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期刊知识库 >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投稿邮箱格式要求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投稿邮箱格式要求

发布时间: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投稿邮箱格式要求

目前已知的各省的公1安院校的学报是公开发行的

SWAT招聘到大专以上学历,如果你是高中毕业文凭,退伍军人,看到你在军队中学是什么专业可以特招!狙击,散打,专业的人才!

1、文稿应资料可靠、数据准确、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实用性。应立论新颖、论据充分、数据可靠,文责自负(严禁抄袭),文字要精炼。2、姓名在文题下按序排列,排列应在投稿时确定。作者姓名、单位、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务必写清楚,多作者稿署名时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好先后次序,接录稿通知后不再改动。3、文章要求在2000-2400字符,格式一般要包括:题目、作者及单位、邮编、内容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文章标题字符要求在20字以内。4、文章中的图表应具有典型性,尽量少而精,表格使用三线表;图要使用黑线图,绘出的线条要光滑、流畅、粗细均匀;计量单位请以近期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不得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5、为缩短刊出周期和减少错误,来稿一律使用word格式,并请详细注明本人详细联系方式。6、编辑部对来稿有删修权,不同意删修的稿件请在来稿中声明。我刊同时被国内多家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不同意收录的稿件,请在来稿中声明。

已发表法学论文百余篇,其中CSSCI论文(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八篇)三十多篇。主要论文如下(按时间顺序,主要列举1997年以来发表的论文):*《论我国刑法中的聚众犯罪》,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与人合作),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8年第2期收载。《论惩治黑社会犯罪的刑事立法》,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论转化犯的构成及立法例分析》,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4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8年第10期收载。4、《论印度反腐败的法制历程及其启迪》,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若干个罪的罪过性质问题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6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9年第3期收载。《城市化进程中的家庭与青少年犯罪》,载《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对犯罪目的与目的犯的探讨》,载《山东法学》1999年第2期。《法定刑的立法原则与新刑法中法定刑的立法缺陷探微》,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该文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8年第3期部分转载。*《结果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3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1999年第7期收载。*《行为犯的概念及其既遂形态研究》,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2000年第1期收载。《论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和情节犯》,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沉默权的限制与限制的沉默权》,载《诉讼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法)2000年第5期收载。《对沉默权的理性呼唤》,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第二作者)。《对贪污罪的比较研究》,载《犯罪研究》2000年第1期。《利用色相取得建筑项目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载《经济与法》2000年第2期。《包更生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没收假币案》,载《判例与研究》2000年第3期。《城市化进程中的网络犯罪及其防治》,载《犯罪研究》2000年第4期。该文在2000年第九届中国犯罪学年会上获得较高评价。《抢劫杀人案的定性问题》,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9期。《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及其评述》,载《当代法学研究》2000年第2·3期。《论死刑缓期执行的司法适用》,载《犯罪研究》2000年第6期。《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载《法学》2001年第1期。《关于惩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立法建议》,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行政案件之法律审与事实审辨析》,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张烨等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9辑,法律出版社出版;《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5辑,法律出版社出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结果加重犯的结构及其未遂形态问题》,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 。《共同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案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网络犯罪及其防治对策前瞻》,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2期。《法院变更指控罪名观念误区与合理选择》,载2002年8月26日《人民法院报》(时代特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及法律责任》,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内幕交易的经济分析与法律规制》,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4期(第二作者);《罪刑法定原则适用的基本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对未遂犯处罚范围的新思考》,载赵秉志主编的《刑事法实务疑难问题探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内月出版;《刑法中“委派从事公务”的学理分析与司法认定》,载《法学》2002年第9期;《一起利用伪造观光券实施的职务侵占案》,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0期;《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与防治对策思考》,载《法治论丛》2002年第4期;《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三个观念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1期(合作);《发回重审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关系论》,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 期;《试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司法认定》,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打击证券犯罪的价值选择和现实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四期,并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刑学)2004年第12期转载;《日本行政犯性质的学说及其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其关系新论》,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死罪原因与死刑限制——死刑案件给我们的一点启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补诉·补判·补刑——从诉讼期限制度看刑事法的谦抑精神》,载《法学》2005年第7期;《有关卖淫犯罪的疑难问题新探》,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行政犯立法构想新论》,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论共犯关系之脱离》,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A New Probe into the Criminal Liabilities for the Intentional Spread of AIDS ,CHINAN LEGAL SCIENCE,(《中国法学》2005年海外版)。《沉默权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与选择》,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5期;《司法权威:从理想到现实的回归》,载上海市法学会编《专家学者谈司法权威》,文汇出版社2004年出版;《死缓制度的中外渊源及历史发展》,载《中西法律传统》(第四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让地方执法的暴力冲动远离和谐社会——法治视域下的“当场击毙”》,《法学》2007年第7期《对“纸箱馅包子”事件的刑法考量》,载《上海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教师侵害未成年学生性犯罪案件的犯罪学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贪污房产案件的定罪问题与思考》,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也谈检察监督制度为什么受质疑》,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西丰事件还需法律亮剑》,载《检察风云》2008年第3期“专家视点栏目”;《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心理和人格因素辨析》,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年第3期。《论仇富引发犯罪的原因及对策思考》,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5期。《艾滋病人犯罪与相关法律制度之完善》,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4期;《贫困与犯罪问题——以农民工犯罪为视角》,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5期;《媒体诽谤与权力造罪》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2期。《公司高管犯罪的现状、成因与对策思考——以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犯罪为例》,载《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尊龙名社”案之忧思——关注网络网罗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2期;《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问题研究》,载张育军等主编:《证券法苑》(第2卷),2010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以刑制罪的学理阐释》,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7期。《从国外立法看我国破产犯罪的修改完善》,载《经济刑法》第9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年10月出版。《对刑讯逼供原因的再认识——兼论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刑讯逼供的命题》,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商业贿赂犯罪的特征、成因与防治对策新探》,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5期。72.《网络游戏与青少年犯罪问题》,载《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年第6期。73.《警察防卫新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为何同案不同判》,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载2011年第2期。75.《酒驾犯罪的立法背景和构成要件分析》,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76.《论刑法中的多次犯罪》,载《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合作)。77《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几个问题》,载《审判研究》2011年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出版。78-80.《法制日报》(北京)三篇(法制日报思想部落):(1)《用法律破解“达芬奇之谜”》(2011年8月3日)(2600字);(2)《对“牛”案的法律追问》(2011年11月2日)(2200字);(3)《用法律温暖“社会冷漠症”》(2011年11月16日)(2500字)81.《民间网络反腐现象的法律思考》,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投稿邮箱格式

这个没有 !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文章你可以借鉴下,我觉得还可以,比上网随便搜的强多了哟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恩 不明白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投稿要求格式

著有《反暴临战学基础》、《警察查缉战术》、《犯罪控制与警务改革》、《绑架犯罪案件的侦查与处置要略》、《反劫持谈判与战术》等专著5部,主编《犯罪学》、《人质解救术》、《犯罪现场勘查》等教材、文集多部,在《法学》、《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一、著作、译著、教材及文集: 《刑事侦查学总论》,副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主持翻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犯罪现场勘查》,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反劫持谈判与战术》,专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绑架犯罪案件侦查与处置要略》,专著,群众出版社,2004; 《警察查缉战术》,专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刑事侦查学》,副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犯罪控制与警务改革》,专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 《人质解救术》,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 《犯罪学》,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反暴临战学基础》,专著,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 《侦查中的隐性知识:专家观点与典型案例》,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侦查论坛》,主编,从2002年以来已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连续出版14卷。 《论数字化时代侦查活动的演进》,载《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1期。 《公安高等院校公安专业教材建设的几点思考》,载《公安教育》2014年1期。 《如何科学地认定犯罪事实——《犯罪重建》译序》,载《犯罪研究》2013年5期。 《提升公安院校学生专业技能水平问题刍议》,载《公安教育》2012年10期。 《行为证据浅探》,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5期。 《公安高等学校本科层次人才培养应注重“三个兼顾”》,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5期。 《同一认定理论地位新探》,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4期。 《侦查学逻辑起点探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3期。 《侦查学原理研究30年探要》,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1期。 《警方主导下的自杀干预及流程和要领》,载《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08年3期。 《论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中的运用》,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5期。 《论虚拟侦查》,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1期。 《侦查破案的基本规律》,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1期。 《论命案防范》,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3期。 《论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指挥职责与体制》,载《公安研究》2006年3期。 《中国社会转型期侦查工作的演进轨迹》,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1期。 《劫持人质案件的前期处置》,载《中国刑事警察》2006年2期。 《论劫持人质案件的特点》,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载2006年3期。 《论并案侦查条件的科学运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4期。 《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理论化——〈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评介》,载《犯罪研究》2006年6期 《第五届全国侦查学术研讨会暨侦查系主任论坛综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3期(第一作者)。 《刑侦改革的考量》,载《人民公安》2006年12期。 《侦查理论与实务几个问题的探讨》,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1期。 《论侦查信息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6期。 《处置劫持人质案件有关问题研究》,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2期。 《侦查与侦查学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1期。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年2期。 《论犯罪现场勘查的原则》,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6期。 《谈判现场的锦囊妙计》,载《人民公安》2004年5期。 《论侦查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6期。 《志愿反扒面面观》,载《人民公安》2004年6期。 《侦查讯问改革与发展构想》,载《法学》2004年5期。 《恐怖性劫持人质事件处置方略》,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4期。 《论犯罪现场重建》,载《犯罪研究》2003年4期。 《杀人犯罪动机的系统推断》,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1期。 《警察出庭作证应对策略》,载《人民公安》2003年4期。 《正确认识、评价和推进刑侦改革》,载《人民公安》2002年5期。 《论模拟现场勘查教学的规范化、系统化与现代化》,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1期。 《论犯罪现场的构成》,载《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4期。 《浅谈侦查模式的变革》,载《人民公安》2002年11期。 《论人质谈判的类型》,载《公安研究》,2002年7期。 《警察查缉战术若干基本问题探讨》,载《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2期。 《犯罪现场分类的新视角及其意义——中美犯罪现场分类之比较研究》,载《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5期。 《盘查战术浅探》,载《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3期。 《对峙性缉捕战术研究》,载《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5期。 《追缉战术浅探》,载《政法学刊》2001年2期。 《评英国犯罪预防的理论、政策与实践》,载《公安大学学报》1998年1期。 《劫持人质案件的概念、特点和类型》,载《政法学刊》1998年3期。 《论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载《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6期。 《淫欲型系列杀人犯罪的特点和侦察途径》,载《山东公安丛刊》1995年8期。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暴临战学的构想》,载《公安大学学报》1992年2期。 《犯罪时空论(上)——论犯罪空间》,载《公安大学学报》1987年4期。 《犯罪时空论(下)——论犯罪时间》,载《公安大学学报》1987年5期。 《我国刑事侦察学史略》,载《法学杂志》1987年5期。 《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载《政法学刊》1986年6期。 《对侦查和侦察的不同见解及处理意见》,载《法学杂志》1986年3期。 《论刑事犯罪现场的分类及其意义》,载《公安大学学报》1986年4期。 《重大暴力性案件的侦察和指挥体系初探》,载《公安大学学报》1985年2期。 《视频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及其发展前景——从伦敦地铁爆炸案谈起》,载《证据学论坛》2008年辑刊。 《美国的实践导向型证据分类法及启示》,载《证据学论坛》2010年辑刊。三、报纸论文: 《侦查程序改革中如何体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载《人民公安报》2007年11月3日版。 《警方实施自杀干预的基本流程及要领》,载《人民公安报》 2006年7月28日版。 《劫持人质案件处置指挥问题新探》,载《人民公安报》2005年9月7日版。 《以科技推进侦查模式的根本性变革》,载《人民公安报》 2005年11月30日版。 《刑事侦查工作方针修改再探讨》,载《人民公安报》2005年12月28日版。 《刑事司法改革:兼顾人权保障与侦查效率》,载《人民公安报》2004年3月10日版。 《处置劫持人质案中如何引导新闻舆论》,载《人民公安报》 2004年12月8日版。 《解决警力不足的途径探讨》,载《人民公安报》2003年8月5日版。 《确立适应时代需要的刑侦工作方针》,载《人民公安报》 2003年10月8日版。 《WTO时代的刑侦工作方向》,载《人民公安报》2002年10月16日版。 《新刑诉法施行与侦查办案能力的提升》,载《人民公安报》2012年07月29日版。 《数字化侦查异于实体侦查的七大特点》,载《人民公安报》2012年07月15日版。 《数字化时代侦查工作应把握好“十个统筹”》载《人民公安报》2010年10月25日版。 《侦查阶段错案的成因及治理对策》,载《人民公安报》2010年7月25日版。 《行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大有可为》,载《人民公安报》2013年5月5日版。 《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和原则》,载《人民公安报》2011年8月21日版。 《刑事错案原因哲学探源》,载《人民公安报》2013年8月11日版。

恩 不明白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投稿邮箱格式要求

大不通可能会有别的原因 等等看在打

学院简介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位于中国东北的文化古城沈阳市,占地面积2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是公安部直属的一所培养侦查、刑事科学技术高级专门人才的高等院校,被中外人士誉为“东方福尔摩斯的摇篮”。目前学院共有在校生6000余名。教职工700余名,其中教授66名,副教授106名,讲师、工程师74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158人。学院设有刑事犯罪侦查系、经济犯罪侦查系、计算机犯罪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法医学系、公安基础教研部、法律教研部、社会科学教研部、基础教研部、警体教研部。有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治安学、公安情报学、信息安全、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法医学、警犬技术10个本科专业,含14个专业方向。我院于1999年开始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现有刑法学、诉讼法学、分析化学、计算机应用技术、法医学和军事教育训练学6个研究生专业和18个研究方向,2007年被批准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学院建有装备现代化的查缉战术训练系统、刑事科学技术中心实验室和法医中心实验室,配备了多波段光源、文件检验仪、语图仪、图像处理系统、扫描电子显微镜、气—质联用仪、毛细管电泳仪、付立叶显微红外分光光度计和DNA分析系统等先进的高科技检测设备。此外,还建有犯罪现场模拟教学中心,计算机中心、语音和电化教学中心。拥有设备完善的图书馆、泅渡馆、综合训练馆、田径体育场、室内射击场和机动车驾驶训练场等。已建成校园计算机网络。学院办有《中国刑警学院》报、《中国刑警学院学报》和《中国刑事警察》杂志。学院校园优美整洁,邻近风景秀丽的北陵公园,是读书治学的胜境。竭诚欢迎有志从事人民公安事业,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报考我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08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招收对象及条件 (一)招生对象:参加2008年全国统一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年龄不超过30岁(1978年7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委培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政治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志愿从事中国人民公安事业;本人直系亲属没有被判死刑或正在服刑的;本人未受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政审合格,无不宜做公安民警的其他原因。(三)学历条件:①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往届本科毕业生;②具有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③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④符合报考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人员,在高校所学专业须为非法学专业。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诉讼法学专业物证技术学研究方向要求考生原专业为理学或工学门类。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面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工程、信息工程、机械工程、自动化、通讯工程、生物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数学等专业招生。(四)身体条件: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及细则执行外,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①男生身高不低于68米,体重不轻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58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②左右眼裸视不低于6(4),无色盲、色弱;③两耳无重听;无口吃;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严重平跖足(平板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④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二、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注意事项(一)报考条件①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大专毕业生。②有两年以上公安司法工作实践经历。(二)同等学力考生限报自筹或委培。(三)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时需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四)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只能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限报自筹或委培。(五)刑法专业、诉讼法学专业中刑事诉讼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两个研究方向、法律硕士不招收同等学力考生。三、报考时间和方法(一)报名时间、地点与方法:2007年10月网上报名(网址:),11月初到指定报考点(由省级招办公布,网上报名考生自选的报名点)办理现场照相及缴费等手续(具体时间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二)考试时间:2008年1月(具体时间按教育部规定的考试时间进行);(三)资格审核:学院将对复试考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一经发现报名材料虚假,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四、考试要求考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按各研究方向总分排名进入复试。诉讼法学专业侦查学方向招收俄语、法语考生各2名。五、录取原则我院2007年招生规模为104人(不含法律硕士),2008年招生规模以教育部正式下达的为准。我院各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总人数的20%,在复试、体检、政审合格的基础上,按照男女生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的原则录取。(一)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须达到国家划定的总分和单科上线标准;(二)按照我院的招生规模,以1:2的比例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三)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六、毕业就业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服装,实行警务化管理。取得毕业资格,参加公务员考试合格后,经学院推荐,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海关等部门选择录用。七、学制、学费、住宿费(一)学制三年;(二)公费生免交学费;(三)自筹经费生和委培生每年需交11000元学费;(四)住宿费1000元/年。八、其它我院备有招生简章,每份5元(含邮费),不提供往年试题,不举办考研辅导班。 如咨询研究生招生事宜,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院联系:学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邮政编码:110035联系部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处 学院代码:10175联系电话:024—86982265、86982252 联 系 人:李炜学院网址: E—Mail: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08年招收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专业代码(研究方向) 初试科目 专业复试科目 同等学力加试科目 030104刑法学 01中国刑法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701基础法学综合④801刑事法学综合 刑法总论与刑事政策 (不招收同等学力生) 02犯罪学 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 03犯罪心理学 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 030106诉讼法学 01刑事诉讼法学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701基础法学综合④801刑事法学综合 证据法学 (不招收同等学力生) 02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 03侦查学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202俄语、215法语(任选)③701基础法学综合④801刑事法学综合 刑事侦查学 现场勘查学、预审学 04经济犯罪侦查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701基础法学综合④801刑事法学综合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经济法、公安学 05物证技术学 ①101政治 ②201英语③702物证技术学④802普通物理 物证技术学 高等数学、公安学 06禁毒学 ①101政治 ②201英语③701基础法学综合④801刑事法学综合 禁毒学 现场勘查学、公安学 030180法律硕士 00不区分研究方向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④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 刑事诉讼法学 (不招收同等学力生) 070302分析化学 01刑事物证分析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703分析化学(含仪器分析)④803有机化学 化学综合 高等数学、物理化学 02刑事毒物分析 081203计算机应用技术 01公安图像处理及图像内容识别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301数学(一)④804 C语言与数据结构 计算机软件基础 计算机软件综合、计算机应用综合 02视听资料检验 03计算机物证检验技术 100105法医学 01法医病理学 ① 101政治② 201英语③ 306西医综合 法医病理学 病理学、生理学 02法医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 110506军事教育训练学 01警务体能与警务实战技能训练 ①101政治②201英语③704运动训练学④805教育学与运动心理学 体育心理学 体育统计、运动生物力学 02警务战术训练与指挥 警察查缉战术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0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参考书目科目代码 考试科目 参考书目 101 政治 全国统考科目 201 英语 全国统考科目 202 俄语 全国统考科目 215 法语 《法语》(1-2册),马晓宏,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2年出版。 301 数学一 全国统考科目 306 西医综合 全国统考科目 398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 全国统考科目 498 法律硕士联考综合 全国统考科目 701 基础法学综合 《法理学》(2002年修订版,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主编葛洪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出版。《宪法》(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及规划教材),主编周叶中,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民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出版。 702 物证技术学 《刑事技术学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主编王彦吉、王世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 703 分析化学(含仪器分析) 《分析化学》(第五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仪器分析》(第三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主编朱明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 704 运动训练学 《运动训练学》,主编田麦久,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801 刑事法学综合 《刑法学》(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高明暄、马克昌,执行主编赵秉志,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刑事诉讼法学》(2002年修订版,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主编樊崇义,副主编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出版。 802 普通物理 《普通物理》,主编程守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 803 有机化学 《有机化学》(第二版,高等学校教材),主编徐寿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 804 C语言与数据结构 《C语言程序设计教程》(第二版),主编谭浩强、张基温、唐永炎,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7月第2版。《数据结构(C语言版)》,主编严蔚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05 教育学与运动心理学 《当代教育学》(高等院校应用性特色规划教材),主编曲振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运动心理学》主编张力维、毛志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0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参考书目考试科目 参考书目 刑法总论与刑事政策 《刑法学》(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高明暄、马克昌,执行主编赵秉志,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 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 《犯罪学》,主编商小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犯罪心理学通论》,主编高士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第三版,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主编樊崇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 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修订第二版,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主编应松年,副主编杨小君、方世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刑事侦查学 《刑事侦查学教程》(人民警察高等教育规划教材),主编彭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主编陈祥民、徐洪江、丁金城,辽宁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 物证技术学 《刑事技术学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主编王彦吉、王世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出版。 禁毒学 《禁毒学》,主编肇恒伟、关纯兴,东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出版。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2002年修订版,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主编樊崇义,副主编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出版。 化学综合 《分析化学》(第五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教材),主编华东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仪器分析》(第三版,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主编朱明华,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有机化学》(第二版,高等学校教材),主编徐寿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 计算机软件基础 《C语言程序设计教程》(第二版),主编谭浩强、张基温、唐永炎,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7月第2版。《数据结构(C语言版)》,主编严蔚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医病理学 《法医病理学》(第3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高等教材),主编赵子琴,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7月年第3版。 法医物证学 《法医物证学》(第2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全国高等教材),主编侯一平,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7月第2版。 体育心理学 《体育心理学》(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教委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警察查缉战术 《警察查缉战术》主编陈济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出版。

《试述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成立中的地位》:发表于陈明华主编《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死刑存废的思考》:载于杜发权主编:《法学学理初探与构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试析刑事证据的证明能力和体系标准》:载于《法律科学》2003年11月刊;《论价格违法行为的犯罪化》:载于吴明童主编《学术高峰论坛》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和谐社会与刑事政策初论》,载于赵秉志主编:《和谐社会与刑事政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1] 王振 刑事犹豫制度的理性检视——理念、理论与制度[J] 前沿 2011(05) [2] 王振 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逻辑与路径之检视[J] 学园 2011(03) [3] 王振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路径之探寻[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05) [4] 王振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问题之省思[J] 政法学刊 2011(06) [5] 王振 现代大学制度之内生自治系统略论——以软法为视角[J] 职教论坛 2011(17) [6] 王振 走出保护与惩罚之间的迷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再检视[J]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2) [7] 王振 通往权益平衡保护的刑事法之进路[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1) [8] 王振 刑事被害人人权保护的三维考量[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1) [9] 王振,武立松 论间接正犯概念的扩张——正犯后正犯[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2) [10] 王振 我国注册会计师犯罪与刑事责任探究[J] 财政监督 2009(12) [11] 王振 社区矫正性质之诘问与反思[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4) [12] 王振 反思与重构——现代大学制度构建之外部法律环境论[J]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6) [13] 王振,唐子艳 权益平衡保护的技术分析与法理思考——以刑民交叉案件为切入点[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9(06) [14] 王振,唐子艳 刑民交叉案件中权益平衡保护的法理反思[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6) [15] 董邦俊,王振 风险社会中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危机[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01) [16] 王振 社区矫正制度之省思[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1) [17] 王振 对依法治校与现代大学制度的一种理论追寻[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10(01) [18] 王振 道德的救赎:“见危不救”现象的刑法学检视[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2) [19] 王振 坚守与超越: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理论之流变[J] 法学论坛 2010(04) [20] 王振 风险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之检讨[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4) [21] 王振,董邦俊 刑事司法犹豫制度的理性检讨[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12) [22] 王振 台湾刑法犯罪成立要件初论[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7(01) [23] 王振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根据简论[J] 法制与社会 2007(06) [24] 王振,张慧 构建和谐社会与刑罚制度改革探微[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7(05) [25] 王振 刑罚目的的新思维:积极一般预防[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26] 王振 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之检视[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02) [27] 王振 安全刑法:和谐社会中的刑法新面貌[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8(03) [28] 王振,董邦俊 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回应[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8(03) [29] 杨光庆,王振 和谐的中国古代刑法[J]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9) [30] 王振 高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论纲[J] 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8(09)

当然是我们沈阳的中国刑警学院了!高分的话还可以考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我是辽宁人我知道的还有比较好的就是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简称辽警也要叫他大连警官的,中国刑警学院隶属与公安部,我也警校的但没有他们的好,像我的就隶属于省公安厅!跟你说实话不论哪个专业不论你学的好不好,要想吃警察这碗饭你没钱没人真不行!!如果在这方面有关系的话可以考虑一下,像我身边全是警察亲戚朋友同学。关于这些对学生的要求你可以去他们的网站看看!这里有他们的招生简章!中国刑警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希望我能帮到你!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投稿邮箱

恩 不明白

这个没有 !

  • 索引序列
  •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投稿邮箱格式要求
  •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投稿邮箱格式
  •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投稿要求格式
  •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投稿邮箱格式要求
  •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投稿邮箱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