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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麻风杂志end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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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麻风杂志endnote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2003年10月26日原则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英译名为:China Leprosy Association,英文名缩写CLA (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是从事麻风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我国麻风防治事业的友好人士、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团。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推动麻风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宗旨 团结和动员广大麻风防治、研究、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和宣传政府制定的有关卫生、科学技术工作和麻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服务麻风防治与康复,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反映麻防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者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在我国消除麻风病的医学和社会问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同时挂靠卫生部。第五条本会会址 北京丰台区角门北路甲8号1号楼1107室 邮编:100068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一 宣传国家麻风防治方针和政策,教育和鼓励麻风防治工作者热爱麻风防治事业,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 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大力赞助麻风防治事业;三 开展民间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麻风防治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学术考察活动,发展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麻风协会与基金会及其他福利组织和个人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四 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发挥麻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国家麻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技术措施和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五 宣传普及麻风防治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推广麻风防治先进技术和经验;六 开展麻风防治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麻风防治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七 推荐、评选麻风防治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奖励优秀作者,表彰奖励在麻风防治、研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发现人才,推荐人才;八 编辑出版《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编印有关麻风防治研究和管理方面的刊物和资料;九 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麻风防治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十 创办以本学科为主的科技实体;开展成果鉴定、科技论证、职称评定、医疗服务、咨询、培训活动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业务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第八条会员资格: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三麻风防治、研究、管理人员和其他医药卫生工作者;积极支持、热心赞助麻风防治事业的各界人士和海外友好人士可申请为个人会员;四 热心麻防事业、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团体会员。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四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个人入会,须报中国科协审批。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四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经提示仍不交纳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 通过提案;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并负责筹措协会活动经费;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和名誉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决定理事的增补、更换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审议本会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原则上为专职,本会同时设立副秘书长一人;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如确有必要继任,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出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中国科协审查,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主持制订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聘任和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负责组织制订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会会徽: 外形为菱形,金色边框,底色为白色;内容为:上为金色“中国麻风协会”,下为绿色长城图案,中间蓝色的大小两个半圆及含在两个半圆内的金色的A代表本会英文缩写名“CLA”,A字中间的红十字寓意麻风防治事业是卫生公益、福利、救助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附本会会徽复印件)。第四十七条本会章程以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全国性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为依据,经2003年10月2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截至2001年底,中国有8889多种期刊,这些期刊都是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统一刊号的分配批准。从哪里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均正式出版物。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从未在学术刊物上为这些级别的水平,刚刚从出版管理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期刊主管部门将集中杂志和期刊纳入当地杂志,这个部门负责的单位,以按照不同的期刊期刊实施有效的管理。发表在的话盖“在国家一级期刊”等一些刊物,都没有选择了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不是政府行为。参考文献: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司,你可以去那里检查以上!

中国麻风杂志

中文核心:1、中华皮肤病杂志 2、临床皮肤科杂志 3、中国皮肤性病学杂志科技核心:中华皮肤科杂志临床皮肤科杂志中国皮肤性病学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皮肤性病学杂志国际皮肤性病学杂志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全部皮肤科期刊:国际皮肤性病学杂志临床皮肤科杂志皮肤性病诊疗学杂志皮肤病与性病世界核心医学期刊文摘(皮肤病学分册)实用皮肤病学杂志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中国皮肤性病学杂志中国医学文摘(皮肤科学)中国中西医结合皮肤性病学杂志中华皮肤科杂志

截至2001年底,中国有8889多种期刊,这些期刊都是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统一刊号的分配批准。从哪里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均正式出版物。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从未在学术刊物上为这些级别的水平,刚刚从出版管理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期刊主管部门将集中杂志和期刊纳入当地杂志,这个部门负责的单位,以按照不同的期刊期刊实施有效的管理。发表在的话盖“在国家一级期刊”等一些刊物,都没有选择了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不是政府行为。参考文献: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司,你可以去那里检查以上!

中国麻风病学杂志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2003年10月26日原则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英译名为:China Leprosy Association,英文名缩写CLA (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是从事麻风防治、科研、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我国麻风防治事业的友好人士、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公益性的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团。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中国推动麻风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宗旨 团结和动员广大麻风防治、研究、管理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和宣传政府制定的有关卫生、科学技术工作和麻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服务麻风防治与康复,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反映麻防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者的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在我国消除麻风病的医学和社会问题、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四条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同时挂靠卫生部。第五条本会会址 北京丰台区角门北路甲8号1号楼1107室 邮编:100068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一 宣传国家麻风防治方针和政策,教育和鼓励麻风防治工作者热爱麻风防治事业,发扬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 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大力赞助麻风防治事业;三 开展民间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麻风防治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学术考察活动,发展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麻风协会与基金会及其他福利组织和个人的友好往来与合作;四 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工作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发挥麻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国家麻风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重大技术措施和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发挥参谋和咨询作用;五 宣传普及麻风防治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推广麻风防治先进技术和经验;六 开展麻风防治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麻风防治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七 推荐、评选麻风防治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奖励优秀作者,表彰奖励在麻风防治、研究和管理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发现人才,推荐人才;八 编辑出版《中国麻风皮肤病杂志》),编印有关麻风防治研究和管理方面的刊物和资料;九 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麻风防治工作者、麻风病人和治愈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十 创办以本学科为主的科技实体;开展成果鉴定、科技论证、职称评定、医疗服务、咨询、培训活动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业务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第八条会员资格: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三麻风防治、研究、管理人员和其他医药卫生工作者;积极支持、热心赞助麻风防治事业的各界人士和海外友好人士可申请为个人会员;四 热心麻防事业、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的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团体会员。本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四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个人入会,须报中国科协审批。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四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经提示仍不交纳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 通过提案;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并负责筹措协会活动经费;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和名誉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决定理事的增补、更换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审议本会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1-2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者;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原则上为专职,本会同时设立副秘书长一人;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者;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如确有必要继任,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出任法定代表人,并报中国科协审查,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担任。第二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理事长办公会;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主持制订本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聘任和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负责组织制订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会会徽: 外形为菱形,金色边框,底色为白色;内容为:上为金色“中国麻风协会”,下为绿色长城图案,中间蓝色的大小两个半圆及含在两个半圆内的金色的A代表本会英文缩写名“CLA”,A字中间的红十字寓意麻风防治事业是卫生公益、福利、救助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附本会会徽复印件)。第四十七条本会章程以民政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全国性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工作办法》为依据,经2003年10月2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1949年11月,北京市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了封闭全市妓院的决议。为了给解放了的妓女诊治性病,在胡传揆教授的带领下,组织了一支医疗队,叶干运从始至终参加了这项工作。时值隆冬,在妓女集中的妇女教养院内,条件十分简陋。刚被解放了的妓女往往不配合治疗,甚至大吵大闹,辱骂医务人员。但医疗队的成员仍非常耐心地进行解释工作,最终使得全部妓女都接受了诊疗。这项工作一直持续了一个多月。医疗队的成员一大早就骑自行车赶到妇女教养院,中午也不得休息,吃过自己带来的简单的午餐后,继续工作到天黑才能骑车回家休息。他们克服困难,辛勤工作,终于胜利地完成了任务。在1303名受检的妓女中,共诊治各种性病1257例,患病率高达5%。被解放了的妓女不仅恢复了人身自由,还治好了性病,她们无不感谢党和政府以及医务人员挽救她们走出了苦海。这项工作对叶干运来说,不仅是一项政治任务,提高了思想觉悟,同时,在专业技术上,也使他取得了丰富的诊疗经验,对他今后开展性病的防治研究十分有利。1950年秋,中央卫生部根据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提案,组织了中央防疫总队第七大队前往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防治性病和巡回医疗工作。经胡传揆教授的推荐,叶干运被任命为大队长,他率领60多名医务人员赴甘肃省的夏河、卓尼、东乡、临夏以及青海省的湟源、海晏等地进行了为期9个月的防治工作。他们爬雪山、过草地,深入农牧地区,挨家串户,为患病的各族人民精心诊治,治愈了大批的性病患者,深受缺医少药的当地群众热烈的欢迎,也为控制性病的传播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951年7月防疫大队返京后,叶干运又奉命率领中央内蒙古卫生队前往内蒙古新巴尔虎旗开展性病防治工作。同年9月,全国民族二卫生会议在京召开,叶干运应邀到会,介绍了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的经验。会议结束时他还受到毛泽东主席的接见。这次会议明确了性病防治工作是民族卫生工作的三个重点任务之一。为此,1951年10月,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和中央卫生部联合组建了中央民族卫生工作大队,再次任命叶干运为大队长,率领一百多名医务人员于1951年11月前往西康省藏族自治区开展性病防治、巡回医疗、妇幼保健、卫生防疫和人员培训等工作。当时,自治区刚刚解放不久,当地的治安、交通和生活条件都很差,再加上崇山峻岭,深沟峡谷以及空气稀薄,高山反应等,使内地来此的队员感到很不适应。但全体队员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叶干运也以身作则,他们不畏艰险,战胜困难,终于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走遍了全区20个县,胜利完成了各项任务。他们共诊治患者20多万人次,其中确诊为梅毒患者8000多人,淋病患者1700人,均予以青霉素治疗,取得良好疗效。叶干运认识到卫生大队只是个临时性的机构,要想使缺医少药的少数民族地区建立起自己的卫生医疗机构,必须大力培养当地的本民族的技术骨干。在他的精心安排下,两年来为当地培养了40多名中级卫生人员,他们后来都成了当地卫生战线的技术骨干。卫生大队的工作不仅是治病救人,同时也是为了促进民族之间的友谊与团结。卫生大队所到之处都受到当地群众的热烈欢迎,藏族同胞亲切地称呼卫生大队的同志是毛主席派来的好门巴(藏语为医生)。2001年10月,为了纪念中央民族卫生工作大队赴藏区巡回医疗50周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国家卫生部联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座谈会,充分肯定了卫生大队当年在藏区工作的业绩,并颁发了“造福藏区人民的白衣战士、促进民族团结的一代功臣”荣誉证书。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组评选叶干运为“东方之子”,进行了专题报道。在康藏高原工作两年多的时间里,叶干运也遇到不少前来求医的藏族麻风病患者。由于当时规定麻风病人必须收入麻风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叶干运只好无奈地向病人作好解释,并动员他们去泸定麻风病院接受诊治,但此时,为了解除麻风病人的疾苦,控制麻风病的流行,有必要大力开展麻风病防治工作的想法已经铭记在叶干运的心中。1953年年底,中央民族卫生工作大队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后,叶干运率队返回北京。适逢中央卫生部在北京筹建中央皮肤性病研究所,叶干运服从组织分配,调至该所参加筹组工作。1954年5月,中央皮肤性病研究所正式成立。从此,叶干运在该所工作至今已将近半个世纪,先后担任主治医师、门诊部主任、性病麻风防治研究组副组长、麻风病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副所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顾问等职,并一直从事性病与麻风病的防治研究工作。在中央皮研所建所初期,当时正值全国普遍学习前苏联经验的高潮中,皮研所也不例外。在一次讨论梅毒治疗方案的会议上,该所顾问前苏联专家叶果洛夫强调要采用前苏联保健部制定的以砷制剂为主的间歇疗法,疗程需要两年。胡传揆对此持有不同的意见,他认为间歇疗法疗程太长,副作用较多,不如采用青霉素疗法。叶干运根据自己多年来在基层防治性病的实地经验,也提出为了符合广大基层防治性病的需要,必须采用起效快、疗效高、疗程短、副作用少,而且患者易于接受的疗法,因此,青霉素疗法远远优于间歇疗法。最后,中央卫生部采纳了胡传揆所长的建议,在梅毒治疗方案中将青霉素疗法列为首选。这一决定对广大基层开展性病防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叶干运还专门撰写了一篇“从多快好省的角度来看青霉素治疗梅毒的方案”一文,发表在《中级医刊》上,向基层防治人员推荐这一方案,取得良好效果。在中央卫生部的领导下,中央皮研所负责全国性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技术指导任务。为了取得第一手的资料,叶干运会同马海德博士等率工作组深入到江西省宁都县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现场调查与防治研究工作,总结出一套在农村地区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在1959年3月召开的全国性病、麻风、头癣现场防治交流会上作了报告,进一步推动了各地的性病防治工作全面展开。经过多年的努力,至1964年,全国除个别地区外已经基本消灭了性病。为此,叶干运协同胡传揆教授等撰写了“我国对梅毒的控制和消灭”一文,并在1964年在北京召开的国际科学讨论会上宣读。新中国建国后仅仅用了15年的时间就将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性病基本消灭了。这一辉煌的成就受到国际舆论的高度重视与赞扬。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内外人员的广泛接触,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再加上社会行为和性观念的改变,致使性病在我国死灰复燃,再度流行,而且被称为20世纪瘟疫的艾滋病也已传入国门。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叶干运深感忧虑和不安。他多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的建议,并主持召开了性病防治讨论会,对今后的防治策略与措施向国家卫生部提出了建议。由于领导的重视,我国再次开展了大规模的性病防治工作。国务院建立了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组织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卫生部成立了性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全国性病防治中心,各地也相继建立了防治专业机构。叶干运被任命为性病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虽已年近古稀,他仍积极投入到防治工作中,为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编写性病防治手册、制订防治工作规范、组织经验交流会、开展性病咨询活动、指导科学研究,做了大量的工作。他还担任了世界银行性病贷款项目专家评审组组长,与国内外专家共同组织了27项性病防治研究课题,都已取得成果。此外,他还多次通过电视和广播宣讲防治性病艾滋病的科学知识。主编了《性传播疾病诊疗与预防》、《实用性病学》、《皮肤性病防治》、《性传播疾病》等专著,为控制性病的蔓延继续作贡献。1956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要积极防治麻风病。为此,中央卫生部派出了麻风考察组前往广东、陕西等省实地调查麻风流行与防治情况。叶干运参加了考察组,他十分高兴,回想起几年前在康藏高原遇到麻风病人的情景,预感到大规模防治麻风病的战役即将打响。他全身心地深入到各个麻风村院,详细了解当地的麻风流行与防治情况,协助卫生部草拟了麻风防治规划,并参加了1957年6月在济南市召开的建国后首届全国麻风防治会议。此时,他已决心要为麻风病的防治事业奉献一生。会议结束后,他即率领研究小组前往江苏省开展卡介苗接种预防麻风病的研究工作,当年年底,他又去广州参加由阿根廷麻风病学专家斯胡曼教授主讲的全国麻风高级医师进修班,被选为班长。通过3个多月的学习,叶干运对麻风病的基础知识、临床疹疗、防治策略等方面都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更加强了搞好麻风防治研究工作的信心与决心。学习结束,他回到中央皮研所后,该所刚刚组成性病麻风防治研究组,由著名的马海德博士任组长,叶干运被任命为副组长。他与马海德博士都认为麻风病不仅是个卫生医疗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只能采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才能奏效。他和马海德博士率先提出了《以县为单位控制麻风综合防治措施的研究》课题,在江苏省海安县和广东省潮安县与当地协作进行试点,效果十分明显,已在全国推广,并获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奖。叶干运和他的同事们还在麻风病的流行病学、社会医学、早期诊断、治疗方法、康复医学等方面取得多项研究成果,曾获国家和卫生部科技进步奖。叶干运热爱麻风防治事业,经常深入麻风流行区和麻风村院,一方面为病人悉心诊治,一方面又和病人促膝谈心,深受病人的敬爱。有一次叶干运在广东省潮安县彩塘公社蹲点时,正巧有一位在家居住的麻风患者发生了严重的麻风反应,必须住院治疗。但是这位病人家境困难,不肯住院。叶干运就多次上门劝说,并在经济和衣物上给予帮助,这位病人终于住进了麻风村,很快就控制了反应。每当病人见到叶干运时,都会竖起拇指,连声道谢。1981年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总部召开麻风病化学治疗研讨会,中央卫生部派叶干运为代表参加了会议。在为期一周的会议上,叶干运与各国专家交流经验,共同制订了麻风病多种药物联合化疗方案。这个方案的优点是疗程短而固定,治愈率高,复发率小,而且能防止耐药性的产生。回国后,适逢第二届全国麻风防治会议在广州召开。叶干运在会上详细介绍了这个方案,卫生部当即决定先搞试点,取得经验后向全国推广。试点工作在江苏省扬州地区进行,取得成功,全国普遍采用了这个治疗方案,大批患者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治愈。上海、山东、辽宁、江苏、浙江等省市陆续达到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指标,我国的麻风防治工作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赞扬。1982年,应比利时达米恩基金会的邀请,卫生部组织了由马海德、叶干运、苏骏瑞三位专家组成的麻风考察组,前往日本、美国、加拿大、英国、比利时、瑞士、印度和泰国考察各国的麻风防治与研究工作。他们一方面详细了解各国在麻风防治与研究方面的好经验,一方面向国外介绍中国防治麻风病的成效。叶干运还应美国疾病控制中心的邀请做了题为“新中国麻风防治与研究进展”的专题报告,受到热烈欢迎。考察组回国后,向卫生部作了汇报,提出了改进我国麻风防治策略、加强国际交流、成立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出版中国麻风杂志等建议,均被采纳。1982年,卫生部成立麻风专家咨询组,任命叶干运为组长。1985年中国麻风防治协会成立,马海德任理事长,叶干运先后当选为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名誉理事长等职。同时还兼任过中国麻风防治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麻风杂志》主编等职。1984年,第12届国际麻风大会在印度新德里召开,叶干运参加了大会并宣读两篇论文,其中雷公藤治疗麻风反应的报告受到许多专家的重视。1989年,第13届国际麻风大会在荷兰海牙召开,叶干运作为中国代表团副团长,主持了麻风流行病学分会场的讨论,并当选为国际麻风学会理事。1993年,第14届国际麻风大会在美国奥兰多召开,叶干运再次当选为学会理事,他在理事会上积极争取第15届国际麻风大会在中国召开,获得大会一致通过。1998年,第15 届国际麻风大会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叶干运任组织委员会副主席,积极参与大会的各项组织工作。大会的顺利成功,得到各国专家的好评。作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叶干运还培养了我国第一个麻风病学硕士研究生。他指导该研究生完成了“中国汉族麻风病人HLA-AB抗原的频率分布”毕业论文,这在国内外都是首次报道,对研究麻风病的遗传因素具有学术价值。叶干运先后当选为江苏省第五届人大代表和全国第六、七届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他对《婚姻法》中有关麻风病的条文提出删改的建议。2000年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婚姻法》修改意见座谈会时,叶干运应邀到会,他从医学发展的角度陈述删改有关麻风病条文的必要性,得到采纳。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中已删除了有关麻风病的不妥条文。叶干运多次参加国际性的麻风学术会议并接待国外专家来华考察,结识了许多国际知名的麻风病学专家,建立了友好关系,为增强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选派我国麻风防治研究人员出国进修创造了有利条件。叶干运在国内外医学期刊上发表麻风病方面的论文30余篇。主编了《实用麻风病学》、《麻风防治手册》、《麻风联合化疗手册》、《麻风实验室工作手册》、《麻风护理手册》等专著。叶干运还先后担任过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咨询委员、国际麻风杂志编委、亚洲皮肤科学会理事、《美国临床皮肤科杂志》编委、中华皮肤科委员会常委、《中华皮肤科杂志》副总编、《国外医学皮肤性病分册》主编、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术委员、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顾问、中国性学会顾问等兼职。

中国麻风杂志征稿

截至2001年底,中国有8889多种期刊,这些期刊都是由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统一刊号的分配批准。从哪里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均正式出版物。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从未在学术刊物上为这些级别的水平,刚刚从出版管理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期刊主管部门将集中杂志和期刊纳入当地杂志,这个部门负责的单位,以按照不同的期刊期刊实施有效的管理。发表在的话盖“在国家一级期刊”等一些刊物,都没有选择了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不是政府行为。参考文献:来源: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司,你可以去那里检查以上!

为全国麻风与皮肤病和性病防治、临床、科研、教学与管理工作者和广大基层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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