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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业药师杂志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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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业药师杂志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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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团体职责,加强药师的自律管理,规范药师的执业行为,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合理用药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药师的职业规范、道德准则;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合理用药管理的工作目标、工作方案、相关管理措施和管理规范;  (五)宣传、推广药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促进药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药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建设性意见;  (八)开展药师队伍建设研究,加强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国执业药师》杂志和有关书籍,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向专业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为推动合理用药、保障公众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药师;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全民健康促进等方面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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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有哪些适合药师看的,比较前沿的东西?

中国执业药师杂志

你是想投一般的国家或者省级的 还是要求核心呢?

国家级的呀,影响因子还比较高,不过你文章要够点分量哦,我投稿过两次,中了一篇, 不过他们给的修改意见还真在点

能,长期吃六味地黄丸(浓缩丸),对精尿病,心脏病,高血压,高血脂病人有辅助治疗了作用!有一篇论文,专门发表在中国执业药师杂志上。

1)糖尿病患者肾虚。2)六味地黄丸滋阴。3)肾阴虚者可以服用,肾阳虚者不要用,会适得其反。

中国执业药师杂志2015

2000年就开始制定,出台时间还没有定下来,很来说是今年出的 ?????? 第七届中国药师周大会曾经传出消息:执业药师们广泛关注的“执业药师法”的立法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将协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卫生部进行“执业药师法”起草和论证工作,“执业药师法”有望2006年正式颁布。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日前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执业药师法”却榜上无名,广大药学工作者盼望已久的药师立法计划再一次落空了。??“执业药师法”渐趋渐进可以说,我国执业药师的立法工作已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据此次参会的执业药师协会会长张文周介绍,自2000年起,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前机构)已经将执业药师立法前的政策研究工作列为工作重点,并且组织各主要司室领导和来自医药院校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专家、教授,组成执业药师立法基础调研组织机构。随后,通过该机构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到目前为止,“执业药师法”的立法准备工作已经基本成熟。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药师人数已经得以迅速增长,但是,绝大多数医院药师的主要工作却是负责药品调剂、管理药品入库等一些简单的工作,根本无法发挥药师真正的专业作用。目前国内还有很多执业药师在临床经验方面还有所欠缺,这是需要不断学习和通过长期临床实践来弥补的,但是如果不能从法律层面上给予药师相应的地位,药师在医院,即使是接触临床也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景。 药师翘首以待按照此前卫生部医政司有关负责人的介绍,药师执业的规范化法制管理,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用药利益,也有利于保护药师的合法权益;明确、规范药师的资格、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有利于提高药师的学习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提升职业道德水平;有利于加速药师队伍建设,规范药师执业行为;有利于药物治疗水平和医疗安全、质量的提升。?但也有部分代表提出了自己的担忧。按照国家的要求,“执业药师法”的草案制定工作由两部委合作进行,两部委在立法草案的思路上能否吻合,沟通情况是否顺利,这些都可能影响立法进度。因此,短期内是否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草案,目前还是一个未知数,还需要看实际的立法进展情况。不过,从国家提高了对该部法律的重视程度来看,对于立法工作还是有好处的,这也是大家一致的观点。?舆论:为什么国外已经实行药师法已经有好几十年了,为什么中国这么难,就连印度都有药师法,中国连印度都不如吗?中国执业药师准入制度已经实行十几年了,比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还早,为什么相关立法比它们滞后,为什么中国相关部门办事这么低,执业药师不被重视 查看更多答案>>

可以到当地省级食品药品教育网上查询或咨询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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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每年修学分是中国药师协会官网。中国药师协会是由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药师协会业务范围:1、加强药师的自律管理,规范药师的执业行为,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2、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合理用药的政策措施。3、积极推进药师立法工作,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4、制定药师的职业规范、道德准则、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和有关业务标准。5、加强药师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药师培训和技能竞赛,促进药师能力提升。6、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合理用药管理的工作目标、工作方案、相关管理政策、管理规范及技术标准并开展有关培训。7、宣传、推广药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促进药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8、组织开展国内外药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9、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10、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合理用药有关书籍和杂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向专业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11、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全民健康促进等方面的任务。以上内容参考中国药师协会 - 协会简介 百度百科 -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现改为中国药师协会网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药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Pharmacists Association,缩写:CPA。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致力于加强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提高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促进公众合理用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履行团体职责,加强药师的自律管理,规范药师的执业行为,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合理用药的政策措施;  (三)制定药师的职业规范、道德准则;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合理用药管理的工作目标、工作方案、相关管理措施和管理规范;  (五)宣传、推广药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促进药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六)组织开展国内外药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建设性意见;  (八)开展药师队伍建设研究,加强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国执业药师》杂志和有关书籍,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向专业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为推动合理用药、保障公众健康做出突出贡献的药师;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全民健康促进等方面的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须是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使用、经营、生产、药学教育及科研相关的单位和团体。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团体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 年4月1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执业药师杂志版面费

执业药师每年修学分是中国药师协会官网。中国药师协会是由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药师协会业务范围:1、加强药师的自律管理,规范药师的执业行为,维护药师的合法权益。2、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合理用药的政策措施。3、积极推进药师立法工作,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4、制定药师的职业规范、道德准则、药师药学服务胜任力评价标准和有关业务标准。5、加强药师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药师培训和技能竞赛,促进药师能力提升。6、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合理用药管理的工作目标、工作方案、相关管理政策、管理规范及技术标准并开展有关培训。7、宣传、推广药学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促进药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8、组织开展国内外药学技术的学术交流与合作。9、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10、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合理用药有关书籍和杂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向专业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11、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全民健康促进等方面的任务。以上内容参考中国药师协会 - 协会简介 百度百科 -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中国执业药师并非最新的科技核心期刊。优助查询最新的科技核心期刊目录没有找到。是不是记错了杂志的名字?可以再确定后咨询,新闻总署也没有这个杂志名字的。

注册当年无须参加继续教育,之后每一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每年仍然要去进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以参加面授学习班,也可参加网授,目的是拿到规定的学分),只有每年都拿到规定的继教学分后,需要注册时,才能顺利注册。如果注了册,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前申请再注册。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证书》①考试合格后领取到的是《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证明你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②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执业药师执业活动; ③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关于《执业药师注册证》①申请注册的执业药师必须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②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③若需再次注册时,应有继续教育学分证明才能再注册; ④首次注册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的(例如2016考过,2017拿证当年没有注册,2018或者以后某一年申请首次注册),也应该提交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⑤注册当年无须参加继续教育,之后每一年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关于继续教育常见问题①继续教育是什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是针对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提供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教育。   ②拿到资格证以后,需要继续继续教育吗?  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中提到: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资格的必备条件。   ③拿到资格证了,但以后都不打算注册,这个证怎么处理?   把资格证收好就可以了。但如果你以后还想注册的话,就要把往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补上,才能顺利注册。   ④拿到资格证后暂时不注册,以后再注册可以吗?   可以的。但每年需要进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只有每年都拿到规定的继教学分后,才能顺利注册。

您好,正常来说取得执业药师证书的当年就需要进行继续教育,每年的继续教育学分是再次注册的必须条件之一。因为首次注册的话当年可以不用继续教育,可以往后补学分,但是这个补学分就比较麻烦,个人不建议补学分。不满一年的执业药师证首次注册建议先继续教育比较好,避免了补学分带来的不便。注册的话每年的继续教育都是少不了的。中国药师协会手机端继续教育学习流程:下载【药师帮APP】-点击【药学习】-点击【中国药师协会继续教育平台】-点击【立即报名】-填写信息-【缴费】【选课】【学习】【考试】【领取学分证明】【邮箱收到“学分证明”】-彩打后即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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