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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安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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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安管理参考文献

法律分析:(1)公共秩序的维护(2)人口管理(3)民用危险物品管理(4)特种行业管理(5)交通道路管理(6)消防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加强社区社会管理是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社区从开始就被定义为“小社会”,社会的一切活动都是在一个个实体的社区里进行,一个社区所面临的许多问题,既是某一社区中单独的存在,也是更大社会范围内的问题的具体表现。因此,探索社区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解决整个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些现象有所帮助。    一、“社区”来源  1887年滕尼斯用“社区”与“社会”两个综合性分析概念,来说明人类演进过程中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两极特征。他认为“社区是一种持久的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社会则是一种有目的的联合体。在社会里人们“虽然也像在共同体里一样,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处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不结合在一起,而是基本上分离的。”由此,滕尼斯认为社区是由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同质人口组成的、价值观念一致、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抚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共同体,并强调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亲密关系和共同的精神意识以及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随后20世纪20-30年代,研究都市社区的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RE帕克强调了社区的本质特征是“地域性”的观点。1955年,美国社会学家GAHillery则认为,大多数社会学家认同的社区概念应包括社会互动、地理区域和共同关系三个特征。  目前我国对社区的研究较有影响力的范式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此类研究将社区视为社会的代表或者国家与社会的中介,通过社区去验证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某些重要论点。另外一个研究方向是研究社区治理的具体范畴,他们认为社区是中国公民社会崛起、推动社区自治和城市共同治理的重要方式,政府向社区让权、还权、授权,成为社区自治的推动力,而草根社区通过公民行动和政治参与,并对管理体制形成强大的冲击力。  目前,按经济结构、人口密度、人口聚集规模标准分类,主要有农村社区、城市社区和集镇社区(或城镇社区)三种,本文探讨的是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国家和社会关系经历了巨大的转变,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正逐步走向服务,各类非政府社会组织取得了一定能动性,社会管理的创新活动正如火如荼。尽管公民社会形成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已逐步改善,但因为公民意识尚不普遍、法制体系尚不健全、民间组织的自主性不强等原因,虽出现了不少社区自治的示范社区案例,但大多数采取的仍然是政府为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政府外的社会力量如社区法定组织与民间组织等都还很弱小,存在以下不足:  治理主体定位不清  我国社区自治程度普遍较低,政府往往通过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直接控制社区的治理工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社区的独立性与法律赋予的自治性都受到了限制,社区成为基础政府组织及其派出机构的“附属物”。市、区各管理部门存在工作职能相互混淆的情况,结果往往各自为政,工作布置繁杂和重复交叉,使社区居委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了大量原本属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任务,成为政府部门的承受层、操作层和落实层,加之工作中权、责、利的不明晰和当前考评机制的综合因素,社区工作开展起来力不从心,疲于应付。这种社区行政化实际上形成了领导与指导兼有的双重关系,而其原本的自治管理功能却日益萎缩,不利于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也不利于提高社区居委会的威信,同时还严重影响了社区的承载能力。  在治理角色错位的的同时,政府过多地干预了非政府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利,使得一些地方的居委会承担了一些应由非政府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职能,如社区文化活动、公益慈善活动、志愿者活动等。由于政府角色上的缺位和越位,出现了“该管的未管,不该管的强管,管了的又管不好”的现象,影响了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  社区管理资源匮乏  我国城市社区普遍面临资源匮乏、配套支持难以满足社区治理需要的困境。一方面是人力资源匮乏。由于编制等历史原因,当前从事社区治理与服务工作的多是下岗职工、家庭妇女、离退休职工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比例偏低,大多数从业者没有经过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缺乏社会管理知识,面对社区各项功能社会化服务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另外社区工作人员工作强度很大,但工资薪酬却普遍偏低,吸引不了高素质人才,社区工作者队伍青黄不接。另一方面是政策资源缺乏。社区治理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很多条例过于笼统,执行起来难度较大,而政策间也缺乏有效衔接,这为注重细节管理的社区治理带来了很多困难。具体表现在:一是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社区居委会,对自身行政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没有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容易造成管理缺位或越位的现象;二是社区内的市、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别按各自指令行事,与社区之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往往造成社区事务相互推诿扯皮;三是社区管理运行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制约一些权力集中部门的工作。  社区参与性不强  社区治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多元的社区组织实现对社区治理的参与,治理的主体既包括党团组织和政府组织,也有非营利组织和市场组织,还有居民个人。现阶段社区内居民参与和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都不高,社区活动的行政化痕迹明显。虽然很多社区管理机构对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居民的合理化建议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采纳,但靠行政推动力来整合社会力量的方式很难吸引居民自觉参与。而在政府的强势领导下,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的开展很多时候处于被动地位,因为这些组织无法像政府那样采取合法的强力手段实现公共管理和保护公民的公共安全与人权,而政府与营利组织又不能像非营利组织那样对社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而又受到受助者欢迎的服务。此外,社区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体,这些主体在社区活动中构成错综复杂的关系,但目前各组织尚未明确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比如社区非正式组织与政府机构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共建与共享尚未成形。   三、城市社区治理的对策分析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虽然我国的社区治理模式大多数还是政府主导,但是参照武汉、上海等社区管理的创新经验,我们发现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由单一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政府与社区互动的治理模式道路可行,这是构筑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依法自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模式,也是架构“小政府、大社会”的创新社会管理途径。一要明确居委会与各职能部门所担负的职责。各职能部门必须独立承担的行政管理责任,对于自己职能内的事务不推给社区,如果需要社区协助应该提供工作人员和相关经费,其他如社区保障、群众文化等社会性服务工作应从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移交社区,并界定社区自治管理的职责,包括社区社会机构的管理、邻里关照等社区公益事业建设等。二要创新社区评议的考核监督机制。对社区的考核由上级部门的单向考核,转变为上级部门、驻区单位、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多向考核;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建立公示制、承诺制,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和评议;考核管理社区、服务居民的内容应当以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为主,并取消考核与社区职能无关的内容,切实为社区工作减负。  加大人才队伍建设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规划》指出,要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落实“一社区一名大学生”政策,实施50万大学生服务社区计划。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人才,要采取公开推荐、民主推荐、群众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针对社区管理特点,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对社区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切实提高社区干部的计算机操作、口头表达、文字组织、矛盾协调等技能。另外,要认真落实政务公开、财务管理、民主评议干部等规章制度,保障社区人才队伍的稳定,从而使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发展迈进。  提升社区居民参与  社区居民参与度的高低,决定着社区建设与城市基层民主化实现程度的高低,是创建和谐社区的基础,也是实现社区建设自治发展的关键。首先,要引导居民群众在社区民主管理中发挥作用。通过建立社区网站、张贴宣传通知等各种方式实行居委会工作公开;开展试行社区事务听证制度,增加社区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居民责任感,对影响居民生活的大小事情通过召开听证会、楼道会等形式解决。其次,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和互助活动,融洽邻里关系,消除矛盾纠纷,满足社区居民多方面的精神需求,并通过树立社区活动积极典型,引导居民自觉参与社区的管理,形成和谐邻里、平等互助的良好社区风气。  培育各类社区组织  社区服务组织是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对该类组织的设立和发展要给予必要支持,特别是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等应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减免税收费用,对办公场所方面也应积极配合。此外,对一些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做法,试水市场化的购买制度,引导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创办公益性组织,扩大试点服务范围和内容,实现社区居民综合性服务的提供。  当前中国社会结构正处在公民社会逐步形成发展阶段中,处于这个阶段的公民社会虽已形成,但还不够成熟。作为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中国处在市场、社区与民间组织还不成熟的转型时期,只有采取多种管理方式,积极加强人才培养,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培育社区公民意识,不断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和自主意识,才能引导社区治理逐步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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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社区治安管理模式的构建——以襄樊市施营社区为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2009/01从北京奥运安保看社区治安管理方略 法制与社会 2010/05 中外社区治安管理对策的比较——以西方社区邻里守望和中国群防群治为例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0/04 广州市转制社区治安管理困境原因探析 经济研究导刊 2008/04 美国的社区治安管理 人民公安 1998/17 21世纪社区治安管理——社区警务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03 我国社区治安管理问题研究 中南大学 2006

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思考措施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在服务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形势下,城管执法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都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出现的问题,是新时期形势下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积极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在适应城市的发展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  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市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  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如我市某街道办事处和村组的干部,有的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  (二)执法难度大。  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某年5月26日,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在审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时,专门就是否取消有关“暂扣物品”的相关条款进行单项表决,最终删除了建议表决稿中“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内容;而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仅设置了实施罚款和责令清理、改正的行政处罚措施。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我市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我们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以来,我市就发生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15起。实际上全省乃至全国各大中城市和鄂州市的情况大同小异,甚至更严重。由于城管执法机关自身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发生暴力抗法时,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由于多种原因,一般都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很多都不了了之。在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遭受威胁,有的甚至殃及家庭;有的受伤的队员几乎都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给其身心带来了极大创伤,造成在日常执法过程产生了畏难情绪,而违法行为者却越来越目无法纪,无视执法人员,从而形成了“加大执法力度,就造成暴力抗法,一暴力抗法执法人员就松懈,一松懈就乱,一乱就紧”的怪圈。这种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只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少一事不如不出事,执法效果可想而知。  (三)执法环境差。  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  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 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  二、对策建议  (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1、成立城市管理委员会。有必要按照“统一指挥,条块结合,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政府的非常设机构——城市管理委员会,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协调性和动员性,是创建指挥部的常态化。由市长担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委员。在区、街道两级参照市模式,街道城管委还吸收驻街较大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区城管局和街道城管科。委员会虚实结合,通过相应的规定,厘清各方面城市管理职责,将部门之间、行业之间、条块之间、上下之间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横向关系全面贯通;制定城市管理的目标计划,决策城市管理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管理法规的覆盖范围;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案件移交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运作高效、配合密切的城管执法联动机制,从宏观上、源头上解决城管执法职责不明、配合不好、保障不力的问题,为“大城管”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  2、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网络”的模式,以及“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街负责,交叉任职,双重领导”的原则,市级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市城市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归并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使之具有统筹全市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能力。  3、发挥街道、社区基层城市管理的重要作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推进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明确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为城市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促使他们将工作的重心放在日常城市管理上来,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社区(居委会)、城中村村委会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建工作专班,切实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城市管理工作。各驻街单位也应按照确定的范围和职责,承担相应的城市管理任务。同时,将城市管理的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区、街办和市直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发挥“人民城市人民管”的作用。  (二)建立执法保障机制。借鉴长沙、宜春等城市做法,在公安局内整合成立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专门配合支持城管执法。其主要任务是把维护治安秩序与预防和处理暴力抗法结合进行,他们并不直接参与日常的城管执法,而是根据执法需要,派警察跟随执法,发生暴力抗法时,由警察根据情况或当场处理,或带离现场,或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有效制止暴力抗法事件发生,震慑违法者,既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文明执法的效果,同时又能保证经营户平等竞争,守法经营。在审判工作方面,城管执法机关有不少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迅速有效的执行,直接关系行政处罚的权威与效果。同时,随着城管执法工作的加强,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之势,这些都需要法院的支持。可以建立一个协调机构,法院行政庭、执行局为主,统筹安排,简化手续,加强城管执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力度,并对城管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指导,减少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疏堵结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需求必然有供给,像修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卖早点等,很难根本杜绝。从事此类经营活动的人员和接受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进城务工农民、下岗工人和收入不高的普通市民。这就要求管理者要从现阶段城市发展水平及人们的经济状况出发,研究疏堵结合的长效管理办法。可采取“三不”和“三分”的原则来处理,即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影响群众生活秩序和治安的前提下,区分行业,区分区域和地点,区分时间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  1、区分行业:如将修鞋、擦鞋、修自行车、缝补衣服等群众生活需要的服务项目,开展“送市场、送方便”等活动,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由社区进行管理。对非法食品加工设摊,占道卖盒饭等则坚取缔。  2、区分区域和地点:如在人口众多,农贸市场不能满足居民生活需要的地方,由街道利用空置土地设置临时性的农贸市场,引导游动摊贩进场经营。在小区里适当设置一些小型公共广告栏,疏导小广告,减少管理工作量。  3、区分时间:针对早点、夜市等饮食摊群卫生状况差、出摊占道、油烟噪音扰民等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疏导管理的办法,按照统一开市、闭市时间等“8个统一”的要求,对城区早点、夜市进行定点规范,既可兼顾困难群众就业需求,方便市民生活,又可缓解执法人员与个体经营者的矛盾。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一个国家法律化程度不仅取决于依法执法的力度,更主要通过国民的法律素质及守法自觉性来体现出来,两者相辅相成。  1、树立良好的城管执法形象。需要城管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倡导文明执法,不断加大执法宣传力度,树立城管执法新形象。  2、加大对城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文明城市建设,有利于城管执法出发,善于把城管执法的重点难点转化为百姓关注的热点和新闻媒体的卖点,客观、真实、准确地报道城管动态,增强城管执法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3、强化市民教育。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城市的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宣传“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管好城市,人人受益”的观念,促使广大群众增强自律意识,自觉遵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爱护城市环境,理解城管,重视城管,实现全民参与、齐抓共管。

治安管理参考文献

治安管理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维护社区治安秩序,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的重要保证,是治安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的任务,它体现了治安管理职能的本质要求。维护社区治安秩序的基本内容, 是做好各项日常业务工作,包括公共复杂场所(地区) 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消防监督、道路交通管理等。(二)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 预防、发现和控制违法犯罪活动,是治安管理的重要的、长期的任务。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公共利益,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区安定,是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主要因素。(三)辅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 处置治安事件 查处治安案件、治安事故,处置治安事件,是治安管理日常的艰巨的任务,它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减少、挽回损失和防止进一步危害,都有着重要意义。 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治安事故,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和有关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的灾祸, 包括火灾、爆炸、中毒、车祸(交通事故)、挤压伤亡、翻沉船、放射性事故。治安事件, 是指群体或个人出于某种需要或为达到某种目的,在特定场合引发并导致冲突加剧、事态扩大,扰乱、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越轨行为。例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包围、冲击重要机关、部门、机构和单位, 聚众堵塞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聚众哄抢,在文体商贸活动中聚众滋事,聚众械斗,聚众闹丧等。(四)为民排危解难 为人民服务,帮助群众排危解难,是物业保安的管理职能决定的。治安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是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做好为民排危解难的工作,可以奠定治安管理的广泛的群众基础。为此,要经常了解群众的困难和疾苦,尽力予以帮助或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在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之下时,应当立即救助;对人民群众提出的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迷路儿童、老人要帮助其返家;要帮助港澳台同胞、华侨、海外华人寻找亲友;对走失人员和下落不明人员要负责查找,并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负责受理、查找遗失物品;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论企业社区治安管理模式的构建——以襄樊市施营社区为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2009/01从北京奥运安保看社区治安管理方略 法制与社会 2010/05 中外社区治安管理对策的比较——以西方社区邻里守望和中国群防群治为例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0/04 广州市转制社区治安管理困境原因探析 经济研究导刊 2008/04 美国的社区治安管理 人民公安 1998/17 21世纪社区治安管理——社区警务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03 我国社区治安管理问题研究 中南大学 2006

浅谈当前旅馆业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对策筠连现有宾馆、旅馆近50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经济腾飞快速健康发展,人员流动的日趋频繁。旅馆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往往选择其作为落脚点,进行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笔者就旅馆业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谈一线粗浅认识,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控,对杜绝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旅馆业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入住登记制度难落实。 一是旅客信息录入不规范。按照规定,旅馆业的录入率要达到100%,旅馆业要按照四实: “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的要求,对每一名入住旅客都要做到如实登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但一些旅馆业主为了拉拢客源,认为执行登记录入验证制度会影响客源,有的马虎了事,有的不予配合,直接造成登记验证制度落实不到位。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或留宿无身份证人员,或声称留宿人员为自己的亲戚、朋友,不登、漏登、误登旅客信息成为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二是旅馆业信息系统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今年以来,全县近50家旅馆陆续安装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看似可喜,其实存在大量问题:一些旅馆电脑配置达不到要求,经常出现网络不通,信息无法上传等现象,有的甚至把电脑放在一边成了摆设,没有正常发挥作用;有的旅馆从业人员认识不到位,登记录入意识不强,有的素质较低,特别是一些小旅馆的从业人员不会操作使用电脑,无法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所以管理难度较大。 (二)治安管理安全管控到位难。 辖区宾馆旅馆有些旅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力图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利益。有的使用非标准材料进行装修,存在消防隐患;有的或疏于管理,或为了节省开支,安装、配备的消防设施、防盗设施非常薄弱;有的安全通道不畅,有的安装大功率电器,电线私拉乱接;有的虽然配置了灭火器、应急灯等器材,但长期不维护保养、不及时更换,导致过期失效,关键时刻发挥不了作用,这些都给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隐患所以给安全管控带来难度。 (三)违法犯罪方面查处难度大。 一是一些宾馆旅馆经营者防范意识差,旅馆防范设施薄弱,经常发生旅客之间溜门撬锁等违法犯罪活动。少数旅馆业从业人员素质低下,见财起意,有的甚至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入住客人的财物。二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旅馆对发生在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甚至包庇、纵容,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逃避公安机关的查处。三是旅馆环境相对封闭,门一关,干什么事,没有可靠的内线,一般不易掌握,房间内的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很难查处。其它2起。 (四)大小宾馆旅馆管理难。 由于经营宾馆旅馆简单易操作,不受文化和经验等限制,任何人均可独立经营,导致近几年中小旅馆数量激增,一些规模小、投资低的“家庭式”旅馆数量激增,开办者多为下岗职工、社会闲散人员、无正当职业者的农民,这些旅馆以低廉的价格吸引着相当一部分客源。这些旅馆有的开设在居民区,为普通住宅或私人自建住宅改造,大多数为家庭成员自家经营,少数房主将房屋出租,租房者再将房屋建设成小旅馆留宿客人。一些“家庭式”旅馆,白天旅馆法人外出上班,交由家中老人或其他人员负责照管,客人交钱即可入住。如实登记、防范措施几乎没有,留宿人员身份不清,违法犯罪分子极易混迹其中,给管理工作带来难度。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追求经济利益。大多数小旅馆由于投入少,装修简单,设施陈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便千方百计地想其他办法弥补,为留住客源将登记验证制度完全抛于脑后,没有认真核对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旅馆业主为追求利润,容留违法犯罪人员住宿,使旅馆业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 (二)法律意识淡薄。少数旅馆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不清楚从事旅馆业需要遵守哪些法律和制度,以及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以为证照齐全即是合法经营;有的业主和从业人员明知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约定,怕麻烦,又存在侥幸心理,不登记验证;少数业主和从业人员,认为公安机关的日常管理影响了旅馆业的生意,对公安机关的检查管理不予配合,甚至与公安机关持对立态度,一旦发现民警前来检查,或遮掩回避,或通风报信,或包庇纵容等等。 (三)管理人员素质低下。一些旅馆的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为社会闲散人员或下岗人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缺乏必要的电脑操作知识和技能,因操作不当导致电脑故障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待遇偏低,变动相对比较频繁,有些旅馆对新招收的前台工作人员不经过操作培训就上岗,这些人员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和电脑操作技能,影响了实名登记制度的执行。 (四)部门监管相对薄弱。一是少数民警自身认识不足,认为旅馆业不会发生什么大要案,即使发生也是追究旅馆方的责任,淡化了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能。二是旅馆业治安管理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较强的岗位,需要管理人员相对固定,而个别基层所队领导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随意性较大。有的由治安巡防民警负责,有的由社区民警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安机关的监管力度。三是基层派出所日常警务工作十分繁重,警力又相对不足,加之宾馆旅馆种类繁多,客观上增加了一定的管理难度。 三、解决的对策 (一)推行宾馆旅馆业层次多元化管理。将宾馆旅馆业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层次,实施分层次多元化管理。即:对规范经营、治安安全状况好的宾馆旅馆,辖区责任民警每星期深入到宾馆旅店进行检查督促指导,为宾馆旅馆排忧解难,同时治安大队的抽查率每月查不低于5%;对一般的旅馆,派出所责任民警每周检查2-3次,治安大队的抽查率每月不低于10%,并对长期包房人员从事职业、来晋目的、活动规律等进行重点调查;对少数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旅馆业列为重点,派出所责任民警每周必须不时检查,治安大队随时进行抽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查处,严厉处罚。同时,成立由治安大队牵头、派出所责任民警、旅店经理、法人组成的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对辖区旅店进行自查自纠,重点对住宿登记、上网登记、可疑住宿人员以及内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整改,及时处理。在分层次管理的基础上,在旅馆业中定期开展治安信用等级评定。按照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状况、规范经营程度,分别颁发“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于评定为“合格”的宾馆旅馆给予经济奖励,对于评定为“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对于评定“不合格”的旅馆,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处罚。通过对旅馆业分层次管理,分等级评定,充分调动广大经营业主的积极性,促动激励其自觉规范经营,实现对旅馆业治安状况的动态的有效管理,保质保量的经营管理好。 (二)加强对宾馆旅馆的服务与管理。一是要教育我们的民警牢固树立公安机关不仅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的思想认识,在对旅馆业开展日常管理的同时,更要为旅馆业业主提供热情服务,为其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情感上的沟通和联系,引导和调动业主支持、配合公安工作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对宾馆旅馆业法人、负责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培训,才能提供管理水平。为此,必须调整培训的方式方法,采取缩短培训间隔时间,提高培训效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分层培训,根据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年龄层次,分批次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对于培训后技能不熟练的组织再次培训,直至熟练掌握为止。通过教育培训,使旅馆业法人、负责人正确认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明确没有安全就没有经济效益;使从业人员工作责任心得到加强,敌情意识、识别、发现、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得到提高。三是要抓好宾馆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责任区民警每天都要检查各旅馆的信息输入情况,并对旅馆进行抽查,凡不按规定进行信息录入的,一律严格处罚。同时要在旅馆内部确定专门的系统维护人员,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其的培训教育和业务指导,确保旅馆业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搞好管理。 (三)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一是认真开展好拉网式的安全检查。特别是对存在突出治安隐患的宾馆旅馆要不间断地检查,常抓不懈,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能当场改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帮助业主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要求改正;对于屡整不改,治安隐患突出的,坚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决不手软。通过高密度的安全检查和有强有力的处罚,促使宾馆旅馆业主不违规经营和不敢违法经营。二是本着“那些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那些问题”,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发生在宾馆旅馆业中的“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树立执法权威。三是结合当前开展的“2010严打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对宾馆旅馆业保安人员的教育整顿。 (四)调整旅馆业结构,严格控制数量。当前,小旅馆过多,旅馆业业主为抢夺客源,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规经营,各项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各类案件。因此,一方面要严格审批,提升准入门槛,控制总量;另一方面要对存在隐患较多的、发生问题较大的旅馆坚决依法取缔,确保旅馆业的“质量”,保证旅馆业健康、有序、规范、合法性经营。 (五)依靠党政、统一领导下,综合整治。县局把实现宾馆旅馆业规范化、制度化健康发展,保持行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辖区各个部门人员的力量,把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列入党委政府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因此,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工商、文体、城建、卫生等各职能部门,发挥各自的作用、充分履职,共同管理好宾馆旅馆业的管理工作,力争管理出新水平,管理上新台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砖添瓦,积极奉献。

以人为本,最重要的体现是对人的尊重,这有利于发挥每个个体的作用,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例如一直以来有很多业务骨干从国企流向外企,不仅仅是因为外企待遇好,还有工作氛围方面的原因。

社区治理论文参考文献

论企业社区治安管理模式的构建——以襄樊市施营社区为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2009/01从北京奥运安保看社区治安管理方略 法制与社会 2010/05 中外社区治安管理对策的比较——以西方社区邻里守望和中国群防群治为例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0/04 广州市转制社区治安管理困境原因探析 经济研究导刊 2008/04 美国的社区治安管理 人民公安 1998/17 21世纪社区治安管理——社区警务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03 我国社区治安管理问题研究 中南大学 2006

加强社区社会管理是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社区从开始就被定义为“小社会”,社会的一切活动都是在一个个实体的社区里进行,一个社区所面临的许多问题,既是某一社区中单独的存在,也是更大社会范围内的问题的具体表现。因此,探索社区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解决整个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些现象有所帮助。    一、“社区”来源  1887年滕尼斯用“社区”与“社会”两个综合性分析概念,来说明人类演进过程中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两极特征。他认为“社区是一种持久的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社会则是一种有目的的联合体。在社会里人们“虽然也像在共同体里一样,以和平的方式相互共处地生活和居住在一起,但是基本不结合在一起,而是基本上分离的。”由此,滕尼斯认为社区是由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同质人口组成的、价值观念一致、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抚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共同体,并强调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亲密关系和共同的精神意识以及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随后20世纪20-30年代,研究都市社区的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RE帕克强调了社区的本质特征是“地域性”的观点。1955年,美国社会学家GAHillery则认为,大多数社会学家认同的社区概念应包括社会互动、地理区域和共同关系三个特征。  目前我国对社区的研究较有影响力的范式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此类研究将社区视为社会的代表或者国家与社会的中介,通过社区去验证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某些重要论点。另外一个研究方向是研究社区治理的具体范畴,他们认为社区是中国公民社会崛起、推动社区自治和城市共同治理的重要方式,政府向社区让权、还权、授权,成为社区自治的推动力,而草根社区通过公民行动和政治参与,并对管理体制形成强大的冲击力。  目前,按经济结构、人口密度、人口聚集规模标准分类,主要有农村社区、城市社区和集镇社区(或城镇社区)三种,本文探讨的是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不足。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国家和社会关系经历了巨大的转变,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正逐步走向服务,各类非政府社会组织取得了一定能动性,社会管理的创新活动正如火如荼。尽管公民社会形成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已逐步改善,但因为公民意识尚不普遍、法制体系尚不健全、民间组织的自主性不强等原因,虽出现了不少社区自治的示范社区案例,但大多数采取的仍然是政府为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政府外的社会力量如社区法定组织与民间组织等都还很弱小,存在以下不足:  治理主体定位不清  我国社区自治程度普遍较低,政府往往通过行政命令和强制手段直接控制社区的治理工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社区的独立性与法律赋予的自治性都受到了限制,社区成为基础政府组织及其派出机构的“附属物”。市、区各管理部门存在工作职能相互混淆的情况,结果往往各自为政,工作布置繁杂和重复交叉,使社区居委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了大量原本属于政府部门的工作任务,成为政府部门的承受层、操作层和落实层,加之工作中权、责、利的不明晰和当前考评机制的综合因素,社区工作开展起来力不从心,疲于应付。这种社区行政化实际上形成了领导与指导兼有的双重关系,而其原本的自治管理功能却日益萎缩,不利于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也不利于提高社区居委会的威信,同时还严重影响了社区的承载能力。  在治理角色错位的的同时,政府过多地干预了非政府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利,使得一些地方的居委会承担了一些应由非政府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职能,如社区文化活动、公益慈善活动、志愿者活动等。由于政府角色上的缺位和越位,出现了“该管的未管,不该管的强管,管了的又管不好”的现象,影响了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  社区管理资源匮乏  我国城市社区普遍面临资源匮乏、配套支持难以满足社区治理需要的困境。一方面是人力资源匮乏。由于编制等历史原因,当前从事社区治理与服务工作的多是下岗职工、家庭妇女、离退休职工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比例偏低,大多数从业者没有经过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缺乏社会管理知识,面对社区各项功能社会化服务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另外社区工作人员工作强度很大,但工资薪酬却普遍偏低,吸引不了高素质人才,社区工作者队伍青黄不接。另一方面是政策资源缺乏。社区治理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很多条例过于笼统,执行起来难度较大,而政策间也缺乏有效衔接,这为注重细节管理的社区治理带来了很多困难。具体表现在:一是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的社区居委会,对自身行政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没有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容易造成管理缺位或越位的现象;二是社区内的市、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别按各自指令行事,与社区之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往往造成社区事务相互推诿扯皮;三是社区管理运行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难以制约一些权力集中部门的工作。  社区参与性不强  社区治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多元的社区组织实现对社区治理的参与,治理的主体既包括党团组织和政府组织,也有非营利组织和市场组织,还有居民个人。现阶段社区内居民参与和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都不高,社区活动的行政化痕迹明显。虽然很多社区管理机构对居民的意愿和要求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居民的合理化建议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采纳,但靠行政推动力来整合社会力量的方式很难吸引居民自觉参与。而在政府的强势领导下,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的开展很多时候处于被动地位,因为这些组织无法像政府那样采取合法的强力手段实现公共管理和保护公民的公共安全与人权,而政府与营利组织又不能像非营利组织那样对社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而又受到受助者欢迎的服务。此外,社区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体,这些主体在社区活动中构成错综复杂的关系,但目前各组织尚未明确各自所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比如社区非正式组织与政府机构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共建与共享尚未成形。   三、城市社区治理的对策分析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虽然我国的社区治理模式大多数还是政府主导,但是参照武汉、上海等社区管理的创新经验,我们发现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由单一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政府与社区互动的治理模式道路可行,这是构筑政府依法行政与社区依法自治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模式,也是架构“小政府、大社会”的创新社会管理途径。一要明确居委会与各职能部门所担负的职责。各职能部门必须独立承担的行政管理责任,对于自己职能内的事务不推给社区,如果需要社区协助应该提供工作人员和相关经费,其他如社区保障、群众文化等社会性服务工作应从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移交社区,并界定社区自治管理的职责,包括社区社会机构的管理、邻里关照等社区公益事业建设等。二要创新社区评议的考核监督机制。对社区的考核由上级部门的单向考核,转变为上级部门、驻区单位、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多向考核;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建立公示制、承诺制,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和评议;考核管理社区、服务居民的内容应当以社区居民的满意度为主,并取消考核与社区职能无关的内容,切实为社区工作减负。  加大人才队伍建设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规划》指出,要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落实“一社区一名大学生”政策,实施50万大学生服务社区计划。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人才,要采取公开推荐、民主推荐、群众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针对社区管理特点,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对社区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切实提高社区干部的计算机操作、口头表达、文字组织、矛盾协调等技能。另外,要认真落实政务公开、财务管理、民主评议干部等规章制度,保障社区人才队伍的稳定,从而使社区管理服务水平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发展迈进。  提升社区居民参与  社区居民参与度的高低,决定着社区建设与城市基层民主化实现程度的高低,是创建和谐社区的基础,也是实现社区建设自治发展的关键。首先,要引导居民群众在社区民主管理中发挥作用。通过建立社区网站、张贴宣传通知等各种方式实行居委会工作公开;开展试行社区事务听证制度,增加社区管理的透明度,提高居民责任感,对影响居民生活的大小事情通过召开听证会、楼道会等形式解决。其次,开展各类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和互助活动,融洽邻里关系,消除矛盾纠纷,满足社区居民多方面的精神需求,并通过树立社区活动积极典型,引导居民自觉参与社区的管理,形成和谐邻里、平等互助的良好社区风气。  培育各类社区组织  社区服务组织是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重要力量,对该类组织的设立和发展要给予必要支持,特别是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等应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减免税收费用,对办公场所方面也应积极配合。此外,对一些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借鉴香港地区的做法,试水市场化的购买制度,引导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创办公益性组织,扩大试点服务范围和内容,实现社区居民综合性服务的提供。  当前中国社会结构正处在公民社会逐步形成发展阶段中,处于这个阶段的公民社会虽已形成,但还不够成熟。作为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中国处在市场、社区与民间组织还不成熟的转型时期,只有采取多种管理方式,积极加强人才培养,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培育社区公民意识,不断提高社区自治能力和自主意识,才能引导社区治理逐步走向成熟。

治安管理参考文献有哪些

我是路过的

在网络上搜刑事反罪的类型和数量以破案比例,治案管理条件的处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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