲统一战线》,1998年4月5日,《中国教育报》第2版,约800字;32、《对初中语文教材的改进意见》,收入《新世纪语文改革与探索特辑》,陕西师范大学《中学语文教学参考》杂志社,2001年5月版,第856-857页,约9000字;33、《“道狭草木长”的“长”》《咬文嚼字》(学生版),2001年第1期(创刊号),第23页,约800字;34、《咬一咬高中第二册语文教材》,收入《中国教师优秀论文集成》,珠海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355-356页,约9000字;35、《高中语文第一册注释指误》,《语文知识》,2004年第10期,第34页,约1000字;36、《“弃养”与“弃世”》,《咬文嚼字》,2005年第9期,第39页,约800字;37、《毕业了,班级公物怎么办?》,《班主任之友》,2005年第10期,第29-30页,约2000字(该文入选:《影响班主任的101个经典管理案例》,朱玉忠主编,北京: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18篇,第4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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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成立之我见,经济与法,2002年第2期; 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兼评《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试述如何保护新的保险品种,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论我国调解担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高职《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质疑,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期; 诊所式教学在财经院校法学课程中的应用,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物权法》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限塑令”对我国制定《循环经济法》的启示,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论《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得与失,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2008),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统计法》修订的不足与完善,统计研究,2010年第7期; 浅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统计与咨询,2010年第6期;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新论,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8期; 专题演讲讨论法在环境法教学中的应用,商业经济,2010年第7期(下); 法学实验教学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问题研究,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编:辽宁经济法前沿(2010),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版; 《统计法》修订的成功之处,理论界,2011年1月; 统计依法行政的地方法治保障—以辽宁统计地方法规的完善为例,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年第8期; 实验教学在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中的应用,辽宁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编:辽宁经济法前沿(2011),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 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统计研究,2011年第11期; 渤海湾溢油事件中相关法律责任探讨,行政管理改革,2011年第12期; 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对策,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11期(上); 科教融合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中国高校科技,2012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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